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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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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3篇)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3篇),供大家参考。

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13篇)

篇一: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虽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虽,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

  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

  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药审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

  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

  申报资料》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

  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虽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

  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总局受理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

  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

  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

  定现场核查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4名

  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

  药质虽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附1)、〈〈仿制药质虽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

  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

  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

  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伦理审

  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

  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

  的产品应与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

  虽、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

  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格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

  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注:承担仿

  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项目的医院资格待总局明确)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

  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

  案中规定的项目质H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

  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

  改的环节。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

  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其筛选成功率为多少?

  (含有证据的初筛受试者例数)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

  身份鉴另U信息(如姓名、住院号

  /门诊就诊号、身

  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

  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

  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

  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虽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

篇二: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

  1

  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

  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

  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

  2

  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涉及境内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境内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

  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

  3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

  4

  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

  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

  5

  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中国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9。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

  6

  资料中的比对结果。10。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

  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

  (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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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

  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8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品名称

  接收号/受理号

  剂型批准文号申请人联系人

  研究项目

  研究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研究地点

  处方/工艺研究

  (具体楼座、实验室)

  规格体系认证

  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

  样品试制

  质量研究

  药

  体外评价

  学稳定性研究

  研研究主要仪器设备

  究

  型号

  研究主要仪器设备

  型号

  (样品试制设备填下页)

  9

  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

  来源

  批号

  数量

  剩余量

  原料药/辅料/内药

  包材学

  研

  究

  来源

  批号

  数量

  批号试制日期用途

  主药投料量

  试制量

  注册情况

  使用量

  剩余量

  样品

  主要设备试

  制

  试制原始记录共主要检验仪器

  试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页检验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主要设备

  负责人(签名)主要检验仪器

  试制地点检验地点

  检验原始记录共

  页

  负责人(签名)

  10

  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公章)

  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1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编号

  药品名称

  接收号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

  申请人

  被核查单位:

  核查地点:

  药学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研究与体外评价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被核查单位:处方核查地点:工艺研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究及试制

  12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其他情况组长

  签名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核查员签名

  综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

  合

  评定

  □通过

  结

  论

  □不通过

  有关说明: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

  药品名称

  接收号

  13

  剂型批准文号申请人

  规格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

  问题

  检查派出机

  构盖章

  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

  室。

  14

篇三: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目录

  I.简介II.背景III.一致性

  A.一致性定义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

  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1.非活性成分2.Q1/Q2制剂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该指南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目前的看法。它并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也不会约束FDA或公众,如果有替代的方法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使用替代的方法,如果想探讨替代的方法,请联系该指南首页中FDA负责执行该指南的工作人员。I.简介该指南描述了仿制药生产商以及相关行业向FDA提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同时描述了FDA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交流过程。该指南作为2012《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简称GDUFA)实施的一部分。

  FDA的指南文件不会构成任何法律强制职责,而是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的目前想法,仅作为参考意见,除非引用了特定的法规或法定要求。该指南中“should”表示的是建议执行的内容,而不是必须执行的。

  II.背景2012年7月9日GDUFA被总统作为法律签署。制定GDUFA的目的是希望公众能够越来越快速地获得安全且有效的仿制药,同时降低制药成本。为了应对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在FDA以及仿制药行业代表的讨论中奠定了GUDFA的基础。GUDFA体现了在公开过程(包括定期公开会议、会议纪要、对来自公众诉讼的评论)接收到的信息。商定后的建议被发送到国会,国会举行有关GUDFA(包括来自FDA、仿制药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证词)的听证会。GUDFA要求FDA和人用仿制药生产商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承担相应义务。依据GDUFA、FDA承诺了明确的提升目标和绩效目标,这些内容在GDUFA承诺书中都有描述。GDUFA承诺书包括FDA承诺在固定时间内回复所咨询问题的详细内容。特别是,FDA承诺了如下内容:2015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4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6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7财年,9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如果一致性评价需要临床部门的信息,那么上述目标期限需要多延长一个月。GDUFA承诺书中描述了“一致性评价”如下:针对一些问题,FDA仿制药办公室通过一种受控文件的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相关行业提供帮助。请见一致性评价不包括: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该指南针对以下内容提供了详细信息和建议:?•什么样的咨询FDA认为是符合GDUFA承诺的一致性评价。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包括在一致性评价中。FDA在与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者进行交流时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

  本指南的许多建议包含了以往FDA回复一致性评价的经验,具体请见上述GDUFA承诺书中引用的网页。

  III.一致性A.一致性的定义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详述的,仿制药申报者付费计划的目标是(1)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2)通过提高仿制药的可用性加快其进入市场(3)另外,通过改进FDA与企业的交流及对企业的反馈,提升透明度,从而推进仿制药进入市场。上述目标对公众健康都有直接的好处。GDUFA承诺书中所谓的FDA和企业之间的一致性评价其实就是支持这些目标的一种机制。GDUFA承诺书对一致性评价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FDA决定对该术语进一步规定,以便最大程度上支持GDUFA这些目标的实现。为此,FDA对一致性评价给出的定义如下:一致性评价是由或代表仿制药生产商或相关行业提交给FDA的书面文件,主要咨询的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我们相信我们对一致性评价的定义可以涉及到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例如:执行生物分析或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的合同研究机构、APIs生产商和辅料生产商)在开始药物研发时会出现的普遍问题,从而有助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获得FDA的定向指导,同时,还可以确保《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所支持的FDA资源主要集中在促进和推进仿制药的研发。有关该定义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一些主题实例请见下文第4节的C和D部分。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如果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GDUFA承诺书中对于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期限由FDA回复待处理请愿书的日期开始计算。相反,如果提交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一致性评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回复期限由FDA回复相关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例如:如果2015年提交的一致性评价和待处理的请愿书中问题相关,且FDA在2016年对该请愿书做出回复,那么原本在2015年4个月

  之内的回复将在2016年对请愿书做出回复后的4个月之内回顾。FDA会通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和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的主题/问题相关。当FDA对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做出回复后,将开始着手考虑一致性评价。

  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有时FDA在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日期截止时,仍在考虑一致性评价中的问题,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或是没有明确的临床共识,那么FDA将通知咨询人因为还没有做出决定而错过了目标回复日期。这种情况下,在FDA给出回复前,一致性评价保持公开状态。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一致性评价机制可能不是获得FDA回复的最佳机制。例如,前ANDA会议(具有更强的迭代性)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讨论会,来讨论一些问题(包括:复杂产品的表征方法或临床关键生物等效性考虑因素)。其他普通主题更适合作为监管科学计划的一部分考虑,例如:证明新类型产品生物等效性的体外数据的预期用途。对于这些问题,FDA将告知咨询人使用建议的替代方式,而不采用一致性评价的方式。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通常,在一致性评价定义中有三类咨询,FDA对这三类咨询的处理和对其他有关仿制药研发咨询的处理不同,这三类咨询分别是(1)咨询某药品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的意见(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2)申请对生物等效性临床方案的审核(临床方案咨询);(3)在ANDA提交前申请展开会议讨论仿制药的研发(前ANDA会议咨询)。如下所述,FDA将根据现在的做法对这些咨询进行回复,但回复日期不会考虑GDUFA承诺书中的目标日期。首先,FDA会根据《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来处理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FDA在上述指南中发布了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这些建议的适用性在联邦公告中有说明,FDA在指定时间内会公开接受各方对这些建议的评论。在《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建立前,FDA对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的咨询都是单个回复的。

  由于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信息只提供给咨询这些信息的人,这样FDA的相关负责人员在审核ANDA中生物等效性数据和有关生物等效性方法建议的一致性评价时,就会有很大负担。而该公用流程提高了透明度,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建议的平台,使得FDA的资源得到了更高效的利用。

  有了这一公用流程,FDA就可以预先制定和发布新药指南,而不需要等待各个咨询人对生物等效性方法的咨询了。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述,FDA期望该过程能够持续推进生物等效性方法对仿制药研发企业的可用性。但是该公用流程所涉及的咨询回复时间和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时间不同,但FDA认为为了符合GDUFA中一致性评价

  第二,FDA不会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这些临床方案咨询是申请对活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终点研究的临床方案进行审核,而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证明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通常FDA不把这些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因为对这些咨询的回复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源,并且需要邀请仿制药办公室以及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的其他办公室中各个学科专业的人员进行讨论。尽管FDA没有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

  第三,FDA不会把前ANDA会议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因为这些咨询和一致性评价的用途是不同的,而且包括的信息也不同。一致性评价的目标是提供一种机制,用于直接咨询FDA有关仿制药研发特定内容的看法或获得FDA的直接答复。相反,前ANDA会议咨询是期望针对特定问题寻求和FDA的对话,所有一致性评价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在一致性评价

  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本节内容将针对不在上述一致性评价定义范围内的咨询或话题种类提供额外指南。首先,FDA会对任何关于有待解决的或已批准ANDA的问题进行考虑。对这类问题的咨询不应作为一致性评价对待,而应提交给ANDA相关部门,这样就可以作为ANDA全面管理记录的一部分。其次,提交给FDA的咨询内容如果和仿制药研发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被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例如:咨询的内容有关仿制药办公室的行政行

