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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必须是党员吗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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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必须是党员吗18篇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大必须是党员吗18篇,供大家参考。

人大必须是党员吗18篇

篇一: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那么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就更加完善而后由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所要修改的幅度就小所要修改的地方就少由此而造成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少了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对程序运作来分析人大与党委和政府的关系,特别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张志刚、曹玉海认为,要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从而正确地发挥作用、实施权力、履行职责。①1999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讨论会”。会上就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解决人大权力虚置的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蔡定剑认为党与人大的关系以及人大在整个政治制度中的位置不顺、党的决定权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和政府共同决策与人大行使监督权之间存在某种交叉,导致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②在处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时,是少不了要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吴越认为在实践上需要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每一方都是作为一级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发生作用。③在各级人大中,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说是非常重要的。1998年5月21日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汇报了省人大的工作情况,党组书记袁启彤同志作了"关于做好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意见"的汇报.袁启彤说的第一条原则是”在人大工作中,必须宣传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地位.”他指出:”各级人大是在党的领导

  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省人大必须找准自己的坐标,摆正人大自身的位置。”④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方面的认识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说起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少人也总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要善于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其实人大就是这样做的,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有不顺的地方,人大的同志常说人大工作难开展.有时,党委对人大有意见,人大对党委也有意见。具体表现在哪里呢?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都觉得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因此,把存在的这种关系不顺的现象扣上“体制问题",不了了之。好像说人大与党委关系不顺责任全在于政党身上。但从一个省的范围来看,各市(县、区)均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指导下,为什么有的地方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就能处理的很好,而有的就处理不好呢?如果说“体制问题”造成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从大的方面来说好像没错.不过我所要探讨的是在现有体制下,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者”这种关系下,如何来理顺这两者的关系,从具体的事例来分析,大概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财政预算方案必须经过人大审议和通过,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改变。至于财政预算方案从财政局制定草案到人大会通过,这其中的程序如何,可能谁也不太在意。整个程序大概是这样的:财政局制定预算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提请人大会——人大会通过。现在全国正进行县级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整个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县人事局提出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政府提请上级政府审批—-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以上这两项程序有问题吗?没有,绝对没有,它完全符合人大工作所讲的程序.我在这里所要讲的是,程序虽然没有问题,但人大的同志或代表仍有意见呢?那就是没有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党委决定一切,党委定下来的事,党员代表、党员委员敢于发表不同看法的少,怕说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因此,造成人大的同志与代表有意见不敢在会上提,那只有在会后发牢骚,议论“体制问题”。二是当人大的同志发现政府提请过来的议案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便向政府提出,可政府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由拒不改正。如此一般,人大、党委、政府的关系能顺吗?在此,我大胆地提出一条改革的措施,或许能缓解以上的这种紧张关系。那就是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后,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在中国,对人大的描述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权,……”⑤“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正好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应绝对地服从人民的意志。”⑥因此,可以得出,人大是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在人大的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既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又坚持党的领导呢?笔者认为,类似财政预算

  等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经政府修改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决定,看来是一条比较妥当的出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那么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就更加完善,而后由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所要修改的幅度就小、所要修改的地方就少,由此而造成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少了。而且,增加此程序并不违法,想必也可为党委、政府所接受。此外,人大还必须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它的范畴是什么。这就要求人大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一个衡量重大事项的标准,而且该标准还要经过同级党委的批准和征得政府的同意。像预算需经人大会通过很明确,好操作。但像机构改革方案,算不算重大事项呢?没有规定,如果按照县政府在党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上级政府审批,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人大的同志会说,政府的机构撤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党委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上级政府也已经审批了,机构撤并不合理的地方不可能改变了,那部门的局长要不要任命呢?不任命也不行。这样意见就来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对“重大事项"的看法不同。人大说机构改革是重大事项,政府问依据在哪里.如果各地人大能够制定一个重大事项的标准,那么就可规定哪些是重大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那矛盾不是少了很多了吗?

  如果法律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大概问题是不大的,前面已叙述过.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且同级人大又没有规定哪些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话,那么要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难度就比较大。我们曾就这一问题和政府有关部门探讨过,这些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觉得我们提这个问题太幼稚.你想,他们何必往自己的头上安上一个“紧箍咒”,处处受制于人大。想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靠人大自己,那就是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并且要报人大审议决定。如前所述,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责任不全在政党身上。但在各地,都把责任推到同级党委身上。这点突出体现在选举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⑦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大会实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是经过党委常委会研究而后向大会主席团推荐,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代表)提名。这是等额提名,那其他的候选人怎么办?各地做法可就不一样.一是除主席团等额提名人选外,其余人选全部由代表联名提名,而且不限名额,候选人人数超过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上规定的名额时,采用预选的办法产生正式候选人。X市是采用这种做法。这是一种依法的、民主的做法。二是党委在大会前把差额的候选人人选也确定下来,然后在大会上让代表联名提名党委确定的人选,并且不欢迎代表联名提出其他的候选人。即发现有代表要联名,

  党委即马上派员做代表的工作,让他们撤回所提”联名提名候选人议案"。A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最能保证党委意图得到完全贯彻的做法,但是代表们及人大的同志有意见.三是党委不干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但为了保证党委所提人选的当选,党委派员私下去做所提候选人当事人的工作,让他放弃候选人的资格。S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做法,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我所叙述的三种提名方式,主要是想把人大与党委关系紧张的责任全归给党委是不妥当的。如果要说责任的话,那应该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来承担.试想,同在省委的领导下,三个市三种做法.难道是省委布置他们要这么做。党委主要负责人如何领导同级人大,是改善人大与党委关系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整个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大概是这样的.党委常委会确定人选(会前)——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联名提名(——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⑧"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⑨"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⑩因此,如果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被破坏了,选举结果又怎么能代表民意呢。如果上述程序有一个环节不那么顺畅的话,矛盾也就来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知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具体表现就是选举。因此,选举是党委和人大(人大代表)两者都非常关注的,如果党委依法把提名权归还代表,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顺了。

  而要把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真正归还给代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是“党大,还是法大"的理解.这三市的选举都是在省委领导下,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人大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决不是那种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实质的工作作风,决不是那种只看现象而不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11要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只有提高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深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从基层的实践来看,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主要在于党委的决策权和人大的决定权两权并立,党委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两提并存。假如这两权和两提在整个程序上都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可以实现程序运行的顺畅,人民利益的实现.

篇二: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作出的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

  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是最根本的保证。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宪法也写入了这一基本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两院”都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进程。

  (三)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结合新的形势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实现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五)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六)建立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每半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一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和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省人大换届后,省委应召开一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

  (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并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鉴于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同级党委领导班子中没有担任职务的情况,要继续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委员)会议的制度;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人大常委会主任由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制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机构中的中共党员,要坚持把向党委负责与向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委重大决策的实施。

  (八)各级党委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积极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九)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省委要定期听取省人大常委

  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坚持审查批准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决议、决定草案)的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太原、大同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立法法,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积极实施立法公开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克服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立法水平。

  (十)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务求监督到位。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各级人大要把对“一府两院”的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以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十一)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凡有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要及时作出,以进一步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积极负责地

  组织实施。(十二)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

  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若干规定。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党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人大常委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的结果。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要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坚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地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工作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十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宣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报道的意见》,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十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水平。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有关重大活动,要及时宣传报道。同时,要加大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宣传的力度。各级党报和电台、电视台应开办宣传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专栏专版、专题节目,以加强人大的新闻宣传工作。(十五)各级人大要健全宣传队伍,巩固宣传阵地,使人大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人大常委会的机关报《人民代表报》,是目前全国人大系统唯一公开发行的报纸,覆盖全国,影响较大,是人大宣传工作的主要阵地。要进一步提高办报质量,扩大发行量,使之发挥应有的宣传功效。

  五、切实加强各级人大的自身建设(十六)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各级党委要根据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使班子成员中既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有适当比例年富力强的优秀的中青年同志,形成梯次结构,以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会的比例,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同志,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力量。要按照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和中编委下发的人大机构改革方案,与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统筹考虑,解决好部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和人员编制短缺等问题,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合理的机构和编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十七)各县(市、区)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建设。要认真贯彻《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不是党委书记兼任的,乡镇人大主席应进入同级党委并担任党委副书记。所有乡镇人大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十八)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认真组织好代表的视察、调查、学习、培训等活动,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鼓励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从多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人大代表要与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尊重代表的权利,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要严肃处理。(十九)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

  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地有计划地推进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的交流。对此,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作为思想作风建设的经常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二十)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保证人大工作必需的经费。省财政和计委每年安排用于改善基层人大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的经费,在足额到位的前提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年有所增加。地、市、县根据自己的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经费帮助人大改善工作用车和办公条件。

  各级党委和人大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指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为推进依法治省,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篇三: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一是带头学习提高?二是带头争创佳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四是带头遵纪守法?五是带头弘扬正气200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授予郭明义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表彰决定指出郭明义同志是助人为乐的道德模范是新时期学习实践雷锋精神的优秀代表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第四讲: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第四讲: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对此,明确共产党员的条件,坚持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成为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党章的第一、二、三、四条。这四条规定了入党的起码条件、基本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它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具备的起码的资格和条件。这一条内容包含以下五层含义:

  1.申请入党的对象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从行文上看,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原来党章中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为什么要将“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呢?其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何在?

  第一,这是我们党从执政党的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与过去相比,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面临的环境、任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在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发生了两大历史性的变化:一是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执政条件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历史性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期实行的革命党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中走出来,转向执政党的思维方式。那么,革命党的思维方式与执政党的思维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党的任务上,革命党的任务是推翻旧政权,打碎旧机器,破坏旧秩序,为此,党的工作重心是夺权、造反。执政后,党的任务是建立新国家,维护新秩序,巩固新政权,其工作重心就必须由过去的造反转向发展,就必须扭住稳定发展不动摇。其次,在党的功能上,革命党由于处在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党不得不借助于暴力手段,不得不坚持阶级斗争学说,此时,党作为斗争的工具的特点十分突出。执政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就必须依靠、团结最大多数的群众,此时,党作为社会整合的工具的特点便突出起来了。最后,在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上,革命党为保证非法状态下的生存,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

  更多的是强调集中;而执政党则处于公开的、合法的地位,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革命党和执政党的建设思路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国共产党恰恰是集革命党和执政党为一身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是革命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我们党实际上就已经遇到了如何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问题。应当说,我们党为实现这一转变进行过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要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转变为执政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比如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章中长期保留和延用了“革命分子”的提法,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没有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党执政以后面临的地位、环境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党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回答。正是从这一认识论出发,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取代了原来党章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所以说这是从执政党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第二,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党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伟大的、艰巨的和史无前例的。这种艰巨性从时间上来说,我们要用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走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二三百年时间走过的实现工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可以说是赶超型的。从内容上来说,这种艰巨性表现在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搞市场经济,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里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更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只能靠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实践。正是由于我们党清醒地看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郑重地宣布:“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这就告诉我们,党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作为最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不断地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不断地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亿万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为我们伟大、艰巨的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三,这反映出我们党对现阶段社会出现的新兴阶层的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阶级和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之外,出现了新兴的阶层,也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新兴阶层。与此同时,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发生变动。这种变化还将继续下去。怎样认识和评价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与群体呢?

  十六大报告指出:他们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这一点出发,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与工人、农民和军人一样,都列为申请入党的对象。

  第四,这是党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标准的重大改变。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首次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这一“三看”标准的提出极为深刻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长期把人们的经济地位,占有财产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作为划分阶级和衡量政治态度的主要标准,这是同当时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不但国家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且,劳动者也拥有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特别是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和本质要求的。既然党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必须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执行,提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要保护的要求等,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可以说,这是现阶段我们对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一个崭新认识。

  第五,这是我们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的重新认识。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人都能够入党,也不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就绝对不可以入党。什么人可以入党,什么人不可以入党,关键是看他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的条件。我们党早在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就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斗争,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标准。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党员,都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做到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这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工人阶级是党的基础。但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革命分子。但是,由于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由于我们党创造了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因而保持了党的先进性。新党章对申请入党的对象作出如此调整,是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认识的回归,表明我们党在重大的历史关头善于吸取历史经验。

  第六,这也体现出党的建设同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理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反革命罪。这意味着“反革命”已经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存在“反革命分子”了。既然如此,再讲“革命分子”,在逻辑上就难以成立。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然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要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与工人农民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和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鲜明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各行其是,党就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诚心和行动,立志为实践党的纲领与章程而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孟什维克代表人物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凡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能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都可以成为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使党变成一个组织涣散、没有纪律约束、毫无战斗力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设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所谓党的决议,是指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体现了党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每个党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各行其是,那么,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做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之所以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回首艰苦的战争年代,许多党员省吃俭用,赚到一点点钱,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临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物品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出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中,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前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根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上述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对要求入党的同志的起码条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及全党同志,都应该对此加深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

  每个申请入党的人不仅要明确申请入党的条件,还要懂得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规定,对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了全面准确的概括,是共产党员条件中的核心部分。这段话一共有三个自然段,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党员的各项条件之中,这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政党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根本标志,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首要条件。这一红线和首要条件要求党员必须做到:

  第一,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所谓“共产主义觉悟”,是指共产党员应当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

  第二,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终身信仰、执著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支配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强大精神支柱。一个共产党员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具有百折不挠的意志,才能经受住生与死、顺境与逆境、金钱与物质的严峻考验。

