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殖合作协议书(四篇)(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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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协议书篇一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双方达成养殖生产合作协议,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方提供养殖资金;乙方聘请养殖工人、兽医及置办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负责养殖生产、销售。
1、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先期投资___________元,用作启动资金,乙方进行实际操作并把资金详细用处报知甲方。
2、运行后,乙方每晚把养殖场内情况及资金出处报知甲方。
甲方如果半途而废,其先期投入作废,不予退还;乙方如果中途退出,要赔偿甲方所有先期投入资金。
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或由甲方派一人来场协助乙方执行。年底扣除实际的开销,剩余的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_______分成。
双方协商或者打入对方银行账户,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甲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方人民法院起诉。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各________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六条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甲方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养殖合作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决定联合建立河蟹养殖基地,主要从事河蟹养殖项目。
2、养殖基地地址:
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技术和养殖管理。经营地点: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经双方协商,共同投资xx万元进行河蟹养殖项目投资,甲方出资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乙方投资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
2、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如期、正常运转,甲乙双方出资款项必须在以下期限前入账:
第一期:在20xx年xx月xx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
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
3、如需追加投资,由甲乙双方按原投资比例或双方协商后各自重新追加。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河蟹养殖的经营场地、办公、食宿场所设施。
2、甲方负责办理当地有关经营手续。
3、甲方负责养殖基地的经营、采购、销售及财务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殖基地建设指导、技术服务,且可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但甲方只提供食宿及办公场所,不提供劳务费用。
2、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形象及信誉,必须保证养殖的品质及技术的成熟。
3、乙方无权销售给产品,必须交由甲方进行统一销售。
1、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净利润在xx万元以内,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净利润超出xx万元,超出部分按甲方xx%;乙方xx%进行分配。
3、若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甲乙双方各负担xx%。
4、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比例在xx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1、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以协议所涉及到的为准,由于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赔偿该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严重违犯协议,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内擅自终止合作,先行投资一律不返还,并按投资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本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养殖合作协议书篇三
身份证号: 地址: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 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
2. 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
1.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
2.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3. 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
1.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2.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
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
1. 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
2. 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
3.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
4.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养殖合作协议书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