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1 十、职工因病确需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的,执行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的规定。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或银行市第一人民医疗开具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1
十、职工因病确需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的,执行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区外转诊、转院的规定。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或银行市第一人民医疗开具转诊转院单,经市医保基金中心同意,方可转往区外医疗机构诊疗(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后补办手续)。
十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十二、区外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自付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起付额,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十三、区外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转诊、转院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补办手续的,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
十四、市医保基金中心每半年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转院职工进行统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保职工在本院住院人次的5‰。凡年*均转院超过5‰,每转出一例,相应扣减该院一个人次预算定额的60%。
十五、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者,其就医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均不得支付。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
十六、职工因瘫痪、肿瘤晚期及其它疾病需系统治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出具家庭病床证明及病历,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基金中心批准,可设立家庭病床。年度内设立家庭病床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十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定额600元。设立家庭病床时,职工须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50%的起付额,并预交押金。起付额以上定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职工负担15%。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八、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除病情变化确需诊疗外,不得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市医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销医疗费用。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3
十九、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公外出(驻外、学习、考察等)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银川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预算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定额标准以下的,按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负担。
二十、经用人单位批准探亲的职工,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银川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预算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定额标准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一、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以下的,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超出定额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二十二、以上职工在外(限国内)因急诊、急救住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住院,一般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由用人单位在10日内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疗费先由职工本人现金垫支,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持IC卡、居住身份证、就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等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按本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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