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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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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XX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021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防治措施....................................................................................4保障及监管................................................................................6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推进健康X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产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公平可及、人人享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

  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动员辖区居民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传。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职工生殖健XX障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准备怀孕、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出生缺陷防治观念,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认知水平,主动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捐助、设立基金、志愿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出生缺陷防治实行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科学备孕,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

  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阻断措施,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

  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儿进行治疗和康复,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开展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育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保障计划怀孕夫妇获得优生科学知识和孕前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出生缺陷。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推行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等协同就近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卫生指导,将孕产妇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保障人群,为孕妇提供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孕期保健等服务,引导孕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第十五条

  鼓励怀孕妇女孕26周前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产前筛查发现高风险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孕妇。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进行产前诊断:

  (一)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物质的;

  (三)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

  (四)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对产前诊断确诊的严重出生缺陷病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在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干预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将筛查的项目、条件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经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并定期随访。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0-6岁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和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以及孤独症等筛查,为筛查异常者提供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儿童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为出生缺陷儿童提供早期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三章

  保障及监管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及时公布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信息,普及筛查适宜技术,建立全省统一的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实现出生缺陷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可及性。

篇二: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

  一、落实信息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出生缺陷防控工作信息员,负责本机构的出生缺陷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内容,至少一

  年2次。负责辖区出生缺陷防控信息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

  辖区出生缺陷信息人员的培训。

  二、规范信息管理流程,认真组织实施。

  (一)原始登记。按开展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建立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

  筛查、以及筛查高风险对象和阳性患儿的随访及干预情况

  登记。建立产科门

  诊服务、保健手册发放以及叶酸增补发放登记,规范使用《山东省院分娩登记》,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建立相关筛查登记。开展孕前优生单位应建立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高风险评估及咨询、转诊、妊娠结局随访、临床检验、超声检查等基础登记。

  (二)实时录入。辖区和机构内活产数、产妇数、死胎死产数、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产

  筛高风险人数、产前诊断人数、诊断阳性人数等相关信息数据实时录入《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辖区内叶酸应服用人数、叶酸服用人数、叶酸服用依从人数、增补叶酸知识调

  查人数和知晓人数等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相关信息数据实时录入《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家庭档案、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出生缺陷等相关信

  息资料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息报送。1、统计汇总乡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孕前和孕早期叶酸增补季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相关统计报表的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报表实行月报制。每个月完成月统计报表的纸质报表。

  (四)信息审核。出生缺陷防控的信息直报工作应该执行逐级业务审核和行政审核制度。单位报表要实行双签名审核;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出生缺陷防控直报信息数据。

  三、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泄漏。

  对信息使用的电脑要设开机和屏保密码,对出生缺陷防控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加强质控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逐级做好信息质控管理。每季度一次质控,及时查漏补缺。定期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出生缺陷防控措施

  (一)推进一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各种高危因素

  1.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全面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配齐婚检人员和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民政局大力支持配合实施,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和婚前保健”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县财政局做好婚检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2.加强免费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在广大未婚青年中广泛开展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倡导新婚育龄妇女服用叶酸,对农村妇女继续实施免费增补叶酸。民政部门负责对新婚登记夫妇发放婚前保健宣传材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农村计划怀孕妇女叶酸发放工作及提供相关资料,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工作。县教育局应当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3.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继续在全县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农村计划怀孕夫妻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4.做好环境中高危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女职工、农村适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做好孕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孕妇学校的开设,做好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系统培训;在早孕建册、建卡时,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知识宣教,并按孕周进行跟踪服务。

  2.开展免费产前筛查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胎儿缺陷发现率,实现怀孕9-20周的孕妇在知情自愿参与下至少接受1次免费产前血清学筛查。由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血片采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递送血清标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测。

  3.加强高危孕妇综合管理。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发现高危孕妇及异常胎儿,应当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县乡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农村计划怀孕妇女中有过异常分娩史和35岁以上妇女的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参加宣教,建立个人档案、记录病史,有针对性地给予咨询指导,并从孕前开始督促其服用叶酸、按时参加产前检查。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产前筛查和随访。

  (三)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县、乡两级助产机构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血片采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递送血片。定期送到市妇幼保健院检测。

  2.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和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网络,提高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率。新生儿听力筛查按照《郴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0-6岁儿童先心病定点筛查、确认和管理。

  3.加强缺陷患儿治疗干预。对筛查出的缺陷患儿及时给予治疗干预,降低致残率。主动做好新生儿及未成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新生儿、在校学生、未在园及未在校的未成年人纳入到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贫困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提高患儿生存质量。将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听障、脑瘫、智障等儿童信息与残联共享。

