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法律法规7篇
篇一: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社区工作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作者:
刘晓梅
丛书名:
现代社区管理丛书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ISBN:711116213上架时间:2005-4-2出版日期:2005年3月
开本:32页码:303版次:1-1目录
序
上编
社区工作常用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下编
社区工作参考案例选编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典型案例
1全国首例“二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
2分割千万财产离婚案
一审判决女方一无所有
3家庭共有与拆迁补偿
4离婚了,怎样分割房改房?
5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婚姻有效吗?
6生父死后子女由谁抚养?
7一场因遗赠引发的家庭风波
8张某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案
9一起重婚、遗弃的自诉案件
10父母离异后成年子女上大学费用由谁承担?
11夫妻一方受遗赠财产,是否属于“私房钱”?
12非法同居者能否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
13这笔保险金能否继承?
1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利孩子健康成长
15两母争一子
谁有监护权
16房屋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二、维护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17.老俩口拌嘴吵架,互不扶养合法吗?
18儿女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案
19儿子不孝,擅自侵占母亲名下房屋被判无效
20父母将房屋留给妹妹,哥俩仍要赡养父母
21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自诉案
22残疾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三、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23张某的失业保险金为啥被停发?
24董某失业后能否申请城市低保?
25“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变化,应该及时通知社保机构
26林某骗领城市低保待遇受处罚
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27录像厅红火了,青少年受害了
28上学路远就让孩子单独租房住合法吗?
29遗婴案
30未满12岁骑车上路出事故
谁承担责任?
31寿某虐待侄女案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32家具厂偷梁换柱
消费者要求赔偿
33游客在景区溺水身亡
旅行社赔偿3.6万元
34食品商店出售过期食品
违反消法构成欺诈
35顾客店内摔伤,店主承担责任
36商家宣称“最低价甩卖”后再度降价,是否构成欺诈?
六、房地产方面的典型案例
37公房不能想不卖就不卖
38一房卖二主惹纠纷
39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纠纷案
七、物业管理、相邻关系方面的典型案例
40车库存车被损
责任由谁承担?
41家装不当
邻里变冤家
42房屋漏水
物业公司能否为紧急避险破门而入?
43物业公司疏于管理
砸伤幼女被判赔偿
44小区游泳池水质不达标被诉赔偿案
45靠近邻居门窗安装空调
法院判令拆除
46地泵昼夜隆隆作响
业主不堪忍受
47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由谁承担责任?
八、社区治安管理方面的典型案例
48保姆劫财
家政公司有无责任?
49卡拉ok闹半夜
左邻右舍不安宁
50养鸽酿成的邻里纠纷
51贴“小字报”诽谤昔日恋人,受到治安处罚
52110与老百姓
53田某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
九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面的典型案例
54霍某不服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案
55斗殴引发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无权裁决
56贾某不服区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
提出行政赔偿案
57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受诉案
58主张赔偿有理
申请超时无效
59销售变质面粉行政处罚案
十、其他案例
60窗户从天而降
无辜行人遭殃
61收养不合法
保险无效
62喝酒喝丢性命
主人家不负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篇二: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6.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答: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权。
7.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前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后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面职位的选举。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哪种投票方式。
9.对委托投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外打工、经商等,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程序为: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或凭录音、电报、书信,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的,只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持《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填写选票,亲自投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然后发给其选票,另外,法律还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10.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18.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的途径?
答: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9.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可以抵押。(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2.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怎么办?
答:如果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三)
23.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4.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25.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26.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27.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28.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9.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农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
30.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权?
答: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之规定,如果农户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且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那么,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1.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答:村干部需要宅基地建房时,也必须同其他村民一样,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建房。而且批准建房的土地面积有多大也不能超过全省市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能因为是村干部就搞特殊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干部在申请宅基地面积大小方面存在特权。而且村干部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32.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
答: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这“三到场”是指: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3.农村村民在出租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出租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34.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而这一批准行为不合法或者对其他村民造成损害,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5.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显然为法所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耕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间,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改变土地用途,例如,用耕地来建房等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则必须经过严格农用地转非手续之后,否则违法。
3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37.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四)
38.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哪些农机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哪些农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以上机械的驾驶或者操作人员申领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及其定期审验。以上机械上路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是对以上机械进行静态管理,无权动态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其驾驶人员申请驾驶证及其定期审验,都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同时,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比如,这些农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的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等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无权上路对农机进行检查、处罚,以前出现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围追堵截、上路查处的现象不应该再出现。
39.怎样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号牌、行驶证?
答:(1)办理牌照需要经过领表、收费、照相、拓号、出证等过程。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购置税);(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合格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保险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4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构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的安检期限、办理时限,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如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办理时限:通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1.什么情况会被拒绝核发合格标志?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2)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42.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能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机动车不能载人、进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
43.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依次作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4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你知道吗?
