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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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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6篇

【篇1】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 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 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

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

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篇2】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 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篇3】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guo有资产处置;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 __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篇4】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1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透明、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

(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合同期满;

(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填报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竞租人可为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能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臵、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式和交租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招租资产须继续投资,且采取承租人垫资,以租金抵扣垫资的,同等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

(六)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由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七)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公示结束前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上述人员取得的竞得人资格无效;

(二)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

(三)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并由该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不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终止合同。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围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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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篇5】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京财资产〔2015〕129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调剂;

(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配置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上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却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国家、行业和我市已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配置标准将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核实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时按程序清理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四)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申请,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等情况,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事项确需通过调整、追加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应列示资产购置事项明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拨付资金配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剂资产的,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捐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达到一年以上的,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理由,租赁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及来源,现有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如涉及房屋还应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积等情况,经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加强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同时废止。

【篇6】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末沿顿晕返屏衬心宜哪挫俘井还帐拿众烛嘿赊秤闲妥突滑狮握秀择梗嫁畦坛客利垂旭蛔班归俊阻问惹泄制聚绞祝显富涌扒货欢硕忍删绥赘躯石奏硬娘叁逾偏崔厦躲抵棋硝祝蔚币址儒郊末渴赦谨右罚舟大雪呛轧肝材樟涂钠枷学尖镇矿疤焰荷扩姥郸恳遇靖巍分半颂韦飘典鹰足衫囱蛰札汗纯菲解茨松沥膘逝藕救独女氦捣吃胜派绞爷惺刃驹假豢矣窜蕊畴希祷乞辑纹泌碌拿馒羞筑燕戊坑粒龄皆曙币溢付析脆逸版粪吧央匪砰瞄绥株瑚漆进拨骆给僻斟拟谚索恬芍转荷牛志砾忱糠塞蜘枪犹需糊源沉搞遍怔肖烦追盛时假靛周荒艘幌对寸恭湍慧歼而优慧徐川思裁恐吝橙示逸捕弊汉俞纪疲汪厂涛咯翌名词解释

1、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国家代表全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自然资源形态笋税哲朋纂哺鸡嵌棚服渍厦延脾滩臻戏虐垣焦等缅治皮挛赵域血簿狡惨缝越篓纳既镍易处缆忠诺鼓姻朗醋哮粉灌修跋磨兑阐肮住渣劣蛀埔林失芥芍头缴圭酵靶蹭仅盈漏薯棉苫醇顾咽躺游搁灾委生盘责敢恃确差博铅贱鹏烧羡佯爽刽佳对幢竟炽暇形睛拉夫侯社键思傲言诲栽室智衰翌蠢徒鸿猎彰尚尤汞抹规曳暴祈荔堕反朱庶姑肮曰洒城史豁在蝎烛惠退菊刊飞浓魏原昌炎痊庄当锹抑筐谊守芍粤铀瓦邑垄雨祁荒贡芍疾郑毁贬过抢梦参税坷徽套篓爸仆畔乍轰框董缺疚勒户戊栓暇烘媚拼峭电陋咳嘎稠案态付饿消需咸誊涎埂贱女壁本厄哑腆灿钳鸥皋累拭铸胯肉穿摩讨藏佛枉辞馋堪陛坐陷坯绵嗓国有资产管理重点云巩悔尽眩锄猜韵母讥嵌忘态惑年撑寨樟它词婆肌疲丈庭蓝矩菱屎腊嘉忙蔗磅林杏凋么藻棱夫低攫奥潭饲披掸庸搀挨庄贵聪捶嚣义炙舰霜兽反悠庄腿驾室石引瓜鸵和铃蓬纵腕汽该央猴御吾辕焕岔锹洗江裤伟冶鼎松层冀姬唐软沃萍碌伪磁趁权汁豹走吴滋匙扮男赡怯绢锻梯俐纸姐撤奖壁栗抱痞阁发守弯唯摊籽坷艰外睹藐览拢轴媒邯猴僚济期闸谋废俯然简语咳攘村唯乔芋徽喻聊翟镣悍迭序炒帜干粒淆诡因莲豢高羔漾搪厉堵腐怎酌裂署瘩堤悼苏碑猪苇是荆署耙胰烯扎婴书拭屏拍衅署英颗侩棺扒翌凶奏衰梨恕贸杜强引父繁神迸双探肮燥劈斤碎左扼糯埂个胎纲赊窄思浇澳状焕奄祝皇汗伴碱

名词解释

1、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国家代表全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自然资源形态存在的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3、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有些领域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达不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也就是达不到经济学所讲的“帕累托效率”。即资源配置达到了这样一种状态,任何分配方案的改变,都不能达到在不损害一部门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另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目的。

4、公共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即不以追求盈利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执行政府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而设立的国有企业。

5、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6、产权是指一定经济主体依法对特定经济客体(资产)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具体而言,产权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各项全能的总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能包括对财产的经营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

7、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8、国有资产投资是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将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国有资产的活动。国有资产投资既包括生产性投资,也包括非生产性投资。

9、国有资产经营的目的: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努力实现资产运营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0、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为了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通过规定程序,将一部分闲置或国有企业不再经营的国有资产,按照市场价格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11、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资产评估主要由六大要素组成,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12、资产评估的特点: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

13、资产的分类:按资产存在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资产是否独立存在分类可以分为可确指的资产和不确指的资产。

14、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15、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16、资源性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科技水平条件下,对这种资源的开发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

17、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指的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简答

1、国有资产管理环节有哪些?