  第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不仅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而且,要把崇高的理想信念与脚踏实地的精神结合起来,把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与干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共

  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要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就必须自觉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以做好本职工作的业绩来体现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是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合格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早在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纪念张思德的追悼会上发表的《为人民服务》著名演讲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里,他第一次把党的宗旨提到“党的全部任务”的高度来认识。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他又要求全党同志在工作中要自觉地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赋予了为人民服务新的时代内涵。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更是十分强调这个宗旨,鲜明的提出: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要求各项政策的制定都要从“以民为本”这一人民的需求、利益、愿望出发去考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到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这一高度来加以认识。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体现。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共产党人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必须具有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剥削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依靠和引导群众推动历史前进,就是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共产党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立场,正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第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的根本宗旨不仅体现在党的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上,还体现在党对每一个党员的具体要求上。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当前,根据我们党取得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现实,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以重视。例如:执政使得不少共产党人手中掌握了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权力具有调动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权限。于是有些人就把这种权力看作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用它来以权换钱,以权谋私,而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

  的思想根源。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我们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

  3.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一规定,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的政治本色,是对党员提出的又一基本要求。全党同志能不能按照这个要求去做,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党的先进性。

  第一,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降低对党员的要求。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要党员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而是要求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永远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防止和克服特殊化思想和脱离群众的现象。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法律上同人民群众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党员无论处于什么地位,担负何种职务,他所做的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决不能因为是党员或领导干部而高人一等,甚至谋取私利和特权。如果说党员和普通群众有什么不同,就在于党员的觉悟要比群众高,尽的义务要比群众多,应作的贡献要比群众大。

  第二,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为的是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回顾战争年代,残酷的斗争环境,迫使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深深地扎根于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唇齿相依、水乳相融的紧密联系。如果不这样,我们就不仅不能取得斗争的胜利,而且连自己的生命也要受到威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政党。在执政的条件下,共产党员是保持劳动者的本色,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还是高人一等,高居于群众之上,这是对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在这种考验面前,绝大多数党员经受住了。但是,确有一些党员滋生了特殊化思想,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甚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违法乱纪,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政党必须经常教育党员永远做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防止各种特权思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有人提出,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又规定共产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二者是否矛盾呢?我们说不矛盾。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一个共产党员,第一,他是普通人,第二,他是普通人中的先进分子。”《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58页。因为在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身上,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它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指出了共产党员的基本特征。从社会地位看,共产党员应该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从党员的根本立场看,共产党员与一般群众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共产党员是劳动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其先进性体现在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有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献身的精神,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因此,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规定,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做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使自己成为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

  以上共产党员的三项基本条件,即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作为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努力按照这三方面内容要求自己,才能达到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它规定了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阐明了党员应尽的责任。只有广大党员都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十七大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第三条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三条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使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以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义务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三条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上述八条党员义务,集中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各项义务之间相互联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第一项是学习方面的要求;第二项和第三项

  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第六、七、八项属于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2.党员要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履行党员义务,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天职。一切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新时期,党员履行义务要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理论,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党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相继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三大理论成果。党的十六大以后,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又制定了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述理论成果与重大战略思想,就成为新时期我们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壮大的先进理论与指导原则。为此,党员履行义务,首先要用这些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要着重领会这些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和指导意义,提高自己贯彻落实这些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只有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武装了头脑,才能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二,努力掌握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当今时代是经济和科学技术激烈竞争的时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快慢的决定性因素。比如:一个企业的增长,过去主要是依靠资本的投入和劳动力的不断增加,而现在则主要是依靠知识的投入便可以急剧增长。现在创办企业的关键已经不是资本的多少,而主要是科技、知识、人才。农业也是如此,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发展优质品种。由此可见,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已经成为当代共产党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这既是时代对共产党员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共产党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要求共产党员既要解放思想,带头改革,又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艰苦奋斗,多做贡献。现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富民强国的政策,与此同时,党章又提出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同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与党员要按价值规律办事、要按劳取酬是否矛盾呢?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矛盾的。因为共产党员带头执行现行各项政策,在经济活动中,按价值规律办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现阶段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之一。党员作为一个公民,同样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样也有家庭生活和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要坚持党性原则,主要不是体现在放弃按政策规定所应获得的正当的个人利益上,而是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与群众争利。

  第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同时还要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深刻理解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反之,违背宪法和法律,就是违背党的主张,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如同党员义务一样,也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促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1.党员权利的内容

  根据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权利同党员义务一样,是由党章规定的,非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不能随意变动。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不容分割的,要求入党的同志一旦加入党的组织,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党员权利是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要十分珍惜,正确行使。

  2.党员要正确行使应有的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只要是党员,就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一,党员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有力保证。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首先,党员权利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党员权利的保障。如果党组织不能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就不能保障党内健全的民主,就会失去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保证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进而有利于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其次,党员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党员权利是党员为党工作,维护党的利益,为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从客观上为党员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如果党员能够按照党章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就能为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反之,如果一个党员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参加党的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不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不敢提出诚恳的批评,不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他就发挥不了党员的作用,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最后,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充分享有权利;只有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党员义务才能得到切实履行。如果党员只想享有权利,而不肯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

  第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关键要“正确行使”。结合党员行使权利的实际情况,当前,关键是要解决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对党员权利的思想认识问题,保障党员权利“正确行使”。

  长期以来,一方面少数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只重视党员履行义务,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没有必要行使权利。因此,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党员权利,对正确行使权利的党员看不惯,或者歧视和排斥。他们喜欢党员唯命是从,不欢迎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甚至把敢于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的党员看成是“骄傲”、“不安分”、“斤斤计较”等等;另一方面,一些党员不珍惜党员权利,对党员权利持着“无所谓”、“可有可无”的态度,认为党内事务只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没什么大的关系。因此,有的党员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或在讨论中不愿意发表意见,有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权利;另外,也有少数党员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还有的错误地行使党员权利,对曾经批评、揭发、检举自己的其他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因此,学习党章,不仅是党员的事情,也是党组织的事情;不仅要教育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也要教育党组织尊重党员权利,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与行使。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十七大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适当补充的重大意义?

  2.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3.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4.如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5.怎样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篇四: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0.04.162010.04.16

  人大机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4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突破阜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当前,我市已进入“突破阜新”,实现转型振兴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作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要系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知识,将其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作为“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要组织新闻单位设立固定栏目,及时和定期编发(播报)人大工作的相关稿件,报道的版面和时段要符合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协调党报和其他新闻媒体,支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各项公开事宜。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人大办刊工作和人大网站建设,努力提高人大办刊质量和人大网站

  的影响力。支持人大开展理论研究,强化人大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应用研究成果。2.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坚持和完善每届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通报重要情况、答复问题请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人大专(工)委会负责人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监督、决定、选举任免等各项工作中,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的重要监督意见、调研成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党委各部门要加强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情况、提供信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承担、认真履行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人大工作的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人大工作交流,提高全市人大整体工作水平。

  3.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监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党的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同人大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要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法定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全面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尤其要加强对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城乡规划、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超收收入、非税收入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受理公民、法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工作,规范受理程序,探索有效的受理形式,提高受理成效。“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后交办的相关事项要依法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加强对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既要对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听取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主动建立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意见并依法报告处理情况。

  4.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对地方和社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机制。党委关于需要全社会执行的重大决策,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就党委的重大决策、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积极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前,要深入研究党的相关文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同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把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变成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形成民志的过程。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并认真执行。每

  年初,要主动提出拟提请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治省理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后按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注重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工作大局。

  5.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统一。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在选举任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作用,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任免前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和推荐理由,重视和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要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处理选举特别是换届选举中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党委提名和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关系,进一步探索改进提名工作方式、方法。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结果,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结果。

  6.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各级党委要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积极探索创新选举办法,保证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以及基层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比例,并根据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增加新的代表成分,保证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除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外,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特别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特别是确定人大代表提名人选中的作用,推荐市、县(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连任的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把履职情况作为继续提名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探索选举前候选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人大代表见面的有效方式。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对首次当选的人大代表要在当选后一年内以多种方式进行基本履职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考评激励制机,对履职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强化代表的政治意识、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要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代表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维护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7.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情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等制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积极探索完善代表持证视察、调查、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职的有效形式,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提高代表活动实效。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委文件要求切实给予保证,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要普遍建立“代表之家”,为代表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对妨碍、阻挠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8.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及办理的引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制度,将办理情况向代表通报。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要建立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提建议人制度,提高建议的办结率和满意率。

  9.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要坚持各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代表约见和回答代表询问、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代表人民执行职务。积极探索和规范代表通过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10.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外友好城市议会间开展交往。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各级政府外事工作总体规划,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内外友好城市议会、人大间开展交往活动,参与地方重大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以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11.重视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要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依法开好乡(镇)人代会,切实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的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要配备专职人大副主席,负责人大的日常工作。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应设专职主席。未进党委班子的专职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开展街道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促进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2.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通过组成人员调整,增加组成人员职数,选派专业人员到常委会和各专(工)委员会任职等方式,积极推进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并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中驻会委员的比例。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得

  到全面履行。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在街道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

  各级党委要关怀人大干部的成长和进步,与党政干部同等对待。要把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推进人大和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交流计划,并抓好落实。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人大机关建设,确保各级人大特别是县(区)、乡(镇)人大的工作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解决好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后勤保障及培训设施等实际问题,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强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人大工作效率和质量。

  各县(区)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办公部门要将《意见》进行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由市委督查部门进行督查。市委每年要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市委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结束——

篇五: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2009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强基础调结构重民生促和谐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就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围绕全省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和监督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决定从6月中旬至9月中旬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牵头组成7个调研组分别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促进农民增收全省县乡道路建设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2009年中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中的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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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洛桑灵智多杰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11期

  在共和国走过60个岁月的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立55年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也满30年了。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同时,实践也一再证明,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根本原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人民政权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不懈的斗争和探索。无论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工农兵代表苏维埃,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实践。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则成为建国后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普遍形式。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普选,并召开了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冬至1954年春,甘肃省进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普选;1954年8月,甘肃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在兰州召开,从此,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到上全部建立起来。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建立,立即显示出它的巨大优越性和生命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省一届人大认真履行职权,前三年的工作非常活跃,对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到了较大的挫折和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名存实亡。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贯彻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四项重要的改革,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实行差额选举,把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级扩大到县级。这些改革措施,大大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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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召开的甘肃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这是甘肃省人大第一次根据地方组织法设立的常委会。到1980年,我省各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选举产生。有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后,甘肃省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先后多次专门下发文件转发彭真同志的几次讲话,要求县以上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定期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各地党委贯彻中央精神,帮助人大解决了工作中的不少实际问题,推动了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2005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9号文件,认真总结了各级人大多年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明确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形势下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动力。自1979年设立常委会30年来,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无论是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选举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和自身建设,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造者、领导者、发展者、完善者,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证,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党依法执政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平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为实现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提供了有效的政治平台。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执政权力,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不断创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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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要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

  首先,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党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各级组织不仅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而且要通过具体的方法和措施保证党的领导的加强,使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30年来,中共甘肃省委高度重视我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1981年6月,中共甘肃省委转发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1)16号文件的意见》,批准关于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于1984年4月、1990年8月、2003年11月先后三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长就加强人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出台了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2005年11月,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2005年9号文件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全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省委召开的这些会议和出台的文件,对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全省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坚持党组织和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研究讨论人大工作,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和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党的各级组织,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各级党组织都应按照省委一系列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意见和要求,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尊重、支持、督促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凡是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人大审议,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坚决克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第三,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政党它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机关行使权力,直接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因此,党既要善于通过人大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主张,又要善于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合法的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议决定,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人大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党的决策和主张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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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要注意协调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树立和维护人大的权威。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根本方式,树立和维护人大的权威,就是树立和维护党的权威。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开展监督;还要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协调、帮助解决好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保证协调一致地工作。

  第五,要关心和支持人大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搞好自身建设既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省委也多次要求重视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人大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人大常委会配备好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加强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的双向交流,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人大干部队伍,为人大行使职权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的关系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执政理念、执政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转变成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党的执政目标。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施行执政权力的制度载体。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履行职权是高度一致的,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在实践中,人大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一是正确把握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人大立法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法方向。立法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人大立法的根本目标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实现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作为执政党就重大事项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是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之一。人大的立法工作应按照党的总体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来展开,坚持立法有利于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党有效治理国家。我省人大始终坚持从甘肃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出发,围绕省委对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制定了157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甘肃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发展非公经济,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发展,2001年制定了《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实践证明,条例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甘肃省非公经济的发展。针对甘肃生态环境脆弱,环境保护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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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矛盾突出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规,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是正确把握好党的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增强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能力。党通过决策的方式实施其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使执政权力,宪法和法律则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两者目标一致。党的决策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党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主张,最终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形成人大的决定,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努力增强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能力,实现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因此,省委的重点工作和部署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中心议题。甘肃是农业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14个市(州)、43个县(区)、69个乡镇,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增收工作的决议》。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波及我省陇南、甘南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省政府的工作汇报,及时作出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专题汇报的决议》。2009年3月,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发行中期票据融资工作的报告》的决定。这些决定、决议的作出,正是紧紧围绕省委的中心工作和重要部署,对于实现农民增收,加快项目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步伐,改善发展基本条件,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

