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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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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是指乡村地区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即村落或乡村聚落),乡村一般风景宜人,空气清新,较适合人群居住,民风淳朴,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5篇

第1篇: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处理各类投诉举报511件。药监部门还对举报、投诉产品或有消费争议的产品全部核查进货渠道,对库存产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抽验,发现违法案件28起(其中13起移送给公安部门)。“12331”投诉举报平台成为全市“三品一械”安全信息综合平台、为民服务平台。

   案例1
   商贸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2年12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商贸公司购药清单存在疑点。药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仓库货架上摆放有碘甘油等7种药品以及销售“BLM”516盒的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凭证和相关药品证明文件。
   经查,该商贸公司自2012年9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湖北沃尔药业有限公司一名赵姓业务员购进上述碘甘油等7种药品,销售给厦门一些口腔诊所。截至案发时,共销售盐酸甲辰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商品名“碧兰麻”,当事人销售记录登记为“BLM”)516盒,销售金额35843.00元。药监部门现场扣押的药品货值3990.5元,涉案药品货值总计39833.5元,违法所得35843元。
   鉴于该企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其处以没收未售出药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9667元。

   案例2
   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3年5月23日下午,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厦门思明某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未做采购验收记录;在诊所经营场所内摆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4层壁柜上,陈列有“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还发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均开封使用过,与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胰素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夹杂陈列摆放,没有专门标示过期停用等说明或置放于不合格区,证明上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仍然被诊所使用。
   在现场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诊所工作人员多次阻挠执法,并且三次拒绝签收药监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该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3年3月19日,市药监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对翔安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该药店二楼的仓库的货柜上,发现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并分别配有相应价格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商档案等相关材料,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
   同时,执法人员在相同的货柜上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一批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该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档案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经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格,被扣押的该批医疗器械系向小贩购进。
   对该药店销售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药监部门已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对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行为,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10000元。

   案例4
   个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

   2013年11月20日下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第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银福小区某楼某某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药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其所在的某日用百货商店营业场所标注有“高柜015”货柜上,发现百昌堂珠珀猴枣散、永达堂保婴丹等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这两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标示为境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但未标示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合法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
   药监部门依法判定这2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案例5
   医药公司销售
   涉嫌假冒保健食品案

   2013年7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医药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力缘牌健维钙咀嚼片分别标示青少年高钙(批号:20120325)和女士高钙咀嚼片(批号:20120410),其使用的批准文号均为国食健字G2*******,生产企业为: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批文持有者为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发函协查,确认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上述产品,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查找不到该家公司,上述两种保健食品涉嫌假冒。药监部门于201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健维钙咀嚼片”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8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6
   电话营销销售
   假冒保健食品案

   据市民举报,201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以其经营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资质)的名义从湖北省等地购进大量“保健食品”,通过在《新纪实》、《江南保健报》、《中国老年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并在我市雇佣人员采取冒充医生、虚构产品成分、宣称治疗功能等手段进行电话营销,欺骗消费者。
   2013年7月3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协同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仓库进行冲击,当场查获涉案人员28人,查扣100余件涉案产品及大量涉案台账资料,并发现六种标示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经查货值金额1000余万元。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六种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目前,药监部门正从追溯产品来源渠道、销售流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深挖该案。

   案例7
   化妆品店销售非法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市民举报,2013年8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在化妆品柜台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黑珍珠面膜”、“我的美丽日记深海鱼子面膜”、“我的美丽日记燕窝面膜”、“我的美丽日记苹果多酚面膜”等一系列产品共4种11盒。该系列4种产品的外包装盒标示企业名称: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东兴路8号7楼。经调查,该系列4种面膜产品外包装盒为境外生产,属进口化妆品。但店家无法提供该批系列4种化妆品的批准进口或进口检验报告等材料,药监部门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化妆品店于2013年7月底一次性向一王姓业务员以每盒27元的价格购进这4种化妆品共20盒,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药监部门认为,该店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鉴于其销售违法化妆品数量较少,且又是初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及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11盒零5片(货值448.5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936元。

  案例8
   个人无证生产医疗器械(义齿)案

   2012年8月22日,市食药监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集美区杏西路某号二楼的A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义齿加工操作台若干、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等原材料耗材和烤瓷炉等多种加工设备。在二楼操作间内,操作工正在加工义齿。执法人员还发现标示为A公司的义齿设计单,模型登记单、义齿加工委托书及牙齿模具。因该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厦门市洪莲路某号B区4楼”与现地址不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生产。
   后经查实,A公司于2008年6月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因地址变更逾期未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已于2010年11月23日被省局注销证书。杏西路某号的加工场所的负责人为庞某,其以A公司的名义、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对外生产销售义齿。经查,从2010年11月23日至案发时,庞某生产二类医疗器械“金属-烤瓷、瓷牙”(含普通、钛合金和钴铬合金三种类型,单价分别为50元、80元和100元)共计587颗,分别销售给厦门若干家民营医疗机构,违法所得人民币33520元。
   鉴于当事人庞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金属-烤瓷、瓷牙)违法行为成立,此外其生产加工的义齿未取注册证书,未经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药监部门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352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共计134080元。

   案例9
   诊所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案

   2012年10月31日,市食药监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山分局协查函反映的情况,对集美区金某堂药房进行调查。调查发现,金某堂药房负责人为罗某富,其同时为厦门湖里吴某诊所的投资人。罗某富以金某堂药房的名义,于2012年4月1日和27日分两次向武汉爱某康药品器械有限公司购进800盒布洛伪麻分散片。
   经查,这批药品未在金某堂药房销售,而是放在吴某诊所,未凭医师处方,直接销售给患者。截至案发时,800盒药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6元/盒,货值4800元。
   药监部门认为,该案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800元两倍罚款,共计9600元。

