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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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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18篇)

篇一: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Preparedon21November2021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1范围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

  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可参

  照本规则执行。2术语和定义“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管理内容与方法3.1“三重一大”范围3.1.1“重大决策”范围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奖金分配制度。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3.1.3“重要项目安排”范围投资项目分析论证。年度资金运作方案。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

  3.2议事规则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安排决策。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一把手提出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3.2.6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3.2.7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意见被否定,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积极执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3.2.8决策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策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4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误决定的;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5附则5.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上报格式各部门上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备案表应按照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上报备案表栏目逐项填写上报,包括事项名称、事件性质、决策时间、上报时间、讨论情况、执行情况等,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二、上报内容和范围1、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范围:(1)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意见;(2)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调整的研究决定;(3)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4)重大招商项目的优惠政策制定;(5)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1)集团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2)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和解聘工作人员;(3)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3、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3)各类国有及集体资源资产处置(20万元及以上);(4)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6)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事项。4、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的内容和范围:(1)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原则;(2)年度资金预算安排;(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4)通过议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的工程建设;(5)集团运转和接待费用支出、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6)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事项。三、决策程序1、集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2、“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班子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投票表决方式需获

  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3、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

  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备查以明确责任,记录内容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决策执行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决策后,由相关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2、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在“三重一大”会议上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集团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五、报区纪委、国资办备案每月的“三重一大”事项和执行情况,经集团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集团公章后送至区纪委和区国资办备案。

篇三: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二、具体做法,一,重大决策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tothekeel,ensurethejoistspacetomeetdesignrequirements.Inaddition,checkforcoatingreleaseagent,Panelcleanornot,notemplateswithdirtonthewall.Accordingtothetemplateinstallspellnumber...Structuresinfair-facedconcreteconstructionprocessmustusethesamemanufacturerinthesamevarietyofadmixtureandadmixtureofthesamemanufacturerinthesamefineness.Concretemixercontrolofconcretemixingtimeoffair-facedconcretemixingforcedmixershouldbeused,andtheextensionoftimethannormalconcretemixing20~30S.Intoconcrete,bytestingtheslump,Visualconcretesurfacecolor,no

  bleedingandsegregation,andcompletestherecord.Mixershoulddrainthebarrelofwateraftereachcleaningtoavoidaffectingthewatercementratio.Concretemixpourfromastirringendtotheconstructionsiteshouldbelessthan1.5hours,inthepouringprocess,addingunexpectedwatermixoradditiveisprohibited.Beforethereinforcementreinforcementmustfirstcleanupthebar,keepclean,noobviousruststains.Tiewirereinforcementshouldbeusingrust-proofzinc-coatedsteelwire,tieallsteelwirehead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其他重大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8、其他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tothekeel,ensurethejoistspacetomeetdesignrequirements.Inaddition,checkforcoatingreleaseagent,Panelcleanornot,notemplateswithdirtonthewall.Accordingtothetemplateinstallspellnumber...Structuresinfair-facedconcreteconstructionprocessmustusethesamemanufacturerinthesamevarietyofadmixtureandadmixtureofthesamemanufacturerinthesamefineness.Concretemixercontrolofconcretemixingtimeoffair-facedconcretemixingforcedmixershouldbeused,andtheextensionoftimethannormalconcretemixing20~30S.Intoconcrete,bytestingtheslump,Visualconcretesurfacecolor,nobleedingandsegregation,andcompletestherecord.Mixershoulddrainthebarrelofwateraftereachcleaningtoavoidaffectingthewatercementratio.Concretemixpourfromastirringendtotheconstructionsiteshouldbelessthan1.5hours,inthepouringprocess,addingunexpectedwatermixoradditiveisprohibited.Beforethereinforcementreinforcementmustfirstcleanupthebar,keepclean,noobviousruststains.Tiewirereinforcementshouldbeusingrust-proofzinc-coatedsteelwire,tieallsteelwirehead

篇四: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XX集中制原则,推进xx党委决策科学化、XX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第五条xx主任是该xx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xx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需要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xx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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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xx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与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职工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六)重要工作xx人员构成事项。第八条需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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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经费预算与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中心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第九条需局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涉与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与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与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三)涉与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本xx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中心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中心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中心委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xx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xx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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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作出决定。在xx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xx委委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xx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中心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与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xx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xx委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与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与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局党委会议后应与时形成《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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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与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不准在xx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XX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与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XX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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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涉与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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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文(精选多篇)

  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5篇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1范围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2术语和定义“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管理内容与方法3.1“三重一大”范围3.1.1“重大决策”范围3.1.1.1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3.1.1.2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3.1.1.3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1.1.4奖金分配制度。

  3.1.1.5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3.1.2.1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3.1.2.2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3.1.2.3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3.1.3“重要项目安排”范围3.1.3.1投资项目分析论证。3.1.3.2年度资金运作方案。3.1.3.3年度财务收支计划。3.1.3.4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3.1.4.1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3.1.4.2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3.2议事规则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安排决策。

