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精选范文3篇)
警务,读音为jǐng wù,汉语词语,意思指有关警察方面的事务,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 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
警务站工作实习报告一、实习目的;1.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2.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当一名职业警察的过程。3.本次实习对我完成自我成长和实习报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二、实习时间: 三、实习地点: 四、实习单位: 警务站五、实习主要内容:1,实践所学习的相关理论知识。2,熟悉相关警务工作3,积累基层工作经验。4,接触群众,深入群众。对治安管理专业的学习,给我们却增添了不少的知识累积,但现实告诉我们,这是远远不够的。一纸毕业证并不代表多少学业成绩,仅仅是在茫茫学海里的一粒而已。我们还有太多太多需要学习的东西。我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做铺垫,更没有足够的实战经验。警务站的实习最终还是坚持的走完了整个过程。回望整个过程,我收获了很多,学到了很多。这是一段充满艰辛和收获的经历,这是一段充满幸福和快乐的旅程,这是一段充满挫折与反思的人生,这是一件我们一生用心珍藏的礼物。六,实习地的基本情况和我的日常工作:
我在 警务站实习,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站承担“治安巡逻,接警出警,服务群众,动态掌控,法制宣传,备勤处突,消防管理,基层基础”八项职责,重点做好社会的“治安巡控,接警出警,应急处突”工作。我站每日安排警力对辖区企事业单位,门面,建筑工地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安全防范,常住人口,危爆物品等进行滚动检查,清查。每日安排警力在街面巡逻,根据重点查差重点的指示,对进入辖区的可疑车辆和人员进行盘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快速处置。同时,我站推进群众工作,确保重点群体稳定,了解重点群体的思想状况和动态情况,开展政策宣传和帮扶,确保重点群体的稳定。每日的工作量虽然多,但是丰富虽然累,但很充实。觉得此工作是很荣誉的而且伟大的工作。经过我们的努力,警务站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为群众服务的暖心站。七、实习总结和体会;实习工作的总结:回想起自己刚来 警务站的时刻,仿佛就在昨天。由对公安工作的一窍不通发展到现在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领导的带头模范作用感染了我,同事的爱岗敬业精神鼓舞了我,使我认识到作为新的警务工作人员是值得骄傲的,因为我们是打击犯罪的利剑,我们是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力量,我们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作为一个实习生,只有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才能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学习上刻苦认真,才能切实的帮助百姓解决困难,才能有力的打击违法犯罪,否则任何的想法和行为只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在工作中,百姓就是我们的父母,社会稳定就是我们的目标。一个甜美的微笑可以给百姓带来一天美好的心情,一句轻声的问候消除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每日由社会安宁而得到的快乐是无法形容的。真正的警民亲如一家,大家是一家人,给百姓留下好的印象,给祖国的和平与统一献出一份力量。在这里,我自己同事们一起工作的同时,心里也得到了甜蜜的滋润,每次收到一次艰巨的任务时的坚决与勇敢,使我想到了英雄的气概。警务站工作的经验真让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和骄傲。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比以前学到的更精彩、更丰富。但同时也让我感到自己以前学习的不够认真等一些问题,这次实习使我加深了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了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了独立从事公安工作的能力,坚定了我从事公安工作的理念。总之,我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认真总结,为将自己塑造成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民警察而不懈努力。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这次在警务站实习,我觉得自己还存在问题。在业务上,对理论知识掌握不扎实,导致自己在办业务时不熟练。不够认真细心,自己还需要反省。
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
第2篇: 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析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意见》对各省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组织领导、督察方式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随后,各省(市)司法厅、监狱局相继出台了《XX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办法》或《XX省监狱机关警务督察办法》等,为监狱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依据。经过近十年的实践,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得到了发展,警务督察部门为促进监狱干警依法履职,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看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相对于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这些困难和问题显而易见。
一、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警务督察工作立法滞后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作为国家性法规,于1997年6月20日经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又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于2001年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法律地位有了充分的保障,《实施办法》的出台使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作为同样行使专政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有着较为庞大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强制戒毒警察队伍,警务督察工作至今没有一部法规或规章进行规范和支撑,可以说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状态。《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内容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仅有指导意义,无约束作用,严格意义上讲,不是部门规章,仅仅是一份部发文件,无论是位阶,还是在效力上,远低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二)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
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相对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而言,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警务督察条款简单地作了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力度、深度,更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各省省情、警情、狱情的差异,地方性的警务督察制度也是各取所需,各俱特色,在全国来说,警务督察工作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
(三)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警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是难以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的。就拿监狱工作来说,监管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押犯爆满、设施落后、警力不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困难,只有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干警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地确保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警务督察干警作为“管警察的警察”,既要具备基层工作经验,又要具备相关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笔者认为,当前警务督察队伍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单位警务督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人员配备不齐;二是对警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培训跟不上,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的警务督察培训资料;三是警务督察技术装备不统一、不规范。
(四)警务督察工作领导重视不够
