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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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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3篇

【篇1】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代会工作,发挥职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代会制度在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

2.职工代表的权利

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⑶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职工代表的义务

⑴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⑵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会前应就职代会安排的议题在本选区征求意见,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⑶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活动及有关学习,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精神;

⑷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⑸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民主管理知识,参与民主管理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上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有职代会建制的单位,在本单位职工中推荐代表候选人,召开职代会选举产生;无职代会建制的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本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党支部或车间(科室)为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职工代表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获得选区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票者方能当选。

选举职工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分类差额的办法进行选举(分两类:一线工人和技管人员、领导干部),差额率为代表名额总数的10%—20%,代表名额少于4名(含4名)的可实行等额选举。

三、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1.职工代表比例

3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1000~3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5~7%;200~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15%;100~2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30%。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如因倒班或地域分散等原因难以召集职工大会的,经报上级工会批准后也可实行职代会制度,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2.职工代表结构

职工代表应有生产服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生产服务人员占40%以上,科技管理人员占40%左右,领导干部不超过20%。

青年代表和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等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四、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时,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日常增补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由工会负责)。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是本单位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职工代表的变动

1.职工代表如调离原选区(整建制划转除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内退、待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⑵无故或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届期内累计满三次的;

⑶因办理留职停薪或长期病假、事假、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以上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⑷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无论何种情况都应通知代表本人并履行一定程序。

3.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⑴提出要求:由选举单位职工或代表团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

⑵调查核实:由工会(或委托下级工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撤换条件;

⑶开会讨论:原选举单位开会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出席申辩;

⑷作出决定:经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职工代表)参加,全体职工(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撤换代表的有效决定;

⑸宣布与备案:原选举单位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工会,由工会在职代会主席团会议上宣布并备案。

4.职工代表的增补

代表缺额,报请工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结构要求和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增补代表的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六、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职代会届满时评选优秀职工代表并进行表彰

优秀职工代表条件:

1.参加职代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出席率90%以上,能积极参政议政、提提案(建议)的。

2.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宣传职代会精神,带头贯彻职代会决议,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

4.努力学习和掌握民主管理基本知识,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在正确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显著成绩。

第二章 各级职代会职权

一、职代会类型

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层级和管理模式,将公司内的各级职代会分为三个层级(类型)。

1.“集团型”职代会

具有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独立法人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系统性、实质性的特征,称为“集团型”职代会。如 公司职代会。

2.“公司型”职代会

具有相对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子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实质性、落实性的特征,称为“公司型” 职代会。如矿业公司职代会。

3.“工厂型”职代会

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生产、管理或业务单位,其职代会职权具有落实性、操作性的特征,称为“工厂型”职代会。如新事业分公司、设备分公司、汽运分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市政分公司、资源分公司、培训中心、医院、普教部、保卫部、联合公司、科技公司、梅盛公司、新产业开发总公司的职代会。

二、不同类型职代会的职权

说明:表中“√”为规定性事项,“Ο”为选择性事项

第三章 程序

职代会的召开一般分“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三个程序进行。

一、筹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议题和预审文件。

1.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2.确定中心议题:

⑴工会广泛听取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摸清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问题和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⑵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有哪些事项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征求同级党委、行政领导的意见。

⑶将职代会议题意向报上级工会预审。

⑷将职代会议题(建议)提交同级党委会审定。

3.预告议题:

大会中心议题和日程一经确定,工会应提前通过有关渠道发布开会信息,将议题告知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

4.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预审: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方案、办法、情况报告等,必要时应提交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提前审议,修改完善后再提交职代会审议。

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有关职代会程序性事项,二是听取对有关议案的说明,三是分组讨论,统一职工代表思想,为召开正式会议做好准备。

预备会议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出席对象为全体正式代表。

1.行政工作报告等大会主要文件,须在预备会议前3—7天发给职工代表,让代表充分做好会议准备。

2、分团(组)讨论审议时间,可根据具体需要安排半天至一天时间,让代表把方案议透、意见提够、政策吃准,为正式会议表决打好基础。

3.如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表决事项,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5天以上的间隔时间,使代表有时间与选区内职工沟通,听取反映意见,也使党政领导有时间研究消化代表的意见建议。

4.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作修改、完善,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5.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提案应针对本单位当前生产、经营、改革和管理,以及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提出问题及解决办法。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办法或措施等内容。提提案应注意一事一提,一般情况下,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方能成立。

三、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听取各类主题报告,二是听取有关议案的修改、补充说明,三是依法表决(选举),四是形成决议。

正式会议一般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出席对象为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

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作出大会书面决议。

四、进行职代会质量评估

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发“职代会质量评估表”,职代会质量评估的内容可包括会议议程安排、报告质量、程序规范、表决形式、民主作风、会务工作等,职工代表可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进行评定,在职代会结束后收回、统计、分析、公告,并作为上级对下级职代会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主席团

职代会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职代会全体会议的组织领导。

1.主席团的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有生产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生产服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代表。

2.主席团产生程序:大会筹备组制定主席团组建方案,由各代表团(组)根据名额和结构要求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党政工团领导由筹备组协商提名);将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3.主席团的职责:

⑴主持大会: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⑵修改议案: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⑶草拟决议: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⑷处理问题: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其日常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

1.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和组建: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职代会职权发挥和落实为出发点。可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小组),也可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委员会(小组),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开展活动。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选,主要由各代表团根据名额和结构要求协商提名,其次,可由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若干名熟悉业务、有专业知识的非职工代表人选。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推荐名单,经筹备组协商、职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