  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一把手提出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

  3.2.6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3.2.7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意见被否定,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积极执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3.2.8决策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策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4责任追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误决定的;●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5附则5.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突泉县商务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供销社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供销社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供销社党总支书记是该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供销社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总支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供销社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第七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包括:(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

  题。(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

  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六)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第八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第九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__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__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局党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供销社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供销社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供销社党总支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四)作出决定。在局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供销社党总支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十四条供销社党总支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供销社党总支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

  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供销社党总支讨论决

  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总支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供销社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供销社党总支会议后应及时形成《供销社党总支会议纪要》,由供销社党总支或其委托的党委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第十八条供销社党总支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不准在局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经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供销社党总支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

  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总支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

  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三)未向供销社党总支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相关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2018年3月10日供销社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股室调研考察)(股室整理)(初审)(复审)(研究决定)(审核审批)(宣布决定)(限时一周)(监督)供销社重大项目安排流程图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

  定。供销社重要干部任免流程图供销社大额资金使用流程图由供销社党总支会议决定年度预算安排,新增大额资金需再经党总支

  集体研究后决定计财股汇总、梳理,提出相关建议根据《突泉县商务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拟提出大额资

  金分配使用计划相关科室提交“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修改完善分配使用

  计划提党总支会议形成决议,做出决定及时在公示栏,公示期一般为7天纪检部门加大资金的使用监督、审计力度,确保规范运行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的检查审计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1范围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

  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

  重一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2术语和定义“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

  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管理内容与方法3.1“三重一大”范围3.1.1“重大决策”范围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奖金分配制度。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3.1.3“重要项目安排”范围投资项目分析论证。年度资金运作方案。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3.2议事规则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

  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

  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

  安排决策。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一把手

  提出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

  3.2.6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3.2.7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意见被否定,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积极执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3.2.8决策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策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4责任追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

  责任追究: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误决定的;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

  失或政治影响的。5附则5.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

  审批。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党支部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支部的议事内容

  第三章党支部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四章党支部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五章党支部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第六章党支部会议的记录与纪要第七章党支部会议决议的实施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公司支部(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党支部会议、党支部扩大会议以。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会议说明:(一)公司党支部会议是指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党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参加的会议。(二)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是指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党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党支部书记指定人员列席参加的会议。第二章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四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议事内容主要是指对公司的“三重一大”(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及中国共产党党章、党规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公司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中层正职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二)公司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应当向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二)其他需要公司党支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第九条“三重一大”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党支部委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支委委员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第十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一)按照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

  定。(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及公司人事任

  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二)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

  体意见。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一)由集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

  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

  时集体决策的,集团书记会或集团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党支部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十六条公司党支部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会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议题可由党支委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四章党支部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十八条公司党支部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通知全体党支委会成员。

  第十九条公司党支部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三)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二十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原则上1~2个月召开一次,迫切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集团书记会。必要时,公司党支部可决定召开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二条公司党支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请假。第二十三条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五章党支部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审议议题的程序为:(一)由负责相关事项的委员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二)由党支委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问、讨论;重要事项,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三)讨论意见一致,主持人可提议通过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意见分歧较大,可通过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支部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

  其亲属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公司党支部会审议事项表决原则:(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委成员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二)分别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意见

  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举手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应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

  的,应逐项表决。(三)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

  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四)党支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

  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讨论表决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通报。第二十八条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二)审议表决的事项。(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说明。(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表决票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党支委成员,并在表决完成后由其负责收回保存。第三十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表决票应当在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清点,并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章党支部会议的记录与纪要第三十一条公司党支部会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对所议事项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公司党支部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篇六: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董事会、经理层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招投标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支书记和董事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主持,议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纪委的监督。

  2.经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纪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党

  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定,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者。公司建

  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总经理、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1.领导单位按上级单位文件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决定。

  4.审批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公司建立由纪检组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2.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4.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三)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企业应建立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其职责为:

  1.实施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的计划。

  2.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3.向职工群从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整改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厂务公开要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

  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问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要实事求是,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一)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包括企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企业改制方案等。

  根据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群众公开,并提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其更趋完善。

  (二)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拨、任用和管理公开。包括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均应建立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每年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及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如遇上级部门考察企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可结合进行。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资金分配、住房分配、缴纳各种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劳动用工、下岗裁员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开时应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公开。有关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职工再就业等事项也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工程招(投)标、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工程招(投)标公开应包括:工程项目、标的、招(投)标竞价、招(投)标入选单位资质、工程进度等;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公开应包括:原材料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市场价、供货单位

