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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双减政策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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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双减政策体会2篇

第1篇: 教育双减政策体会

“双置换”中宅基地复垦补偿办法和程序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1、个人申请。由退宅农民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并提供宅基地的合法批准手续。

2、组织公示。《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经村初审后,报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勘察、丈量、登记,认定符合复垦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所在镇国土所对退宅农民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3、拆迁复垦。县对退宅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价格进行确认,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退宅农民签订宅基地和住房补偿协议,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签协议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发《农村“双置换”优惠证》。由退宅农民自行拆除宅基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将拆迁废弃物处理完毕,进行整理,达到与周边田块基本持平,便于耕种。经国土、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国土部门向拆迁户发放《复垦验收合格证明》,退宅农民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取《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4、面积确认。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的,其批准面积为补助面积;没有合法证书的,城镇郊区135平方米以下的,据实丈量,超过135平方米的,按135平方米计算;其他地区20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丈量,超过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

对于一户多宅的,除一处宅基地、农村住房可以享受“双置换”全部优惠政策外,其它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在自愿拆除复垦的情况下,只能享受拆迁复垦补偿。

对于户口已迁出,但自愿拆除住房、宅基地复垦的农户,购置安置房价格在现行优惠的政策基础上上浮20%,其余优惠政策照常享受。

5、补助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没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助45元;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自愿进城入镇购房落户,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但在老城区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的,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每平方米补助70元;没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助65元;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自愿进城入镇购房落户,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70元。

6、资金兑付。拆迁农户凭《复垦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审批手续,分级领取土地复垦资金,县城的退宅农民到县城资公司领取,镇区的退宅农民到所在镇区的财政所领取(资金兑付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农民退宅进城房屋拆除购房实施细则

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鼓励引导农民退宅进城入镇购房,依据《关于开展农村“双置换”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激励政策》(阜发[2010]3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农民退宅进城房屋拆除购房实施细则如下:

一、房屋拆除

(一)补偿依据

依据阜发[2010]33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双置换”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激励政策》以及县出台的相关拆迁补偿政策。

(二)补偿对象

1、县城规划区外自愿以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且置换的宅基地已交由集体收回复垦,房屋自行拆除,并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户。

2、县城规划区内、但在老城区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范围内,自愿拆除房屋并放弃宅基地,将宅基地交回县、镇(区)、村集体,进城购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店铺等)的农户。

(三)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外,合法主房拆除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80~300元,合法附房拆除补偿标准每平方米50~150元,(具体根据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见附件1;

县城规划区内、但在老城区及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范围内,合法主房拆除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70~450元,合法附房拆除补偿标准每平方米80~230元(具体根据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见附件2。

如是正规附房(厨房),可以享受安置面积的优惠政策。

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合法住房是指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下,建房时有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许可证。如果房屋在1993年11月之前建成,且是一户一宅,没有“两证”也视为合法住房,认定方法由村出具书面证明,镇村建、国土部门联合现场查看初审。对于1993年11月之后建成的住房,且没有合法手续的,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没有建房手续的住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法住房补偿标准的50%执行,计算安置面积时同样按50%的比例折算。县城规划区内、但在老城区及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范围内建成的住房,在2007年航测图中有所反映但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法住房补偿标准执行,在2007年以后建成的住房,没有建房手续的,适当补助材料费。

二、购买安置房

(一)安置区域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安置房源可供选择:

1、县城新建安置小区作为安置房源。共有三种方案,待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方案一:规划用地面积约356亩,具体位置为:苏州路南约320米、济南路东1000米、渔剩河北侧,规划入住3500户。

方案二: 规划用地面积约376亩,具体位置为:向阳路北约220米、川里河西、新兴北路两侧,规划入住3800户。

方案三: 规划用地面积约467亩,具体位置为:四通河南约220米、阜坎河西、东风路北延东侧,规划入住4600户。

2、县城拆迁安置小区部分房屋作为安置房源。目前,共提供崔湾花苑等8个安置小区391套“双置换”房源,建筑面积共计37887.16㎡,其中建成房屋157套,建筑面积15908.26㎡;在建房屋132套,建筑面积12774.9㎡;拟建房屋102套,建筑面积9204㎡。我局将所有房源小区位置图、总平面图、房屋位置及套型图等情况汇总,编印完成《双置换房源情况汇总》单行本,分发至全县各镇(区),以便于农户选择房源。为使农户“双置换”房源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我局定于每周六上午开展双置换房源现场看房活动。

3、商品房、二手房、店铺等作为安置房源。

(二)安置价格

2010年双置换房源平均单价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以内,以后各年度平均房价根据土地市场和建筑成本价变化情况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具体价格分类如下:

1、安置小区分类

一类地区:崔湾花园、城南花苑、胜利花苑、鱼龙湾。(均价1500元/㎡);

二类地区:城西花苑、通榆新村、光明花苑。(均价1450元/㎡);

三类地区:向阳花苑。(均价1400元/㎡)。

2、楼层价格浮动

一层上浮2%,二层上浮6%,三层上浮8%,四层上浮7%,五层下浮8%,六层下浮15%。

3、车库价格

车库价格为安置房价的80%。

(三)安置面积

农民自愿退宅还耕在县城安置区购房落户的,安置房面积,以原合法主房面积和人平30平方米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独生子女算2个人口,购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房屋售价参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出售。

