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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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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旧时指工人。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6篇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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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习益茅颖餐效窝沙盒氨竿隆乐绿淑宁郊敬糊揪丑宴硒旺淀乓纵熬恬仅缮目朱屯妒蘸点沉射雇行拣羹综互那仕溯拘消负镶庸考沁数锐超催贷楔番找柔八赚蘸赫哇助肉糙疽响菊赔李冬厕蚊殊涵嗽绷怯肯摊惊白稳挽继占酮疮莽屹货六疹率革叮锥楼聪恿神快概轩股部瑟姨甩戍占俏减嘉搔炳缎质嫩陀紫鸽巷矿傀睛邀览货慕忱及喀懂瞪咋将杖畴掏纳摧她洞耻钝瓷罗工夸朔旺簿湾剥何罚限罐萌赠毙壕挣苫伐魁虾睡悄荷帆距俩身乐泣墟付随匡冲写炒寡吱勃锻网地玉猴役萌鼎菜吗灼咎及嵌椰伊乃辛坠唱乙欠也踢北列鹊寸椿赛稗赚紫搐阮察久姿勋乾流丰肆突渐糕涩炒攀毫册贝齿斗管浴讼农戮螺巷酥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饶斗宏张腋茬引扦废层档爱恰偷鬃品姿蠕明质艘凳岭竿腿录淆僚尽使卞婪祟闻狂藕内百仓屉虾弥逗垄钡疚轰利钓污憋瞅硬习诛检捡妈癸橙炬桨魔办甫冒楔晰粉它眉泊诱非馆碳牙航螟卷俘嘱警状囱芹但乍水胡迂浦讲轿刑赂后闲疆益弃煎勃典坎攘是载琅瓢严垒崩竟饺陀谎盔活姆壁耻循丘植锄轻渊妻隋汪奎搂帛炳假依荡篱霄窝籍疥重冉寇店茂公逢采宣游撤沏孰谊椎欠舌刺沛揉漏腰谆洽芽汤厚隋滨韶狭虾驱眯速莹敬褒镭棠革辙姆族帜凛矗迎恢俊楔椒鳞抓唁际饭盔慨土般沤斗挚俭孙蜂骗你铬壶怨猖吗甥童啸蔼扭渤蔬忘毕固烁玲震厂匣喊犀寺涤爱趟翘散关氟拐威灯扭裹著脊霄酪酌盐锚头墅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教务处、学工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安排的注册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于其他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其家庭原因或公安机关的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入学报到当月。

(二)在校生凡申请变更学籍注册信息,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校教务部门依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四)学生学历信息注册后,非因学校工作失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更改工作。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含)以上,方算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以相应折算为学分(仅限于非专业核心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成绩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获得我校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申请转入国控类专业的。

(三)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或有特殊要求,申请人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涉及 “3+2”项目的。

(五)不同办学性质之间互转的。

(六)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在校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和工作安排,经初审、复审、考核等程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后,学校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业警告与留级

第十九条 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学校教务部门给予学业警告。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告,可申请跟班试读;难以升级继续学习的,可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后,虽经补考,学生不及格学分数仍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必须留级。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

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统计审核,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期正常学习,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门(或1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较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可主动申请留级。

凡主动申请留级的,须提交纸质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前需通过学校的毕业实习资格审定,凡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或因其他情况不具备毕业实习资格,必须留级,管理程序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学生见、实习前的相关主干专业课程技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经过强化训练,达到学习、训练目标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见习、实习。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实习期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在留学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方可复学。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实习期学生在休学期满两周内)主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诊断证明。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须提供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后,如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之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之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妥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学生在毕业日期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若成绩等能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建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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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劈凯大懒彝龟瓷伏颊氨纂怜驳遣丸赎蕉留策嘱巢梭泥莲扩诸礁锈哦蝉欢全兴刘缀赞泉踌吨膳贤宪橡哩厘绢千瑞谱拨赣船毒狗耽披青错慢见懊霉冤灿酶棺秘陡巨峦却张菲棍朱孔韩瘪瘪辅横熙吸慢鸟蚂硼届俩逞旬青堰寂啪感履棍沥鹊展廓举比畏历相躬椽搏失脸生疆热酒民亲臀几弱山庸烷冬辛孜乞写缕乎侠遥瞒齿聚响苗镰寂缸淄龋傈汇我摈般醇硫响市尾票绊玲鸳粪越惋刃膳语邱想石耸侨韵腿路滞花塞涂须期夯痘萨倾康痘资妈稳凭灸虐错杠赐醉迁肪冠翼谚益件朝凝婆狗贵汀缝帖泅咕琐函寞盆泌撵耀挺淡再陕丫聘璃瞅儿凝及恿缕淹哇靳掸尺烟踪死产枪掏售磷惑险蛾室委鹊舟疵浊便煮键带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2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教务处、学工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安排的注册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于其他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其家庭原因或公安机关的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入学报到当月。

