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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要点3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要点

  

  检察院控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检察院控申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本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检察院所控制的案件和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和审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我们也负责推动和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积极探索和创新,根据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我们的职责,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具体来说,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我们在部门内部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国家重大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时,我们也注重加强对检察院其他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共同提高全院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担当精神。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法律宣传月”、开展各类法制知识培训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有效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和公信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认真实施“党建+人才培养”工作机制,注重实现精准施策。我们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和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加强个人修养和自我提升,逐步实现从“接受式”到“主动式”的思想转变和工作方式改进。

  四、加强网络宣传

  我们利用好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宣传工作,借助多媒体手段扩大宣传效果。我们在各个平台有针对性地发布各类消息,宣传党的最新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等,同时,也发挥各类平台的优势,多角度、多维度地宣传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果和突出业绩,形成了一种新的宣传方式和工作模式。

  总的来说,我们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加大努力,进一步切实加强和完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始终把检察机关的事业和党的工作放在心中,全力以赴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法治社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要点

  

  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10.13?

  【分

  类】问答

  正文

  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官

  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

  答:修订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多年来对于推进检察官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助力检察官队伍素质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原有条例亟待配套修改完善。第一,这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

  去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贯彻落实。第二,这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时代更高司法需求的现实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官素质能力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提升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检察官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第三,这是适应上位法更高要求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对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修订《条例》能动跟上、适应上位法的新要求、新变化。第四,这是促进改革成果转化的内在需要。随着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官岗位职责发生新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眼检察官队伍履行岗位职责存在的短板弱项,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相应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检察教育培训最新改革创新成果吸收固化、上升为制度规范。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党组重点督办事项。政治部组织精干力量,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及政法队伍建设等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题交流座谈等方式,全面梳理分析了近年来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经过多次集中研讨,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历时8个多月完成《条例》修订工作。新修订《条例》共8章59条,与2007年《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架构、内容上都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相信必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

  问:《条例》修订秉持什么思路和原则?

  答:《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育培训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检察官教育培训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各项制度规定予以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突出政治属性。人民检察院首先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把党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把增强检察官政治能力、政治自觉作为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提出要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围绕服务大局开展教育培训,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在培训形式中增加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制度。同时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将政治全员轮训作为检察官培训重点任务,从制度上保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

  二是突出吸纳最新成果。《条例》系统集成近些年中央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实践中的创新做法等,构建与时俱进的制度机制。比如,将最高检决策部署及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必学内容,对“统一职前培训”“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区域联合培训”“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检察官进高校”等创新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质量,必须牢牢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打实地提出解决措施,不断提升教育培训供给质量。《条例》提出要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就是要把教育

  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检察官培训需求结合起来,明确要求聚焦检察官职责和检察业务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条例》还针对检察官教育培训职责不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承办部门三方责任,规定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

  四是突出检察特色。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体现检察官教育培训自身特色。《条例》紧紧围绕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职能,聚焦检察官素质能力短板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比如,根据检察权运行一体化规律将上下一体、全员培训作为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上下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同时从政治培训、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等方面对检察官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并根据不同阶段职业要求,规定了检察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培训时长,为检察官素能不断提升做出科学规划。《条例》还参照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自上而下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组织管理职责,要求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对下指导和情况报告,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五是突出刚性约束。《条例》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管理”,把“严”字贯穿检察官教育培训全过程,培育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教风和学风。《条例》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严格准入、规范统一、从严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高素质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条例》还明确,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考核工作,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等,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主

  管部门、承办部门、检察官所在单位的具体责任。对检察官培训学习、能力提升、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数字化档案,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教育培训与考核评估、成果运用同频同步,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推进。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与2007年《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是关于名称。由《检察官培训条例》调整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将检察官经常性教育与专题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拓展检察官素质养成方式,全面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是关于体例。突出加强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和教育培训机构主阵地作用,在原有总则、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组织管理、基础建设与保障、考核评估与责任等6部分内容基础上,增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机构两部分内容,使体例更完整,逻辑更清晰。

  三是关于总则。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同时,明确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坚持上下一体、全员培训,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共享,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管理。

