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六篇】
建立是一个动词,读音为Jiàn Lì,顾名思义让某种事物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有开始成立,产生。设置,设立,兴建,建设等的含义在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6篇
【篇一】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督 办 制 度
一、督办范围。主要是上级安排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二、督办主体。局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局重要、紧急事项的督办工作。
三、督办方式。主要采用督办单督办、电话督办和上门督办等方式,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
四、督办程序。对符合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通知承办股室或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
五、督办反馈。办公室要与承办股室或单位保持联系,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反馈,并进行办结登记。
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机构 办公室是本局的督查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员;各股室设兼职督办员;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设立兼职督办员。 二、督查督办部门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督办机构应掌握办文进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事项,由办文部门兼职督办员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办文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部门在超时后2日内向办文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督办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办文部门须责成办文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办结有关事项;有按催办要求办结的,超过3个工作日后,督办机构向办文部门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直属单位上报市局审批的公文,承办部门对属于纳入承诺时限的,要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属于公开承诺时限的公文,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四、特殊情况公文的处理 下列情况的公文可作特殊处理: (一)须报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二)须经土地与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的公文; (三)须与政府其他部门协调后才能办理的公文; (四)其他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公文。 上述第(一)、(二)、(三)项公文,办文部门报督办机构确认后,暂时挂起;挂起期限至挂起缘由终结时止。第四项公文,办文部门须报督办机构审批后才能挂起,挂起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公文被确定挂起的,应在三日内将暂时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来文单位。挂起结束后,续计办文时间。 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转、批示,按办文要求需补充资料的公文,可暂收文,并由办文部门告知来文单位于十五日内补齐资料;因无法联系不能告知的,由办文部门报告原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请示处理意见;经告知后,逾期仍不能补齐资料的,将原文退回来文单位,同时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 五、归档、移交 公文办结后,办文部门须做好公文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需要移交的公文资料,超过规定时间十日没有移交的,由督办机构进行催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区建委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行政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一)建立委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委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等领导关于建委工作的重要指示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二)负责党工委会议、委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等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委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三)负责督促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委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委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进行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建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建委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
(三)上级及委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党工委会议、委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等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行政办公室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和督查督办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几个单位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行政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八条 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行政办公室督查员或委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并由行政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条 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进行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办公室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转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委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行政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委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十四条 凡报送不及时、不规范,延误工作开展或因报送不真实、多头报送不一致、漏报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年度考核保障目标成绩内每次扣2分;被督查通报批评每次在年度考核保障目标成绩内扣2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建立征管指标通报分析和督办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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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信息来源:金坛市地税局 作者:倪志强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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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指标高低反映了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能,为了切实集中全局力量扎扎实实抓好征管基础和创新工作,努力实现我局地税征管“三个一流”指标体系。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一直高度重度征管质量指标,作为在提高征管的抓手,衡量税收工作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征管质量稳步提高,特别是今年自省局征管信息大集中系统上线后,按月通报月度征管质量指标,增加了重点工作进度,对滞后于工作计划的指标进行分析和讲评,并进行督办,起到了提醒、催促、问责,同时为领导决策和科学评价各分局科室的工作质量起到较好的作用。
一、科学设定征管质量指标指标
质量指标设定是进行分析和讲评的前提条件,科学设定能确保各分局干有目标,追有方向,评有尺度。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控制目标,这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刚性指标,可以保证各分局和各单位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刚性指标的完成,保证税收中心工作,完成税收工作的职能;二是日常征管指标,通过指标的设定促进征管日常推送和管理,确保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三是重点指标,对全局每年的重点项目和簿弱的环节有针对性提高。指标的设定应紧紧抓好二个重点,一是可客观计量,二是经过努力可是实现。例09年我局在分析08年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年的质量指标。
(一)、税收征管质量的控制目标
1、税务登记率达到98%,其中企业登记率达到99%,个体登记率达到95%;
2、企业纳税申报率达到98%,个体纳税申报率达到95%以上;
3、税款入库率达到99%,其中当年应征税款入库率达到99.2%以上;
4、欠税清理率压缩10%以上;
5、 非正常户认定正确率100%,税收处罚正确率达到100%;
(二) 、日常征管工作完成目标
1、企业纳税人网上办税推广面达到95%以上;
2、国地税委托代征联合办证、户管比对差异修正达到99%以上;
3、3.0系统自动推送待办事项完成率达到98%以上;
4、税收管理员每年人均评估户次不少于15户次,重点税源户纳税评估面达到100%,评估结论有问题户不低于40%,纳税评估评出的入库税款占整个入库税款的2%以上。
5、领用发票读卡率达90%以上,纳税申报与发票金额差异率小于30%,税务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核对发票率80%,违章处理在发票系统录入面达80%以上。
(三)、重点工作完成目标
1、重点税源户不发生案要案;