警务督察机构曾经归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后又划归政治部门管理。无论划归哪个部门管,其实质也就是本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根本职能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长期以来,无论是部分领导,还是部分干警,都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对警务督察工作带有一定偏见,总认为警务督察就是挑刺揭短。有的领导认为警务督察机构是“二线”部门,不重视警务督察队的建设,甚至可能会把一些年龄偏大、能力偏弱的干警调到警务督察队。有的领导碍于情面,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干警的主体责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明明发现的一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反而事后依赖于警务督察部门去监督、去处理,这样就把矛盾集中到了警务督察人员身上。若一个单位长期无监狱领导挂帅督察,让警务督察部门去监督同级、孤军作战、力不从心,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立法进程。司法部作为管理全国监狱强制戒毒系统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顶层作用,加快监狱立法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修改完善《监狱法》,把监狱机关警务督察列入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內容,为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二是参照公安机关的立法模式,制定《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条例》提请国务院讨论通过后,司法部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事实证明,监狱工作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以《监狱法》为例,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至今已21年了,《监狱法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司法部作为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顶层作用,做好监狱立法体系的规划和研究,加快监狱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
(二)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
监狱机关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一个庞大系统,按照《监狱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数十年的建警育警、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中,已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和理论经验,建议把全国各监狱警务督察工作中的一些好制度、好措施、好办法进行总结提炼和修改完善,即使在目前不能上升为法规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名称可以是《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办法》或《监狱强制戒毒机关警务督察办法》等,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职责权限、督察范围和方式、督察结果的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增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坚持督察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场纠正与防范堵漏相结合,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监督、查纠、服务、保护”功能,真正做到依法依规督察、从严从实督察、科学文明督察。
(三)抓好日常管理,强化队伍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管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干警执法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检察机关和社会媒体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警务督察机构的内部监督功能和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要提升警务督察人员的能力素质。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挑选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至少有3年以上一线管理经验或从事过多种岗位,具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生产安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干警,同时应加强警务督察业务技能的培训;警务督察人员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以过硬的作风去影响他人;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督察效率。
其次,要抓好干警的内部管理教育。警务督察行使的是监督职责,而非管理职责,更不是大包大揽、包治百病。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干警的素质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干警自律意识不强,自律习惯较差,消极对待督察。打铁要靠本身硬,内部监督严一点,外部监督带来的风险可能就会少一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本部门干警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为警务督察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完善督察奖惩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干警考核激励制度,把警务督察结果同各单位及干警的日常考核奖惩、评先评优、晋升职级等切实挂起钩来,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完善职能体系,落实领导责任。
上级监督下级较远,同级监督同级较难,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监狱警务督察队作为政治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要发挥好警务督察的作用,领导带头至关重要。
首先,完善警务督察机构及职能体系。《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部设督察长,由一名副部职领导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督察长、副督察长进行了明确。作为县处级的监狱机关为什么不可以设立督察长、副督察长呢?《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笔者认为,在监狱警务督察机构设置中明确监狱主要领导为督察长、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督察长并无不妥,与公务员编制管理并不矛盾,这只不过是一种工作职责分工而也。笔者认为,监狱设置督察长、副督察长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警务督察队同级监督难的问题。
其次,完善领导督察责任制。明确督察长每月日常督察、夜查不少于1次,副督察长每月日常督察、夜查不少于2次,在落实上级重大任务时必须带队进行专项督察或联合督察,把领导的督察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目标绩效考核。
(五)完善技术装备,开展远程督察。
随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加快,督察手段已从单一的现场督察延伸到远程视频督察。远程视频具有客观真实、灵活运用、便于取证等特点,是现场督察手段不可替代的。监狱主管部门要把警务督察视频建设纳入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增加督察装备投入。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利用远程监控视频,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理,以科技管警促素质强警,全力确保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
第3篇: 警务站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警务督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游志钢
作者机构:福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福建福州350001
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ISSN:1674-4853
年:2012
卷:026
期:001
页码:62-64
页数:3
中图分类:D630.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督察;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摘要:当前警务督察部门因基层督察警力不足,还存在一些执法监督内容难以落到实处、内部执法力量未能形成合力、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察不到位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挖掘内部资源、抓住关键节点督察、落实督察责任三方面入手,规范警务督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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