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3篇【精选推荐】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
第三条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监控设备实行入网编号监控管理,省*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对监控设备进行业务审核和执法监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应当按照*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规定的编码规则设定设备编号。海口、三亚、洋浦支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入网编号,报总队备案,其他交警支大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应当报总队审核后方可使用。
总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和经审核后的监控设备,公布内容包括测速路段名称、区间和测速单位等内容,新设置和调整监控设备的,应及时报总队备案和审核,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监控设备建立档案,在*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台上录入监控设备的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设置地点、地点道路类型、路段交通流量、启用日期、检定日期、检验单位、联系人等信息。监控设备更换、地点变更、功能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规范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除了依法进行定期检定外,还要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查,确保监控设备性能良好,运作正常。
第七条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进行测速:
(一)限速低于8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限速低于7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快速路;
(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普通道路;
(三)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普通公路;
(四)使用区间测速的,间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间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匝道;
(六)施工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道路、路段测速,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不得录入*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台。
个别路段确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发需要测速查处严重超速交通违法的,应当报总队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测速起拍值应当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时。
超速20%以下、20%以上50%以下和50%以上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最高时速计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无效:
(一)非*投资建设的;
(二)未报总队备案或审核的;
(三)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
(四)移动测速设备为非正式民警操作的;
(五)车载测速设备使用非制式警车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的。
第十条不得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高速公路上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普通公路已设置固定测速设备的,在该道路上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位置距固定测速设备点应不小于10公里。实施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提示牌。在某个路段测速的,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
移动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至限速标志后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进行,没有限速标志的除外。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固定交通监控系统应由总队统筹建设,各地不得自行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固定监控设备。未经总队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移动测速。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资料采集、审核、处理等工作,应当由*机关交通民警负责。违法信息录入工作,可以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筛选、甄别和审核,将符合标准规定的数据信息录入道路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台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
交通违法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朝向等信息。测速等各种设备采集的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全景特征图片应不少于2幅。已接受处理的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数据信息应保存2年。
第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群众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提供便利。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
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民警应调取违法行为信息,供当事人比对确认车辆违法相关事实。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经民警询问、调查、取证,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违法行为,经申请,提供证据,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消除违法记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交通信号不清晰或被遮挡的;
(七)采集的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八)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或多次录入同一违法信息的;
(九)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
(十)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十一)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或特殊情况予以减免处罚等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十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依法检定,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定报告应及时报送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总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依法检定情况,对未依法检定、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发出处理通知的,未按程序申报备案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随意变更违反信息的,将给予通报;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督促责任单位查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省*厅交通警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