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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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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4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三章示范目标1560第一节建设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4篇,供大家参考。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4篇

篇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三章示范目标1560第一节建设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组织和带领全村群众在国家扶持下以创新思想理念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增收富民产业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发展民族关系为重点努力建设富裕文明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新村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百乡千村万户”工程

  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坝别村民小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

  实施方案

  瑞丽市姐相乡人民政府二O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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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编制背景和依据一、编制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的要求,省委、省政府提出“作出十大示范,实现三大跨越,2016年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面建成示范区”的建设目标。为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第一轮十百千万工程”的基础上,实施示范区建设“第二轮十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即: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和民族特色村、10000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经乡选报、市转报省、州民委确定,将坝别村民小组列入2018年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计划。为切实做好民族团结示范自然村建设,按照自然村示范目标要求,结合该村实际,编制《德宏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坝别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二、编制依据1、《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云发〔2012〕9号)。2、《云南省民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建设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族发〔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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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实施范围和期限一、实施范围: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坝别村民小组二、实施期限:2018年

  第三节主要内容一、主要任务按照示范村建设有关要求,坝别村民小组示范村建设从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民族关系和谐方面取得突破,着重在民生保障,文化建设,卫生人居环境,社会治安管理及民族团结和谐方面做出示范。二、重点项目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民族文化综合活动室项目、道路硬化项目、路灯安装项目、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点项目。三、资金投入计划项目总投资460.48万元,采取省级扶持、市部门整合相结合方式筹措。其中:申请补助100万元,县市整合360.48万元。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一节示范村基本情况顺哈村委会坝别村民小组属于坝区,国土面积15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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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拔752.2米,年平均气温21.2℃,年降水量1355.2毫米,适宜种植粮食等农作物。有耕地1023亩,其中人均耕地2.18亩;有103户,470人,农民人均纯收入11717元。农民收入主要以种植业为主,顺哈村坝别小组示范村建设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和传统文化优势。

  第二节开展示范村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设民族团结示范村,该村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一是村容村貌需要继续完善,特别是绿化工程及道路硬化;二是该村为傣族聚居区,村民在收入增加,生活富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本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民居特色不突出,急需建设一个民族文化综合活动室。

  第三节开展示范社区建设的条件和优势一是通过几年的新农村建设,村内道路、村内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具备示范村建设的基础条件。二是该村以种植、养殖为主,是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第二产业发展势态良好;三是该村队干责任心强,形成一支有本事、靠得住、合得来的“致富能人”组成的村级领导班子,具备示范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第三章示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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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建设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组织和带领全村群众在国家扶持下,以创新思想理念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增收富民产业,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发展民族关系为重点,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新村。

  第二节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的目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实施方案。2、合力推进原则。由乡党委政府牵头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投工投劳,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合力攻坚,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3、择优扶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选择工作基础好、群众意识高、村级组织强、产业前景优、示范辐射广的村寨。4、群众主体原则。优先选择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项目,确保群众最大受益、最广泛受益。规划编制经过群众讨论认可,建设项目根据群众意见科学安排,建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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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有群众参与监督,验收挂牌有群众满意度评价,后续管理有村规民约保障,形成群众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好机制。建立村民理事会,带领和组织群众参与示范村建设。

  5、创新示范原则。在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注重政策、机制和方法创新,边实施、边总结、边宣传、边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节示范目标通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建成基础优、产业强、群众富、村美人和谐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在建设宜居村寨、保护发展民族文化、培植增收富民产业、提升群众发展能力、促进民族团结和谐五个方面做出示范。

  第四章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一节主要任务发展乡村生态旅游产业,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建成坝别村民小组民族文化综合活动室、道路硬化项目、路灯安装项目,丰富群众精神文明生活,提高群众素质,改善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发展的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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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主要措施一、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实施通村桥涵改造,加快农田沟渠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农业的增产增收。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产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推动农业经济由单一的粮食生产向种、养、加工、运输、经商等多元化发展。按照“便捷、实用、经济”的原则,引进转化速度快、农民易接受、使用效果好的设施栽培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绿色农产品,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户“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达到农民增收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三、加大农民素质培训,促进乡风文明。以农村家长学校和文化活动室为依托,开展科技、文化、法律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通过召开群众会,张贴门板报,组织文艺表演,开展和谐家庭文明院落、民族团结示范户创建和评比活动,宣传“八荣八耻”引导村民崇尚科学、弘扬爱国、守法、诚信、明礼、孝廉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加强群众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村民们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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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激发群众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热情。严格执行《村规民约》,将新农村建设和禁毒防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乡风文明。努力实现无赌博偷盗、无打架斗殴、无吸毒贩毒、无违法生育、无侵占集体财产、无治安刑事案件、无游手好闲之人等“七无”现象。

  四、积极培育新组织、引导形成新的扶持机制。以示范村产业互助扶持为试点,扶持培养农村协会组织,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新经济组织来提升村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规模效益,抵御市场风险。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模式,有效缓解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重点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坝别村民小组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重点项目为民族文化综合活动室建设项目、道路硬化项目、路灯安装项目及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四大项。

  一、民族文化综合活动室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80㎡,计划投入8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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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硬化项目。总长3360米,计划投资329.28万元,县市整合资金329.28万元。

  (一)坝别进村道路硬化建设,长1730米,宽6米,计划投入169.54万元,县市整合资金169.54万元。

  (二)坝别入户道路硬化建设,长30米,宽6米,计划投入2.94万元,县市整合资金2.94万元。

  (三)坝别村内道路硬化建设,长1600米,宽6米,计划投入156.8万元,县市整合资金156.8万元。

  三、路灯安装项目。共60盏路灯,计划投入31.2万元,县市整合资金31.2万元。

  四、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设置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20万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组织机构为切实抓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村两级成立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一、姐相乡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焕宝乡人民政府乡长副组长:孟明乡人大主席