  三是正确把握人大监督与维护党的领导的关系,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完成党的任务而工作的国家机关,人大的监督必须维护党的领导,有利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敢于和善于抓住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重点,实施好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在监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87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对15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了全省的民主法治建设。上世纪90年代,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司法监督权,纠正了因冲撞县政府领导而使一家4口蒙冤坐牢的错案和3名无辜群众被错判死刑的重大冤案,监督查处了涉案的责任人员,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2009年6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强基础、调结构、重民生、促和谐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就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围绕全省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和监督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决定从6月中旬至9月中旬,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牵头,组成7个调研组,分别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促进农民增收、全省县乡道路建设、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2009年中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中的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各调研组用两个多月的时间,深入全省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通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有问题分析和对策措施的调研报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这7个调研报告,有效地督促和推动了政府工作,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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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正确把握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使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合乎党心顺从民意。党向人大推荐优秀成员担任领导职务,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很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把好关口,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效结合,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改进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完善审议和表决方式,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

  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努力提高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的水平

  胡锦涛同志指出:“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才能取得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权的水平。

  科学发展观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确立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立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就当前来看,要着重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立法,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最终目标。密切关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规范,为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要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坚持依法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公开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把监督法作为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抓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建立和规范代表培训制度,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建立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为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把代表依法履职的作用发挥好。

  人大工作涉及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任务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重要,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思想、能力、作风、制度建设上狠下工夫,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人大思想政治建设的首位,坚持党在人大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增强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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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的第一选择,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加贴近民心。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在总结经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着力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篇六: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这时仍是法大于地方党委在遇到人大通过的决定或选出的政府成员同党委原定方案不一致时决策权混同于人大的决定权企图以之取代不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人大的决定甚至批评人大向党闹独立性是不服从党的领导以法抗党等等这显然是把党委置于人大权强调党政分开和党不具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威是否会削弱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一般政党所应有的政治权利

  依法规范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特别提到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其中,关于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一再被提出,却在实践中未能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理论上这个问题是明确的,宪法和党章也有所规定,诸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表明在全国人大之上不能再有比它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也要服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即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宪法和党章已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党与人大的关系仍然长期未能妥善解决呢?其主要根源,一是陈旧的观念与惯性的阻碍;二是宪法中所确定的党与政权的关系原则,没有通过宪政立法和健全的制度加

  以规范。一、关于观念问题必须承认的是,不少党政领导干部对党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还沿袭革命时期的旧观念旧制度,没有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没有从长期以来实行的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干部中,还多少存在党委和书记凌驾一切、指挥一切、调动一切的习惯思维与习惯动作和对既得权力的依恋。对党与人大关系在思想认识和观念上的误差,实质上是混淆了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把党的决策权威等同于或凌驾于人大的决定权力。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这种领导,就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而言,主要指方针、政策、路线的政治领导,这种领导权的性质是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和权利,而不直接是国家权力。党的这种受人民拥戴和服膺的政治权威,不同于国家权力的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而主要是政治号召力、说服力和政治

  影响力。党的领导权不是凌驾于人民主权、国家政权和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之上或与之并列的权力。文革中在极左路线影响下产生的1975年宪法,曾在第16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无异于把党视为更高于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删去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语,这不是否定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而是改变党政不分,把党权置于人大权力之上的偏颇。早在1941年4月,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认为,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在党权和政权的关系上,党政分开首先是权能分开,即在权的性质与作用上要分开,不

  能把党的政治权威同国家权力混同。在党权与民权关系上,列宁也讲过,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无产阶级专政不等于党专政,必须划清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的界限。我国党与人大的关系也是如此。在国家事务中,人大的权力是至上的,人大也高于一切政党。党一方面要在政治上领导人大的工作,一方面又要遵守人大通过的法律与决定,亦即党的意志既要体现人民意志,又要服从人民的意志。二者有冲突而又不能说服人民群众与人大时,也应以人大或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依归。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党与法的关系。这是通常混淆不清的一个老问题,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列宁说过,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党规、党的政策不能代替国法。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具有国家强制性与普遍约束力的。党规、党的政策不具备这一性质与法定条件。所谓不能以党代政,实质上是不能以党权代国权、以党规代国法,更不能以党权、党规压国权、国法。从这个

  意义上说,显然应是法大。不过,国家、政府的立法工作,又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修改草案和各项重要的政治立法和经济立法,一般都要由全国人大与政府中的党组事先报党中央审查,然后才由国家机关经过立法程序,制定为法律。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般事先也要经过省级党委审查。所以,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党和党员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也是遵从党的领导与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党与法是同源的,都是源于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服从党领导与依法、守法是一致的,二者无所谓谁高于谁。但当党的主张同人民的意志不一致时,则应当服从法律,服从人民的意志。这时,仍是法大于党。地方党委在遇到人大通过的决定或选出的政府成员同党委原定方案不一致时,把党的决策权混同于人大的决定权,企图以之取代或不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人大的决定,甚至批评人大向党闹独立性,是不服从党的领导、以法抗党等等,这显然是把党委置于人大权

  力之上,以党权压政权、民权,以党压法,是错误的。强调党政分开和党不具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威,是否会削弱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呢?作为一个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享有一般政党所应有的政治权利;特别是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还在事实上享有比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处于优位的权威与权利,如向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向政权机关推荐国家领导人选的建议权,等等,这已成为我国不成文的宪政惯例。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提出的治国方略、经济与政治改革的决策、五年计划和十年远景规划的建议草案等等对国是的主张,都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一般都能得到全国人大和政府的拥护与支持,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政府的行动纲领与法律、法规。因此,党政分开并不是削弱或否定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党在政治上对国策的领导,加强党在国家中所处的重要的政治地位与作用。二、如何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

  观念与认识问题解决后,并不意味着党与人大关系的最终解决。问题往往发生在党的决策与人大的决定产生矛盾的时候,应当怎么办?这就要求有一定的制度规范。这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党的政策主张超越了现行立法。如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超越了现行宪法有关计划经济的规定。党的这一决策,是作为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对国是的主张,属于执政党的议政、领政权利,不属于违宪行为。但这只限于议,而不是行,即在宪法或法律未经修改以前,不得立即强制政府去执行与现行宪法不一致的党的决定。这时,正确的程序应是立即将党的主张付诸法律程序,即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或立法建议,再经由人大依修宪或立法程序,采纳这种建议,形成立法案,经过人大审议、表决,修改宪法或制定法律,在全国贯彻执行。当然,这里可能会出现议与行上的时差和建议与立法的时差,这是难以避免、可以暂时容许的,但必须尽快、及时按法定程序转化为修宪或立法行为。否则,

  长期拖延修宪或立法,而仅以党代会或党中央甚至地方党委的主张为依据去贯彻执行,也会构成违宪、违法的行为。2、党的政策主张或推荐的人选有不适当的地方。人大党组应如实地向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党委修改不适当或与现行宪法、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再经人大审议通过。党中央过去有文件规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党委提出的人选提出不同的意见,党委应认真考虑。如果意见有道理,应当重新考虑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代表的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当耐心说明、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3、如果党委的决策或人事安排建议是错误的或违法的,而人大和人大的党组、党员在向党委反映意见后未能改变党委的决定时,有权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不予贯彻。刘少奇在1962年曾经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

  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对党委向人大提出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投反对票,这也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及中央的政策在本地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党委领导人的以权压法专横的抵制。地方党委对地方人大作出的决定,即使有违党委的决策,党委也应当尊重,不得擅自推翻。这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党负责,同党中央和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态度。4、党的决策主张虽然正确,而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因某种原因尚不能接受。党又未能说服他们时,党可以保留自己的主张,等到实践证明党的主张正确,为人民所信服时,再向人大提出正确的决策建议,使之成为人民的意志,依法定程序作出正确的决定,贯彻执行。十月革命胜利之初,由列宁主持通过的《土地法令》,就是如此。列宁说:我们并没有强迫农民接受不符合他们的观点而只符合我们的纲领的东西。。在实践中真正规范人大与党的关系,这有相当难度。不过,既然十六大已经提出了规范

  党与人大关系的任务,我们就不能回避,而应知难而进,这才是符合时代潮流和与时俱进的。

篇七: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对程序运作来分析人大与党委和政府的关系,特别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张志刚、曹玉海认为,要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从而正确地发挥作用、实施权力、履行职责。①1999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讨论会"。会上就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解决人大权力虚置的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蔡定剑认为党与人大的关系以及人大在整个政治制度中的位置不顺、党的决定权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和政府共同决策与人大行使监督权之间存在某种交叉,导致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②在处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时,是少不了要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吴越认为在实践上需要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每一方都是作为一级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发生作用。③在各级人大中,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说是非常重要的。1998年5月21日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汇报了省人大的工作情况,党组书记袁启彤同志作了"关于做好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意见"的汇报。袁启彤说的第一条原则是"在人大工作中,必须宣传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地位。"他指出:"各级人大是在党的领

  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省人大必须找准自己的坐标,摆正人大自身的位置。"④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方面的认识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说起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少人也总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要善于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其实人大就是这样做的,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有不顺的地方,人大的同志常说人大工作难开展。有时,党委对人大有意见,人大对党委也有意见。具体表现在哪里呢?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都觉得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因此,把存在的这种关系不顺的现象扣上“体制问题”,不了了之。好像说人大与党委关系不顺责任全在于政党身上。但从一个省的范围来看,各市(县、区)均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指导下,为什么有的地方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就能处理的很好,而有的就处理不好呢?如果说“体制问题”造成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从大的方面来说好像没错。不过我所要探讨的是在现有体制下,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者”这种关系下,如何来理顺这两者的关系,从具体的事例来分析,大概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财政预算方案必须经过人大审议和通过,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改变。至于财政预算方案从财政局制定草案到人大会通过,这其中的程序如何,可能谁也不太在意。整个程序大概是这样的:财政局制定预算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提请人大会——人大会通过。现在全国正进行县级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整个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县人事局提出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政府提请上级政府审批——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以上这两项程序有问题吗?没有,绝对没有,它完全符合人大工作所讲的程序。我在这里所要讲的是,程序虽然没有问题,但人大的同志或代表仍有意见呢?那就是没有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党委决定一切,党委定下来的事,党员代表、党员委员敢于发表不同看法的少,怕说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因此,造成人大的同志与代表有意见不敢在会上提,那只有在会后发牢骚,议论“体制问题”。二是当人大的同志发现政府提请过来的议案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便向政府提出,可政府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由拒不改正。如此一般,人大、党委、政府的关系能顺吗?在此,我大胆地提出一条改革的措施,或许能缓解以上的这种紧张关系。那就是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后,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在中国,对人大的描述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权,……”⑤“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正好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应绝对地服从人民的意志。”⑥因此,可以得出,人大是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在人大的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既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又坚持党的领导呢?笔

  者认为,类似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经政府修改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决定,看来是一条比较妥当的出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那么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就更加完善,而后由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所要修改的幅度就小、所要修改的地方就少,由此而造成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少了。而且,增加此程序并不违法,想必也可为党委、政府所接受。此外,人大还必须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它的范畴是什么。这就要求人大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一个衡量重大事项的标准,而且该标准还要经过同级党委的批准和征得政府的同意。像预算需经人大会通过很明确,好操作。但像机构改革方案,算不算重大事项呢?没有规定,如果按照县政府在党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上级政府审批,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人大的同志会说,政府的机构撤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党委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上级政府也已经审批了,机构撤并不合理的地方不可能改变了,那部门的局长要不要任命呢?不任命也不行。这样意见就来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对“重大事项”的看法不同。人大说机构改革是重大事项,政府问依据在哪里。如果各地人大能够制定一个重大事项的标准,那么就可规定哪些是重大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那矛盾不是少了很多了吗?

