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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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大学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性和严肃性,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各项工作,进一步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是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在全校范围内实施的,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一)章程是指对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定是指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三)办法是指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四)细则是指政职能部门对某项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第四条 具有管理服务职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政、
教学、科研、医疗及学校直属教辅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政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由报请部门提交草案。政办公室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提请政办公室备案,由政办公室协调,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
(一)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明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二)应当切实保障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交该规章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师生的意见材料。
(三)应当符合学校章程和改与发展总体目标。
(四)应当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六)应当明确执行日期。
(七)应当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视为长期有效;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 2 年。有效期
满的,规章制度自动失效。
第八条 规章制度标题应简洁明了。根据规章制度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以自然段分列,项的序号是以括号中文数字“(一)”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第九条 凡涉及到学校全体教职工基本权益的规章制度,经委同意,由政办公室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团会议讨论审查,报学校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根据部门所报规章制度的、政、群属性,由政办公室提请校内各专业委员会和校内外有关专家专题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委常委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正式颁布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委书记或校长签署,并由政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后,每 5 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制度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十三条 对已有的各类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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