答: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身伤亡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如果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就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一般程序。
篇三:社区工作法律法规篇四: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
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
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
“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
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
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深发〔2002〕4号
(2002年1月29日)
为实现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二、社区建设主要目标与基本任务
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新型社区,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把我市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今后五年我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1)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2002年前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建立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社区服务网络,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3)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建成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群众团体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其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工、青、妇、关心下一代工作、残疾人、老年人组织和各种中介组织,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社区服务。充分利用街道已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形式,采取无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步使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区卫生。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社区居民获得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文化。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文化站、活动室、社区内各单位的文化活动设施及社区广场等,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五)社区环境。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整治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
(六)社区治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工作。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聘请和配备法制化、信息化社区建设所需要的法制信息员,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七)社区计生。统一规划社区计生管理与服务机构,认真落实上级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做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和生育、生产、生活“三结合”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加强计生信息网络建设,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
社区服务是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的基础和龙头。要立足社区,面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要建立热线电话、社区电脑网络服务信息咨询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网络。街道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要建立一个不少于30个床位的敬老院。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通过开展社区建设,要把拓展社区服务与推进社区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大力挖掘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社区四级老年人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建成以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为重点,多种所有制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集体、私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二是实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实行服务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四是实行社区服务产业化。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失业人员安置、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贴近社区、贴近家庭、贴近居民的各项服务,把市场运行机制引入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
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水电、通讯等部门应按政策给予优惠。以社
会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同步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国土、住宅、计划、建设、工商、税务、人事、公安、司法、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保、城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协调、检查督促和工作指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指导思想,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区、街(镇)要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科学合理划分社区。根据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和有利于社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社区构成因素,重新调整居委会的规模,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分社区应把握以下三个标准:(1)要素定性标准。按照社区的基本要素,根据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及地域性对社区进行划分。社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影响原
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并力求一致,公安派出所所辖社区设立警务室,工作人员由原辖区片警、户管员以及治安人员组成。(2)适度规模。主要根据适度的管辖人口、户数和一定的地域面积来划分。一般以管辖2000至4000户或常住人口6000至10000人左右为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约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镇政府所在地等相对独立完整的社区,其管辖户数和人口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3)功能标准。根据社区的不同功能,可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类型:以政府开发的或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住宅区为主的“住宅型社区”;以农村城市化后的原村民居住区为主的“农转居型社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混合的“混合型社区”;各镇政府所在地的“卫星镇社区”等。派出所治安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与行政区划相衔接,按一个街道设一至两个派出所,一个镇设一至三个派出所以及派出所不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原则;一个街道(镇)设一个派出所的,所长可以高配,并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一个街道(镇)设多个派出所,明确一个中心所,中心所所长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各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划分社区,不搞一刀切。各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每届任期均为3年。
———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党支部按照《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1]12号)履行职责。凡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但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企业退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尚未分配的大学生党员、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都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工作的非户籍党员,如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他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纳入社区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居民党支部书记可以交叉任职。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残联、少先队、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群团组织也要同时建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社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决定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党组织的领导。其组成人员一般按照每管辖300户左右或管辖常住人口1000人左右配备一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每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大小分别配备5-13人,实行专职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对于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区内各类组织负
有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原则,做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
(四)理顺社区组织的内外关系。一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的关系。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处理好政府行为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工作重点,组织发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理顺社区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三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参与选择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支持物业管理机构搞好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处是住宅区物业的管理者,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服务业主住户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管理服务是企业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做好社区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环境美化、维护治安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社区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五)改革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制度,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本社区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加强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宣传发动,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社区工作,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一支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六)简政放权,强化社区功能。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区、街、社区的管理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调整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应由社区办的事交给社区去办,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把移交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的工作经费转移社区,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七)设立示范,逐步推进。为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稳妥实施,各区应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市以南山区作为试点示范区,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的“一套班子五块牌子”(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办、物业管理处、无毒社区、警区)的社区一体化管理经验为示范,实现市安全文明小区向社区建设的过渡。各区应选择1个街道(镇),各街道相应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作为试点示范,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城市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明确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要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社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主导作用;计划和建设部门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等问题;人事、编制和社保等部门要解决街道、居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市、区普法部门和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要积极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文明法制环境,居民有“市社区法制教育普法学习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劳动服务网点,为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环保部门要围绕改善社区居住环境,开展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活动,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和精神文明建
设等部门要加强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和普及科学技术活动,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国土、住宅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社区服务网点和社区兴办的产业给予政策倾斜;水、电、通讯、房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建设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参照居民使用的收费标准实行优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残联、老龄委等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每个社区居委会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扶持社区建设。大部分的社区建设经费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近期安排每个社区居委会20万元作为社区建设的启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的净收益,每年应安排80%以上的资金用于辖区的社区服务。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设施,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建设体系。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小区规划,切实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今后凡新开发的住宅区,开发商应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加5%管理费的房价,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并将规划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调剂管理,用于社区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和社区可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弥补社区经费的不足,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大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建设的系列报道,深入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形成社会共识,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营造人人了解社区建设,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各方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四)建立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根据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采取领导挂点的办法,把社区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标准具体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严格考评,对达标社区进行表彰,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水平。