篇八: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坚持党的领导做好人大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要求,6月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肖怀远以"坚持党的领导,做好人大工作"为题,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干部上了一堂主题党课。他从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中流砥柱;建设国家,富民强国的艰难探索;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5

  【相关文献】

  1.浅谈坚持党的领导和做好人大工作的几个问题[J],王德平2.浅谈坚持党的领导和做好人大工作的几个问题[J],王德平3.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工作——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掠影[J],杨波4.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制度优势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省委出台《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J],卢国祥5.坚持党的领导做好人大工作[J],叶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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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一个人大代表就是一面旗帜

  高道平

  在金平县营盘乡,提起县乡人大代表、老街村党支部书记方国胜,群众无不由衷地夸赞他恪守“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尽心尽力为代表添彩,为党旗增辉,充分展示了一名基层人大代表的风采,是人大代表的一面旗帜。

  增强代表意识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个光荣的称号,更是一种神圣的职务。当选为人大代表,就意味着担负着神圣的使命。深刻认识到作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深感责任重大、职责光荣。他认为,要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责,必须加强学习,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积极参加县乡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为此,他把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点,积极带头遵纪守法,精心组织做好法制宣传活动,制定出严格的村规民约,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遵守。同时建立了党员议事会、村民议事会、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因此村民安居乐业,民风村风保持良好。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委托,就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己任,才能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当好人民的代言人,使人民的愿望得以实现,才能真正履行好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几年来,他把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与当好村党支部书记有效地结合,没有因为出席人代会、参加代表“三查(察)”等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更没有因为本职工作而影响执行代表职务和参加代表活动,做到了开展代表工作与做好本职工作两不误。方国胜深知,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反映民意的重要民主渠道。为此,他以不定期的方式或在县乡人大组织代表活动时,广泛收集群众的建议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几年来,他在县乡两级人代会上提出各类建议意见17条,绝大部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心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

  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事实,他以实际行动诠释了这句话的内涵。他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当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为群众服好务。几年来,他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处处为群众着想,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挂在心上,诚心诚意去关心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从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他每做一件事都尽量做到以情感人,把党的政策融为春雨,去滋润群众的心田。多渠道跑资金,争项目,多方争取上级支持,心甘情愿把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为民办好事实事上。新铺建老街街道450米,为老百姓进行农贸交易提供了宽净的场所,修建了卫生台厕11个,建水窖44口;帮助村民唐志敏引进高床养殖能繁母猪技术和设备,使之成为全县有名的养殖专业户;经村民会议同意,将老街街道清扫工作包给两人都是智残的周小芳夫妇,为他家解决了一定的经济困难。每逢过年过节,他都要去看望家庭贫困的农户,送上大米、油类等慰问品,表示祝福、

  慰问,把村党支部的温暖送到群众家中,体现了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体现了人大代表具有的社会公德心。

  关注发展造福一方

  发展是第一要务,长期担任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的方国胜对此体会尤其深刻。为了让老街村群众过上好日子,他致力发展经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他说,作为人大代表,不仅要尽职尽责做好代表工作,勇于为民解忧,善于为民办好事实事,而且还要做好本职工作,在本职岗位有所作为,有所贡献,不断创造出新的业绩。这既是对人大代表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代表使命感、责任感得客观反映,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他自2001年被选为老街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当选为县乡人大代表后,根据老街村的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确立了内抓产业结构调整,外抓劳务输出两项重点工作,开始了艰难的富村之路。他首先把发展目光聚集在“退耕还林”的土地上,确立了要在水稻稳产高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山地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种植的发展思路。他说,促进农民增收,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更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一个地方如果没有发展,作为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是不称职的。因此,他把一心一意谋划发展作为己任,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和“关注发展,造福一方”,带领群众在25度以上坡地发展了杉木4530亩、八角320亩、木薯800亩等经济林木,同时还发展了林荫作物草果2400亩、香草500亩、板蓝根400亩、重楼3.8亩、三七3亩、石斛1.5亩、西贡蕉240亩等产业,给村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10年,仅西贡蕉收入36万元、重楼收入3.6万元、三七收入7.5万元、石斛收入9万元,人均1889.50元,村民们喜在心上。要让老街村人富起来,光在土地上做文章还是不够的。于是,他把劳务输出当成了富村的又一中心工作。几年来,他多次组织农民工参加培训学习,通过动员村里外出务工青年的带动,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为外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牵线搭桥,全村每年向省外劳务输出40人,工资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至2500元。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今日的老街村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知情人都说,这都是因为有一个好的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方国胜同志,他为老街村村民洒下了汗水,献出了真情,真正履行了一名人大代表的天职。在他的带领下,老街村人发展经济的信心倍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高涨。村民们说,带头人选得好,生活就更有奔头,老街村的经济社会才会在又好又快的发展道路上扬帆前行。

篇十: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对程序运作来分析人大与党委和政府的关系,特别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张志刚、曹玉海认为,要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从而正确地发挥作用、实施权力、履行职责。①1999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讨论会”。会上就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解决人大权力虚置的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蔡定剑认为党与人大的关系以及人大在整个政治制度中的位置不顺、党的决定权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和政府共同决策与人大行使监督权之间存在某种交叉,导致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②在处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时,是少不了要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吴越认为在实践上需要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每一方都是作为一级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发生作用。③在各级人大中,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说是非常重要的。1998年5月21日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汇报了省人大的工作情况,党组书记袁启彤同志作了"关于做好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意见"的汇报.袁启彤说的第一条原则是”在人大工作中,必须宣传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地位.”他指出:”各级人大是在党的领导

  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省人大必须找准自己的坐标,摆正人大自身的位置。”④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方面的认识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说起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少人也总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要善于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其实人大就是这样做的,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有不顺的地方,人大的同志常说人大工作难开展.有时,党委对人大有意见,人大对党委也有意见。具体表现在哪里呢?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都觉得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因此,把存在的这种关系不顺的现象扣上“体制问题",不了了之。好像说人大与党委关系不顺责任全在于政党身上。但从一个省的范围来看,各市(县、区)均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指导下,为什么有的地方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就能处理的很好,而有的就处理不好呢?如果说“体制问题”造成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从大的方面来说好像没错.不过我所要探讨的是在现有体制下,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者”这种关系下,如何来理顺这两者的关系,从具体的事例来分析,大概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财政预算方案必须经过人大审议和通过,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改变。至于财政预算方案从财政局制定草案到人大会通过,这其中的程序如何,可能谁也不太在意。整个程序大概是这样的:财政局制定预算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提请人大会——人大会通过。现在全国正进行县级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整个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县人事局提出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政府提请上级政府审批—-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以上这两项程序有问题吗?没有,绝对没有,它完全符合人大工作所讲的程序.我在这里所要讲的是,程序虽然没有问题,但人大的同志或代表仍有意见呢?那就是没有考虑我国的“国情”:一是“党委决定一切,党委定下来的事,党员代表、党员委员敢于发表不同看法的少,怕说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因此,造成人大的同志与代表有意见不敢在会上提,那只有在会后发牢骚,议论“体制问题”。二是当人大的同志发现政府提请过来的议案有需要修改的地方,便向政府提出,可政府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由拒不改正。如此一般,人大、党委、政府的关系能顺吗?在此,我大胆地提出一条改革的措施,或许能缓解以上的这种紧张关系。那就是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后,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在中国,对人大的描述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权,……”⑤“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正好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应绝对地服从人民的意志。”⑥因此,可以得出,人大是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在人大的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既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又坚持党的领导呢?笔者认为,类似财政预算

  等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经政府修改后,提请党委常委会决定,看来是一条比较妥当的出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召开会议时,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其中大部分兼任各办、委、室主任)均列席会议,如果政府能够吸收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那么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案就更加完善,而后由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所要修改的幅度就小、所要修改的地方就少,由此而造成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就少了。而且,增加此程序并不违法,想必也可为党委、政府所接受。此外,人大还必须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它的范畴是什么。这就要求人大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一个衡量重大事项的标准,而且该标准还要经过同级党委的批准和征得政府的同意。像预算需经人大会通过很明确,好操作。但像机构改革方案,算不算重大事项呢?没有规定,如果按照县政府在党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上级政府审批,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人大的同志会说,政府的机构撤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党委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上级政府也已经审批了,机构撤并不合理的地方不可能改变了,那部门的局长要不要任命呢?不任命也不行。这样意见就来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对“重大事项"的看法不同。人大说机构改革是重大事项,政府问依据在哪里.如果各地人大能够制定一个重大事项的标准,那么就可规定哪些是重大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那矛盾不是少了很多了吗?

  如果法律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大概问题是不大的,前面已叙述过.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且同级人大又没有规定哪些事项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话,那么要增加主任会议初审这一程序难度就比较大。我们曾就这一问题和政府有关部门探讨过,这些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觉得我们提这个问题太幼稚.你想,他们何必往自己的头上安上一个“紧箍咒”,处处受制于人大。想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靠人大自己,那就是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并且要报人大审议决定。如前所述,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责任不全在政党身上。但在各地,都把责任推到同级党委身上。这点突出体现在选举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⑦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大会实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是经过党委常委会研究而后向大会主席团推荐,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代表)提名。这是等额提名,那其他的候选人怎么办?各地做法可就不一样.一是除主席团等额提名人选外,其余人选全部由代表联名提名,而且不限名额,候选人人数超过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上规定的名额时,采用预选的办法产生正式候选人。X市是采用这种做法。这是一种依法的、民主的做法。二是党委在大会前把差额的候选人人选也确定下来,然后在大会上让代表联名提名党委确定的人选,并且不欢迎代表联名提出其他的候选人。即发现有代表要联名,

  党委即马上派员做代表的工作,让他们撤回所提”联名提名候选人议案"。A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最能保证党委意图得到完全贯彻的做法,但是代表们及人大的同志有意见.三是党委不干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但为了保证党委所提人选的当选,党委派员私下去做所提候选人当事人的工作,让他放弃候选人的资格。S市是采用这种做法的。这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做法,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我所叙述的三种提名方式,主要是想把人大与党委关系紧张的责任全归给党委是不妥当的。如果要说责任的话,那应该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来承担.试想,同在省委的领导下,三个市三种做法.难道是省委布置他们要这么做。党委主要负责人如何领导同级人大,是改善人大与党委关系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整个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大概是这样的.党委常委会确定人选(会前)——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联名提名(——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⑧"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⑨"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⑩因此,如果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被破坏了,选举结果又怎么能代表民意呢。如果上述程序有一个环节不那么顺畅的话,矛盾也就来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知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具体表现就是选举。因此,选举是党委和人大(人大代表)两者都非常关注的,如果党委依法把提名权归还代表,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顺了。

  而要把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真正归还给代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是“党大,还是法大"的理解.这三市的选举都是在省委领导下,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人大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决不是那种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实质的工作作风,决不是那种只看现象而不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11要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只有提高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深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从基层的实践来看,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不顺,主要在于党委的决策权和人大的决定权两权并立,党委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两提并存。假如这两权和两提在整个程序上都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可以实现程序运行的顺畅,人民利益的实现.

篇十一: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30•【字号】宁党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00〕42号2000年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协作、合理高效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保障和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必须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是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区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区各级党委要从事关宁夏各项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关心人大的建设,支持人大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二、切实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三)法律法规是党的主XXX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各级党政机关都有支持配合国家与地方立法的义务。认真贯彻《立法法》,推进我区立法工作法制化。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重大立法项目的请示,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批复,督促落实,做到立法同改革与发展重大决策的紧密结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要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坚持群众路线,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民族地区立法的特点与规律,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制定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按一定标准划拨立法专项经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

  法规,《宁夏日报》及有关新闻媒体应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四)各级党委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帮助解决监督

  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运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计划、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要及时监督和查处选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水平。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积极支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

  (五)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应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需要选举或任免的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其他重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决定推荐之前一般要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党委作出推荐决定后,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事先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人大常委

  会党组,同时加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干部,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七)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改进人代会议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反馈制度,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提供便利条件。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利的事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各级党委要重视依法治区工作,研究解决依法治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各项事业的法制化。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决议和规划,研究制定依法治区的具体规划或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切实关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搞好自身建设(九)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要重视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建设,将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编制单列,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人民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组织代表参加有关的重要活动,改进代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十)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依法配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只设一名专职人员)。

  (十一)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关心和重视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成长。要有计划地开展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与其他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活力。

  (十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改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给予保证,对经常性支出经费应列入预算,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应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的活动经费给予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十三)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遇到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措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要切实关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帮助解决人大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更好的条件。(十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书记或一名副书记联系

  人大工作。不是党委常委(乡、镇党委委员)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乡、镇党委会议)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会议,以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按照同级党委的意图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广大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作为干部培训的必设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十六)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报道的意见》,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深化宣传主题,提高宣传效果。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应及时宣传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工具在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宣传经费财政应予适当补贴。

  (十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理论工作部门,要不断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不断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主政治建设的特点与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促进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向前发展。

  (十八)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事先报请同级党委原则同意。要善于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委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自觉坚持向本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听取党委的意见,始终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领导,重视做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和监督在人大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位党员,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开展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十九)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神圣职责,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加强和改进自己的工作,不断开创全区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党委将在适应时候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d25168--010607cjk

篇十二: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3.06.21•【文号】•【施行日期】1983.06.21•【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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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叶剑英委员长主持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批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会议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今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宪法的实施,在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而努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83年)--1983年6月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已向历次会议作了报告,并经会议批准。现在我受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半年来,常务委员会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方针指导下,遵循新宪法所规定的任务以及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以主持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筹备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为中心,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新宪法,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目前广大人民最关心的是如何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这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政治安定和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新宪法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义务。为此,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做好新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新宪法公布后,通过组织学习和宣传教育,对增强干部和群众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宪法的自觉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要把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变成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进行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工作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经常地、持久地、深入地进行宪法的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新宪法,严格遵守和执行新宪法。要

  防止和纠正任何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使新宪法能为10亿人民所掌握,这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

  新宪法公布以后,过去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可能会有不符合新宪法的地方,甚至同新宪法相抵触。这是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此,彭真副委员长今年2月在一次会议上提出,政法各部门应主动地、系统地检查一次工作中有没有和新宪法不符合的问题,凡是与新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常务委员会认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及所有基层单位,毫无例外地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办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成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模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这是切实保证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制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的决定》和《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还同有关部门对《兵役法(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统计法(草案)》等一些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准备在修改得比较成熟时,逐个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后一方面要继续根据需要和可能抓紧制定一些必要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不能太多、太烦琐,并且努力做到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比较周到,能够行得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避免仓促制定,考虑不周,互不衔接、互相抵触,或者执行有问题,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提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将该法律草案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这是完善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