  竞价等;外协加工件的公开应包括:外协加工件的名称、规格、数量、本厂加工能力情况,社会生产价格、外协单位报价及结算价格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企业领导应当每年一次亲自向职工(代表)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领导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报告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和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在企业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前,企业纪检、工会等部门应当对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企业经营状况的其余事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五)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人员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置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境)情况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国家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风扇、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应专项或结合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述职,将本人的收入和待遇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厂务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工作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下属单位应将厂务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公开办法、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列成明细表,公布于众,便于检查实施情况和职工群众的了解、监督。

  厂务公开的具体程序为:

  (一)收集初审。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项公开内容由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厂务公开工

  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督促实施,以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公开形式的规范及公开的时效性。

  (二)定时定点公布。各项公开内容均应按前款要求,分别采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栏公布或其他形式通报等办法进行公开。

  凡涉及职代会五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各项公开内容在具体公开时都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等公开,以便职工降价进行民主监督。

  (三)征询意见。厂务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还可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造成的要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

  (四)建立厂务公开档案。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或以表格形式记录在案,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妥善保存备查。列入职工(代表)大会方案的公开内容可随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2.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8.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党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身体健康;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干部任免与聘任

  第十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组织、纪检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1.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2.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采取领导推荐、人力资源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5.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6.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2.下属单位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部(矿)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5.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3.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4.报党委、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向上级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公司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各下属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3.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4.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5.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6.人力资源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7.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党委、纪检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党委、纪检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检组成原则;

  2.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考察

  第三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酝酿

  第三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党委、董事会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董事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董事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董事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任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

  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公示范围:

  1.拟提拔为公司机关部室、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下属单位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2.拟提拔为公司部室及下属单位正职、副职的,在公司公示。

  3.拟提拔为公司下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公司公示。

  第五十条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龙华简报》或公司网站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董事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

  3.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4.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5.交流

  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董事会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考核与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并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1.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2.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3.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力资源、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机关部室由机关党支部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3.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领导职务第六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8.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9.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10.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及纪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委和人力资源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委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向人力资源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

  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

  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和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纪委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党委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党委、纪委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级单位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孙家岔龙华矿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和纪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公司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杜绝“一言堂”,用集体智慧解决公司重大问题。全体总支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三、总支及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组织落实,任何委员和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的集体决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

  更应注意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施正确的集中,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

  四、加强组织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六、通过上述方式达到既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塑造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坚持学习领导责任制。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组学习及相关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讨论并作学习总结。中心组副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审阅学习计划,督促和检查各成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指导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2.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中心组成员根据中心组的总体学习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本人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自觉选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原著,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加强对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关法律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把自学情况作为年终述职、自我总结的重要内容。要使用专门统一的笔记本,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3.坚持搞好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以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也可组织专题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领导干部论坛、参观考察或观看录像片等活动;要坚持每月1次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若因公外出,可委托副组长主持;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安排好重点发言,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场服务等有关事宜,中心组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因公处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组长或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采取自学的形式补课。

  4.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要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坚持做到“五个一”,即: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或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体会文章,党委成员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为分管单位、部室作1场专题辅导报告,结合分管工作负责联系1—2个分管单位、部室,每年要有1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

  5.坚持学习情况通报制度。中心组学习情况可整理后酌情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同时,重要学习活动要形成文字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接受学习监督和指导。要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中心组成员参学情况。

  6.坚持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中心组及成员学习档案,办公室每年年终要对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组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及时进行收集和归档,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7.坚持搞好学习检查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年底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认真做好本年度理论学习自查自评工作,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以备上级检查考核时查看;组织专人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主要检查成员参加学习的次数、学习记录及对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方式是:查看学习档案、学习笔记、理论文章等,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

  8.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中心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并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基层党委工作细则》,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委员为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后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公司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公司发展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公司内部二级管理机构及调整方案。

  (六)听取公司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七)参与讨论决定公司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参与决定大额采购及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推荐骨干干部和先进工作者;确定年度招聘计划;审批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审批重要奖惩措施和方案。

  (十一)讨论批准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职代会的议题及公司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重要议题经书记、董事长协商同意后列入;所有议题经党群工作部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董事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经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2011年3月起试行。

  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提出承诺内容的原则

  在全公司党员中推行承诺制,覆盖面大,党员情况各异,因此,在提出承诺内容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符合现代特点,体现先进性的原则。党员承诺内容的提出,要对照《党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以我公司

  创建“文明和谐”矿区,“平安矿区”为目标,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真正体现先进性。

  2.坚持实事求是,因人因事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能做到什么就承诺什么,有多大能力就承诺多大的事项。提出的承诺内容必须符合党员自身实际和岗位实际,既防止过高过泛,又防治标准偏低,保证承诺的事项都能兑现。

  3.坚持可操作性的原则。党员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具体实在,便于操作,每项承诺都要落实到具体事,明确量化并提出时限要求,努力使公司各项工作目标具体化为广大党员的实际行动。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党员承诺必须高于一般要求,经过努力可以兑现,防止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