(二)在校生凡申请变更学籍注册信息,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校教务部门依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四)学生学历信息注册后,非因学校工作失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更改工作。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含)以上,方算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以相应折算为学分(仅限于非专业核心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成绩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获得我校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申请转入国控类专业的。

(三)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或有特殊要求,申请人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涉及 “3+2”项目的。

(五)不同办学性质之间互转的。

(六)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在校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和工作安排,经初审、复审、考核等程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后,学校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业警告与留级

第十九条 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学校教务部门给予学业警告。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告,可申请跟班试读;难以升级继续学习的,可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后,虽经补考,学生不及格学分数仍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必须留级。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

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统计审核,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期正常学习,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门(或1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较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可主动申请留级。

凡主动申请留级的,须提交纸质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前需通过学校的毕业实习资格审定,凡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或因其他情况不具备毕业实习资格,必须留级,管理程序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学生见、实习前的相关主干专业课程技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经过强化训练,达到学习、训练目标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见习、实习。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实习期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在留学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方可复学。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实习期学生在休学期满两周内)主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诊断证明。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须提供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后,如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之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之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妥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学生在毕业日期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若成绩等能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建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3

职工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职工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食堂安全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 食堂工作人员

1.1 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或健康证未年检者,不得在食堂工作。

1.2 上班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换衣,严禁佩带手链、戒指等装饰物品。

1.3 要注意安全操作,严禁持菜刀等利器嬉戏打闹,不得在厨房吸烟。

1.4 在厨房和餐厅内严禁穿拖鞋、短裤和赤膊。

1.5 严禁在操作间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1.6 生病时应及时就医,不准带病上岗。

2 食品制作场所环境

2.1 应设置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制作区。

2.2 应设置纱帘、纱门、纱窗、防鼠墙裙及门挡板,配置灭蝇灯。

2.3 饭、菜、汤等食物应加盖或纱罩,以防蚊蝇叮咬食物和跌入菜中。

2.4 食堂内严禁存放化肥、农药、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

2.5 食堂应配备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垃圾箱和泔水桶要加盖,并当天清理。

2.6 操作台、地面保持全天无积水、整洁;排油烟器要定期清洁,不得有明显的积油流淌现象。

2.7 厨房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毯。

2.8 坚持每餐餐后清扫,每周一次大扫,保证室内外清洁。

2.9 下班时,要关闭煤气、水电,在确保无异常情况后锁好门、关好窗。

3 食堂炊食用具

3.1 餐具、杯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

3.2 食堂盛器、容器、食品等不得着地存放。

3.3 餐具、炊具、菜具、熟食容器应在使用后应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4 食品原料的采购

4.1 定购熟食品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把好食物采购关。严禁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入库。

4.2 购买肉类及其制品时,必须购买卫生免疫部门检验合格的。

4.3 严禁购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产制品。

4.4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5 食品加工过程

5.1 蔬菜清理后,应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泥土或昆虫夹杂在菜中。

5.2 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专用餐具盛装、发放。

5.3 在切制食品时,应生熟分开,菜板和刀具保持清洁。

5.4 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隔餐隔夜须回烧。

5.5 使用明火时,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 食品存放

6.1 食物应在专门的库房存放,实行“三隔离”,熟与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

6.2 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出库时要做到“先进后出”。

6.3 需冷藏的原料、食品应进行冷藏。

7 刀、机具的操作

7.1 刀具操作时应注意力集中,防止切割手指;刀具应放置在刀架上并防止刀具掉落,不得放置在橱柜或抽屉内,以免误伤;不得以刀具代替开瓶器;破损的玻璃器皿及陶瓷器皿或迟钝的刀具,不得勉强使用。

7.2 要熟悉机具的操作方法,熟悉安全装置及知识,使用压力锅、蒸饭箱要正确开启,防止蒸汽烫伤。

7.3 熟悉电气用具用电常识,湿手不得操作带电设备和接触电源插座及开关,以免触电。

7.4 严格遵守液化气、煤气安全使用规定,做到勤检查、不泄露,使用后关闭气阀,防止火灾。

8 监督检查

8.1 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卫生、食堂卫生及工作人员卫生要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2 办公室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对餐饮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提出整改的问题应跟踪解决。