  主持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筹备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是这一时期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召开六届全国人大,是健全、完善国家机构和领导体制,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件大事。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今年3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杨尚昆、习仲勋副委员长对各地提出有关换届和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作了重要讲话,王汉斌副秘书长汇报了关于换届和选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这次座谈会从法律上解决了各地在换届和选举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4月底以前,都召开了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出了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也依法选举了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4月中旬,常务委员会主持了在北京举行的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推选的110名代表,经过酝酿协商,选出六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台湾省其余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予以保留。这体现了全国人民对台湾省同胞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共同管理国家大事的关怀和期望。

  这次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各选举单位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实行了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酝酿协商提名,参加选举的代表也依法联合提出了代表候选人。有些地方由于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还进行了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过程中强调要注意照顾各个方面,照顾非共产党员和妇女的比例,并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名额,效果是好的。同时,有的地方在选举中也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常务委员会抓紧同有关地方研究解决,总结经验教训,强

  调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选举法》进行选举,以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法制观念。因而这次选举总的来说是做得比较好的,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

  今年5月上旬召开的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各选举单位选出的2978名代表资格全部有效,并于5月9日发表公告,公布全部当选代表名单。

  这次选出的代表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科学、技术、文艺、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宗教、归国华侨等社会各界的代表性人物,还有港澳地区的工商界、金融界、文化界等方面的知名人士。同时,工人、农民仍占26.6%,妇女占21.2%。这反映了我国人民大团结的进一步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巩固壮大。二、有一批为四化建设和改革作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在全体代表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条战线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占23%。他们的年龄大部分为三、四十岁,其中有工农业劳动模范,有蒋筑英、罗健夫式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有善于经营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保卫祖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各方面的英雄人物。这些先进代表参加管理国家大事,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愿,显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知识分子的比例明显增加。代表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共有1324人,占代表总数的44.5%。这表明了知识分子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国家和人民对知识和知识分子的重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四、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全国55个少数民族,至少都有1名本民族的代表,共有代表403名,占全体代表的13.5%,比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6.7%的比例多1倍。这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我们相信,新的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将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遵循

  新宪法所规定的任务,更好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三)常务委员会听取了赵紫阳总理《关于访问非洲11国的报告》,表示完全赞同,认为赵总理这次访问非洲很成功,是继60年代周恩来总理访问非洲后,中非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同时,委员们建议:应当遵照宪法规定,在广大人民中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把广泛团结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第三世界人民的思想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大力发展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合作等。这些建议是好的,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考虑。同各国议会开展友好往来活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3月,由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斯里兰卡和尼泊尔两个友好国家。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接待了南斯拉夫、法国、美国、西萨摩亚、坦桑尼亚等国的议会代表团。在同这些国家议会的交往活动中,我们介绍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情况;介绍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成就;介绍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我国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努力同各国议会和人民之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对关系到我国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大问题,阐明了我国的严正立场,强调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从而增强了同各国议会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实践证明,开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国议会之间的友好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这几年虽然有所加强,还应进一步扩大和

  发展。常务委员会还审议批准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防止及惩治灭

  绝种族罪公约》和加入《南极条约》。各位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已经胜利完成它的历史任务。过去五年来,五届全国人大和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下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拨乱反正,制定了治国安邦的新宪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今年3月,叶剑英委员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在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不再提名选他为全国人大代表,不再将他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候选人。常务委员会怀着崇敬的心情同意了他的请求。现在我代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向叶剑英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对他在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的卓越贡献表示深深的感谢。

  以上是常务委员会半年来进行的主要工作。在这期间,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两次会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篇十三: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NO.*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区别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常常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混淆起来,其实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刚开始是每年举行一次,“六大(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至“七大”因为战争原因间隔近10年,而从1945年的“七大”到1956年的“八大”间隔了11年。自此,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断正规,每五年举行一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比如我们所说的“十六大”,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现任中央委员会是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称为“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委员会每五年一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在十月到十一月。在每届期间第几次全体会议就是几届几中全会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五至六次全体会议,分别简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改革开往的国策就是在那个会议上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中央机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到现在,共举行过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年选一届代表,1年开一次会。如1997年选出了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他们1998年再开会时就叫“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简称“全国人大8届2次会议”。1954年召开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届1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共产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全国人大称几届人大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的大会,1978年12月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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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人大代表是全体人民自上而下的选举产生更能全面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再次政党作为一种政治领导权威它的领导权是基于人民的自觉接受和信从而不是强制和命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都不能强制群众接受自己的意见这是政党领导权与国家统治权的根本区别

  浅谈党与人大的关系

  十一届三中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国家各项建设的话语权都集中在了共产党的手中。那个时期的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党政不分的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逐渐摸索着政治体制改革,并在党的十三大中提出了党政分开的思路。而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其实就是要处理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党与人大在国家中的地位

  1.党的地位首先,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这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也是人民的选择。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实际上就是党的领导。这样,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下来。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其中,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2.人大的地位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条件下,中国还没有达到以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条件,于是只能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于是,中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实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监督权、重要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党与人大的区别首先,政党是以获得政权为目的政治团体,并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人当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事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从这个层次来说,党不可能把一切权力全揽上身,因为这显然与民主原则相违背。其次,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来看,其只代表的始终是一个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人大代表是全体人民自上而下的选举产生,更能全面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再次,政党作为一种政治领导权威,它的领导权是基于人民的自觉接受和信从,而不是强制和命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都不能强制群众接受自己的意

  见,这是政党领导权与国家统治权的根本区别。而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以强制的力量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约束和管理。党与人大的关系

  1.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带领着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完善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工作一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但是,党组织和人大的关系不同于行政体系中的上下级关系。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党的主张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对人大的这种领导方式,并不意味着党不能过问人大的工作,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2.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宪法和组织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由人大对党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政精神的。但考虑到政党所应有的独立性,人大对党的监督应主要限于党的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内容。

  06行政管理电子政务翠柏苍松20061100***

篇十五: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中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从而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能够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就产生了进一步要求

  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客观上形成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为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准备了充分的主客观前提条件。恩格斯曾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表达者、维护者、体现者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和活动的主体,其专职化进程的现实性要求,也来自这样一种历史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1.政治生活的新内容要求,人大代表实现身份的专职化转型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新社会利益群体,他们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中国社会正在由依附走向参与,由身份走向契约,由人治走向法治,人大代表也在由原来的“橡皮图章性”走向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公正中介角色”。也就是说,要从“消极被动型”向“积极主动型”转型。可见,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客观上形成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为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准备了充分的主客观前提条件。2.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倾向日益凸显,要求代表的专职化“如果认为民主政治中的每一成员对于政治都有足够的兴趣,对什么事情可能办到,都有充分的了解和明确的意识,或者富有充沛的活力积极地把他们的愿望表现为政治要求,或者感到他们能够这样做,这些都是空想。能够和愿意提出要求的人的数量,毫无疑问地要比有资格这样做的人少得多。”[2]事实上,每个行业、每种职位都需要适宜这种行业、职位的“专业化人才”来充任,这样才能优化该职业的功能,促进其行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论及“后工业社会的能者统治”的特点:“后工业社会开始时的逻辑也是能者统治。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收人都基于技术才能和教育高低。不具备那些成就,一个人就不能完成作为后工业社会特点的新的社会分工的要求。”[3]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事务使得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大代表在当前而言,也有相应的专业性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整体上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全面认知,诸如:国家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及其特点等问题,人大的工作程序、行政权力的内容及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活动原则、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等。二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审议、表决议案,提出质询,审议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考核和评议由人大选举、决定或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等等。三是人大闭会期间听取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进行视察及调查研究等。我国的人大代表及其兼职性特征,却模糊了这种“资格”,虽然他们依法有资格代表民意、参政议政,

  但事实上往往是一些不“能够和愿意提出要求的人”。即使“能够和愿意”,也没有必需的时间和技术保障。正如有些思想家所说的,对于民众而言,“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应该让代理人去做。”[4]因为这样一个人具有相关的专职化保障,而且他的事业就是为他人的利益服务[5]。可见,社会分工的需要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供了客观的必然性。另外,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对我国的政治发展的影响也将是全方位的。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将有助于民主意识的培育、扩大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意义。1.人大代表专职化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真正的民主,体现了民主的真谛。然而,民主的内容要与形式完全统一,是要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最高意义上的民主,并不是建立在直接民主的层面上,而是建立在“间接民主”的层面上,也即在代议民主制政体的意义上。这里的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6]。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要通过经历一个转变,来实现最广泛意义上民主和最有效率意义的集中。这一转变就是,使人民代表大会从一个较多具有象征意义上的或单纯的议事、决策场所真正成为一个“事关人民利益与要求的信息收集——信息过滤(整合)——决策制订——监督执行”的这样一个多功能的政治机构。当然,相应的条件只能提供并保障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形式。超前或滞后,都是民主内容与形式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性会给民主带来巨大的灾难。事实上,因“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7]所以,我们应在“合理性、合法性、合道德性”的原则下进行能动的专职化设计。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将会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中,使得人大代表的身份得以转型并切实地使人大代表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这种正向的身份感,能产生强大的心理力量,给人大代表带来安全感、自豪感、独立意识和自我尊重。这势必将给予它更有效的政治功能,并增强其所表征的民主意义。2.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中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从而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能够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就产生了进一步要求。“一种政治体制首先必须能够创制政策,即由国家采取行动来促使社会和经济改革,才能成功地处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8]人大代表专职化在我国也是需要政治力量来推动的,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推动者,代表国家采取行动的改革者、政策的创制者,在中国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而一种政治体制的创制能力客

  观地反映着这种政治体制的适应能力与发展能力。一般而言,这种适应能力与发展能力往往又仰仗执政党的能力与权威。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本身就是在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制度创新,能够实现这一政策创制的也只有政治体系中的决定力量。正如亨廷顿所论证的:“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9]在中国更是如此,而且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由于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以及其他原因,“迄今为止,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还一次都没有实施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0]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之为“宪法监督主体的特定化”[11]。他们可以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为社会服务的职能,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社情民意,有助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决策,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主要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的:党通过自己的执政地位、威望和政治影响力,选派优秀人才竞选人大代表,使党员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党的执政地位之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党可通过其代表在人大的活动将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形成国家意志,变成法律。这样,不仅实现了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解决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这有利于党在集中统一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在客观上,有利于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减少了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还优化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环境,更有利于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地向前发展。3.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监督体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可以通过人大,确切地说应该是人大代表,来运用选举、提案、视察、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者进行监督与控制,从而实现对权力异化现象的修复。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无疑会增强这种修复功能。而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状况由于自身制度化程度低而未能践行其监督的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政治发展状况,正如亨廷顿所说:“一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活动家隶属和认同各种政治机构的多寡。”[12]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的政治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并要求通过一定措施、相应的制度设计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而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渠道。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决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这在客观上也决定了必然要围绕着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监督体系。然而监督不力仍是人大工作中突出的问题。若要人民及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给人大代表提供有效的监督途径与方式。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监督体系是有重大意义的。人大代表的专职

  化并不违背议行合一的原则,而是对议行合一原则的一种完善和发展。因为议行合一的原则是体现在国家权力统一的前提下,主张国家职能的划分,但并不否认国家权力部门之间职能分工的必要性。因此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政治权力运行机制的优化,直接体现了权力之间的制约。这种在议行合一前提下的权力制约关系也体现了宪政的基本原理。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2页。[2]【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3]【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1页。[4][9][12]【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127、9页。[5]【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3页。[6][7]【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65、7页。[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页。[10][11]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政管系)在我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群众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人大代表与一般意义上的如工会代表、妇代会代表、团代会代表等各行各业、各界各派选举的代表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所代表的范围上,更大的不同在于所代表的内涵上,即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兼职被认为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一大优势。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人提出了新要求。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仅靠少数的专职人员进行工作,远远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所肩负的重任。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笔者以为,人大代表的兼职化是一大优势的认识是片面的。人大代表制度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根本性改革。

  代表兼职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方面,人大代表兼职不利于代表意识的加强。代表意识是指代表对自身地位、性质、作用及其职责的主观认识。它是代表的光荣感与使命感、权利观与义务观、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表现,也是衡量代表素质、反映代表思想观念和思想方式的重要标志。代表意识如何,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为真正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是至关重要的。代表兼职使某些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时能够履行代表职责,会议之后则很少参加代表活动,被群众称为“会议代表”,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

  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兼职不利于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其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其核心内容包括知政、参政和督政等方面的能力。代表素质如何,不但直接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对代表个人的形象也有一定影响。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多为兼职而非专职,并且大多是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人,其本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表从事人大工作的精力和时间,由此产生了人大代表到会率低、到会发言率及发言水平低、参加视察、检察活动以及联系选民少的情况。此外,我国绝大部分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了解人民群众意愿和各方面情况,均会受到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利于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代表专职的现实要求及意义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客观上形成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为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准备了充分的主客观前提条件。一、政治生活的新内容要求人大代表专职化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新社会利益群体,他们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我国正在由依附走向参与,由身份走向契约,由人治走向法治,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客观上形成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要求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由原来的“消极被动的兼职橡皮图章”向社会所迫切需要的“积极主动的专职公正中介角色”转型。二、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倾向日益凸显要求代表专职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事务使得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大代表在当前而言,也有相应的专业性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整体上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全面认知,诸如:国家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及其特点等问题,人大的工作程序、行政权力的内容及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活动原则、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等。二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审议、表决议案,提出质询,审议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考核和评议由人大选举、决定或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等等。三是人大闭会期间听取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进行视察及调查研究等。现行的我国人大代表兼职性特征,却模糊了这种“资格”,虽然他们依法有资格代表民意、参政议政,但事实上往往是一些不“能够和愿意提出要求的人”。即使“能够和愿意”,也没有必需的时间和技术保障。由此可见,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发展倾向需要人大代表专职。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人大代表专职化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真正的民主,体现了民主的真谛。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最高意义上的民主,并不是建立在直接民主的层面上,而是建立在“间接民主”的层面上,也即在代议民主制政体的意义上,就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人大代表专职将会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中,使得人大代表的身份得以转型并切实地使人大代表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这种身份感能产生强大的心理力量,给人大代表带来安全感、自豪感、独立意识和自我尊重。这势必将给予它更有效的政治功能,增强其所表征的民主政治意义。