  二、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党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做好本职工作和自律两个方面。不同岗位党员根据本人特点,提出符合岗位实际、切实可行的承诺。

  1.党员领导干部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选人用人、重大决策、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解决影响公司发展稳定和广大员工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拒腐防变能力,保持清正廉洁等方面选择具体承诺事项。

  2.行政部门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员工利益、分清是非、明辨荣辱,廉洁自律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等方面作出承诺。

  3.每个党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一件或多件承诺事项,不要求面面俱到,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承诺事项,切实增强承诺制的实际成效。

  三、实施党员承诺制的方法步骤

  1.每年初做出承诺。每年年初,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公开承诺。每个党员每年至少要做出一次承诺,也可以根据兑现情况多次做出承诺。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公开承诺大会,及时公布党员的承诺。

  2.年内检查督促。各党支部要在每个季度对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末将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督查结果报公司党委,对于兑现落实不及时、不努力的,要及时督促。

  3.兑现考评。每年末,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落实情况较差或只承诺不兑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做出承诺的主要程序

  1.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每年,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及其他相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承诺的自觉性,讨论明确承诺的事项。

  2.提出承诺事项。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承诺的事项。提出承诺前,每名党员都要结合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支部和群众的意见,注意发现自己在以往工作中的不足,听取群众对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承诺事项;也可采取党员同群众商量、支部引导帮助的办法提出。

  3.审核承诺内容。党员承诺事项提出后,党支部要召开支部会议,逐人逐条进行审核把关;也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群众讨论会等,再由党支部审核。重点审核党员提出的承诺是否体现先进性,是否切合党员本人实际,是否具体可行。

  4.反馈审核意见。党支部要将审核结果向党员本人反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重新确定承诺事项。党支部还可以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帮助党员提出承诺事项,经党员本人同意后,正式确定下来。

  5.公开承诺。党员承诺事项正式确定下来后,党支部要召开公开承诺大会,每名党员公开做出承诺。可采取板报、专栏等适当的形式,将党员的承诺事项公布于大众。

  6.登记备案。对党员承诺的事项,各党支部要逐一登记备案,并上报公司党委。

  五、几点具体要求

  1.建立兑现承诺的监督督促机制。党支部要及时督促党员兑现承诺,可通过建立党员承诺台帐、实行承诺兑现销号制度等措施,形成兑现承诺的监督机制,时刻提醒、督促党员努力实现承诺。

  2.建立党员落实承诺的支持机制。凡是党员承诺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所在支部和部室都要积极提供方便,帮助党员落实兑现承诺。

  3.建立党员承诺长效机制。公司党委将推行党员承诺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党员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贯穿到今后日常工作中去,长期坚持,长抓不懈。

  4.建立党员承诺落实机制。各支部要将推行党员承诺制同党建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矿区”,“优质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和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把推行党员承诺制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取得实效。

  5.为及时反映党员承诺制落实、进展情况,交流经验、督促工作,请各支部积极提供开展党员承诺工作的动态信息。

  “三会一课”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支部建设,健全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使党员在正常的组织生活中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进一步做到从严治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党委各党支部。

  第三条“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和公司党委主要决议、指示,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

  (二)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在党员内部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支部换届选举;

  (六)神南公司单位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支部委员会议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开展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提出贯彻党委布置的工作、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适时研究讨论;

  (四)对工会、共青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第六条党小组会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任务,根据党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主要内容:

  (一)传达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的指示、决定、报告、文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

  (二)听取党员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检查党员执行支部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分析职工思想状况,讨论、教育和培养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等;

  (四)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党员的思想作风上的问题。

  第七条党课

  每季一次,由支部组织;半年一次党课,由党委组织。其主要内容:

  系统讲解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煤炭市场形势分析与教育。

  第八条具体要求

  (一)党的组织生活每个党员应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支部或党小组做好考勤记录。

  (二)“三会一课”要做好记录。支部对党小组会议制度执

  行情况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签署意见。

  (三)机关党课由公司党委提出教育内容,经党委领导同意后,负责党课的安排、通知及组织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度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根据年初党建总体安排,现制定公司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目标,围绕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对重大事务提出提案、对日常工作进行质询、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定期评议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把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统一,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三是坚持鼓励探索实践与健全完善制度并重,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

  二、主要任务

  重点围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扩大基层党内民主。

  (一)建立党员“决策提案”制度,保证党员建议权。党员“决策提案”制度,即党员在党内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就党员和群众关注的事项,热点难点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如实和全面地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分类梳理后作为决策参考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的制度。提案可由1名党员提议不少于3名党员附议的方式书面提出。党委应在收到提案的10日内,对提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明确专人办理,办理结果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人。公司设立“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党员询问质询制度,保证党员知情权。党员对党委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可向党组织提出询问,由党委派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答复,党组织不解释、答复或询问人对解释、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党组织提出质询。询问质询内容应属公司党委已作出决定或正在实施的事项,包括党组织重大活动、发展党员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情况;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政务公开未尽事宜和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

