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集合3篇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3篇
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篇1
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党委《党的组织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管理党员最基本的学校,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组织党员、带领群众实现党的总任务,全面完成施工生产和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党要管党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保证完成党组织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党支部建设的原则是:必须着眼全面建设的原则;必须紧密结合施工生产的原则;必须立足教育的原则;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必须坚持继承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党委要求以基层党支部建设为重点,并在强化基础,增强活力、发挥作用上下功夫。
第二章 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利于自身建设、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方可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在一年以内的,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八条 党支部在基层组织中起核心领导作用,对本单位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做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项目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抓好政治学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机关业务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 党支部必须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篇2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司属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司属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司属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司属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司属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司属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司属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司属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司属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四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司属企业总户数的50%。
下列司属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司属企业;
(二)由集团公司负责人兼职的司属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司属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司属企业;
(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司属企业;
(六)各类司属企业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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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司属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司属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司属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司属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司属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司属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开展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集团公司审计人员可以与社会审计组织组成联合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八条 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司属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
(五)负责组织访谈、与司属企业及司属企业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 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或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成,组长由社会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
财务审计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被审计司属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三)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准备专家评议工作,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集团公司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审计组织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集团公司专业审计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司属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
(二)组织对司属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
(三)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
(四)配合组织与司属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财务管理或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司属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工作阶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驻司属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
(一)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当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司属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司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司属企业的行业特征、司属企业特点,学习和掌握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组织召开由司属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司属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
1.财务审计组在本阶段应当对被审计司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司属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司属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
2.绩效评价组在本阶段应当了解被审计司属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并与司属企业监事会沟通,就审计方案征求监事会意见等。
(五)被审计司属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1.司属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司属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2)司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司属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
(3)司属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司属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司属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司属企业及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司属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任期内司属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任期内司属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
(4)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司属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财务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经审计项目组长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司属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组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计人员对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二)审计人员根据对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司属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司属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实行审计周报制度,财务审计组每周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计进展阶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组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司属企业及司属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向司属企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
(二)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司属企业财务数据,采用司属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司属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评价,形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论;
(三)对司属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公司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
(四)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
(五)准备评议资料,邀请有关评议专家对司属企业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评议。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阅读相关资料,了解司属企业实际情况;
2.财务审计组介绍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
3.绩效评价组介绍司属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结果;
4.评议专家根据司属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现场评议,独立打分;
5.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
6.集体评议,现场形成专家评议结论。
(六)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司属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综合分析评价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审计项目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和财务审计报告初稿一并征求司属企业干部管理部门、相关监事会、司属企业及被审计人的意见。
(三)由审计项目组组长组织当面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司属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书面资料。
(四)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五)经对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
(六)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送达司属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司属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集团公司审计机构保管。
应当明确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司属企业及监事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司属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司属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司属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司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司属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司属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司属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五条 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司属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期末积压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
(三)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司属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五)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六)潜亏,重点审查司属企业未足额计提或者摊销的成本费用;
(七)挂账,重点审查司属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司属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者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九)关停并转司属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司属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司属企业会计制度》司属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二)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司属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四)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司属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五)关停并转司属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司属企业的不良资产;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对司属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应当关注:
(一)审计分析司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司属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司属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不良资产损失。
(二)审计分析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审计分析司属企业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司属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审计分析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
1.核实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2.核实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3.核实任期间内新增,尤其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第二十八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
(一)任期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司属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司属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司属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四)确认任期司属企业实际业绩利润。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司属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司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决策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司属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司属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司属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条 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三)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四)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司属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章 司属企业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在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绩效评价组应当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司属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做好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奠定基础。司属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审计核实后的司属企业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根据司属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司属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司属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评价调整。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司属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根据评价要求,对非经营绩效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司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司属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六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司属企业管理绩效状况,审计项目组采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方式,对司属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专家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
