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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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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4篇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  同志们:今天,我们专门说长期研究行政征收及国家赔偿制度,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发表。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姬教授为我们作辅导!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4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4篇

篇一: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

  同志们:今天,我们专门说长期研究行政征收及国家赔偿制度,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发表。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姬教授为我们作辅导!同志们,刚才,让大家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深刻理解,也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对姬教授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再强调几点。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事关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全市“三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由于部分干部和群众对法律规定学习不够,对政策制度理解不透、执行不到位,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摩擦不断、纠纷增多,有的甚至酿成大面积的群体上访。既延缓了项目进度、耽误了工期,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所以,大家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真正把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推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二要学深学透《条例》。大家虽然通过这次辅导,对条例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但毕竟时间有限,具体到各条各款,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还需要我们下去后再学习、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回去后,要组织干部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深入讨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三要抓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市政府法制办和住建局要抓紧调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细化补助和奖励措施,规范征收补偿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为依法征收与补偿提供详细标准和依据。四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条例》。学习的目的关键在落实。今后,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深入开展辖区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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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征收与拆迁补偿问题的大排查、大整改,坚决杜绝野蛮拆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创造性落实《条例》,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好保障。

  就讲这些,谢谢大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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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坚持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比如,总则编以专章形式,尽可能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详细列举,并留有发展空间;物权编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法典是一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大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法典的颁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编纂坚持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实际,必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民法典是一部有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法。民法典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各分编通过具体规范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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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法权益。这就能够间接发挥规范权力行使的重要功能,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五)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比如,总则编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又如,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等,都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道德力量。

  三、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近日,XXX印发全市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就组织民法典系列专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民法典普法工作、切实抓好民法典实施、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作了全面安排部署。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可以说,民法典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也是全办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一)搞好学习转化。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立场,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作为XXX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水平。(二)丰富学习形式。坚持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既集中发力,又要长期坚持,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进行学习教育,使XXX全体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典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日常行为规范。(三)加强宣传解读。民法典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为XXX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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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富强文明。

  同志们:为全面深化法治玉山建设,增强公民的宪法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县委领导同意,“法治玉山大讲堂”今天开讲了。参加今天宪法讲座的有县委书记胡剑飞、县委副书记、县长徐树斌、县四套班子领导、各乡镇(街道)书记、乡(镇)长,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十届全国人大会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将对党和国家事业产生极为广泛的深刻影响。为了更好的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2018年新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今天我们很荣幸的请来了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咱们的家乡人——颜三忠教授为大家授课。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颜教授的到业表示欢迎!颜三忠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是法学理论、法律硕士领衔导师,学科带头人,是全国法律硕士优秀教师,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江西师范大学十佳教师。他还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立法顾问,2016年荣获“江西省十大法治人物”称号。颜教授回家乡为大家授课,不只是因为他是我们的家乡人,也不只是他众多“头衔”,而是他是一个知识渊博,讲课风趣,教学经验十分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学者型教授。去年10月份颜教授就曾为我县政法、综治及维稳战线的干部讲授了“强化法治思维,做好群众工作”一课,听后反响强烈,获得了大家的好评。今天我们再次把他请来为全县科级以上干部授课。请大家遵守会场纪律,专心听课,带着问题去听、去学,力争学有所获。下面就让我们以热烈的掌握欢迎颜教授为大家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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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颜三忠教授给我们作了精彩的宪法学习辅导,他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修改的依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本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五个方面作了精彩讲解,内容详实在,事例丰富,通过聆听颜教授的课,不仅开阔了视野,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及要义,更坚定了信心!听后受益匪浅,他对我县在去年荣获全国法治创建先进县的基础上,如何保持、进一步深化提升全县法治建设及文明创建有着推动意义,希望大家结合今天所学,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深理解领会,自觉养成并不断提升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及方式处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玉办字2018(13号)《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在贯彻宪法实施的实践中率先垂范,做好表率,为提升玉山形象建设全面小康和谐平安法治玉山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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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

  民法典讲座主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二节有价证券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第十一条【溯及效力】本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实施以前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十二条【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十六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七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第十八条【体外受精胚胎】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九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告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撤销该宣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节监护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丧失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丧失监护资格的,按照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第二十四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第二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该精神障碍患者的原则从下列人员中确定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适用本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成年协议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第二十七条【成年选任监护】

  成年人虽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精神、智力、年龄等原因,不能处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的,经该成年人、其近亲属或者住所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中为其选任监护人。选任不得违背该成年人的意愿。

  被选任的监护人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事务,代理其实施法律行为。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八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考虑其意愿。

