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7篇
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7篇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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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程序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3.2缩写无3.3分类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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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主动回避。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5.2基本规定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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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关于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范文3篇)
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3篇【篇一】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密级:NBQ/SX质量责任追责制度电力事业部发布前言本制度为规范仪表公司品质绩效管理而制定。本制度为xx年度修订。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提出。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负责起草。本制度由三星电气运营管理部负责归口。本制度由乐井卫并校对、OA发放。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林晓燕、代继军、乐井卫本制度审核人:宋保明、陶自陆本制度批准人:李维晴质量责任追责制度1目的与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一般质量工作、质量目标指标的考核以及质量事故的传递、分级、处理和考核以及质量争议处理等要求。本制度适用于仪表公司所有部门。2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序质量损失的批量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2.1重大质量事故:
2.2一般质量事故:分为I类、II类、III类质量事故。2.2.1I类质量事故
22.1.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2.1.2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在20000件(配电20件)以上或总装数量在10000只(配电10台,变压器同一型号同类问题5台)以上。
2.2.1.3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现爆炸、起火、造成伤亡事湾故或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巨大(在2万元以上)。
2.2.1.4在国家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2.2.1.5其它被集团、公司公认的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质量事故。2.2.1.6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造成事故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2.2.1.7因质量问题被吊销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荣誉证书。2.2.1.8由于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2.2.2II类质量事故
2.2.2.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2.2.2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数量在5000件(配电10件)以上或总装数量在2000台(配电5台)以上。
2.2.2.3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100台(配电20台)以上维修。2.2.2.4在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2.2.2.5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2.2.6因质量问题被相关单位责令整顿。2.2.3III类质量事故
2.2.3.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2.2.3.2一次性出现零部件问题数量在1000件(配电3件)以上或总装数量500台以上(配电2台)。
2.2.3.3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50只(配电5台)以上维修。2.2.3.4在体系审核、监造、认证中因部门责任造成终止或造成恶劣影响。3质量管理职责3.1质量责任
3.1.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质量责任人
3.1.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本部门的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3.1.3各部门之间、上下工序之间均严格体现为内部“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契约关系,任何”供方“都应积极主动为其”顾客“提供必须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并因未能达成既定”顾客“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3.1.4任何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外部市场质量损失负责。
3.1.4.1品质管理部代表顾客对品质进行监控;
3.1.4.2研发中心应对产品设计能否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要求负责;
3.1.4.3制造中心应对产品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一致性及设计更改正确性负责;3.1.4.5任何部门都具有积极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各部门也必须对因其质量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义务造成的质量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3.2质量责任落实
3.2.1任何质量责任都可通过经理手段来落实,责任部门应承担因本部门责任
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受到额外的处罚。
3.2.2任何部门有权追究直接上游环节(内部或外部供方)质量责任,包括要求整改、退换货、赔偿经济损失和予以额外处罚。
3.2.3责任主体明确时,可直接追究责任部门、责任人甚至供应商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时可按照“成品及零部件谁生产谁负责”、“外协外购件、原材料谁采购谁负责”、“新产品谁开发谁负责”、“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判定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可进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环节的质量责任,与供应商相关的质量问题采购有连带责任。4质量事故判定与考核4.1质量事故级别判定准则
4.1.1质量事故实行单单问责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虚报、瞒报。4.1.2满足第2章定义级别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判定为该类级别。4.1.3质量事故同时满足几个事故判定标准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4.2调查及处理流程
4.2.2外销市场质量损失处理流程
4.2.4质量信息传递(老OA系统填写)
4.2.4.1质量信息的填写: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质量信息由品管部填写;外部质量信息由销售公司承担技术服务职能的部门填写。
4.2.4.2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传递给总工(或品管部)处理(除重大质量信息外,其余由品管部、负责处理)。品管部认为需总工处理的及时传递。4.2.4.3责任部门(人)原因分析,提出采取措施并承诺完成时间提交总工(或品管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将质量信息传递给验证
部门。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转总工(或品管部)确认后归档。效果验证:外部信息由技术服务部执行,内部信息由品管部执行。4.3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3.1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
品质管理部负责对质量事故、涉及公司内跨部门质量事故、外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单纯品质事件由运营与人力资源部判定。4.3.2质量事故处理及考核处理
4.3.2.1品质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制定整个公司质量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并分析达标情况。
4.3.2.2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公司质量指标要求,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周期报品质管理部。
4.3.2.3质量指标统计人员应对统计结果及准时报送负责,若有不实、虚报、延误,经核实后,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200元,由品质管理部执行。4.3.2.4对于质量指标未达标,品质管理部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后应进行客观实际的原因分析并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若有发现未按要求反馈及对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无落实现象,每发现一次对质量指标责任人处罚100元~300元。4.3.3调查及处理涉及内容,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2)3)4)
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
5)6)7)
事故损失及涉及范围。
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4.3.2外部质量损失
4.3.2.1技术服务部根据办事处反馈的质量问题和为解决、平息此次质量问题,确保市场不丢失而实际花费的一切费用明细表(附原始票据)进行核实(包括所退产品返工、报废等费用,退回公司返工同内部损失计算)。
4.3.2.2办事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将费用明细表在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落实后30天内传递给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核实无误后,将实际损失填写在《质量信息单》上。特殊情况无法在30天内上报的,需说明延迟理由,报服务部经理批准后免于考核。技术服务部核实时发现数据有误,退回办事处重新纠正上报。4.3.2.3技术服务部将损失费用核实后汇总,负责人审批后传递给品管部,不管金额大小,须附费用明细表。品管部可要求服务部提供原始票据。若办事处无法在30天内完整上报实际损失的,剩余的损失一律由办事处承担,特殊情况剩余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后决定承担方式。4.3.2.4品管部根据技术服务部提供的实际损失,十五天内确定负主、次责任部门(分厂)传递给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在三天内对责任部门(分厂)、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4.3.3内部质量损失
【篇二】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一、严格任职回避
(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
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回避
(1)员工业务回避。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回避程序
(1)任职回避程序。员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我司法律合规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上报;我司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我司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2)业务回避程序。员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员工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四、抓好工作落实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我司各分支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监管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2022年XX月XX日