  余嘉乡党委委员、副书记、副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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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岩占相乡纪委书记尹体亮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成员:张静乡组织委员、党政办主任胡爱华乡社会事务办主任封维兵乡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何俊邦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陈慧芳乡民宗干事岳恩赛顺哈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岩静顺哈村委会主任岩旺腊顺哈村委会监督委员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武装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尹体亮担任,成员由张静、陈慧芳、胡爱华、封维兵、何俊邦、岳恩赛、岩静、岩旺腊等组成,负责示范村建设工程日常工作。二、顺哈村委会坝别村民小组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岳恩赛顺哈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副组长:岩静顺哈村委会主任成员:依所顺哈村委会党总支副书记彭志靖顺哈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岩旺腊顺哈村委会监督委员会主任约相岩旺坝别小组党支部书记散缅坝别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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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依坝别小组会计依占坝别小组保管所半坝别小组妇女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顺哈村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岩静担任,成员由依所、彭志靖、岩旺腊、约相岩旺、散缅、孟依、依占、所半组成,负责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工程日常事务及材料工作上报。第二节工作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通报项目实施进度,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协调工作,做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2、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正常推进,示范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结合产业扶持,一次性支出,在乡农经站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对实施的项目资金计划、产业互助滚动扶持农户由项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评定后,公告公示,确保项目受益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3、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上严格按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坚持资金审批、报帐程序,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现象。4、检查验收制度。协调组织市纪委、监察或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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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实施项目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实施完成并合格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完善项目资料档案。

  5、年度考核制度。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民族团结目标管理制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后续管理一是要把示范村作为民族工作的联系点,经常回访,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示范村建设的成效、经验和规律,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二是要坚持长期帮助示范村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和保障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有效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示范村的辐射效应,推动示范村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示范村在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附件:坝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投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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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为使班务管理工作较往年上一新台阶班里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年初班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维护管理考核细则每月中下旬对各机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月底配合局维护中心再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解决并签署指导性意见1920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州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机遇把实现两个共同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核心内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努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省州党委政府和省州民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县紧紧围绕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现阶段民族工作重点任务,扎实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现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县基本情况(一)县情概况。**县地处楚雄州西部,国土面积2343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6%;辖6镇4乡128个村(居)委会,全县总人口24万人,有汉、彝、白、回4种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农业人口占%,是全省73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也是云南解放战争时期的47个革命老区县之一。(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16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亿元,比上年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6960元,增长%;实现地方财政总收入53541万元,增长%,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38624万元,增长%;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35%,其中:规模以上投资完成亿元,增长35%;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2%;城镇化率%;实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16元,增

  长1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43元,增长1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100%,参保率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全县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77个建制村都有卫生室、文化室,并完成所辖100%自然村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60%自然村有安全饮用水。

  (三)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情况。全县有1个民族乡(雨露白族乡),2个民族聚居乡镇(马街镇、五街镇),少数民族群众以大杂居、小聚居分布在全县10个乡镇、108个村委会、986个村民小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30%以上的村民小组有695个。全县有少数民族人口10203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其中:彝族89946人,占总人口的%;白族9177人,占总人口的%;回族2100人,占总人口的%;其他少数民族813人,占总人口的%。全县境内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主要有彝族、白族、回族、苗族和傈僳族5个世居少数民族,是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县之一。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现状(一)2016年以来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领导,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组织有力。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中共楚雄州委统战部、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楚族联发〔2016〕1号)精神,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副

  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南宣联发〔2016〕4号),县民宗局制定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党建示范带和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投入必要的创建活动经费,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在雨露白族乡和车子塘村委会开展以“加强宣传贯彻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团结长廊建设、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成立民族矛盾纠纷调处室、建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建立民族扶贫帮困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2.打牢基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2016年来,制定出台了《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在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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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优先实施水利、交通、扶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积极争取省州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民族机动金项目等,对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等进行集中扶持。自2016年以来,全县共实施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11个,资金投入820万元;实施民族团结示范乡建设项目1个,资金整合万元;实施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24个,资金投入370万元;实施彝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3个,资金投入250万元;实施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101个,资金投入万元。近年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公路建设项目342个,投入资金亿元,受益人口21万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5468件,投入资金678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整村推进项目210个,投入资金315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80个,投入资金2461万元,受益人口万人次。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3.多措并举,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进一步加大对优秀传统民族文化艺术抢救、保护和开发力度,抓好民族文化的研究,编辑出版了《天申堂少数民族聚居乡简史》、《英武罗鲁人物》、《**民族民间歌舞集》等民族文化刊物,制作《**民族民间歌舞锦集》VCD光碟;与县委宣传部配合出版放行了《风云**》、《灵秀**》、《菌香**》《红色**》、

  《情韵**》等书刊;成立了民族刺绣协会,并组建民族刺绣商业街;完成了罗武庄彝族民间小调(扶持资金7万元)、雨露罗文民族文化园(扶持资金6万元)、雨露白族文化传习所(扶持资金25)、雨露铅厂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15万元)、沙桥一碗水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37万元)、兔街半坡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五街华双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万元)等8个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万元。积极向省、州民委申报民族文化传承人3名;大力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和传统民族体育运动,2016年5月积极组团参加楚雄州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成了由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共56人的代表团参加了陀螺、蹴球、彝族式摔跤、磨秋套圈、表演共6个大项35个小项的比赛,并取得团体总分第五名的好成绩。民族传统体育、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民族文化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歌舞、节庆、服饰、饮食、旅游等民族文化产业,使少数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和发扬。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让老人享受发展成果和实惠,10200名60岁以上少数民族老年人享受养老保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范围持续扩大,各族群众上学、就医、收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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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广播电视等条件不断改善。4.加强宣教,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全县各级各部

  门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各种会议、传统节假日,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在县委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课程,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培训;2016年4月在全县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培训班上,县委领导专题进行了民族宗教知识授课,800人参加培训;2016年6月与县委统战部联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宗教界政协委员、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干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80多人参加的民族宗教政策培训;2016年9月25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举办了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班,省民委示范办副主任丹业到会指导并授课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专题,全县10个乡镇分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民族宗教专干,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25个成员单位领导,35岁以下股所级少数民族干部及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全体干部职工共114人参加了培训,培训情况已被省民委采用并发布在云南省民族宗教网;2016年11月17至19日组织县基督教协会教牧人员60人参加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培训;扎实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和民族团结日主题活动,认真抓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和各种民族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宣传,共发