  为,或咨询内容虽然有关仿制药研发,但是该仿制药的原研药没有在橙皮书(又称为:经过治疗等效评价的已经批准药品集)的已批准原研药中,那么这些咨询就不过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

  最后,正如一致性评价的定义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中的内容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而不是有关产品计划的常见问题。根据FDA的以往做法,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常见问题或描述不够详细的问题,都不会被认为是适合一致性评价的主题。例如:如果咨询是关于某产品的一般批准标准,那么就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同样,在没有提供原研药水平(包括产品的含量)情况下,咨询辅料的可接受程度,或是咨询某设备的普遍接受程度,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都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FDA通过其相关法规和指南提供利益相关人有关批准标准的信息及一般建议。一致性评价过程的目的是推进而不是取代仿制药的研发。

  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根据上述定义来说,一致性评价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或它们的代表,因为一致性评价这种机制的目的是推动仿制药的研发。但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其他实体,例如普通公民、金融机构或公共倡导组织,它们应将有关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提交给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药品信息部门。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依据适当的规则快速考虑并回复一致性评价。邮件必须由企业邮箱发出,我们对所有来自普通个人账户的邮件,不予以查阅。FDA不鼓励将一致性评价提交给FDA的个别人员,也不建议把一致性评价的复本以纸质的形式通过邮递或传真提交。如下文第5节中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在提交之后,能够尽快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咨询的状态告知咨询人,以向咨询人证明FDA以收到一致性评价。正如该指南所述,FDA的回复说明其已承认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或是要向提交人说明不将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的原因。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

  FDA建议在一致性评价的开头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提交一致性评价的人员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例如:集团子公司)。FDA期望提供给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人或代表的答复过程和ANDA提交时的答复过程一样。所以,请在一致性评价中说明提交人是哪个公司的代理人,并将委任证明附在一致性评价中。应提供一个可以收到FDA回复的邮箱地址。之前向FDA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的编号和提交日期,以及一致性评价和FDA回复的复印件。(如适用)?相关的原研药(原创性药品),包括申请编号、专利商品名(品牌名)、生产商、活性成分、剂型和效价。(如适用)简单介绍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的建议。有关审核原则的基本信息请见下文第4节D部分。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FDA建议咨询者应在一致性评价中纳入其要咨询的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如果FDA在收到一致性评价后,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就会告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有缺陷,并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如果FDA在审核一致性评价时,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FDA可以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或是同咨询人联系获得额外的信息。如果FDA决定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FDA将会告知咨询人原因。如果FDA为了获取额外信息而与咨询人进行了联系,那么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期限将延长,延长的时间就是FDA向咨询人获取额外信息的时间。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这部分内容将针对特定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内容,提供额外建议。1.非活性成分FDA接收到的咨询信息经常是关于当特定非活性成分的含量水平超出了FDA非活性物质数据库中最大含量水平,在仿制药研发中这种情况是否允许。FDA建议咨询人最多要求对三种非活性成分进行评估,且对一种药品最多提出

  三个配方。例如:对于一种非活性成分的三个不同范围,最多提出三个配方。咨询人应在FDA给予回复后,再提交其他不同配方。根据在GDUFA规定的目标期限内对药品所要评估的内容,FDA认为以三个配方为限是合理的。因为这样有利于确保企业向FDA所提交文件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根据FDA之前的回复完善后续所提交的配方。另外,一致性评价中应涉及相关原研药的信息(包括药品的特定含量),以便FDA评估辅料的潜在可接受性。如果没有这些信息,FDA仿制药办公室(OGD)就无法评估非活性物质的安全性,因为评估需要依据许多因素,包括原研药的使用条件。大家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简化新药申请(ANDA)期间,如果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批准,FDA就会判定该辅料在建议的药品配方中最终是可接受的。

  2.Q1/Q2制剂评估对于一些种类的产品,FDA法规通常要求仿制药的非活性成分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和原研药相同。另外,FDA指南有时建议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即有关原研药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如果企业在申请对提出的定性/定量配方进行审核时,建议在一致性评价中包括以下内容(见FDA橙皮书):•相关原研药生产商?注册申请号?专利商品名?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获批日期

  是否处方药、非处方药或是橙皮书中的停用药(指的是从市场撤回的药品)。

  FDA建议每次一致性评价中对一个产品最多提出三个Q1/Q2配方。将Q1/Q2配方控制为三个,有利于FDA有针对性且及时地回复一致性评价。另外,FDA建议不要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的同时,单独再申请评估提出的非活性成分。配方描述应包括详细信息,例如活性成分和辅料的盐及水合形态。

  如果咨询人在申请多个产品的配方评估时,FDA建议每个产品应单独进行

  一致性评价。这样,对不同原研药的仿制药,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时,就不应使用一份一致性评价。如果产品的含量不同,那么应该对每个含量都进行单独的配方评估申请。

  依据FDA之前的经验,FDA不期望审核不需要的或不是FDA指南中建议的Q1/Q2配方。对一些产品来说,非Q1/Q2配方是允许使用的,只要配方差异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配方差异的可接受程度在ANDA审核中考虑。

  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如果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关于仿制药研发的不同方面(例如:有关配方和产品标识的内容),FDA建议咨询人提交针对不同方面提交单独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及时审核和回复。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本节对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不同原则做了额外说明。另外,还列举了不同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审核原则实例。FDA期望本节内容能够帮助咨询人给出审核一致性评价的合理建议。对审核原则本节不做详细说明,并且FDA在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时候有自己的原则。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生物等效性办公室FDA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审核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的一致性评价,还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的临床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清晰、具体且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有临床实验终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以及包含不良事件(发生在生物等效性研究期间)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还要审核包含有非活性成分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研究和标准办公室FDA期望研究和标准办公室审核的一致性评价包含以下问题,例如:有关复杂产品或药械组合产品的问题。?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灌装审核部门FDA期望灌装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关FDA非活性成分数据库和药品配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标签审核部门

  FDA期望标签审核部门审核包含以下有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例如:与原研药的容器/密封件不同时,有关容器/密封件贴标标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适当标签差异的问题。

  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仿制药政策办公室FDA期望仿制药政策办公室(包括橙皮书员工)审核包含有关专利清单或原研药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的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FDA期望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协助以下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办公室(包括生命周期制剂办公室、新药办公室的生命周期API部门和生物制剂部门、工艺和设施办公室)的审核工作。例如:药品质量办公室要审核包含有关仿制药化学过程、生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微生物问题的一致性评价。另外,FDA还期望药品质量办公室审核有关原料药第二类主文件(这些文件用于支持仿制药申请)问题的一致性评价。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一致性评价,FDA将给咨询人提供以下有关信息,说明FDA对一致性评价的接收和考虑情况。在接收到一致性评价后,FDA会评估提交的一致性评价是否符合GDUFA,然后向咨询人发送以下两种邮件的其中一种:(1)第一种邮件是FDA向咨询人确认已收到邮件,并确认其符合GDUFA,邮件中会附上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2)第二种邮件是FDA通知咨询人书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不符合要求,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或是通知咨询人FDA因缺乏足够信息无法做出决定。大多数情况下,FDA会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一致性评价的接收确认,接收确认邮件中会注明接收日期,这样咨询人就可以计算FDA的目标回复日期。如果针对FDA在之前提交的书面中发现的问题,咨询人再次提交一致性评价,FDA将把再次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在审核一致性评价后,FDA将通过邮件回复,回复地址是之前一致性评价发送的邮件地址。FDA的回复长度和内容取决于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期望在回复目标日期截止前能给出全面的回复。FDA在回复时会说明所回复的内容只是FDA针对此主题的目前看法,之后想法可能会有所发展和改变。

  对于不能决定答复的一致性评价,FDA在目标日期前是不会给予回复的。如果FDA在目标日期前没有做出答复,那么会邮件告知还在对一致性评价考虑中。

  在收到FDA的回复之后,咨询人往往还有后续问题或是希望咨询额外的相关信息。因为FDA对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的审核和回顾需要消耗精力,所以将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这样可以确保后续问题可以被追踪,且所有咨询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根据这些情况,FDA建议咨询人提交新的一致性评价,并提供先前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以便FDA的审核和回复。

篇四: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

  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

  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

  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

  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

  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

  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

  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

  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

  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

  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

  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

  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

  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

  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

  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

  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

  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

  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

  生产批量、生产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

  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

  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

  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

篇五: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是对申报品种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其动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确认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质量标准的一致性,以及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二、组织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检查;对进

  1

  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生产现场进行抽查。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现场检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申请人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时,同时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应包括《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2.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应对《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准备情况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参考现场主文件基于品种的工艺和风险制定检查方案。与申请人沟通检查品种的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应当至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一个批次的动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4.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原则上至少包含一名药品GMP检查员。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2)。检查组现场对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

