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9篇)
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9篇)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使案件能得到依法、高效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范围内所属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采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以上法律事务统称为诉讼事务。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处理诉讼事务的原则:第一,通过司法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发生诉讼案件的项目的负责部门(即起因部门)是诉讼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下称“责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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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起因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应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在诉讼案件中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提供案件真实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协同集团法律合规部指定的人员共同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集团法律合规部为公司诉讼事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具体承办责任部门委托的起诉、应诉案件,进行诉讼事务的程序管理,主要包括:
1、了解、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指导责任部门全面、合法、有效地搜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
2、协助责任部门提出代表责任部门的具体经办人(诉讼代理人)人选;
3、组织分析案情,研究诉讼请求(仲裁请求、复议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诉讼意见;
4、根据案情需要,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提出外聘律师(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建议,督促、管理外聘律师诉讼代理工作;
5、负责诉讼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装卷、归档工作。具体案件操作过程中,法律合规部应指导责任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第七条诉讼案件需要外聘律师的,由法律合规部统一负责,未经法律合规部许可,各部门、各权属公司均不得自行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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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管理第一节起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起诉,指我方就民事纠纷、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请求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即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通过审理,使被告人、被申请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各部门人员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过程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汇报案情,如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应在其权限内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总裁办公会有起诉意向的,责任部门应尽快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提出《诉讼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应写明纠纷的事实、理由、纠纷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申请书应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法律合规部应仔细审查责任部门报送的诉讼申请和证据材料,并于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1、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2、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3、预估的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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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聘律师的标准和建议;5、胜诉的可能性或败诉的后果;6、执行能力的大小;7、可以预见的诉讼障碍及诉讼方案等。法律合规部可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要求责任部门补交材料或提交补充说明。第十二条责任部门应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总裁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总裁办公会可视情况,授权总裁办公会成员或各权属公司负责人行使审批权。审批人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作出批示,决定是否起诉及是否聘请律师等重要事项。
第二节应诉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诉,指我方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的诉讼活动。第十四条业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电话通知领取传票或仲裁开庭通知书(以下统称“应诉通知”)的,应于当日通知法律合规部,并告知具体领取方式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经办人联系电话,法律合规部负责领取应诉通知(附带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等文件资料)。如业务部门直接签收应诉通知的,应于当日转交法律合规部,并自行留存复印件。如法律合规部直接收到应诉通知,法律合规部根据应诉通知记载的案件基本情况,确定起因部门,于当日将复印件转交起因部门,并向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在收到书面应诉通知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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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对方的诉讼请求(仲裁请求)及理由,整理我方了解和掌握的涉及案件的相关事实,提出纠纷要点,我方的观点,并于收到书面应诉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诉讼审查申请表》报送法律合规部。
第十六条法律合规部收到书面应诉通知后,应协助业务部门分析案情,并于收到业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应诉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1、通过对对方提出诉讼事实与理由、对方及我方现有证据、适用法律的分析,预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通过对理论和可以预见的诉讼障碍的分析,预测胜诉的可能性,或败诉的后果;
3、提出诉讼方案(包括和解方案);4、提出选聘律师的标准和建议等。法律合规部可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要求业务部门补交材料或提交补充说明。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应将业务部门的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交由总裁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对是否应诉、应诉方案作出批示,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总裁办公会可视情况授权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如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决定与对方和解的,由业务部门牵头并负责、法律合规部配合,在第一次开庭前与对方进行谈判,如果需要,可由业务部门提出和解意见,法律合规部事先起草和解协议。向对方提出的和解协议的审批条件,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的规定办理。
篇二: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管理办法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物业处及子分公司.3、职责3。1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法律诉讼案件的审批.3。2综合部为法律诉讼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及协调;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诉讼案件的报备工作;3。3各物业处综合事务主管负责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负责与纠纷案件人员的商谈和解工作;4、术语和定义4.1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物业公司各部处及下属的子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分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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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4.3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5、程序及要求5。1非诉讼案件的管理5。1。1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分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可与法律顾问直接联系、咨询,根据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参考后实施,非诉讼案件处理结束后需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综合部报备.5.1.2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综合部门提供协助与支持。5。2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综合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5.3诉讼案件管理5。3.1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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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部.5.3.2综合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核,
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5.3.3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5.4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5.。4.1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综合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5。5综合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6。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综合部.