  放宣传材料1200多份;拨付基层培训经费万元,由乡镇组织举办民族宗教政策培训班;积极订阅《今日民族》、《中国民族》刊物,把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到各级各部门和少数民族群众中,使各级干部群众逐步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意识;加强对民族工作队伍的民族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水平。通过认真学习宣传,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我县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有效地维护了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各少数民族自力更生,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各少数民族自信、自尊、自强意识,充分保障了我县团结、发展、稳定大局。

  5.发展民族教育,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素质。优先发展基础教育,重点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乡镇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县内高中民族生招生规模,全面推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并向民族乡和民族聚居乡镇倾斜,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与教育公平。加强民族文化知识和双语教学,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民族文化、民族礼仪、民族歌舞进校园。在民族乡和民族聚居乡镇中小学开设民族文化知识课程,开展“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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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教学。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大力普及远程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科普进村入户,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开展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当家理财、妇幼保健、健康生活知识等培训,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2016年底,全县共有学校122所,在校生36642人,其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17711人占全县在校学生的%。其中:普通高中1所,在校生3027人,少数民族1101人占全县高中在校生%;职业高级中学1所,在校生798人,少数民族302人占全县职高在校生%;初级中学13所(包括县属初中1所),在校生10200人,少数民族4466人占全县初中在校生%;小学93所,在校生18410人,少数民族9798人占全县小学在校生%;幼儿园14所,在校生4207人,少数民族2044人占全县小学在校生%。有高中教师170人,初中教师583人,小学、幼儿园教师1151人。

  6.创新培养机制,加强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训规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通过上下互派、基层任职、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的实践锻炼,使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健康成长。继续坚持每年从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少数民族青年中公开招考、录用一定数量公务员,补充到县乡镇机关和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实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占全县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配备领导干部时,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民族成份等因素定向选拔,保证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干部的梯次配备。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县级部门及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和民族聚居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达到二分之一。注重培养使用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水平,并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全县各级干部能熟悉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2016年末,全县有公务员(含参照管理)1403名,其中:少数民族554名,占全县公务员%,稍低于全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37名,其中少数民族16人占处级干部的%;乡(科)级(含非领导职务)899名,其中少数民族354人占科级干部的%,稍低于全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511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少数民族43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2016年末,全县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3464名,其中:少数民族1329名,占全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大专文化以上文化程度2639人占全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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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其中少数民族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46人占少数民族事业干部总数的%;中专文化程度544人占干部总数%,其中少数民族中专文化程度127人占少数民族事业干部总数的%;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62人占干部总数%,其中少数民族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46人占少数民族事业干部总数的%。

  7.强化管理,宗教领域保持安全稳定。认真执行《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加强对宗教管理人员、教职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对宗教场所安全隐患和宗教领域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宗教领域的动态,及时查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非法传教活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加强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沟通配合,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扎实抓好抵御渗透工作。根据《楚雄州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创建“平安寺院”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平安寺院建设活动,积极推进新一轮平安创建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二)贯彻落实楚发〔2016〕3号文件精神情况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我县成立了**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民宗局、县扶贫办等25个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10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我县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继续保留县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县政协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民族宗教工作;各乡镇在健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明确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为分管联系领导,乡镇全部配备了专兼职民族宗教专干,村(居)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任抓民族宗教工作。全县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全县民族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有力促进了全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二是强化思想认识。深化对民族工作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民族工作置于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三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县委常委会、县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县政府常务会、全县民族工作会以及各种座谈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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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研究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县委、政府绩效考核,考核分值占220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四是把县级民族机动金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2016年县级民族机动金安排10万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经费安排5万元,同时安排雨露白族乡民族机动金5万元。

  2.抓工作合力,确保建设示范区工作齐抓共管,全面推进。

  坚持县民族团结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联系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南字〔2016〕28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主要任务分工方案》,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将示范区建设工作与基层党建工作、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我县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三级联创机制,县、乡、村(社区、学校、寺院、企业)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亲自抓,各级部门通力配合,使全县上下呈现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良好氛围。在民族地区优先实施水利、交通、扶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对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等进行集中扶持。同时,认真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

  企业的认定工作,2016年共认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24家,积极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2400万元,享受优惠利率总额约72万元,争取中央财政扶持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16万元,通过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保证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增强了民贸民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极大地缓解了民贸民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活跃了流通,扩大了内需,加快了民族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3.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按照“党政动手、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不出厂矿,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加强民族关系状况评估工作,完善了涉及民族问题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键全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2016年4月17日召开全县民族宗教工作会,同时举办了民族理论政策培训,会议上县人民政府与10个乡(镇)签订了《2016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于2016年11月对10个乡镇完成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兑现考核责任制奖。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与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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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会签订《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排查矛盾纠纷隐患,认真执行“一周一分析,一月一排查,一事一化解”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和及时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稳定的矛盾纠纷隐患。2016年11月13日,召开全县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及民族宗教信息联络员会议,分析研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形势,兑现民族团结信息联络员补助,每个乡镇民族工作专干即信息联络员补助500元。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明,齐抓共管,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在平时,责任落到实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如2016年11月接到回民群众举报,**县城有两家“英凤清真烧饵块”连锁店由汉族人经营,我县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实地了解情况,解决了此事件,责成店面换牌子,将涉及清真字样全部清除,及时化解了一起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工作方针,注意研究“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注意区分一般矛盾和民族矛盾,本着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把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般性问题定性为民族矛盾。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年来,全县未发生因民族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民族问题和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示范区建设中争取投入资金及整合情况我县在示范区建设中实行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点挂钩联系扶持制度,挂钩领导和部门在帮助挂钩扶持村制定创建方案的同时,积极帮助挂钩扶持村争取或整合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重点倾斜扶持政策,重点扶持示范乡镇、村组的示范项目建设。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提前协调落实,强化资源整合,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大示范区建设力度。同时制定出台的《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南字〔2016〕28号)要求从2016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奖励考核达标单位,鼓励各乡镇、村组、社区、学校自创自建。2016年我县实施的中央、省、州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项目雨露民族团结示范乡、沙桥镇山场村委会一碗水民族团结示范村、五街镇中村村委会核桃树(罗鲁村)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车子塘民族团结示范村二期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达万元,整合5040万元,省州民委示范区项目扶持331万元,县级投入万元。(四)示范区建设积累的经验做法1.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加快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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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途径。**在开发建设历程中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和稳定局面,关键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必须走党委决策部署、政府领导实施、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社会化路子。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从大局出发,把民族问题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去解决;着力健全完善县、乡(镇)、村社(社区)三级民族宗教管理网络,从而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动、社会联动、各方互动、齐抓共管的民族工作新机制,进一步促进民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必须狠抓民生服务,畅通诉求渠道、构建和谐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抓好服务是关键。必须积极构建务工、经商、入学、就医、就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为民办实事工作长效机制,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必须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

