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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菁选五篇(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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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菁选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菁选五篇(2023年)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三条 省*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大会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民*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团的决定,以*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团常务*若干人,通过*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团会议。*团第一次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团常务*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行使职权,以*团常务*过半数通过。

  *团常务*会议的职责:

  (一)对*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六)根据*团的授权,处理*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列席省*大会会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省*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一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省*大会提出属于省*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大会*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大会代表向省*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安徽省办理*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长的人选,由*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省*大会选举全国*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省*大会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由*团在省*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副*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全国*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大会在选举全国*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八条 省*大会补选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副*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员、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辞职,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六十条 省*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1)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员的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 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2)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设区的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规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或者受*委托的副*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3)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3篇)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组*员或者人民*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4)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5)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3篇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1

  第四条 市*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一4月份举行。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如有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由大会*团提名,市*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必须在市*大会代表中提名。

  自治区*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八条 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提出辞职的,由*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给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缺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和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从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长的罢免案,由*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的市*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或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职务相应撤销或免除,由*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调查委员会向市*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菁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

  第八条 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大会代表对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可以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本级*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的负责人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研究处理。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3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全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4

  第三十九条 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本级*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5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个别副*、自治区副*、副*、副州长、副*、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其他组*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可以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 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 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 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7)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菁选5篇)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的监督。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者免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审议决定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工资协议、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选举或者罢免职工一方*等协商的代表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事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事务公开实施细则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五)向*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 八条 至第 十一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职权,参照本条例规定由职工*确定。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3

  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20%;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的人员等为主体。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在职工*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职工*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或者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的决议,做好职工*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4

  第二十二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制度。

  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确定,但不多于400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选举*团主持会议。*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会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交办的事项。

  职工*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确认。

  职工*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的议题。

  职工*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召开职工*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所在单位行政管理费中支出。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5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于职工*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8)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 (菁选5篇)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市*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2

  第四条 市*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一4月份举行。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如有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由大会*团提名,市*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必须在市*大会代表中提名。

  自治区*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八条 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提出辞职的,由*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给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缺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和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从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民**、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长的罢免案,由*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提请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的市*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或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员职务相应撤销或免除,由*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调查委员会向市*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法律法规:*市*大会议事规则5

  第三十九条 市*大会代表可以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团常务*同意,由大会执行*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团决定。

  第四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市*大会代表在市*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扩展9)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菁华4篇)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条 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123456上一页下一页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条 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 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
  第十条 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_________年的第_________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_________。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此条可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_________[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_________[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_________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_________[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_________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
  第三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 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_________年的第_________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此条可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_________[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_________[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_________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_________[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______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

  第三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__________[区]/[市]/[县]
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

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_________年的第_________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_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此条可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_________[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_________[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_________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_________[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_________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

第三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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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幼儿园清明节主题活动总结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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