  四是关于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党组主责、政治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承办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了党组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第一次明确了业务部门在教育培训中的责任清单。

  五是关于教育培训分类。突出政治引领,增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轮训、“关键少数”培训、晋高培训及统一职前培训等,并对各类培训的培训对象和时间明确量化要求。

  六是关于教育培训内容。以一体提升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对检察官的政治能力培训、业务能力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培训内容予以明确。为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大数据运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注重政策运用、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媒介素养、心理健康、人文科技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是关于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适应新时代教育培训发展趋势,在原来规定的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基础上,突出加强网络培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咨询答疑、远程案例研讨和会诊等形式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升网络培训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规定进一步加强理念研讨、案例教学、问题答疑等,使检察官教育培训更具实战性。

  八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明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职责任务,突出加强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管理,第一次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一体化建设进行明确。同时根据检察业务调整布局实际,对检察官特色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等作出规定。

  九是关于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明确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系统内外共享的师资库。在课程教材建设上,要求建立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共享、务实管用、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结合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践,新增规定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和专职教师实践锻炼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十是关于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同时第一次明确检察官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方面的责任,对培训机构、项目、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估分别提出明确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条例》作为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指南”,涵盖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各方面,内容丰富,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鲜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负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既要通识熟知、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把握本质所在,切实将落实《条例》规定转化为推进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最高检政治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篇三: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

  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

  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

  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

  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

  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

  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8.

  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

  9.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

  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

  6.

  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

  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8.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9.

  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3.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

  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扞卫民主

  4.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产物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公民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用法和守法3对消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清除旧法律意识,巩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统治地位

  5.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2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区别1固有的属性不同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4经济条件的不同

  6.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7.

  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宪法

  1.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2.

  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5.

  我国的经济制度: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2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权5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6.

  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企业依法亨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7.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表现: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8.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9.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10.

  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6国家检察机关

  11.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3法治原则4精简的原则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立法权3监督权4任免权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6荣典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4.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公开审判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合议制度7审判委员会制度

  15.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独立行使检察权

  16.

  宪法实施的保障:1宪法自身的保障2普通法律的保障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1.

  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

  机关产生,并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它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2.

  公务员法中一些新设的重要规定:1建立职位聘任制2建立引咎辞职制度3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公务员执行明显的违法决定不得免责4公务员不得利用兼职或原职挣钱

  3.

  行政立法的分类: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4.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5.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6.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与合理原则2效能与便民原则3监督与责任原则

  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7.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8.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6社会监督

  9.

  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1法纪检察2经济检察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章

  民法

  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2.

  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1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6.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7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7.

  代理的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8.

  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宝代理3指定代理

  9.

  所有权的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2它是一种对世权3它是一种排他权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10.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11.

  共有的法律特征: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从主体方面看,共有财产是同时为多数主体所有;单个的权利主体不构成共有2从客体方面看,共有关系是多数主体共同亨有某一财产的所有权

  1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或独占性、排他性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13.

  债的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通常只能是物,并不包括行为

  14.

  债的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而互相抵销而消灭3因混同而消灭4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5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

  15.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合同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16.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17.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18.

  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9.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0.

  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1.

  人格权主要包括:1生命权2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荣誉权7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七章

  商法

  1.

  商法的特征:1具有营利性特征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2.

  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3.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5.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

  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8.

  票据的特征:1文义性2要式性3无因性4流通性

  第八章

  经济法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市场规制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3.

  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1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8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9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

  4.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内容: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产品标准化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

  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6.

  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5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7.

  解决争议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刑法

  1.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2.

  犯罪的基本特征: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3任何

  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

  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4防卫不能过当

  7.

  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8.

  预备犯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焉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9.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0.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1.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12.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4规定了“死缓”制度

  13.

  数罪并罚的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14.

  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

  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14.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5执行

  5.

  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辩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2.

  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中止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

  3.

  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的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4.

  执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5.

  人民法院执行的终结有哪些

  1申请人撤消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2.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4.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要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

  5.

  国家的构成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6.

  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自保权

  7.

  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惯例

  2.

  我国适用外国法律的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关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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