   案例10
   企业无证生产保健食品案

   2013年3月,市食药监局协同市公安局,查获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保健食品案,经查货值金额约1400余万元。该公司系国家总局督办的重庆李东生团伙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件的供货商之一。
   2013年3月27日,市食药监局稽查处、保化处协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冲击了位于湖里区泥金社的一家无证生产保健食品窝点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1234箱无证生产的保健食品及大量包装材料,现场查获的保健食品分别为福生堂B族维生素片、绿康软胶囊、傲采蜂胶软胶囊、维妥立牌天然维生素E硒软胶囊4种产品。
   经查,2012年9月,谢某在湖里区注册了食品经营企业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河南购进食品颗粒、片剂,并从浙江订制仿冒合法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样式的包装材料,在湖里区泥金社一个简陋厂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保健食品。该厂房的车间内没有任何消毒、杀菌设施;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及相关食品生产培训,而是临时雇佣、临时上岗。谢某等人将其无证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采取会议营销等方式销售给以老年人为主要群体的消费者,非法牟取暴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立案侦查并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链接】

   如何举报假劣药品

   市食药监局负责人昨日介绍了如何有效地举报假劣药品,维护自身权益。
   ○索取发票。患者在购药时一定要索要发票,让店方打印或提供有关药品的详细内容。购药后,发票和药物外包装要妥善保存。
   ○保存证据。如果对药品质量存在疑问,应注意保存相关的物证,如病历、处方、购药发票、收据、药品内外包装、药品本身、他人见证等。
   ○对口举报。目前市民对药品的举报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价格、广告等问题上。药监部门受理对药品质量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此外,物价部门受理对药品价格的举报投诉,工商部门受理对药品广告的举报投诉。

   【提醒】

   勿买非法进口药品

   一、未经批准,药品疗效无法论证;
   二、未经进口口岸检验,药品质量无法保障;
   三、未经审核备案,药品真假难以鉴别。
   非法进口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请切勿盲目相信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陕西公布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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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07:23:26 来源:央广网 我有话要说(0人参与)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7日公布2014年查处的十大食品药品制假典型案件。

  这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西安市食药监局捣毁生产假药窝点案

  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生产假药窝点,现场发现生产“金乌骨通胶囊”“康妇灵胶囊”“清宫养颜胶囊”等药品,操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该场所涉嫌生产假药,涉案金额80余万元。上述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规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处理。

  二、李某夫妇制售假药案

  2014年2月,汉中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机关经过3个多月的秘密侦查,一举捣毁一处制售假药长达10年的跨省邮售假药窝点,查获“羚贝定喘灵胶囊”、“壮骨关节灵胶囊”等假药,货值金额100余万元,抓获生产邮售假药犯罪嫌疑人13人,成功摧毁了以李某夫妇为首的跨省生产邮售假药窝点和网络。该案现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三、汪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购销药品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汪某某以合作经营的名义,获取三家药品经营企业的全套药品经营资质,利用以上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从深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95080瓶,涉案金额合计2598240元。经查,汪某某个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利用其它公司药品经营资质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销售给不具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造成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不明,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追溯标准,已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延安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4年4月23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对宝塔区柳林镇毛则沟村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自行腌制鸡翅,并存放有标注为西安伊明食品有限公司的伊明牌烤翅包装袋和包装箱,涉案金额达四十多万。案件移交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侦大队,2014年8月1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41000元。

  五、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经营

  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肉品案

  2014年4月29日,安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经营场所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和冷库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超过保质期肉品666.89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20517.8公斤,涉案金额超5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的肉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陕西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4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联合咸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陕西省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查处。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涉嫌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20余种,查获库存非法添加保健食品达500余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经检验,标注为缓解体力疲劳、补暖肾阳的“第二代USA美国巨根”、“第二代USA男肽”、“朝阳胶囊”等11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标注为降糖的“清糖素”、“化糖胰岛素”等产品均检出了盐酸苯乙双胍;标注降低血压的“菲特降压宝”、“通脉降压草”等产品均检出了硝笨地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2014年6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被咸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七、周某及胡氏家族

  涉嫌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案

  2014年6月,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周某及胡氏家族以“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宏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实际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假冒保健食品重大系列案。该案打掉涉案团伙2个,捣毁制售窝点6处,查获假冒保健食品20余种,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共21个批次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盐酸苯乙双”、“他达拉非”、“氢氯噻嗪”、 “卡托普利”等化学药物。涉及的产品类型有减肥、辅助降血糖、抗疲劳(补肾壮阳)及辅助降血压等类型。

  八、深圳市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4年8月15日,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深圳市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现场扣押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年老酒共计128箱,货值4604928元。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移交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处,目前公安碑林分局正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九、延安冯某等十四起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

  2014年9月28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前期摸排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成人性保健用品店开展检查,经调查,14家成人用品店所销售的保健品全部不是正规厂家生产,且各店均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共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冯某等14名,收缴各类有毒有害保健品30余种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经检验送检性保健品全部检出有毒有害添加剂“西地那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

  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保健食品案

  2014年10月22日,西安市沣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高新分局捣毁一非法生产保健食品窝点案。现场查获标示为大中华生物化学研究有限公司的 USA强根TM草岑香牌保尔胶囊、台州市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双宝清糖健和牌茗阳胶囊”“化糖通脉健和牌茗阳胶囊” 西宁康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脂降压福源牌藏雪宁胶囊”等16种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150箱,涉案金额26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吉林、广东等20多个省(市)。现场人员不能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或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该窝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现场抓获姚某某、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9名,当事人王某某在逃,公安机关执行追捕。其中5人已于2014年12月3日被雁塔区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该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第2篇: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处理各类投诉举报511件。药监部门还对举报、投诉产品或有消费争议的产品全部核查进货渠道,对库存产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抽验,发现违法案件28起(其中13起移送给公安部门)。“12331”投诉举报平台成为全市“三品一械”安全信息综合平台、为民服务平台。

   案例1
   商贸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2年12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商贸公司购药清单存在疑点。药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仓库货架上摆放有碘甘油等7种药品以及销售“BLM”516盒的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凭证和相关药品证明文件。
   经查,该商贸公司自2012年9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湖北沃尔药业有限公司一名赵姓业务员购进上述碘甘油等7种药品,销售给厦门一些口腔诊所。截至案发时,共销售盐酸甲辰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商品名“碧兰麻”,当事人销售记录登记为“BLM”)516盒,销售金额35843.00元。药监部门现场扣押的药品货值3990.5元,涉案药品货值总计39833.5元,违法所得35843元。
   鉴于该企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其处以没收未售出药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9667元。