(二)评议专家一般从集团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外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聘请。
(三)评议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了解司属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了解被评价司属企业所处行业的状况;
4.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司属企业非财务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并出具评议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综合司属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司属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六章 经济责任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司属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司属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司属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司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司属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司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司属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司属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司属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司属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司属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司属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司属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司属企业内部分工,司属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司属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司属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虑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要充分考虑司属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四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为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司属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度初作为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七章 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由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成。
第四十五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形成的反映司属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司属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司属企业名称、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司属企业及负责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司属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3.被审计司属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司属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司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截至任期末,审计发现司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司属企业的问题和负责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载明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5.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6.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由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司属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司属企业财务数据,对司属企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司属企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析报告。
正文内容一般包括: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重点分析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和评价得分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在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司属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结合专家评议结果,形成对司属企业综合绩效状况的评价结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司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的评价。
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情况。被审计司属企业、司属企业负责人及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2.财务绩效分析。主要包括审计前后司属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及调整数,审计后司属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的司属企业基本财务绩效状况等。
3.任期司属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业绩。主要为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4.任期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5.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司属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审计建议。结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7.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本撰写要求: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必须在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中有证据支撑;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观点明确,内容清晰,业绩要讲透,问题要讲准,责任要讲清;
(三)报告应当语言严谨精练、论述清楚。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被审计司属企业或者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项目组;
(二)财务审计组应当取得司属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四)审计项目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由委托方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委托方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司属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与干部管理部门掌握的司属企业负责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估司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
(一)审计计划质量控制。
1.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2.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
3.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
(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1.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2.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
3.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
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5.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
6.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
(三)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
1.审计项目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和评价结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重视并切实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
3.经与被审计司属企业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司属企业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
第九章 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方和被审计司属企业应当协调配合审计项目组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方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进行监督复核。
(二)被审计司属企业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和评价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一)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承担责任,其中: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程序与进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责任;
(二)绩效评价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评价任务承担责任,其中:绩效评价组长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承担责任;
(三)评议专家应当对其评议结果承担责任;
(四)复核人员应当对其复核的相关内容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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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局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实施细则篇3
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有序开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国资〔2020〕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资金、直接融资资金、专项资金、经营性资金等。
本细则所指的资金存放工作包括:资金存放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和更新;资金金融账户的新增、维护和注销;资金的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
第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是资金存放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资金存放的管理与执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编制资金存放实施方案;
(二)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发布招标(询价)邀请书等;
(三)负责做好对响应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负责招标(询价)结果的通知和合同的签订;
(五)负责办理资金存放工作的资料整理和备查等工作;
(六)负责资金存放日常维护工作;
(七)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内审办是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和评标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定。
第三章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首次遴选应以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首次遴选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并报请集团公司审议;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
(三)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四)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五)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
(六)财务部门将遴选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八条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适时更新,更新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招标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更新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
(二)财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
(四)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五)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六)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
(七)财务部门将更新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须在集团公司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新增账户。
第十条 因融资和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按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合同约定等要求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的,由财务部门提交所在企业集体决策审议后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需对金融账户定期清理压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年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金融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金融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金融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金融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所在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批,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不能新增存款资金。
第五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三条 专户存放:因融资和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按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等要求需在指定金融账户存放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竞争性存放:除专户存放和不适合竞争性存放外,原则上需对所有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管理,存放比选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放收益率、融资支持力度、机构贡献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存放比选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询价等方式:
(一)资金存放针对金融账户作为标的、签约时间超过1年的,或针对单笔资金作为标的、单次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如下:
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存放要求编制具体招标实施方案;
2、财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
3、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4、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中标金融机构;
5、财务部门与中标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并对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
6、财务部门将资金存放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二)资金存放针对金融账户作为标的、签约时间不超1年的(含1年),或针对单笔资金作为标的、单次存放时间不超6个月的(含6个月),可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程序如下:
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存放要求编制具体询价实施方案;
2、财务部门定向发出询价信息,受理金融机构报价单;
3、财务部门根据比选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4、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并对询价资料整理与归档;
5、财务部门将资金存放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其他存放方式:
(一)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金融机构少于3家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采用其他存放方式的,由财务部门提交所在企业集体决策审议后办理。
第十七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和其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机构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报告资金存放情况。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定期将金融账户增减、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开展情况向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资金存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集团公司资金存放工作的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