7。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咨询。
8。综合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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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三).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三、《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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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1中国医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集团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医药集团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中国医药集团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医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集团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医药集团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中国医药集团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称范围“集团总公司”)及集团总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称“各子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集团。第三条【涵义】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案件。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外的案件称为普通诉讼、仲裁案件。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诉讼、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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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建立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库,根据子公司需求,选定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并对其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依法处理集团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五)组织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培训工作,建立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会诊制度,搭建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交流平台;(六)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监督和更换】各子公司重大诉讼、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监督和更换】仲裁案件,确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各子公司应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由集团总公司从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库或各子公司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定服务提供者。子公司应及时与外聘法律顾问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各子公司应指派法律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记录案件进展,对外聘法律顾问的代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外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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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未尽审慎义务、不能胜任法律服务需求、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等情形,可能损害集团权益的,各子公司应及时上报集团总公司。经集团总公司查证属实的,由集团总公司及时更换外聘法律顾问。
第二章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案件提起】第七条【案件提起】争议、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员认为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认为可能引发其他主体对集团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经领导审批交由法律事务部办理后,有关部门应将所有与争议、纠纷有关的合同、票据等证据材料移交给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向有关部门及业务人员核实、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如实告知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司法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部门移交或送达的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应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或答辩状,其中,案件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对方当事人情况及财产线索;(三)案件管辖地;(四)案件已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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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争议焦点;(五)案件处理建议;(六)对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七)认为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委托代理的必要性;(八)其他与案件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第九条【证据材料】第九条【证据材料】对拟提起诉讼、仲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单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录音录像资料、公证书、来往信件等。【诉讼保全】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第十条诉讼保全】土地使用权、股权投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最大程度维护集团利益。第十一条【委托代理】第十一条【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集团独立处理为原则。将案件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其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第十二条【审慎处理】第十二条【审慎处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诉讼、仲裁案件及时跟进,做好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答辩、证据置换、庭审调查、辩论等工作,努力做好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权益。第十三条案件执行】第十三【案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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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
第三章案件的管理
第十四第十四条【备案制度】各子公司应在诉讼、仲裁案件进入诉讼、备案制度】制度仲裁程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上报材料应包含:(一)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案件分析报告;(二)案件保全情况;(三)主要证据复印件;(四)相关法律文书;(五)案件争议焦点及应对措施;(六)对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第十五第十五条【档案管理】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档档案管理】案,加强案件档案管理,及时将案件相关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诉讼、仲裁案件档案主要包括如下资料:(一)集团决策文件或领导审批意见;(二)法律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出具的案件分析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三)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四)诉讼保全情况;(五)案件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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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台账管理】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台第十六台账管理】账,台账应包括如下内容:案由、案件管辖、对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保全情况、争议焦点、经办人员、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第十七条【案件统计】各子公司应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管十七条案件统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及时上报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十八条【奖励和处罚】集团对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