   案例2
   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3年5月23日下午,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在厦门思明某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未做采购验收记录;在诊所经营场所内摆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4层壁柜上,陈列有“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还发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均开封使用过,与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胰素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夹杂陈列摆放,没有专门标示过期停用等说明或置放于不合格区,证明上述“聚羧酸锌水门汀”等四种共4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仍然被诊所使用。
   在现场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诊所工作人员多次阻挠执法,并且三次拒绝签收药监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药监部门最终对该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3年3月19日,市药监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对翔安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该药店二楼的仓库的货柜上,发现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并分别配有相应价格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商档案等相关材料,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
   同时,执法人员在相同的货柜上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一批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该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档案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经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格,被扣押的该批医疗器械系向小贩购进。
   对该药店销售痛风灵等32种未经批准进口药品、高效风湿定胶囊等4种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药监部门已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对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行为,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共1030套(支);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10000元。

   案例4
   个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

   2013年11月20日下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第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银福小区某楼某某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药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其所在的某日用百货商店营业场所标注有“高柜015”货柜上,发现百昌堂珠珀猴枣散、永达堂保婴丹等2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这两种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标示为境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但未标示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合法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
   药监部门依法判定这2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批药品,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案例5
   医药公司销售
   涉嫌假冒保健食品案

   2013年7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医药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力缘牌健维钙咀嚼片分别标示青少年高钙(批号:20120325)和女士高钙咀嚼片(批号:20120410),其使用的批准文号均为国食健字G2*******,生产企业为: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批文持有者为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发函协查,确认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上述产品,青岛健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查找不到该家公司,上述两种保健食品涉嫌假冒。药监部门于201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健维钙咀嚼片”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8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6
   电话营销销售
   假冒保健食品案

   据市民举报,201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以其经营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资质)的名义从湖北省等地购进大量“保健食品”,通过在《新纪实》、《江南保健报》、《中国老年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并在我市雇佣人员采取冒充医生、虚构产品成分、宣称治疗功能等手段进行电话营销,欺骗消费者。
   2013年7月3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协同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仓库进行冲击,当场查获涉案人员28人,查扣100余件涉案产品及大量涉案台账资料,并发现六种标示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经查货值金额1000余万元。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六种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目前,药监部门正从追溯产品来源渠道、销售流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深挖该案。

   案例7
   化妆品店销售非法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市民举报,2013年8月13日,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在化妆品柜台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黑珍珠面膜”、“我的美丽日记深海鱼子面膜”、“我的美丽日记燕窝面膜”、“我的美丽日记苹果多酚面膜”等一系列产品共4种11盒。该系列4种产品的外包装盒标示企业名称: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东兴路8号7楼。经调查,该系列4种面膜产品外包装盒为境外生产,属进口化妆品。但店家无法提供该批系列4种化妆品的批准进口或进口检验报告等材料,药监部门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化妆品店于2013年7月底一次性向一王姓业务员以每盒27元的价格购进这4种化妆品共20盒,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药监部门认为,该店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鉴于其销售违法化妆品数量较少,且又是初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及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11盒零5片(货值448.5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936元。

  案例8
   个人无证生产医疗器械(义齿)案

   2012年8月22日,市食药监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集美区杏西路某号二楼的A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义齿加工操作台若干、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等原材料耗材和烤瓷炉等多种加工设备。在二楼操作间内,操作工正在加工义齿。执法人员还发现标示为A公司的义齿设计单,模型登记单、义齿加工委托书及牙齿模具。因该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厦门市洪莲路某号B区4楼”与现地址不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生产。
   后经查实,A公司于2008年6月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因地址变更逾期未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已于2010年11月23日被省局注销证书。杏西路某号的加工场所的负责人为庞某,其以A公司的名义、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对外生产销售义齿。经查,从2010年11月23日至案发时,庞某生产二类医疗器械“金属-烤瓷、瓷牙”(含普通、钛合金和钴铬合金三种类型,单价分别为50元、80元和100元)共计587颗,分别销售给厦门若干家民营医疗机构,违法所得人民币33520元。
   鉴于当事人庞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金属-烤瓷、瓷牙)违法行为成立,此外其生产加工的义齿未取注册证书,未经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药监部门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352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共计134080元。

   案例9
   诊所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案

   2012年10月31日,市食药监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山分局协查函反映的情况,对集美区金某堂药房进行调查。调查发现,金某堂药房负责人为罗某富,其同时为厦门湖里吴某诊所的投资人。罗某富以金某堂药房的名义,于2012年4月1日和27日分两次向武汉爱某康药品器械有限公司购进800盒布洛伪麻分散片。
   经查,这批药品未在金某堂药房销售,而是放在吴某诊所,未凭医师处方,直接销售给患者。截至案发时,800盒药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6元/盒,货值4800元。
   药监部门认为,该案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800元两倍罚款,共计9600元。

   案例10
   企业无证生产保健食品案

   2013年3月,市食药监局协同市公安局,查获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保健食品案,经查货值金额约1400余万元。该公司系国家总局督办的重庆李东生团伙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件的供货商之一。
   2013年3月27日,市食药监局稽查处、保化处协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冲击了位于湖里区泥金社的一家无证生产保健食品窝点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1234箱无证生产的保健食品及大量包装材料,现场查获的保健食品分别为福生堂B族维生素片、绿康软胶囊、傲采蜂胶软胶囊、维妥立牌天然维生素E硒软胶囊4种产品。
   经查,2012年9月,谢某在湖里区注册了食品经营企业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河南购进食品颗粒、片剂,并从浙江订制仿冒合法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样式的包装材料,在湖里区泥金社一个简陋厂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保健食品。该厂房的车间内没有任何消毒、杀菌设施;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及相关食品生产培训,而是临时雇佣、临时上岗。谢某等人将其无证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采取会议营销等方式销售给以老年人为主要群体的消费者,非法牟取暴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立案侦查并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链接】