  2

  进行抽样,应包含现场检查动态生产批次的产品,现场封签(封签样式详见附3),填写《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附4)、《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附5)。由申请人将所抽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6.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二)进口仿制药品1.申请人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时,应填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及其附件,《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2.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品种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3.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被列入境外检查计划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境外检查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3

  4.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5.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二)一致性1.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车间生产,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车间应当一致。2.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批量应当与供应市场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批量)一致,并且与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规模(批量)一致。3.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应当一致。4.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必要时,可对研究现场开展延

  4

  伸检查。(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检查要点(一)一致性关注申报资料与药学研究、体外评价及实际生产过程中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的来源、成品处方与生产工艺、生产批量的一致性。1.生产所需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否与申报的生产商一致。如有变更,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评价及验证,变更程序是否合规。2.生产工艺及处方是否与申报的工艺及处方一致。核对生产现场检查的动态生产处方工艺与申报资料处方工艺的一致性,检查生产批量与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匹配性。

  5

  3.生产批量是否与申报的批量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过批准。如有变更,是否进行相应的研究及验证,是否经过批准。4.用于生物等效性、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药品的生产过程应与申报资料内容一致,相关数据、记录应全部保留并具有可追溯性。(二)物料系统主要围绕物料的采购、接收、贮存、检验、放行、发放、使用、退库、销毁全过程进行的检查。1.供应商管理:是否对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按照管理规程进行审计。2.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由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验收和检验,是否按照相关SOP进行取样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是否制定了复验SOP,并按规定复验。3.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储存情况,是否制定合理的储存期限,以保证物料符合质量标准要求。4.仓库物料与产品发出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一致,物料退库和销毁情况。物料生产现场账物平衡情况。5.参比制剂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性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三)生产系统检查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处方与申报资料一致性、近期的批生产记录及相关的物料发放记录、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措施的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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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品种生产的要求,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是否与品种批量生产相匹配及相关的工艺验证情况。涉及处方与工艺变更的,应关注生产工艺的再研发过程与验证情况。1.处方组成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是否有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过相关验证研究并批注。2.生产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是否有相应的变更:仅涉及生产工艺局部变更的,是否对变更内容进行研究和验证;涉及到工艺类型和参数、批量、设备等主要变更的,是否对完整的生产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3.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与品种批量生产匹配。4.批生产量是否与申报的/核准批量一致,是否与验证批次一致,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5.关键设备的使用时间与批生产记录是否一致。6.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一致,批生产记录关键生产工艺参数是否在规定范围内。7.不同生产工序所得的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是否符合要求。8.是否有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评估其措施有效性。9.如非专线生产,共线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四)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

  7

  除对实验室常规检查外,应重点关注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包括OOS、偏差、变更)、分析方法的建立与验证、药物溶出度仪确认、溶出曲线考察的探索与实验、溶出曲线相似性评价、稳定性考察情况、关键质量属性研究数据。1.检验仪器是否校验合格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是否有使用及维护记录,记录时间与检测品种及检测时间是否对应一致。2.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稳定性留样时间及数量、取样时间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规定。该留样所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的/核准的一致。3.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4.药典对照品、其他来源的外购对照品或自制对照品的来源及原始证明性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5.参比制剂的来源及原始证明性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考察了与一致性评价紧密相关的关键质量属性,如性状、晶型(原料)、水分、溶出度、含量、有关物质等。6.偏差调查及处理是否合理及其有效性。7.质量内控标准制定是否合理,不低于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与药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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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注稳定性考察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情况,应检查与产品质量相关性的分析数据(如溶出度、含量、单杂、总杂等项目的趋势报告)。(五)数据可靠性关注申报资料中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申报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关注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臵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试验原始试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是否有备份及备份记录。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五、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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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过程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1.申请人能证明申报资料、接受检查资料的真实性;2.经现场检查核实,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批量、原辅料来源以及质量标准与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及申报资料一致的。(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批量、原辅料来源以及质量标准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产品及申报资料存在不一致;3.生产过程严重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4.申请人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1-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清单1-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准备情况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封签样式

  10

  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通知单5.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

  11

  附1-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编号: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规格

  申请人联系人电子邮件生产单位生产地址该剂型生产线1条2条及以上邮编联系电话手传机真

  样品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名称上市生产批量生产线取得药品GMP证书情况认证范围生产日期生产线现场检查批量认证时间/上次接受现场检查时间生物等效性研究类型

  产品批次

  生物等效性研究

  批号

  批量

  工艺验证批次

  批号

  批量

  生产日期

  生产线

  验证审核人

  况情产生年批号近

  3

  批量

  生产日期

  生产线

  生产审核人

  12

  拟安排生产情况关键原辅料情况

  主要生产工序名称

  计划开始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主要操作人

  名

  称

  规

  格

  标

  准

  生产单位

  包装材料情况品种情况该车间生产的其他

  名

  称

  规

  格

  标

  准

  生产单位

  药品名称

  规

  格

  批准文号

  是否常年生产

  参与登样记品表生产人员

  附件

  姓

  名

  部

  门

  职务或职称

  所在岗位

  声明

  接受现场检查的药品批量生产的处方及工艺与注册核准的/本次申报的批量、处方、工艺、原辅料标准和来源等一致。申请人对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公章)

  13

  年

  注:本表一式三份。

  月

  日

  附1-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清单

  1企业总体情况1.1企业联系信息1.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1.1.2企业生产工厂以及工厂内建筑及生产车间名称和地址1.1.3企业联系方式(包括出现产品缺陷或召回事件时24小时联系人电话)1.2药品生产许可范围1.2.1附件1中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生产许可文本复印件1.2.2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其他活动1.2.3在附件2中列出附件1中没有提及的工厂目前生产的产品类型

  14

  1.2.4近2年工厂接受省级及以上药品GMP和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在附件3中提供当前的GMP证书的复印件1.3工厂目前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动,请说明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1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准;2.1.2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2.1.3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2.2成品放行程序2.2.1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授权人的资质要求2.2.2概述批确认与放行程序2.2.3授权人/产品放行人在待验与放行以及上市许可一致性评估中的职责2.2.4当涉及多名授权人时的工作安排2.2.5请说明是否应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及实时或参数放行产品2.3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

  15

  2.3.1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2.3.2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2.3.3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2.3.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名单,包括以下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生产和质量检验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例如:无菌工艺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灭菌、起始物料的检验等均应在附录4中予以表述清楚2.3.5简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不包括在2.2中)2.4质量风险管理2.4.1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2.4.2按公司不同层级(集团和生产厂)简述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包应提及任何评估供应持续性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应用。3人员3.1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级管理层和授权人等(附件5)3.2从事质量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及分销的员工数量4厂房和设备4.1概述

  16

  4.1.1简述生产工厂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各建筑物名称等,如不同建筑物生产的品种面向当地以及境外不同市场,应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如未在1.1明确)4.1.2简述生产区域规模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不需要建筑或工程图纸)。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配料、灌装、储存、包装等)(附件6)4.1.3仓库和储存区域的平面图,如果有,包括储存和处理高毒性、危险性与敏感物料的特殊区域4.1.4简述特殊储存条件情况,但不需在平面图上注明(如有)4.2简述空调净化(HVAC)系统4.2.1简述空调净化系统设计原则,如送风、温度、湿度、压力差以及换气次数、回风等(%)4.3简要描述水系统4.3.1水质设计标准4.3.2水系统示意图附录74.4简要描述其他相关公用设施,例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系统。4.5设备4.5.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附录8

  17

  4.5.2清洁与消毒——简述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工器具的表面清洗、消毒方法及验证情况(例如:人工清洁、自动在线清洁等)4.6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情况(不包括逻辑编程器(PLCs))5文件5.1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例如电子、纸质)5.2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如有,包括药物警戒数据),请提供外存的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厂区外取回文件所需的时间。6生产6.1产品类型(可参考附件1或2)6.1.1生产品种类型工厂生产剂型一览表(包括人用与兽用产品)工厂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IMP)剂型一览表,如生

  产场所与上市生产品种不同,请提供生产区域和生产人员信息。6.1.2毒性或危险物质的处理情况(如高活性和/或高致敏药品)6.1.3说明专用设备或阶段生产制造产品情况(如有)

  18

  6.1.4说明过程分析技术(PAT)应用情况,并概述相关技术和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情况(如有)6.2工艺验证6.2.1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6.2.2返工或重新加工的原则6.3物料管理和仓储6.3.1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处理,包括取样、待检、放行与储存6.3.2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7质量控制描述理化检验、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8分销、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8.1分销(属于制造商职责内的部分)8.1.1分销商类型(包括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等)8.1.2描述用来确认顾客/接受者的系统,以证明顾客有合法资格接收药品8.1.3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的的措施,例如:温度监测/监控8.1.4产品分销管理以及确保其可追踪的方法8.1.5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8.2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19

  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9自检简要描述企业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整改情况。