  1.党员询问质询会的时间党员询问质询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重大的、敏感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可随时召开。

  2.党员询问质询程序为:拟定质询议题→确定质询代表→召开质询会议→形成决议→通报情况→建档。质询由党委负责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人对党委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党组织应对质询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经质询和答复证明需要纠正的问题,党委应及时整改。对质询中发现的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党员询问质询会的组织

  (1)会前准备。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五天前,要进行党务、政务公开;会前一周,“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要深入到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征询意见、建议;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的一天前,对征询的意见进行梳理,并反馈给党委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

  (2)召开会议。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具体分三步进行:一是由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宣布会议纪律;二是党委书记对公司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重大议题进行通报,就党员反馈来意见进行答复;三是党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党委书记要当场答复,若当场答复不了的,要承诺答复的时间和形式。

  4.督查落实。党员询问质询会后要及时召开“两会”即:“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党委会”认真梳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党务、政务重大事项的,要及时提交党员大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反馈。把党员询问质询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五个好”机关党组织评先和干部考核内容。上级党组织

  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规范、公开不及时、党员群众有意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党员询问质询的原则。公司班子成员要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党员的提问负责地给予解释和答复,并做到态度和蔼。党员要着眼维护团结、解决问题,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心平气和地进行质询,不得借此宣泄私愤、纠缠干部、制造矛盾。

  6.工作要求。党员询问质询会,作为基层党组织民主进程的一种新载体,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引导。开展党员询问质询,在党员群众中可能会产生怀疑、观望心态。因此,提高认识是关键,要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干部和党员群众树立正确的民主观念,以积极的态度,热情主动地参与到党员询问质询会中来,真正发挥它融洽关系、增进感情、解决问题的作用。

  (2)规范操作。党员询问质询会作为基层党组织民主政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规范操作。在具体实施中,必须牢牢把握好每一个环节,如事前的摸底了解、思想疏导、问答程序、回答方式、事后监督等,真正使党员询问质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魅力,而不能让党员群众认为是图形式走过场而已。

  (3)加强监督。党员询问质询会制度要取得预期效果,需要上级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党员询问质询会的会议记录和反馈意见情况等要收集整理归档,并把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制度,保证党员监督权。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成员的经常化、规范化管理,每年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为:是否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重点工作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承诺践诺和年度目标的实现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情况,党务、政务的公开和维护班子团结协作情况等。

  1.参加人员人数要求及范围: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占应到全党员总数的80%以上。要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党员大会。原则上,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不少于本单位党员数量的30%。

  2.评定格次。班子评议意见分“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三个档次,成员评议意见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3.程序步骤。①述职报告。

  由所有全体党员以及干部职工参加的评议大会。接受评议的公司班子成员要在评议大会上一一进行述职,根据工作分工,汇报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等。

  ②民主测评。参加评议人员根据民主评议内容,填写《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表》和《党员民主测评表》。填表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做到“背靠背”填写,充分发扬民主。投票结束后测评票由公司评议小组当场封存,并报办公室进行汇总。

  ③确定格次。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得票率合计达到90%,且优秀得票率达到75%的,为“优秀”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合计达到75%的,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得票率合计达到2/3的,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达到1/3的,原则上为“不称职”等次。评议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进行反馈。

  ④建档备案。公司党委将民主评议结果存入部业绩档案,对评议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为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三、为保证上述制度、措施的落实,建立以下配套制度:

  1.党委书记述职报告制度。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一次向党员、群众述职,主要报告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重大决定和部署、党组织重要工作进展,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的述职可以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结合进行。

  2.党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党务”,党组织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所有党务工作都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适合

  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以对社会公开的,采取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公开。常规性工作每月15日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3.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党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决策,要及时向党员群众进行听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深入论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4.党员监督制度。一是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批评权,畅通信访渠道,设立党员意见箱,保障党员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党员、党员干部违法行为,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二是每个党员佩戴党徽上岗,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宣传和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规范基层党组织通讯员队伍,开创基层党建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忠厚

  副组长:高杰、党应强、范光胜

  成员:贺治军、王宏阳、李虎存、杨德茂、卢德林、

  乔清亮、郭振刚、付俊明。

  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通讯稿件的收集、采稿、向媒体投稿等各项宣传报到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向外投稿及发表情况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付俊明

  成员:李春、曹国选、李永学、李志刚、

  刘庆峰、王兴华、李强

  二、兼职通讯员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熟悉党务工作,了解本支部和科室的日常工作,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发展动态和宣传工作尺度。

  2.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将党委、行政、工会、团委及公司所属各党支部的活动情况、工作动态形成文字稿件上报。

