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3篇
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3篇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集团公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集团公司《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3.定义警示训诫: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防止不廉洁及违规违纪问题继续演化的工作机制4.职责4.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警示训诫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4.2纪检监察室负责助理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应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谈话。4.3各基层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谈话。5.工作内容5.1警示训诫类型警示训诫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基本制度。5.1.1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提醒和告诫。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示提醒:a.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个人、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启动前,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得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c.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且性质一般、情节较轻,组织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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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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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诫勉督导制度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不廉洁行为和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指出其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督导:a.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b.职权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重大案件隐患的;c.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同一问题,虽然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但组织认为有必要对被反映人进行诫勉教育的;d.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偏差的。5.1.3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并强制、督促其纠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责令纠错:a.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或不予纪律处分的;b.对不能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c.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5.2警示训诫方式方法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并使用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5.2.1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告知书或者进行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5.2.2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5.2.3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5.3组织实施
授课:XXX
5.3.1实施主体a.对公司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持谈话,纪委书记参加。b.对公司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主管领导或纪委书记主持谈话。c.对各单位科级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支持谈话,纪委书记指定一名公司纪委委员参加。5.3.2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a.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信息纪检监察室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收集掌握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认真筛选和甄别需要警示训诫的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其它渠道发现和反映的问题。b.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和训诫类别纪检监察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提出警示训诫人员和训诫类别,并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警示提醒对象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查确定;诫勉督导对象由纪委或纪委书记审查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或党委书记确定。c.警示训诫的实施警示训诫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采用书面形式的,向警示训诫对象本人送达<警示提醒告知书>或<监察建议书>。采用谈话形式的,谈话前应向训诫对象发出告知,采取谈话方式的须有2人以上,谈话要做出书面记录,填写<警示训诫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交由训诫对象核实并签字确认。警示训诫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在一周内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承诺。d.跟踪回访纪检监察室要对警示训诫对象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其思想变化,工作改进情况,促其整改,并据实填写<警示训诫回访记录>。训诫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及时客观地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情况。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整改不到位,需要延期的,界面督导不超过是三个月,责令纠错不超过四个月。5.4警示训诫后训处理
篇二: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一般由局主要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局机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各分管局领导负责谈心谈话;一般职工由科室站负责人谈话。
第三条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向干部转达组织的关心和问候,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肯定工作成绩,反馈有关群众评价和社会议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征求干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谈心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但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找干部谈心谈话:
1、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出现偏差时。
2、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干部个人遇有重大变故事项时;在人事调整中,干部进入考察范围,但没有任用时。
3、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4、年终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干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时。5、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健康苗头时;有重要信访反映时。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活动,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基本满意两项之和不足三分之二时。7、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8、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第五条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个别谈心谈话等方式进行,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心谈话要求。第六条领导同志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把握好谈心谈话重点,因人而异开展谈心谈话。第七条谈心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在谈心谈话过程中主动、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个人想法,虚心接受被指出的缺点和不足,对需要作出书面说明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说明。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记录存查并按规定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领导和党组织汇报。
第九条对谈心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心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篇三: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1、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
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
民主生活会进行。3、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纪
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二、任职谈话1、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三、信访谈话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
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四、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2、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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