   如何举报假劣药品

   市食药监局负责人昨日介绍了如何有效地举报假劣药品,维护自身权益。
   ○索取发票。患者在购药时一定要索要发票,让店方打印或提供有关药品的详细内容。购药后,发票和药物外包装要妥善保存。
   ○保存证据。如果对药品质量存在疑问,应注意保存相关的物证,如病历、处方、购药发票、收据、药品内外包装、药品本身、他人见证等。
   ○对口举报。目前市民对药品的举报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价格、广告等问题上。药监部门受理对药品质量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此外,物价部门受理对药品价格的举报投诉,工商部门受理对药品广告的举报投诉。

   【提醒】

   勿买非法进口药品

   一、未经批准,药品疗效无法论证;
   二、未经进口口岸检验,药品质量无法保障;
   三、未经审核备案,药品真假难以鉴别。
   非法进口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请切勿盲目相信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陕西公布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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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07:23:26 来源:央广网 我有话要说(0人参与)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7日公布2014年查处的十大食品药品制假典型案件。

  这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西安市食药监局捣毁生产假药窝点案

  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生产假药窝点,现场发现生产“金乌骨通胶囊”“康妇灵胶囊”“清宫养颜胶囊”等药品,操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该场所涉嫌生产假药,涉案金额80余万元。上述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规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处理。

  二、李某夫妇制售假药案

  2014年2月,汉中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机关经过3个多月的秘密侦查,一举捣毁一处制售假药长达10年的跨省邮售假药窝点,查获“羚贝定喘灵胶囊”、“壮骨关节灵胶囊”等假药,货值金额100余万元,抓获生产邮售假药犯罪嫌疑人13人,成功摧毁了以李某夫妇为首的跨省生产邮售假药窝点和网络。该案现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三、汪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购销药品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汪某某以合作经营的名义,获取三家药品经营企业的全套药品经营资质,利用以上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从深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95080瓶,涉案金额合计2598240元。经查,汪某某个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利用其它公司药品经营资质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销售给不具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造成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不明,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追溯标准,已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延安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4年4月23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对宝塔区柳林镇毛则沟村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自行腌制鸡翅,并存放有标注为西安伊明食品有限公司的伊明牌烤翅包装袋和包装箱,涉案金额达四十多万。案件移交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侦大队,2014年8月1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41000元。

  五、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经营

  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肉品案

  2014年4月29日,安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经营场所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和冷库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超过保质期肉品666.89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20517.8公斤,涉案金额超5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的肉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陕西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4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联合咸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陕西省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查处。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涉嫌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20余种,查获库存非法添加保健食品达500余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经检验,标注为缓解体力疲劳、补暖肾阳的“第二代USA美国巨根”、“第二代USA男肽”、“朝阳胶囊”等11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标注为降糖的“清糖素”、“化糖胰岛素”等产品均检出了盐酸苯乙双胍;标注降低血压的“菲特降压宝”、“通脉降压草”等产品均检出了硝笨地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2014年6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被咸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七、周某及胡氏家族

  涉嫌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案

  2014年6月,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周某及胡氏家族以“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宏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实际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假冒保健食品重大系列案。该案打掉涉案团伙2个,捣毁制售窝点6处,查获假冒保健食品20余种,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共21个批次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盐酸苯乙双”、“他达拉非”、“氢氯噻嗪”、 “卡托普利”等化学药物。涉及的产品类型有减肥、辅助降血糖、抗疲劳(补肾壮阳)及辅助降血压等类型。

  八、深圳市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4年8月15日,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深圳市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现场扣押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年老酒共计128箱,货值4604928元。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移交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处,目前公安碑林分局正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九、延安冯某等十四起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

  2014年9月28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前期摸排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成人性保健用品店开展检查,经调查,14家成人用品店所销售的保健品全部不是正规厂家生产,且各店均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共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冯某等14名,收缴各类有毒有害保健品30余种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经检验送检性保健品全部检出有毒有害添加剂“西地那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

  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保健食品案

  2014年10月22日,西安市沣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高新分局捣毁一非法生产保健食品窝点案。现场查获标示为大中华生物化学研究有限公司的 USA强根TM草岑香牌保尔胶囊、台州市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双宝清糖健和牌茗阳胶囊”“化糖通脉健和牌茗阳胶囊” 西宁康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脂降压福源牌藏雪宁胶囊”等16种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150箱,涉案金额26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吉林、广东等20多个省(市)。现场人员不能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或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该窝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现场抓获姚某某、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9名,当事人王某某在逃,公安机关执行追捕。其中5人已于2014年12月3日被雁塔区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该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第3篇: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

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一)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

  (一)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仙游县政府多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保护林某的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如何启动司法程序、妥善安置等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对某村委会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予以立案。庭审后,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决定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任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为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运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五、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理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方案,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铜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及时启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从各方面开展了救助和维权帮助,使小玲免于陷入更大的危险。同时,检察院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敏锐地发现适用新出台的《意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本案中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对小玲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的安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扎实取证,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甘肃省某小学教师,借教师身份,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等手段,在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案发前,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在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且对同一人或同时对两名以上的幼女实施多次性侵和猥亵,其中年龄最大为12岁、最小为4岁。2012年11月2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部分家属不配合,导致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显示出高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心里的阴影;经两次补充侦查,又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8起,最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36起的犯罪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依次向法庭列举出每一起犯罪事实,并出示了查获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认定36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判处李某死刑,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当地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还多次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请他们给予被害人更大的帮扶和支持,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医疗,并对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减轻因该案造成的痛苦和损失。