  之间在经济发展方面差异较大,加之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就业、教育、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贫富分化等问题也相对集中、相互交织在一起,容易引发民族间和个体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努力增强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防止敌对势力的插手和炒作。

  5.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必须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引导树立新风尚。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群众在生存发展中形成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既要注重教育引导,又要尊重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要积极倡导先进生活理念,以公民意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为核心内容,在继承少数民族优良传统前提下,摒除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和陈旧思维方式,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使少数民族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三、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回顾取得的成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清醒地看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基础设施薄弱。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依旧薄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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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乡村道路等级低、群众出行困难,居民住房、人畜饮用水安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发展后劲不足,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突出,利益协调难度加大。

  (二)缺乏配套资金和资金整合困难。因我县财政困难,自我发展能力差,县财政配套资金难于按要求标准落实;同时按照现行的项目运行模式,整合资金也很困难,各部门都是定点、定项目下拨项目资金,一般不允许项目资金转移地点、更换项目,各职能部门的项目本身就点多面广,比较分散,很难配套。(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落实、队伍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各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四、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对策建议(一)工作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州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机遇,把实现“两个共同”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核心内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快基础设施建

  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努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全面开展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干部培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十大示范创建工作,率先在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六个方面走在全州前列,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县地区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五项指标在2016年的基础上实现快速增长,平均增长速度达到或超过全州水平;全县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特色产业优势更加凸显、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生态和人文环境更加良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二)对策建议。一是建议加大示范区建设资金及项目投入;二是成立示范区建设专门机构;三是创新宣传教育模式;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五是强化共创共建,全面促进交流;六是健全示范区建设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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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省州党委政府和省州民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县紧紧围绕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现阶段民族工作重点任务,扎实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现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县基本情况(一)县情概况。**县地处楚雄州西部,国土面积2343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6%;辖6镇4乡128个村(居)委会,全县总人口24万人,有汉、彝、白、回4种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农业人口占%,是全省73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也是云南解放战争时期的47个革命老区县之一。(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16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亿元,比上年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6960元,增长%;实现地方财政总收入53541万元,增长%,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38624万元,增长%;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35%,其中:规模以上投资完成亿元,增长35%;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2%;城镇化率%;实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16元,增

  长1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43元,增长1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100%,参保率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全县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77个建制村都有卫生室、文化室,并完成所辖100%自然村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60%自然村有安全饮用水。

  (三)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情况。全县有1个民族乡(雨露白族乡),2个民族聚居乡镇(马街镇、五街镇),少数民族群众以大杂居、小聚居分布在全县10个乡镇、108个村委会、986个村民小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30%以上的村民小组有695个。全县有少数民族人口10203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其中:彝族89946人,占总人口的%;白族9177人,占总人口的%;回族2100人,占总人口的%;其他少数民族813人,占总人口的%。全县境内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主要有彝族、白族、回族、苗族和傈僳族5个世居少数民族,是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县之一。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现状(一)2016年以来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领导,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组织有力。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中共楚雄州委统战部、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楚族联发〔2016〕1号)精神,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副

  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南宣联发〔2016〕4号),县民宗局制定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党建示范带和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投入必要的创建活动经费,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在雨露白族乡和车子塘村委会开展以“加强宣传贯彻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团结长廊建设、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成立民族矛盾纠纷调处室、建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建立民族扶贫帮困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2.打牢基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2016年来,制定出台了《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在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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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优先实施水利、交通、扶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积极争取省州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民族机动金项目等,对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等进行集中扶持。自2016年以来,全县共实施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11个,资金投入820万元;实施民族团结示范乡建设项目1个,资金整合万元;实施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24个,资金投入370万元;实施彝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3个,资金投入250万元;实施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101个,资金投入万元。近年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公路建设项目342个,投入资金亿元,受益人口21万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5468件,投入资金678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整村推进项目210个,投入资金315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80个,投入资金2461万元,受益人口万人次。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3.多措并举,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进一步加大对优秀传统民族文化艺术抢救、保护和开发力度,抓好民族文化的研究,编辑出版了《天申堂少数民族聚居乡简史》、《英武罗鲁人物》、《**民族民间歌舞集》等民族文化刊物,制作《**民族民间歌舞锦集》VCD光碟;与县委宣传部配合出版放行了《风云**》、《灵秀**》、《菌香**》《红色**》、

  《情韵**》等书刊;成立了民族刺绣协会,并组建民族刺绣商业街;完成了罗武庄彝族民间小调(扶持资金7万元)、雨露罗文民族文化园(扶持资金6万元)、雨露白族文化传习所(扶持资金25)、雨露铅厂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15万元)、沙桥一碗水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37万元)、兔街半坡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五街华双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万元)等8个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万元。积极向省、州民委申报民族文化传承人3名;大力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和传统民族体育运动,2016年5月积极组团参加楚雄州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成了由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共56人的代表团参加了陀螺、蹴球、彝族式摔跤、磨秋套圈、表演共6个大项35个小项的比赛,并取得团体总分第五名的好成绩。民族传统体育、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民族文化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歌舞、节庆、服饰、饮食、旅游等民族文化产业,使少数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和发扬。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让老人享受发展成果和实惠,10200名60岁以上少数民族老年人享受养老保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范围持续扩大,各族群众上学、就医、收听收