  第二十九条【监护人的指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其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条【指定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监护职责的委托】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受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被监护人死亡;(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十四条【国家的监督、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以及其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国家应当进行监督、提供保障。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三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宣告失踪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公告。第三十七条【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失踪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中止其监护资格,并在中止期间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恢复其监护资格。第三十八条【财产代管人的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组织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第三十九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失踪人所负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财产代管人的更改】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判决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停止代管行为,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第四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第四十四条【宣告死亡的申请】

  自然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宣告死亡。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第四十五条【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时。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不影响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十七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身份法律效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住所第四十九条【住所】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住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产生】自然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字号。第五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其住所。第五十三条【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五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八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限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六十条【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二条【法人的设立】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第六十三条【法人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四条【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目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设立中法人】设立中法人可以从事与其设立目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设立人应当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成立后,设立中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六十六条【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的财产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没有登记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条【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解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因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二)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七十三条【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第七十四条【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营利性社团法人的下列登记事项:

  (一)名称、住所;(二)经营范围;(三)类型;(四)法定代表人;(五)注册资本;(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第七十五条【信息公开】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社团法人下列信息:(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二)年度报告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七十六条【商事登记公信力】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商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第七十七条【商事登记簿与营业执照的效力关系】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商事登记簿为准。

  第七十八条【商事登记簿变更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十九条【营利性社团法人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第八十条【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设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本法所称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等。第八十一条【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成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二条【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成员大会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十三条【社团法人的监督机关】社团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关。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八十四条【财团法人的定义】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第八十五条【财团法人的核准、登记】设立财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八十六条【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捐助章程应当载明捐助目的以及所捐财产情况。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的,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指定。第八十七条【财团法人的机关】财团法人应当依照捐助章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第八十八条【违反捐助章程行为的法律效力】

  财团法人的理事或者理事会,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财团法人违反捐助章程使用捐赠财产的,捐助人有权要求财团法人遵守捐助章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助行为。第九十条【财团法人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一条【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其他组织以及其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九十二条【其他组织的法律适用】其他法律对其他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合伙

  第九十三条【个人合伙的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个人合伙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九十四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第九十五条【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九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第九十七条【入伙】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退伙】合伙人退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合伙债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百条【隐名合伙】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经营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的事务,专由出名营业人执行。第三人不得就出名营业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向隐名合伙人主张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表见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人参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有参与执行的表示,或者明知他人声称自己参与执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与出名营业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损益计算与利益分配】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出名营业人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时,计算营业的利益与损失,支付利益中应归自己的部分。第一百零三条【禁反言合伙】合伙人以外的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该合伙进行交易的,该合伙人以外的人须对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一百零四条【物和物的重要成分】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有体物。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第一百零五条【动产和不动产】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是动产。第一百零六条【人体脱离物以及遗体】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遗体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反死者生前意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自然生态空间】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利用和保护。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一百一十条【有价证券的定义和种类】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或者被记载人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提存单证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价证券适用动产的一般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价证券的权利主体】

  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的持有人。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指示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可以亲自行使证券权利,也可以指示其他人行使证券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无记名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以证券交付的方式进行。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定方式进行。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一百一十三条【人身利益】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法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第一百一十五条【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是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的总和,企业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第一百一十七条【民事权利客体范围的开放性】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第一百二十条【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可因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也可因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决议行为的成立,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法律行为的生效】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影响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第一百二十二条【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法定形式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没有特别规定的,法定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二十四条【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发生效力。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非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意思表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公告送达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非因自己的过失不知道相对人姓名、住所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做出意思表示。第一百二十七条【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得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做出。

  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意思表示,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须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二十九条【意思表示的撤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可以撤销其生效的意思表示,但应当对相对人因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无须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无须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目的、习惯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含义。第一百三十一条【须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须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文字,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含义。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三十二条【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他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他人错误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三十四条【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进行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其他法律行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定代理人撤销其同意或者限制其同意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追认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追认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有相同的效力。第一百三十六条【合理相信】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欺诈使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法律行为已经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该法律行为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该特定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行为相对其无效。第一百三十九条【真意保留】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不得主张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的,法律行为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条【戏谑表示】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并期待对方会了解该意思表示并非出自真实意思,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第一百四十一条【虚伪表示】行为人之间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人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就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确定其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错误】基于错误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错误认识所使用的语言的含义或者在表示行为中发生错误,遭受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错误。

  因错误而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三条【欺诈】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欺诈而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四条【胁迫】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给自然人或者其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的,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的,受欺诈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六条【乘人之危】

  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第一百四十七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失去均衡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第一百四十八条【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变更或者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二)当事人知道变更或者撤销事由后放弃变更权或者撤销权。第一百四十九条【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一百五十条【条件的效力】

  法律行为及其部分条款可以附条件。附停止条件的,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于条件成就时终止效力。

