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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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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8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8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8篇)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02.092020.02.09

  就业促进,传染病防控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相关规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2月9日

  ——结束——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影响减免社保费用的申请报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今年全国上下共同抗击肺炎疫情的号召下,我单位积极组员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认真做好供所属的社会公共保障事业。受此影响,我单位目前十分困难,现申请减免部分社保费用。

  我单位是从事XX服务的社会公用性企业,负责全市XX的建设、经营,并承担着履行政府职能、提供普遍服务的职责和义务。XX服务联系千家万户,上海XX始终以服务社会民生为己任,不断提高普遍服务能力,成为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但是XX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基础较为薄弱,积累能力也不强,提供普遍服务也造成了比较大的成本压力,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困难境况,一方面自身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关心和扶持。2018年、2019年,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XX连续两年都享受到了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2020年我局特申请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50%,并给予免除1-6月我单位职工应缴纳社保费用。请给予批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O二O年三月五日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依

  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二、享受主体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政策把握: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因此,适用应对疫情“房土”两税的减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涵盖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2.按2019年度的企业实际数据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三、如何确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视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二)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三)因疫情影响,本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利润为负数。四、减免期限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是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五、办理程序先行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事后审核方式。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六、其他相关问题(一)本次疫情困难减免是否可以和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本次疫情困难减免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例如:某物流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开工不足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同时该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月份应纳税额是200元,物流减半后应缴100元,疫情减半后应缴50元,小规模再减半后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25元。

  (二)纳税人如何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需先在税源信息里维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信息(详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流程》),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三)本次疫情减免房产税是否包括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部分从价和从租征收的房产税,均可享受此项减半征收政策。(四)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纳税人符合本次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征条件,但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可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个月的减免应该如何办理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需先在税源信息里维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信息(详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流程》),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应税信息,纳税人正常申报即可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六)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也可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七)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规定,此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2.04.282022.04.28

  传染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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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1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全市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妥善化解本市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在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遵循和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和谐稳定。要积极贯彻落实保就业保生产、促稳定促发展、助企纾困、援企稳岗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和劳动者所产生的影响,着力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解除等纠纷,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协商求同。要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的理念,稳妥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纠纷和矛盾,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促成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真正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在疫情期间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相互依存关系。三是平衡保护。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的精神,在纠纷的处

  理上,要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的影响,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

  四是多元化解。要积极会同工会、司法行政机关、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既要积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及时介入的优势,又要密切关注企业主体与劳动者的真实诉求,及时做好劳动风险预警,全力守护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市民安康,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问题2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何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答: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问题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问题4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

  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问题5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

  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

  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问题6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

  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法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

  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问题7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题8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9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题10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11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

  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二、关于共享用工协议签订的问题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问题12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应如何认定?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仲裁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依法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可依法适用仲裁、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按照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处理。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束——

篇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03.062020.03.06

  老年人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相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委和本市陆续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和《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可适用的政策措施梳理形成《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请各区遵照执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纾解困难。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3月6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

  一、主动靠前服务,做好已有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协调(一)落实民政部关于“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要求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二)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沪28条”)等相关政策措施1.登记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适用下列措施(1)【“沪28条”第九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说明】社会组织确因房租负担沉重影响正常运营的,可向各区民政部门反映,涉及区属国企的,由区民政部门商区国资部门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市属国企的,由各区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民政部门,商市国资部门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2)【“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3)【“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

  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该政策中提及的“困难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径,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相关说明】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要求,即对于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其他用人单位裁员率条件为不高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6%)。具体按照市人社局的政策口径操作。

  (5)【“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6)【“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相关说明】此外,请相关机构重点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解释口径(人社厅发〔2020〕18号),免征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7)【“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相关说明】可重点关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中“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的措施。本市2020年2-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7-12月,按照“沪28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8)【“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适用下列措施(1)【“沪28条”第十四条: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2)【“沪28条”第十五条: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3)【“沪28条”第十六条: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4)【“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相关说明】培训对象和范围、培训内容和方式、申报和审核方式、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执行。(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

