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整改(2022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新整改(2022年),供大家参考。
三.生态效率
生态效率在循环经济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1992 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向联合国环发大会提交了名为《改变航向:一个关于发展与环境的全球商业观点》的报告,在该报告中这样界定生态效率的概念:“提供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满足人类需求并保证生活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逐步降低对生态的影响和资源消耗强度,使之与地球的承载能力相一致”。生态效率有两层含义:其一,在资源投入不增加甚至减少条件下实现经济增长;其二,在经济产出不变甚至增加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大大减少。生态效率不是一个虚置的概念,是可以通过生态经济学的技术途径,在各个层次(企业、区域、国家)、各个环节(生产、使用、消费)予以评估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在 2004 年推出了衡量企业生态效率的指标,并已有企业应用这一套评估体系来衡量本企业的生态效率。
由于循环经济关注的目标不再是单纯的场济增长,而是生态效率的提高。生态效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量。(即 GDP 总量)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比值,它表示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是一国绿色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循环经济的研究中也开始使用生态效率作为研究工具。为了对生态效率有透彻的理解,有必要对生态效率的具体计算方式加以介绍。一个国家的整体生态效率可以量化为以下公式:
生态效率(资源生产率)=经济社会发展(物质量,即 GDP 总量)÷资源环境消耗量(实物量,即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
根据上述公式可知,生态效率表明了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生态效率与劳动生产率、资源生产率和环境生产率密切相关。劳动力作为一种成本投入,在上述公式中并未直接体现出来,但作为一种价值量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己被包括在生态效率的计算之中。资源生产率包括:单位能耗的 GDP(能源生产力)、单位土地的 GDP(土地生产力)、单位水耗的 GDP(水生产力)、单位物耗的 GDP(物质生产力);环境生产率包括:单位废水的 GDP(废水排放生产力)、单位废气的 GDP(废弃排放生产力)、单位固体废物的 GDP(固废排放生产力)。与其相比,传统的效率观并未把环境生产力和通常被视为“无价值的”的环境资源如江河里的水的生产力考虑在内,而生态效率通过把环境资源等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外生变量”纳入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从而在理论上彻底克服环境资源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
从对生态效率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证明循环经济的核心或本质正是提高生态效率。基于中国这样一个现代化起点低、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自然资源量少的国情,要追求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就要克服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实现经济与
环境的“双赢”,而循环经济追求提高生态效率的本质,正好呼应了这一必然的政策选择,由此也决定了效率价值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工具性地位。突出效率价值的工具性地位,实际上就是突出循环经济法最终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活动,而效率始终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所不同的是循环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包含了能源效率、环境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生态效率。从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经济行为、环境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生态和谐,而这一目的的实现是要通过提高生态效率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效率是循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
循环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观中折射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透过这种效率价值观,我们看到了生态系统与人类的社会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统一性追求。同时,这种新的效率价值观也隐含了一种生态主义的伦理性内容,生态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提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提倡节约能源和绿色消费来达成。1998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现代经济学推崇“经济人”或者说“自利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强调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他的研究表明,对经济理论中的标准行为假设的背离会因为不同的伦理考虑而出现。人们可能会产生对他人的亲善与同情,也可能忠诚于各种各样的事业,进一步讲,人们有可能忠诚于一定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一些行为模式,对这些行为模式的忠诚不是因为它具有任何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具有工具重要性。(如在无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自愿参加 15014000 认证,动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单纯出于本身极强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无功利性考虑,另一种动机则是参加认证,可以改善企业环保形象,对吸引潜在消费者具有工具性价值)由此,必须重新表述克服这些外部性影响的激励机制问题。
而这种新的效率价值观,克服了遭到猛烈抨击的、现代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研究范式的一为动机的多样性的研究方法,从而把伦理考虑引进到经济学的研究之中,这一点对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人性假设”也带来方法论上的启示。举例说:在生产环节,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也就是把环境资源要素视为经济活动中的内在变量,把生态成本定量化并计入生产成本,采用排污收费、环境税制度、这是把生产者的人性假设定位为“经济人”时的典型做法;在消费环节,通过消费税的征收,促使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汽车,这时立法也是以“经济人”为人个致命缺陷:即从古典经济学传承而来的、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绑定在一起、无视人类行性假设,而提升公众的生态伦理意识,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产品。这时对消费者的人性假设的定位则是“生态人”或“社会人“。
总之,生态和谐价值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生态效率价值是循环经济法所追求的工具性价值,二者内在地统一于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之
中。
结
语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实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价值冲突的障碍。为克服障碍,实现价值,循环经济法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基本制度体系。作为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价值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社会个人或公众,都应关注循环经济法的发展、追求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的实现。各方主体要遵循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追求节约,预防风险,并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依据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设立起来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应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全面具体的法律保障。国家通过科学规划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引导和推动生产者实施循环经济,倡导全社会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企业等经济组织通过进行清洁生产和负担生产者责任,享有实施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在此过程中,其经济自由没有被不合法地剥夺,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也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只有以循环经济为手段更好地追求着生态和谐和生态效率的共赢;社会公众坚持绿色消费制度,并积极参与循环经济活动,监督循环经济活动的实施,从而增强了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重视。通过以上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置,循环经济法协调、平衡了价值冲突,并最终将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满足人们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实现的需要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