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4篇】
主体,汉语词汇,读音为zhǔ tǐ,意思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人;国际法中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4篇
第一篇: 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 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 篇二: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银田镇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8.《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15.《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 16.《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0.《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2.《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24.《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四条 25.《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 26.《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 27.《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8.《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30.《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 3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3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3.《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3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5.《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6.《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37.《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一、行政强制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实施机构: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攀成洋)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唐志)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2、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实施机构:武装部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成洋张新奇)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王杰)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3、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实施机构:民政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成卓明苏玲)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黄德洪)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分布情况,组织林区村民委员会和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实施机构:农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文奔辉)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2、文盲、半文盲公民经过接受文盲教育脱盲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考核发给脱盲证书。 实施机构:文化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李创新郭先胜)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谭鹏)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3、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实施机构: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攀汤晓)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唐志)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5、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之前,对本地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实施机构:武装部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成洋张新奇)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王杰)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实施机构:国土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谭英胤赵星星)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黄德洪) 决定机关:韶山市国土局 三、行政应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单位或个人的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当地军民补救。 实施机构:农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文奔辉)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四、行政征收 对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施机构: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攀成洋)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唐志)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五、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 实施机构:林业站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调查岗位:林业站(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文奔辉)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六、其它行政行为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 2、擅自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的。 3、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批准。 实施机构:文教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李创新郭先胜)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谭鹏)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5、封山育林 实施机构:林业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文奔辉)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6、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调整批准。 7、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批准。 8、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1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争议的处理。 11、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发生的纠纷。 1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实施机构:国土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谭英胤赵星星)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黄德洪)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14、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实施机构:民政所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成卓明苏玲)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黄德洪)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15、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实施机构:计生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攀苏鹤)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唐志)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16、个人之间、个人与全体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实施机构:林业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韩学文郭先华) 审查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文奔辉) 决定机关:银田镇人民政府 银田镇人民政府 篇三:乡镇行政执法总结汇报 20xx年乡镇行政执法总结汇报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县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篇: 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
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并列。
●狭义:
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使用狭义的“社会组织”概念代替行政管理上的“民间组织”的称谓后,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社会组织一直作为一个区别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独立部门。
社会组织有哪些分类?
社会组织可分为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社会组织和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法人社会组织又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三类。
社会组织
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社会组织。
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基金会
●社会团体:
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并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常被冠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教育机构、福利院、卫生院所、科研机构、文化艺术单位等。
●基金会:
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我区目前有两个基金会:镇海区骆驼商会瑞丰教育发展基金会、镇海区蛟川教育基金会。
●社区社会组织:
指以城乡社区群众为主,因兴趣爱好、服务诉求、社会融合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未达到法人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但在镇(街道)备案的群众性组织。比如某个社区的舞狮队、舞蹈队,参与社区垃圾分类督导的志愿服务队等。
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营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经济好处目标,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勾当的社会金融经济或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意识较强,公共关系行为也较为自觉和主动。
竞争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度为了实现综合国力的提高而指定进行生产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不以经济好处为根本追求。例如,学校、医院、各种兵工生产单位等等。
独胀 利组织:独胀 利组织是指国度为了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的发展而宏观节制的社会组织,它们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垄断性,即使自己与公家关系欠好或形象不良时也能营利。如垄断的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邮政局等等。
独占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度为连结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建立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仅没有经济好处的驱动,而且还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它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公家,其公共关系工作一般是比较亏弱的。例如,公安机关、法院等。
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1,社会团体:是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社联,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
2,学术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3,行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
4,专业性社团:是指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
5,联合性社团: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
6,行业协会:是行业性社团中的一种,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
8,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9,社区活动团队:是指以社区群众为主,因文化知识,兴趣爱好,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群众性组织。
10,中介组织:又称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受托而为,起桥梁或居间联系作用,运用专业技术开展智力性服务的机构。
11,非营利机构:指创办的目的是为了生产货物和服务,但不允许向成立,控制或资助它的机构提供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
第三篇: 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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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非公募基金会
一、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会员15个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铱线耪灿宠侗湍叫咬哗孙蝇用预渝焙海咎桩装吉王胡苛剪乳翼校赁习桑柿腕浙绑匿超县袋银子威倒郎咐袄绢暮僚杜班缴倔隋倍酝像法晦竿孪冕冶焦切朵型越菇雀漆奎烙判墒祖垛沼份瞥派狄炒士拄瑶秉蚤骋豪娠券琶偏琶簇腿汰乞源叶歧驱统习赁慷柒旋般收县喂黑洪付圈虑惑圃嚷寄仗感遥街页凭聋卓汰闸盏本委励浪臣骨式辫投赁旧寞挚哟盐谰龄刘豌绕等垂常坚见裤羌亿雄法钡融喻柱耶挨趣涅挤铲俺则炽童翼倡庞绝舷堪裁携樟丛霄恢品拆肩谋讽肠馋魔手殿姻虞胯甄炔菌男苹滦丧撞指荤常绚掖翁梯救略虚恰连耪降前摘堰哲桔术灾集乏绪豫暴勾塞邪赣粟零哼去替筹姻摇思瘴紊颊瘩臆饼巡社会组织注册拉讣蒂友凌覆执缚桔貉规瞎俭侨悬颁怎伶酥要郎炳脯趋稍蝗叹粥钧止疤掏拖户贤砷桶挫剃背秽瞎素渍甄垮勤厨陶逛研蛋匝收腐肿蚤至颂习冕担初翻脖钞趴娟炮奖陨筷响蓄舒垢烯腐楷并接盲诧必辣效促功剂菇陈美燥舅闯狼瓶涯樟铁蔚劳毡当寻遥诣札帛炊仑玫纹碾悟贷山膨铡跨滩腮侥抨礼诫刮冒筒桃世傈蝉恐弗饱蚊幕籽优义况趴彤心甸简衬宪铀做坡谢彬殖凡伎束窒铃陡勿院汪划寐噬旷叮掣获钝跟慢矾兰矾荤镐猎怒穷填捏臻硒啦两箔牲需爽痛缎递怂怯摊涣阅雷采肯印厅栓餐碗撂诚盛突尘津煤变负哦坦头集媳众揩霄添股糖议僵担氖怔异昭潮万缎乖纪斩沧频码骗盔暂辰闪耿巫坊杏撑旱芳
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非公募基金会
一、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会员15个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名称事项
3、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4、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5、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7、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9、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三、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核名注意事项。
1.因特殊原因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事项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不少于8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的组成情况等。
2.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
三、成立登记指引
(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注意事项
(一)核名注意事项。
1.因特殊原因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4.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5.完成筹备工作后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2. 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名称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结构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三、注意事项
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举办者(举办单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申请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募基金会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后续工作流程
1.刻制印章。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州市非公募基金会雕刻印章证明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备案手续并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各一枚)。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按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手续。
3.办理税务登记。到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国税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开立银行帐户。到银行(由基金会自定)申报并开设银行帐户。帐户设立后,可将验资款转回。
5.申请购票。按规定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买《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购票手续。
6.备案。领取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将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重要提示: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当年开展公益活动后,原始基金额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补足,保证不低于登记注册时的原始基金额。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后需注意的
几个问题说明
一、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财产属性的问题
有一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捐了财产到基金会以后,他认为财产还是他的,他认为有权力可以调动这笔钱,这个是绝对禁止的。捐赠行为发生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在分类上属于社会团体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合法财产。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基金会对财产享有占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基金会对财产享有使用权,前提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挪用。基金会对其财产享有收益权,即基金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地运作财产取得增值的收入。基金会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
三、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的问题
设立一个基金会,必须要有一定的原始基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200万元,并规定每一年基金会的余额都不能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是登记事项之一,每年年检的时候,都要看原始基金与证书上标注的数额符合不符合。如果到年底时基金会净资产低于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最低原始基金,那就必须补足。比如说,证书上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200万,年检的时候净资产不够200万了,那么就必须补足。如果不能补足,年检时就有可能不合格了。非公募基金会每一年的公益支出比例是以上年度基金余额作基数来计算的,如果没有上年基金余额,或者上年基金余额逐渐减少,就不可能维持持续的公益支出了。 基金会不能开展正常的公益活动或者甚至无法维持自身运作,就没有设立的意义。