  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相关说明】具体按照《〈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执行。

  二、积极履责担当,整合资源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现实困难(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疫情暴发以来,市民政局协调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市计量协会、市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会、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市应急消防设备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寻找和协调资源渠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要求,发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救助帮扶受困机构、帮助指导机构了解并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协调保障机构复工防疫用品需求、加强培训学习等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发动金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协调整合行业资源,倡导会员单位将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政策惠及养老服务机构。(二)充分发动基金会捐款捐物。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市有关基金会开展了“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项目”和“疫控紧缺物资支持项目”,体现了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领域抗疫行动的支持。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可围绕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防疫增加的经营负担,精心设计项目,进一步动员基金会奉献爱心。同时鼓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提供扶持帮助。(三)组织协调社会资源提供人文关怀。动员组织本市社工机构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养老护理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心理减压服务;对封闭管理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以及居家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主动关爱服务。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并协调养老服务机构关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在确保服务人员力量的前提下,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从业人员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可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可依托“最美护理员”宣传推选等活

  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四)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压力。受疫情影响,本市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因餐食、员工工

  资、防疫物资等支出增加导致运营成本增长,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因停运、缩量等情况遇到较大的经营困难。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20年前已完成的项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造成暂未付款到位的,尽快付清,禁止逾期拖欠;对2020年已经明确安排的项目,要加快工作流程,提前拨付到位;对已签约项目承接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间节点如期推进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可。对尚未办理公用事业价格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要求,会同相关经营企业,抓紧协调落实。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可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并支持将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鼓励银联及商业银行在支付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减免优惠。

  (五)想法设法为养老服务机构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中提出,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包括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等7项措施。各区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相关要求,研制务实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强保障。——结束——

篇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惠企助企大家谈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助企惠企行动,为企业提供贴心服务,协助企业化解发展难题,降低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坚定辖区企业发展信心,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

  通过“助企惠企行动”,把政策“温暖”、惠企“礼包”传递给企业,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红利,为企业提供用工、劳资服务,有效化解企业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企业生产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措施

  送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稳岗补贴、社保减免(阶段降费)等政策和近几年出台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保补贴等方面政策,集中开展上门服务政策推送活动,做好政策资料发放和宣讲工作,积极引导企业熟悉政策、运用政策,主动申报、及时享受。

  送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援企稳岗补贴、企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富民创业贷款贴息、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让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三)送培训。强化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补贴信息化管理系统,让企业职工享受“不见面”待遇审核。深入开展岗位开发和技能提升,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为企业提供岗前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深化政企校企三方合作,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定点、定向、定岗培训。实施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落实好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岗位培训政策。

  (四)保用工。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征集、发布,深入企业用工调研和用工信息监测,及时征集就业岗位信息,了解掌握企业扩大产能以及竣工项目新增的岗位数量、岗位类型和技能要求等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市场岗位信息库,并通过“靖江人才网”“靖江人社”“靖江城”等微信公众号以及人社基层平台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发布,完善岗位资源与人力资源对接机制,推动“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

  (五)解难题。加强辖区内劳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协助企业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做好人社政策法规宣传疏导工作。持续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大对企业和谐创建的指导培育和正向激励。推进健全以企业单位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组织网格,指导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切实有效协助企业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难题。

  工作步骤

  “助企惠企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5—6月)。组织村(居)人社专干,深入企业宣传讲解助企惠企政策,发放宣传手册,积极做好各类惠企补贴申报的业

  务指导,力争做到宣传无死角,政策全覆盖,惠企无盲区。强化惠企服务实效,对惠企服务过程,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有回访、有汇总。

  (二)第二阶段(5—8月)。街道人社所对辖区范围规上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做好涉企公共服务和惠企政策清单宣传讲解,重点围绕“稳就业、保用工、解难题”做好服务,实现进一次门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第三阶段(9月)。举办“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争议纠纷”宣讲培训活动。通过宣讲培训,深入学习人社政策法律法规,着重分析本市企业频繁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合理规避用工风险,达到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升人事管理能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篇七: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

