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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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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1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某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1篇),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1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某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按照《某某某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某某某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某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并严格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高效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实行科学决策,并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以及四航局、分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项目公司关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项目公司关于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规则、薪酬机制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四)项目公司关于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等重大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

  (五)项目公司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年度业绩考核等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

  (六)项目公司关于薪酬分配、岗位薪级调整及员工利益重大事项;

  (七)项目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八)项目公司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九)项目公司关于维稳、防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十)项目公司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项目公司按管理权限所管理的人员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项目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及以上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交流事项;(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三)项目公司党内奖惩;(四)项目公司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项目公司生产经营、生产设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项目公司确定特大和重大研发项目事项;(二)项目公司引进重要设备和技术,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三)总承包重大施工建设、重大施工策划事项;(四)项目公司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项目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项目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过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项目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

  (四)项目公司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八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以不同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项目公司会议主要形式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等。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支部委员参加。党支部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会议由项目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公司总经理可视情况委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施工建设项目事项,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一)确定决策议题。1.需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负责人事先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支部委员通报。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一般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议题。2.需经项目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安排有关职能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附件1: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题审批表),最后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决定上会议题;各部门提交议题,报项目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经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二)准备材料。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会议召开前根据不同决策形式的时限要求送达参会人员阅研。(三)通知参会人员。1.会前要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2.决策会议需符合相应规定人数方可召开;3.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涉及相关事项的参加会议人员应实行回避。(四)充分讨论。1.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并进行认真准备;

  2.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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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三重一大”的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1)本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本中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科室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4、“三重一大”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三、决策监督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四、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

  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四)公司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五)公司主营业务方案的审定与调整以及产业结构、资本结构的批准与调整。

  (六)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出让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七)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批准与调整。(八)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九)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批准与调整。(十)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十二)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部室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十三)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总部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三)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四)涉及上述第(一)款人员的重要奖惩。(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联系企业和党建工作联系点的确定、调整。(六)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的制订与实施。(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预算外融资,债券类融资以及其他中长期融资方案。(三)公司大额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核销净值超过200万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项金额超过200万元、大宗物资(不含商品)采购及购买服务管理金额超过200万元。(四)公司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五)公司或所属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项目。(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超过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二)公司所有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其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

  第十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监事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相关所属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以会

  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研、酝酿,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理层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的,不提交会议研究。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循《xxx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xxx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xxx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

  见和建议;对于行政后勤事务,在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顾问意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九条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公司主要领导对决策情况负责,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室。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相关承办部室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需上报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上报,需经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第二十七条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室或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二十八条属于公司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在公司完成集体决策后,公司委派董监事应按照公司集体决策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九条决策实施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室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三十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

  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有领导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违反党和国家组织原则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有关部室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将其作为对有关人员和部室年度考核的依据,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

  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与集体决策的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公司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二)非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八)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九)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十)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十二)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十三)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修订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应报公司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中涉及到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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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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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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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

  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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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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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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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篇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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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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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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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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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十分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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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和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规范董事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照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集团公司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出资人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产业结构、资本结构布局方案。

  (六)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同)的改制、兼并、重组、分立、破产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

  (八)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纳入集团公司核准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项。

  (九)集团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十)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大规模人员分流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二)集团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十三)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十四)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它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聘用(解聘)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三)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四)涉及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联系企业和党建工作联系点的确定、调整。(六)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集团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重大重组并购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

  (三)集团公司重大融资项目、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从事期权、期货、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债转股及股权、债权回购、转让方案。

  (四)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五)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直管单位的重大工程项目。(六)集团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七)集团公司出资企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1.非主业投资;2.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3.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项;4.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5.市外的投资项目;6.整体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其他整体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7.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八)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市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单笔5000万元及以上业务支出的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外单笔100万元及以上业务支出。

  (三)集团公司对外超过10万元的捐赠、赞助事项。(四)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财政或者国资部门划拨资金)使用。(五)其它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

  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集团公司重大工作部署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部门、出资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全局性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篇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

  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

  运营管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

  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

  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

  查处理。(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

篇八: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桓台县水务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桓发[2022]3号)精神,密切配合、协调派驻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为民为企或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或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县纪委派驻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5、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6、违反保密纪律的。(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22]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苗木数量: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0一0年十二月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2页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共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

  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

  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规范本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1、“三重一大”的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

  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1)本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

  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

  重要事项。(3)本中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要事项。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

  科室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4、“三重一大”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验收等重要环

  节的监督。三、决策监督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四、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篇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

  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

  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

  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

  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

  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形式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