中作出重十八条奖励和处罚】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十九条解释权】第二十条【生效】第二十条【生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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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四)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第九条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非诉讼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最高领导,由最高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将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业务部门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法务部共同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与法务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务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务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务部咨询,由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务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15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归入法务部档案处。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法律诉讼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WI-IC-102
版次
A0
编写部门内控部
1.目的
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下称“母公司”)及子公司法律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母公司,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程序的申请、
办理及相关事项。
3.职责
3.1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3.1.1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提出法律诉讼或仲裁起诉、应诉、执行的申请;3.1.2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并给予专业技术支持;3.1.3指定固定的案件专项负责人或联系人,负责配合公司内控部对案件处理,包括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踪、向本部门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直至案件处理完毕。3.2母公司内控部3.2.1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包括不限于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如认为需要补充的,要求各申请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补充;3.2.2提请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征询顾问律师意见后,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出具意见书;3.2.3办理聘用委托律师手续,配合律师开展诉讼、仲裁工作;3.2.4案件审理结案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文件附件相关结案文书告知总裁办公会与会人员及相关部门或子公司;3.2.5负责案件材料的归档及借阅等相关事宜;3.3母公司财务部3.3.1审核法律诉讼、仲裁相关事项涉及的费用支出等事项;3.3.2审阅证据材料中涉及金额的文件,确认金额的准确性;3.4母公司各部门总监、子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内控部分管领导对诉讼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3.5母公司总裁对诉讼、仲裁申请事项进行核准。
4.程序
4.1法律诉讼、仲裁程序的提请及审核程序4.1.1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提出对法律诉讼、仲裁的起诉、应诉、执行等程序的申请事项,填写《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经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总经理签核。4.1.2母公司内控部结合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诉讼、仲裁程序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内控部负责人签核。4.1.3财务部负责人对涉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4.1.4经申请部门或子公司总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内控部分管领导、母公司总裁签核。4.2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归档保管4.2.1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归档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经办人将审核完成的《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内控部法务存档,内控部将前述材料及商标公司、律师的意见与商标注册证一并存档备案,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可留存复印件。4.2.2信息登记内控部法务负责案件材料的归档,制作规档卷宗,并根据《案件信息登记表》进行登记。4.2.3借阅借阅人应当填写《案件材料借阅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借阅
5.相关文件
无
6.相关表单
《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WI-IC-102-01-A0《案件材料借阅审批表》WI-IC-102-02-A0《案件信息登记表》WI-IC-102-03-A0《档案卷宗信息》WI-IC-102-04-A0《卷宗档案目录》WI-IC-102-05-A0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编制:日期:
文件编号
WI-IC-102-01-A0
申请部门/子公司
表格名称
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
统计周期
□日□周□月□季□年负责人
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
起诉对象案件信息
诉讼类型诉讼事由诉讼目的预期结果
费用预算
费用归属
签批意见:
母公司法务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母公司内控部负责人
母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母公司财务部总监
申请部门总监申请部门/子公司分管领导
母公司内控部分管领导母公司总裁
文件编号
WI-IC-102-02-A0
申请部门/子公司
表格名称
案件材料借阅审批表
统计周期
□日□周□月□季□年负责人
案件材料借阅审批表
申请人
借阅材料
借阅目的
借阅要求
借阅时间:是否需要复印□
审批意见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母公司内控部负责人
文件编号
序号
WI-IC-102-03-A0
诉讼、仲裁事项申请表
编号
申请部门/子公司
表格名称
案件信息登记表
统计周期
□日□周□月□季□年负责人
申请人
案由
审级
诉讼对方
收案日期
结案日期
结案号
归档日期
文件编号
WI-IC-102-04-A0
类别
承办人
对方委托代理人
案由
收案日期审理法院
结案号
审︵办︶理结果归档日期
保存年限
档案号数
表格名称
档案卷宗信息
统计周期
□日□周□月□季□年负责人
档案卷宗信息
对方当事人
结案日期审级
立卷人卷内页数
备注
文件编号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合计
WI-DD-102-05-A0
档案编号:文件名称
表格名称统计周期
卷宗档案目录
□日□周□月□季□年负责人
原/复件
结案日期:页数
备注
篇六: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管理办法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物业处及子分公司.3、职责3.1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法律诉讼案件的审批.3。2综合部为法律诉讼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及协调;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诉讼案件的报备工作;3.3各物业处综合事务主管负责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负责与纠纷案件人员的商谈和解工作;4、术语和定义4。1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物业公司各部处及下属的子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分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1
4。2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4.3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5、程序及要求5.1非诉讼案件的管理5。1.1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分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可与法律顾问直接联系、咨询,根据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参考后实施,非诉讼案件处理结束后需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综合部报备。5。1.2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综合部门提供协助与支持。5。2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综合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5.3诉讼案件管理5.3.1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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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综合部.
