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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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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7篇)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新学期开始,随着新生入学,又有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校园。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7篇)

篇一: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新学期开始,随着新生入学,又有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校园。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有:

  下设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王学新成员为各班主任及四年级至六年级每班学生代表一名。

  二、认定标准1、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2、一般困难生的认定标准:(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三、工作内容(一)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各班召开班会,通过民主推荐(选举)5名同学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原则如下:1、班主任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班长为班级评议小组必然成员;3、特殊情况认定工作组人数可以增加,但应为单数;

  4、原则上认定工作组成员应为非贫困生;5、评议组成员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二)、工作程序及进度1、首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由本人填写,有班主任签字.2、上学年被确定的困难生仍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只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4、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按时将表交给王学新组长。5、班主任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对各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最终确认。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识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

  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

  确有经济困难。

  (二)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

  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

  生的自尊。

  (三)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

  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篇二: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研究、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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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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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研究、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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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1.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宣传栏、班会、发放《学生手册》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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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及隐私。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拨打公示下方咨询、反馈、监督、信访电话反映,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注意事项:(一)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二)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实行开班会当众诉苦、当众宣读学生家庭情况说明、互相比困等形式,要切实保护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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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愿;(二)实事求是;(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学生。(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着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特困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安心读书精准资助,切实解决困难家庭的学生经济负担,保证学生能够身心健康、安心研究,我校现制定申报2021-2022学年义务教育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细则。

  一、认定对象1、孤儿;2、家庭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3、特困残疾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4、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军烈属子女;5、父母单方亡故或离异,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6、父母双方或单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7、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革命烈士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要优先予以资助。学校成立领导和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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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班主任通过家长群、家长会等形式宣传上级的资助政策。

  2、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上交班级。3、各班以班主任为组长,由老师和学生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并给出结论,上报学校的“资助认定小组”进行认定。2、学校根据学生上交的申请表,派出最少由两人组成的考察小组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意见。3、公示,在学校教学楼一楼公示栏里公示一周。4、学校资助负责人填写相关材料,上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5、根据上级统一要求,及时足额发放资金。6、将发放资助资金的相关文件整理存档。四、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1、特殊困难档次(1)建档立卡学生(2)低保家庭(3)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重点困境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生(7)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困难(标准暂定于人均年收入低于900元)。2、困难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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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主要成员老、病、弱等原因导致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经济负担过重;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标准暂定于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3、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研究期间的研究和生活基本费用。五、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助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项工作。2、各学校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家庭经济状况为唯一依据,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在花名册后注明最低生活保障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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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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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新学期开始,随着新生入学,又有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校园。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有:

  下设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王学新成员为各班主任及四年级至六年级每班学生代表一名。

  二、认定标准1、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2、一般困难生的认定标准:(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工作内容(一)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各班召开班会,通过民主推荐(选举)5名同学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原则如下:1、班主任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班长为班级评议小组必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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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情况认定工作组人数可以增加,但应为单数;4、原则上认定工作组成员应为非贫困生;5、评议组成员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二)、工作程序及进度1、首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由本人填写,有班主任签字。2、上学年被确定的困难生仍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只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4、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按时将表交给王学新组长。5、班主任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对各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最终确认。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四、工作要求(一)要认识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二)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生的自尊。(三)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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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

  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咨询疑问及复核请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9月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立以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园)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普通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类型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第十一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

  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七条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AA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本校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样表)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学姓名

  生

  基

  本身份情

  证号况

  性民族

  别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城镇□农村

  相片

  家庭家庭人口数

  家情况

  庭

  基户籍

  省(自治区)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市

  县(市、区)

  本地址情况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牌号)联系电话

  镇(街道)

  (门

  家

  从

  庭

  与学生年工作(学习)单

  业

  成姓名关系龄

  位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情

  员

  况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殊是□否群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体

  是□否类型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影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响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

  家件:

  。

  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经

  况:

  。

  济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状

  况:

  。

  况

  。家庭欠债情

  有其他情况:

  。

  关

  信

  息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本人是

  同学的(□学生就读学校认定小组意

  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见:

  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

  个查询、核对。人承诺及认手写签名:定

  年月日

  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负责人签字:

  名: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学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附件2

  学校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

  学姓名

  生

  基

  本身份情

  证号况

  性

  民

  别

  族

  出生年月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城镇

  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农村

  相片

  家庭家庭人口数

  家情况

  庭

  基户籍

  省(自治区)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市

  县(市、区)

  本地址情况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牌号)联系电话

  镇(街道)

  (门

  家

  与学生年工作(学习)单

  庭

  姓名

  关系

  龄

  位

  成

  员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联系电话

  从业情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殊是□否群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体

  是□否类型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影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响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

  家件:

  。

  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经

  况:

  。

  济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状

  况:

  。

  况

  。家庭欠债情

  有其他情况:

  。

  关

  信

  息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

  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

  个人

  进行查询、核对。

  承

  诺手写签名:

  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

  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工作组意见:

  意见:

  认

  见:

  定

  结

  果

  组长签字: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普通高校

篇七: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新学期开始,随着新生入学,又有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校园.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有:

  下设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王学新成员为各班主任及四年级至六年级每班学生代表一名。

  二、认定标准1、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2、一般困难生的认定标准:(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工作内容(一)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各班召开班会,通过民主推荐(选举)5名同学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原则如下:1、班主任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2、班长为班级评议小组必然成员;

  3、特殊情况认定工作组人数可以增加,但应为单数;4、原则上认定工作组成员应为非贫困生;5、评议组成员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二)、工作程序及进度1、首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由本人填写,有班主任签字.2、上学年被确定的困难生仍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只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4、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按时将表交给王学新组长.5、班主任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对各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最终确认.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识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

  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

  有经济困难。

  (二)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

  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

  生的自尊。

  (三)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

  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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