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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查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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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查制度(7篇)

篇一: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自查定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注重统筹推进、有序组织,避免多头布置,提高效率。第五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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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组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三级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实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信息系统的维护,推进辖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自查工作的实施。

  医疗机构承担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办医主体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行业协会负责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自查的类型与范围第六条(自查类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包括由机构组织的日常自查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自查两种类型。机构组织的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不定期的依法执业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自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借助“上海市医疗机构自查上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查系统”)组织医疗机构在线自查上报,自查形式包括年度自查、许可后自查、专项自查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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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自查。原则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

  年组织医疗机构开展1次年度依法执业自查;

  (二)许可后自查。新执业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含

  院外执业点)应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备案证

  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许可后自查,完成许可后自查

  的医疗机构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自查;

  (三)专项自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制定的自查任务。原则上,

  除完成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专项

  自查任务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在年度自查任务之外,

  布置其他专项自查工作。

  第七条(自查范围)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范围如下:

  (一)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以及保障管理;

  (二)

  医务人员资质以及执业管理;

  (三)

  政府办医疗机构投资管理,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收益分配管理;

  (四)

  医疗质量安全以及患者知情同意管理;

  (五)

  医疗信息安全管理;

  (六)

  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临床用血管理;

  (七)

  处方、病历等医学文书的管理;

  (八)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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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

  (十)

  传染病疾等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

  疫苗预防接种、医疗废物、消毒隔离管理;

  (十一)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管理;

  (十二)医疗广告以及对外医疗信息公示管理;

  (十三)中医药服务管理;

  (十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十五)医疗服务行风管理;

  (十六)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管理;

  (十七)其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

  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要求。

  第三章自查工作的组织第八条(医疗机构自查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自查管理人员。第九条(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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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执业自查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以及良好的表达、协调、

  沟通能力;

  (三)熟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四)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担任医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人职务。

  第十条(工作职责)

  依法执业自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制度;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

  训;

  (三)

  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四)

  按时向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

  本机构的依法执业自查结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协调

  落实整改;

  (五)

  对本机构依法自查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六)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及业务交流活

  动,及时传达并协调落实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各项工作

  要求。

  第十一条(自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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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以及诊疗项目,结合上一年度依法执业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领域,明确年度自查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自查工作内容。各区可根据区域特点在全市统一的自查工作中增加本辖区的自查内容。

  第十二条(自查时间)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并下发年度自查计划。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自查系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前的线上、线下培训以及组织自查工作。第十三条(自查结果上报)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按期如实上报,医疗机构应对自查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整改落实)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留存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第十五条(追踪复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分析,追踪复查医疗机构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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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承诺制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自查系统”在年度自查过程中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同时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自查结果运用第十七条(结果公示)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结果分为“依法执业正常”“依法执业异常”两种情况,其中依法执业异常包括:未开展自查、未按时完成自查、自查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立即整改或未制定整改计划等未按规定开展依法执业自查的情形。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依法执业异常”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管理应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绩效考核、校验管理等挂钩,作为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监管运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应纳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依据本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适当降低抽检频次。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以及出现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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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提高下一年度的随机抽查的抽取比例。第二十条(专项检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

  的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第二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

  执业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二)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已着手实施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情形)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行政处罚:(一)未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二)自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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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的;(三)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或未

  制定整改计划的;(四)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

  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第二十三条(信用归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

  查结果归集入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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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院自查制度

  1.每天各个岗位都必须检查、核对当天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当天的各项工作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向各组负责人汇报。

  2.每周各部门要对本周的工作进行回顾性的检查和分析,提出不足和进一步的改进意见,涉及改变临床方案和实验室操作常规的措施,必须报请项目总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3.每月临床和实验室负责人组织互查对方的工作,统计各项质量指标,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每季度向项目总负责人汇报本季度的质控情况、质量指标及伦理原则贯彻情况。

  5.临床负责人负责检查阶段治疗效果与采用的诊疗方案,检查不同药物及同一药物不同批号对治疗效果的影响,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仪器的运转情况及质控工作,检查实验室的各项技术指标,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7.每年12月中心负责人进行总结、自查本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技术操作情况,实验室质控情况,数据资料管理情况等,分析、修订各项制度,如有必要,可对操作常规进行适当的修改。

  8.委员会定期审查中心工作是否符合生殖医学的伦理原则。

篇三: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xx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和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指示精神,提高医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医院内涵质量建设和确保医疗安全,对科室各项工作进行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制定了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方案与考核标准,健全完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职责,定期进行督查,并成立督查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主任为成员。严格按照流程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加强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通过各种学习形式,对科室成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三)健全了防范医疗事故纠纷,防范非医疗纠纷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四)在护士管理方面,能严格的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护士条例》,确保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业。(五)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任务要求,加强了对院感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隔离意识。