5。3。2综合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核,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5.3.3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5。4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5。.4。1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综合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5。5综合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6。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综合部。
7.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咨询。
3
8。综合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三)。
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三、《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4
篇七: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日期修订状态
修订记录
修改内容
修改人审核人
批准人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1目的加强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依法、有效处理公司诉讼、仲裁事务,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和处理法律纠纷,提升集团公司依法规范治企水平,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2术语和定义
2.1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2.2诉讼: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2.3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2.4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以及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部分的案件。2.5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内部发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及等值外币、资产的;(2)单位对外担保,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位为案件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4)单位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同时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5)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行政机关或有权机构对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可能在集团公司系统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连锁反应的行政案件;(6)涉外纠纷案件;(7)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系列诉讼的;(8)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争议的;(9)企业破产的;(10)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鲁能集团利益、形象、声誉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2.6应诉案件:因他人起诉、申请仲裁、行政处罚等原因而使我方被动应诉的案件。2.7自诉案件:我方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经济及其他纠纷,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作为原告起诉、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3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所涉法律纠纷管理。劳动纠纷案件管理执行集团公司劳动纠纷相关管
理规定。4关键活动描述
4.1管理部门与职责4.1.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是集团公司诉讼仲裁管理总负责人,统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诉讼仲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诉讼仲裁管理工作;(2)参与诉讼仲裁管理相关决策,发表法律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4)审核和确认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诉讼仲裁处理工作的评价结果;(5)对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考核意见;(6)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工作,并在需要时对所属各单位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组织协调;(7)依据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负有的其他职责。4.1.2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是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系统内诉讼仲裁案件实行统一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职责如下:(1)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在总法律顾问授权下,根据诉讼仲裁案件处理的需要,查阅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3)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督导、检查,对其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价、提出考核建议;(4)对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总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和考核建议;(5)总结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经验和教训,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6)依据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负有的其他职责。4.1.3以所属各单位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该单位负责依法独立处置,单位行政主要负责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人为
疑难案件经过外聘律师研究的,可不制作诉讼、仲裁方案,但是应当将外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作为附件。
其中,调解方案涉及具体诉讼金额的,诉讼仲裁案件报批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职能部门授权负责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争议不大、金额较小的简单案件仅需在签报中说明理由即可,可不制作诉讼、仲裁方案。
4.2.5委托代理(1)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开展代理工作,双方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还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形资产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支持。(2)所属各单位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可直接委托单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代理。(3)法律合同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数据库,对其信用、业绩等实现动态管理和评价。所属各单位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需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相关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选择。若确需聘请尚未列入数据库的中介机构,需上报拟聘请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业绩报告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签署委托协议。(4)在委托协议订立过程中,对于风险较高的委托事项,企业可考虑按照风险责任比例原则实行风险代理机制,并按照工作结果支付代理费。4.2.6证据收集诉讼仲裁案件的证据由案件代理人负责收集,代理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整理、编号和保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两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配合代理人的证据收集工作,对掌握和了解的案件有关的证据应主动提供或提供寻找线索。4.2.7立案自诉案件的启动经批准后,案件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法律文书留存档案。4.2.8举证案件代理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立案所需基本资料,在收集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有针对性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全部己方证据材料。4.2.9开庭前准备开庭前案件代理人应拟定代理词或代理要点,充分熟悉证据材料、备齐证据材料原件。4.2.10开庭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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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人应准时参加诉讼活动。庭审过程中,作好庭审记录。记录被告答辩意见和主要观点。4.2.11调解案件代理人应当按照诉讼仲裁方案或其他方式拟定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不得超出原定范围擅自做出调解承诺。确需变更调解方案的,按原方案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4.2.12过程跟踪庭审结束后,案件代理人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听取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制作书面代理意见。4.2.13裁决判决或其他裁决结果送达后,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判决、裁决结果及时通报上级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需要上诉的,参照立案审批流程办理。4.2.14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代理人应在相对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后一个月内申请法院执行。4.3应诉案件流程4.3.1应诉案件的汇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属各单位应在接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决定等文书之日,其他法律纠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之日或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知道相关信息之日,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所属各单位应于案发时、案件重大情况或进展发生时立即向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报告相关信息,并于案发、案件重大进展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填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自诉或应诉)上报审批单》,报送下述书面材料(一般性法律纠纷应于案发之日起五日内上报下述书面材料):(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双方证据、法律文书等;(2)初步处理措施、拟采取措施及预期效果;(3)案件可能结果初步分析预测;(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法律合同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4.3.2调查与取证收到传票后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搜集案件相关证据,需要聘请律师代理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的,应及时签订代理协议,聘请律师的案件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办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4.3.3应诉方案案件代理人应当制定诉讼仲裁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案件背景、诉讼仲裁目标、诉讼仲裁策略、