【篇三】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3.2缩写无3.3分类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5.2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篇三: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履职回避管理制度
类别:一级管理制度发布时间:9月10日编码:RLZY-08-06
目录
制定目的..................................................................2适用范围..................................................................2规范事项..................................................................2
一、总则..............................................................2二、任职回避..........................................................3三、轮岗管理..........................................................4四、业务回避..........................................................5五、监督检查..........................................................5考核条款..................................................................6附则......................................................................6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
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全体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总公司及境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规范事项
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全体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与总公司及境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三)本制度所称关键人员是指对本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包括:1.总公司: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内设一级部门级管理人员;2.分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3.中心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4.支公司:支公司经理。(四)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五)本制度所称普通人员是指除关键人员外的其他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六)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七)本制度所称重点业务包括渠道开拓、团体对公业务、对外采购等业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对重点业务范围及时进行调整。二、任职回避(一)关键人员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同一单位”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二)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三)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应当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四)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填写《员工亲属关系申报表》,如实申报本人成长地及亲属关系等信息,其中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当日填写。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及时更新《员工亲属关系摸排表》。
(五)任职回避应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任免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六)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1.人事管理权限属于总公司的,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
2.人事管理权限属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人力负责,报分公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并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备案。分公司未设党组织的,由分公司高管层批准。
三、轮岗管理(一)关键人员和其他经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重要岗位人员,应实行轮岗,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二)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三)总公司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分公司班子成员的轮岗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分支机构其他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由所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备案。(四)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履职回避相关
要求。(五)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实行轮岗的,
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1.人事管理权限属于总公司的,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报总公
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2.人事管理权限属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人力负责,报分公司高管层、
党组织批准,并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备案。分公司未设党组织的,由分公司高管层批准。
四、业务回避(一)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二)各级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利用其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办理重点业务或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三)董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四)本人主动提出业务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五、监督检查(一)员工向公司申报的亲属关系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
存在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况。(二)员工故意隐瞒亲属关系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三)员工因违反履职回避相关规定导致公司遭受监管措施、处罚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采取降(免)职、调岗调薪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四)对任何不符合履职回避相关要求的行为,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核实处理。考核条款
(一)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行政管理制度》甲类执行;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不予行政考核。
(二)出现制度已明确考核条款外的其他违制行为,参照《行政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考核。附则
(一)各级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通报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审计监察中心,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二)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总公司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三)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
(四)解释权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五)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9月10日
篇四: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第十一条凡在企业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监察审计出国审批案件查处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要求,为保证员工公正履行职责,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系指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工作及已经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待岗、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本规定所指“亲属”是指与员工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拟制亲属关系,包括义父母、干儿女、盟兄弟姊妹等。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企业员工中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
工作的;(四)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七条新任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
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本企业无法解决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协调解决。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在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中担任部门副职以上职务的员工,在本级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投标和企业资产承包、租赁、转让中,不得指定客户(包括供货商、销售商、承包商和资产租赁方、资产受让方)。不得越级违规干预下级企业的上述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工程招标、物资比价采购、产品竞价销售和企业资产承包、租赁、转让中,如员工亲属或本人所介绍的客户参与投标,本人必须实行回避,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且不得向评标人员和机构打招呼、施加影响。
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和以企业的名义为亲友谋利牵线搭桥、提供方便和好处。从事采购、产品销售的员工不得与其亲属以及亲属参股所办企业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公务回避范围。
