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实施细则、企业划型承诺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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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企业划型承诺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从事______行业,资产总额______万元,2021 年营业收入______万元,目前从业人数______人,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
总机构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单位名称 ______,从事______行业,资产总额______万元,2021 年营业收入______万元,目前从业人数______人,属于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2 - 附件 2
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医保费 缓缴业务实施细则
为规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医保费缓缴经办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缓缴范围: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提出缓缴申请的企业,因无法提供划型所需的 2021 年相关数据,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缓缴,应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 1),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分类,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的适用对象。
二、对于县(区)以上整个区域被划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
缓缴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主动将其列为缓缴对象。对于县(区)以下部分划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缓缴对象,通过当地 12345 转医保,提交医保费缓缴申请。
三、由缓缴对象申请缓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医保经办机构默认同意。
四、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官网和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主动公布处于缓缴期的参保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参保单位也可通过 12345 转医保进行电话查询。
五、处于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注意保持医保缴费银行账户不足额支付保费状态。
六、缓缴期从县(区)以上整个区域被划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用人单位成功申请缓缴次月开始计算。在县(区)以上整个区域被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县(区)以下所有区域解除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措施的次月起第三个月月末结束。
七、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冻结在职参保人员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暂停在职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待补缴后补划个账。缓缴对象应缓缴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欠缴保费还清,也可以申请提前取消缓缴还清保费。医保经办机构在缓缴期结束后对未清欠参保单位实施欠费催缴。
八、缓缴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对疑似谎报、乱报的缓缴
- 4 - 对象进行核查,确认不属于缓缴缓缴对象的,按失信单位名单向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九、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于缓缴医保费业务发生的次月 6日前,报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据表》(附件 3)盖章扫描件至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电子邮箱:ybjjkfj@163.com。
联系人: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
郑怀琤; 电话:0591-87571026
- 8 -
附件 3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明细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编号 本月缓缴单位 单位类型 是否为本月新增缓缴单位 本月新增缓缴账目期间(建账年月)
(1)
(2)
(3)
(4)
(5)
1 359900000001000x xxx 公司
是 xx 年 xx 月 2
3
4
5
备注:
1.(5)填报增量,不填报累积量。上月已填报的账目期间不再填报。
2.如果为本月新申请的缓缴单位请在(4)填写为“是”,反之填“否”,不可为空。
3.若为企业填写(3)为“企业”,若为社会团体等填写(3)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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