  3.有较强的新闻敏锐性,善于捕捉工作中的焦点、热点信息。

  4.工作扎实,责任心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积极为党建宣传工作和公司文化建设做贡献。

  三、兼职通讯员的产生

  1.各党小组设宣传委员的,原则上各党小组宣传委员必须是兼职通讯员担任;也可根据上述条件另行推荐1名通讯员。(生产区队必须要有一名兼职通讯员。)

  2.被推荐者要认真填写《基层党组织通讯员登记表》,交由所属党支部审定,上报公司党委备案。

  3.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各党小组要及时推荐新的通讯员并按程序上报。

  四、兼职通讯员的职责。

  1.工作职责。

  ⑴及时上报各党小组(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工作动态等内容。

  ⑵及时反映基层党组织围绕矿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各类主题

  实践活动、文化建设、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⑶及时反映所在部门单位的优秀员工事迹、岗位成才、自主创新的先进事迹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好人好事。

  ⑷鼓励所在党小组中的文学、摄影、篆刻、书法等爱好者提供各类题材的文稿、作品等。(文字稿最好能配上照片)。

  ⑸按期参加通讯员工作例会、培训、座谈和研讨活动,具体时间临时通知。

  ⑹每个通讯员供稿数量每月不少于2篇,全年不少于24篇。公司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省级刊物、特别是《陕西工人报》、陕煤化专刊发表稿件不少于2篇,《神南动态》每期不少于1篇,《龙华简报》每期不少于10篇,公司自办刊物每期不少于20篇。

  2.供稿要求。

  ⑴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服务矿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

  ⑵稿件题材不限,内容可包括全公司在一线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成效,党政工团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感人事迹,党员干部的学习体会、工作感想等文章。

  ⑶新闻稿件及动态信息要真实、新颖、简练。评论性文章及其他文章要主题鲜明,语言生动贴切,具有较好的思想内涵和可读性。

  ⑷稿件报送要及时。新闻消息从发生到报送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其他各类稿件也要及时收集和上报,保证新闻宣传的时效性。

  ⑸稿件写作要认真负责,对政治性、政策性和导向性较强的宣传报道,各党支部、党小组应严格审核把关,重要消息上报之前须经所在党小组组长、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⑹除自己采写的信息外,要注明信息来源,有作者的要注明作者(注意不能采集那些标明类似“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信息)。

  ⑺凡上报的简报、稿件、图片等,请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公司邮箱:******************,同时向公司办公室报送,由所在党小组组长、支部书记签字的原件一份。

  3.工作要求。

  ⑴公司各基层党组织的通讯员工作由公司总支统一领导,公司综合办公室和各党支部具体负责管理。

  ⑵宣传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党小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⑶对优秀稿件和优秀通讯员将给予一定奖励。优秀稿件将署名刊登在内部刊物,并在《神南动态》、陕西工人报、省级以上刊物等刊物上重点推荐。公司每年将根据通讯员的年度供稿情况评选“优秀通讯员”,予以表彰奖励。

  五、稿酬计发办法

  (一)标准。

  1.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消息通讯类稿件每篇300-500元,文学类稿件每篇200-300元。(超过1500字按稿件字数计算:0.15元/字)

  2.在省级刊物发表:

  消息通讯类稿件每篇200-300元,文学类稿件每篇100-200元。(超过1500字按稿件字数计算:0.15元/字)

  3.在市、县级刊物发表:

  消息通讯类稿件每篇100-200元,文学类稿件每篇50-100元。(超过1500字按稿件字数计算:0.15元/字)

  4.在内部刊物(包括陕煤化网站、神南公司、本公司自办刊物):消息通讯类稿件每篇50-100元,文学类稿件每篇30-60元。(超过1500字按字数计算:0.15元/字)

  5.投稿对象为公司全体职工,投稿职工稿酬计算同兼职通讯员稿酬计算标准一致。

  (二)发放规定。

  月考核、季兑现。凡未完成规定稿件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的评选,并和年终奖励挂钩。

  六、其他

  1.公司鼓励所有员工积极投稿。

  2.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矿风,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服从、服务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培养献身于建设“五型”煤炭企业领导班子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纪委是党在我公司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是我公司的行政监察机构,是负责公司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党务工作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纪检与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第五条公司党委、行政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要主动接受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

  第六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公司党委同时选举

  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监察部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第七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纪委其他成员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公司纪委的同意。纪检监察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党委抓好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经营性业务人员的党风党纪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总结推广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并且做好“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支部做好纪检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公司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委对公司领导依法任命的各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各级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监察,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尤其是进行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二)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五)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纪委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支部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党支部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支部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会。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检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公司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支持、指导。纪委委员和纪委书记应与基层党支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四条纪委要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由公司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事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等后勤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及修缮工程和采购物资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

  第十六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八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公司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腐败易发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

  建设状况大检查,对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来信来访及举报工作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所属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十一条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一)处理来信。