风险分析、调解方案(如有可能)、诉讼仲裁成本(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内容。调解方案根据业务归口,书面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重大案件调解方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4.3.4开庭前准备开庭前,根据案件情况可与原告直接进行调解协商,能够达成谅解备忘协议的,签订该协议后要求原告撤诉。4.3.5举证案件代理人在应诉时应当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在收集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有针对性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全部己方证据材料。4.3.6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代理人可与原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交法院执行局备案。4.4法律文书管理4.4.1除办公室文件专职收发人员和法律事务部门文件专职收文人员外,各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签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4.4.2严禁各单位物业服务人员代表单位签收外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送达本单位的,涉及争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法律文书等。4.4.3纠纷发生后,未经法律合同部或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复制、披露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得以本单位或部门名义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纠纷相关的书面材料或其他资料,不得随意在外部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书函上签字或盖章。4.5结案4.5.1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各单位应整理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律师代理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意见、合同协议、证据目录及相关材料、中介机构的专业报告等案件材料,归档管理,切实做到一案一档。4.5.2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诉讼仲裁管理作业指引
编号:版号:A/2页码:
4.6其他管理制度4.6.1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组制度:所属各单位对于每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诉案件应于案发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案件处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主要工作措施,报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备案;自诉案件应于上报集团公司签报中明确案件处置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主要工作措施。4.6.2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月报制度:每月23日前,所属各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汇总;每月28日前,法律合同部将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月报上报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报集团公司领导。4.6.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旁听制度: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合同部及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应委派案件经办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到庭旁听。庭审后三日内,旁听人员应形成书面旁听报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本单位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对所属各单位重大、疑难案件可委派专业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旁听报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4.6.4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判制度: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对所属各单位重大案件,可组织涉案单位、专家,根据卷宗、实地调查、庭审情况等预测案件结果。4.6.5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调度会制度: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可就具体案件于现场或集团总部召开专题调度会,分析案情,查找问题,研究对策,部署下步工作。专题调度会结束之日起二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抄送涉案单位。4.6.6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后评价制度:所属各单位应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之日起十日内,对裁判结果、发案原因、可能的管理漏洞和工作失误等进行全面、客观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审核、总法律顾问审定。法律合同部可据此提出奖惩建议,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4.6.7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编制本单位上半年和全年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5相关流程/作业指引5.1【合同管理流程】
6记录和表单6.1【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自诉或应诉)上报审批单】6.2【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
篇八: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公司诉讼和仲裁案件(下称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分公司或各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管理是指对公司发生案件进行报告,案件处理(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应诉、答辩、派员出庭、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等活动),管理外聘律师,对案件的总结、分析和案件档案材料的归档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及时报告、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原则。各机构发生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分公司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应对,迅速处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案件统一管理,各机构根据职责全面负责管理本级发生的案件,分公司加强对各机构案件处理的指导。
第六条案件管理由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
关部门积极配合。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就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要求。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分公司各部门、各机构要强化日常合规经营和法律合规事务管理,对于发生的案件苗头、投诉和信访应当及时化解、妥善处理,积极防范案件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二章案件报告第八条各机构发生以本机构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的,各机构应在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及时报告分公司。紧急情况下,应立即以邮件、传真等形式上报分公司,随后再正式上报。第九条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和争议情况,诉讼请求仲裁申请)事项等;(二)案件起因和前期交涉处理情况;(三)机构对案件情况的分析、解决方案,已采取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案件报告应同时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相关合同、保险单、法院(仲裁机构)的通知、主要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等。第十条各机构发生以本机构作为原告(申请人)拟提
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案件处理第十一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公司负责处理以分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也可以授权机构处理。各机构负责处理以机构或所属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分公司也可以派员直接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分公司本级或所属机构发生的被诉案件,包括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保险合同纠纷和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非保险合同纠纷,由分公司自行进行处理,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总公司进行报告。各机构本级或所属机构发生的被诉案件,包括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保险合同纠纷和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非保险合同纠纷,由各机构进行处理,但应当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分公司进行报告。分公司本级或所属机构发生的被诉案件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合同纠纷和涉案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非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向总公司进行报告并提出应诉方案请示,由总公司批准同意后处理。各机构本级或所属机构发生的被诉案件涉案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合同纠纷和涉案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非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向分公司进行报告并提出应诉方案请示,由分公司批准同意后处理。应诉方案应当包括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处理意见
建议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等。第十三条分公司本级或所属机构作为原告或申请人
提起的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处理,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总公司进行报告。涉案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应当向总公司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请示,由总公司批准同意后处理。
各机构本级或所属机构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提起的案件,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机构处理,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分公司进行报告。涉案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应当向分公司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请示,由分公司批准同意后处理。
第十四条涉案机构应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对于事实证据充分,法律、合同依据充足、有胜诉把握的案件,应当积极进行起诉或应诉答辩,争取有利结果。对于证据不足或本机构确实有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应当主动协商、通过庭外和解或法庭调解等方式,化解败诉风险,减少损失。
案件处理方案批准后,由涉案机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案件处理方案和上级公司的要求,派员共同处理诉讼(仲裁)事务。