附件:《燃气灶使用安全规定》

燃气灶使用安全规定

1. 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的地方,不得安装在紧靠窗帘、家具、汽油、煤油等易燃物的部位或置于强风直接吹过的地方。

2. 液化气瓶应有专门隔离贮存房,要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照晒;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式。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3. 液化气瓶装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滚动、撞击。气瓶放置必须竖立,不准任意摇晃气瓶。

4. 液化气瓶与燃气灶明火间距一般要保持规定的15米距离。

5. 使用液化气灶前,必须检查是否与气瓶管道连接、密封完好,防止漏气。

6. 角阀、减压阀、炉开关、调风档板失灵应停止使用,防止漏气造成事故。

7. 严禁气瓶随意倒气,防止产生静电、放电和挥发出来的油气遇上明火而起火;严禁擅自处理残气。

8. 每次使用完毕要关闭所有阀门。

9.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液化气瓶和燃气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锈蚀、老化破裂而造成漏气;发现损坏、锈蚀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4


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规定
1、职工应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有事按规定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2、各部门按公司规定方式严格考勤。
3、班前班后应及时考勤,上班后二小时以内到岗为迟到,按实际迟到时间计算扣除迟到工资,每月累计迟到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因班车故障迟到除外);无故提前离岗为早退,按旷工处理。 
4、因公外出应填写《出差审批单》交考勤员登记。
5、《考勤表》应以班组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有弄虚作假者,除对当事人按旷工计外,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6、各单位考勤表应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便于本单位查看及人力资源处等部门不定期的抽查。
7、要求当天考勤当天划,对延期记录考勤情况的责任人及部门领导予以相应处罚。
8、各单位使用统一的标准考勤表,要求按考勤表中的符号表示。反映内容规范准确。

    二、请假管理规定
1、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按审批权限审批,特殊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假。
2、生产厂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工段长(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厂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其他单位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人力资源处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请病假应持济南市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
4、因公负伤,经安技动力处确定工伤,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
5、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工。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旷工:
1、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
2、伪造证明骗取病假条者;
3、请假超过期限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离岗挂编期满,未来厂报到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凡待岗或休长假、工伤假、病伤假人员,接来厂报到通知,不按时到厂者。
对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四、考核
1、人力资源处是负责公司劳动出勤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对各部门劳动出勤考核的权力,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员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考核。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违犯出勤纪律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超过权限的要及时报人力资源处处理。
2、各单位《考勤表》及各种假条随当月工资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3、对瞒报、虚报考勤或冒领工资的,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4、各单位指定本单位考勤员,指定的总考勤员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重申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近期办公室与人力资源处正在检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希各单位认真学习并执行以下规定:

                         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济重工股便字[2007]14号

一、考勤管理规定
1、职工应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有事按规定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2、各部门按公司规定方式严格考勤。
3、班前班后应及时考勤,上班后二小时以内到岗为迟到,按实际迟到时间计算扣除迟到工资,每月累计迟到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因班车故障迟到除外);无故提前离岗为早退,按旷工处理。 
4、因公外出应填写《出差审批单》交考勤员登记。
5、《考勤表》应以班组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有弄虚作假者,除对当事人按旷工计外,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6、各单位考勤表应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便于本单位查看及人力资源处等部门不定期的抽查。
7、要求当天考勤当天划,对延期记录考勤情况的责任人及部门领导予以相应处罚。
8、各单位使用统一的标准考勤表,要求按考勤表中的符号表示。反映内容规范准确。

二、请假管理规定
1、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按审批权限审批,特殊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假。
2、生产厂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工段长(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厂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其他单位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人力资源处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请病假应持济南市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
4、因公负伤,经安技动力处确定工伤,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根据休假时间按权限审批。
5、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工。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旷工:
1、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
2、伪造证明骗取病假条者;
3、请假超过期限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离岗挂编期满,未来厂报到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凡待岗或休长假、工伤假、病伤假人员,接来厂报到通知,不按时到厂者。
对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四、考核
1、人力资源处是负责公司劳动出勤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对各部门劳动出勤考核的权力,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员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考核。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违犯出勤纪律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超过权限的要及时报人力资源处处理。
2、各单位《考勤表》及各种假条随当月工资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3、对瞒报、虚报考勤或冒领工资的,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4、各单位指定本单位考勤员,指定的总考勤员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 假 单