  1.对属于公司纪委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公司领导阅批,重要信件先向书记、董事长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公司纪委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不需要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使用《纪检公函》或谈话的形式处理。

  (二)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二十二条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公司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二十三条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一般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六章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公司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公司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或相应的行政部门决定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委书记在纪委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公司有关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中纪委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错误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七章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公司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八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彻执行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纪委成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三十条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对中层正职、副职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公司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

  (二)对其他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公司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党员所在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纪委批准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公司纪委对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纪委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总支书记、董事长批准。

  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做出监察决定,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组织及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司纪委应给予督促和指导。

  第八章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纪委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第三十三条纪委成员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司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

  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委成员,特别是对年轻干部进行在职或脱产培训,要纪委成员鼓励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职进修学习。

  第三十四条纪委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充分发挥纪委成员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公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公司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九章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信件要亲自批阅,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要支持纪委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日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两次纪检工作,听取纪检工作的汇报,审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对于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

  第三十七条要使纪委成员有机会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关心纪委成员的建设,

  尽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

  第三十八条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纪委成员的轮岗交流。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它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同时,鼓励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十章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内监督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纪委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拒绝或拖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八)报复陷害纪检监察人员;

  第四十条纪委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党委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调离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十一条公司党委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分别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孙家岔龙华矿业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洛资党支〔2018〕8号

  签发人:xxx

  中共XX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XXX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工作实际所制定。本细则中“下属公司”是指XX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纳入XX公司管理权限由XXXXX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公司。第二条XX公司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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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三条XX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支委员会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各支部负有对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第五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一)出资人决定的事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XX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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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1.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9.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10.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11.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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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4.根据集团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监控;15.决定公司年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1.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集团的决定选举企业负责人,报集团批准。(四)党支部决定的事项1.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2.承担本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的建设作为主业,认真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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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3.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

  下级公司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5.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等“三重一大”事项;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7.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

  事项;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安全稳定、重要管理制度、

  职工利益等重大决策:XX公司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XX公司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XX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包括:

  (一)XX公司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内职务任免、聘用、解聘等;

  (二)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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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五)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第七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占XX公司本部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二)占下属公司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三)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新建、并购、收购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四)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超过500万元的融资、对外担保项目;(五)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六)其他占XX公司本部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七)其他占下属公司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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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年度预算内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或使用,如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等;

  (二)XX公司本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XX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2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四)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其他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九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总支委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总支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支部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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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作出决定。在党支部支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总支支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支部支委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党支部支委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XX公司党支部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支部支委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均需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三条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纪要》,由党支部支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班子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支部支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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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支部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支部支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第十七条XX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是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八条XX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集团“三重一大”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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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报告的。

  (三)未向决策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六)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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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

  中共x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11-

  2019年7月27日印发

篇八: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党支部三重一大制度

  xx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教育局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的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上海市校长负责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2、依法决策原则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3、规范程序原则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二、决策内容

  ㈠重大事项决策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区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市、区教育部门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7、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9、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㈡重要项目安排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总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4、学校对外的合作项目。5、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㈢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4、学校推荐区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㈣大额度资金使用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2、凡学校支出超过3万元(含3万元)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三、决策程序㈠会议程序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㈡会议表决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㈢决策执行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

  后执行新的决定。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

  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3、对要上报市教委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

  汇报。㈣决策监督1、学校党委、纪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

  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校务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校办主任负责传达通报。4、纪委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㈤资料归档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校务办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2020年1月修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决策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篇九: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突泉县商务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供销社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供销社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第五条供销社党总支书记是该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供销社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总支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

  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供销社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供销社党总支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七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

  部(人事)任免包括:(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

  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

  革中的重要问题。(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

  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六)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第八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需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

  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

  支出,系统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

  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局党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供销社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供销社会

  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供销社党总支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

  的党委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四)作出决定。在局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

  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供销社党总支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供销社党总支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供销社党总支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供销社党总支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总支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

  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供销社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供销社党总支会议后应及时形成《供销社党总支会议纪要》,由供销社党总支或其委托的党委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第十八条供销社党总支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二)不准在局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经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供销社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供销社党总支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总支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十: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二、具体做法(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

  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

  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

  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

  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50万元及以上的工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

  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

  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

  安排;

  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

  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

  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

  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

  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

  应在

  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

  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十一: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决策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二)重要干部任免1、中层干部的任免;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三)重大项目安排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二)集体决策范围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集体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十二: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xx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第五条xx主任是该xx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xx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需要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xx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xx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职工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六)重要工作xx人员构成事项。第八条需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中心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第九条需局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本xx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中心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中心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中心委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xx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三)会议讨论。xx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四)作出决定。在xx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xx委委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xx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中心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

  录,《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

  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

  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xx委讨论决

  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xx委员意见全部

  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

  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

  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局党委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由局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

  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

  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

  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xx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