  附件1有效的制造许可文件复印件附件2所有生产剂型目录,包括所用原料药的INN名称或通用名(如有)附件3有效的GMP证书复印件附件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情况一览表,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附件5组织机构图附件6生产区域平面图,包括物料和人员流向图,各类型(剂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附件7水系统示意图附件8关键生产设备与实验室设备、仪器清单

  20

  附1-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准备情况

  申请人在提交现场检查申请时,应详细汇报接受生产现场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包括:1.人员培训情况;2.原辅料等物料检验及物料供应商的情况;3.生产线的设备、设施、生产规模情况,与其他品种共线生产及风险评估的情况;4.生产工艺验证,包括设备确认、批量、清洁验证情况;5.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是否有委托检验等情况;6.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7.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等)的产品生产情况,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批量、批号、原辅料来源等,涉及多批的应分别描述;8.检查品种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等;

  21

  9.质量体系运行情况,GMP执行情况,上次GMP检查缺陷整改情况。

  22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编号: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最高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

  包括检查过程简述、检查要点分项专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详细说明)

  检查结果

  其他情况

  23

  组长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核查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被检查单位公章)年月日

  现场检查意见如下:综合评定结论

  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检查结论为:

  □□

  通过不通过

  有关说明:组长签名检查员签名观察员签名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审核意见

  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地点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

  24

  检查派出机构盖章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5

  附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品名及批号:

  现场检查抽样封签

  抽样签封日期:被抽样单位经手人:抽样单位经手人:被抽样单位:

  注:大封条长30cm,宽10cm;小封条长20cm,宽6cm。

  26

  附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

  抽样单位:检验单位:抽样日期:接收号年月日

  NO.0000000

  药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规格批号被抽样单位联系人剂型特殊药品□外包装情况抽样详细地点药品保存条件抽样情况样品包装抽样数量抽样说明:

  省(市、区)

  市包装规格有效期被抽样单位电话

  县

  街号(邮编:

  )

  片剂□胶囊□颗粒剂□散剂□滴丸剂□其他□________放射性药品□□包装无破损□车间□温度玻瓶□麻醉药品□无水迹□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虫蛀□精神药品无污染□

  无霉变□仓库□%铝塑□

  车间中转库□℃纸盒□湿度

  其他□

  塑料袋□

  其他□:

  抽样单位(盖章):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检验单位经手人签名:

  被抽样单位(盖章):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注:1.□的填写方式:是否2.本凭证一式三联,随检品送检验单位。第一联(白)检验单位留存,第二联(绿)送抽样单位留存,第

  27

  三联(红)送被抽样单位。

  28

  附5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

  编号:(检验单位):我局已对如下药品进行了生产现场检查,并按规定抽取了样品。现将样品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复印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送你所(院),请根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进行复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接收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规格:

  药品分类:□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检验依据:标准物质:参比制剂:申请单位(被抽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单位通讯地址:受理单位联系人:受理单位通讯地址:特别说明: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邮政编码:传真:邮政编码:中国/国外药典/局颁/自拟标准编号:来源:国家/企业提供来源:企业提供/其他___________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一套,复印件)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编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用章(省局章)经办人(签名):年

  本件一式三份,药品检验单位、申请单位、本局各一份。

  29

  月

  日

篇六: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在附件中提供当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觃范证书的复印件13工厂目前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劢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劢请说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1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212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213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22成品放行程序221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不放行程序的受权人的资质要222概述批确认不放行程序223受权人产品放行人在待验不放行以及上市许可一致性评估中的职责224当涉及多名受权人时的工作安排225请说明是否应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及实时戒参数放行产品23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231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232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233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23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1

  附件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是对申报品种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其动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确认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质量标准的一致性,以及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检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生产现场进行抽查。

  1/34

  2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申请人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时,同时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应包括《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2.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应对《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准备情况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参考现场主文件基于品种的工艺和风险制定检查方案。与申请人沟通检查品种的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应当至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一个批次的动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4.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原则上至少包含1名药品GMP检查员。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2)。检查组现场对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进行抽样,应包含现场检查动态生产批次的产品,现场封签(封签样式详见附3),填写《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附4)、《生产

  3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附5)。由申请人将所抽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6.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申请人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时,应填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及其附件,《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2.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品种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3.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被列入境外检查计划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境外检查要求完成后续工作。4.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5.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

  3/34

  4

  作程序》执行。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

  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二)一致性1.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证书的车间生产,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车间应当一致。

  2.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批量应当与拟供应市场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批量)一致,并且与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规模(批量)一致。

  3.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应当一致。

  4.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必要时,可对研究现场开展延伸检查。

  (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

  5

  (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检查要点(一)一致性关注申报资料与药学研究、体外评价、生物等效性研究和临床研究及实际生产过程中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的来源、成品处方与生产工艺、生产批量的一致性。1.生产所需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否与申报的生产商一致。如有变更,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评价及验证,变更程序是否合规。2.生产工艺及处方是否与申报的工艺及处方一致。核对生产现场检查的动态生产处方工艺与申报资料处方工艺的一致性,检查生产批量与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匹配性。3.生产批量是否与申报的批量一致。4.用于生物等效性、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药品的生产过程应与生产现场检查的动态生产过程以及申报资料内容一致,相关数据、记录应全部保留并具有可追溯性。(二)物料系统主要围绕物料的采购、接收、贮存、检验、放行、发放、使

  5/34

  6

  用、退库、销毁全过程进行的检查。1.供应商管理:是否对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

  供应商按照管理规程进行审计。2.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由符合相应岗

  位要求的人员验收和检验,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取样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是否制定了复验SOP,并按规定复验。

  3.原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储存情况,是否制定合理的储存期限,以保证物料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4.仓库物料与产品发出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物料退库和销毁情况。物料生产现场账物平衡情况。

  5.参比制剂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性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三)生产系统检查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处方与申报资料一致性、近期的批生产记录及相关的物料发放记录、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措施的有效性等。关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品种生产的要求,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是否与品种批量生产相匹配及相关的工艺验证情况。1.处方组成与生产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是否有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进行了研究和验证。2.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与品种批量生产匹配。3.批生产量是否与申报的/核准批量一致,是否与验证批次一

  7

  致,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4.关键设备的使用时间与批生产记录是否一致。5.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一致,批生产记录关键生产工

  艺参数是否在规定范围内。6.不同生产工序所得的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是否符合要

  求。7.是否有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评估其措施有效

  性。8.如非专线生产,共线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四)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除对实验室常规检查外,应重点关注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包

  括OOS、偏差、变更)、分析方法的建立与验证、药物溶出度仪确认、稳定性考察情况、关键质量属性研究数据。

  1.检验仪器是否校验合格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是否有使用及维护记录,记录时间与检测品种及检测时间是否对应一致。

  2.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稳定性留样时间及数量、取样时间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试验数据是否符合规定。该留样所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的/核准的一致。

  3.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

  4.药典对照品、其他来源的外购对照品或自制对照品的来源

  7/34

  8

  及原始证明性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

  5.参比制剂的来源及原始证明性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考察了与一致性评价紧密相关的关键质量属性,如性状、晶型(原料)、水分、溶出度、含量、有关物质等。

  6.偏差调查及处理是否合理及其有效性。7.质量内控标准制定是否合理,不低于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与药典的要求。8.关注稳定性考察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情况,应检查与产品质量相关性的分析数据(如溶出度、含量、单杂、总杂等项目的趋势报告)。(五)数据可靠性关注申报资料中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申报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关注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质量研究及稳定性试验原始试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

  9

  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是否有备份及备份记录。

  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

  六、判定原则(一)生产过程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1.申请人能证明申报资料、接受检查资料的真实性;2.经现场检查核实,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批量、原辅料来源以及质量标准与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及申报资料一致的。(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批量、原辅料来源以及质量标准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产品及申报资料存在不一致;3.生产过程严重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4.申请人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9/34

  10

  表1-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清单1-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准备情况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封签样式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通知单5.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

  11

  附1-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生产单位

  生产地址

  该剂型生产线

  1条

  样品生产车间或生

  产线名称

  批准文号规格

  手机传真

  邮编2条及以上

  11/34

  12

  上市生产批量

  生产线取得药品认证范围

  GMP证书情况

  生批

  物号

  等

  效

  性

  研

  究

  产

  品

  批

  次

  证工批

  批次

  艺验

  号

  批量批量

  生产日期生产日期

  现场检查

  批量

  认证时

  间/上次

  接受现

  场检查

  时间

  生产线

  生物等效性研究类型

  生产线

  验证审核人

  13

  近批3号

  批量

  生产日期

  年

  生

  产

  情

  况

  主要生产工序

  拟

  计划开始时间

  安

  名称

  排

  生

  产

  情

  况

  生产线计划完成时间

  生产审核人主要操作人

  关名称键原辅料情况情料材装名包称

  规格规格

  标准

  生产单位

  标准

  生产单位

  13/34

  14

  该

  车

  间药品名称

  生

  产

  的

  其

  他

  品

  种

  情

  况

  参与

  姓

  名

  样

  品

  生

  产

  人

  员

  登

  记

  表

  附

  规格部门

  批准文号

  是否常年生产

  职务或职称所在岗位

  件

  接受现场检查的药品批量生产的处方及工艺与注册核准的/本

  声次申报的批量、处方、工艺、原辅料标准和来源等一致。申请明

  人对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5

  (申请人公章)