篇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六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名称所属盟市

  示范区示范单位

  概况

  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

  盟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意见盟市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篇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x第x次党代会精神,根据x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xxx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x”规划》(x〔x〕93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强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广泛动员各族群众,不断开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各族群众利益需求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

  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团结的环境优势转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优势。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实践特色,提高创建活动的感召力、亲合力和影响力,使创建活动更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3、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

  4、分级创建,同步实施。根据各类创建标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各部门联动同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命名,动态管理,努力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始终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时代性。

  (三)具体要求1、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各族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2、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广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各族群众交往更加密切、交流更加广泛、交融更加深入,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全面形成。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显增强。各族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性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总体目标(一)创建范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二)创建目标每年创建x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6个、和谐寺观教堂4个;创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0个、和谐寺观教堂6个;创建x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个、和谐寺观教堂10个。x年将x区创建成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三)创建步骤1、安排部署阶段。(x年9月—x年12月)根据x、x市的总体要求,总结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细化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标准,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奠定基础。组织召开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动员大会,动员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之中。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标准、健全机制,努力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2、组织实施阶段。(x年1月—x年12月)强化舆论宣传引领,扩大创建号召力,对创建工作指标细化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按照《x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围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总体目标,科学规划、精心部署、创新载体、整体推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乡镇、村、社区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努力使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全区掀起一个抓创建、讲团结、促发展的良好创建环境。3、申报验收阶段。(x年1月—x年12月)根据《x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按照“单位自创、逐级申报”的创建机制,自下而上考核验收,命名表彰,并将已命名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逐级推荐申报。x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推荐的单位,按照自查申报、初审推荐、检查考核、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x区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区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市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市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x级标准的单位,

  报请x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在此基础上,组织制作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宣传片和宣传画册,迎接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形式(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党的民族观教育,提高各族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结友谊对子、促共同进步”等创建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团结和睦、关系融洽。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送技能、送服务”下基层活动,扎扎实实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好车间、好班组、好员工”评比活动,引导促进各族职工之间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开展企地结对联建活动,把创建活动融入到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帮扶解困等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村)”。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为各族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趋势。深入实施以:“民安、民康、民便、民乐”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品牌创建活动,鼓励和引导社区开展“模范小区”、“文明楼院”、“最美家庭”、“好公婆”、“邻里一家亲”等评比活动,为

  各族群众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形成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区环境。实现村“两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产业结构合理、产品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村庄环境良好。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排查、调处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围绕“领导班子好、宣传教育好、经济发展好、基础设施好、社会事业好、民生改善好、团结稳定好”的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共同发展,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基层组织建设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社会治安良好,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好流入地和流出地“两头”对接,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五)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按照《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推进民族知识常识、民族政策常识、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在全区各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利用各种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认知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学生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自豪感。

  (六)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深化“念好两本经、再做新贡献”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旗、党报党刊、文化书屋“四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扩大覆盖面。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健全财务公开、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教职人员选聘和民主管理组织民主选举等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开展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鼓励信教群众勤劳致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主要任务(一)实施学校民族团结育苗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学校为重点,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培养树立正确的民族观、祖国观、历史观,在广大青少年儿童心灵深处播撒中华民族一家亲、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种子”,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深扎根。一是深入开展中华民族认知认同宣传教育。针对儿童、少年、青年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采取唱歌谣、讲故事、吟诵古诗词、演讲比赛等形式,教育他们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加强青少年爱x育。以青少年入学、入团、入党为契机,把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贯穿到青少年成长的各个阶段。三是广泛宣传民族团结好故事。大力宣讲发生在各族群众身边的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进步的好故事、好典型,传递民族团结好声音、正能量,引导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尊重、包容、团结、和谐的理念。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二)实施幸福社区共建共享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社区为重点,着力构建安居乐业的人居环境,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一是开展社区邻里一家亲宣传教育。通过橱窗、微信平台、座谈会等形式,把中华民族大家庭、民族团结一家亲的思想宣传到千家万户,引导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了美满姻缘。二是促进社区居民交往交流交融。定期举办交流、座谈、联谊和慰问等活动,搭建“邻里节”“联谊会”等有利于各族群众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鼓励各族群众相互拜节走访,引导各族群众共建共享和谐社区。三是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弘扬包容多样、兼容并储的优良传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实施乡村和谐发展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村为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互尊互信,实现共同发展。一是开展乡村携手致富奔小康宣传教育。树立知恩感恩意识,充分发挥“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优势,弘扬“回汉各族一家亲”的优良传统,鼓励支持回汉各族群众“交朋友”“贺节日”等民间交往交流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生产实践中互帮互助,共同致富。二是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加大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农村文化。三是助推扶贫开发与小康社会建设。结合少数

  民族特色村镇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实施提升党政干部民族工作能力建设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为重点,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团结宣传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民族理论政策水平,增强运用民族理论政策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一是深入开展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加强对基层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培训。二是提升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问题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设一支适应民族工作新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以“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的基本标准发现、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及善做民族工作的各族干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五)实施企业民族团结互助共赢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企业为重点,坚持把民族团结互助互惠教育纳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全过程,引导各族员工增进团结、爱岗敬业、爱企如家,为企业发展惠及力量,实现企业、社会、员工各方共赢。一是深入开展民族团