城市社区建设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社区建设,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必使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并取得重大突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府〔1998〕262号
(1998年11月30日)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节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证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的选举产生、专职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归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或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定,一般为5—13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屋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屋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很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问题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加强居委会建设,要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居委会与
篇五: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社区居委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参考资料
《宪法》节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别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
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联合提名。
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个别成员,可以从本地区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并提请居民会议补选。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居民公约需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监督实施。居民应当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遵守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发扬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居民不足二百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
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居民委员会为本地区居民兴办公益事业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需要租用公有房屋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照顾。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家属聚居区应当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在家属委员会工作的在职人员,享受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
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区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1月19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
社区建设的意见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
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紧紧抓住社
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社区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
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
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
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把社区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九)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建立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
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三)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十四)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七)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六、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强化社区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经常开展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区服务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二十一)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二十二)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京发[2001]11号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现代城市离不开现代化的管理。随着城市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建立具有时代特征和北京特色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已成为首都迈向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围绕“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目标,推进以“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为重点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街道实行了政企分开,确立了“条专块统”的工作格局;改革了市、区财政体制,下放了部分市政管理的权限;加强城市监管队伍建设,实行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同时,对城市社区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社区党建取得进展,社区管理得到加强,社区服务快速发展。这些都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必须看到,我市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仍很薄弱,社区建设处在起步阶段,人民群众对社区内的安全、环保、保健、娱乐、家政、养老等方面的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全市社区建设从总体上来说,基本上还是以街道为主体,以居委会为依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来进行。这种社区建设的方式,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社区定位不明确,各种关系不协调,民主机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充分,从而未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成员结构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部分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剥离,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拓展社区服务,已经成为首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建设对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城市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从体制创新入手,探索和创建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构筑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巩固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阔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大局,目标一致。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推进首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协调统—。
(二)政社分开、密切协同。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制度理念,推进城市基层的管理体制改革,在明确界定政府和社区职能的前提下,实现政府功能与社区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以人为本,利义统一。以服务居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自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
(四)民主自治,自助互助。围绕社区共同利益,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推进社区互助合作,实现社区资源共享,促进社区健康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是:从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入手,健全社区组织,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相适应的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文明社区。
通过今明两年的工作,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包括:
1、明确社区定位。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范围,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居民认同感为纽带,涵盖居民和驻区单位的新型社区。
2、健全社区组织。加强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社区民主自治的组织基础。
3、创新运行机制。形成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政府行政管理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会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有机结合,政府、社会与社区资源整合利用,社区成员共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
4、理顺政社关系。按照政社分开、责权统一、财随事走等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和责任,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围绕城市管理和城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点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等方面初步形成覆盖城近郊区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抓好配套改革和建设,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整体合力。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重心下移,健全街道“条专块统”的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保障。
三、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
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是实现体制创新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央精神,各区县要本着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配置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域、人群和认同感等
要素,尤其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和群众的意愿,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冠名社区。由于各地的改革步骤和实际做法不同,社区可以在现行的居委会辖区建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居委会辖区进行调整后建立,不搞“一刀切”。社区范围确定后,要在社区内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育的新型社区组织结构,形成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组织民主自治功能,广大居民自愿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委、总支或支部)。社区党组织作为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居住在社区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民办单位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进行社区建设;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等等。
建立社区代表会议制度。社区代表会议是社区的协调、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内的本市居民、驻区单位和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比例推选产生,同时还可以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请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参与。社区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章程制定社区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要事项,等等。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下,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代表会议负责,执行社区代表会议的决议,接受社区代表会议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社区规模确定,最低不少于5名。在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过程中,家委会要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依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动组织居民、驻区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建设,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等。
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志愿者队伍来源广泛,形式不一,活动多样,不受行政指令束缚,不计名利和报酬。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四、创新社区的运行机制
推进社区建设,是一个整体联动的体制变革过程,而不是社区组织的简单挂牌或翻牌。必须配套进行机制上的创新,逐步建立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会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的有机结合、社会资源与社区需求的优化配置。
理顺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城市管理各项工
作任务落实到位,又要避免出现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的职能。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凡属于街道办事处及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应当做好的工作,不由社区承担;凡需要社区承担或参与的任务,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实行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促进管理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行政指令向具体指导、下派任务向积极扶持的转变,管理方法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广大政府工作人员要按照依法行政、职责明确、提高效率、工作到位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培育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区民主自治的核心是“社区以人为本、民以社区为家”,在社区内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大力培养公民自治意识,培育社区自治机制,逐步使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由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转变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制定“社区章程”和“居民公约”,确定社区成员在社区中的主人翁地位,同时规范居民行为。社区居民对社区负责人有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社区内部事务由居民自己决定。推行“下考上”、“民评官”等有效的做法,加强社区居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坚持政府行政管理、社区民主自治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重点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事业。通过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政府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并严格加以监管,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发展社区事业。引导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开展连锁系列便民服务。要以社区服务产业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逐步形成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辖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社区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社区体制条件下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团结带领广大居民群众、驻区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加强与驻区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发挥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抓紧在具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这些组织党的工作的领导,管理好流动党员。