  四、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人大代表专职化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从而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能够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就产生了进一步要求。人大代表专职化,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之为“宪法监督主体的特定化”,使代表可以依法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为社会服务的职能,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社情民意,有助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决策,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党的执政地位之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党可通过其代表在人大的活动将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形成国家意志,变成法律。这样,不仅实现了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解决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在客观上有利于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减少了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还优化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环境,更有利于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地向前发展。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监督体系要求人大代表专职化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运用选举、建议、视察、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者进行监督与控制,从而实现对权力异化现象的修复。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无疑会增强这种修复功能。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的政治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并要求通过一定措施、相应的制度设计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而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渠道。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决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而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状况由于自身制度化程度低而未能践行其监督职能。人大代表专职化,必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政治权力运行机制的优化,直接体现权力之间的制约。

  代表专职现实困难分析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提出,缘起现行代表兼职制度下,代表履职热情不够高,活动层次不够高,行使职权不够充分。代表专职化作为有益于解决上述矛盾的一项制度设计,使代表可以把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听取民情,反映民意,审议法案。然而,就现阶段而言,人大代表专职化面临以下现实困难:一是财政保障不堪重负。我国目前共有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320万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这么庞大的代表数量如果全部实现专职化,其工资、福利、办公经费以及办公用品、场所等配套性支出将是一笔巨额的费用,很多地方财政已陷入"吃饭财政"困境的背景下,无疑是雪上加霜,不堪重负。二是出口机制有待建立。鉴于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如果专职代表在换届选举时落选,如何解决其日后的工作和生计是最大的问题。如果不建立代表退职保障机制,代表在职时会担心今后的出路而不能专注于岗位工作,甚至有利用在位职权谋划今后退路之虞。三是相关法律亟须修改。人代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代表实行专职化,必然涉及对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众多法律的修改,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订程序,非常耗时且费力。如果说以上几点是代表专职化面临的技术或操作层面上的问题,那么,从深层考虑,人大代表专职化也面临理论或理念上的难点。人大代表专职化会带来人大工作方式和制度的变革,人大的权力行使会得到很大的强化。与此同时,就会凸现如何确保人大权力行使与坚持党的领导,与政府行政权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司法权行使保持和谐统一的问题。

  首先,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权力行使的关系协调问题。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人大对于“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需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做到监督到位而又不越权不越位。由于现行法律就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规定较为原则,在操作上及程序上没有统一细化和规范,各地人大对于监督方式也处于不断探索之中,有些方法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学者的不同意见。在人大代表专职化后,随着人大监督力量的增强和监督形式的不断创新,此类争议会不断增多。其次,人大与党的领导保持和谐统一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重要的领导方式就是通过发布党内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贯彻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指示,习惯于以政策代表法律,导致人大的实际地位与理论地位、人大实际行使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所谓“党委挥手、政府动手、人大举手”,“党委编戏、政府演戏、人大看戏”等。应该说,现在这种情况仍然没能完全扭转。在人大代表全部专职化、人大权力进一步“刚化”的情况下,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是一个很需要政治智慧的问题。只有人大的法律定位能够真正到位,人大法定职权的运作和实现机制能够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人大代表才有充分发挥才能的政治平台和空间,这是实行代表专职化的最重要的前提。否则,代表专职的实质性意义就不大。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一个现实有效的方法。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如果说,在目前背景下,代表专职化全面铺开并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代表专职化的优势来对现行人代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先行探索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组成人员的较高素质和较合理的整体结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并没有限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兼职。因此,目前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是兼职的。当我们在考虑代表专职化的时候,目前更有必要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增强常委会的工作力量。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程度,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组成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二)逐步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需要人大代表投入很大的精力和很多的时间,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民情,开展大量的代表活动,这就要求代表必须专职化。因此,必须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专职代表的后顾之忧,可以初步试行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任期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三)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目前人大代表的构成中,有几个较突出的问题:首先,党政机关领导人比例过高。这部分代表平时忙于本职工作,很难保证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人大对其所任职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使其既是监督者组成人员,又是被监督者,在身份上存在“悖论”。其次,在人大代表的整体构成中,年青代表、女性代表和非党代表比例偏低。再次,相当部分的人大代表缺乏履行代表职责应有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选举制度的改革方向是适当减少

  党政机关领导人的代表比例,优化代表在年龄、性别、党派等方面的构成,适当增加来自基层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和新社会阶层方面的代表,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放宽代表候选人提名限制,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方式,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更多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脱颖而出,成为人大代表。(四)适当削减现有人大代表的数量规模。按照国外的普遍做法,人口较多的国家或较大的国家议员人数一般在500~1000名之间,其他国家议员人数在100~500名之间。适当减少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数量,不但便于人大开会议事,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出色人大工作能力的代表,为代表专职化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因此,按照精简的原则,适当地减少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非常必要的。就县级而言,代表人数在100人左右为宜。可以预见,因代表总数减少专职人数增加,人大代表意识增强,代表素质提高,更有利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目前宪法、代表法等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无为”、“不为”代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也没有建立代表届中辞职制度,代表“出口”不畅。因此,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法律监督机制,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能够依法受到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表提高代表意识,增强履职观念,加强与群众和原选举单位联系,从而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试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作者:聂叙昌来源:怀化人大网来源日期:2004-3-11本站发布时间:2004-8-28阅读量:148次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湖南省代表团提出的首份议案就是要求设立专职人大代表。该议案认为,目前的兼职代表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任务,人大会议结束后,各级代表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没有更多时间、精力、财力去休察民情、民意,了解本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即使在开会前收集了解一些情况,也仅限于本行业、本单位,没有全局性。代表想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也无足够的时间、财力和物力保障。因此,设立专职代表,可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情况(1)。对于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理论界已经提出不同的意见。然而,作为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有关这一方面的议案则是第一次。这也说明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已不仅仅停留在学术界的讨论,更重要的是身临其境的人大代表已经认识到兼职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那么,人大代表的兼职化会带来哪些弊端?而要实行专职化又应当如何操作?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在进行具体的论述前,先了解国外有关议员专职化的情况。一、国外有关议员专职化的特点就世界各国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看,有的属于专职的议员,有的属于兼职的议员。但从现代国会制度发展的要求上看,实行议员的专职化是一种普遍趋势。在已经实行专职化的国家中,以美、英、法、德等国最为典型。总括这些国家的做法,其议员专职化制度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用宪法将议员的专职化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瑞士联邦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帮委员会(2)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换言之,国民院议员不能由联帮委员会委员或政府其他官员来兼任,从而排除了议员兼职的可能性。法国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议员不得兼职,但是却授权有关组织法对议员不得兼职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禁止议员兼职具有了宪法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这些国家之所以规定议员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如果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容易使议员分散精力,从而不能高质量地履行议员职责;二是如果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往往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3),从而使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流于形式。第二,规定了议员的年薪制度。年薪制是议员专职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在议员专职化的国家中,国会议员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的。既然是职业,如同其他职业一样必须有薪金作为保障。如果没有年薪作为基础,议员的专职化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凡是实行议员专职化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议员年薪。如美国议员的年薪是75100美元⑷,英国议员每年12000英镑。荷兰下议员年薪为70000盾⑸。从年薪的标准上看,这些国家议员的年薪与其他行业人员的年薪相比,都保持了较高水准。如美国议员的年薪就相当于行政部门副部长的薪水,而众议院议长的年薪与副总统、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体持平。议员的年薪之所以保持了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国会是权力制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议员的薪水低于其他部门相应工作人员工薪水,既削弱了议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人们的观念中也会形成议员的地位低于其他公职人员,从而无法形成制约机制。第三,规定了议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衡量议员是否专职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事实上,判断一个国家的议员是否属于专职并不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关键是看议员在其职位上的工作时间如何分配。如果议员大部分时间是在议员的职位上度过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专职的,否则很难将其归入到专职的行列。专职议员的工作时间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国会开会时间和为选民工作的时间。对于开会时间,各国基本上都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国会每次年会通常开会260天以上;法国每次年会从10月持续至次年6月,共9个月;英国议会每次年会平均持续170天;德国议会仅大会的实际开会时间平均在17000多个小时,约合250多个八小时工作日⑹。年会之余,议员们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深入到选民中听取意见,而且所花费的时间相当多。据学者对美国419名众议员进行的调查,“平均每名众议员每年回到自己选区35次,逗留135天;近1/3的众议员每个周末都回到自己的选区。”⑺国会议员把所收集的意见反映到权力机关,使权力机关的各项决策更具针对性、科学性。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国会议员专职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宪法上的规定,又有制度上的保证。尽管各国议员专职化的模式并非完全相同,但在职务保障、工作时间的分配上却是相同的。在这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由专职议员组成的国会已经形成为制约强大行政权的重要力量。可以这么说,没有议员的专职化,国会也就没有今天的地位。二、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在我国,人大代表队伍相当庞大,各级人大代表总数共有300多万。但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兼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只有在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少数代表才属于专职。因此在每次人大会议结束后,各级代表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而致力于其本职工作。人大代表的兼职化将产生以下弊端:

  第一,兼职很难使人大代表做到“专心致志”,从而使政治治理缺乏真实、可靠的信息。“政治治理与信息收集是密不可分的。在一个社会里,‘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是两个基本的单元。治理者的治理活动影响到被治理者的生活安排,被治理者的状况则是治理者作出决策进行治理的基础。”⑻因此,要使治理者的决策科学、合理,就必须依靠真实的信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决策者。否则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将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所产生的只能是消极后果甚至危及人民的利益。对此,美国前总统林肯曾深有感触地说:“我所要的就是完成人民希望完成的事。对我来说,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找出这样的事。”⑼在我国,人大代表的角色实际上就是要帮助决策者“准确地找出这样的事”。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有充足的时间扎根于人民当中,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然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并非是专职化的,代表们都将其本职工作视为“主业”,而将“代表”职务视为一种“副业”,因此在人大会议结束后,人大代表也就投身于其本职工作,“没有更多时间、精力、财力去体察民情、民意,了解本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全面履行代表职责”。在此情况下,对于“人民希望完成的事”自然就无暇顾及了。而作为决策者也就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决策行为也只是徒有其外壳而无内容。第二,兼职的人大代表无法进行高质量的立法。我国的人大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其任务不仅仅在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为重要的是承担着“定规立制”的任务,即对社会事务进行立法。由于法律是对社会事务的高度概括,一经制定生效后对全体国民均具有约束力,因而法律本身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有充足的时间来审议法律草案。然而,兼职的人大代表在时间上是无法保证的。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每次会议都有十几项议程,按现在的会期,根本满足不了审议、讨论的需要。按每次开会14天,每天开会8小时计算,每位代表所能分配的时间平均还不足3分钟,除去听取报告及其他活动,审议、讨论时间所剩无几,以至于有的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概念、基本原则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就要投票表决,更不用说进行高质量的审议或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了⑽。因此,在法律的表决通过上,人大代表只具形式意义而无实质意义。换言之,人大代表只是充当了一个“凑数”的角色(即为了达到通过的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存在诸多问题。以《公司法》为例,我国的《公司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与德、法、日等国的《公司法》“相似”,这表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实际上是现代西方公司制度的“移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观念方面并不能相提并论,因而《公司法》的实施也就存在诸多问题⑾。同样的例子出现在《破产法》中。由于《破产法》所设定的内容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脱节,因此,在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实施时却不得不面临重新修改的尴尬境地⑿。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实行专职化,不能在法律审议中起“把关”作用,《公司法》《破产法》所面临的困境还将重演。第三,兼职的人大代表影响了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无法建立起良性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说,要实施监督,作为监督者首先就应当处于一个比较超脱的地位,换言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但是,就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析情况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说,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不管是来自哪个行业的代表参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方面,如果让来自非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可能由于这些代表并不熟悉其工作流程(如果要让这些兼职的代表熟悉其工作流程,在时间上又无法保证),使监督者无从入手,从而无法产生监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又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监督方法同样会使监督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兼职化无论是在政治治理还是在法律制定抑或在监督实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弊端。这些弊端如果不加以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将日益“式微”。当前,我国已经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尽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法并非是唯一的,但是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也许是根本的。三、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路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利于同先进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接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准。那么,应当如何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呢?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笔者认为,如果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将兼职的人大代表直接变为专职的,则未免太过于简单化。事实上,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制度上的建构,同时又有观念上的转变。因此,专职化的实施措施也就是一种综合体系。参照有关国家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修改宪法,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之所以要修改宪法,是因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必须有宪法作为依据,否则就会构成违宪。目前,宪法对人大代表任职问题只是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规定。而且就这一规定而言,它只是排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国家公职的可能性,而对于其他社会职务,宪法并未禁止。事实上,在我国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很多人员担任了国家公职之外的其他职务。我们认为,既然要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那么就应当禁止担任除代表职务以外的任何职务,否则专职化也就没有很大的意义了。为此,宪法应当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国家公职以及其他社会职务。第二,构建人大代表任职的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为保证专职人大代表履行其职责而提供的各种措施,它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薪金保障。专职的人大代表需要薪金作为保障,这是不容置疑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薪金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的标准给付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四部分构成。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公务员本身的职务高低、参加工作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然而,专职的人大代表所执行的职能是统一的,它不像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职责上的差别。因此,专职人大代表工资不能按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而应当执行统一的工资待遇。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专职议员的工资标准就是统一的,它与议员个人的经历无关。另外,我国专职人大代表的具体工资标准应适当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办公条件的保障。在实行专职议员的国家中,议员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如美国,“每个众议员可以分配到至少有三室一套的办公室”。在我国,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影响,对人大代表办公条件的配备不可能做到如此“豪华”,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却是最低要求。第三,建立人大代表退职的保障制度。退职保障是为解决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国家只设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而不建立退职的保障制度,那么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心悬今后的“出路”而无法专心于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也会产生人们不愿竞选人大代表的不良现象。退职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人大代表:一种是因为正常退休而离开人大;二是因为落选而退出人大。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予以解决。但是,对于因落选同时又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职的人大代表的安置,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拟采取回原单位,由