  结互助宣传教育。二是推动创建活动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助。三是保障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六)实施军民互学共建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军营为重点,认真推广军(警)寺“双拥”共建和国防教育进清真寺的经验,学习宣传军营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人物典型事迹,深化军民共建活动,推动军地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武装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舆论引导工程。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人物先进事迹,积极主动引导网络舆情,始终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主旋律。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八)实施宗教场所助力创城工程。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宗教活动场所为重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开展爱国守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旗、党报党刊、文化书屋“四进”宗教场所和“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宗教事务规范管理,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水平,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等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设计不同类型的创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搭建群众乐于参加、便于参加的创建活动平台,着眼于社会各界对创建活动的关注和支持,借助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创建,大力宣传新x形象。切实整合社会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创建主题宣传,广泛宣传我区回汉各族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光荣传统,强化先进典型宣传,确保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公益广告,进一步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实效性。3、拓宽渠道,强化监督。建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台账等制度,扎实督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研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委、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会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导、督查、检查创建工作,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创建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采

  取多种渠道让群众了解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

  4、奖优罚劣,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创建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总结表彰会,对创建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群众反映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创建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好,或者发生伤害民族感情事件及其它涉及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问题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考核,狠抓落实。为扎实推进民族进步创建工作,把我区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区委、政府已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各项工作任务列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按照《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分别与年中和年底进行考核。区委督查室及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进行督查,对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将通报批评。

篇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示范区规划和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测评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制定民生改善保障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项目。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力度,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整理、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

  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民族艺术创作、文艺演出、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

  族文艺汇演。

  第十八条体育、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育壮大民族体育产业。

  第十九条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行农村学生就近入学,保障民族学校、民族班生均公用经费,给予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生资助范围。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民族预科教育资源,建设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林业、医护、师范等专业的招生力度。

  省属公办高等院校应当逐步提高本、专科生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和农村生源的比例。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职业院校建设,深化校企合作,落实各民族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民族乡一经设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更名、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和迁移人民政府驻地。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事务、社会科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扶持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学学科建设,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争取国家部委的支持和帮助,建立示范区建设

  省部联席会议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

  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金分配、监督和绩效

  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第三十条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

  育基地建设,强化示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发挥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在重要纪念日、民族节庆活动中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

  (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师生进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修课,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培训工作人员时,将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型园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挥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兴边富民和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边境沿线建制村农村居民补助机制,做好守土固边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发挥其在示范区建

  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宗教工作方针,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城市均等化服务,构建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民族工作,吸纳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推动符合少数民族公民特点和职业需求的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保障农村药品供应,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边境地区卫生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研发新产品,推动民族特色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与民族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省、州(市)、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关系和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联调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民族公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支持在民族地区使用双语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碍示范区建设或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规划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及时处理、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省州党委政府和省州民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县紧紧围绕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现阶段民族工作重点任务,扎实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现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县基本情况(一)县情概况。**县地处楚雄州西部,国土面积2343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6%;辖6镇4乡128个村(居)委会,全县总人口24万人,有汉、彝、白、回4种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农业人口占%,是全省73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也是云南解放战争时期的47个革命老区县之一。(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16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亿元,比上年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6960元,增长%;实现地方财政总收入53541万元,增长%,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38624万元,增长%;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35%,其中:规模以上投资完成亿元,增长35%;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2%;城镇化率%;实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16元,增

  长1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43元,增长1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100%,参保率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全县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77个建制村都有卫生室、文化室,并完成所辖100%自然村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60%自然村有安全饮用水。

  (三)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情况。全县有1个民族乡(雨露白族乡),2个民族聚居乡镇(马街镇、五街镇),少数民族群众以大杂居、小聚居分布在全县10个乡镇、108个村委会、986个村民小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30%以上的村民小组有695个。全县有少数民族人口10203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其中:彝族89946人,占总人口的%;白族9177人,占总人口的%;回族2100人,占总人口的%;其他少数民族813人,占总人口的%。全县境内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主要有彝族、白族、回族、苗族和傈僳族5个世居少数民族,是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县之一。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现状(一)2016年以来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领导,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组织有力。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中共楚雄州委统战部、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楚族联发〔2016〕1号)精神,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副

  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南宣联发〔2016〕4号),县民宗局制定了《**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党建示范带和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投入必要的创建活动经费,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在雨露白族乡和车子塘村委会开展以“加强宣传贯彻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团结长廊建设、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成立民族矛盾纠纷调处室、建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建立民族扶贫帮困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2.打牢基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2016年来,制定出台了《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在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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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优先实施水利、交通、扶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积极争取省州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民族机动金项目等,对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社会事业等进行集中扶持。自2016年以来,全县共实施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11个,资金投入820万元;实施民族团结示范乡建设项目1个,资金整合万元;实施扶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项目24个,资金投入370万元;实施彝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3个,资金投入250万元;实施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项目101个,资金投入万元。近年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公路建设项目342个,投入资金亿元,受益人口21万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5468件,投入资金678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整村推进项目210个,投入资金3150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80个,投入资金2461万元,受益人口万人次。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3.多措并举,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进一步加大对优秀传统民族文化艺术抢救、保护和开发力度,抓好民族文化的研究,编辑出版了《天申堂少数民族聚居乡简史》、《英武罗鲁人物》、《**民族民间歌舞集》等民族文化刊物,制作《**民族民间歌舞锦集》VCD光碟;与县委宣传部配合出版放行了《风云**》、《灵秀**》、《菌香**》《红色**》、

  《情韵**》等书刊;成立了民族刺绣协会,并组建民族刺绣商业街;完成了罗武庄彝族民间小调(扶持资金7万元)、雨露罗文民族文化园(扶持资金6万元)、雨露白族文化传习所(扶持资金25)、雨露铅厂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15万元)、沙桥一碗水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37万元)、兔街半坡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五街华双民族文化活动室(扶持资金5万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万元)等8个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万元。积极向省、州民委申报民族文化传承人3名;大力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和传统民族体育运动,2016年5月积极组团参加楚雄州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成了由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共56人的代表团参加了陀螺、蹴球、彝族式摔跤、磨秋套圈、表演共6个大项35个小项的比赛,并取得团体总分第五名的好成绩。民族传统体育、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民族文化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歌舞、节庆、服饰、饮食、旅游等民族文化产业,使少数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和发扬。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让老人享受发展成果和实惠,10200名60岁以上少数民族老年人享受养老保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范围持续扩大,各族群众上学、就医、收听收