(四)安置程序

1、预约登记

在规定时限内,各购房户凭《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和户主身份证,选择安置小区进行预定,并交纳定金,同时发放《摇号通知单》,各购房户按通知单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摇号、选房。

2、摇号、选房

在登记期满前,所有预约登记户,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一次性公开摇号选房。后期陆续办好手续的,按先到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

(1)摇号方式:摇号采用摸号球的方式。各购房户户主或代表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摇号通知单》,依次有序的摸出号球,并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确定选房顺序。

(2)现场选房:各购房户按所摸号球的顺序号依次在指定选房区内选房,所选房号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登记,并经选(购)房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现场发放《认购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注明购房户所选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和优惠面积等。如当时无法选定房屋的,其现场选房资格由下一顺序号依次递补。现场未选定房屋的各购房户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另行选房,选房顺序不再按摸球顺序号,按到达选房地点的时间先后依次选房。

(3)县公证处对公开摇号过程进行全程依法公证并现场宣布摇号结果。

3、缴款定房

各购房户选定房号并登记后,按《认购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缴款定购手续,并签订《购房协议》,逾期不选或未选定房号、未办理定购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优惠和扶持政策

对部分农户在退宅还耕前,2010年1月1日后2010年5月31日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了依法建设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或门市房,不计划在安置区再次购房的,退宅还耕后按照核定的安置面积,凭购房合同(产权证)、发票、农村“双置换”优惠证等,每平方米另按300元给予补贴。2010年5月31日后,退宅还耕、自愿不在安置区购房,在他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门市房参照此优惠政策执行。

所购安置房免费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契税按原主房合法面积同等面积部分的契税税额减半收取(实行先征后返)。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各收费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价清。所有收费项目列表公示,一次性收费,严禁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办理程序

(一)由退宅农民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阜宁县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并提供在农村自住房屋和宅基地的合法批准手续。

(二)《阜宁县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经村初审后,提交所在镇(区)统筹办;镇(区)统筹办组织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踏勘、审核,认定符合复垦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统筹办批准。

(三)县统筹办将审核通过的农户,通知我局,我局组织人员联合镇(区)统筹办、镇村建、国土部门对退宅农民房屋进行丈量,确定补偿价格后农户拆房还耕,经复核验收批准后,镇(区)统筹办和进城农户签订住房、宅基地《补偿协议》,然后由县统筹办根据所签协议,向所在镇统筹办签发《农村“双置换”优惠证》。

(四)经县和所在镇(区)统筹办验收合格,达到宅基地复垦要求的农户到镇(区)统筹办领取《农村“双置换”优惠证》、《补偿协议》,同时依法注销原来的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证。

(五)进城农民凭《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到县城购买住房,签订《购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六)镇(区)统筹办凭《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和《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城资公司办理结算补偿。

 

附件:1.县城规划区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县城规划区内、但在老城区及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主房拆迁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县城规划区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2.

县城规划区内、但在老城区及城南新区核心区

以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3.附 属 物 补 偿 标 准

 

 

双置换房源现场看房活动方案

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使农户“双置换”房源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决定于每周六上午开展双置换房源现场看房活动,为了组织好此项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县自愿参加双置换的农户。

二、活动时间

每周六上午9点到11点。

三、活动地点

白天鹅公园北门停车场。

四、活动形式

现场观摩活动由县统一组织,各镇(区)统筹办带队,凭介绍信集中前往安置小区看房,每个安置小区安排专人介绍房源基本情况。

五、活动内容

现场查看小区位置、房屋位置及套型、竣工验收交付等基本情况。

六、看房路线

胜利花苑→崔湾花苑→城南花苑→鱼龙湾→通榆新村→城西花苑→向阳花苑→光明花苑

 

附件:1.“双置换”房源小区看房联系人通讯录

          2.“双置换”房源看房介绍信

 

 二〇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双置换”房源小区看房联系人通讯录

 

 

 

 

附件:2.“双置换”房源看房介绍信(存根)

第    号

 

兹介绍     镇     村(居)    组        等同志    人前往        实地查看“双置换”房源情况。

年     月     日

 

………………………………第…………号……………………………

 

“双置换”房源看房介绍信

字第    号

           :

兹介绍我镇       村(居)      组      等同志    人,前往你处实地查看“双置换”房源情况,请予接洽并给予协助。

此致

敬礼

    

                                         (公章)

(有效期  天)     年   月   日


 

关于农村“双置换”房屋定价的通知

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阜发〔2010〕33号《关于开展农村“双置换”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激励政策》文件精神,县统筹办提供崔湾花苑等安置小区391套“双置换”房源。经研究决定现将农村“双置换”房屋定价通知如下:

一、安置小区分类

1、一类地区:崔湾花苑、城南花苑、胜利花苑、鱼龙湾(均价1500元/㎡);

2、二类地区:城西花苑、通榆新村、光明花苑(均价1450元/㎡);

3、三类地区:向阳花苑(均价1400元/㎡)。

二、楼层价格浮动

一层上浮2%;二层上浮6%;三层上浮8%;

四层上浮7%;五层下浮8%;六层下浮15%。

三、车库价格

车库价格为安置房价的80%。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2篇: 教育双减政策体会

  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为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加快引进新变量、创造新组合、培植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激励。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化招商激励。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条 项目用地支持。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9〕8号)执行。

  第五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 (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 (单位)"双招双引"激励。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 (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 (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自行负担。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项目、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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