  二、切实加强护理安全质量教育(一)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为主动思想。(二)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护理工作水平。(三)加强护理“三基”的学习考核。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及理论知识,加强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四)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五)加强无菌操作规程的培训,加强无菌物品的管理。(六)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以及认真落实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三、具体的整改措施(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核心制度进行强化培训,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障方案考核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以医疗质量管理为核心,以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措施、规程为重点,抓好病历质量,基础医疗质量和医疗操作规范。并开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反复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利用晨会和平时业务学习时间进行法律知识讲课,并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二)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露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加强院内感染监管,认真落实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持续改进医院感染控制管理。

  (二)加强临床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保障合理用药。

  (三)加强病案监管。建立健全病例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加强运行病例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规范。参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书写病历。

  (四)建立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和处理机制,完善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各专项整治拖拉,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要追究责任。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按照安全工作“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从下到上一级保一级”的原则,层层落实,具体到人。做到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患者跌倒、褥疮等。能够运用对不良事件评价结果,改进相应的运用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制定及安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制定并落实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临床执业行为。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和护士评优评先相结合。建立完

  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实行日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四、根据上级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根据我院“关于不定期监督检查医疗文书书写及相关人员签字的通知”的精神,每周自我检查一次。对于医疗文书未及时完成,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完善医疗文书。

  XXX医院2021年X月X日

篇四: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疗机构自查制度(通用3篇)

  第一篇:医疗机构自查制度武陟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我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汇总如下:一、成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小组,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二、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三、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报告和处理。四、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管理规范1.药械科负责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2.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均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4.购进医疗器械时认真审查供货者资质,并索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5.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8.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9.我院从未购进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五、使用、维护、转让

  1.按照《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在使用医疗器械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2.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

  3.按照《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规定,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4.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

  5.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并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定期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有培训档案。

  6.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再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7.从未和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器械转让。

  8.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捐赠方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本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投入临床使用。六、存在问题:

  1、贮存条件不适宜;2、个别记录不规范。七、整改措施:1、我院近期整体搬迁,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将符合规定;2、规范医疗器械相关内容的各项记录。第二篇:医疗机构自查制度院长职责1、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行政及后勤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具体分管行政、人事、信息、财物、保卫、公费医疗、质控、设备等工作。2、领导制定医院改革方案、规划及各项工作计划。按期布置,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3、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工作。领导危重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白求恩、雷锋精神,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及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各种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负责全院人员的业务培养、技术考核,重视重点科室和专业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支过硬的“四有”人才的卫生技术队伍。

  6、加强对科研的领导,挖掘潜力,开拓进取,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7、领导检查教学、进修、干部培养、业务技术学习。8、组织医院搞好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协作工作,帮助提高技术水平。9、根据国家人事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医院各科室负责人的聘任、任免、以及职工的培养、调配、提升、奖惩权。10、加强对医院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审查后勤物资供应计划、医疗设备购置计划、财物收支及预算、决算等工作。抓好职工生活及福利。11、热情接待,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接收群众的批评和监督。12、定期向院党委、职代会汇报工作,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提出有关行政方面的提案,接收他们的监督。1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工作。

  14、因事外出时,必须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责。业务副院长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院感、保健等科室的工作。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培养一支“四有”新人的卫生技术队伍。3、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务人员职责、医护技术操作常规的执行,确保医护质量,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4、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情况,必要时领导危重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5、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及参与大型外伤、中毒及其它意外事故抢救工作。6、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高、中等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所担负的基层单位的业务。7、负责组织、检查门诊、急诊工作,以及急重病员的入院情况。8、领导医疗业务统计病案工作,负责领导全院医学科研工作。9、组织检查病员的转诊、会诊、疫情报告及地段有关工作和门诊卫生宣传教育。10、负责或完成院长临时分配的其他工作。

  后勤副院长职责1、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全院的基建、总务及营养食堂的工作。2、负责组织拟定医院各项后勤工作制度和计划,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督促总务部门保证医疗所需物资供应工作。4、负责督促基建科、总务科搞好基建、维修以及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5、负责督促总务科搞好住房分配及房屋管理工作。6、负责督促检查搞好全院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7、负责督促检查全院的环境美化和清洁卫生工作。8、负责院长临时交给的其他工作。院办公室主任职责1、主要负责办公室系统日常行政工作。2、在院长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按照:“参与政务、掌握事务、搞好服务”的总要求,认真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3、组织、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件的草拟。5、负责领导行政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等工作,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科学保管档案。

  7、负责全院宣传事宜,包括科室牌的设计、全院宣传栏的更换及其他纸质宣传品的设计和制作,负责医院全面形象管理。及时编写院内简报及各类通讯文章,投稿建设公司,宣传医院动态,增加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8、负责安排好打字、外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投诉意见的收集整理、保密等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