篇八: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日)

  尊敬的朱主任、杨副主任,各位领导: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XX检查指导工作,这既是对

  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是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关心与厚爱。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亲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XX县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我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七进”活动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州委办公室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实施方案》(楚办字﹝2017﹞18号)以及XX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七进”工作推进会议和5月25日省考评组对XX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工作初评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工作自觉,深入推进示范创建“七进”工作,不断丰富创建“七进”活动载体,紧紧围绕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民族教育、繁荣发展民族文化、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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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维护民族团结等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在全县上下形成了人人支持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创建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以三个着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七进”活动1.着力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全州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以来,XX县积极部署,在近几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全方位启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七进”活动。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和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县级32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七进”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制定下发了《XX县创建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实施方案》《XX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七进”责任分工、创建标准、测评指标以及示范点“八个一”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荐州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等15个配套文件,在今年年底以前将全县所有乡镇、80%以上的党政机关、70%以上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寺庙、军营创建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或地区。今年共召开了1次动员大会,2次推进会议,6次领导小组会议和协调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七进”活动。为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县委、政府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已优先安排县示范创建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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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25万元,争取省州支持40万元。向州委、州政府推荐了1个县、8个乡镇、32个单位、6家企业、47个村、12所学校、3个寺庙、2个军营作为第一批州级命名的示范单位或地区,并获得了州级的命名。今年4月,法脿镇李方村被国家民委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通过这一高级别、高规格的命名,极大地鼓舞和推动了示范创建工作热潮。

  2.着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以每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及帮扶活动,推动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落实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营造了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民族工作的浓厚氛围。一是县级各部门和乡镇结合各自实际,举行2017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启动仪式,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不断加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民族团结和谐氛围。全县共组织张贴宣传标语915条,悬挂横幅32条,发放学习资料2450份。二是制定下发了《XX县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新闻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先进事例。投入2.5万元,在XX县广播电视台开辟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宣传专栏,进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及民族聚居村发展变化典型事例等系列报道,每天播出3次,每次5分钟,通过消息、通讯、特写、照片、访谈等系列报道来宣传我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向中央和省、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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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媒体投稿,全方位宣传报道我县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目前,有3篇稿件在云南民族时报上发表,有5篇稿件在XX日报和云南XX网上发表,有12篇稿件在省委统战部和州民宗委内部刊物上发表。在县主城区设立永久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标语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广告牌,营造浓厚的创建社会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学校等通过制作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专题板报、张贴宣传标语、设置宣传横幅及用电子屏展示等方式营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浓厚氛围。三是开通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微信群和QQ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都加入微信群,搭建宣传、交流、学习平台。四是县示范创建办编印了《XX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手册》、《XX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知识问答》等作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基本教材。投入3.5万元制作了1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活动宣传专题片,现已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开播出;投入5万元编印了《XX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宣传手册》400册;投入0.5万元编印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宣传折页150份。各乡镇、各部门也结合实际,相应编辑各种学习宣传资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县上下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如火如荼的开展好“七进”活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在城镇乡村掀起高潮。

  3.着力强化督查和考核奖惩。我县下发了《关于对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的通知》,组建了XX县民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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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督导组,由县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分8个组,对全县的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实行每2个月进行督查一次。为认真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XX县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目标任务列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责任内容进行考核检查,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督查和考核奖惩,全面提升了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效能,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切实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的长效化和规范化。

篇九: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2019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州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大民建发〔2019〕5号文件要求,我办认真对近年来民族团结创建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扎实开展按照州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我办积极响应,及时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外事工作实际拟定了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深入学习贯彻xxxxxx关于民族团结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按照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像珍视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的要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机关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统筹兼顾,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序开展我办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民族团结进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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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学习。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到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领导、有布置,使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依计划而行。组织开展统一多民族国情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树立“三个不离开”的思想,不断增强“四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使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我们有意识安排外宾到巍山“东莲花村”、洱源“藏族村”、大理“南五里桥村”参观考察,组织外宾参加“大理三月街民族节”开幕式,展示我州民族团结、区域自治工作的优越性,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使民族团结教育更加深入人心,为建设繁荣稳定和谐大理贡献力量。

  (二)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月”活动。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共创团结进步”为主题,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结合外事工作实际,把开展民族团结工作与“扶贫攻坚”、“洱海保护”、“三清洁”、“创城”、“党员义务奉献”等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三)认真做好涉外维稳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为确保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我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涉外维稳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不定期分析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解决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宗教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达到了加强沟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认真做好涉外xx工作,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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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xx外籍人士。妥善处理了洱海环保治理拆迁工作涉港“米云客栈”、“沐心客栈”的补偿事件和洱海流域关停非煤矿山涉外(美国)涉稳问题。做到热情耐心,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做好了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深化民族团结工作。在开展经常性的节假日慰问活动的同时,利于各种民族传统节日,对少数民族职工进行慰问活动是我办民族团结的一项传统。特别是“开斋节”、“古尔邦节”等重大节日来临之际,向单位2名少数民族送去节日的祝福。通过谈话等形式,倾听少数民族干部对民族团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把握现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深入开展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我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个别干部民族团结意识不够强,民族政策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等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积极构建美丽和谐新大理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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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大意义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8,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多年来,鄂湘渝黔四省市党委、政府立足于武陵山片区实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武陵山片区呈现出各民族团结和睦、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规划》提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

  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进一步实现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规划》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把在武陵山片区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作为创新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总结推动民族工作的好经验、新方法,不仅能更有力地推动武陵山片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各种形式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手段,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努力为武陵山片区实现跨越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总体目标坚持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与《规划》同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制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