  据需要列席会议。第十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

  履行以下程序:(一)酝酿决策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

  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篇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研究所及所属公司领导班子决策机制,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研究所及所属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研究所及所属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析论证,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决策科学。(二)坚持民主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由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三)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院相关规章制度,涉及研究所及所属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所及所属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各类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决策方案。

  3、关系安全生产、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方案等事项。

  4、生产力布局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产经营开发等生产和经营中的重要政策、制度、办法和工作方案。

  5、劳动、人事、分配等管理体制的制定、修改,机构编制调整、劳动用工方式、劳动力资源调配、新增人员招录、工资总额计划等重大工作方案。

  6、工资及重要奖惩、社保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企业管理模式变更、资本金变更,资产重组及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方案,参股股权投资及收回。

  8、涉及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工作实施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9、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

  10、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1、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建议方案。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研究所及所属公司管辖的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所及所属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推荐和后备人选的确定。2、院控岗位推荐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人选确定。3、向参股企业推荐出资人代表。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所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重大更新改造项目。

  3、所创新基金规模与项目立项安排、重大科研项目立项。4、重要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大宗服务的方案。5、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6、重大投融资方案和担保项目。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院或所规定的且所或所属公司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2、单项100万元以上超年度预算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3、对外捐助、赞助。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八条拟提报院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建议方案。

  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九条所及所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所长办公(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所长办公(党政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党委委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所党委委员。

  所长办公(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决定科研、生产、经营等事项由所长主持,所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所长主持,如无上述主持人参会,不得召开会议。

  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以及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或通过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所长主持,如无上述主持人参会,不得召开会议。

  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原则上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能缺席。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个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主要作用是把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更为充分的

  说明,具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人事任免、工程招

  投标、物资采购等回避制度。第十一条所长办公(党政联席)会议由综合管理部组

  织协调并记录,涉及干部议题时也可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并指定记录人,党委会议由政工协理组织协调并记录。

  会议记录要使用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内容要求清晰完整,不得缺少要素,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讨论发言内容和表决结果要记录准确,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会议人员可查阅会议记录,对于记录有疑问时,可在记录上签署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议题、论证材料、票决结果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以备各种审计、检查组对集体决策的原始材料进行调阅。每季度第一周,综合管理部要将上一季度会议纪要提交院人劳处。

篇十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P>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规定(试行)通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表决、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符合集团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内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变更设计、资金拨付、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建管费使用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2.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部署。3.管理权限内责任事故的处理方案。4.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二)重要项目

  1.年度预算安排。2.影响工期进度重大事项安排。3.对外赞助、捐赠、捐助项目。4.规定范围内和权限内签订对外投资、银行借贷、担保、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同。5.规定权限内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6.出资者代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7.日常工作中总经理认为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三)重要行政干部任免和奖惩1.公司各部门正副职。2.集团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报集团审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问题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第六条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主持。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研究特别重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提案、论证材料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议案

  1.领导班子成员有权提出议案动议,各公司、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出议案动议。

  2.议案报告包括理由和建议。议案报告要统一管理,公司综合部统一收集管理。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征求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确定为议案的决定;对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通知提案动议人员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对不能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向提案动议人和部门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调研论证1.重大问题立案后,除干部任免事项按《集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他事项须进行调研论证。2.调研论证由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动议人员组织。3.重要项目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变更设计、银行借贷、施工建设项目议案,要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调研论证。4.根据需要,在调研论证时可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调研论证。5.调研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确定议题1.议案确定后,议案及调研报告报送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进行酝酿沟通。2.酝酿沟通后,主管部门可根据酝酿情况修改议案。3.议案确定后,主办部门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内将正式议题、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四)会议讨论1.重大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和表决,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2.公司根据会议的内容,逐一提出议题,交出席人员进行讨论。3.会议讨论应先听取调研论证汇报再进行讨论。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向会议报告调研论证的情况。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管部门负

  责人要汇报考察、测评等方面的情况。4.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后,再发表结论

  性意见。(五)会议表决1.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2.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

  “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未通过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进一步调研论证或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

  3.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严守秘密,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未经公布的决定事项不得随意泄露。(六)签署意见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议案,出席人员应当场在《项目决策签认单》上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见,《项目决策签认单》由综合部负责保存。(七)重大问题决策后或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复议,未经复议不得变更。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十条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应当受到监督。对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任何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工会、人事(组织)、计财、工程、安全质量等部门,负有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襄矿能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

  第十五条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凡本细则未明确的内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合作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运用其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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