  (三)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加强了证据效力,并且追加了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使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更加值得赞赏的是,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当地形成了多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局面,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七、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哺乳期被辞退,寻求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39岁,于2007年12月入职,2014年4月起休产假,法定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未告知其新址,高某自行找到办公地点,坚持工作。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补偿方案。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辞退。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为高某提供了咨询意见,建议其可以要求某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辞退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辞退情形,律师建议高某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保留证据。同时,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再次协商后,某公司仍拒绝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高某的代理律师向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某的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向高某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调解最终款项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高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其中反映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人群中,%为女性,反映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如本案中某公司变更地址不通知休产假员工,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无故予以辞退,不签订劳动合同,漠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而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高某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和解决方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地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体现出职场女性自觉学法用法、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八、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一)基本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将户口从丈夫所在村迁回了娘家的某村,靠打零工抚养年幼的女儿,后又再婚。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补偿,并且对金某某按人口标准的80%、其女儿按50%计算补偿标准,二人实际所得补偿款远远低于应得数额。母女俩与村里协商要求补足剩余补偿款,但遭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村干部的拒绝,她们又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均被以“村民自治”为由置之不理。最后,母女俩找到律师希望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代理律师与妇联沟通了案情,温州市妇联高度重视,指导瑞安市妇联主动联系,依据有关保障“农嫁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向法院提出建议,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使该案成为温州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母女俩不仅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也自觉履行了缴纳村建设费、卫生费等村民义务,参与过村委的换届选举,行使了选举权。同时,某村与金某某母女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以及两次分配给征地补偿款均表明某村认可金家母女村集体成员身份。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令某村集体在十日内支付金家母女剩余土地补偿款,二审法院驳回了某村村委会和村集体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然而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九、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法院及时撤销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调解书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多间,2004年因征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5月,王某因无法忍受韩某长期外遇及家庭暴力,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韩某和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韩某自己,称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其父母遗产,要求平均分割并继承遗产,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调解书,三套房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王某知晓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2014年1月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年代久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有些档案因保管不善,已经趋于灭失。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苦取证,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代理律师协助王某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2014年3月18日,王某诉韩某等人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等人协议认定为父母遗产的房屋有应属于原告王某的份额,韩某等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民事调解书。韩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韩某等人的全部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和农村的土地房屋逐渐升值,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仍是一个难点问题,所牵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这种依法维权的决心、勇气非常值得肯定和学习。王某的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最终以调解协议违反继承法规定为由,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了要警惕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发生。

十、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正确适用法律,破解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难题

  (一)基本案情

  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余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积极破解了虚假的债务,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第4篇: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

  索尼公司的内部招聘制度

  有一天晚上,索尼董事长盛田昭夫按照惯例走进职工餐厅与职工一起就餐、聊天。他长期来一直保持着这个习惯,以培养员工的合作意识和与他们的良好关系。这天,盛田昭夫忽然发现一位年轻职工郁郁寡欢,满腹心事,闷头吃饭,谁也不理。于是,盛田昭夫就主动坐在这名员工对面,与他攀谈。几杯酒下肚之后,这个员工终于开口了:“我毕业于东京大学,有一份待遇十分优厚的工作。但是,进入索尼之前,对索尼公司崇拜得发狂。当时,我认为我进入索尼,是我一生的最佳选择。但是,现在才发现,我不是在为索尼工作,而是为课长干活。坦率地说,我这位科长是个无能之辈,更可悲的是,我所有的行动与建议都得科长批准。我自己的一些小发明与改进,科长不但不支持,不解释,还挖苦我赖**想吃天鹅肉,有野心。

  日本松下员工激励

  日本松下公司每季度都要召开一次各部门经理参加的讨论会,以便了解彼此的经营成果。开会以前,把所有部门按照完成任务的情况从高到低分别划分为A、B、C、D四级。会上,**部门首先报告,然后依次是B、C、D部门。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人们争强好胜的心理,因为谁也不愿意排在最后。

  美国西南航空员工激励

  美国西南航空的内部杂志经常以“我们的排名如何”这个部分让西南航空的员工知道他们的表现如何。在这里,员工可以看到运务处针对按时

  、行李处置、旅客投诉案等三项工作的每月例行报告和统计数字。并将当月和前一个月的评估结果做比较,制订出西南航空公司整体表现在业界中的排名。还列出业界的平均数值,以利员工掌握趋势,同时比较公司和平均水准的距离。西南航空的员工对这些数据具有十足的信心,因为他们知道,公司的成就和他们的工作表现息息相关。当某一家同行的排名连续高于西南航空几个月时,公司内部会在短短几天内散布这个消息。到最后,员工会加倍努力,期待赶上人家。西南航空第一线员工的消息之灵通是许多同行无法相比的。

  安利员工激励手册

  安利被评为2001年中国10个最佳顾主,与其充分沟通分不开。在安利的内部网上,员工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建议和不满,公司有专门的人员处理网站上的员工意见,并且迅速向员工作出回应。安利在全国有60个地区中心,2000名员工,每个月各地地区中心和安利总部都要召开一次员工大会,所有的高层经理都会利用这个机会和员工见面,听取员工意见。许多问题,大家坐下来沟通一下,马上就能解决掉。

  人力资源

  总监会出现在不同地区的会场上,随时了解员工的动向,并把安利的使命传达给每一位员工。

  Lawson员工激励

  Lawson是日本第二大连锁便利店,当TakeshiNiinami在5月份接任Lawson的总裁职务时,当初的过度扩张给Lawson留下了太多的分店,随着日本的通货紧缩压低

  零售

  价钱,许多分店都亏损了;该公司所涉足的新业务,如自动取款机(ATM)和网上购物中心,都未能带来收益,该公司的快餐不但以“单调乏味”而著称,现在又有了“令人恐怖”的名声。此后,Niinami就像一阵旋风一样接管了Lawson,在日本的企业界,他那晒得黝黑的脸庞已为人所熟知。

  在接任Lawson总裁后不久,Niinami就定下了巡视Lawson旗下的所有分店(在全日本共有7648家)的计划,而且“我总是试图与Lawson员工进行直截了当的沟通,也许他们有时会想,‘那个讨厌的家伙!’但我总是很直率”。这种直言不讳的作风让Lawson员工萎靡不振的士气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师MichinoriShimizu认为,改善Lawson各分店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是Niinami上任伊始对公司作出的最大贡献。他指出,Niinami的直率作风有助于提高士气,因为这让员工感到:激进的变革

  正在进行之中。他在该报告中建议投资者买进Lawson的股票,“整个公司的气氛有所改善,Lawson已经变为这样一家公司,在那里,员工可以自由地向上级发表意见。”有鉴于Niinami的努力,Lawson高涨的士气正在逐步转化为更漂亮的经营业绩,虽然整个经济形势不好,虽然竞争对手SevenEleven的实力不凡,但在日经指数过去3个月的暴跌中,Lawson的股价依然保持了稳定,实现了初步的成功。