  9、负责院长特派员、院总值班工作的安排,定时将情况汇总,报院领导。

  10、负责外地参观,交流学习等一切来人来访的接待工作。11、加强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为临床服务,听取意见,改进办公室的工作,并为领导做好参谋助手。12、负责医院领导交办的所有临时、突发的工作。行政秘书职责1、负责全院(包括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请示报告、汇报材料、大事记,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2、负责做好各种会议:院长办公室、职工大会、表彰大会,以及院长临时召集会议的通知、签到、记录等工作。3、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参观以及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4、认真做好院总值班的排班、检查值班记录,以及夜班费的领取发放工作。5、认真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7、积极完成院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临时交办的工作。

  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

  1、档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积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4、档案工作人员对所保管的档案,应负责保护其安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温、湿度的记录和控制,及时修补破损档案,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对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如有破损,应积极整补或复制,重要案卷做出特定标记,重点保管。对档案室设备,应经常仔细检查,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

  5、定期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按照档案保管期和市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适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按规定销毁不需保存的档案材料。科室立卷的档案在验收合格后,由档案人员负责催收,及时移送到单位档案室集中存放管理。做好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宣传,指导兼职档案人员开展工作。

  6、建立系统的档案借阅制度,切实有效地办理档案的出借、阅览和组织利用。本单位职工调阅业务案卷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人员提供相关档案卷宗在档案室阅览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如需借出,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后借阅,七日内归还;外单位借调本单位案卷,需持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放可在档案室内借阅。

  7、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微机建档和调档,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努力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索引,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尽快实现档案管理工作升级。

  8、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工作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得无故旷工。同时注意卫生、整洁,严禁室内吸烟,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非档案室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不得在档案室逗留、闲谈。

  9、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年度档案工作意见,并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负责做好业务协调工作,及时组织、贯彻上级和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经常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请示。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文印室工作人员职责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积极完成本部门工作。2、负责医院工作计划、总结、公文和各种文件材料的打字、复印工作。3、熟练掌握打印技术,做到布局合理、文字清晰、避免差错、确保质量。4、保守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5、妥善使用,保管好本部门的打印用品,做到节约、减少浪费。6、做好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7、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收发工作人员职责1、严格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做到服务态度好。2、认真做好报刊、杂志的收订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收订任务。

  3、认真做好各种文件、信件、报刊、杂志的登记、分类、收发工作,做到传递及时、安全,准确率100%;对急件应在30分钟内送到收件人手上。

  4、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部门成员一起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根据人员编制,做好本院人才预测及人员结构比例,负责员工录用、引进及相关统计等项工作。

  3、掌握员工的政治思想情况及业务、政策水平;做好专业人才的考察、引进、培养、使用、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4、负责员工管理培训工作,制定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员工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接待安置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员工招收工作,并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岗前培训。

  6、负责医院的薪酬管理工作,设计制定适合医院发展的薪资分配制度,探讨分配制度改革。

  7、按照医院严格管理责任制的模式,组织好医院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8、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退(离)休、退职等工作,并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9、管理全院职工的社保福利和困难补助工作。10、做好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工作。11、负责部门内部建设,包括部门人员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基础性工作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素质。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篇: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篇五: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执业自查工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第六条

  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二章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

  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九条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

  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第十条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

  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本机构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活动;

  (四)对本机构各部门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六)制止、纠正、报告本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机构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八)编制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定期公开依

  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九)对本机构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

  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第十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一条医疗机构应主动收集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标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二条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五)医疗质量管理;(六)传染病防治;(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九)精神卫生服务;(十)中医药服务;(十一)医疗文书管理;(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

  执业自查内容。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

  自查。

  第十三条

  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

  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

  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

  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适当调整医

  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频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对所管

  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定期

  指导。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依法执业隐患的,应立即整改,

  坚决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应立即整改,并将整

  改报告留存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部门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督促落

  实,做好整改报告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立即报告

  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应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

  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依法

  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一)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建立情况;

  (二)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接受依法执业培训情况;

  (三)本机构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四)本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

  (五)年度接受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六)依法执业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改进情况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情况。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对照依

  法执业自查要求,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应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九条

  公示内容包括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各科室自查情况、奖惩情况等。公示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应建立依法执业奖惩机制。对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第二十条

篇六: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由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4.公卫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2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院领导小组。6.院领导小组组织院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奖励。3.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医院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2)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3)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4)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分管院长及公卫科责任人年终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5)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门诊日志管理制度

  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是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门诊日志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为规范医务人员的门诊日志登记,特制定本制度。

  1.对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不得漏登。

  2.登记项目齐全,至少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家庭住址、病名(诊断)、初诊或复诊等九个基本项目。