2、个体税收管理全面使用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系统,营业税户定额面达到100%,核定定额增长20%以上,未达起征点户控制在40%以内,增值税户实行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核定定额面达到100%,未达起征点面控制在60%以内;
3、个体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出租户监控面比上年增长20%以上,出租房屋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
4、全面推进征管系统3.0征管信息系统上线,操作数据正确率达到99%以上;
5、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落实有成效,与部门协作形成制度和联系人增加3户。
二、组织实施通报分析和讲评工作
1、通报和讲评分析工作由征管科负责实施。根据以上指标科学选择制作主要征管指标运行情况表,按月公示发布。通报的指标由《征管3.0系统》和《常州地税信息业务支撑系统》软件系统中取数,保证通报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客观性。基础工作质量一般按月通报分析,创新工作和推广项目按周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分析。通报的渠道在科分局长会议公布和讲评、在上级局工作平台中对全局发布。
2、同时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开展工作。征管科实施征管指标通报的同时对完成的质量与效能进行客观分析和讲评,在褒先贬后的同时,帮助指出存在原因,改进措施和意见,限期改进。以达到征管指标规定质量要求。
3、征询和了解情况,防止过评武评和抵触。发现与指标差距很大的情况要与各分局征询意见,了解情况,防止因统计和系统软件不准等原因,武断评价征管质量,伤害分局和干部抓征管质的积极性,讲评的意见可以事前与分局和干部沟通,一方面让他们了解情况,知道是何原因造成的指指未成客观原因,二是有一个单位和个人申辩的机会渠道,更加人性化,易于接受和改进。另外在通报的报表中留有说明,增加反映指标不准的渠道,减少被通报单位的抵触。
三、做好指标督办整改等后续管理,增强征管权威性和严肃性。
征管科对于分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影响质量指标提高的外部条件,通过专题会议、转办、稽查,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收代位权,优先权实施等征管法赋予的权限进行操作,发出《征管质量指标未达标整改建议书》,督促各分局干部在一定的期限改进或采取后续的管理措施,对于按期完不成质量要求和未采取后续措施的,作为“三个一流”月度考核业绩。涉及追究执法责任的事项由市局监察科进入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做好指标的督促整改等后续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令禁利于行,增强征管指标管理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确保税收中心工作的必要手段和措施,也是一单位战斗力培养的重要一环。
四、引入考核与奖惩,形成优褒劣贬的机制
(一)征管科按月对《2009年X月份主要征管指标运行情况表》公布并进行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讲评。同时作为“三个一流”的平时考核计入年末综合考核70%,各单项得分作为条线评比的,推荐给上级单位给予奖励。
(二)根据各分局的业绩每年评选单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激励,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实施通报讲评、督办制度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得到进一步落实,出现多项高于省控“三个一流”的征管指标,各分局深入分析原因,扎实推进征管质量的局面正在形成。实践证明征管质量指标的通报讲评督办制度具有提高征管质量和效能的作用。
【篇三】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会议督办管理制度
为建立公司会议决议、交办事项的明晰量化、责任落实、计划制定、计划执行、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的闭环管理工作流程,保证会议决议、交办事项实现有力督办和有效执行,强化会议决议、交办工作的执行力度和提高效率,有效促进结果导向向过程控制的转变,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会议管理制度,并明确会议的类别、名称、召开时间等,并报总公司备案;各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制订的会议制度严格控制会议的召开及成效,达到“会必议,议必决”。
会议承办部门提前做好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参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要求发言或汇报紧扣主题,简单明了。
二、会议纪要
1、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编写,并将附表中要求的会议纪要两天内报总公司备案。
2、会议纪要中决议部分的描述要求简洁明了并明确完成时限及责任人。
3、需OA发文的会议纪要24小时内编制完成,48小时内发文。
4、根据会议的决议,会议纪要必须附带《会议事项督办单》,严格按照纪要内容填写督办单,以备督办及备查。
三、会议督办
1、督办范围
(1)要求报送总公司的会议纪要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督办,并安排专人检验落实情况并据实填写督办单。
(2)其他会议纪要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督办。
(3)总公司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各类会议进行过程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或特殊事项落实不力计入月度管理指标考核,并在月度考核工资中兑现。
(4)总公司会议督办由管理中心负责。
2、督办原则
(1)围绕中心的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自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总公司领导关注的工作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中心工作。
(2)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遇有问题要及时提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及时排除阻力,确保达到督办效果和事项的过程控制。
(3)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在督查中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
(5)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通过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6)督查督办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认真领会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精神。
3、督办反馈
(1)文件、会议及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对于特殊事项的督办应提出自己的见解或建议。
2、对可能或已经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时进行催办,切实做到急件跟踪催办,要件重点催办,一般件定期催办。催办除电话询问,必要时可安排专人到承办部门和项目现场实地进行查办,督促落实。查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3、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承办事项到期前如实向领导或督办人员汇报,否则视为未按时完成任务处理。
4、督办时要摸清工作实情,暴露存在问题,督促提出改进措施,跟进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通报。
2017年2月28日
【篇四】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贺家田乡2011年信访督察督办制度
一、办理原则 1、实行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凡上级批转督办的信访件和乡党委、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直接 收到或乡上主要领导接待受理的群众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班子成员及各分管领导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的工作责任制,组成3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处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实行失察责任追究制,因调查不深入、偏听偏信、取证、核对证据不到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查办失实,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者,分管领导和调查人员要负连带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轻者做出检讨,重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3、重要信访的查处要按照查前领导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中分管领导要及时汇报调查情况,调查结束后乡领导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和调查组人员不得自作主张。一般信访件的查处由各分管领导把关负责,调查处理报告经乡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上报。 4、查办信访件要严格按照“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进行办理。 二、办理信访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凡信访件一律由乡党委秘书负责拆阅、登记后,转交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阅示,批转各分管领导负责查处。 2、乡党委书记依据信访件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相关情况,做出是否专题研究,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决定,需专门研究的,应及时召开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调查方案,组成工作组,属于一般性的信访件可直接批转分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负责查处。 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要案件经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一般案件经乡领导办公会议或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形成正式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备案。 4、调查处理结果的上报:报告形成后,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纪委书记把关审核后打印上报。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信访室以及区上主要领导批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落款为“中共贺家田乡委员会调查组”。