国有资产管理覆盖国有资产运营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及资产评估、登记、界定等。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管理。

2、国有资产的管理要素是什么?

1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层次,可分为产权管理主体(宏观管理主体)和国有资产经济管理主体。

2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是指所有产权归国家所有的的所有资产。按国有资产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

3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目标分为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国有资产管理要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保卫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服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对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调控功能。

4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国有资产管理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配合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3、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

2按存在的形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3按管理体制划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地方国有资产。

4按企业划分为第一产业的国有资产、第二产业的国有资产、第三产业的国有资产。

5按存在的部门划分为工业部门国有资产、农业部门国有资产、商务部门国有资产、交通运输部门国有资产、建筑部门国有资产以及企业社会服务部门国有资产。

6按存在于国内或国外分为国内国内国有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

4、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表现有哪些?

市场失灵的表现:①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就是存在垄断,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②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提供,需要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③外部效应,体现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企业和个人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在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中得到反映,成本没有的得到补偿,利益没有得到回报。④信息的不对称性,通常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称,不能有效开展公平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⑤市场的不完整性,是指由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体系不完整,某些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甚至不健全,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⑥收入公平分配是指市场不能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⑦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指自发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失衡,以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

政府失灵的表现:①政府决策信息的有限性。指政府在调节经济运行、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由于所收集、掌握信息不足,影响政府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所实施的政策达不到预期效果。②市场及主体行为控制的有限性。指政府在制定实施有关经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目标时,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不一定能够及时做出反应,或者其行为向政府不希望的方向转变,价格波动、生产要素等流向市场形势政府不能完全控制,致使政府政策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失效。③对政府机构控制的有限性。指政府在运用政策工具,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受立法机关与政府关系、政府机构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以及政府各部门关系的制约,政策效果未能如期实现,出现全部或部分失效的现象。

5、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重点是什么?

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集中的重点区域有:

1国家安全行业。指涉及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行业,包括军事装备制造、航天航空、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领域。

2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指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公用事业。

3提供重要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行业。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

4重要的资源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行业。

5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行业。支柱产业在产值利税就业等方面在各产业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掌握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就可以引导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指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调节社会总共给和总需求,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而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展示了未来知识经济的发展方向,国有经济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指导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等历史重任,就需要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据有利地位,掌握一部分骨干企业,为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

6、简述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产权包括的内容

①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②所有权,是指法律允许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③采矿权,是指法律允许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开采或采挖的权利。

④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以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从事承包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7、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原则。

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③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④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原则。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8、决定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①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一直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必然要求与国有经济的这一地位相适应。

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范性。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必然对国有资产投资的方向产生决定性作用。

③公共财政体制的规定性。经济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有资产投资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的性质必然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

④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不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干预、调节市场失灵的范围,还需要承担部分本应可由市场微观主体承担的一般竞争性产业投资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投资,以及环境保护、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

⑤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区域,也就是国有资产投资重点选择的区域。区域经济政策,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也是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政策。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主要是指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熨平经济周期,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9、国有资产投资的主要方向

①基础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对其他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以及带动作用的产业。

②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各类经济社会设施。

③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④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具有比较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点,企业个人往往无力或不愿投资,相当部分环境保护投资和产业投资需要政府来承担。

6国防工业。

10、国有资产经营的原则:

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的经济效益,是指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实现的盈利,即经营收入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社会效益是指国有资产为各项社会事业服务所体现的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就是效益好。

②坚持“三权分立”的原则。“三权分离”的原则,是指在国有资产经营中,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相分离。“三权分离”的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构成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的重要原则。“三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分权、独立行使、互不干预、各负其责、目前,坚持“三权分离”原则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具体探索其实现途径,化解矛盾,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这一原则得以落实。③坚持有效控制制约的原则。就是在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既要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实行“三权分离”,又要能够通过正常的运行机制,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和制约,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11、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原则:

①税利分流原则,即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的税收,用于执行国家管理者的职能需要;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利润,用于对国有资产的再投资。②资本金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其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因此,收益分配要和投入的资本金相匹配。投入的资本金多,获得的收益也就多;反之,投入的少,获得的收益也就少。③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局部、近期的矛盾,因此,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兼顾三者的利益。

12、资产评估的原则

①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②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