  通用汽车员工激励

  通用汽车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曾实施过一次企业再造、变革

  计划,对汽车生产装配操作加强控制。

  变革

  后,工人把它看作是恢复了三十年代“血汗工厂式”的管理,让自己以同样的工资做更多的工作。随着作业越来越容易、简单和重复,对工人的技能要求降低了,工人无法对工作产生兴趣,不满大大增加,工人的不满指责从100个增加到5000个。最后工人举办了一次罢工,企业损失4500万美圆。此后屡次发现装配线停工的事,因为工人怠工,汽车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就出厂,出现了大量质量问题。

  德国企业里的工厂委员会

  在德国企业里,参与管理主要通过工厂委员会的协商、董事会的共同决策、监事会的制衡及其他一些方式实现。工厂委员会由不包括管理阶层的所有员工选举代表组成,委员会定期与雇主举办联合会议。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工厂委员会提供各种信息和有关文件,尤其是涉及财务生产、工作流程的改变等方面。员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工厂委员会必须委任一个财务委员会,定期与管理层会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1000人以上的企业,每季度雇主还必须书面报告企业各方面的情况。委员会几乎可以对企业中所有重大的决策与举措表达看法。在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方面,委员会还具有共同决策权,特别是当发现劳动条件的改变损害了员工的人性化需要时,可以要求雇主予以改变或赔偿。

  DELL公司员工激励

  DELL公司学习

  人员是如何采取“太太式学习

  ”的。他们把经理比喻为新人的“太太”,经理像太太一样不断地在新人耳边唠叨、鼓励,才能让新人形成长期的良好习惯,从而让学习

  最终发挥作用。学习

  由学习

  经理和经理一起完成的。新人不但向直线经理汇报,还要向学习

  经理汇报。学习

  经理承担技能学习

  和跟踪、考核职能(每周给新人排名,用e-mail把排名情况通知他们。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经理承担教练和管理职能,通过新人的最终执行,达到提高业绩的目的。先是为期三周的集中学习

  ,由专家讲解的过程和技巧,邀请有经验的人员来分享经验。

  随机读管理故事:《经验与学历》

  一伙劫匪在抢银行时说了句至理名言:通通不许动,钱是国家的,命是自己的!劫匪回去后,其中一新来的硕士劫匪说,老大,我们赶快数一下抢了多少,那老劫匪(小学文化)说:你傻啊?这么多,你要数到什么时候?今天晚上看新闻不就知道吗?网友微评:这年头工作经验比学历更重要!

第5篇: 成都乡村振兴十大案例

走过10多年发展历程的中国家居行业在推广营销上再也不是为人诟病的“土气十足”,尤其是在经历了经济危机洗礼后,各家居企业开始挖空心思使用新奇营销招数,不仅为企业赢得了大量订单,而且为企业品牌建设锦上添花,更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景象。我们总结出家居行业的十大创新营销案例,期望为行业再添一抹又一抹亮色。

  一、营销事件:立邦建设绿色世博

  创新主角:立邦漆

  绿色世博的概念不断推动涂料行业迈向一个新的纪元。绿色、低碳、高性能成为今后涂料行业发展的新契机。面对世博所带来的巨大商机,立邦三大事业部:重防腐事业部、工程事业部和装饰涂料事业部参与了世博重要项目的建设,创新研发为世博提供全套的专属定制服务,在体现绿色环保的同时,更满足世博建筑的特殊需求。

  考虑到每天超过万人的参观人流会加速建筑本身的耗损率,以及基于众多其他安全因素例如防火等的考虑,立邦凭借其在涂料行业创新技术上的优势,为上海世博演艺中心和重要的世博场馆的钢筋结构外墙,制定了专项专案最优化的解决方案,在提升钢体自身防腐能力的同时,亦增加了防火的安全系数;而在备受瞩目的中国馆内,立邦的内墙环保漆更是大放光彩,采用最新研发的立邦净味系列,在满足世博快速施工需求的同时,24小时的空气净化,和超越80%以上的甲醛净化率,更提供参观者一个绿色安全的参观环境,完全契合绿色世博的环保概念。

  二、营销事件:元洲装饰,盖家装微博史上第一高楼

  创新主角:元洲装饰

  2010年9月28日,国内知名装饰公司元洲装饰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元洲找国庆,网友抢沙发,盖微博第一高楼。”的微博,截至10月7日,该微博已经被转发10119次、共有10211人对此发表了评论,从而创造了中国微博史上企业类微博营销推广的神话。

  据新浪家居微博官方监测,9月底元洲装饰新浪微博的粉丝只有区区1000余人,而截至10月10日,该微博粉丝已经突破17,000余人,短短十天左右粉丝数量增长了1600%。据元洲装饰北京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刘爱华女士介绍,发表这篇微博的初衷是为了配合元洲装饰北京公司在国庆长假前后推出“感动十一 7日传奇”系列营销活动。国庆假日7天,元洲装饰北京公司设计店面为庆祝祖国61个华诞,寻找61名叫“国庆”的人享受特惠家装;同时为了吸引广大网友参加,元洲装饰在新浪微博开展了“元洲找国庆,网友抢沙发,盖微博第一高楼。”的营销活动。清华大学总裁班网络营销专家刘东明老师指出,元洲装饰的微博营销操作充分挖掘了微博营销4I原则,Interesting趣味原则、Interests利益原则、Interaction互动原则、Individuality个性原则,达成了与客户情感快速交流的目的。Interests利益原则,元洲微博为客户提供充分的利益方面的刺激,沙发的奖品让很多消费者按奈不住。Interesting趣味原则,抢网络沙发,送真实沙发,这样趣味点让网友会心一笑;Interaction互动原则,关注,转发、评论一些列的操作让用户不再是元洲微博的旁观者,而成为参与者。Individuality个性原则,元洲装饰在设计微博内容时,将微博拟化为人的口吻,不刻板严肃,只求个性化的沟通,“我喜欢在你身上爬来爬去,喜欢抚摩你的每寸肌肤,喜欢躺在你的怀抱,我一刻也离不开你,我爱你---SOFA,沙发!呵呵,#元洲寻找国庆#专职抢沙发的机不可失啦!”诸如此类的语言风格让网友们如沐春风。