属区上有关其它部门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报告落款为“贺家田乡人民政府调查组”。属区纪委、监查局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区纪委,报告落款为“中共贺家田乡纪委调查组”。 三、办理信访件的基本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做好思想工作。 2、保障当事人的权力。根据《党章》、《宪法》和党纪政纪的条规、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信访件要切实保护信访当事人(包括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保密制度。除查办案件人员和领导外,办案人员不得向其它人员泄露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员的姓名、信件和调查取证的情况。 4、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5、按照已转已办的原则,除个别限定了查办时限以及案情比较复杂的信件外,其它信访件从交办到办结,上报结果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篇五】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煤矿隐患挂牌督办责任制度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煤矿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宁县高安煤矿。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一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二、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
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段备案;
2、安监段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井队干部及管理人员、各段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监段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段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段汇报。
三、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监段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四、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五、 坚持系统安全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部门,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第二章 隐患分类
一、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二、 生产组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防段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段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组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段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一、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二、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市煤炭局;B级上报上级公司;C级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监部门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段,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责任人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一、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二、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 监段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段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五、东隆煤矿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一、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二、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段室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三、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监段方可把隐患注销。
四、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段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一、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监部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向矿报告。
二、上报高安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1、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2、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3、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4、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
第七章 罚则
一、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三、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部门。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六】国企建立跟进督办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确保信息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班子会议、周例会和专项工作会等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议决事项;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跟踪督查。对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地督促、检查、监督、控制、反馈,随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原则》,制定本制度。一、督查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二、督查工作任务
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4、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1、局办公室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3、其他各业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督查工作。实行谁办文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
四、督查工作程序
1、登记立项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督查机构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立项并做好有关内容的登记,并由督查机构统一填发《督查通知单》。
2、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
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部门汇总形成《鞍山工商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与督查机构勾通后,向有关领导反馈。
5、立案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方式
1、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实地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会同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3、严格督查工作奖惩。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鞍山工商督查》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鞍山工商督查》上给予通报批评。
4、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大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保密秘密。
督查工作制度
为逐步实现部机关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部务会和部领导决定交各科室办理的重要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5、各科室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县和本部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程序
(一)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综合科根据市组考评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经会议研究后下发《任务分解表》。
2、督办。综合科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反馈。综合科对各科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调度,并向部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重大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分解。综合科进行分解立项,拟定阶段督查工作要求,经部领导审定后交有关科室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综合科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综合科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部领导协调。
4、反馈。由综合科转各科室承办的督查事项,综合科负责督查反馈;由部领导直接交有关科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科室向部领导反馈。
第四条 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部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综合科每月、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