  3.填写内容规范、准确、字迹清楚。不能有缺项、填写大地址、症状代替病名等现象。

  5.首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确诊、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填写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卫科报告,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

  6.门诊日志上已上报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

  7.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的门诊日志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按《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对迟报、漏报、瞒报传染病及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病历管理制度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质控办人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化验登记管理制度2.设立以下登记本:

  血常规、大小便、输血、淋病、结核、免疫、生化等检验结果登记本。各种贵重仪器每日运行情况记录本。化验单发送登记本及特殊标本收集登记本。3.科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及时登记,结果准确、清楚、完整。4.违反上述规定者,从重处罚。放射登记管理制度⒈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像检查,应事先预约。⒉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等观察湿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⒊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⒋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⒌X线片和录盘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片和录盘都应由放射科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质控科批准外,应按一定手续,以保证归还。

  ⒍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统一安排休假。

  ⒏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机制。

  一、应急机制建立原则

  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管理,保证快速反应;完善监测体系,提高应急能力,改善基础条件,保障持续运行。

  二、应急队伍的建立

  (一)由县政府组织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二)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县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主要负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人员培训及相关卫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组成人员包含流行病防治人员、消毒人员、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环境卫生监督人员、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放射防护人员、临床治疗人员、临床检验人员、理化微生物检验人员等有关专业人员及司机、财务等后勤人员。

  (三)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

  三、应急技术、物资、信息和经费保证

  (一)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能够及时、准确地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作出预测、预警和预报。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下一级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使之能够有效地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做好如下物资、场所的准备工作:

  1.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2.实验室设备。包含常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所需仪器设备、采样和实验器材、培养基、诊断试剂、标准品等;

  3.现场设备。包含个体防护装备、现场便携式检测仪器、现场处理设备、消毒杀虫器材;

  4.药品。包含消毒药品、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预防性药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等;

  5.其它后勤支持用品;

  6.专门治疗场所。(四)由县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做好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及时收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信息,并做好汇总、统计、分析和反馈工作。(五)各级政府要安排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应急队伍办公经费、物资经费和人员补助落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一)报告范围1.重大传染病疫情,包含:(1)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疫情;(2)动物间鼠病、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疫情;(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疫情;(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疫情;(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含:(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或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中毒事件;(2)短期内发生职业中毒死亡病例的案件;(3)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它有毒化学品引起危害严重的急性中毒事件;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事件;(5)医源性感染暴发事件;(6)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7)造成危害健康的水污染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8)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9)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二)报告内容事件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及时间,主要病症,发病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波及人群及潜在危险因素,发病可能的原因,采取的处理措施、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三)报告程序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发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当事单位,均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2.初步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应做好记录工作,经核实后,立即通过疫情网络系统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进程报告:根据现场调查和采取措施情况,及时做出进程报告;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按上级要求,增加进程报告频次。4.结案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案报告。

  五、应急处理程序(二)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

  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初步抽查、提出假设1.核实情况:对事件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

  史、接触史、进餐史、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2.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等发生的

  因素,并采样送检。3.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四)采取控制措施1.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必须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

  消除致病、中毒、污染等各种因素的措施。2.对特大及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针对性地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污染物消除

  工作。4.怀疑为传染病时,应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

  和与病人密切接触者严密观察;对易患人群进行预防服药、接种,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五)深入调查,验证假设

  2.开展事件发生地区自然、社会等情况的调查。3.开展实验验证假设。4.开展事件发生因素和特征的补充调查。(六)应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的工作进展情况。(七)无继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施。(八)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事件处理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写出业务总结和处理报告。1.报告记录;2.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材料及成员单位名单;3.调查处理方案;4.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5.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6.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化验与放射阳性结果反馈制度1.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和首次发现者负责制。2.化验室与放射科医生对发现的传染病阳性结果,于检出阳性结果当日填写《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并及时呈送送检医生处,送检医生签字确认,化验室与放射科应妥善保存《传染病阳性反馈单》,以备查。3.接诊的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公卫科传染病管理人员。

  4.公卫科医生根据《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单》,对医生没有报告的病例督促诊治医生填写报告卡,杜绝漏报。

  13

篇七:医疗机构自查制度

  医保工作自查制度为了更好地落实和督促医保政策的宣传更好地组织学习和执行医保政策规定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每一个月自查制度

  医保工作自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督促医保政策的宣传,更好地组织学习和执行医保政策规定,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每一个月自查制度。自查由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月不定时抽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一、医保管理制度和医保管理细则执行情况。二、医保政策学习、宣传情况。三、医保IC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有无违规用卡。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药品价格公示情况,群众满意度调查。五、门诊管理:门诊日志、处方、病历及大处方检查、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六、医保规定费用及时结算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滨南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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