  法律行为及其部分条款所附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债权人意愿的,有效。取决于债务人意愿的,如为停止条件,无效;如为解除条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后果】因条件成就而受到不利的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得到利益的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二条【期限的效力】法律行为及其部分条款可以附期限。附始期的,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附终期的,于期限到来时终止效力。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代理的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五十四条【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得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法律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指定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代理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五十六条【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五十七条【共同代理】代理人为数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人表示相反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共同实施代理行为。第一百五十八条【违法事项的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授权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做反对表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非依法律规定或者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复代理的构成与效力】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由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复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转托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复代理人,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其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人的通知和解任义务】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定选任复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其明知该复代理人不适格或者不诚信,而又怠于通知被代理人或者将其解任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二条【转托不明的责任】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应当办理转托手续。因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法定代理人可以选任复代理人,并就其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家事代理】夫妻双方可以就家庭日常事务互为代理人,但对如下事务的处理除外:(一)不动产的转让;(二)数额巨大的家庭财产的赠与;

  (三)其他重大事务。

  夫妻双方对彼此代理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职务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须特别授权,就得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成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间接代理】

  涉外民事活动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第三人在法律行为成立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涉外民事活动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如果知道该被代理人就不会实施法律行为的除外。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被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

  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被代理人作为其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以及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三节无权代理第一百六十八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进行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发生后,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或者虽被追认但相对人不知道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通知到达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时生效。第一百六十九条【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又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各依其过错承担责任。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一百七十条【表见代理】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该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的审核义务】代理行为中,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尽此义务的,不能认定其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二条【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一)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假冒他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二)被代理人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遗失或者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期日、期间的定义】期日是指特定的时点。期间是指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的时段。第一百七十七条【期间的起算点】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期间最后一日的终止点】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第一百七十九条【期间最后一日的决定】以日定期间的,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以星期、月、年定期间,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星期六、月终、年末为期间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期间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间,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得就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第一百八十一条【适用范围】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二条【强行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规定。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第一百八十三条【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为义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再行提出抗辩。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以及其起算】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八十六条【未定清偿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务人死亡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定期给付债权之各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定期给付债权中各期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各期给付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条件成就之日起分别计算。

  本法所称定期给付债权,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间内一再发生的,定期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标的物的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基于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依法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进行的,自确定撤销或者解除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张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三条【遗产继承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遗产的请求权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开始或者停止】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的,最早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二)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三)权利人提起诉讼;(四)权利人申请仲裁;(五)权利人申请支付令;(六)权利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八)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九)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十)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十一)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抵销;

  (十二)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因请求而中断的,自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因请求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第一百九十七条【起诉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之日发生,在受确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终结诉讼前,继续中断。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如果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则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第一百九十八条【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事项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继续中断。第一百九十九条【主张抵销与告知诉讼的中断效力】诉讼时效因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或者将诉讼告知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中断的,在该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诉讼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第二百条【中断及于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之间。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之一为承认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同样发生中断效力。

  第三节取得时效第二百零一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动产满五年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已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满十年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三条【取得时效的准用】对其他物权的取得,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二百零四条【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第二百零五条【除斥期间的开始】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失权期间第二百零六条【失权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百零七条【适用范围】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二百零八条【或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第二百零九条【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二百一十条【民事权利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张权利存在的,应当就该权利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存在限制的,应当就该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事权利的限制】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第二百一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三条【环境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二百一十四条【容忍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时、充分、合理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第二百一十六条【自助行为】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民法典讲座主持稿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一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

  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木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

  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2年5月28Fl十三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而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而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木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木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而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而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是全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己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三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

  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而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四千呼万唤,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一一《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民法,是调整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几乎所有的法衛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称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宝典,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个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都离不开它。这次《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说亮点多多,从第一编的总则编,到第七遍的侵权责任编,都有不少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变化。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民法典普及力度。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而而,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

  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强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完善发展。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推动民法典发展更上一层楼。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民法典落地生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五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

  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木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22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木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Fl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Fl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2022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篇三: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

  2022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方案

  为了确保活动能无误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活动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2022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方案,欢迎阅读!