  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残保金新政。全体企业减半征收疫情期间,关注国家政策的hr都知道,最近出了很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其中像企业社保减免、公积金降比例等,都是值得hr去研究和申请享受的切实减负政策。对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项费用是令hr比较关注的,那就是残保金的缴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也叫保障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成都市残保金征收办法来看保证金年缴纳额=(n*1.6%-n)*c其中: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残保金减负新政企业每年残保金的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本就困难的经营状况,有没有关于残保金减负的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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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来了,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厦门市刚出来的这条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xxx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随着厦门市规定的出台,接下来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应该也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减负手段,帮助企业生产回暖。

  如果你的企业所在地区没有残保金的减半征收政策,那不要紧,hr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残保金减负政策。因为早在去年年末,国家就已经出台过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至于各地区的政策落地,还要以各地统一安排为准。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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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减税降费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减税降费工作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出台政策。为帮助我区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先后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返乡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复工达产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搭建平台。为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召开“共渡疫情、共推发展”银政企对接视频会,邀请10家金融机构分别介绍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及优惠政策,会上进行网上签约。

  (三)广泛宣传。印制3000余份疫情防控宣传手册及省、市、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发至全区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提升企业家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四)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把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四送一服”工作核心任务,重点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四重一小”企业,采取线上线下全方位服务,稳妥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二、政策落实情况

  (一)返还社会保险费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疫情期间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目前已返还企业868家,返还失业金583万元,涉及人数19879人。

  针对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截止目前,已退还356家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涉及金额399.50万元。

  (二)减免企业房租

  经摸排,已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服饰等11家企业,减免3个月房租,涉及金额37.21万元。

  (三)补助企业税负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区级财政对2022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预计2151家企业补贴可达2161万元。

  (四)延期缴纳税款

  (五)加强信贷纾困

  协调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扩大信贷投放力度,做到应贷尽贷。截至目前,11家银行已对全区174家企业实现新增投放13.27亿元(其中涉及民营企业166家3.67亿元)。

  (六)加大设备补贴

  对于在疫情期间,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补助;防护口罩、防护服和隔离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且其产品优先供应本区使用的,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经摸排,全区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共计7家,设备购置额约655.05万元,约奖补95.4万元。其中市鸿正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医用防护服和隔离服技改项目于2022年5月获得省经信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54万元。同时,积极宣传省、市、区相关政策,并立即与省、市相关部门对接,简化审批流程,促使企业尽快投产达效。

  (七)降低担保费率

  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担保费率按0.5%执行。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已为69家企业减免105笔,减免担保费106.6万元。

  (八)降低用电成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58号)文件精神,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2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首屏的95%结算。截止目前我区共降低企业用电成本965.8万元。

  (九)及时兑现奖补

  及时精准落实各级涉企扶持政策,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一是兑现拨付工业纳税二十强奖励资金,涉及金额256万元。二是立即拨付设备购置、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省级新产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等制造强市奖补资金,涉及奖补项目80个,涉及金额计1241.37万元。三是及时拨付恒昌新材料等

  12家企业制造强省奖补资金2040万元,淮宿建材等15家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奖补资金784.90万元。

  现已组织恒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1家申报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文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申报奖补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等8家申报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青网科技园有限公司1家申报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已按要求完成,申请奖补金额1496万元。

篇九: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

  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

  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

  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

  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篇十: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

  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残保金新政。全体企业减半征收疫情期间,关注国家政策的hr都知道,最近出了很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其中像企业社保减免、公积金降比例等,都是值得hr去研究和申请享受的切实减负政策。对于拥有大量员工的大中型企业来说,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项费用是令hr比较关注的,那就是残保金的缴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也叫保障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成都市残保金征收办法来看保证金年缴纳额=(n*1.6%-n)*c其中:n=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n=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c=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是成都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企业员工众多,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的这笔残保金费用,也是十分庞大的。残保金减负新政企业每年残保金的支出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本就困难的经营状况,有没有关于残保金减负的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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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来了,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厦门市刚出来的这条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xxx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随着厦门市规定的出台,接下来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应该也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综合运用多种减负手段,帮助企业生产回暖。