要以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为第一目标,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社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要落实到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促进首都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广泛需求上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加强社区治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安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公安部门负责、政府专业管理与社区综合治理相结合、公安干警、社区单位保安队伍和治安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专群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公安机关作为专业部门,要落实治安责任制,逐步实现“一区(社区)一警”;运用高科技等先进手段,搞好预防犯罪和安全防范;对社区群众性治保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社区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家庭和每一个社区成员。要组织动员治安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值班巡逻,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帮教工作,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拓展社区服务。重点是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多渠道投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居四级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网络,规范整合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要继续重点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拓展社区服务,在社区内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社区互助服务与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发展社区卫生。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抓好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市和区县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多种途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建设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队伍,改善社区医疗保健条件,降低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医费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大型综合医院的定点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使社区居民得到安全、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繁荣社区文化。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社区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积极参与的社区文化工作体制。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大对社区文化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投入,扶持社区建设和完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文化活动场所。加强学前教育、老年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使社区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加强文化站(室)和社区图书馆(室)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广场及市民学校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社区要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社区业余文艺骨干队伍和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社区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符合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的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美化社区环境。规范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与社区的环境建设责任,不断优化社区人居环境,把社区建成干净、整洁、有序、舒适的美好家园。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引导、扶持、服务、监督的作用,实现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推进社区环境建设作业任务的市场化。完善相应的环境设施,明确管理、作业的标准,切实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整顿脏、乱、差现象,拆除违章建筑,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社区要继续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加强社区建设的领导
社区建设是涉及到整个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推进社区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北京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推进的职责。领导小组的办公
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本地区社区建设承担领导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市委组织部负责社区党建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财政、公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政、工商、税务、规划、园林、房管、劳动保障、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社区建设中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并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建设中有关工作的规划或方案,为社区建设提供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老龄等群众性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驻社区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通报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非营利性组织,使其逐步承接从政府部门中剥离出来的部分职能,承办社区内的服务项目,满足社区成员的多层次服务需求。落实市政府整合社区资源的有关规定,在单位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宣传引导和优惠政策鼓励,促进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要充分发挥首都社区特有的智力资源优势,开展社区教育,繁荣社区文化,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三)逐步完善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社区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准入的制度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逐步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保障和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民主选举、社会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等办法,选任社区工作者。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制定相应政策,由财政投入,解决好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建立社区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专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五)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筹资机制。要拓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在坚持社区居委会不经商办企业的前提下,逐步形成政府扶持、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款的社区建设投资机制。逐步增加政府的社区建设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捐款资助社区事业。建立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区财务收支状况的监督,实行社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六)注意把握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方法。推进社区建设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中心城区要结合社区资源相对充实的优势,在社区服务方面形成明显的特色;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地域广阔、城乡交叉、农居共驻的特点,在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远郊区县要结合卫星城建设,在社区运行构架方面有所创新。各区县、各地区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注意研究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
京发[2005]18号
为了全面推进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工作,现就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从新的发展阶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首都的重要地位和责任,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各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努力把首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社区、村镇是社会的细胞与基础,是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按照总体规划、全面布局、突出重点、狠抓基层的思路,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和当前的主要任务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建设,努力把社区、村镇建设成为各个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健全、基本社保均衡、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安全稳定、生活环境良好、邻里互助友爱。民主法治健全,就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使广大群众在基层社会事务中能够依法当家作主;基本社保均衡,就是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特别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广大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公共服务完善,就是调整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对基层和农村的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社会安全稳定,就是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使社会秩序井然、广大群众安居乐业;生活环境良好,就是搞好绿化美化、垃圾与污水处理,提高城乡居民的公德意识、环保意识,使群众养成节约、环保、卫生的良好习惯;邻里互助友爱,就是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守望相助,形成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着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
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
——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公平配置公共资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保障制度建设。
——着力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着力完善城乡基层组织的工作保障机制。解决城乡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功能。
三、转变政府职能,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提供体制机制保证
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围绕统筹辖区发展、监督专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的要求,推动政府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民主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乡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乡镇财政体制,完善工作考评办法,使乡镇政府的工作逐渐转向创造发展环境,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搞好社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村民自治,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积极推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整合各部门在城乡基层已有的办事机构,提高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工作逐步由专业部门直接承担,减轻基层组织的工作负担;需要由社区协助完成的任务,应当与社区组织协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多种形式,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大力推广“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管理网络和公共服务网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使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救助以及其他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加大公共财政对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制度,增加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重点向郊区农村倾斜,解决郊区农民的饮水安全、道路硬化、污染治理、能源清洁、环境优美、信息畅通等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市区两级财政建立起社区居委会经费保障制度和村委会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保证社区和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的办公经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用房问题,为城乡基层组织创造基本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对社区和村级组织发展公益事业的专项补助制度,采取项目管理办法,支持城乡基层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提高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通过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政府对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投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把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落实到基层
按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进面向基层、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接近城区的水平。
一是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的下岗职工能够充分就业。在街道、乡镇层面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对城
镇失业人员、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加大对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投入,围绕着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巡逻、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以及文化、教育、体育、托老、托幼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网络,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使社区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实现灵活就业。积极推动社区创业工作,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使有创业需求的群众得到帮助,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就业政策宣传,使下岗失业职工能够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鼓励和促进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
二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社区、村镇内的困难群众都能在基层及时得到帮助。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与首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好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落实分类救助、专项救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持社区、村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老、助残服务活动,切实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难题。
三是推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努力做到每个街道、乡镇都有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村都有卫生服务站,构建覆盖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首都全科医学人才工程和农村卫生人才工程,大力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逐步做到每个卫生站都有全科医生。建立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目标,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真正发挥公共卫生网底的功能,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服务。