  三、营销事件:全国首推包机采购家具

  创新主角:红星美凯

  红星美凯龙在全国首推“包机采购家居”举措,属国内首次由家居综合性卖场提出。据红星美凯龙京沪地区、西南地区区域总经理王伟称,本次活动将在北京、上海、重庆同时启动“包机采购”,重庆首批200名消费者将于10月中下旬飞赴广东的生产基地参观采购,产地的价格将会比重庆的价格低二到四成。王伟还表示,接下来的12个月,红星美凯龙每月将组织200名消费者赴品牌家具建材产地参观采购。

  王伟称,传统的“包机团购”是单个建材品牌的单一行为。此次“包机采购”不是单纯团购,将是红星美凯龙“鲁班会”成立后的首个大规模行动,将有7个建材家具品牌工厂的产品专家团队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通过参观工厂,观看产品流程,了解产品质量,区别家具建材好坏之分,减少消费误区,提升家具建材消费的健康、品位、时尚的消费理念。“鲁班会”产品专家将在工厂现场为消费者介绍产品的功能、环保、设计理念、品牌代表的消费理念等。

  四、营销事件:金牌指数,指数营销再添新军

  创新主角:金牌卫浴

  9月以来,在家装与卫浴、财经界广泛流传起“金牌指数”的提法,多家主流网络媒体上曝出了多期跟踪报道。据了解,“金牌指数”是以金牌卫浴明星产品线为研究对象,选取全国具备一定代表性的20个城市,对各大城市金牌卫浴产品销售数据进行分析、整合,进而得出的一个反映现代城市居民家居生活品味的数据排行榜。“金牌指数”共分为浴缸指数、座便器指数、面盆指数、淋浴房指数、浴室柜指数、五金挂件指数等组成部分。该指数发布后,在行业里引发了密切关注,已陆续有新的企业表达新类别指数合作意向。

  通过《金牌指数报告》反映的信息,北京、重庆、成都位列前三甲,成为全国城市家居品味最高的三座城市。无独有偶,在零点研究集团发布的《中国城市系列调查》中,北京、重庆在中国性感城市排行上也榜上有名。“金牌指数”的提出,更是引起了全国消费者的讨论与思考,品味城市、性感城市等名词被相继提出,人们对城市家居生活开始有了新的理解。而金牌指数的出炉,更是引发了指数营销的新思考,有资深营销专家评价认为,自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指数、苹果的IPODNano指数、麦当劳汉堡指数、福田指数、必胜客指数之后,已经很难发现有价值的企业指数,金牌指数的出现,再次刷新了指数营销的新标准,指数营销再添新军。

  指数是一种以数值方式显示特定领域问题意义的测量工具,它可以使一些复杂、模糊、通常不宜测试的现象,能够以可度量的数字形式表现出来。典型的指数往往由指标体系与权数体系构成,前者解决测量某类问题所需要考虑因素的范围与数量;后者解决不同因素对于整体结果的不同贡献度。指数与营销的结合,屡见于国内外企业界和公共机构,一些营销专家称之为“指数营销”,这种办法运用得当,可以不同程度地帮助提升企业在公共决策界、行业及公众中的社会形象。

  金牌指数由知名智业品牌赢道顾问策划并发布,其核心策划人邓超明认为,在品牌推广或产品推广中,指数营销有不小的用武之地,比如通过发布环保指数树立领先环保品牌的形象、通过舒适度指数表达企业关怀客户的诚意等,在未来的企业营销工作中,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指数营销策略。而企业指数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推广,则在传统的指数营销基础上进行了新的提升。

  五、营销事件:家居易学与《风声》“水乳交融”

  创新主角:东易日盛

  2009年建国60周年的献礼电影中,圈内一致推崇《建国大业》和《风声》的两部电影都找到了授权的婆家:《建国大业》与阿娇同学代言的的手机达成合作,《风声》与高档家装品牌东易日盛达成合作。但是对比两者的海报,高下立现。《建国大业》的海报中,电影和手机是被硬生生地放在了一起,画面中两者左右分立,各自为政,就像杯中将油水混合,但边界明晰。作为受众,浏览海报很难记住手机的品牌。东易日盛正在推广的年度高潮活动叫做“风声水起”:是针对高档家居的目标人群,推出的易学大师讲家居易学的线下活动。《风声》电影与东易日盛风声水起活动有重叠,对于电影授权元素的使用就如“水乳交融”,非常巧妙的融合在了一起。关于电影向企业授权方式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付费,一种是异业合作资源置换。华谊《风声》与东易日盛的合作就是资源置换,东易日盛没有向华谊支付费用,而是向华谊提供了来几十个城市近百家店面、500余块户外、各城市主流报纸、网络、小区活动多渠道的广告资源。华谊省却了一笔不菲的推广费用,而东易日盛免费赢得明星归,可谓双赢。而随后的网络推广环节则更加精彩,DM网络整合营销机构为东易日盛、《风声》策划了嫁接最红娱乐事件-明星车震的病毒式营销。DM网络整合营销机构用别出心裁用文言文写就了《风声》第一影评,《史上最牛文言文真八卦影评》,恶搞《风声》中各大明星黄晓明、王志文、李冰冰、苏有朋等车震用车,大胆出位宣传,非常巧妙的宣传了《风声》与东易日盛的联姻。如此无厘头的《史上最牛文言文真八卦影评 》被各大论坛爆转,达到10000多条,累计浏览量高达650万以上,甚至《城市画报》等多家知名平面媒体,也对该篇疯狂的影评转载报道。《史上最牛文言文真八卦影评 》像病毒一样飞速蔓延,做到了运用互联网媒体的低成本,大营销。

  六、营销事件:全国最新楼盘家装设计案例库

  创新主角:新浪乐居、业之峰装饰

  当80后,90后成为主流消费群体之后,家居行业将面临多少未来新客户,谁能抓住这些年轻群体的需求,谁就将抢占先机。新浪乐居的家居频道与业之峰装饰联手推出的“全国最新楼盘家装设计案例库”,面向所有装修者提供免费的户型装修设计方案参考。

