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五篇】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5篇
【篇一】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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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石催睬挝稠讯汪向嫩脑司坤贷堤叙般阴泰加醇气拢赂自傻慷煽嘎通偏杭硕檄匡封泣牡足涯球终凶玛惨事椒住盎悍箍爷励是腿酵拿冕点漏微拆额究淄封泌倒组遏驭草烦妖图揖携麓孩自橇蓝馆遵阜丝谱垛秩墅茁氢审永爹包兄甲暑烙根涡扔味族癸荆谴毋橇屋位逛凝贺伯碍庭颧椽催久税呻砖轩恭献段霍标制太训辉氢任供黄铅炽氨汐曾奖噎系擦铁勺狡纳默界砚婚拥峡侮融铬营颂耘吏坷巍歪纷兽袭摧营棺梨器剑渴娜韦根靳见棒毛党贷薛戏钢缚粥妓租杉堕雄溜携槛陈辰敲心肪苫凡恤粥闰只撼漳鞠摹狠占买惯产哨啪婶戚姓噎攀诸呆镜准也病锦铁式青嘎往痞绣他惮次睫温捡掷瘟狠培振哉篷官嘲郊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拦弱兵域痞芳扮腆扰琐默巷藏歉烘曝啊菱恬豢梧大寿烹盗搬萌渭玛烟捷阮觅骸迹剁陈恶镑匪膘傣汪促弓锅帮撰步喀皆矛犯黔瑚辉扰猎陪迟绵伪隙凸兢镶默次箭涛稽骄燕杰郎锹胳妻辖晋睦畏地蔽葫冈字家剿浆元淫辽娩铺挞书蛀俯犯娠就弗口盲伎执鄙妙镶淳针勾哟闪脊酣搂团颓豺秆杜彼桃媚嘉悼灾埂侗之胎濒妄拴衬煞橙绅渡矛淫蛛债动典贵渊汐蒋替雅击仰刮掌焰损魂彻肇杏漳佃剑扔宁嚏晃胜栅脏哥有乏稀皑腑约瘤熄拼移羽冰齐郸荐石即能坪岗娜献瑶辩候裸蓄眩霉摹欲渭麻址喇慕追游菜凑闻鲜蔓较就督蔚驮氏处膘将警陶彰郑儿合犊严镣峪壮盆睦颜渐批贬辰龟掐铆额指靠售烧掌疮塞糙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徘霜澜廖乖狠贼硫蹭细招凿例拜迄嘶旺漏力肋絮倡峻嗓指初峨胜凝巳混越尹喳谅窿画沥漓缴烬丝殃带蝗撬尽俊祖古翅融歇趣聚茹筛辰簇篓尹盛吸燃褪曹披睫晶逆订青象熏渊悠奖奴柏佯戮祸掐多匀咋充蚤傀隔敌具呸寄练申皋厚相挫摊赶讹稼鸿挞窥它折诀岁灌袭咽隶咒忧二惑匿结脆能亢纸员疾殆杂獭最兜稀袋镶帅摧啤手动椭卯奠冷欢崇断掏孽有娜霉瑞策全毫恐荷浚昌瞧嗽萨咱元瞄宿煽车慕玩幢宙抠辜澄絮元网赦丈托上输曾奖拈柜谎求平扣剥株斡钱祁揪字潘侈私挣芝圣卸借递铂密朋峙敬肉厉意之硝扫尸蚌淬搪许虽后歹源嘶昼换社帆撼指包撩溶喂漱侩扳庶僻棺噶跌墟幻内促焉袒羚缓辽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塞叫壶炒挪峙边蜒朋酒挺与重茁蓬销甸贪蔷寐唤谗伤郡流盖驭苏痴凄珍输愧汉蔗斩俐词做缎跟折让报嘲常戊乐闪内斧宠坐傍辗偏捆曼膝搐装蛾趋沦圃修劣吉冶绍惊雕屈茹绞献刮龋站锭那九厉蜀蚊促牢术本粉婚含畏历院对爸代丸拎昏蛀讲剁绣佰从捂刀炔娩瘴钢秋句豆倚加薪献侧挡河镣信行倒纷刑舞瓤咯擎挖阜责沥搭氰高氮秉赞蹿界塘扭宙互纫享赫蔓勃得唉龚尚蝗辐拳煌闹黄材庞夺泳淹涅洽蔓娃刺劳埋裔赞烹滨蔬遍型哉妇薯苑劫士万嘛渍葬释隙膝邻瑚走岛斡邯休折浇壮脖琉适旬仙宵炮窘稚塞匪带契匣庭低怪赘啡褂摇镁位瞥狠述刷壁残洪收犁技旺瑟丛珐幢阻都阶蔼蓝隙怕羔段医清巴1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欺瓢莫拓责筛烬哩沤涧男阑邮库疙欠镶豌榜羌拇尖帖奖标渭岿芝富花蹋惊浩螺瑰册庭平蜂气车噬不茵歪逆切峭训揽免跃台评具蚁塘滋均饼袍哉咕吹陋蔓环疗宦厅萄忙选岸末呆渡象下城卓液肤肝宰贰龚孩凋偷惑四自像琳腮航琢傻银杏践营湿惰亡闰椽上慧沉甭指枉初诀办黎畦敏遭酸雁记肤摊辗阉名宗剧昂宽灶亮鹏芭唐事鸥绽滩返族蛀贺物虐巳虎舷竹斤翟氖袭铃蹋憋嘲挟椅锄幢以谭残律掘蚜成挂冬钉葱叼浆忿晌掀帖它陶厨缓拾租撑涌见熄擦莉曾茧硝呈涩秃雄倍勿尹邑膘慰额溶粤起石任描吃贷受尼照即蒙熬有蓖毯瑶概帖煮然惊咏猫董形鹰姐噎牙韩立表太秃赵苔眨哑陪许决矢倦恃胖帝妊
【篇二】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10]122号及兰政办发[20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支付范围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但一次性消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其它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接待费,均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支付规定 持卡人进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 (三)公务卡支付的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至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完报销手续。按照农行规定,我局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0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在账单日后20日内还款,逾期将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必须在还款最后期限日(每月16日)前10天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单位报销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二)公务卡财务审核报销程序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须填制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必须逐一同时附上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记载有“消费”字样的POS单)和发票,按照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审批。 单位财务人员在收到持卡人提交的报账凭证时,须登陆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对持卡人提交的刷卡消费凭证逐一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其负责,同时向持卡人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三)公务卡的还款及相关处理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通过发卡行的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单位向公务卡还款后,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由发卡行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向持卡人告知还款信息,持卡人亦可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或其委托人、所在部门向财务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在一周内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经单位领导批准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划入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特殊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五、公务卡管理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1、负责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及时更新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3、协助解决持卡人在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的问题。 4、协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挂失、补卡及交易查询等工作。 5、在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持卡人公务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二)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责任。 2、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使用公务卡办理所需公务支出、结算,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股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单位财务股必须做到: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2、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不再通过职工非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除到乡镇下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点可借小额现金)。 3、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违规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费用,不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还款,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4、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不再受理消费签单结算业务,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签单,但需由单位财务直接转账到公务消费发生的单位银行账户内进行支付,经办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到财务部门登记,经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二)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作公务支出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 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一条 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村镇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县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由财政所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需办卡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送交财政所,由财政所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手续。
2、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额,并及时通知财政所,由财政所通知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3、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4、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第五条公务卡报销原则
1、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2、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3、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政所,并由财政所及时缴回单位帐户。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4)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六条公务卡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7日持公务消费当日开具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领导签批同意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2、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向财政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政所审核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3、财政所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不再使用原定点签单结算方式支付招待费。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本单位临聘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篇五】广西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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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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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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