四是推进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教育需求。加大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经费逐年提高。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水平,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和困难学生的寄宿费,使全市的适龄儿童都能公平地享受基础教育资源。依法保障来京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适龄子女都能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益。积极发展社区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整合教育资源,挖掘资源潜力,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作用,加强成人教育、未成年人教育,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积极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
五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充分发挥首都文化体育资源优势,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和活跃群众生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全市每一个社区和村配置方便群众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设施。推广基层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加强远郊区县新华书店网点建设,深化和完善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鼓励和资助文艺院团到社区、村镇演出。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群众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行动计划,增强市民体质。
六是推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使基层治安水平显著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以“巡逻、社区、治安、内保”为主体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网,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覆盖面广、打击精确、防范有效的工作体系。加强派出所、警务工作
站等基层公共安全服务设施的规划、整合和建设,推进警力下移,落实社区警务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和平安创建活动。发挥好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做好犯罪预防和社区矫正工作。加大科技创安工作的力度,在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在城市社区普遍安装技防设施,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水平。建立居民在居住地进行登记报告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联动机制。建立以人口、社会单位、环境和市政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数据信息库,提高对社会的动态管理和控制能力。
五、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城乡基层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要围绕职能定位,把城乡群众想要做的事,变成基层组织的工作,在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组织、动员和带领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生活。
城乡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京发[2005]15号)精神,明确工作职责,拓宽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员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使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的宗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要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主自治制度,把工作重点转到群众工作上来,不断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的方式与途径,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营造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主动、自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是紧紧围绕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制定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组织结构,切实保障基层社区组织的有效运转。建立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商议事制度,采取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听证会制度,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等公共事务,要听取居民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社区民主管理水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村务公开。政府对基层组织的经费投入要纳入民主管理的范围,健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是紧紧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开展工作。城市社区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服务组织和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教育组织以及各种社区服务组织,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组织动员体制,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服务、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区组织和动员群众的能力。通过开展层次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活动、帮贫扶困活动、社区义工活动、群众互助性服务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加便捷的生活环境。农村村民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培育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进入市场。要根据本村实际,在树立文明新风、搞好社会治安、改善村容村貌、加强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显改善郊区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是紧紧围绕化解各类矛盾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城乡居民在土地、资产、财产、拆迁安置补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社区专
职工作者分片包户的工作制度,倾听群众的意见要求,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反映居民的利益诉求,构建新的群众工作网络,努力使矛盾纠纷在基层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帮助解决,实现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切实把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加强人大街工委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社区、村镇定期接待群众的制度。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社区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民意渠道。加强邻里纠纷、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加强法律服务,采取聘请律师等形式,帮助群众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要巩固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武装群众,引导广大群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做好“人文奥运”进社区、进村镇的工作,弘扬“友爱、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开展文明礼仪、科普、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倡导爱国守法、团结友善、邻里互助、家庭和睦的社会风气,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队伍建设。积极选派优秀的党务工作者到社区、村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原企业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从事基层社会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村镇工作。编好教材、落实好经费,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村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落实好财政专项补助制度,提高社区工作者收入,并积极建立有效激励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机制、奖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系列,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的工作,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认真研究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城乡基层的不同特点和任务,积极研究和制定维护群众利益的不同政策与措施。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谋划长远、立足当前,创新体制、整合资源,分类指导、狠抓落实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各部门要围绕着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把工作的着力点、财力的投入点、各方面资源配置整合的作用点向基层倾斜,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职责定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街道、乡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职能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群众生活、贴近群众需求、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增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搞好基层社会和谐的构建工作,建设和谐单位、和谐校园、和谐企业。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为社会和谐做贡献,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合力。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
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发[2000]3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现就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和发展,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街道和社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大量产生,需要街道和社区加强管理和服务;劳动者和各类人才进入市场流动和组合,需要街道和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员及其中党员的管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步向街道、社区转移,需要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的服务功能。完成以上任务,需要街道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建设“首善之区”,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北京的稳定对于全国的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维护首都的稳定是我们重大的政治责任。街道、社区是社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地,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第一线。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建设现代化国际都市,加强党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城市管理要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形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就要确立街道在整个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基础地位,使社区建设和管理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使街道成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社区在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必须通过全面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来实现。
4、增强街道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社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街道承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越来越突出,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战斗力不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薄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充分运用社区载体,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把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贴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居民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二、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新时期党的建设总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国际都市,更好地为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以加强街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创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机制、新格局,扩大党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街道、社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和街道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推进首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6、工作目标: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增强,街道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街道、社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明显改善,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社区思想文化建设和党的群众工作明显改进,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单位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街道、社区各项工作上新水平。
7、主要任务:
第一,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设文明社区。街道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辖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动员和组织街道、社区单位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多层次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兴办社区文化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活动,巩固党的思想文化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文明街道活动。
第二,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街道党组织统一领导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法组织和综合治理组织为主体、以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全体党员为骨干、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打击、预防犯罪,消除不安定因素,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第三,加强对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领导,促进社区发展。街道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街道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管理,搞好社区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社区管理规范化、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组织。
第四,建立健全社区内新经济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凡是具备条件的经济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暂时无法建立独立党组织的,可以先建立工会组织,也可以设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新建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党组织要加强对这些经济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努力消除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空白点”。
第五,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开展“争优创先”、党员责任区、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居民中的党员要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文明社区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市属国有企业、区属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并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要求把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休干部党员,街
