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实施机制(完整文档)
注册会计师考试临近,强化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小编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高频考点】反垄断实施机制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反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会《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实施机制(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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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反垄断实施机制
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民事责任
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我国对垄断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刑事规制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2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3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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