  年

  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附1-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清单

  1企业总体情况1.1企业联系信息1.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1.1.2企业生产工厂以及工厂内建筑及生产车间名称和地址1.1.3企业联系方式(包括出现产品缺陷或召回事件时24小时联系人电话)1.2药品生产许可范围1.2.1在附件1中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生产许可文本复印件

  15/34

  16

  1.2.2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其他活动

  1.2.3在附件2中列出附件1中没有提及的工厂目前生产的产品类型

  1.2.4近2年工厂接受省级及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在附件3中提供当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复印件

  1.3工厂目前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动,请说明

  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1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准;2.1.2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2.1.3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2.2成品放行程序2.2.1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受权人的资质要求

  17

  2.2.2概述批确认与放行程序2.2.3受权人/产品放行人在待验与放行以及上市许可一致性评估中的职责2.2.4当涉及多名受权人时的工作安排2.2.5请说明是否应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及实时或参数放行产品2.3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2.3.1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2.3.2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2.3.3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2.3.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名单,包括以下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生产和质量检验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例如:无菌工艺产品所用内包装材料灭菌、起始物料的检验等均应在附件4中予以表述清楚2.3.5简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不包括在2.2中)2.4质量风险管理2.4.1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2.4.2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包括公司层面进行的

  17/34

  18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在公司内部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3人员3.1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

  图,包括高级管理层和受权人等(附件5)3.2从事质量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及分销的员工数

  量4厂房和设备4.1概述4.1.1简述生产工厂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各建筑物名称

  等,如不同建筑物生产的品种面向当地以及境外不同市场,应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如未在1.1明确)

  4.1.2简述生产区域规模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不需要建筑或工程图纸)。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配料、灌装、储存、包装等)(附件6)

  4.1.3仓库和储存区域的平面图,如果有,包括储存和处理高毒性、危险性与敏感物料的特殊区域

  4.1.4简述特殊储存条件情况,但不需在平面图上注明(如有)

  19

  4.2简述空调净化(HVAC)系统4.2.1简述空调净化系统设计原则,如送风、温度、湿度、压力差以及换气次数、回风等(%)4.3简要描述水系统4.3.1水质设计标准4.3.2水系统示意图附件74.4简要描述其他相关公用设施,例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系统。4.5设备4.5.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附件84.5.2清洁与消毒——简述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工器具的表面清洗、消毒方法及验证情况(例如:人工清洁、自动在线清洁等)4.6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情况(不包括逻辑编程器(PLCs))5文件5.1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例如电子、纸质)5.2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如有,包括药物警戒数据),请提供外存的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19/34

  20

  以及从厂区外取回文件所需的时间。6生产6.1产品类型(可参考附件1或2)6.1.1生产品种类型工厂生产剂型一览表(包括人用与兽用产品)工厂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IMP)剂型一览表,如生产

  场所与上市生产品种不同,请提供生产区域和生产人员信息。6.1.2毒性或危险物质的处理情况(如高活性和/或高致敏

  药品)6.1.3说明专用设备或阶段生产制造产品情况(如有)6.1.4说明过程分析技术(PAT)应用情况,并概述相关技

  术和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情况(如有)6.2工艺验证6.2.1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6.2.2返工或重新加工的原则6.3物料管理和仓储6.3.1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处理,包括

  取样、待检、放行与储存6.3.2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7质量控制

  21

  描述理化检验、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8分销、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8.1分销(属于制造商职责内的部分)8.1.1分销商类型(包括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等)8.1.2描述用来确认顾客/接受者的系统,以证明顾客有合法资格接收药品8.1.3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的的措施,例如:温度监测/监控8.1.4产品分销管理以及确保其可追踪的方法8.1.5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8.2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9自检简要描述企业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整改情况10附件说明附件1有效的制造许可文件复印件附件2所有生产剂型目录,包括所用原料药的INN名称或通用名(如有)

  21/34

  22

  附件3有效的GMP证书复印件附件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情况一览表,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附件5组织机构图附件6生产区域平面图,包括物料和人员流向图,各类型(剂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附件7水系统示意图附件8关键生产设备与实验室设备、仪器清单

  23

  附1-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准备情况

  申请人在提交现场检查申请时,应详细汇报接受生产现场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包括:

  1.人员培训情况;2.原辅料等物料检验及物料供应商的情况;3.生产线的设备、设施、生产规模情况,与其他品种共线生产及风险评估的情况;4.生产工艺验证,包括设备确认、批量、清洁验证情况;5.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是否有委托检验等情况;6.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7.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等)的产品生产情况,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批量、批号、原辅料来源等,涉及多批的应分别描述;8.检查品种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等;9.质量体系运行情况,GMP执行情况,上次GMP检查缺陷整改情况。

  23/34

  24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最高质量负责人

  接收号/受理号

  规格

  编号:

  身份证号

  25

  包括检查过程简述、检查要点分项专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详细说明)检查结果

  25/34

  26

  其他情况

  组

  核查

  长

  员

  签

  签

  名

  名

  被检查

  单位负

  责人签

  名

  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综

  合

  评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检查结论为:

  定

  □通过

  结

  □不通过

  论有关说明:

  观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公章)年月日

  组

  检查

  长

  员

  签

  签

  名

  名

  27

  观察员签名

  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地点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审核意见

  接收号/受理号

  规格

  27/34

  28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

  题检查派出机构盖章备注:注: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9

  附3

  仿

  品名及批号:

  制现药

  质场被抽样单位:

  量检

  和查

  疗

  抽样单位经手人:

  效抽

  一样

  致封被抽样单位经手人:

  性评签

  价抽样签封日期:

  注:大封条长30cm,宽10cm小封条长20cm,宽6cm

  29/34

  30

  附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

  抽样单位:

  检验单位:

  抽样日期:

  日

  药品名

  接收号/

  称

  受理号

  被抽样

  单位名

  称

  被抽样号

  单位地址编:

  省(市、区))

  市

  县

  (

  规格

  包装规格

  批号

  有效期

  被抽样

  被抽样

  单位

  单位电

  NO.0000000

  年月

  街邮

  31

  联系人

  话

  片剂□胶囊□颗粒剂□散剂□滴丸剂□剂型

  其他□________

  特殊药品□

  放射性药品□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

  包装无破损□无水迹□无霉变□无虫外包装情况

  蛀□无污染□

  抽样详细地车间□车间中转库□仓库□其他□

  点

  药品保存条

  温度

  ℃

  湿度

  %

  件

  样品包玻瓶□纸盒□塑料袋□铝塑□其他

  抽装□:

  样抽样数

  情量

  况抽样说明: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31/34

  32

  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检验单位经手人签名:注:1.□的填写方式:是否

  2.本凭证一式三联,随检品送检验单位。第一联(白)检验单位留存,第二联(绿)送抽样单位留存,

  第三联(红)送被抽样单位。

  33

  附5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编号:

  (检验单位):

  我局已对如下药品进行了生产现场检查,并按规定抽取了样

  品。现将样品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复

  印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

  单》送你所(院),请根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

  求进行复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接收号/受理号: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药品分类:□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

  品、□治疗用生物制品

  检验依据:中国/国外药典/局颁/自拟标准编号:

  标准物质:

  来源:国家/企业提供

  参比制剂:

  来源:企

  业提供/其他___________

  申请单位(被抽样单位):

  申

  请

  单

  位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理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理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特别说明:

  33/34

  34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一套,复印

  件)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

  单(编号

  )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用章(省局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本件一式三份,药品检验单位、申请单位、本局各一份。

篇七: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

  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21〕8号〕,进一步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展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展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视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展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研制现场进展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展抽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仿

  .

  z

  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三、程序〔一〕国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

  料后30日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展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方案,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到达100%。

  2

  -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方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涉及境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效劳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境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

  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根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老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制止任何虚假行为。

  .

  z

  〔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给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给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展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工程相适应的场

  4

  -

  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工程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置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质量研究各工程以及方法学考察容是否完整,各检验工程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工程〔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

篇八: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

  2

  3

  4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应市场产品

  5

  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

  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

  (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

  6

  6.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中国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

  7

  9.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资料中的比对结果。

  10.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

  (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

篇九: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

  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

  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

  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

  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

  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

  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附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附3)。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

  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

  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

  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

  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

  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

  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

  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

  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

  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

  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

  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

  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

  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

  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

  生产批量、生产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

  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

  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

  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

  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

  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

  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

  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

  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

  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

  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

  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

  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

  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

  等)及其原始性。

  2.3.7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

  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

  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

  /住

  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

  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

  (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

  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

  2.5.1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

  2.5.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

  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

  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

  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

  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

  一致性为关注点)

  3.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

  修改的数据。

  3.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

  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

  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3.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