道党组织要予以接收,离休干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发挥好老党员、老干部的政治优势,做好老干部工作;要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员中党员加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具备条件的,要在流动人员的党员中建立党支部。组织社区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积极投身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以党员志愿者活动为载体,动员他们利用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积极参加社区内各种社会性和公益性活动;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各单位评选优秀党员和各类先进个人,要把党员在居住地的表现作为考察内容。
第六,加强和改进社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街道、社区单位党组织要适应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思想领域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分析社情民意,找准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群众思想工作的主题,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人才优势,用多种方式为群众释疑解惑,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改革、正确看待社会现象,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化解矛盾,保持稳定。要在群众中大力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倡导科学精神,反对封建愚昧。
三、街道党组织的地位和主要职责
8、街道党工委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核心。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加强街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辖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加强政治领导;(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专业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监督工作;(6)组织制定社区党的建设规划,协调指导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政治生活;(7)领导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8)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9、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做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基础。居民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联系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所担负的任务;(2)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3)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4)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民区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5)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社区的发展与稳定。
四、着力加强街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10、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全局观念,保证政令畅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11、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配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
兼备的原则,不断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选好配强街道党政一把手。每个街道领导班子都要配备35岁左右、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全市街道党政正职中35岁左右、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应不低于20%。工委班子中,行政领导干部应达到三分之一左右。
12、保持精干高效的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干部。街道党工委一般应设有办公室、组织、宣传等职能部门。统战、武装、老干部、群团等其他工作,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相应设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街道机关党群系统工作人员编制,应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总编制的四分之一。要把素质全面、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年富力强的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务工作岗位。
13、加强居民区党支部建设。继续加大以居委会辖区为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逐步做到“一居一支部",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时考虑筹建居委会和组建居民区党支部。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热爱居民工作、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继续推行居民区党支部委员与居委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加大从民选街聘的居委会干部中的优秀党员中选拔支部书记的工作力度,条件具备的,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可以一人担任。区县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居民区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一次。党支部书记待遇应与居委会主任相同。切实解决居民区党支部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14、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市基层基础工作和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市委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抓好工作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15、各区县委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上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县人大、政府、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规定,理顺政府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要充分听取街道党组织的意见。
16、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中组部明确规定:“街道党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要主动牵头,加强协调,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成立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为议事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和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居民区可以建立协调委员会分会。街道党工委要全面负责社区工作,在社区党的建设工作中,逐步形成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居民区党支部为基础,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新格局。
17、市属各系统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支持并协助做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市属各系统党组织要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参加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社区单位党组织要尊重和主动接受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积
极参与社区党的建设,教育在职人员中的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系统、各部门在评选文明单位工作中,要把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和内容。
18、建立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坚持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把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ΟΟΟ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ΟΟ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一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十五至五十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二至三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五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十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
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ΟΟ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
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
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
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
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
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
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协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各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鼓励单位利用本单位设施以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生活服务咨询等活动。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第十条
单位利用浴室、游泳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由单位提出增加用水指标的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准,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理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管理费用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位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做到:
(一)
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二)
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三)
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单位内部职工;
(四)
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达到基本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单位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爱护服务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二)
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三)
为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帮助;
(四)及时向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助单位做好整改;
(五)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十六条
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对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
若干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异议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城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七条
平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委会办公用房末达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街道(镇)和居委会兴办的以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地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等社会保障设施、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办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规划、房屋土地、城市建设、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和设计,由街道(镇)、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
现有居住区,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可由街道(镇)、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社区服务设施用房。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建设定额指标,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确定。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由民政部门收养或照管的孤寡老人进敬老院或死亡后,其原住房属于公有房屋的,由民政部门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后,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其原住房属于孤寡老人本人私有房屋的,依照收养或照管时的约定,交由民政部门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
第七条
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所需资金,由区、县、街道(镇)、民政部门等筹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资助。鼓励社会捐资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民政部门进行有奖募捐筹集的资金和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收入、减免税款、社会赞助及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区、县、街道(镇)兴办集体所有制社区服务设施,须向市或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为自收自支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核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务设施在资金、减免税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
经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或其他经营性便民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区、县、街道(镇)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其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并冠以所在区、县和街道(镇)的名称。
第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应有二至三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社区服务的使用性质。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各项扶持待遇。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
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
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现就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的必要性
居委会、家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居委会、家委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越来越不适应社区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一些家委会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家委会的投入减少,管理薄弱;家委会规模普遍较小,相对封闭,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和服务。因此,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势在必行。这对于建立社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转制工作的原则
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以《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合理调整,稳定推进,逐步向社区统一管理的目标过渡。
三、转制工作的安排
本市所有家委会全部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通过其它转制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与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同时进行。转制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家委会转制的形式
根据家委会主办单位的意见和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社区划分的原则,可以采取三种转制形式:
1、具有一定规模,主办单位有保留原有建制要求的家委会,可以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
2、规模较小,相对独立,主办单位愿意继续管理的家委会,可以社区小组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3、主办单位不愿意保留的家委会,可撤销原建制,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家委会的转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转制形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就有关条件和责任签定协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家委会转制后的管理体制
1、家委会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制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以社区小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原家委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负责本小组的工作。
