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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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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