第十一条凡在企业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监察、审计、出国审批、案件查处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职务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可直接做出回避决定。(三)员工根据决定进行回避。需要任职回避的,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员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监察部门对本级企业员工、各类评标小组成员以及本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各级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厂(司)务公开等形式,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罚:(一)按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的业绩薪金和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中共党员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其违纪行为和党内规定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三)对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党组织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所属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五: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3.2缩写无3.3分类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主动回避。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5.2基本规定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篇六: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公司员工从业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队伍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第二章从业与任职回避第三条与公司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从业回避,不得招录到公司工作: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第四条公司在招录新员工时,应要求被招录人说明与公司员工有无上述亲属关系,如隐瞒事实被招录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员工进入公司后形成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以下任职回避:(一)双方不得同在公司总部或同一子公司工作;(二)一方在公司总部或子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或财务等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另一方不得在子公司或同一子公司下属的控股投资企业担任同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三)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经协商提出岗位调整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三)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调整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岗位调整。岗位调整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由于个人原因,两次调整不成的,解聘岗位,办理待岗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原则上由较低职务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八条公司员工在业务活动中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时,本人应将情况向用人单位报告,申请公务回避。无法回避时,须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录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级别调整、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发展党员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本人和第三条所列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十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从事下列活动:(一)为其提供场地、设备、材料及其他生产资料;(二)为其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货款担保等;
(三)授意公司投资企业向其批售物资和产品;(四)将公司资产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经营;(五)为其在公司投资企业承揽工程;(六)在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中,为其提供便利;(七)在公司投资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八)为其提供公司内部信息等。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本规定印发三个月内,凡存在上述回避关系的,公司员工应向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今后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建立公司和子公司从业、任职及公务回避报告制度。公司和子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每年向公司报告本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从业和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
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督促员工公正履职,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行内部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履职回避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和所属机构应加强监督。2.突出重点。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本行内部控制具有影响力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以及员工从事重点业务工作的业务回避。3.强制回避。各机构需掌握本机构履职回避关系,并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妥善进行业务回避。凡是存在应回避情形的人员,皆应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4.加强教育。各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履职回避实施计划。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条人员范围。实行履职回避人员分为“关键人员”
1
和“普通员工”两类。普通员工包括是与本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关键人员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包括:非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外部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条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叔伯姑舅姨。
第七条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三章任职回避第八条关键人员任职回避。1.本人不得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机构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2.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部门或机构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3.本人与亲属不得同时在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
2
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第九条监管人员任职回避。本行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
构工作的,各部门或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第四章业务回避第十条普通员工业务回避。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权为亲属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有损本行利益,诸如资金、场地、设备等便利和优惠条件等。如机构高管或信贷人员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民间融资机构的,应对相关人员采取调岗措施。第十一条“重点业务”内容主要包括,监察、审计、授信、财务、招聘、调薪、考核、人事任免、奖惩等工作,涉及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且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工作的运行。主要体现在:1.召开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与讨论但属于被讨论任免、奖惩的对象的亲属应回避;2.凡在招聘、任免、选拔、考核、调薪、异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审核审批人应主动回避;3.对员工考核、调薪、晋升时,相关员工不得利用权力
3
之便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核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外,还应按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向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第五章回避程序第十三条本行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列举“对象范围”和“亲属范围”如实填报商业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时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涉及“亲属范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上报。第十四条任职回避程序1.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是否符合回避情形,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建议,报总行党委审议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对回避对象进行调整。2.其他人员任职回避。由所在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或回避建议,总行人力资源部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提出回避审核意见,报总行分管人事行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机构、总行人力资源部书面报
4
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十六条业务回避程序。员工办理重点业务时,员工本人应向所在机构主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做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由所在机构负责人直接做出回避决定,下达业务回避通知书(详见附件2)。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六章回避惩戒及其他第十七条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人力资源将按季度排查各机构履职回避关系上报情况及业务回避情况,纳入员工行为排查工作范畴,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并维护机构所属人员履职回避关系信息。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本行员工失职行为问责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八条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执行回避的,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第十九条因履职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需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将对员工做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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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商业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
所在部门/机构:(盖章)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姓名称谓
所属机构及职务
入行时间
行内亲属关系情况
性别身份证号
所属机构及职务
亲属回避状况
6
本人保证已如实填写所有应填写的亲属关系,如有遗漏或虚假,一切后果本人本人自负。承诺
签字:
年
月日
注:1.本表以员工为统计对象,以个人为统计主体进行统计。例如亲属双方在同一个网点的,两个均进行统计,亲属关系可以重复;2.“称谓”应填写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姑姑、舅舅等;3.“亲属回避状况”填写已回避或未回避;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机构留存,一份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件2
业务回避通知书(模板)
:
因
业务属本行重点业务,该业务涉
及你的亲属关系,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业务调查、讨论、
审核、决定过程。
特此通知。
XX分行/支行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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