篇三: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为减少先天畸形儿的出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等先天残疾儿童,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本市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目的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收集国内外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资料分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和奖惩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诊断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四、报告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诊断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18岁以下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

  五、报告时限

  (一)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的主要病种(详见附件3)。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应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报告卡》(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四)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质量控制等情况。

  六、质量控制

  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一)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做好自查记录。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至少1次检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做好自查记录。

  (三)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质量控制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直报报告质量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信息报告,七、信息保存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篇四: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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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缺陷防控工作方案

  篇一:出生缺陷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义岗卫生院出生缺陷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年度目标

  1、育龄妇女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受孕妇女叶酸服用率达到50%。

  (二)年度支持性目标

  1、村级管理人员相关培训率达到80%。

  2、村级保健机构相关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90%。

  3、育龄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0%。

  4、常驻受孕妇女叶酸发放率达到95%。

  5、常驻受孕妇女叶酸服用随访率达到90%。

  二、项目内容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叶酸的组织分发、健康教育与健康

  12促进、信息管理和监督评估等。

  (一)人员培训:通过村级妇幼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出生缺陷防治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1、培训内容

  (1)项目的目的、意义和职责,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项目监督及协调等;

  (2)出生缺陷基本知识及防治措施,出生缺陷诊断,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核心信息,叶酸的防治作用等;

  (3)叶酸的管理和使用,目标人群的随访,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等。

  培训对象:乡卫生院相关人员。

  4、培训方式:举办培训班,乡级培训采用例会方式进行,培训要求覆盖乡妇联等行政管理人员的80%,覆盖到乡卫生院、村医等医务人员的90%。

  (二)叶酸的组织分发:

  1、叶酸发放对象、服用时间及剂量。

  (1)发放对象:本地户口及非本地户口的待孕妇女。

  (2)服用时间:怀孕前三个月至怀孕后三个月。如待孕妇女服用叶酸3个月未怀孕,应继续服用叶酸,保证孕前三个月到怀孕后三个月叶酸服用。

  (3)服用剂量:一般待孕妇女0.4mg/天;曾生育过神

  12经管缺陷、服用抗癫痫药等高危待孕妇女4mg/天。

  2、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1)发放量: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共180天的服用量。

  (2)发放登记:

  1)一般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由村医或保健员负责。发放程序为:由村医或保健员收集待孕妇女信息,通知待孕妇女领取小

  剂量叶酸片,签定知情同意书,同时发放宣传折页。村医建立待孕妇女叶酸发放登记本,对领取叶酸的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人员负责。发放程序为村医摸底后将高危待孕妇女信息上报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对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叶酸片,签定知情同意书,同时发放宣传折页。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应建立叶酸发放登记本,将领取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

  3)发放方法:待孕妇女每月领取一次,每次领取一月剂量,每次领药时同时领取《待孕妇女出生缺陷项目叶酸服用监督卡》,并由发放人在待孕妇女领取下个月叶酸片时收回,监督卡主要作用为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叶酸片,监督

  12卡由各县自行组织印刷为小卡片进行发放。

  (3)随访:所有高危及非高危待孕妇女均由村医或村保健员进行随访,随访后应填写育龄妇女叶酸随访登记表,每月随访一次,一般待孕妇女名单由村医根据叶酸发放登记本获得,高危待孕妇女名单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电话通知村医,村医随访时需查看叶酸服用监督卡情况,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

  3、叶酸发放中部门职责

  乡级职责

  1)各乡镇卫生院制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按需分发至各村卫生室,监督各村叶酸的发放和随访工作。

  2)负责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工作,做好高危待孕妇女叶酸发放登记工作、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4)村级职责

  村医或保健员负责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及时收集待孕妇女的信息,负责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工作,填好叶酸发放登记本,负责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发放叶酸服用监督卡及宣传折页,负责所有待孕妇女的随访工作,督促待用妇女服用叶酸,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

  (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健康教育的目的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出生缺陷危害及防治措施的12认识,尤其是待孕妇女对出生缺陷的危害、发病原因、防治措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的认识,促进待孕妇女孕前及孕早期自觉采取增补叶酸强化制剂的行为。

  2、健康教育的核心内容

  出生缺陷危害、出生缺陷病因,其中孕期微量营养素缺乏,尤其是叶酸缺乏易致神经管畸形;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尤其是具有明确干预效果的措施,如孕前保健、唐氏综合征产前血清学筛查、产前超声诊断、新生儿筛查等;叶酸的作用、增补剂量、时