  5.1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

  限制核查时间的;

  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

  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

  查的;

  5.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

  专有内容

  6.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6.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

  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

  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6.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

  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6.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6.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

  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6.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

  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

  状态等信息)

  6.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6.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

  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6.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

  6.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

  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

  6.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

  /峰

  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

  6.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

  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

  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

  6.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

  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

  6.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6.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6.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6.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

  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则(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

  题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项目实施科室名称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床部分起止时间

  伦理审查批件号知情同意书签署人

  数试验计划例数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记录疋否付合

  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生物样本米集是否

  有原始记录

  主要研究者临床部分合同金额(万兀)

  筛选例数

  入选例数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完成例数

  使用量使用量□有□无

  剩余量剩余量样本预处理记录

  返还量返还量

  □有□无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有□无

  项目的监查记录

  □有□无

  项目的稽查记录

  □有□无

  分析测试实验室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析测试实验室地

  址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分析测试起止时间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分

  析

  样本处理/

  测

  试

  部

  测试实验原始记录

  分

  方法学确证、QC样

  □有□无□有□无

  本、随行曲线、测试样本图谱

  总结报告、纸质图谱

  □可溯源□不可溯源

  与电子图谱是否一致

  □是□否

  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有□无□有□无

  主要研究者

  分析测试部分合同金额(万兀)生物样本留存/销毁记录

  测试仪器稽查轨迹是否应用

  □有□无□有□无

  药品名称

  齐型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总支付费用(万兀)

  手机

  邮箱

  CRO监查员姓名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CRO项目负责人

  统计分析单位统计负责人姓名临床中心实验室(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长单位机构名称试验计划总例数

  临床试验机构1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临床试验机构地址项目实施科室名称项目承担机构费用金

  额(万元)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

  床部分起止时间伦理审查批件号(含

  电话电话

  手机注册地址

  手机地址

  邮箱邮箱

  筛选例数

  参加单位的数目入选例数

  完成例数

  主要研究者平均单例费用(万元)

  补充批件号)方案执行版本号知情同意书签署数量

  试验计划例数

  违背方案例数

  住院/门诊病历中有无临床试验相关原始记录

  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记录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筛选例数

  入选例数违背方案情况是否与总

  结报告一致

  □有□无

  合并用药与门诊/住院病历是否一致

  □是□否

  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使用量使用量

  剩余量剩余量

  完成例数□是□否□是□否□是□否

  返还量返还量

  SAE的发生

  □有□无

  SAE的报告例数

  AE报告的病例数

  应急信封是否有过拆阅

  □是□否

  拆阅份数

  总结报告、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是□否

  □有□无□有□无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齐型注册申请单

  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观察员

  (如适用)

  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齐型注册申请单

  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核查内谷及核查过程简述:

  核查情况

  □不通过。

  □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评疋结论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核查组

  组长

  日期

  组员

  核查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核查派出机构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核查派出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

  核查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名:

  核查派出机构(公章)

  备注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篇十: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1-

  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

  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

  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

  -2-

  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

  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

  -3-

  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4-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

  -5-

  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6-

  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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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2.5.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5.3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8-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3.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3.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5.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5.1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9-

  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

  5.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6.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6.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6.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6.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6.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10-

  6.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6.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6.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6.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6.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6.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6.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6.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6.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6.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6.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

  -11-

  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则(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

  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12-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名称

  剂型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

  部临分床

  临床试验机构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总支付费用(万元)

  手机

  邮箱

  CRO监查员姓名

  电话

  -13-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临床试验机构地址项目实施科室名称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床部分起止时间伦理审查批件号知情同意书签署人数

  试验计划例数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

  记录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填写用量最小单位试验药物接收量参比药物接收量生物样本采集是否有

  原始记录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主要研究者临床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筛选例数

  使用量使用量□有□无□有□无□有□无□有□无

  入选例数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剩余量剩余量样本预处理记录

  完成例数

  返还量返还量

  □有□无

  -14-

  分析测试实验室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研究者

  分析测试实验室地址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分析测试起止时间

  分析测试部分合同金额(万元)

  样本保存/转运记录

  分

  析测

  样本处理/

  试

  部分

  测试实验原始记录

  方法学确证、QC样

  □有□无□有□无

  生物样本留存/销毁记录测试仪器稽查轨迹是否应用

  本、随行曲线、测试□可溯源□不可溯源

  样本图谱

  总结报告、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是否一致

  □是□否

  项目的监查记录

  □有□无

  项目的稽查记录

  □有□无

  □有□无□有□无

  -15-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适用于临床有效性性试验)

  药品名称

  接收号/受理号

  剂型

  规格

  试验名称

  备案号/临床批件号

  总支付费用(万元)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申请机构监查员

  CRO(如有)

  CRO监查员姓名

  CRO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RO地址

  CRO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统计分析单位

  注册地址

  -16-

  统计负责人姓名临床中心实验室(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长单位机构名称

  试验计划总例数

  临床试验机构1

  项目

  组织机构代码/

  承

  担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构

  临床试验机构地址

  项目实施科室名称

  项目承担机构费用金

  额(万元)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临

  项

  床部分起止时间

  目

  承担

  伦理审查批件号(含

  机

  构

  补充批件号)

  方案执行版本号

  知情同意书签署数量

  试验计划例数

  违背方案例数

  电话

  手机地址

  邮箱

  筛选例数

  参加单位的数目入选例数

  完成例数

  主要研究者平均单例费用(万元)

  知情同意书版本号

  筛选例数

  入选例数

  违背方案情况是否与总

  -17-

  完成例数□是□否

  住院/门诊病历中有

  无临床试验相关

  原始记录

  试验用药物保存原始

  记录是否符合

  项目要求

  试验药物批号

  填写用量最小单位

  试验药物

  接收量

  参比药物

  接收量

  □有□无

  结报告一致

  合并用药与门诊/住院病历是否一致

  □是□否

  是否留样参比药物批号

  使用量使用量

  剩余量剩余量

  □是□否□是□否

  返还量返还量

  SAE的发生

  □有□无SAE的报告例数

  AE报告的病例数

  应急信封是否有过拆阅

  总结报告、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项目的监查记录项目的稽查记录

  □是□否

  □是□否□有□无□有□无

  拆阅份数

  -18-

  -19-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观察员(如适用)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四份,核查派出机构、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如适用)各一份。

  -20-

  附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药品名称剂型注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试验项目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日期

  核查情况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简述:

  □不通过。

  评

  定

  □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

  结

  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论

  核查组组长

  日期

  -21-

  组员

  核查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核查派出机构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核查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名:

  核查派出机构(公章)

  备注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派出机构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22-

篇十一: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P>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

  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

  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药审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

  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

  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

  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

  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进口仿制药品

  1.总局受理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

  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定现场核

  查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

  2〜4名

  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

  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

  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

  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

  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

  与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

  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

  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

  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

  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

  床试验管理规范》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五、核查要点

  (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格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

  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注:承担仿

  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项目的医院资格待总局明确)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

  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1.4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

  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

  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其筛选成功率为多少?(含

  有证据的初筛受试者例数)。2.1.3*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

  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

  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

  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

  数。

  2.2.4*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

  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

  (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

  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

  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

  真实的数据。

  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

  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

  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

  (HIS、中入

  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

  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

  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

  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

  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

  AE例数

  2.4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

  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

  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

  /

  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

  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

  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参比制剂的合法来

  源证明为药检报告、药品说明书等)。

  2.5.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

  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

  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均符合要求。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2.6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

  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

  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

  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3.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

  自修改的数据。

  3.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

  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

  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3.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4.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

  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

  5.1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

  者限制核查时间的;

  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

  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

  逃避核查的;

  5.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

  内容

  6.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

  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6.1.2*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

  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6.2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

  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6.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6.2.3*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

  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6.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

  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6.3.3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

  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6.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

  6.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

  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

  6.4.2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血药浓度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

  6.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

  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

  6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

  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

  6.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6.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6.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6.7*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

  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六、判定原则(一)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发现真实性问题;2.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

  场核查报告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药品名称

  接收号

  齐型

  规格

  注册申请单位

  注册地址

  试验项目

  被检杳单位

  检查地点

  检杳日期

  发现问题

  核查组

  组长组员

  日期日期

  观察员

  日期

  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核查中心/省局、注册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观察员各一份。

  药品名称齐型注册申请单

  位注册地址试验项目被检杳单位检查地点检杳日期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检杳内容及检杳过稈简述:

  检查情况

  □不通过。评

  疋□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

  结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论

  检杳组

  组长组员

  核查中心/省局

  审核意见核查中心/省局药品注册处经办人签名:

  年月

  日

  核查中心研究核查处/省局药品注册处负

  责人签名:

  年月

  日

  核查中心/省局负责人签名:

  日期日期

  核查中心/省局(公章)

  年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核查中心/省局存档一份,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份。