  原单位予以安排新的工作办法加以解决。因为,落选的人大代表年龄相差较大,有的人大代表距离退休还有较长时间,如果由国家统一安置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而由原单位予以安排,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所面临的压力。另外,对于在当选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在退职后,可以由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并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以安置。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的兼职化带来了许多弊端,正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受到了限制。而要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宪法的修改、制度的创设也就是国家的必然选择。尽管实现代表的专职化还存在着许多难题,但它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注释:⑴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3月7日第1版。⑵联邦委员会为瑞士的联邦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它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国务院。⑶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4)(7)(13)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63页、第338页。⑸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5页。⑹蒋劲松:《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议员专职化》,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10期。⑻石红心:《治理、信息与行政公开》,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⑼(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⑽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⑾参见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⑿参见苏力:《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东方》1996年第4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50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律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民主权利的逐步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实践证明人大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极大优势性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但是,我们在看到人大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我国的人大制度还是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缺陷,比如人大代表兼职化的问题。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都是专职的,而我国各级

  人大代表实行的主要是兼职代表制,没有或很少有专职的人大代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兼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只有在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少数代表才属于专职。人大代表任职是否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大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笔者深知,根据我国的国情,近期或相当长的时期,我国要想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难以做到或根本不可能,因为它受到宪法的修改、国家的财力、代表来源的构成及代表的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但勿容置疑的是代表专职化是发展方向,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因此,笔者仍想从理论上对人大代表专职化做一构想,谈谈初浅的认识。一、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1.兼职代表制带来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社会职务的矛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在各种监督中,是最高层次的监督。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有很高的素质和行使权力的能力,这样才能代表人民管好国家事务。分析我国人大代表现状,其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占20%以上,知识分子、工人、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约占80%,他们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并且承担了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的工作。客观上,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业余或次要的位置。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代表工作,这导致代表活动质量下降,代表权力弱化。具体表现在,代表行使审议权的质量不高,如审议财政预算报告,由于报告专业性强,代表缺乏有关专业知识,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行使监督权力度不够,原因是代表对是否需要监督、实施怎样的监督、运用什么样的监督形式、如何实现监督效果等法律知识缺少研究。因此代表较少使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较有效的监督形式。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代表行使权力的质量下降,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利益和要求,从而直接限制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2.兼职代表制导致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弱化。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分配制度表现为吃“大锅饭”。代表出席人代会或参加其他活动,其个人经济利益没有受到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兼职代表制的模式下的代表工作完全是义务的,已行不通,其经济利益、政治待遇必然受制于所在的生产、工作单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代表行为取向往往偏向后者。法律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在实际中往往受到影响。如在每年举行人大会议时,都会出现一些代表因本单位有事而请假不参加代表会议的情形。在会议期间,也会有少数代表不安心参政议政而去跑项目、资金,搞公关活动。因为本单位的事情好坏,直接与代表自身利益相关,而代表工作的好坏,则不会直接影响代表自身的利益。此外,代表执行职务,必须要有时间和物质的保障。在这方面,虽然法律有规定,但一些单位仍以工作忙、经费缺为由,限制代表参加执行职务的时间,有的甚至克扣工资、减发奖金、岗位津贴,给代表执行职务造成障碍。国家也由于财政方面的原因,没有为代表履行职权提供足够的经费。据了解,在我国省一级代表活动经费中,最低的一年活动经费只有150元(不包括人代会费用)。这些经费很难保障代表承担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代表也难以开展更多的活动。3.人大代表角色转换错位,限制其正确履行职权。在外国议员制度中,对议员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项是“不得兼任”的原则。规定议员履行职权必须符合总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特殊利益或当局利益的唯一准绳。为防止议员利用其身份为个人或某个集体谋取利益,宪法及组织法规定,议员一经当选,就不得再继续兼任与选举授予的职权相抵的公职和私职。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和西

  方国家的议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其组成人员必须以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行为的出发点。而客观上,因代表与其工作生产岗位密切的关系,使他们履行职权的角色转换容易错位。表现为一些在政府、法院、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既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又是执行机关的领导人,他们所处的位置,使其对所管辖的工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难以提出意见。这部分代表执行职务时,依然带有浓厚的官员色彩。另一些在基层工作的代表,由于与本选举单位和选民的关系,使得其在执行职务时,对争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放在优先位置。还有一些代表利用职权谋私,损害了代表的形象。4.在履行各项职权的活动中,人大代表处于被动的位置,制约了人大权力的效用。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要具有很强的参与能力,才能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如果代表缺乏对人大工作、有关法律的了解,其活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具体表现为:(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作用发挥不够。代表提出的正确意见能否被采纳,要靠一定的程序保证。代表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只能是随大流。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代表被要求撤回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等违法事情,代表行使权力不能得到保障,民主也就成了空洞的口号。(2)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缺乏活力。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行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代表因本职工作繁忙,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出勤率低。活动前没有充分的准备,活动中不能深入基层,直接影响了代表工作的效果,损害了代表的行使权力的权威性。5.兼职的人大代表无法进行高质量的立法。我国的人大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其任务不仅仅在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为重要的是承担着“定规立制”的任务,即对社会事务进行立法。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有充足的时间来审议法律草案。然而,兼职的人大代表在时间上是无法保证的。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每次会议都有十几项议程,按现在的会期,根本满足不了审议、讨论的需要。以至于有的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概念、基本原则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就要投票表决,更不用说进行高质量的审议或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了。因此,在法律的表决通过上,人大代表只具形式意义而无实质意义。换言之,人大代表只是充当了一个“凑数”的角色(即为了达到通过的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存在诸多问题。以《公司法》为例,我国的《公司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与德、法、日等国的《公司法》“相似”,这表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实际上是现代西方公司制度的“移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观念方面并不能相提并论,因而《公司法》的实施也就存在诸多问题。同样的例子出现在《破产法》中。由于《破产法》所设定的内容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脱节,因此,在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实施时却不得不面临重新修改的尴尬境地。再如《担保法》颁布实施后,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最高法院不得不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加以补缺,目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条文数量已大大超过《担保法》条文本身,这不能不说是遗憾。如果人大代表不能实行专职化,不能在法律审议中起“把关”作用,《公司法》《破产法》所面临的困境还将重演。6.兼职的人大代表影响了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无法建立起良性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说,要实施监督,作为监督者首先就应当处于一个比较超脱的地位,换而言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但是,就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说,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不

  管是来自哪个行业的代表对国家机关的监督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方面,如果让来自非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可能由于这些代表并不熟悉其工作流程使监督者无从入手,从而无法产生监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又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监督方法同样会使监督流于形式。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的兼职化带来了许多弊端,正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受到了限制。因此,借鉴一些先进国家议会制的优点,实行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必将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健全、更完善。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构想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总体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应使人大代表有充裕时间考虑政治问题和国家大事。由于代表议事的内容庞杂,要求代表必须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参政经验和充分的思考决策时间。就代表监督的对象看,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行政、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和法律知识水平,运作系统化、规范化,所产生的具体政策是经过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预测提出的。人大代表要对其实行监督、工作评价,从而作出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需要有更高的决策能力,否则,代表的权力是不可能实现的。2.人大工作是一门科学,人大代表应当是政务活动家。人大代表兼职制的优越性在于代表不脱离生产岗位,能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但是忽视了代表都是工作在具体工作岗位,了解的是本单位的情况,对其他部门乃至全局的情况不了解。从宏观和微观关系的角度去看,代表反映的意见往往是微观的,有可能是片面的。因此代表的专职能够使代表更广泛地接触实际,全面地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正确集中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只有使人大代表成为政务活动家,成为专职的人大工作的行家,才能进一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正确地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发挥代表的实际作用。3.人大代表应从荣誉职务转变为权力职务。一直以来,代表都被视为荣誉职务,其原因除了体制上、认识上的问题,代表作用发挥不够问题之外,重要的是选举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在实践中,“指定”因素比较多,使代表的“官派”意识强于“民选”意识,因而主观上缺乏代表人民参政的积极性。要把竞争机制引入代表选举,做到“条件性”和“荣誉性”分离,即按代表法律权利的条件要求选择代表,使其具备担任代表职务的必要条件。实行代表专职化,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代表权力发挥实际功效。4.应有规范及监督人大代表行为和工作的具体规则。我国法律规定,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其选出的代表,可以依法罢免撤换代表。法律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在实际运作中,除了代表违法乱纪触犯刑法,党员代表违反党纪受到处分外,对代表的监督是不到位的。绝少有因不履行代表职务而被罢免的。即使在代表法中规定了:“未经批准,代表两次不出席人代会,将被终止代表职务”,但实际上,代表因故不出席会议都会被批准。国外议会为规范约束议员的行为,对议员的权利义务都有很具体的要求。如法国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受到罚款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实行代表专职化,将有利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代表既对上级负责,也对人民群众负责。为了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条具体措施:

  1.修改宪法,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之所以要修改宪法,是因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必须有宪法作为依据,否则就会构成违宪。目前,宪法对人大代表任职问题只是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规定。而且就这一规定而言,它只是排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国家公职的可能性,而对于其他社会职务,宪法并未禁止。事实上,在我国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很多人员担任了国家公职之外的其他职务。我们认为,既然要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那么就应当禁止除代表职务以外的任何职务。为此,宪法应当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国家公职以及其他社会职务。2.构建人大代表任职的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为保证专职人大代表履行其职责而提供的各种措施,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薪金保障。专职的人大代表需要薪金作为保障,这是不容置疑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薪金标准。在西方国家,专职议员的工资标准就是统一的,它与议员个人的经历无关。建议我国专职人大代表的具体工资标准应当执行统一的工资待遇并适当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办公条件的保障。在实行专职议员的国家中,议员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如美国,“每个众议员可以分配到至少有三室一套的办公室”。在我国,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影响,对人大代表办公条件的配备不可能做到如此“豪华”,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却是最低要求。3.建立人大代表退职的保障制度。退职保障是为解决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国家只设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而不建立退职的保障制度,那么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心悬今后的“出路”而无法专心于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也会产生人们不愿竞选人大代表的不良现象。退职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人大代表:一种是因为正常退休而离开人大;二是因为落选而退出人大。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予以解决。但是,对于因落选同时又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职的人大代表的安置,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拟采取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予以安排新的工作的办法加以解决。另外,对于在当选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在退职后,可以由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并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以安置。4.减少代表名额。现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是世界议会人数最多的,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些国家议会人数还要多。根据国外经验,议会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时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我国人大代表名额过多(这固然与我国有近13亿人口有关),效率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后,人数就更加不需要这么多了。我们认为,实行专职制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应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5.设立与“一府两院”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口设置的,每个议会常设委员会机构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一府两院”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能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的目的。人大代表专职,我们向往,我们期待。

篇十六: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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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党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市委召集出席人大会议的党员开会,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党员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人大会议圆满成功。下面,我就如何开好这次人大会议,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好会议的政治责任感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共商发展大计的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参加会议的中共党员,必须充分认识会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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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好这次会议,有利于加快市域经济发展。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是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当前,全市人民正深入学习贯彻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一二三”(狠抓第一要务,强化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两个引擎,扎实推进“三化”进程)的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朝着经济强市的目标阔步前进。我们召开这次人大会议,就是要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焕发精神,以更新的姿态投入新实践,以更新的形象开创新局面;就是要进一步营造群策群力、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掀起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兴业热潮,形成加油鼓劲、争先恐后的工作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开好这次会议,有利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和具体体现。这次会议,将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依法审查、批准全市××××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年财政预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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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况与××××年财政预算。开好这次会议,将进一步统一全市人民的思想,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三)开好这次会议,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今年的这次人大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浓厚中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广大群众对这次会议了很大的期望,体现了的热情。会议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开成一次团结鼓劲、共谋发展的大会,关键就看我们党员代表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次会议开好了,能够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就能进一步坚定人民群众的信心,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的形象,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市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坚持党性原则,认真领会并带头贯彻市委意图