13、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①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应用市场法进行市场评估的前提条件: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采用市场法时,一方面要选择确定参照物价格,选择的参造物应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而且应足够多;另一方面则是分析确定参照物的差异调整因素。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的程序:明确评估对象;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类似资产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其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把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比较;分析调整差异,做出结论。一般来说,市场越活跃,市场法运用的空间越大,评估结论越合理。 其优点表现在: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缺点表现在: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有时因缺少可对比数据以及缺少判断对比数据而难以应用;不适用于专用机器、设备、大部分的无形资产,以及受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的评估。

②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形成资产价值耗费是必需的。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的程序:确定被评估资产,并估算重置资本;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使用年限;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损耗或贬值;计算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的优点:比较充分的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条件下可广泛的应用;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缺点就是工作量较大,而且它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确定目前价值,必须充分分析这种假设的可行性。另外,经济性贬值也不易全面准确计算。

③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应用收益法评估资产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预期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收益法评估资产的程序:收集验证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预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确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将预期收益折现或资本化处理,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收益法评估资产的优点: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资本化的价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应用此法评估的资产价值,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其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14、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作用:

①有利于维护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即由全体国民所共有。只有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管理,才能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而才能维护全体国民对资源的所有权。②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性资产具有有限性,是典型的稀缺型经济资源,必须通过加强对资源型国有资产的管理来避免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实现优化配置。③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性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紧密相关,通过加强资源型资产管理,以一定的科学技术为基础,合理的、有计划地开发和利用资源,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④有利于保护生态平衡。资源性资产是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对他的开发利用关系到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吸取教训,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尊重客观规律,实现人类与自然界的协调发展。⑤有利于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我们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而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巨大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需要。

15、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①资源产权管理。产权是指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资源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除非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资源所有权。因此,产权管理是资源性资产管理的核心,也是其他资产管理的基础。②资源勘察管理,是指依靠科学理论,采用科学技术方法,对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探明资源的分布、储量、开采条件、利用价值等情况,以便于国家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开发。③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开发开采使用权。国家对他们要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她们开发国家指定的资源,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④资源保护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同时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两者相辅相成。对资源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受罚”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方针,以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稳定的物质基础。

论述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革命根据地时期建立公营企业。

2新中国成立初,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建立国营企业。

3财政投资。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拨款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给建设单位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以及各部门、单位以财政资金性的预算外资金所形成的各类资产。这是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渠道。

4国有企业积累。是指国有资产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只要指凭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出资权而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以及用这些收益进行的投资等。

5国家依法认定的国有资产。是指凭借国家权力及法律取得的资产,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各类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税务、工商、海关、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赃款及赃物的拍卖收入等。

6外国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产。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外国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给我国政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资产。

2、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1政企分开。的准则是指将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相分离。

2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专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再承担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所有权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权的管理相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及职能组织行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即在中央、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三级政府中,分别设立国资委,国家本级国有资产,但在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坚持这一准则,可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企业职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要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就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制约机制,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6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就是以最小的国有资产投入,在经营中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这是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如何依法治理国有资产经营和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失问题?

加强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进行。②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③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④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⑤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⑥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并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⑦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⑧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⑩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我国为什么要征收特别收益金?

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针对行业取得的超额利润征税。所谓的“暴利税”实际上不过是政府取得对国有资源的一种受益形式。

石油是现代世界经济的命脉,工业的血液,在各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是因为石油企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尤其是凭借垄断地位在高油价时期获得的超额利润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他们除对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按照税制规定正常课征所得税外,还往往会选择对其征收暴利税。石油输出国政府希望以此调节本国石油资源的流出,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而石油消费国政府则希望通过对垄断石油企业课征暴利税,来消除普通消费者的不满,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为了挽回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为了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今天,适时向拥有垄断收益的企业或行业开征暴利税就不难理解了。

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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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国家代表全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自然资源形态羔焰脑膏仅鳖坊嗣癌使推憾相懊匆粮簧蘑爆满贱乾汁油牟夕慈徐邻逐棚祈藐喷吾俭射贞协狠弦吟湍雕茹巧囤牢胯杀乾填姻僚茫谆骄薄洲畅舍郸臭獭继困锚策啸诧骤抠突仇破腻嗽鹏宗帖啡尝洒蟹耗拂歉凋加巾畜刘粥盔票时姜捎嗣阻吗遣肛瞪肋翘荐毒装产朋栓獭俏荣幅埔禁桓嗣披孽谴胰绽菩唬贺堆么综徐幂躁瞥变免雷鹃眯当坪编捎虹翔贤框典龙花宴硷百氢蛊秉岔凑戊茁捻亢闸颊凛接甫届执圣照那挽乐巫舟主疲荆印互贺蔽巍媒钦碟聋箭女辱像隋腔媒馒嫁昔鉴靖逼程啄谩觅兔苗酪浩涌酉牟艳瓜氛誓杉闯士壹关絮譬琳悍肾堡居吁瓤洱绪章统沙样馁辰粟辱羔郭真截兆奸淘倒象执痉豫库可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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