  间、增补方法、局限性等;叶酸增补依从性,提高行为干预效果。

  3、健康教育的实施方法

  (1)通过传媒的方式,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媒中播放有关出生缺陷危害及防治措施的知识,使公众认识到出生缺陷防治的重要性。

  (2)组织现场宣讲教育、知识普及活动,使待孕妇女了解出生缺陷的危害、发病原因等知识,增加待孕妇女的依从性。要求每乡每年至少组织现场宣讲4次,每次参与人员人数不少于40人。

  (3)在向待孕妇女发放叶酸片时发放宣传折页,使待孕妇女人手一册,更方便地学习有关出生缺陷防治的知识。

  (4)充分利用乡医随访机会,随时进行预防出生缺陷

  12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

  (5)利用结婚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宣传等途径开展出生缺陷健康教育。

  4、各级职责

  (2)乡村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利用发放叶酸和对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宣传、集会等时机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

  通过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的常规报告制度,及时获得连续动态准确的项目信息,服务于项目的管理、项目进展、目标的评价,为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的科学评价提高科学依据。

  篇二:出生缺陷实施方案

  高楼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启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启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开展一级预防为切入点,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镇实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创造良好

  12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

  全面启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经常性工作机制,年内一级预防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XX年末覆盖率达到95%以上,群众优生意识、参与出生缺陷干预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全镇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责任分工

  镇计生办负责对所辖村(居)新婚人员和办理照顾二胎生育手续人员进行统计。统计数字每季度向市人口计生局进行上报,同时领取营养素和检测试剂并负责向辖区内生育一

  胎人员发放营养和进行致畸因子检测。村计生专干负责向本村新婚、未孕人员进行预防宣传。并组织本村新婚、未孕人员及生育一胎人员到镇计生办进行检测。

  四、服务对象

  (一)一级干预服务对象:全体公民。重点服务对象:

  新婚、待孕的夫妇。

  (二)二级干预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即待孕)的夫妇、已怀孕的妇女。

  重点服务对象:双方或家系中有遗传病史的;父母存在

  不明原因的智力低下者;曾有反复流产、死胎死产等不良病史的;孕期有不良环境因素接触史的;婚后多年不育及

  1235岁以上高龄孕妇等。

  (三)三级干预服务对象;所有已经出生的缺陷儿童。

  五、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保证全市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

  作顺利进行,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镇、村两级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计生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我镇在总结前期出生缺陷干

  预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组织实施。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出生缺陷干预的关键是预防。在预防层次上,工作重点应从产前提前到孕前,重点是一级预防,即婚前和孕前干预;在出生缺陷干预的种类上,要以高危(致残、致畸、致愈)高发并且能够有效干预的出生缺陷为重点。在宣教内容上,要将党和国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出生缺陷的严重危害和预防保健知识,作为宣传和健康教育的重点,唤起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出生缺陷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严格管理,依法服务。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我镇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开展二、三级干预工作,要依法取得执业许可,降低服务

  12风险。

  20XX年5月10日

  篇三: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工作计划

  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计划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方(:出生缺陷防控工作方案)案》的要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指导意见及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减低群众生育风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院特提出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要求

  全院部门要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宣传贯彻,让全区共同参与,落实。各部门要采取生殖健康服务、筛查、监测、预防、治疗等综合措施,落实社会行为干预政策,药物干预和生物技术干预等手段,扎实开展孕前、孕期、产后等服务工作,建立婚前健康检查,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孕期随访,免费产前筛查,高危重点人群的优生指导,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以及建立出生缺陷儿信息系统,关注出生缺陷婴儿的工作制度。二、工作职责

  成立本院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筹划、做好宣传、咨询、培训指导;提供保障;组织医疗相关科室依法开展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及新生儿疾

  12病等工作;负责出生缺陷病例的初诊,登记和上报,收集优生及出生缺陷干预相关信息资料并汇总、上报,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遗传咨询服务和落实各种干预措施的技术服务。

  三、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项目

  1、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活动;

  2、开展优生优育遗传咨询;

  3、对高危人群技术导跟踪随访:

  4、开展孕前实验室筛查

  5、免费领取叶酸,补充叶酸复合制剂预防神经管畸形;

  6、免费为11至13周孕妇提供1次彩超检查,并进行颈项部透明层厚度检查;

  7、免费为24至28周孕期进行系统超声检查1次;

  8、免费为14至20周孕妇提供唐氏综合症,AFp神经管畸形两项血清产前筛查;

  9、免费为孕妇提供糖尿病筛查

  10、免费为孕产妇开展基本体格检查和各种孕产妇常见问题的健康指导;

  11、免费为参检孕妇建立产前筛查信息档案,对产前筛查出的出生缺陷胎儿进行科学的医学建议,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现;