  参加这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中,的是共产党员。可以说,这次人大会能否取得圆满成功,关键在于我们的党员。大家作为党员代表,一定要明确:我们既是人大代表,又是共产党员。这双重身份决定了我们的特殊使命。因此,我们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时,要自觉做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既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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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按组织意图办事,带头贯彻好市委意图。

  一方面,要发挥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现党委意图。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和核心作用,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领导、重大决策和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来实现的。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关系,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这次人大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选举产生市政府市长。对这次届中调整,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组织意图。在座各位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带头领会并贯彻市委意图,搞好这次选举,确保选举成功。选举中,党员代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思想和行动自觉统一到市委意图上来,同时,要做好引导、解释工作,把市委的意图向代表们解释清楚,对有碍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言行,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及时予以实事求是的说明,进而统一全体代表的思想,把党的意图和主张贯彻到会议中去,把市委的组织决策依法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

  另一方面,要发挥好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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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代表人民利益。“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要尊重群众的嘱托,将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如实反映上来,将基层的实情及时反馈上来,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参政议政,依法行使职权,做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大家知道,市政府市长的候选人,是上级党委通过较长时间的考察,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经过集体研究而提出来的,是党委意图和人民意愿的高度集中统一。可以说,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就是为民代言,确保选举成功就是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位代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次选举,做到坚持原则,坚定立场,为民代言,为民办事,不以个人的好恶为导向,不以个人的亲疏为转移,使选举按党委和人民的意愿进行,确保选举成功。

  三、严格纪律要求,确保人大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目前,全市人民正在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关注着这次大会的召开。市委要求每一位党员代表都要讲大局、明大理,议大事、成大业,努力团结党外代表,确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好这次大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坚强、党内思想统一,大会就能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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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为此,大会临时党组织要敢抓敢管、敢于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的工作。每位党员代表要正确认识自己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正确行使民主权力,正确表达个人意志。每位代表行使权力,都要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健康有序地进行。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大会临时党组织要做好解释工作。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自觉维护党的利益,体现党的意志,努力把党的主张、党的意图宣传贯彻到全体代表和全市人民中去。对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讨论,也可以通过大会临时党组织反映,还可以直接向市委反映,对于不同意见,正确的要支持,不正确的要积极引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决不允许在党员代表中出现违反党纪的非组织活动,一旦发现违纪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

篇十七: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目前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好像还比较复杂,对此笔者的想法是:各级党委书记应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并且其不能不受人大干预和监督,只受党内监督和任免,反而需要人大开会选举通过其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后,才可任或继任党委书记,否则不行。因为理论上按三个代表中“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条而论。党委书记也即要代表其人民的利益,而人大常委会主任又是各级代表人民利益的最高职务,因此党委书记按理是就应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而按此而论,党委会更应该与人大一起办公,而不应该与政府一起。因为按上述理论而论,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那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自然应该在人大代表席位上占据最广大的数量,否则又怎么算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至于政府,其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从属于人大,遵照人大的决定和要求开展工作。那么对于政府工作,党委书记只能通过人大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政府领导(大多是党员)工作的管理则应该做好党务方面与政务方面的区别。党委会只能决定党务方面,政务方面则应该只能通过人大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决定。至于法院,检察院等方面,我觉得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平行的,而检察院作为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的机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处理政府官员,包括人大代表的范罪问题,那么与政府的关系更应该是平行的。因此都应该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和同级人大的管理。至于这样一来就有如何监督党,尤其是党委书记的问题。按上述理论而论,人大代表包括党委书记,终究算是人民选举产生的,那么人民就应该有权罢免他们:比如一定数量人民或代表的联合签名,就可要求人大开会决定罢免指定代表,对于人大决定不满意的,如果有更多数量人民或及代表的联合签名,甚至可以要求重新选举人大代表,重新开人大会等。当然就目前现实而论,人民是很难得到这种权力。因此现在上述终究是空想的,就是不知道将来会不会有实现的那一天。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在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监督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但离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上说,主要是因为体制不顺、职权不清、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以及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法律的规定与现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思考和总结。这里结合我市人大工作的实际,谈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初浅认识,偏颇之处,请各位专家教正。????一、进一步厘清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和职权界线????厘清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权力的合法来源问题。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使国家的权力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中,分司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各级政府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其权力合法性和正确性的前提与基础。政府对人大负责,本质上是对人民负责,是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的法定义务。基于对这个基本法理的深刻理解和透彻把握,我们认为,任何一级政府和它的领导人员、组成人员,都不能仅仅只限于对党的组织负责、对上级机关负责,而是首先必须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但这种划分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职权界线不清,交叉重复的问题。比如在实际立法工作中,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先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起草草案,再提请人大或它的常委会通过的,因而人大在实施执法监督时,遇到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矛盾、打架的情况,就非常不好办。又如在民主决策中,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政府行政决策的范围的规定在许多方面是重合的,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哪些事项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哪些事项政府可以直接决策,很难把握得那么准,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常常无能为力,以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上几百万、几千万甚至过亿元的项目没有向人大报告,有的地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向人大报告,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往往采取你不报告我也得懒过问的态度,监督怎么可能有力?再如在财政权的划分上,财政预算的编制人大能不能提前介入,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应该细化到什么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人大审查批准预算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往往只是一个形式。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是依靠政府领导人的开明和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所能够解决的,而是要靠法律制度来加以明确的界定。在国家监督法没有出台之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先行制定相关的法规。只有从法律上对人大和政府的职权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才好协调和处理。????二、进一步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人大监督是依法监督。依法就是要使各个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以依循,有制度加以规范。从目前的监督实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亟待建立、健全和完善。????1、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政府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是人大依法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些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包括我省在内的一些省级人大也通过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监督条例对此初步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很强,离全面系统地建立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还有较大距离,还须作进一步的努力。一是要把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涉及人

  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哪些应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哪些应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可以由政府直接决策,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当然,也不宜事无巨细都由人大或它的常委会批准,否则,人大就有越权之嫌,弄得政府也不好行事。二是要明确报告的重点。政府的工作牵扯面广,不可能每一项工作无一遗漏都向人大报告,这就必须突出重点。从法律的规定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来看,由政府出资融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城建、环保、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行政区划和政府机构的变更,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等,应该是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点。三是要强化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对于应该报告而不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批评、质询直至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追究负有责任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责任。

  2、细化预算监督制度。财政预算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人大监督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它也是目前人大监督中最弱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给人代会的财政预草案比较粗,常常是“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部门预算多数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对于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也仅限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次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监督还仅仅只是一个程序、一种形式。?要使人大预算监督硬起来,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只是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注重实质性监督转变。对预算形成过程的监督,人大财经委应有权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人代会的预算草案报告应尽可能详细和细化,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重点要放在部门预算上,并把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要把每半年听取一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不经过预算就开支的行为,如果政府确需预算外开支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必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特别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杜绝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要把预算监督与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领导干部在职和离任的经济审计的作用。只要我们建立起这样一个完备而严密的预算监督机制,就能使程序性监督实起来,真正有力度有实效。????3、健全述职评议制度。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一个创造,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我市人大常委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启动了述职评议工作,经过10多年的实践,这项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同时,我们也感觉到,各地做法和程序并不完全一致,大体上是处于一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状态,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统一和规范。同时,如何把这一制度与党对干部的任用、提拔和考核结合起来,也还只是在“报告中提一提、在口号中喊一喊”,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把评议结果作为地方党委任用、提拔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我们建议地方党委在党的干部任用制度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4、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督办落实代表意见建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拓展监督范围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必须以问题的解决程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要特别防止谁提建议谁办理问题的发生,以免措伤代表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变文来文往的“坐堂门诊”为深入实际的“巡回医疗”。????5、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比起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来说,所涉及的范围和具有的效力要大得多,适用的时效要长得多,如果发生失误其所带来的危害也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做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于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

  但目前工作还刚刚起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多,有的基本没有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也还没有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最近,省政府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行政规章,各市州政府也在制定相关的制度,我们各级人大应该抓住时机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程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监督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如果不符合监督的目的,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监督工作程序,必须改进会议议事制度。会议议决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加强议事制度建设是有效开展监督和讨论决定问题的基本保证。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来看,会议议事制度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导致了会议审议的成果法定效力不高和缺乏约束力。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建立科学、公开化的审议报告表决机制,改进表决的方式。表决是会议形成意见的最后的决定性环节。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议决问题和听取审议报告是否需要付诸表决规定不很明确,没有明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表决报告,没有规定否决之后对报告如何处置。如果只是简单地“照此办理”,往往会使会议审议的结果取决于主持人个人的偏好,难以集中和体现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容易导致审议结果不了了之,使议决问题和审议报告议而不决,造成对报告机关监督的虚化和弱化。谈到表决就不能不谈到表决方式,我们习惯于沿用的传统的举手表决方式,难以真实地反映代表和委员的意愿,需要进行改进。我市从2002年起实行审议报告表决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各项报告,一律以无计名方式付绪表决,按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人代会听取审议各项报告采取无计名投票、常委会听取审议报告采取按表决器)。前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文化市场建设和网吧整治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对网吧整治不力提出强烈批评,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报告没有获得通过,引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整改后再次向常委会作了报告才获通过。今年5月,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治安处罚条例工作情况时,仅以一票的微弱多数通过,在市公安局引起了震动,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这说明公安的工作还存在不足,需要大力加强和改进。此后不久,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系统开展了作风学习教育活动,针对委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着手进行整改。这两件事在全市反响较大,使各机关部门到人大报告工作不敢懈怠。实践证明,审议各项报告实行表决制,有利于提高人大的监督权威。????完善监督工作程序,必须改进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这项工作认识程度、操作程序、方式方法不尽相同,致使检查的效果、质量也不一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基层单位往往被当成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而忽略了具体的执法部门;形式过于单一,除利用听汇报、查看、座谈会等常用的形式外,其他形式运用较少;执法检查和视察形成的意见建议,多是采取检查(视察)组现场交流的形式进行反馈,缺乏法定的效力,对发现的问题的督办解决效果不明显。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改进执法检查和视察的工作程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确保工作前移。把检查视察前的调查作为必要的环节,在执法检查和视察前,要开展专题调查,把存在的问题摸准,由以确定检查、视察的重点;二是明确界定检查、视察的对象。检查和视察所要解决的是执法主体(行政主体)的问题,是推动执法主体(行政主体)纠正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行政工作,而不是针对执法或行政的相对人的不当行为;三是规范检查视察的形式,使之多样化。把听汇报、座谈、检查、查阅案卷、征求当事人意见、群众反映、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结合起来,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使检查、视察能够把问题搞准搞透,提出的建议更具针对性;四是建立检查、

  视察建议的法定权威。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别重要和人民群众对存在问题反映特别强烈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报告还应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以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取得法定的效力;五是完善检查、视察后的跟踪监督机制。检查、视察报告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后,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整改落实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有关机关、部门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可以启动更有力的监督形式,直至追究有关机关、部门主要责任领导的责任。????完善监督工作程序,必须强化监督处置手段。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处置手段不到位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作保证,监督不可能有实际效果。大家都谈到目前各地人大对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用得不多的问题,从体制上找原因,我们觉得主要在于现行法律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运用这些刚性的监督手段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具体运用时缺乏确定的可以量化的依据和标准。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开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和审议撤职议案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进行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总结和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完善监督工作程序,必须进一步提高人大和常委会会议的公开程度。在人大工作中推行公开制度,是保证人大监督能够充分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的重要举措。公开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人大工作中贯彻公开性的原则,有利于落实人民对人大职权行为的知情权,使人民对由他们产生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充分有效地的监督。人大的工作,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原则上是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比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它的常委会会议,可以对社会公开,允许旁听,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一定形式公开征集;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重要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群众参加。人大行使职权的全部活动程序都应该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对人大和常委会的新闻报道工作,是落实公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渠道,应该充分地利用好,要注意报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中的不同意见。总之,只有在人大工作程序中认真落实公开性原则,才能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更好地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更有效地对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篇十八:人大必须是党员吗

P>  浅谈党与人大的关系

  十一届三中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国家各项建设的话语权都集中在了共产党的手中。那个时期的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党政不分的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逐渐摸索着政治体制改革,并在党的十三大中提出了党政分开的思路。而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其实就是要处理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党与人大在国家中的地位

  1.党的地位首先,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这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也是人民的选择。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实际上就是党的领导。这样,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下来。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其中,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2.人大的地位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条件下,中国还没有达到以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条件,于是只能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于是,中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实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监督权、重要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党与人大的区别首先,政党是以获得政权为目的政治团体,并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人当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事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从这个层次来说,党不可能把一切权力全揽上身,因为这显然与民主原则相违背。其次,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来看,其只代表的始终是一个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人大代表是全体人民自上而下的选举产生,更能全面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再次,政党作为一种政治领导权威,它的领导权是基于人民的自觉接受和信从,而不是强制和命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都不能强制群众接受自己的意

  见,这是政党领导权与国家统治权的根本区别。而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以强制的力量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约束和管理。党与人大的关系

  1.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带领着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完善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工作一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但是,党组织和人大的关系不同于行政体系中的上下级关系。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党的主张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对人大的这种领导方式,并不意味着党不能过问人大的工作,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2.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宪法和组织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由人大对党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政精神的。但考虑到政党所应有的独立性,人大对党的监督应主要限于党的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内容。

  06行政管理电子政务翠柏苍松20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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