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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新司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10万元),还有部分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一、新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看,我乡纠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原因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不尊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约定成俗的习惯,往往为自己的利益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私心较重,加上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考虑后果,行为简单粗暴,言语过激,从而发生矛盾纠纷。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传统农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山林土、劳动经营、宅基地等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林权改革后,林地边界纠纷日益凸显。

  二是纠纷影响范围扩大,人数增多。农村常发性纠纷发生的主体一般较为单一,但由于宗族观念、家族义气等观念影响,一起纠纷往往变成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个别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偏激。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个别纠纷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偏激,不配合调解工作,遇到一点事就诉求法律诉讼或者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调解组织队伍难以应对新形势基层调解工作

  第一、调解组织人员力量不足。目前我乡在册调委会18个,其中村调委会17个,乡调委会1个,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村级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为主体,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计生等数职。乡级调委会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政府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而且专职调解员往往兼任其他工作,无法专职。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第二、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等特点。我乡目前在册调解员(含兼职)合计9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凭仅占4%,其他均为高中或者初中以下学历。村级调委会一般聘任热心公众事务,具有威望的老者担任调解员,他们往往有调解的经验,但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让他们面对新形势农村纠纷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乡镇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较少;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第三、调委会成员更替频繁。由于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府、村书

  记、主任兼职,政府换届选举或者相关人事变动导致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二)、调解程序和制度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工作发展需要。

  第一、调解重“情”与“理”,调解效果不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目前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在解决纠纷时适用和依赖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难以运用法律与政策,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第二、调解结果重口头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力。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但是乡村级调解员受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制约,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第三、调解程序不规范,影响调解权威性。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

  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三)、调解经费缺乏保障,制约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我乡“一案定补”、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均未兑现,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探讨

  (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第一、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队伍人员配备。乡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调解工作队伍的领导,针对新形势下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增多的实际,努力把既有较高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又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调解技巧方法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家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了一支适应“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二、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

  的素质,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第三、典型引路为助力,不断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实力。我乡今年已成功化解珠建村陈、黄两家建房纠纷,并整理了《旧仇新怨引纠纷

  百次调解化干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不断建立健全调解考核奖励制度,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二)、健全调解程序和制度,提升调解规范化水平。

  第一、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各级调委会建立和完善防范纠纷制度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规范调解行为,依章办事,提高调解工作效果。一是落实每月定期排查制度,村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及时汇报发生民间纠纷事件,调解纠纷情况,每半年根据报表情况对纠纷全面分析,摸查重点工作对象,了解症结原因,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防范纠纷发生,掌握调解主动权。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第二、健全培训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明确人民调解规章、工作流程、处理时限;采取以会代训和走出去学、请进来教、观摩庭

  审等形式,在常用法律知识、调解协议书规范化制作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三、规范调解程序,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各级调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可探索性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小组,在调解复杂疑难案件时,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9-07-1610:00:55【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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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例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水泥集团改制等,下岗职工动辄就是群聚群访;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如南江县沙河镇张某某非法集资引发的群访事件;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南江县南江镇上下河街改造遗留问题。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3月份以来,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县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江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的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领导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二)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三)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司

  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人员普遍素质不高,阻碍了全县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四)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

  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二)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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