  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

  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委会

  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

  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三)未向局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党支部三重一大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教育局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的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上海市校长负责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2、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3、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㈠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区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市、区教育部门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9、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㈡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总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4、学校对外的合作项目。

  5、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㈢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㈣大额度资金使用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2、凡学校支出超过3万元(含3万元)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三、决策程序㈠会议程序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㈡会议表决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㈢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3、对要上报市教委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㈣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纪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校务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校办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4、纪委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校务办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2017年1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篇十四: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中医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二)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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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内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医院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干部队伍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医院的产业管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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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聘用、解聘;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未列入预算单项资金额度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宗药品、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的重大项目;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医院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医院年度预算、决算;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未列入预算的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事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集中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尊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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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符合医院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三)依法决策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根本依据。(四)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提高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水平的根本保证。(五)责任追究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是保证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正确的重要举措。(六)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是提高决策效率,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决策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七)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一)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党支部会;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扩大会议。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院党支部成员全体参加,主要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党务工作;听取院长行政、业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医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大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研究解决行政、业务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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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会议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商定。各职能科室或其他方面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拟定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需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讨论议题,办公室要提前向所有参与会议人员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二)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涉及医院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大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重大学术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审议。中层干部任免,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考察等相关工作。(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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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集体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决策特别重大问题,应出席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在讨论与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和提出意见。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超过半数到会成员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均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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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并存档备查。(四)决策事项的报告和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医院应当依据不同事项的管辖权限,按程序向相关党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张家川县中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公开。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一)实施: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策做出后,医院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院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按领导分工负责制原则,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有关事项决策生效后,由分管领导及主管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班子报告。(二)反馈:有关事项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院党支部、院委会报告。特殊重要事项(项目)完成后要由主管部门写出实施总结报告呈主要领导审阅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案。六、考核监督(一)院党支部、院委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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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负有全面责任。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社会及职工群众的监督。(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七、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班子成员为集体领导下分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一)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应报告而不报告的;3、弄虚作假,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4、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执行的;5、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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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二)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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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党支部会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党内专题讨论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党员大会议事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两个方面:

  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党支部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议事由党支部召集(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进行)。第三条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所议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在讨论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意见后再讨论决定。第五条凡经过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二章支部议事范围第六条传达学习和宣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定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公司党委及党支部各项决定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措施或实施意见。第七条讨论决定以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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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及需要党支部形成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参与相关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九条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布置和检查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审查发展新党员。第十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听取纪检委员对廉政建设工作的报告和意见。第十一条讨论分析干部、员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提高效率,加强服务意识,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党群工作部对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第十三条研究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行政职能工作、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十四条讨论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工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其为公司的发展及公司企业文化的创建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党员大会议事程序第十五条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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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作出决定处理;

  第十七条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第十八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包括公司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第十九条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到各党支部委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第二十二条召开党支部会议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事项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一个会议中若要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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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会议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支部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支部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会议由党群部组织并记录,支部委员要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签字后正式行文生效。

  第二十七条经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向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通报。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针对党支部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支部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党支部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会议复议。

  第五章议事决定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凡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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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反映,积极慎重地解决好,如不能解决,须向支部分管领导和支部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员通报。

  第六章议事纪律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的集体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个党支部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与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三十五条党支部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三十六条对应该保留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留,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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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8、其他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6、其他重大项目。(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三、监督检查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十七: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洛资党支〔2018〕8号

  签发人:xxx

  中共XXXXX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XXX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洛阳旅游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X

  公司”)工作实际所制定。本细则中“下属公司”是指XX公司控股或有控

  制权的子公司,以及纳入

  XX公司管理权

  限由XXXXX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控股或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XX公司党支部支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

  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

  决。

  -1-

  第三条XX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支委员会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各支部负有对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第五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出资人决定的事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XX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2-

  1.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9.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10.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11.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4.根据集团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监控;15.决定公司年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1.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

  -3-

  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

  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

  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集团的决定选举企业负责人,报集团批准。(四)党支部决定的事项1.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

  在公司贯彻执行;2.承担本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的建设作为

  主业,认真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3.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下级公司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5.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7.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9.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4-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安全稳定、重要管理制度、职工

  利益等重大决策:XX公司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XX公司对外

  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

  XX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

  产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

  (人事)任免奖惩包括:

  (一)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内职务任免、

  XX公司聘用、

  解聘等;

  (二)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

  免、聘用、解聘等;

  (三)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XX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及下属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

  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

  第七条需要XX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

  排包括:

  (一)占XX公司本部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

  投资计划;

  (二)

  占下属公司上年度净资产2%或

  -5-

  者500万元以上的年度

  投资计划;

  (三)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

  造、重要新产品开发,新建、并购、收购项目立项及建筑、

  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超过500万元的融资、对外担保项

篇十八:党支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P>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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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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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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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建议;(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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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决策主体、形式、人员(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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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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