  如果你的企业所在地区没有残保金的减半征收政策,那不要紧,hr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残保金减负政策。因为早在去年年末,国家就已经出台过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至于各地区的政策落地,还要以各地统一安排为准。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残保金减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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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2022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工作方案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保障广大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区人社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社保申报征缴业务方面(责任科室:统筹科)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放宽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责任科室:工伤保险待遇科)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推行精减相关审核材料,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要到服务窗口现场递交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邮寄递交或者容缺递交、告知承诺等方式灵活处理。业务经办所需要的材料,待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材料原件。同时,加大诚信力度,对于借机弄虚做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额报销;

  4、工伤职工需二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填写《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后即可住院治疗,工伤保险科暂不审批,待今后申报待遇时再递交该表补办审批。

  三、退休待遇核定和死亡人员待遇核定方面(责任科室:保险福利科)

  3、为确保企业养老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2月份新增退休人员待遇采取由社保卡的形式发放;

  如还未拿到社保卡的人员请到代发银行新开卡,由代发银行通过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社保卡。

  四、基金管理方面(责任科室:基金管理科)

  1、鉴于当前形势,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精神延长社保费征收期,2022年1月、2月应缴社保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3月底前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即可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及权益。

  3、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减少疾病交叉传染,这次疫情过去之前,凡到人社征缴大厅缴纳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请把现金存入银行卡刷卡缴费,暂不收取现金。

  五、审计工作方面(责任科室:审计科)

  1、认真学习领会省人社厅、市、区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时解读政策,合理妥善处理好举报投诉等问题,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投诉有门、维权有路,妥善化解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掌握应对疫情中人社领域的任务,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政治责任,坚决抓稳抓牢,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扩散。

  2、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2〕7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七、社保转移方面(责任科室:个人账户科)

  对于市内养老转移业务,报请市处精简手续,不再办理转移手续,减少服务对象在大厅的逗留时间,降低服务对象感染风险。

  3、退休人员缴费记录维护业务及个人帐户清单打印业务由退休申请受理科室收集后集中办理,减少服务对象大厅等待时间,避免人员集中逗留。

  八、综合管理方面(责任科室:办公室)

  2、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医用口罩和手套办公。定时对办公区域进行保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进行劝离。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敏感事项,要及时请示上报。

篇十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疫情期间陕西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一、2021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1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1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

  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三、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1年2月至3月三

  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四、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六、已缴纳2021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七、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陕西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篇十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疫情期间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详细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

  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敏捷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依据初步测算,估计此项减免政策今年将为企业减负约530亿元。

  2、连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依据国家要求,本市将连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连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连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3、前期已出台"沪28条'的社保减负政策连续实施依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本市已出台若干社保减负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今年将连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估计今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敏捷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完成7.3万户参保单位的延缴报备工作。

  上述各项政策,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为连续政策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项新政将合计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24亿元。

  4、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参保对象的社保权益,市社保中心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效能。一是大力推动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乐观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二是乐观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

  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三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准时做

  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准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后,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实行措施,包括对信息系统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暂缓政策实施预备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文档下载《疫情期间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篇十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委(商务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

  要决策部署,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范围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生产能力应急征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经区经委(商务委)审批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允许开工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区经委(商务委)确定。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实际复工生产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经委(商务委)核实,不得超过2020年1月该企业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三)资金渠道由市级财政统一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范围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本市企业2019年裁员率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供各区。(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三)资金渠道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以参保单位为主体向社会保险征缴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

  账户。(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在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重

  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和《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各区。

  四、工作要求(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牵头制定操作办法;经委(商务委)要对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严格审核;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各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享受补贴的指导工作。(三)为避免人员聚集,各区可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信息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四)各区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一)本通知中裁员率的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各区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放稳就业补

  贴。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11日

篇十五: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疫情影响下贵州社保减免政策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022年2月起至2022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2年2月起至2022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某某〕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某某〕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22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

