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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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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14篇)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14篇),供大家参考。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14篇)

篇一: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

篇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内容摘要】一、贯彻落实情况,(一)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部署,(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化行为的氛围,(三)全面监督执法、推动习惯养成,全街相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戒与教育宣传并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宣传教育深度、广度有待增强,二是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健全,三是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三、下一步打算,下一步,西营门街将立足长效、补齐短板。

  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施行以来,西营门街坚持高站位、高标准、下实功、求实效,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契机,将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与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做到“三个全面”,扎实推进《条例》落细落小落扎实。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一)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同时制定下发《西营门街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和《西营门街关于迎接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做好统一规划部署,理清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措施,从新闻宣传、执法培训、强化落实等方面进行了任务分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化行为的氛围。

  一是强化社会宣传,迅速占领主阵地。在重点点位、农村社区及街边绿地等区域,利用户外广告、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广场展板、建筑围挡、宣传栏等各种宣传载体,充分使用视频、动画、板报、墙报、招贴画、标语等宣传方式,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海报,播放视频资料。着力发挥各村、社区宣传主阵地作用,组织发动各村居将宣传页张贴到小区每一栋楼内,做到街域内全覆盖,提升宣传力度。

  二是强化宣传覆盖,推动“六进”行动。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商铺“六进”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等,着力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程度,切实增强创建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强化宣传创新,增强宣传多样性、群众性。面向群众征集涵盖小品、双簧、评剧、三句半等多种形式的各类宣传《条例》文艺节目,即将在全街范围内开展巡演。线上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资源积极宣传,制作h5《我践行,西营门街在行动》,发动全域居民积极参与,了解学习,践行承诺,累计转发500余次,线上签名4000人次。举办《条例》知识竞赛。

  四是强化志愿服务,引导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充分发挥“志•愿西营门”志愿服务品牌作用,广泛发动文明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党员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各类志愿队伍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为广大居民群众讲解《条例》相关知识。截至目前,西营门街共发放《条例》单行

  本7000余本;开展《条例》宣传活动42场;张贴宣传海报473张;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和宣传折页1000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48套;建设《条例》宣传栏44处;村居led大屏幕播放《条例》宣传内容500余次,共发动近万名群众投入到文明建设工作中。

  (三)全面监督执法、推动习惯养成全街相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戒与教育宣传并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街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巡查检查。深入农村、社区、道路等进行巡查,针对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喜丧搭棚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对主次干道、河道、集中绿地等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加强监管,对路面散落垃圾、随手乱扔垃圾等现象进行制止并及时清理;对商贸城内消防安全通道是否顺畅、商户经营里空外卖现象、摆摊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在全街所有村居成立“红白理事会”,专门针对红白喜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在街道办事处开展不文明行为监督举报信箱,开放监督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听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响应,确保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变单一部门执法为多部门联动,相关执法部门与各村、社区实行信息共享,主动出击,及时互通消息,第一时间了解各小区内的动态并对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治理治理,取得良好成效。自《条例》实施至今,全街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人次、执法车192辆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500户次、治理劝导占路经营、乱堆乱放、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100余次,拆除违建私搭乱建36处、治理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9处、整治拆除面积996平方米、清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500余辆、志愿者劝导各类不文明现象百余次。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宣传教育深度、广度有待增强。宣传方式仅限于传统媒体宣传,对群众喜闻乐见的线下活动宣传方式创新力度不够,群众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巩固。

  二是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多方位、多角度管理程度有待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精细化管理程度有待加强。

篇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北辰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会精神和区文明办有关要求佳荣里街广泛发动街域内全体干部社区工网格员及居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确保条例深入人心人人践行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文明氛围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也属于杂述夹议的典型体裁。也就是说,不必要在文章中大篇幅的抄引原回著,关键在于定调、议论、引述,以及旁征博引用于强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选择。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北辰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会精神和区文明办有关要求,佳荣里街广泛发动街域内全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居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确保《条例》深入人心,人人践行,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文明氛围“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引导文明行为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保障条例落实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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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第63条规定的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一、全面开展《条例》学习xx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充分发挥xx“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xx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xx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xx微信公众号、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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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xx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xx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用词大胆,犀利。是原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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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

  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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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六: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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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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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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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

  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

  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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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篇七: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汇报材料