  2022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方案1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认真落实普法规划,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驾护航,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本年度“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宣传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二、时间安排20____年12月三、活动形式及内容以“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法制基地、板报、电子屏、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电台、中心小学网站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国旗下讲话。——14周2、开展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15、16周3、做好校园宣传氛围布置,电子屏上滚动宣传法制标语,布置一期法制宣传橱窗。——14周4、请法制副校长霍校长作一次法制讲座,向师生宣传法律法规

  1

  知识。——15或16周5、组织师生普法测试。试卷内容涉及《宪法》、《《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16周

  6、组织参观一次法制基地——江宁法庭的活动。(日期待定)7、观看一次法制教育宣传片。——15周四、活动要求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处室、班级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当前学校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3、及时总结,及时上报。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好本校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的情况,及时向区教育局法制安全科报送我校“124”法制宣传活动的阶段性工作信息。2022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方案2为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我校根据《浙江省20__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精神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广电局、省普法办、省关工委《关于在全省青少年中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于本学期在高一学生中开展第____届“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传播法治文化,培育法律意识。二、参加对象

  2

  全体高一学生。三、活动时间20____年5月——6月四、活动内容青少年“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是全省“六五”普法校园行系列活动之一,贯穿“六五”普法全过程。我校今年主题活动安排以下内容:(一)开展学法心得体会征信竞赛活动。1、活动内容:围绕读好书、长知识、增见识、组织学生通过阅读《法律连连看》读本,给家人、老师写一封“德与法”的感悟信,畅谈学法、用法、守法的体会与感受。2、活动时间:20____年5月28日——20____年6月22日5月28日——6月8日:阅读阶段6月9日——6月15日:讨论阶段(其中6月11日社团活动课围绕本次活动主题进行讨论)6月15日——6月22日:总结、写信阶段3、活动要求:紧扣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主题、以小见大、贴近生活、生动感人,信件字数一般在1000字以内。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投稿时必须填写本人真实姓名、所在地区、学校、班级、联系方式以及指导老师姓名。4、投稿方式:每班参加竞赛的信件由班主任(或语文老师)挑选5件,收集后统一交至政教处。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信进行评选,设“学法先进班”若干、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获奖的作品将在校园展览。

  3

  对于获奖的优秀信件,学校将统一寄至省“法在心中”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对征集到的信件进行评选,评选分为专家评选和网上展示评选两部分,高中组设特等奖5名,一等奖30名,二等奖5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老师奖若干名。届时,活动组委会将举行颁奖仪式,并组织部分获奖作者与著名作家等进行现场交流创作活动。同时,经本人同意,择优聘选一批获奖作者为省青少年教育家学网和浙江电视台《浙江教育》栏目的小记者小主持人。

  (二)开展校园法制歌曲传唱竞赛活动。1、活动内容:以歌咏活动为载体,在全校学生中,组织开展人人传唱法制歌曲活动。2、活动时间:20____年5月28日——20____年6月27日5月28日——6月6日:创作(选择)歌曲阶段6月7日——6月20日:排练阶段6月21日——6月27日:录制视频阶段(在高一年级挑选4人,组成校法制合唱团由音乐教师指导)3、活动要求:紧扣法制主题,体现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行为,倡导遵纪守法社会风尚的内容,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4、活动形式:演唱形式不限,可以是独唱、小组唱,也可以是表演唱、歌伴舞,鼓励原创歌曲于节目参加活动。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视频行评选,设“法制歌曲传唱优秀班”若干名。在校竞赛的基础上,选择优秀的作品参加更高层次的比赛。(1)选拔参赛选手。省活动组委会选拔参赛选手分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各市组织分赛区比赛,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各选拔5个节目,由各市普法办以视频形式报送省活动组委会;第二种,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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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赛区比赛的地区,由各市普法办将全部参赛视频提交省活动组委会,由组委会组织进行省直赛区选拔,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分别进行评定,并确定参加全省比赛节目。

  (2)全省比赛。在各地选拔基础上,进行全省青少年法制歌曲传唱比赛。比赛分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组分别进行,每组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教师奖若干名。同时,组织总决赛获奖选手,参与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节目演出。

篇四:民法典主题班会主持稿

  学校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计划

  按照省法宣办《关于认真做好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在5月份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结合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现制定以下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

  一、宣传月主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二、宣传月时间

  xx年x月

  三、组织方式

  院办公室联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宣传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部门、各院系要积极配合实施。

  四、宣传活动安排

  1、宣传月期间,运用电子屏幕、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宣传媒介发布民法典宣传主题,在校园营造宣传民法典、学习民法典的浓郁气氛。(责任部门:宣传部、团委)

  2、开展“民法典进社区”公益宣讲活动,向社会群众传播民法典知识,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3、组织教职工参与民法典专题的理论学习活动,引导职工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4、各班级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班会,帮助学生认识、学习民法典。(责任部门:学生处、院办公室)

  5、举办与民法典相关的专题讲座,在校园内向全体师生深入传播民法典知识。(责任部门:院办公室)

  五、活动要求

  各部门、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做好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细化工作措施,周密部署,落实专人负责,有条不紊地推进活动方案计划,并做好图文音像资料收集整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等工作。

  5月29日前将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校办公室xxx,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xxxx@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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