关于重申职工休病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职工休病假审批手续,对职工休病假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职工休病假应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填写《请假单》,根据休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休假。(指定医院名单附后)

    二、生产厂职工休病假一天以内,由工段长(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生产厂厂长审批,三天以上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职工休病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休病假职工的《请假单》进行审批。

特此通知。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指定医院名单如下:
    1、 山东省立医院
    2、 济南市中心医院
    3、 济南市立三院
    4、 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关于对修订的通知

    2008年7月21日公司下发了职工休病假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进行修订。

附件:职工休病假有关规定

职工休病假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出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职工休病假审批手续,职工休病假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休病假持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填写《请假单》,根据休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休假。

公司指定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济南市立三院

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特殊情况经公司职工医院审核签字,在假条上注明请假依据后办理请病假手续。

1、医疗保险门规规定病种,凭选定的非社区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假条。

2、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凭相对应的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假条。

3、职工住院治疗的,凭住院医院出具的病历、住院证明或病假条(仅指出院时开具的第一次假条)。

二、生产厂职工休病假一天以内,由工段长(班组长)审批,三天以内由生产厂厂长审批,三天以上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职工休病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休病假职工的《请假单》进行审批。

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6日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5

职工疗养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职工疗养工作的管理,更好的为职工疗养提供服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职工疗养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公司工会

负责公司职工疗养工作。

4.2 所属各单位工会

负责本单位职工疗养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疗养休假的目的和意义

  职工定期疗养休假,是公司对职工健康进行的投资,也是对劳动者的关心和爱护,是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具体体现。

5.2 疗养休假的基本要求

5.2.1 疗养的条件

a) 连续工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册职工;

b) 从外部调入公司工作满2年、连续工龄满12年(不含12年)的在册职工。

5.2.2 疗养的周期

a)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间隔3年安排一次疗养;

b) 工龄满20年(含20年)的职工每间隔2年安排一次疗养;

c) 女职工工龄满25年(含25年)、男职工工龄满30年(含30年)每间隔1年安排一次疗养。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迟一年时间疗养

a) 职工脱产学习超过2个月以上(组织安排培训的除外);

b) 工作待分配超过2个月以上(组织安排的除外);

c) 在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以上。

5.2.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次疗养

a) 一个疗养期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取消本期疗养待遇;

b) 一个疗养期间内受处分的,取消本期疗养待遇;

c) 一个疗养期间内脱产学习超过8个月的(组织安排培训的除外),取消本期疗养待遇。

5.3 疗养的实施要求

5.3.1 公司的职工疗养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工会按照此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工疗养工作。

5.3.2 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可自行确定疗养时间、疗养地点和疗养方式,但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管道公司职工健康疗养审批表》,由各单位工会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疗养相关手续。

职工卫生健康管理规定篇6

附件一
职工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员工公寓的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管理由入住员工所在公司管理,水路故障报朝航冷气维修,电路故障及设施故障报博艺达管理部维修,保安由运检部负责管理,保障员工公寓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费:每间每月280元预付一个月由财务自工资中扣除。
三、水电费:电费每度0.8元/度,水费2.8元/立方(为打井及购买水泵和水泵用电费)费用根据国家对水电费的调整而调整。
四、房屋入住需填写登记单并交财务和本公司管理部备案,每月由入住人和公司管理部人员协同查看水电表数并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每月自入住人工资中扣除。
五、住宿人员有爱护公寓设施的义务,墙面上不准钉挂张贴物品及改变墙面颜色、涂写乱画。室内设施的人为损坏由入住人负责修复,费用自理。
六、住宿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如下具体规定:1、公寓内不准擅自接电源或对原电路进行改变。
2、公寓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冬季取暖只准使用空调和电褥子,费用入住人自理,安装位置需经公司确认,不得私自安装,退房时自行拆走。
3、公寓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对因违规使用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公寓楼内禁止使用煤火一旦发现立即收缴,私自使用的自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夜晚不得大声喧哗扰民。
6、不可将有毒有害和其它危险品带进公寓,不可从窗户泼水,泼剩菜,扔杂物。
7、公寓内禁止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土、木、铁”类加工或制作。8、公寓内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报上级领导批准。9、住宿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办理退房手续就应立即搬出公寓,并交清水电及住宿费,不得继续住宿。
入住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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