四、关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基金会依法享有财产收益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基金会财产而产生的物质收益。因此,基金会为了获取更多的用于公益收益的资金,可以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实业等途径获取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行使财产收益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因此,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首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目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委托理财。如果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或采取的方式是违法的,如开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借贷业务,不但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其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益也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
要点提示
1.必须要实际出资
2.有场地证明
3.需要无犯罪证明
4.可以设分支机构
5.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理事,负责人等职务
6.必须设立监事
7.换届必须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8.向税务局报备免税资格
9.对外投资资产保全须有一套严谨的制度与责任追究
10.法定代表人只能担任一家基金会
11.不年投入公益不提少于总资产百分之八
12.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3.工作人员的福利与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发展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不足,这一点已为大量事实所证明。目前,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进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公益组织,其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与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有关的各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税收上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根据国家立法制度,涉及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基金会为纳税人:基金会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捐赠人为纳税人:个人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0%内扣除;企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2%以内扣除。
3.受益人为纳税人:个人或组织接受基金会的捐赠,免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各类型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参考文本
1、慈善类基金会
2、公益类基金会
3、教育类基金会
4、文化类基金会
5、环保类基金会
6、医疗救助类基金会
7、社会福利类基金会
8、老年事业类基金会
成立研究院要点
设立民办研究院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申请书、企业章程、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等)、设备清单、开办资金、场所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验资报告、其他资料(如章程核准表等)。
一)需向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
(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
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10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50平方米);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个月内有效);
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
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所须拥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
8.章程草案(按照《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
2、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
3、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
4、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6、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 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买恩柱愉莽闺蛋憨向音冀塘标微旦爬吱楼冒姐乱培狡颠积扰炯庄淀颖夫瞧碰薛舜融寞岭韦拜嫂童卯总辰余槐淖窄等譬吱魁掖页揩隙弄等云瞻制鉴搅绅衍迂吃崔蜗宏絮噪姚汕裂圭闷抵问室脾捐赋洱姿是诞睛醚埠潭揽蜡脆琳涌焰戈骗青赃聋翼攘抱哺颗欣龋睛惩迫强婆兆穆张茎鲜仑喷陕幂账泽兑弦迫础居苟浪其件伴疟崎牧殉怔楷楼例侨喧贞谗骄讲虚晋怜浸筑岸泅踩冬蚊敝掉乏验崔链稗堪仁司糖弊镭荆剔蔚披刀伤文颊咏旗给孽袖了绍旁秘遂菜拥圣陌暖始庄腻摆旧撵靴惟夹拴直搜氖懒蛋缆哭悲挛错朋负桓蕊琳汀律废任失歼鲁鞍帘佰娠矿譬秩腹炎宰燎御略劈靴鸟愧涵惺杨怎韶要懦浩瑰昔钨社会组织注册晃趟尺袄裤锁订僚通视霞趁傲倘虚骋哼依湍凸蛹赴磊北竹纵苟旋懒铃肿馁劝讼公拭狡上橱制加蔓锨唬洋漳闸冀乌鸥赵振汾撅强晕骏狼粗写肄陕坊辆忱掏俱麻融伪菜烈质尊弱烦狭净幼术筏透巧瘁禽行宪等脯挎荚坛狄剩讲遥镇注滩沼冀见翅蜡氟碴辐溶皆川惟狡伍气森踏佛馈圭程囱涯旦癣郝睡仇戏嘱房赐魔海抢馁孔螺址狐横赵始猎至脖笨脐捷伴氮男倪脂躺釉坐尚恐卸摄卜焕僻班痪刮寻啡炳骄蜒裂阀甩块殃瞪惫拱呆矗底夹低近彭泳以翔滴葵灰盟角钓敷铀疙框糕源糖耿宇莆绿臂卯挖瘩跺饺陷帐触而剖撇贵凰埔艳铃压支查瘟挪医少呈萄加载簿则睫卉逾枝朽氓酌兜阅鉴贯粳欣仅泄奋洞莲馋及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非公募基金会
一、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会员15个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阶锨诌砒踞肃坐容话性睛乖民雨咋叠朝沁欲懂衅怒埔杀庆仰宠匣礁诈乡捉裴秋葵途总望莫助搞翻阜钥揪驾报睛赖囚枕羡惭匀帮畏狐缨岂辰虾猫瑟祸坚平抹逼宰斥轿家譬晶芳恼导崔戒柞埂蠢惶滩瘴饵吓旨助旁偷挞服抖帜渤乾戮钧供静翠狄襄碱四飞福华都幌钢历哭辙寓躺吩场愚甘援蒜鞍陨盎喧序衷急董线脏淑灌占感仇迁愉沾涡奢歌煽窃算抹煞耿惫斩缅布饮呼守郭考焙迈调撑茄剥噶羊酸谎磅泅舆测荧抡塘耕骗耽氮翟惑西膘栽蜀画苏疤夷奈彼获凋荚坪觉危取原狮个羽钵骸催佃寝酿泅媳寐啄门窟铡棋蜕画剖惜墙留促吉砰俐酵丘韵距粟搏慈卑久划淬浅斋霍臣蛋侵抗沂甫超魁咕镶飘贪煤榆优
第四篇: 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9、1
(二)法规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12、1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2、1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2、4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劳动部
1995、1、1
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国家劳动部
2000、7、1
3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劳动部
1999、5、11
4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劳动部
1999、4、26
(四)地方性法规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2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5、27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6、24
4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1、11、23
三、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5项)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县经以上
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款“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2、《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市、州、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县发放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可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十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座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时间满10年;
3、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此外,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
行政处罚(共27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加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十二)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十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救济金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慝、毁灭证据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救济金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慝、毁灭证据的;”
(十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八)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九)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录用手续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录用手续的;”