3、家委会独立转制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以后,在过渡期内,主办单位仍继续负责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人员安排及经费保障
1、家委会转制后,由区政府负责办公经费,在过渡期内,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2、家委会转制后,在过渡期内,社区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科技创安等项经费的投资主体不变,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3、在转制过程中,原家委会中的专职、兼职人员,没有被选入社区居委会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
(四)有关财产的处置
1、所有转制或撤销家委会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所有权归属不变,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主办单位不得收回或挪作它用。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单位,也应依法将原家委会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交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
2、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以后,由原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
3、原家委会的债权债务,由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结余资金,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家委会转制工作的领导
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是对家委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向在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家委会转制及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尊重主办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制形式;家委会主办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转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89号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篇六: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社区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欧美国家的社区政策
欧美国家的社区工作是工业化革命的产物,社区政策则是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与社区政策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欧美国家既是工业化革命的发源地,又是世界上首批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是采取内源性和原生型的模式,社区工作与社区政策也颇具典型示范意义和世界意义。文献回顾表明,欧美特别是英美的社区工作产生在19世纪后期的工业化城市,当时英国城市社区到处存在着贫困、疾病、污染、失业问题,大批老弱病残孤、精神病人、长期病患者、流浪乞讨、生活困难的人群和天灾人祸的受害者充斥着城市,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威胁正常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基督宗教会组织、上流社会的家庭妇女和年轻大学生开始为贫困人群和有需要人士提供慈善福利服务,英国的社会工作与社区工作应运而生。具体来说,英国社区工作起源于两种相互矛盾和截然不同的力量:一是反映在殖民地办公室的活动和慈善组织会社开展的安置所运动中的慷慨仁慈的父权主义传统。二是体现在诸如格拉斯哥租户的罢工、失业工人的运动、鼓吹妇女参政的女权主义和殖民地为争取民族国家独立的斗争等集体性社区行动中(Popple,1995。)在这种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下,社区工作成为当时新兴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政策也自然成为当时新兴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60年代欧美国家重新“发现”贫困,70年代欧美国家重新“发现”社区,积极倡导回归社区和社区照顾模式日趋流行,均从不同侧面表明社区与社区工作在欧美国家社会生活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欧美国家与社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社区政策也经历重大变化,社区政策发展趋势日趋多样化。从历史发展顺序角度看,20世纪60年代是欧美国家与社区关系的重要分水岭。欧美国家普遍实施的反贫困项目、社区发展项目,特别是社会福利制度功能与组织结构的调整,既极大改变了国家与社区的关系,激进、批判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区工作方法与理论异军突起,又将社区政策置于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中心位置,成为决策者与社区工作者关注的焦点。社区既成为与国家分庭抗礼的力量,又是实现社区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Loney,1983)。社区政策不是要取代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法律与秩序政策,而是广泛适用于所有社会领域的决策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新方法。社区政策代表确定和思考政策目标的一种新方式,反映对传统决策方式和实施政策方式的重大变革,说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成熟,国家社会干预的范围日趋扩大(Butcher,Glen,Hen-derson&Smith,1993)。概括来说,欧美国家社区政策的变化主要反映在政策目标与社区工作方法上。社区政策目标由救助穷人、社区发展转变为社区动员、重建地方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工作方法和实务由社区组织、动员转变为社区行动、社区照顾(Popple,1995.)。社区政策发展趋势日趋多元化。
二、联合国及其社区政策
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在世界各国社区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协调、促进和倡导世界各国社区发展中发挥独特重要作用。为实现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防止战争悲剧再次发生,确保世界和平,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尊重人权,确保社会公平,鼓励不同文化间交流合作,援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谋求社会发展与
世界和平,1945年6月26日,51个国家在旧金山签署《联合国宪章》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诞生了。联合国的工作分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宣传推广人权,推动非殖民地化和编纂国际法等五大领域,其中经济和社会发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联合国的主要工作。联合国组织将80%的财力和人力投人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亚非拉各国纷纷实现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与主权国家。当时发展中国家饱受战争创伤,经济发展缓慢,贫困、饥饿、愚昧和疾病肆虐。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推动发展中国家发展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当务之急。1948年,联合国提出“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方案。1951年通过390D号议案,决定通过建立社区福利中心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后来又以“社区发展计划”代替了“社区福利中心计划”。1954年联合国成立社会发展局社会发展组,在亚非拉各国推动社区发展运动。1955年联合国通过了《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报告,全面推动和促进社区发展工作。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强调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是通过实现一系列主要目标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福利状况。与此同时,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世界性发展行动计划,将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确定为三个联合国发展十年(联合国,1987)。简言之,联合国在倡导、协调、促进和推动世界各国社会发展与社区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联合国社会发展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社区发展政策经历重大变化。联合国社区发展计划范围包括经济发展与充分就业、人类住区与环境保护、儿童、青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难民福利、救灾救济和预防犯罪等,范围覆盖社会发展所有领域。更为重要的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社区发展计划与社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社区发展政策目标由狭义的社会福利与社区福利为主转为综合性的社会发展与国家发展;由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国别发展转变为注重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重建新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秩序,为发展、创造国际环境;社区发展政策与计划由以地区和国家性方案为主转为世界性行动计划或战略,联合国三个发展十年计划是典型例证;社区发展政策范围由以经济发展和促进生产性就业为主,转为以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并进,消除饥饿、营养不良和贫困,保证公平合理的收人分配,实现最高健康水平,扫除文盲,保证享受免费初级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所有人提供充足的住房和社区服务也成为社区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1986);社区发展政策与服务重心由以早期的社区发展、住房和城镇规划、家庭和儿童福利方面的训练、政策和管理以及使残疾人恢复正常生活,扩大到人口增长、城市化和住房短缺,影响生活水平的条件,青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和需要;社区发展政策性质由以注重补救性行动转为更加注重预防和发展行动,制定可以使最贫困者参与经济活动的社会福利方案,制定社会福利方面辅助人员的培训政策和方案,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与社会福利相结合,鼓励自助和公民参与项目等典型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联合国,1981);社区发展观念由以物质福利和服务设施为中心的发展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因此70年代以来,联合国越来越注意生活质量问题,例如保健、食品与营养、工作条件、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和教育;社会发展与社区发展政策模式由以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相互分离,转变为将社会政策与实践同经济政策和规划结合起来,采取整合式政策模式(联合国,1988)。简言之,联合国社区发展实践与政策是人类社会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发展中国家社区政策
发展中国家社区实践与政策是与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密切相关的,具有许多共同特征。发展中国家大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民族国家,地理空间上主要位于亚非拉洲和南方。总体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社区发展实践与国家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交织在一起,民族国家与地方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诞生。国家与社区、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分野模糊不清。地域社区与功能社区的发育、分化程度偏低,缺乏市民社会基础,社区发展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发展与民族国家发展面临相似的社会经济问题。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社区工作具有许多截然不同欧美国家的共同性特征:
第一,发展中国家内部、国家之间在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上的差异性与多样性远远大于欧美国家;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社区工作始于宗教团体特别是基督教会的开拓性工作,但是早期社区工作与社会福利发展深受殖民政策与实践的影响;
第三,慈善救济福利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是发展中国家社区工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领域;
第四,发展中国家社区工作历史起源于19世纪中叶解放奴隶、兴办工业学校、建立模范农业学校与师范学校、创造作为社区中心的村庄学校和适应性教育概念、20世纪30年代英国殖民地办公室发展的综合性和集中性乡村改善项目以及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运动,50年代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后,如何促进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首创性,通过社区发展谋求国家发展与社会发展成为社区工作的优先领域;
第五,农村社区工作与社区福利服务是社区发展工作的重点,扫除文盲和成人教育、初级健康照顾、促进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建设,建立自助互助组织、社区中心和社区会馆,将社区实务与社区福利和社区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
第六,社会工作专业与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发展实践中扮演边缘角色,发挥有限的作用(Chau&Hodge,1985)。
简言之,发展中国家独特的社会发展进程与制度安排导致发展中国家社区实践与政策模式的独特性。
四、社区政策的国际经验
欧美国家、联合国和发展中国家社区实务与政策实践的历史,积累的经验教训,为中国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指明发展方向和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综观
世界各国社区工作发展历程、政策目标与价值基础,以及社区实务内容与社区政策模式,我们可以概括出若干值得注意的国际经验。
首先,社区与社区工作的产生是工业化、都市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结构分化与社会关系转变的社会后果;
其次,社区工作目标有可能与国家发展目标吻合一致,也有可能与国家发展目标存在一定差距,这主要取决于社区工作与社区政策的宏观环境;
第三,社区实务与社区政策普遍具有浓厚价值基础与理论假设,这意味着理解社区实务的文化环境及其依赖的流行价值观是理解社区实务与政策模式的基础;
第四,社区实务范围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服务对象由弱势群体、劣势群体扩大到普遍社区居民;
第五,社区实务与政策模式通常由社区福利与社区服务领域开始,然后扩大到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社会整合和社区精神文化建设;
第六,社区实务与社区实务模式是特定时空处境下国家与社区关系互动的结果,反映社会结构特征与历史文化传统;
第七,社区工作与社区政策是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的发源地,社区工作者在世界各国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中扮演截然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八,社区实务与社区政策是观察、分析和理解特定时空处境下社会结构特征与文化价值取向的最佳视角,是描述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最适合社会领域。
第二节
中国社区政策的特点
一、计划经济与社区政策
当代中国社区政策发展可以分为截然不同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与政策模式,改革开放以前社区政策模式是辅助性与依赖性的,国家与社区关系在社会结构关系上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50多年间,社会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区分为两大历史发展阶段。具体来说,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当代中国社区政策可细分为四个历史阶段。首先是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和居委会组织体系正式形成。在计划经济时代,地域社区范围主要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行政管辖范围。地域社区的社区居民主要是由那些无法进人各式各样工作单位的弱势群体,例如老弱病残孤,以及劣势群体,例如地富反坏右系的社区政策声明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其中社区服务活动与政策,社区建设运动与政策典型代表和反映了中国社区政策的基本特征。
二、经济改革与社区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国家与社区关系发生结构性变化,地域社区与社区政策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与社区关系由边缘转为主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当代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社会发生史无前例和翻天覆地的结构性变迁,国家与社区关系,社区结构与社区政策领域中的变迁成为结构性社会变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处境下,国家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与社会福利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这突出反映在政企分开、企业转变职能,企事业单位组织结构与社会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原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职能逐渐分离出来,并开始向社区转移;国家适时倡导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推动国家、市场、工作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福利责任,社区成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最主要组织载体与场所(民政部,1999)。与此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人和城市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社会流动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分层现象日_趋普及,社会结构与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变迁。更为重要的是,伴随权力下放与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城乡一社区人口构成变化和基层社区民主政治迅猛发展,社区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社区成为中国社会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基础,社区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显著提高,社区逐渐摆脱对国家的依赖与服从地位,开始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与自我发展能力。国家与社区关系由边缘转变为主流,社区政策成为国家社会经济政策议程的优先领域与核心议题。国家的社区政策意识日趋清晰,有关国家与社区关系的社区政策声明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其中社区服务活动与政策,社区建设运动与政策典型代表和反映了中国社区政策的基本特征。