  自《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施行以来,西营门街坚持高站位、高标准、下实功、求实效,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契机,将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与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做到“三个全面”,扎实推进《条例》落细落小落扎实。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一)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同时制定下发《西营门街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和《西营门街关于迎接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做好统一规划部署,理清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措施,从新闻宣传、执法培训、强化落实等方面进行了任务分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化行为的氛围。一是强化社会宣传,迅速占领主阵地。在重点点位、农村社区及街边绿地等区域,利用户外广告、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广场展板、建筑围挡、宣传栏等各种宣传载体,充分使用视频、动画、板报、墙报、招贴画、标语等宣传方式,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海报,播放视频资料。着力发挥各村、社区宣传主阵地作用,组织发动各村居将宣传页张贴到小区每一栋楼内,做到街域内全覆盖,提升宣传力度。二是强化宣传覆盖,推动“六进”行动。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商铺“六进”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等,着力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程度,切实增强创建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强化宣传创新,增强宣传多样性、群众性。面向群众征集涵盖小品、双簧、评剧、三句半等多种形式的各类宣传《条例》文艺节目,即将在全街范围内开展巡演。线上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资源积极宣传,制作H5《<文明条例>我践行,西营门街在行动》,发动全域居民积极参与,了解学习,践行承诺,累计转发500余次,线上签名4000人次。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四是强化志愿服务,引导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充分发挥“志•愿西营门”志愿服务品牌作用,广泛发动文明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党员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各类志愿队伍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为广大居民群众讲解《条例》相关知识。截至目前,西营门街共发放《条例》单行本7000余本;开展《条例》宣传活动42场;张贴宣传海报473张;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和宣传折页1000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48套;建设《条例》宣传栏44处;村居LED大屏幕播放《条例》宣传内容500余次,共发动近万名群众投入到文明建设工作中。(三)全面监督执法、推动习惯养成全街相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戒与教育宣传并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街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巡查检查。深入农村、社区、道路等进行巡查,针对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喜丧搭棚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对主次干道、河道、集中绿地等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加强监管,对路面散落垃圾、随手乱扔垃圾等现象进行制止并及时清理;对商贸城内消防安全通道是否顺畅、商户经营里空外卖现象、

  摆摊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在全街所有村居成立“红白理事会”,专门针对红白喜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在街道办事处开展不文明行为监督举报信箱,开放监督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听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响应,确保第一时间为居民排忧解难,将不文明行为的恶劣影响缩减到最小。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变单一部门执法为多部门联动,相关执法部门与各村、社区实行信息共享,主动出击,及时互通消息,第一时间了解各小区内的动态并对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治理治理,取得良好成效。自《条例》实施至今,全街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人次、执法车192辆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500户次、治理劝导占路经营、乱堆乱放、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100余次,拆除违建私搭乱建36处、治理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9处、整治拆除面积996平方米、清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500余辆、志愿者劝导各类不文明现象百余次。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宣传教育深度、广度有待增强。宣传方式仅限于传统媒体宣传,对群众喜闻乐见的线下活动宣传方式创新力度不够,群众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巩固。二是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多方位、多角度管理程度有待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精细化管理程度有待加强。三是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执法部门的巡查、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做得还不够到位,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三、下一步打算下一步,西营门街将立足长效、补齐短板。一是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宣传阵地,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落实《条例》工作常态化。二是夯实基础、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在入户率和群众满意率上做足文章,制作发放《条例》主题宣传“礼包”,确保群众知晓率有更大幅度的提升。三是严格执法、全速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民政办、司法所、执法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的合力,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处理;对抗拒、阻碍执法的,坚决依法处理,全力确保《条例》顺利有序实施。

篇八: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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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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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

  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

  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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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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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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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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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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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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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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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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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各地各部门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从三个方面报告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1)加强宣传氛围。1.机构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领导学、原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组、QQ组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深入解释条例的背景、目的、根据、文明行为的定义、鼓励和促进措施、保障和实施措施、法律责任等。二是扩大学习宣传垄断面,向各地各部门发行《条例》共16000本,引导众多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提高《条例》的知识率和参加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内化、外化。(二)开展系列活动。1.志愿者形成常态。为了加强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建立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经进入了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共建志愿服务团队150余人,志愿者19860人,成立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社、绿叶志愿协会、蒲公英爱协会等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留守儿童达800多人的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

  暴力项目,创新设计了妇女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模式,直接服务了家庭暴力受害者1200多人,6名自杀者放弃了轻生,70多名想自杀或杀害暴力者杀害暴力者受害者2.立德树人全面推广。县教育局强调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评价,帮助青少年扣除人生的