2.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务:

⑴提前预审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议案、报告;

⑵同行政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或巡视检查活动;

⑶就职代会决议、决定、提案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⑷办理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有关议案、事项有建议权,但无决定权。

各单位根据上述职责,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三、联席会议

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适用于处理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职代会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代会主席团成员;

2工代表团(组)长;

⑶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

⑷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日常工作主要是:

1.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职工代表选举、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2.据职代会权限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3.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4.做好职代会提案的征集、审理、传递工作;

5.做好职工代表调整、撤换、增补等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

7.建立与代表和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收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咨询、申诉;

8.制订和实施职工代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9.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管好大会的各种材料和档案。

第六章 基本运作规则

1.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会议。一般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大会,年中的一次会议如没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可简化程序,用职代会报告会(厂情发布会)代替。

闭会期间,如遇涉及到职代会职权的重大问题,如企业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变更、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的评议等,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召开联席会议。

2.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因公出差到外省市无法参加会议者,可不计算在上述两项基数之内。

3.表决有关职代会运作的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方案,都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一、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1.职代会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关系

职代会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之间具有十分密切和内在的联系。①集体协商的工会方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②集体协商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达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集体协商谈判与职代会审议通过相结合,使职工权益的维护具有更加坚实的基础。同时,要逐步理顺职代会审议内容与集体合同包含内容的关系,凡纳入集体合同的内容,则原则上职代会不再单独审议。

2.集体协商的形式

公司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

各子、分公司(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梅山公司集体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梅山公司现行管理权限,签订各自的补充协议。

⑴定期协商:一般每年1—2次,可与职代会时间相衔接。常规性的内容可列入定期协商范围。

⑵临时约谈:突发性事件等其他需要及时协商解决的事项可列入其范围。

3.基本操作规则

⑴集体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梅山公司10名左右,子公司(中心)5—9名,子公司下属单位3—5名。企业方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工会方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⑵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各子、分公司(单位)如签订集体合同,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梅山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⑶一轮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涉及到年度指标的条款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的条款,于每年年初职代会期间进行修订。

⑷集体合同(草案)以及修订协议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各子、分公司(单位)集体合同(草案)以及修订协议,须报梅山公司和工会预审通过后,再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

⑸集体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后生效,并利用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⑹由双方首席代表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二、车间、班组民主管理

1.车间民主管理

⑴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车间民主管理小组。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⑵车间民主管理小组的组成结构:

车间民主管理小组由本车间厂级职工代表和班组民主管理员等组成。其中:班组长及车间领导干部占40%,一线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占60%。

3间民主管理小组的职责:

①讨论审议车间行政领导提出的生产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

②审议表决奖金分配方案、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以及关系到车间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③民主评议、监督车间领导。

④讨论行政对车间职工的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2.班组民主管理

班组民主管理,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日常工作由工会组长负责。

【篇2】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化工有限公司

第一章
绩效薪酬结构

第一条 员工年度收中工资和福利的比例应保持在80%:20%

第二条 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考核工资比例为50%:50%

第二章薪点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由人力资源部计发

考核工资由企业管理部组织考核,将考核系数提交人力资源部具体计算

第三条 薪点本身不代表员工收入,而是代表不同薪等薪级之间的相对差异,用于每年初薪酬预算、月度考核工资计算、年终资金计算

第三章工资计算

第四条 总额计算

1.预算年度薪酬总额由集团确定

预算年度薪酬总额不包括临时工薪酬

2.预算年度福利总额有集团确定

预算年度福利中不包括员工法定福利中个人承担部分

第五条 员工年度预算标准薪酬

员工年度标准薪酬=(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年度福利总额)÷员工薪点数之和×员工薪点数

第六条 员工月度标准薪酬

员工月度标准薪酬=员工年度标准薪酬÷12

第七条 员工月度基本工资

标准为300元

第八条 员工月度岗位工资

员工月度标准工资=员工月度标准薪酬×固定工资比例—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月度考核工资

1.先计算部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

能计算月度毛利的部门

部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部门月度毛利×提成比例×考核系数

不能计算毛利的部门

部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部门月度标准薪酬总额—(部门月度基本工资总额+部门月岗位工资总额))

2.部门月度浮动薪点值

部门月度考核薪点值=部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员工薪点数×员工考核系数)

3.员工月度考核工资

员工月度考核工资=部门月度考核薪点值×(员工薪点数×员工考核系数)

第十条 对于兼职或临时职位变动的工资计算

1.兼职

以工资高的职位为标准计算

2.临时职位变动

如果变动不超过1个月,则按原职位标准计发工资

职位变动超过1个月,则按新职位标准计发工资

第十一条 对于生产车间大修期间工资计算

大修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不变

考核工资按年初预算月度标准薪酬减去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加班工资

生产车间员工每月加加班工资标准为100元,其它部门员工加班工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金

第十三条 前提

公司计发奖金的前提是公司完成年度利润指标

第十四条 资金总额

奖金总额=(年度实际利润—年度预算利润)×?%(比例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员工奖金

员工奖金与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奖金年度末发放

第十六条 中央研究所的奖金

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其他员工一起享受的超额利润奖金,每年计发一次

二是新产品销售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福利

福利是保健因素,不与员工的出勤和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 员工法定福利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福利包括: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具体见相关制度

第六章总经理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用途

公司每年提出一定数额现金作为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重要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

第二十条 适用对象和标准

享受总经理奖励基金奖励的具体员工和具体数额由总经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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