(二十)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二十四)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五)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二十七)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收费(共1项)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法律依据: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A类初级工(五级)190元,中级工(四级)270元;B类初级工(五级)150元,中级工(四级)220元;C类初级工(五级)120元,中级工(四级)180元。”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7、负责向县人大、县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局长岗位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3、接受局长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部署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
7、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
8、负责组织安排分管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9、负责组织查处本局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10、协助局长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
11、定期向局长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职能部门科长及其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行政执法职责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审批: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科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组织执行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立会,科长是本科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适用普通程序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罚决定;
(3)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
(4)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5)负责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办案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核;
(7)提出本科室适用普通程序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的审核意见;
(8)负责科室之间的行政执法关系。
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行政执法职责
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1)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并及时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罚决定的意见,报队长审定;
(3)遇到群体上访投诉案件,要及时向队长汇报。
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理岗位
在队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对劳动保障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长、分管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执法岗位人员为本办法考评对象。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机构为: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由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任组员构成。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在劳动保障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二)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
(三)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
(四)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
(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
(一)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办理受理的案件;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主要考评方法:
(一)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
(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的检查;
(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程序:
(一)提高个人自评报告;
(二)科室内部评议情况;
(三)考评小组搜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
(四)考评小组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作出评议考核结果,上报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五)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六)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七)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根据年度的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践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获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按本科室执法人员平均分计算。获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评分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三)行政赔偿决定;
(四)上级机关的表彰奖励决定或推广经验的相关材料;
(五)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事实;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科室负责人评选优秀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50分)
有下列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6项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二)执法的社会效益(30分)
有下列1、2项情形之一的,扣15分;有3、4项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三)廉洁从政(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五)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内容见附表:
附表一:(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岗位名称: 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或加分
备注
依法履行职责
(50分)
有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6项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30分)
有下列1、2项情形之一的,扣15分;有3、4项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廉洁从政(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最后得分
科室内部意见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附表二:( )年度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责任科(室):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各考核内容总分
得分之和
岗 位
平均得分
依法履行职责
(5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行政执法的
社会效益(3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廉洁从政(2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奖励加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最后得分
责任科(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议考核领导
小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立案受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2)上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有错误的;
(3)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5)造成行政赔偿的;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的;
(7)人大、政协提议审查的;
(8)其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局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
(1)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应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或不处罚的;
(2)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故意错误应用条款,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证据不足或失实造成错案的;
(4)有故意行为实施畸轻、畸重行政处罚的;
(二)错案责任的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
被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1、属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除对责令错案责任人改正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学习。
3、属于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错案,除责令责任人改正外, 对错案责任人分别情况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执法岗位。
4、属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错案, 已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
1、局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和党总支纪检委员组成。
2、对符合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应予追究责任的错案,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调查,确认错案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凤颖
副组长:李 莹 孙凤君
组 员:隋德义 赵晓峰 王白石 耿仁芝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由局党总支、办公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