  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强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指导。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推进《条例》执行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综合联动需要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以工作责任为中心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作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实效、创造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三个全面,坚持条例现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1)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在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工作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配置。同时制定《西营街学习贯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和《西营街迎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工作方案》,统一规划配置,明确职能责任,细分实施措施,从新闻宣传、执法训练、强化实施等方面进行任务分解。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重点、合作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职务、各尽可能、齐心协力促进文明行为。(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化行为的氛围。一是加强社会宣传,迅速占领主阵地。在重点、农村社区、街道绿地等地区,利用户外广告、大楼电视、电子显示器、广场展示板、建筑围栏、宣传栏等各种宣传载体,充分利用视频、动画、板报、墙报、招聘画、标语等宣传方式,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宣传海报致力于发挥各村、社区宣传的主要阵地作用,组织各村的居民将宣传页贴在住宅区的所有大楼内,实现街区内的全权复盖,提高宣传力。二是加强宣传垄断,推进六进行动。开展条例进入机构、进入学校、进入乡村、进入企业、进入社区、进入商店六进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等,着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度,切实提高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加强宣传创新,加强宣传多元化、群众化。面向大众招募复盖小品、双簧、评价剧、三句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条例文艺节目,在街上展开巡演。在线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资源积极宣传,制作H5文明条例我实践,西营街在行动,全球居民积极参与,理解学习,实践承诺,累计转发500多次,在线签名4000人。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四是加强志愿服务,引导全国人民参与,全国人民共同建设。充分发挥志愿者西营门志愿

  者品牌作用,广泛发挥文明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纸巾女性志愿者、党员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各种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开展条例宣传,向广大居民说明条例知识。迄今为止,西营门街共发行了7000多本《条例》宣传活动42次的宣传海报473张发行了《给居民的信》和宣传折页10000多张的宣传条幅48套的条例宣传栏44处的村居LED大画面广播《条例》宣传内容500多次,共有近万人投入文明建设。(三)全面监督执法,培养习惯。全街有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宣传并行,确保责任落实。街道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监督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提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巡逻检查。深入农村、社区、道路等巡逻,强化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葬礼等不文明现象文明现象的主干道、河道、集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监督,停止道路散落垃圾、随意扔垃圾等现象,及时清扫商贸街内的消防安全通道是否顺利,商户经营中的空运现象,开店占有公共通道等行为,发现问题,立即发出改革通知,促进改革二是通过投诉渠道。在街道办事处开展不文明行为监督通报箱,开放监督投诉电话,安排专家接听电话,积极应对大众反映的问题,确保

  高,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期机制尚不健全,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程度。三是执法调查的力量必须加大。执法部门的巡逻、执法力还不够,发现一起处理还不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须完善。三、下一步打算。下一步是西营。街将立足长效、补齐短板。一是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宣传阵地,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落实《条例》工作常态化。二是夯实基础、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在入户率和群众满意率上做足文章,制作发放《条例》主题宣传礼包,确保群众知晓率有更大幅度的提升。三是严格执法、全速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民政办、司法所、执法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的合力,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处理;对抗拒、阻碍执法的,坚决依法处理,全力确保《条例》顺利有序实施。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市福彩中心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10月23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市文明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通知》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深刻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和作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表率,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积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模范遵守《条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争做文明市民。二、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条例》进家庭活动,每名职工都要通过身体力行,向亲人、朋友积极宣传宣讲解读《条例》具体内容,以个人带动家庭,再通过家人带动周围的

  亲戚朋友,积极推动形成遵守《条例》、崇尚文明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条例》在全市落地生根,让全民认知认同、自觉践行,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氛围。三、着力强化实践养成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积极推进烟头不落地文明跟我行主题实践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专项行动,文明交通车让人活动,要求全体职工要以《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尺,《条例》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条例》倡导的积极践行,让文明成为提升每名职工自我修养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劝导身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翻越隔离栏、穿越绿化带、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不文明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维护文明形象,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十: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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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报告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北辰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会精神和区文明办有关要求,佳荣里街广泛发动街域内全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居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确保《条例》深入人心,人人践行,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文明氛围“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二、创新培训形式引导文明行为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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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三、打响“楼道革命”保障条例落实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第63条规定的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五、下一步打算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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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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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P>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附解读)(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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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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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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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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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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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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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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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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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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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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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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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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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P>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

  和执法工作。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

  放。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

  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

  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

  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

  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

  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提供。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

  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第五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P>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也属于杂述夹议的典型体裁。也就是说,不必要在文章中大篇幅的抄引原回著,关键在于定调、议论、引述,以及旁征博引用于强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选择。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20__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__余辆。

  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

  “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__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__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__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__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

  用词大胆,犀利。是原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篇十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P>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也属于杂述夹议的典型体裁。也就是说,不必要在文章中大篇幅的抄引原回著,关键在于定调、议论、引述,以及旁征博引用于强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选择。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20__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__余辆。

  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充分发挥__“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__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__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__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__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下一步,__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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