  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2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2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2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关于预算收入调整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限,统筹考虑全年社保基金收入情况,合理测算减免期减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篇十六: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新冠疫情对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2020年年初,中国经历了一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整个国民经济遭受较大冲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8%,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分别下降3.2%、9.6%和5.2%o疫情对平台经济短期发展既有冲击也有刺激,中长期看则是“危”中藏“机”。及时把握这些机遇,并将其转化为平台经济加速发展的驱动力,还需要政府、平台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

  一、短期影响:既有“冲击”,也有“刺激”山于平台在产业活动中的作用不同,线下经济活动的骤然暂停,对不同领域平台经济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方面,线上线下融合程度高且必须通过线下活动完成整个交易闭环的领域,线下冲击直接传导到线上,平台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因线下活动受限使得线上服务需求短期内出现爆发式增长,催“火”了新业态,出现了逆势发展的小高峰。在线旅游、出行、住宿、家政服务等必须通过线下活动完成交易闭环的领域,山于线下相关产业基本停摆,导致平台上的服务供给和需求均受到严重冲击。线下服务业的骤然暂停直接影响着平台企业的佣金、广告等收入,收入锐减的同时,平台企业还负担着高额的固定支出,企业现金流承压,经营面临巨大挑战。在线旅游平台携程的数据显示,到1月29日平台收到的退改诉求总量、咨询总量都达到数口万量级,相较2019年春节增幅达到405%,最高峰值时增幅达到630%。在出行需求被大幅限制的情况下,相关平台企业的订单量和营业收入持续减少。截至2月3日,全国有36座城市要求全面暂停网约车服务,87座城市不同程度地限制网约车运营,如限制跨城或跨区的运输服务。白度地图显示,2020年开工首日,全国驾车导航出行较2019年同期下降86.7%。从根本上说,这种冲击是因线下经济活动被迫中止而“传导”到线上的,疫情过后这些领域发展态势仍然向好。一是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及地方层面已经陆续出台帮助企业共渡疫情难关的扶持政策,从提供税费减免、延迟社保缴费、发放消费券、资金支持、开展培训等多个方面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二是疫情对上述领域线下经济活动的冲击是暂时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疫情过后人们被压抑的消费极有可能出现集中爆发。有研究估算,被疫情抑制的消费需求约1.5万亿元,这些需求有

  望在疫情结束后逐步释放,出现消费回补甚至是反弹。在线零售、医疗、办公、教育等线上活动对线下具有较强替代性的领域,曲于线

  下活动受到限制,大量活动被迫转至线上,疫情的发生对这些领域产生了显著的刺激作用。许多领域用户量激增,平台企业争相推出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行业发展出现小高峰。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在我国多项宏观经济指标明显下滑的情况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动力。3月,社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5.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3.6%,比上年同期提高5.4个百分点。一些新型消费、线上消费、升级消费等在疫情期间被催生。一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22169亿元,同比下降0.8%,降幅比1-2月份收窄2.2个白分点。公开数据显示,京东到家平台上,从除夕至大年初九,其粮油副食、肉品、休闲食品、蔬菜、水果的销售额分别比2019年春节增长了740%710%.530%、440%>380%o互联网医疗平台纷纷推岀问诊咨询、义诊、线上购药等服务,网络问诊成为疫情期间患者获取医疗服务的重要途径。微脉平台在30多个城市上线新冠肺炎“线上免费义诊平台”,近2万名本地公立医院专家入驻,实时在线医生达3000名,义诊服务用户超过78万人次,累计访问量突破4500万人次。教育领域,全国14万所学校、290万个班级在钉钉开课,覆盖全国30多个省份的1.2亿名学生。在线办公领域,阿里旗下的钉钉、腾讯旗下的腾讯会议、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华为旗下的WeIink等迅速涌入远程办公领域。从根本上说,这种刺激是被中止的线下活动向线上转移的结果,反映了平台经济在特定条件下对线下经济活动的替代作用。短期内骤增的需求和供给能否持续、商业模式是否有效、行业发展是否真正迎来新的发展拐点等,都有待市场和时间检验。