篇十二: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P>  药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学研究与体外评价位单被核组长查核查员签名公章签负责人签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组长被核查单位公章核查员签名负责人签名签名其他情组长被核查单位况核查员签名公章负责人签名签名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WORD格式可编辑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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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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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境外研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2.涉及境内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境内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核查中心对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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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四)合规性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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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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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中国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9.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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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中的比对结果。10.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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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1.发现真实性问题;2.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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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受理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联系人研究项目处方/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研究体外评价研究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研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体系认证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

  药学研究

  稳定性研究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型号研究主要仪器设备型号

  (样品试制设备填下页)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来源批号数量剩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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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研究

  原料药/辅料/内包材

  来源

  批号

  数量

  注册情况

  批号

  试制日期

  用途

  主药投料量

  试制量

  使用量

  剩余量

  样品

  主要设备试制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主要设备试制地点

  试制

  试制原始记录共主要检验仪器

  页检验地点(具体楼座、实验室)

  负责人(签名)主要检验仪器检验地点

  检验原始记录共

  页

  负责人(签名)

  本报告表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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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编号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

  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

  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组长签名被核查单位:核查地点: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

  核查结果(详述核查要点各项内容与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其他情况

  组长签名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综合评定结论

  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不通过有关说明: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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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

  药品名称剂型接收号规格

  批准文号申请人

  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检查派出机构盖章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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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P>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

  目录

  I.简介II.背景III.一致性

  A.一致性定义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

  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1.非活性成分2.Q1/Q2制剂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该指南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目前的看法。它并不会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也不会约束FDA或公众,如果有替代的方法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使用替代的方法,如果想探讨替代的方法,请联系该指南首页中FDA负责执行该指南的工作人员。I.简介该指南描述了仿制药生产商以及相关行业向FDA提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同时描述了FDA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交流过程。该指南作为2012《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简称GDUFA)实施的一部分。

  FDA的指南文件不会构成任何法律强制职责,而是代表了FDA对该主题的目前想法,仅作为参考意见,除非引用了特定的法规或法定要求。该指南中“should”表示的是建议执行的内容,而不是必须执行的。

  II.背景2012年7月9日GDUFA被总统作为法律签署。制定GDUFA的目的是希望公众能够越来越快速地获得安全且有效的仿制药,同时降低制药成本。为了应对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在FDA以及仿制药行业代表的讨论中奠定了GUDFA的基础。GUDFA体现了在公开过程(包括定期公开会议、会议纪要、对来自公众诉讼的评论)接收到的信息。商定后的建议被发送到国会,国会举行有关GUDFA(包括来自FDA、仿制药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证词)的听证会。GUDFA要求FDA和人用仿制药生产商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承担相应义务。依据GDUFA、FDA承诺了明确的提升目标和绩效目标,这些内容在GDUFA承诺书中都有描述。GDUFA承诺书包括FDA承诺在固定时间内回复所咨询问题的详细内容。特别是,FDA承诺了如下内容:2015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4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6财年,7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2017财年,90%一致性评价会在提交日期2个月内得到FDA回复。如果一致性评价需要临床部门的信息,那么上述目标期限需要多延长一个月。GDUFA承诺书中描述了“一致性评价”如下:针对一些问题,FDA仿制药办公室通过一种受控文件的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相关行业提供帮助。请见一致性评价不包括: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该指南针对以下内容提供了详细信息和建议:•什么样的咨询FDA认为是符合GDUFA承诺的一致性评价。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包括在一致性评价中。FDA在与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者进行交流时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

  本指南的许多建议包含了以往FDA回复一致性评价的经验,具体请见上述GDUFA承诺书中引用的网页。

  III.一致性A.一致性的定义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详述的,仿制药申报者付费计划的目标是(1)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2)通过提高仿制药的可用性加快其进入市场(3)另外,通过改进FDA与企业的交流及对企业的反馈,提升透明度,从而推进仿制药进入市场。上述目标对公众健康都有直接的好处。GDUFA承诺书中所谓的FDA和企业之间的一致性评价其实就是支持这些目标的一种机制。GDUFA承诺书对一致性评价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FDA决定对该术语进一步规定,以便最大程度上支持GDUFA这些目标的实现。为此,FDA对一致性评价给出的定义如下:一致性评价是由或代表仿制药生产商或相关行业提交给FDA的书面文件,主要咨询的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我们相信我们对一致性评价的定义可以涉及到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例如:执行生物分析或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的合同研究机构、APIs生产商和辅料生产商)在开始药物研发时会出现的普遍问题,从而有助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获得FDA的定向指导,同时,还可以确保《仿制药申报者付费法案》所支持的FDA资源主要集中在促进和推进仿制药的研发。有关该定义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一些主题实例请见下文第4节的C和D部分。B.一致性范围内的指南1.在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和终止申请中提出的一致性问题如果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GDUFA承诺书中对于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期限由FDA回复待处理请愿书的日期开始计算。相反,如果提交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待处理的一致性评价的一个或多个主题相同或相关,那么回复期限由FDA回复相关的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例如:如果2015年提交的一致性评价和待处理的请愿书中问题相关,且FDA在2016年对该请愿书做出回复,那么原本在2015年4个月

  之内的回复将在2016年对请愿书做出回复后的4个月之内回顾。FDA会通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和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中的主题/问题相关。当FDA对公民请愿、复议申请及终止申请做出回复后,将开始着手考虑一致性评价。

  2.有关FDA仍在考虑中的问题有时FDA在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日期截止时,仍在考虑一致性评价中的问题,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或是没有明确的临床共识,那么FDA将通知咨询人因为还没有做出决定而错过了目标回复日期。这种情况下,在FDA给出回复前,一致性评价保持公开状态。3.更适合通过其他机制回复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一致性评价机制可能不是获得FDA回复的最佳机制。例如,前ANDA会议(具有更强的迭代性)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讨论会,来讨论一些问题(包括:复杂产品的表征方法或临床关键生物等效性考虑因素)。其他普通主题更适合作为监管科学计划的一部分考虑,例如:证明新类型产品生物等效性的体外数据的预期用途。对于这些问题,FDA将告知咨询人使用建议的替代方式,而不采用一致性评价的方式。C.•一致性范围外的指南1.一致性定义中的特殊情况通常,在一致性评价定义中有三类咨询,FDA对这三类咨询的处理和对其他有关仿制药研发咨询的处理不同,这三类咨询分别是(1)咨询某药品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的意见(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2)申请对生物等效性临床方案的审核(临床方案咨询);(3)在ANDA提交前申请展开会议讨论仿制药的研发(前ANDA会议咨询)。如下所述,FDA将根据现在的做法对这些咨询进行回复,但回复日期不会考虑GDUFA承诺书中的目标日期。首先,FDA会根据《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来处理生物等效性指导咨询。FDA在上述指南中发布了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这些建议的适用性在联邦公告中有说明,FDA在指定时间内会公开接受各方对这些建议的评论。在《行业指南:对特定产品的生物等效性建议》中的公用流程建立前,FDA对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的咨询都是单个回复的。

  由于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信息只提供给咨询这些信息的人,这样FDA的相关负责人员在审核ANDA中生物等效性数据和有关生物等效性方法建议的一致性评价时,就会有很大负担。而该公用流程提高了透明度,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建议的平台,使得FDA的资源得到了更高效的利用。

  有了这一公用流程,FDA就可以预先制定和发布新药指南,而不需要等待各个咨询人对生物等效性方法的咨询了。正如GDUFA承诺书中所述,FDA期望该过程能够持续推进生物等效性方法对仿制药研发企业的可用性。但是该公用流程所涉及的咨询回复时间和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时间不同,但FDA认为为了符合GDUFA中一致性评价

  第二,FDA不会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这些临床方案咨询是申请对活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终点研究的临床方案进行审核,而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证明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通常FDA不把这些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因为对这些咨询的回复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源,并且需要邀请仿制药办公室以及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的其他办公室中各个学科专业的人员进行讨论。尽管FDA没有把临床方案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

  第三,FDA不会把前ANDA会议咨询作为一致性评价考虑,所以也不会考虑目标回复日期。因为这些咨询和一致性评价的用途是不同的,而且包括的信息也不同。一致性评价的目标是提供一种机制,用于直接咨询FDA有关仿制药研发特定内容的看法或获得FDA的直接答复。相反,前ANDA会议咨询是期望针对特定问题寻求和FDA的对话,所有一致性评价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在一致性评价

  2.一致性范围外的主题本节内容将针对不在上述一致性评价定义范围内的咨询或话题种类提供额外指南。首先,FDA会对任何关于有待解决的或已批准ANDA的问题进行考虑。对这类问题的咨询不应作为一致性评价对待,而应提交给ANDA相关部门,这样就可以作为ANDA全面管理记录的一部分。其次,提交给FDA的咨询内容如果和仿制药研发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被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例如:咨询的内容有关仿制药办公室的行政行

  为,或咨询内容虽然有关仿制药研发,但是该仿制药的原研药没有在橙皮书(又称为:经过治疗等效评价的已经批准药品集)的已批准原研药中,那么这些咨询就不过作为符合GDUFA的一致性评价。

