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函
旅游投诉函1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投诉函,供大家参考。
旅游投诉函1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团费、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我们已通过百事通*台进行投诉,但无果,致使我们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们的团费550元/人。
事由: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发现同一线路、同一时段、同一服务内容,旅行社却执行着不同的取费标准,最低的5000多,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价差在10%以上,价目不透明,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欺诈。回国后经百事通*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旅游属于买卖市场,*部门没有具体规范,旅游局对价格没有指导价格。我们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价格属最低,且越到后面价格越贵,不停催促我们尽早签订合同,但实际是,在我们之后报名的,价格却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我们要求xx海外支付延误返程的直接损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当日的误工损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车返回xx的交通费500元/人、飞机延误的补偿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时,在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机场,一行旅客等待近16个小时,飞机被延误近10小时,xx海外没有告知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跟随我们的领队业务不过关,,无法与阿布扎比的机场人员沟通,xx海外没有派出任何人与机场人员沟通处理,在阿布扎比机场也没有对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着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语的人出面与机场人员沟通,让一行20余人飞回*,但阿比扎比机场却只安排飞机送到成都,本来合同上的7月xx日下午2点至xx,变成了晚上接近11到达成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6条37条,xx海外在发生意外时首先没有进行通知,然后擅自改变了旅游合同安排,我们要求按照细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在旅*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我们到现在,仍然不知当天飞机延误的.缘由!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在旅*程中擅自变更旅*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到了成都,旅行社却未及时安排车辆送回xx,如果不及时送回xx,势必延误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国后经百事通*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xx的电话答复我们说,当晚没有及时送回xx,是担心夜里车辆的安全问题,xx海外怕承担责任,故只能选择延误旅客的时间和事情了。我们一行人,只能选择自己找车返回xx,2000元一趟,车除驾驶员外还能坐四人,*均500元/人。飞机延误从夜间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个小时,按照航空公司赔偿标准,8个小时以上,赔偿600元/人。原本返回xx为xx日的中午1:55分,到实际到达成都时间为晚上11点,到达xx为凌晨2点。2-6点为上班时间,*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个小时上班,每个小时33元,4个小时132元,下班时间为上班时间的1.5倍工资,共8个小时计396元,共528元/人。
3、我们对海外的工作人员能力表示怀疑,竟然安排一个英语不通的人带队出国,我们要求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旅游从业经历、语言能力,经百事通*台进行投诉,却答复说,只要*部门有颁发领队证,就能领旅客出国,我们不知,国外领队与国内领队是否有区别?是否国内的领队证就能在国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我们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报名参团,却交给海外集团统一调配,供应给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属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没有看到这份保险,要求查验。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们能重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旅*业的声誉为感,谢谢!
此致!
投诉人:印x女联系电话1xxxxxx107高新区
冯x女联系电话13xxxxxxxx2
邹xx女联系电话xx9xxxxxx66
杜x女
肖xx女联系电话xx8xxxxxx22
被投诉单位: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xxxxxx刁xx
百事通*台电话:670xxxx4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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