第十五条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涉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对确有错误的法律文书,涉案机构可以采取上诉、复议、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案情分析、提供诉讼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分析案情、确定应对方案、出庭应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案件处理终结,各级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将案件结果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第十七条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外聘律师作为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由分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外聘律师。聘请律师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第十八条各机构原则上由本机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分公司聘请的执业律师支援,代理处理诉讼及有关的法律事务;超出各机构案件管理权限的案件需要外聘律师的,应当在上报给分公司的诉讼方案中一并请示,经分公司批准后方可聘请。各机构需长期外聘律师的,需事先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批准同意后签署代理协议。各机构自行承担外聘律师费用。第十九条外聘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律师机构的注册执业律师;(二)熟悉保险业务、具有代理诉讼实务经验;(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四)无不良职业记录或违法记录。
篇九:高校诉讼与仲裁管理办法
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
穆家中心小学薛成国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与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与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与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仲裁;民事诉讼当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教师维权途径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这些维权途径中,最具公信力的是诉讼途径。但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从诉讼的途径维权,常常处于劳动法规与人事法规各自适用范围的“中间”与模糊地带,地位颇显尴尬,是立法的难点: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教师能否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先仲裁后诉讼,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是先仲裁后诉讼,是先经人事仲裁还是先经劳动仲裁,或是先经其他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含糊不清,使得教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形同虚设。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仍然是最基本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与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单教育行业的职工,就占了
全国事业单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研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与诉讼途径在事业单位改革全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试图探讨公立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在任用纠纷中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
一、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混合关系。任命制下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
(一)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理解受传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划分的影响,我国把人力资源管理分
为人事管理与劳动管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分为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
1.人事关系。所谓人事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公务员、国家干部等具有公职身份的劳动者(即国家雇员)与其所在单位(通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一种劳动力使用关裂”。即人事关系既包括国家机关与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其所属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关系从建立之始就具有强烈的公法性质,人事政策法规对其常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调整方法,原则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便在个别场合下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也常常被视为例外情形。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属于人事关系。
2.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又称雇工,通常是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通常是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与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它是兼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的一种社会关系。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立学校只有与其工勤人员(而不是教师)之间形成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颁发后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识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了不同的理解。有代表性的理解有以下几种:
郑功成、程延圆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一书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条规定表明:该法颁布前,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被视为人事关系,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规或政策,不适用《劳动法》。但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已经普遍实行聘用制,即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传统公法意义上的人事关系具有了私法意义的属性,从而进入了劳动法的范畴,在性质上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人事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统一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该条的这一规定正是将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这对消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法律身份区别,以及保护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科研单位等的劳动合同具有复杂性、特殊性,所以本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滕晓春、李志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一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其实是解决公务员编制不足的一个变通办法。”“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由叶静漪主编的《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一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与九十六条的解释则是:“对第三类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视情况而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将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我们可以从以上论述中推断:郑功成、程延圆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发后,聘任制下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已经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属于劳动关系,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即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滕晓春、李志强认为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人事关系,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其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叶静漪则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法律法规对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就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才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但无论如何,事业单位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针对于教育系统而言,目前我国尚无教师聘用合同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目前教师聘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此时的教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叶静漪的观点与郑功成、程延圆的观点较为接近。
(三)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的关系是混合关系,任命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
实施任命制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基本上没什么异议,本文不做更多阐述。本文侧重分析一下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问题。对此问题学术界还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
间是人事关系,这是最传统的一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混合关系。
我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认为:一方面,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此时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没什么区别。另一方面,当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成立后,教师又不可避免地成为学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对人,此时,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人事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等属于教育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的内容,在有法律法规对公立学校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由学校来行使这一行政管理职权的,如重点高校自己有权给教师评定职称,有权认定教师资格,此时,学校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学校与教师之间就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了。可见,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混合关系:在聘用合同方面属于劳动关系,在其他方面属于人事关系。
