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精选范文3篇)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3篇
第1篇: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
关于下发《xx银行非法集资
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部(室):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银监局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昌银监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银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各部门、支行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核内审部,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
三、排查内容
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见附件)进行排查。摸清本单位、本系统员工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对排查发现员工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集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风险排查时点
根据银监局通知要求,本次风险排查时点为2015年3月15日
五、时间进度和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准备阶段(2015年3月17日--3月18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任务和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5年3月19日--3月24日)。根据风险排查方案,由各支行、部门组成若干排查工作小组,对全辖所有营业网点和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确保排查面达100%。并与3月24日报送排查报告。排查方式:以发放员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表形式,向本单位全体员工调查员工是否存在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情况。(排查表每位员工填写一份,作为档案留存)。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5年3月25日- 3月27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排查小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全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报告报送xx银监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全营业网点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确保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我国区域民间融资活跃的现状,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排查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3)建立机制,加强报送。各支行要建立健全定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全面把握排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xx银行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2.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3.员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表
第2篇: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篇一: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总结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信处非领半【20XX】1 号)》文件精神,维护银行业资金安全和良好声誉,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支行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我支行成立以 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 三、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通过张贴、展示宣传标语、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户和群 众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篇二: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汇报 XX市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 金融风险”专项检查整顿活动 工作情况汇报 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业务科室对我局主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化解风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目前,经省工信厅批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XX家,注册资本XX亿元,从业人员XX人。全市XX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作较好,能够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账面不存在非法融资、吸收存款等现象。截止20XX年4月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XX户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亿元,其中为XX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XX亿元;为XX户个体工商户及创业者发放贷款XX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 从去年7月全省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以来,我市 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深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行业发展秩序得到维护。通过清理清查,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已全部消化完毕,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和控制。外地担保机构在我市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全部撤销,违规宣传、广告等清理完毕,市场环境逐步净化。二是经营行为趋于规范。全市取得经营许可证的XX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共计XX万元,今年1-4月份,这X家公司累计为XX家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担保业务XX笔,在保责任余额XX万元,较好发挥了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效果。 二、主要做法 1、加大宣传力度,净化市场。为促进全市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担保、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内容,明确监管措施,提示社会风险,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八不准”业务经营准则,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小额公司及担保机构的监督约束。 2、开展风险排查,防范风险。20XX年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 司各类风险排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查阅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财务账簿、组织专项审计等形式,切实掌握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争取对有苗头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尽快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担保、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对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密切协作,控制事态,化解风险。 3、强化行业监管,综合治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局着力加强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一是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制,严把准入关口。二是责成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向社会做出合规经营公开承诺。三是建立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直报系统,每月上报业务、财务报表,及时掌握公司情况。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高管资格。五是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公司银行对账单和业务手续,检查公司是否有违规资金运作。六是实行行业年审制度,年底组织专项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行业年审不予通过。 4、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我局按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建立了值班制度,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制定了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要情况随 时上报机制,确保出现情况时及时处置。同时我们加强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联合执法,共同查处,形成合力。 三、下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打击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新动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产生,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一是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向社会公众介绍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利用各类媒体舆论优势监督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二是协调联系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的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的广告。 3、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确保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完善业务信息报告制度,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二是指导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督促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4、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当前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中各成员部门的职能和业务优势,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发挥监管合力。 篇三:xxx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xxx区投资咨询类公司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工 作 总 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十政办发【20XX】94号文件要求,xxx党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紧急召集区国地税、区工商局、区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并安排部署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各成员单位不断努力下,在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xxx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为了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xxx成立了以区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和区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白浪街办、4各社区、5个村组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了具体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 二、细化措施,强化清理 (一)密切配合,健全机制。通过加强与市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的态势。根据方案安排,由区地税分局召集57家投资咨询公司在区地税分局八楼会议室召开抵制非法集 资动员会。会上,由区金融办对非法集资的特点、种类、形式、手段及危害进行了介绍,并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进行了讲解,严肃要求投资咨询类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业务。同时,为保证辖区投资咨询类公司不参与、支持或者协助非法集资活动,自觉维护经济秩序稳定,xxx金融办要求57家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抵制非法集资承诺书》,保证绝不参与此项非法活动。由区网格中心组织4个社区和5个村的18名网格员召开打击非法集资动员会,由网格员对地税分局无法联系的23家企业进行摸排。要求网格员对企业的状态进行详细说明,并由网格员签字、社区盖章予以确定。 (二)全面摸排,深挖细查。由市工作组对采集的37家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甄别,确保对每一家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业务排查到位。排查中发现,3家企业疑似涉嫌非法集资。通过对这3家企业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长期投资、财务支出中的利息支出等方面排查,发现3家企业不存在非法集资问题。 三、发动群众,扩大宣传 我区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由区金融办制定《至广大市民一封信——珍惜一生血汗 远离非法集资》在人员集中地区发放,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保障群众财产安全;辖区各金融机构、各酒店在营业场所电 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区国税、区地税分局在办公大楼悬挂横幅标语;白浪街办、社区集中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网格活动,为我区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壮大声势,形成工作合力。 四、下一步打算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我区将继续按照市打非办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强化配合,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不断净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3篇: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方案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 预防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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