  12、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

  13、对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采集足跟血:开展新生儿

  1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

  14、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疾病筛查

  15、负责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的收集、登记,转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新筛中心,以及检查报告的反馈工作;

  16、建立出生缺陷儿信息系统。

  四、工作质量指标

  (一)宣传培训

  1、全年组织全员医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2期以上,并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个人档案。对计划怀孕妇女进行知识宣教及培训,培训率达90%以上。

  2、开展优生遗传宣传活动,全年在辖区范围内开展6次以上,设置出生缺陷干预知识宣传栏。

  (二)干预活动

  1、服用0.4mg叶酸及其复合营养素干预神经管畸形,并开展遗传优生咨询服务,药物干预率达60%,规范服用率达85%。

  2、开展二级干预项目,技术干预率达监测人数的60%以上。

  3、对常住已孕妇女进行孕期监测,每人不低于4次,监测率达90%以上;对产妇和新生儿产后7天内访视率90%;开展出生缺陷高危人群筛查与风险评估,高危因素筛查率达

  111290%以上。

  五、工作目标

  1、本院职能覆盖计划怀孕和已孕妇女优生遗传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2、本院职能覆盖计划怀孕妇女监测率达95%,已孕妇女监测率达95%以上,新生儿监测率达95%以上,0——4岁儿童监测率达90%以上。

  3、各种表册完整率达100%,表册错误率1%,先天畸形拍摄率达80%。

  4、出生缺陷干预报表填报准确,并及时上报。

  1212

篇五: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

  一、落实信息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出生缺陷防控工作信息员,负责本机构的出生缺陷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内容,至少一

  年2次。负责辖区出生缺陷防控信息收集、录入、审核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

  辖区出生缺陷信息人员的培训。

  二、规范信息管理流程,认真组织实施。

  (一)原始登记。按开展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建立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

  筛查、以及筛查高风险对象和阳性患儿的随访及干预情况

  登记。建立产科门

  诊服务、保健手册发放以及叶酸增补发放登记,规范使用《山东省院分娩登记》,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建立相关筛查登记。开展孕前优生单位应建立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高风险评估及咨询、转诊、妊娠结局随访、临床检验、超声检查等基础登记。

  (二)实时录入。辖区和机构内活产数、产妇数、死胎死产数、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产

  筛高风险人数、产前诊断人数、诊断阳性人数等相关信息数据实时录入《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管理系统》;辖区内叶酸应服用人数、叶酸服用人数、叶酸服用依从人数、增补叶酸知识调

  查人数和知晓人数等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相关信息数据实时录入《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家庭档案、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出生缺陷等相关信

  息资料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息报送。1、统计汇总乡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孕前和孕早期叶酸增补季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相关统计报表的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报表实行月报制。每个月完成月统计报表的纸质报表。

  (四)信息审核。出生缺陷防控的信息直报工作应该执行逐级业务审核和行政审核制度。单位报表要实行双签名审核;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出生缺陷防控直报信息数据。

  三、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泄漏。

  对信息使用的电脑要设开机和屏保密码,对出生缺陷防控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加强质控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逐级做好信息质控管理。每季度一次质控,及时查漏补缺。定期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出生缺陷防控措施

  (一)推进一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各种高危因素

  1.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全面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配齐婚检人员和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民政局大力支持配合实施,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和婚前保健”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县财政局做好婚检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2.加强免费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在广大未婚青年中广泛开展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倡导新婚育龄妇女服用叶酸,对农村妇女继续实施免费增补叶酸。民政部门负责对新婚登记夫妇发放婚前保健宣传材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农村计划怀孕妇女叶酸发放工作及提供相关资料,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工作。县教育局应当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3.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继续在全县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农村计划怀孕夫妻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4.做好环境中高危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女职工、农村适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做好孕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孕妇学校的开设,做好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系统培训;在早孕建册、建卡时,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知识宣教,并按孕周进行跟踪服务。

  2.开展免费产前筛查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胎儿缺陷发现率,实现怀孕9-20周的孕妇在知情自愿参与下至少接受1次免费产前血清学筛查。由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血片采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递送血清标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测。

  3.加强高危孕妇综合管理。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发现高危孕妇及异常胎儿,应当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县乡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农村计划怀孕妇女中有过异常分娩史和35岁以上妇女的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参加宣教,建立个人档案、记录病史,有针对性地给予咨询指导,并从孕前开始督促其服用叶酸、按时参加产前检查。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产前筛查和随访。

  (三)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县、乡两级助产机构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血片采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递送血片。定期送到市妇幼保健院检测。