  最后,正如一致性评价的定义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中的内容是有关仿制药研发的特定内容,而不是有关产品计划的常见问题。根据FDA的以往做法,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常见问题或描述不够详细的问题,都不会被认为是适合一致性评价的主题。例如:如果咨询是关于某产品的一般批准标准,那么就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同样,在没有提供原研药水平(包括产品的含量)情况下,咨询辅料的可接受程度,或是咨询某设备的普遍接受程度,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都不被认为是符合GDUFA一致性评价的适当主题。FDA通过其相关法规和指南提供利益相关人有关批准标准的信息及一般建议。一致性评价过程的目的是推进而不是取代仿制药的研发。

  3.•一致性范围外的实体根据上述定义来说,一致性评价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和相关行业或它们的代表,因为一致性评价这种机制的目的是推动仿制药的研发。但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其他实体,例如普通公民、金融机构或公共倡导组织,它们应将有关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提交给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药品信息部门。IV.提交一致性评价A.•如何提交一致性评价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依据适当的规则快速考虑并回复一致性评价。邮件必须由企业邮箱发出,我们对所有来自普通个人账户的邮件,不予以查阅。FDA不鼓励将一致性评价提交给FDA的个别人员,也不建议把一致性评价的复本以纸质的形式通过邮递或传真提交。如下文第5节中所述,FDA期望一致性评价在提交之后,能够尽快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咨询的状态告知咨询人,以向咨询人证明FDA以收到一致性评价。正如该指南所述,FDA的回复说明其已承认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或是要向提交人说明不将提交文件作为一致性评价的原因。B.一致性评价的内容

  FDA建议在一致性评价的开头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提交一致性评价的人员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例如:集团子公司)。FDA期望提供给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人或代表的答复过程和ANDA提交时的答复过程一样。所以,请在一致性评价中说明提交人是哪个公司的代理人,并将委任证明附在一致性评价中。应提供一个可以收到FDA回复的邮箱地址。之前向FDA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的编号和提交日期,以及一致性评价和FDA回复的复印件。(如适用)相关的原研药(原创性药品),包括申请编号、专利商品名(品牌名)、生产商、活性成分、剂型和效价。(如适用)简单介绍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的建议。有关审核原则的基本信息请见下文第4节D部分。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FDA建议咨询者应在一致性评价中纳入其要咨询的有关仿制药研发的先前研究的相关及配套资料。如果FDA在收到一致性评价后,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就会告知咨询人一致性评价有缺陷,并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如果FDA在审核一致性评价时,认为缺乏足够的信息,FDA可以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或是同咨询人联系获得额外的信息。如果FDA决定终止对一致性评价的回复,FDA将会告知咨询人原因。如果FDA为了获取额外信息而与咨询人进行了联系,那么一致性评价的目标回复期限将延长,延长的时间就是FDA向咨询人获取额外信息的时间。C.特殊类型的一致性评价这部分内容将针对特定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内容,提供额外建议。1.非活性成分FDA接收到的咨询信息经常是关于当特定非活性成分的含量水平超出了FDA非活性物质数据库中最大含量水平,在仿制药研发中这种情况是否允许。FDA建议咨询人最多要求对三种非活性成分进行评估,且对一种药品最多提出

  三个配方。例如:对于一种非活性成分的三个不同范围,最多提出三个配方。咨询人应在FDA给予回复后,再提交其他不同配方。根据在GDUFA规定的目标期限内对药品所要评估的内容,FDA认为以三个配方为限是合理的。因为这样有利于确保企业向FDA所提交文件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根据FDA之前的回复完善后续所提交的配方。另外,一致性评价中应涉及相关原研药的信息(包括药品的特定含量),以便FDA评估辅料的潜在可接受性。如果没有这些信息,FDA仿制药办公室(OGD)就无法评估非活性物质的安全性,因为评估需要依据许多因素,包括原研药的使用条件。大家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简化新药申请(ANDA)期间,如果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批准,FDA就会判定该辅料在建议的药品配方中最终是可接受的。

  2.Q1/Q2制剂评估对于一些种类的产品,FDA法规通常要求仿制药的非活性成分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和原研药相同。另外,FDA指南有时建议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即有关原研药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如果企业在申请对提出的定性/定量配方进行审核时,建议在一致性评价中包括以下内容(见FDA橙皮书):•相关原研药生产商注册申请号专利商品名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获批日期

  是否处方药、非处方药或是橙皮书中的停用药(指的是从市场撤回的药品)。

  FDA建议每次一致性评价中对一个产品最多提出三个Q1/Q2配方。将Q1/Q2配方控制为三个,有利于FDA有针对性且及时地回复一致性评价。另外,FDA建议不要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的同时,单独再申请评估提出的非活性成分。配方描述应包括详细信息,例如活性成分和辅料的盐及水合形态。

  如果咨询人在申请多个产品的配方评估时,FDA建议每个产品应单独进行

  一致性评价。这样,对不同原研药的仿制药,在申请Q1/Q2配方评估时,就不应使用一份一致性评价。如果产品的含量不同,那么应该对每个含量都进行单独的配方评估申请。

  依据FDA之前的经验,FDA不期望审核不需要的或不是FDA指南中建议的Q1/Q2配方。对一些产品来说,非Q1/Q2配方是允许使用的,只要配方差异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配方差异的可接受程度在ANDA审核中考虑。

  3.要求多个审核原则的一致性评价如果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关于仿制药研发的不同方面(例如:有关配方和产品标识的内容),FDA建议咨询人提交针对不同方面提交单独一致性评价。这样有利于FDA及时审核和回复。D.•一致性评价审核原则本节对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不同原则做了额外说明。另外,还列举了不同类型一致性评价的审核原则实例。FDA期望本节内容能够帮助咨询人给出审核一致性评价的合理建议。对审核原则本节不做详细说明,并且FDA在审核和回复一致性评价的时候有自己的原则。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生物等效性办公室FDA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审核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的一致性评价,还期望生物等效性办公室的临床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清晰、具体且有关生物等效性研究计划(有临床实验终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以及包含不良事件(发生在生物等效性研究期间)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还要审核包含有非活性成分相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研究和标准办公室FDA期望研究和标准办公室审核的一致性评价包含以下问题,例如:有关复杂产品或药械组合产品的问题。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灌装审核部门FDA期望灌装审核部门审核包含有关FDA非活性成分数据库和药品配方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运营办公室的标签审核部门

  FDA期望标签审核部门审核包含以下有关问题的一致性评价,例如:与原研药的容器/密封件不同时,有关容器/密封件贴标标准的问题,以及有关适当标签差异的问题。

  仿制药办公室下属的仿制药政策办公室FDA期望仿制药政策办公室(包括橙皮书员工)审核包含有关专利清单或原研药问题的一致性评价。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的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FDA期望药品质量政策办公室协助以下药品质量办公室下属办公室(包括生命周期制剂办公室、新药办公室的生命周期API部门和生物制剂部门、工艺和设施办公室)的审核工作。例如:药品质量办公室要审核包含有关仿制药化学过程、生产、控制以及产品质量微生物问题的一致性评价。另外,FDA还期望药品质量办公室审核有关原料药第二类主文件(这些文件用于支持仿制药申请)问题的一致性评价。V.FDA和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请求者之间的沟通一致性评价,FDA将给咨询人提供以下有关信息,说明FDA对一致性评价的接收和考虑情况。在接收到一致性评价后,FDA会评估提交的一致性评价是否符合GDUFA,然后向咨询人发送以下两种邮件的其中一种:(1)第一种邮件是FDA向咨询人确认已收到邮件,并确认其符合GDUFA,邮件中会附上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2)第二种邮件是FDA通知咨询人书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不符合要求,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或是通知咨询人FDA因缺乏足够信息无法做出决定。大多数情况下,FDA会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一致性评价的接收确认,接收确认邮件中会注明接收日期,这样咨询人就可以计算FDA的目标回复日期。如果针对FDA在之前提交的书面中发现的问题,咨询人再次提交一致性评价,FDA将把再次提交的一致性评价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在审核一致性评价后,FDA将通过邮件回复,回复地址是之前一致性评价发送的邮件地址。FDA的回复长度和内容取决于一致性评价的内容。FDA期望在回复目标日期截止前能给出全面的回复。FDA在回复时会说明所回复的内容只是FDA针对此主题的目前看法,之后想法可能会有所发展和改变。

  对于不能决定答复的一致性评价,FDA在目标日期前是不会给予回复的。如果FDA在目标日期前没有做出答复,那么会邮件告知还在对一致性评价考虑中。

  在收到FDA的回复之后,咨询人往往还有后续问题或是希望咨询额外的相关信息。因为FDA对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的审核和回顾需要消耗精力,所以将这些后续问题或额外咨询作为新的一致性评价处理。这样可以确保后续问题可以被追踪,且所有咨询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根据这些情况,FDA建议咨询人提交新的一致性评价,并提供先前一致性评价的追踪编号,以便FDA的审核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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