  当前,疫情还在全球范圉内持续扩散,国际机构纷纷下调今年经济增长预期。世界贸易组织预测今年全球贸易将暴跌13%〜32%,全球经济增速将至少下降2.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今年全球经济增长进行了史上最大幅度的下调,预计今年全球经济将萎缩3%,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糟经济衰退。我国经济已经高度融入全球化,平台经济发展必然也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的不利影响。

  二、中长期看:面临三大发展机遇新冠疫情使得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的优势和韧性得以充分展现。从

  长远看,我国平台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重大机遇。

  (-)用户在线消费习惯得到进一步培养

  疫情暴发使得人们对本地生活服务电商、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在线服务需求大

  增,其中不乏一大批被迫转移的新用户。随着抗疫持续推进,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进

  一步加强,线上行为习惯不断得到强化。公开数据显示,春节假期后人均使用移动互

  联网的时长进一步增加30分钟;用户对APP的使用更加多样化,日均使用APP个数

  接近10个,用户通过不同的APP满足社交、资讯、休闲、购物等生活需求。疫情还

  推动了互联网应用向低线城市居民、中老年人群等在线服务使用率较低群体的普及与

  渗透。如在线办公对三线及以下城市用户的拉动作用显著,春节后新增用户中下沉用

  户占比比平时增长了约10个百分点,达到63.5%o

  (二)产业互联网发展面临新契机

  抗疫期间,工业互联网平台在社会应急管理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现,大大提高

  了政府和企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海尔COSMOPIat在上线医疗物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之后,高效对接匹配了医疗机构防护物资需求、生产企业医疗物资生产原材料和物流

  资源的供给需求,2月之前已连接608家医院、221家企业、37个政府和社区等各类

  机构,发布了超过20万件口罩、防护服等物资需求。2月18日,工信部明确提出,

  要“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

  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

  新模式新业态。”

  4月100,国家发改委等部

  门启动面向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从能力扶持、金融

  普惠、搭建生态等多方面帮助和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

  联网发展的政策引导进一步加强。

  (三)“抗疫与发展并重”倒逼制度创新

  抗击疫情的同时乂要促进经济发展,这种矛盾客观上对制度创新起到了显著的

  “倒逼”作用。疫情防控期间,教育部明确提出,高校要将慕课教师以及教师的线上

  教学计入教学工作量,制定在线课程学分互认与转化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成

  为我国高校慕课发展的制度保障。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明确常见病、

  慢病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

  东、福建、宇夏、广州、成都等地都开始将在线诊疗试行纳入医保。3月5日,中共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圉,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这意味着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有望成为常态化。互联网医疗平台医保支付问题的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三、推动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询所未有。我们需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和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尤其是培育壮大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的增长点增长极。(-)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类平台上汇聚了大量的中小微商户,这些企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来就较差,经营活动被迫暂停使得这些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复工过程还面临客源和流动资金不足等多重困难,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到平台企业的整个商业生态。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已出台了财政、货币、产业等扶持政策,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经营者的减税降费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为中小微经营者提供资金支持,使更多的经营者能够顺利渡过疫情难关。同时要积极推广消费券、抵扣券等刺激政策,提振居民的消费热情和消费信心。进一步降低包括民宿业在内的各类生活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证照办理流程,为更多小微创业者提供便利。(二)充分发挥各类平台在政策贯彻落实方面的作用为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相关部门的扶持力度前所未有。重要的是,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真正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带给它们真正的获得感。但从实践层面看,政策落地还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面向在线民宿经营者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被访者不了解当地政府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仅有4.7%的表示十分了解。知晓度很低自然会影响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和获得感。通过深入访谈了解到,其原因主要是民宿经营者要从文件中找到适用于自己的政策非常困难。这也反映出政策制定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政策信息获取和解读能力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各类政务平台的作用,在常规的政策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依托经营者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为中小微经营者提供定向和精准的政策信息推送服

  务: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对接商户方面的作用,利用平台企业做好政策宣贯与落实。