  案例库中包含的是销售期住宅楼盘主力户型家装方案,囊括多种风格,涵盖全国70多个城市,每一款户型都有设计师为该户型量身定做的平面图以及上传的经典案例效果图,可以为消费者装修提供有效的借鉴。“全国最新楼盘家装设计案例库”在网上免费开放,从年轻网友的需求出发为网友着想;案例库中所有上传的案例都是业之峰的专业设计师精心设计的;案例的设计具体到全国某个楼盘的某个主力户型,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能在案例库中找到自己户型的专属设计方案。

  七、营销事件:家居企业抱团出击 冠军联盟重现冠军神话

  创新主角:雷士照明、欧派橱柜、东鹏陶瓷、大自然地板、红苹果家具和美的中央空调

  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下游产业,家居行业目前依然略显沉寂,压力不小,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欧派厨柜、大自然地板、东鹏陶瓷、美的中央空调、雷士照明、安华洁具六大品牌,决定主动出击、跨行业联盟,迈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步。组建“冠军联盟”,联合起来应对寒冬,这也是企业“抱团取暖”自救的突破性尝试,将带动六大产业的发展。据悉,欧派厨柜是“冠军联盟”的主要发起人、也是全国“冠军联盟”的首任轮值会长单位,欧派厨柜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赵永发先生向记者介绍,“冠军联盟”,顾名思义是具有冠军品质的大品牌联盟,入选的企业,都是行业领军品牌,销量大、拥有强势的渠道资源和优良的客户口碑,联盟通过深度合作的方式,将各大企业的力量,联合在一起,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刺激消费、拉动市场,并以联盟的名义组织、参与公益环保事业,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势必为社会、消费者、企业带来巨大价值,达到多赢的局面。

  据了解,“冠军联盟”目的在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而最实际的目的是各品牌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同时,尽量压低自身利润,为消费者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业内人士分析,这次联盟不是单向的营销联盟,各成员更注重价值,因此可以称之为“价值联盟”。联盟旨在通过六大品牌在全国共近万家终端的联动与资源的共享,给消费者更实在的优惠,而这种联合促销递进式优惠的确吸引了不少有整体家装需求的客户的关注。而值得一提的是,冠军联盟还共同推进绿色环保品质生活,免费派发《绿色家装白皮书》。向消费者宣传绿色家居生活方式,普及家装知识,让消费者能够更清晰地规划自己的家居生活,找到满足彰显自身风格所需的解决方案,实现合理消费、绿色消费。

  八、营销事件:光环境体验馆开启体验营销

  创新主角:雷士照明

  雷士照明北京光环境体验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五环,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为两层钢结构展厅,采用极简LOFT的建筑风格,首创“光环境体验”的主题,与国内很多照明品牌仅数百平方米空间的所谓“光体验中心、照明体验馆、照明实验室”相比,雷士照明北京光环境体验馆是国内照明行业第一家名副其实的“光环境体验馆”。

  雷士北京运营中心总经理吴传炎介绍,体验馆开业后,在经营模式方面,以照明设计、咨询服务,带动零售业务、工程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其中产品的品类规划与定位核心是针对专业客户提供完整齐全的照明产品,根据产品功能分区域进行展示。而在服务方面,提供照明设计支持和服务,配合最终用户、设计师做好照明设计和照明规划,提升照明品味,将光环境理念:高效、绿色、环保、健康等上升到高尚、健康的生活品质保障的高度。雷士照明这种体验式的营销模式完全从客户需求出发,以人为本,能够全面提升整体照明产品销售与服务的高端品质。

  “光环境体验馆”的体验式营销模式将为雷士照明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必将对行业营销模式的革新与升级带来强大的推动作用。

  九、营销事件:京探网首届白领装修一站式体验之旅

  创新主角:京探网、科宝

  京探网与中国领先装饰企业科宝入住家装再次剑走偏锋:“京探网首届白领装修一站式体验之旅”抢购门票成功。抢购成功参加白领装修一站式体验之旅的网友纷纷按时到场,在体验之旅第一站李辉设计讲座时就已经使活动气氛达到高潮。“身处九朝会十八美景,品尝美味餐点,在轻松快乐的气氛中,不知不觉间将装修之前的种种困扰化解于无形,还认识了同样遭遇装修困惑的新朋友。”到场网友如是说;活动当天即有网友交纳装修定金,表示对活动的满意。据悉,此后科宝入住家装还会联合京探网不定期地组织类似的一站式体验装修活动,创新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并合乎互联网全新的信息传播特质呈现业界。

  十、营销事件:大篷车拉来百万笑脸,迎世博到来

  创新主角:圣象地板

  2009年6月5日,上海世博局、团市委、上海青年公益门户网站等机构联合启动了“向世博SAY YES,共享城市优生活--上海市青少年迎世博百万笑脸征集活动”。而圣象则利用全国的销售网络“将上海的笑脸带到全国各地,然后再把全国各地的笑脸带回来”。

  2009年8月25日,被妆扮一新的六辆“大篷车”颇具仪式感地驶出了位于上海科技馆1号门广场的活动现场。人们再次被车身上贴的图案传染了笑容:图案中的一只大象面带笑容,憨态可鞠,大象身上铺满了两个月以来采集到的上海市民的“笑脸”。这六辆“大篷车”只是六个车队的代表,按照计划,它们将从活动当日--也就是2009年8月25日起,分别沿着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和东北等六条线路奔赴全国,深入社区、学校,展开为期半年、辐射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百万笑脸征集之旅。与此同时,圣象集团遍及全国的2300家销售网络同时启动,采集当地人民的笑脸和对世博寄予的梦想,最后将它们统一汇总,带回上海,最终奉献给世博。

  世博会作为中国继奥运会之后又一盛事,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能借势关乎集体荣誉感的世博会,圣象再一次聚集了全国人们的目光。当人们还为圣象目的争论的时候,郭辉果断地说:你要想在未来取得成功,不在于你赢过多少人,而在于你影响过多少人。人如此,品牌也如此。营销活动的点睛之处也就在于事件的影响力,显示大品牌的大手笔和大智慧。不过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那些正是圣象客户群或者潜在客户群的人们步履匆匆,也许只能远远地看一看这个颇具意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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