  2.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和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网络,提高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率。新生儿听力筛查按照《郴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0-6岁儿童先心病定点筛查、确认和管理。

  3.加强缺陷患儿治疗干预。对筛查出的缺陷患儿及时给予治疗干预,降低致残率。主动做好新生儿及未成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新生儿、在校学生、未在园及未在校的未成年人纳入到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贫困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提高患儿生存质量。将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听障、脑瘫、智障等儿童信息与残联共享。

篇六: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缺点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为减少天生畸形儿的出生是提升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预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天生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点或遗传病等天生残疾小孩,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成立出生缺点报告和管理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地认识本市出生缺点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供给线索,为拟订和评论预防举措供给依照。

  二、目的1、获取正确、靠谱并能反应本市主要出生缺点基本信息;

  2、动向察看主要出生缺点发生状况;

  3、为拟订出生缺点的预防举措及评论干涉成效供给依照;

  4、为政府部门拟订预防出生缺点的卫生决议供给依照。

  三、工作职责

  (一)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市出生缺点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展开出生缺点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采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点报告卡,进行资料剖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点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点儿、残疾小孩报告卡》的采集和上报工作。要成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查对、自查和赏罚制度,并按规定实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点儿或残疾小孩,应实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并在家眷知情赞同的状况下注意采集出生缺点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1/3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四)各重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重生儿先本性听力阻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重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重生儿先本性听力阻碍儿,实时将相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点和残疾小孩诊疗应该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疗。产前诊疗的出生缺点由经诊疗的产前诊疗中心确诊

  四、报告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诊疗出生时就存在的构造和功能(代谢)方面异样的18岁以下小孩,包含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点病例。

  五、报告时限

  (一)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点儿或残疾小孩(包含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点病例),应该立刻填报《出生缺点儿、残疾小孩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的主要病种(详见附件3)。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该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

  (三)市重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重生儿先本性听力阻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重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重生儿先本性听力阻碍儿,应填写《重生儿疾病筛

  查和先本性听力阻碍报告卡》(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

  (四)市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资料的统计剖析、质量控制等状况。

  六、质量控制

  经过对出生缺点、残疾小孩、重生儿疾病筛查和先本性听力阻碍等信息(包含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实时率、漏报率、正确率、重卡率、改正率、完好率、切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2/3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每个月对本单位的报告状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含实时率、漏报率、正确率、重卡率、改正率、完好率、切合率等,做好自查记录。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个月起码1次检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实时率、漏报率、正确率、重卡率、改正率、完好率、切合率等,填写出生缺点监测质量检查表做好自查记录。

  (三)市出生缺点管理办公室不按期的随机抽查各相关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实时率,正确率和重卡率,并反应至各区

  (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质量控制报表,年关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直报报告质量进行总结,并归入年度出生缺点、残疾小孩、重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阻碍信息报告,七、信息保留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点、残疾小孩的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小孩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达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日,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当保留。

  (三)出生缺点、残疾小孩、重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阻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小孩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赞同,不得向其余人员供给。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相关信息资料归入档案管理。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点数据状况的对外公布,未经允许,其余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觉布相关数据

  3/3

篇七:出生缺陷防控管理制度与措施

  

  出生缺陷三级防治制度

  出生缺陷是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出现的身体、智力、感官等方面的异常,这些异常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如生命质量下降、长期医疗负担等。为了减轻出生缺陷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已经实行了三级防治制度。

  第一级防治: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针对出生缺陷的预防,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倡导科学生育观念、加强孕前检查、做好孕前保健、合理用药、降低污染等。在预防工作中,尤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树立起生育健康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

  第二级防治:筛查出生缺陷风险

  在怀孕早期,孕妇可以通过产前筛查和胎儿超声检查来确定胎儿是否有出生缺陷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风险,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检查,如羊水穿刺或绒毛取样等。这样可以在孕期及早诊断和干预胎儿发育情况,避免因患病孕妇继续妊娠而导致胎儿残疾,保障了胎儿的生命,降低残疾儿童的数量。

  第三级防治:出生缺陷干预

  对于已经出现了出生缺陷的儿童,需要进行及时干预,治疗和康复。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医生和专家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治疗和康复方案,为他们带来一个更好的未来。同时,应该加强对出生缺陷患儿及家庭的心理干预和康复教育,使他们能够积极面对生活,努力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

  除了三级防治制度以外,政府还需要加大资助力度,提高社会保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康复师和护理人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让他们真正享有生存、健康和发展的权利。

  总之,出生缺陷三级防治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目的是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和降低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关注度,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为了一个更健康、更美好的未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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