三、社区服务与社区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的社区服务催生了中国的社区政策,标志着国家与社区关系的根本转变,反映了社区福利与社区经济发展取向政策模式的诞生。80年代中期,伴随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城市综合改革不断深人,居民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的转变,收入水平提高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城市社区服务与政策模式应运而生。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1995)。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座谈会,拉开了中国社区服务与社区政策发展的序幕。由于社区服务能及时回应和适应社区需要,有效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因而社区服务发展迅猛。到90年代初期,全国社区服务范围、内容不断扩大,设施不断增多,社区服务队伍发展壮大,社会互助活动广泛开展,社区服务管理不断加强,逐渐向产业化、实体化方向发展,社区服务工作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社区服务开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政策法规日趋成熟,其主要标志是1993年民政部等14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是中国政府首个系统、明确和全面的社区社会政策(民政部,1994)。总体来说,中国城市社区服务政策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社区福利与社区经济发展相
结合。社区福利取向主要反映在社区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精神病人和优抚对象为主,服务范围与内容以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为主,服务性质主要以无偿服务为主,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为辅(白益华、吴忠泽,1996)。社区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街居经济发展,它既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为社区服务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叶金生,1997)。简言之,社区服务,特别是社区福利与社区经济发展相结合,是中国社区服务政策模式的基本特征。
四、社区建设与社区政策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社区建设运动改变了社区政策的模式,社区服务政策逐步转为社区建设政策。社区建设政策的基本特征是社区政治发展、社区环境与生活质量相结合的综合建构取向。9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单位属性逐渐减弱,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一,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增加与城市贫困问题形成,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社会参与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城市基层政权建设与群众自治组织发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区管理体制与手段严重滞后,单纯、局部的社区服务政策向综合、全面的社区建设政策转移理所应当,势所难免(多吉才让,2001)。1991年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并在部分地区开展实验,1996年全国各地开始形成不同社区建设模式,2000年11月国办、中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标志社区建设政策模式正式诞生(民政部,2001)。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多吉才让,2001)口社区建设政策是社区服务政策的发展与延续,是中国政府第二个系统、明确和全面的社区社会政策声明,在中国社区政策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总体来说,社区建设政策的基本特征是社区政治发展、社区环境与生活质量相结合的综合建构取向。社区政治发展主要表现在社区建设政策出现的动因、任务目标、工作组织和工作方法都与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稳定、安定团结与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密切相关,社区建设成为政治发展与国家动员的重要手段,而非已往的社区服务与社区福利。优化社区环境主要反映在社区建设重点是建立良好社会经济秩序与优美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加强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以创立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社区。改善生活质量与提高福利水平主要反映在社区建设基本内容是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大力发展社区福利与服务事业。简言之,社区建设政策的综合性建构色彩浓厚,其核心目标是建立新型的、现代化的社区。
第三节
社区工作常用政策与法规
一、居委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
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在新中国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人民调解的地位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群众性自我管理,它本身就是人民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体现了人民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上当家作主。
(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的调解组织来调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自己内部的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自己动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可见,人民调解正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表现。
(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联结起来,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2、人民调解的作用
(1)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巨大作用。主要表现在:正确、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2)
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3)
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4、人民调解的任务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调解民间纠纷;(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3)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5、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自愿平等原则。它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委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政策是一系列
谋划
、措施
、办法
等的总称。
2.政策在形式上包括
纲领
、决议
、指示
、领导人的讲话
、报告
等。
3.根据政策的主体可分为:中国共产党及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制动的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的政策。
4.根据政策的影响范围和层次可分为:总政策
、基本政策
、具体政策
或
中央、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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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政策所调整的大领域可分为:政治政策
、经济政策
、文化政策
、社会政策。6.根据政策所调整的具体领域可分为:
外交政策
、国防政策。7.经济政策可分为:
财政
、金融
、产业
等政策。
8.文化政策又可分为:科技
、教育
、文艺
等政策。
9.社会政策又可分为:社会保障
、人口
、环境
、民族
、宗教
等政策
10.经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1月19日发出了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1.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条例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1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3.为保障居民依法行驶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4.为了推进社区建设,保障广大居民依法行驶民主权利,促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48号)
15.加强社区党建带团建工作,要坚持做到“五带五同步”。五带是:带班子,配强团干部;带工作,理清新思路;带队伍,壮大后备军;带思想,培养接班人;带活动,服务在社区。
16.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7.管理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8.居民委员会根基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9.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0.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14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社区服务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47号)。
21.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2.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推进社区建设,重庆市妇联于2000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妇女组织建设的意见》(渝妇发[2000]26号)。
23.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辽宁事业单位招聘网
24.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25.为了更好的做好老年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民政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
26.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事业单位招聘网
27.198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八号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1.学习社区政策法规的意义。
答:①提高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②提高社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③提高社区建设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性;
④有助于提高社区的普法教育,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居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提高和丰富。
2.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中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3.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答:①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③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④扩大民主,群众自治;
⑤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4.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
答: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社区保障管理与服务平台;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拓展社区服务;加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深入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构成和产生过程。
答: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6.社区党建工作的具体要求。
答:①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统揽社区事物的综合能力得以加强。形成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
②街、居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结构明显改善。
③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④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明显加强。
⑤社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群众工作明显改进。
⑥社区党建形成新的工作机制。
7.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建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区内各项任务;
②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落实党内各项制度,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③支持和保证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④按照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民委员会干部和社区党员的教育、培养、考核
和监督工作;对辖区内党员干部在考核、评优时,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可根据该同志在社区工作中的表现负责地提出参考意见;
⑤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辖区内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社区服务;
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低保工作的程序是怎样?
答:①由户主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④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有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9.低保对象如何甄别。
答:①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10.核实低保家庭收入的办法。
答: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方位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世纪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1.社区服务业的种类。
答:由各级政府自主兴办的社区福利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服务项目以及其他由单位货个人兴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业。
12.社区服务业的申办程序。
答:居委会和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社区服务项目;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或报批。
13.社区服务业优惠政策。
答:一、新版的各项经营型的社区服务实体,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
二、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济实体、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0%及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免征,并依照法律、法规见面行政性收费。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等级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取得收入之月起,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依照法律、法规减免行政性收费。
三、福利机构的养育服务以及殡葬服务等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半征个人所得税。
五、持有《社区服务业证书》的服务单位,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标准收缴。社区服务中心(站)新建房屋中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可免交配套费,社区办公用房80㎡免收配套费;需购买房屋的,当地政府可在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予以解决。
篇七:社区工作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重点和内容: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
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如何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了解)
(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了解)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状,了解即可)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加大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对于改善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有的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陈旧简陋,有的社区组织没有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活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有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不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
(都有什么途径,以下六点要有印象,将来可以选择)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地)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
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当前要重点开发利用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二是组织居民活动的功能;三是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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