  (三)鼓励引导平台企业加大对平台内入驻商家的扶持力度平台企业通过网络技术支撑,整合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形成了双边和多边市场。平台企业在经营中对这个内部市场拥有一定权力,如准入规则、定价机制、建立交易保障体系等,而且平台规模越大,其对内部市场的权威和影响力就越大。因此面对疫情带来的短期冲击,除了加大政策调节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宏观政策手段帮助企业稳产纾困外,就平台经济而言,还需要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枢纽作用,引导和鼓励平台企业加强对入驻商家的支撑和服务力度,对于帮扶效果好的平台企业,政府要予以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四)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不是规划出来,其至也很难预测,而是具备一定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后山市场催生出来的。疫情防控期间,5G在远程医疗、办公、生活娱乐乃至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已经有了大量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也成为应激状态下快速研发部署、供需对接和重要物资配置等的重要支撑,并且在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总的来看,应用还比较分散,大规模、普及化的商用尚需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后疫情时期稳投资、稳增长、调结构、促创新以及带动产业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引导各类资本投向5G、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器等“新基建”领域,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和完善用户体验,积极推动5G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融合与深入应用,在完善民生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服务消费对服务业升级和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五)持续推进有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推进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要着眼于应对疫情冲击的短期影响,也应当站在顺应新一轮技术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趋势的战略高度来进行政策引导和制度设

  ii^o

  要进一步细化并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与平台经济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关于发展平台经济、扩大信息消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等,已经有不少的政策出台,但从实践层面看,仍存在因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而难以落地执行的情况。例如,2019年1月1

  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其中关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认定、平台向相关部门提供经营者信息、平台企业公平竞争等只是提到了一般性要求,缺乏具体标准或配套实施细则。此外还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如电商法中关于平台对用户评论内容的管理要求与其他网络内容传播管理制度之间存在不一致性等。此外,要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的监管创新,进一步清理制约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抓紧修订已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以保障用户安全为底线的市场准入政策。通过开展“互联网+监管”和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等创新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平台经济领域的容错纠错机制和实施细则等。

篇十七: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据江苏省人社局消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21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二、2021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

  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文档下载《疫情期间江苏企业社保减免政策》

篇十八: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P>  第一部分疫情期间扶持企业复工复产社保优惠政策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及缓缴社保费(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交滞纳金。

  2.提供资料:(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无需提供资料;(2)延长缓缴社保费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

  3.办理流程:(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保费时即可享受延长减免企业社保费;(2)延长缓缴社保费:由参保单位将《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一并提交至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保网厅),申请延长缓缴社保费。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为50%,参保中

  小微型企业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2.提供资料:(1)申报表(一式三份,使用2020年新版的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2)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事业单位申领需提供吸纳贫困建档立卡人员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该人员建档立卡相关资料(2019年已成功申领的事业单位仅需提供该人员目前在岗证明即可)。

  3.办理流程:

  (1)现场申领:①申领单位备齐申领资料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社保窗口失业保险股核定裁员率,计算返还比例和返还金额;②申领审批手续办理成功的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后,根据

  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2)网上申领(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单位方可网上申请):①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参保单位登陆“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后,按“附件3《网厅稳岗补贴申请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②根据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③将《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报送市政务中心社保窗口。

  第二部分企业可享受的政策补贴

  三、吸纳贫困(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对市内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交纳社会保险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7个月(含)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250元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3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7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2.提供资料:(1)单位证件;(2)《沪遵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3)工资发放依据(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手工签字领取工资依据、微信工资转帐等依据中任何一种形式均可,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四、吸纳贫困(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一次性奖励补贴(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标准按照每吸纳一人1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2.提供资料:(1)《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统计花名册》;

  (2)单位证件、(3)工资发放依据(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手工签字领取工资依据、微信工资转帐等依据中任何一种形式均可,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五、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补贴标准按照每就业一人1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提供资料:(1)单位证件;(2)《沪遵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3)用人单位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记录;(4)企业银行帐户复印件;(5)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等。

  3.办理流程:报送上述资料到市就业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发放。

  六、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咨询电话:)

  1.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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