我持上述观点有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上的依据。司法解释上的依据是: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130号)对法释E2003]13号第一条规定所作的解释是:。⋯.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函[2004130号的解释虽然还是将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争议称为“人事争议”,但已有了较大的松动,即规定了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程序上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围,适用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程序为教师维权。而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之外的纠纷仍属于人事纠纷,仍适用人事争议处理。
法律规定上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拓展了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将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正式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明确了两者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二、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其两种途径的衔接出现教师任用纠纷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途径有很多,如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等。本文仅限于探讨教师任用纠纷中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其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
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任用体制下,具有不同身份的教师应通过不同的途径进入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具体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劳动争议解决的是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与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它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但以私法性质为主),是一种社会法领域内的纠纷。
公立学校中的教师一般分为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与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一般是指正式教师,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是指代课教师、临时教师。在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不管是正式教师还是代课教师、临时教师,与学校之间出现聘用合同纠纷时,都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都是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私立学校中的教师一般是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这类教师的维权途径也是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私立学校的情况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实施任命制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人事争议时,先通过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所谓人事争议,是指人事关系主体(即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因录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
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或人事管理行为所引发的权益争议与纠纷。它是一种以公法性质为主的争议,实施任命制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人事争议时,应先通过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真正实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任命制下人事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也不排除这种情况客观存在的现实:第一种情况,也是数量最多的情况是该公立学校实施的是任命制,与教师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我国有些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仍然缺乏教师,这些地区就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包分配”为名吸引学生报考师范院校。由于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学生也乐意报考,这些学生毕业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公立学校任教,就形成了任命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情况是目前一些地方教师的流动还是采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形式,这种形式反映了教师要流动并不是通过聘任制本义上的聘期届满即可选择续聘或不续聘的方式实现,而是还要经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这说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还带有浓厚的任命色彩,如果是由于教师想调动,而主管部门不放人而引起的纠纷,想通过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较难,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四种情况是私立学校中由公立学校派去的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正式教师,这种教师的身份也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浓厚色彩,所以这类教师也适用于先经人事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长期以来,我国管理人力资源的基本做法是“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部门管工人。”行政机关有《国家公务员法》,企业有《劳动法》。《劳动法》只解决“劳动争议”,干部同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争议叫“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只能根据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由国家人事部与各地方人事局下属的人事仲裁委解决。我国是将人事争议仲裁定为准司法性质,实行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又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裁决结果完全由双方自愿履行。在没有与国家司法接轨的情况下,这种裁决没有多大意义,加上有很强的“人事行政”色彩,去申请解决人事争议的人并不多。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纠纷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干部编制的人求告无门的局面,归还了双方的诉讼权,把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仲裁一样与司法衔接,使人事仲裁由原来的“一裁终局”变为“先裁后诉”,适用一裁二审,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那么,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应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应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因此,对人事争议仲裁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逐步融合、并轨,即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是解决教师维权中仲裁与民事诉讼接轨的必由之路
从仲裁这一维权途径上看,今后解决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任用纠纷时是否还有必要作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分?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今后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还应有严格的区分;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应逐步接轨与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换句话说,此观点认为我国劳动管理与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另外专门开辟一条新途径——教育仲裁,以受理教育领域的纠纷。所谓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设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由其对纠纷进行处理,并做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的活动与制度。在性质上,教育仲裁制度基本上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接近。
我主张第二种观点,即主张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应逐步接轨与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是解决教师维权中
仲裁与民事诉讼接轨的必由之路。持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让公立学校教师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保护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体现在:一是从法律法规的层次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已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的系统、完整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如: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已越来越完善。而目前我国人事争议却仍以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加以处理与解决,这些规章如1997年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规层次偏低不利于教师维权。二是从受案范围上看,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或文件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狭义的与含糊不清的,内容是不完善的,远远不如劳动争议仲裁那样具有受案范围上的宽泛性与完整性,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制度上的这一重大缺陷也不利于教师维权。如:原北京某著名学府的一名副教授,2003年5月被学校解聘,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与学校多次交涉未果后,向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可见,现有人事管理规章受案范围规定的含糊性导致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争议陷入了无仲裁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可走的困境,这样,教师的维权就形同虚设。旧那种认为“一旦将教师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则无疑是对教师地位的贬低。咽的观点是不对的。第二,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主体、客体、内容与法律适用等方面越来越有趋同性。第
三,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越来越成为学校任用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万个事业单位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有1700多万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lgl也就是说,任命制下形成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已越来越少,能适用人事仲裁的情况也越来越少。第四,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逐步接轨与融合,也是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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