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集合3篇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3篇
【篇1】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
社会团体名称要求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2.明确行政区域,长春市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吉林省”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长春市或长春)。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5.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6.社会团体名称格式:
长春市+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一般是指“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或“联谊会”。)
例如:长春市茶叶协会
长春市(行政区划名称)+茶叶(业务范围概括词语)+协会(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
【篇2】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知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分立事项须经原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社会团体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合并事项须经并入方和接收方全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须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如明确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如明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终止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监事,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二)社团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与债务;处理社会团体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书。
五、社团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及《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3、清算报告书(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
5、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篇3】社会团体参加防疫事迹
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但人民团体不同于上述社会团体的概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群众团体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范围可大可小,没有严格的界限。所以,应将人民团体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更要区别于自发组织或者单位内部的群众团体。 在我国,“人民团体”应该是一个政治范畴的概念,人民团体的称谓具有较强的政治含义和历史渊源。《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人民团体就是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组成,设若干界别。”其中人民团体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个人民团体。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体会议参加单位共34个,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8个人民团体、13个界别和3种特邀人士。所以,严格地说,人民团体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团体,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 但如果将《划拨用地目录》中的“人民团体”严格界定为上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也是有失偏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中编办直接管理的是21个群众团体,具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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