  谐、民生改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力争使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三)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要把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中心工作创造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抓好中心工作,为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坚持群众路线。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把改善民生作为示范区建设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生产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坚持统筹联动。要坚持中央各部门之间、鄂湘黔渝四省市之间统筹协调,坚持各级上下统筹互动,形成多渠道、网格化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工作格局。坚持因地制宜。武陵山片区尽管地缘相连、文缘相承、商缘相联,但地区、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典型引路。结合实际,抓好典型,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坚持讲求实效。既要讲究形式,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更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提出的“五区”建设战略目标包括了生态建设、扶贫开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几个方面,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都分别制订了专项实施方案。现根据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1.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一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普遍深入。特别要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教育全过程,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教材、进课堂。二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措并举,形式多样。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充实教育基地的内容,充分推动教育基地建设与基层教育科技文化站点相结合,扩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一是要普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二是要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

  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三是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合作

  和团结,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四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入警民共建、军地共建、对口援建、

  地企共建、城乡共建、“手拉手”、“一帮一”等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五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把握时代主题,准确分析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切实增强专题活动的效果。

  3.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推动武陵山片区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和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的评选标准和测评指标体系,规范程序,确保示范典型的质量和评选的可操作性,推动示范典型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要广泛、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二)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武陵山片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实际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着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突出困难、特殊问题,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聚居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

  特色的村规民约。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

  律服务,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协调民族关系。2.加强民族乡建设。指导和支持武陵山片区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民族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认真贯彻

  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民族乡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民族乡干部配备政策,加强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切实加强民族乡政权建设。

  加大培植特色产业力度,积极探索“一山一策”、“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优化种养特色产业,培植旅游、文化等地方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安居工程、整村推进等建设项目的扶持;积极推进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乡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3.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武陵山片区积极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要按照增加数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政策水平、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为推动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提供组织保障。支持武陵山片区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国家民委派驻武陵山片区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并进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4.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指导和帮助武陵山片区积极适应流动人口增多的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立城镇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管理服务机制。积极搭建社区民族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沟通、理解、合作、互助的机会,促进社区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就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主动融入城镇生活,适应城镇管理。5.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要扶持武陵山片区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着力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看戏看影视难等问题。要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科普”下乡活动。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开发民族文化公共产品,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三)推动武陵山片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把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建活动新格局,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

  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

  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武陵山片区民族工作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建立健全应急维稳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严防发生影响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各类社团、民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发展、增进团结、抵御渗透、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推动民族工作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治安防控等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国家民委认真履行作为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试点工作联系单位的职责,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加强指导,并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具体任务,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保障。要积极推进鄂湘黔渝四省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完善推进武陵山片区全面发展一体化协调配合机制。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毗邻地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建设和谐地缘关系。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国家民委定期协调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部委和鄂湘黔渝四省市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5.建立健全条件保障机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国家民委在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下,适当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并率先在武陵山片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的支持。鄂湘黔渝四省市各级民委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在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示范区建设的顺利开展。四、组织实施本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武陵山片区试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一)示范单位类型主要面向基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事业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团(营、连等)。试点单位在行政区划上不相互包含。(二)示范单位标准。示范单位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典型性,具备以下条件:1.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得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机制体制;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过程;落实了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将创建活动绩效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建

  立了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2.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3.创建活动效果显著。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了各族群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开展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内容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了当地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了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国家民委负责示范单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适时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适时组织对示范单位监测评估,确保示范效果。四省市民族工作部门是示范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单位的申报和检查测评,为示范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市等各级示范单位的建设,为全国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篇十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P>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民委

  2020年3月27日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

  位等。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

  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十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第十一条国家民委对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三)开展满意度测评。(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六)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予以命名。第十二条国家民委对其他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区和单位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四)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第十三条国家民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适时对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第十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第十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国家民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第十七条国家民委定期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

  检”活动。第十八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

  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第十九条由国家民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国家民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P>  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名单

  北京西城区牛街街道西里二区社区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紫云中学河北区江都路街靖江里社区天方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津南区葛沽镇河北邢台市农业学校内地西藏中职班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街道百乐苑社区廊坊市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承德普宁寺管理处山西晋中市榆次区南窑社区运城市阳光少数民族服务管理站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查干镇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花山社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辽宁沈阳市朱剪炉街道大连市甘井子泡崖街道万众社区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隆顺社区沈飞工业(集团)公司党委统战部丹东市东港市龙王庙镇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长春希望高中白山方大集团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蒳荷芽社区黑龙江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牡丹江市江南实验学校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鹤岗市萝北县东明朝鲜族乡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实验小学上海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上海市黄浦区豫园来沪少数民族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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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铅山县篁碧畲族乡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镇洋林归侨少数民族聚居村山东烟台开发区福莱山街道海信社区德州市临邑县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东营市海河小学河南南阳市镇平县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焦作市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义江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七一社区湖北武汉市东湖中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腰牌村襄阳市樊城区水星台社区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霞光社区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牛角塘社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靛房镇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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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成都市武侯区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德阳市什邡市民族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宜木乡虾拉沱村攀枝花市米易县普威镇西番村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新民社区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高荡村毕节市民族中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新区麻山社区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遵义市余庆县花山苗族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彝人古镇社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剥隘镇坡芽村

  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团结彝族乡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乡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阿里地区日土县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林芝市波密县山南市隆子县玉麦乡昌都市芒康县纳西族乡那曲市安多县公安局陕西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韩城市金城街道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陇南市文县范坝镇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金山社区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昌林村天水市清水县新城乡黄粱村

  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西宁市湟源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杏儿藏族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香日德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长江源村青海省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师范大学青海省藏医院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街道银川市西夏区文昌路街道共享社区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道宋家巷社区中卫市海原县史店乡徐坪村中宁县长山头九年制学校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和田地区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拜勒库木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桥片区固原巷社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红桥社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财政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哈密市伊州区第四中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纪元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第九师一六八团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公安边防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呼伦贝尔市边防支队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白山市边防支队长白县边防大队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西双版纳州边防支队打洛边防派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阿克苏地区边防支队吐木秀克边防派出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9家,略)铁路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站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站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拉萨车站

篇十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P>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办法|民族团结示范

  民师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活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学校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46.3%,民族自治地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98%,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是推动青海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青海长治久安的固本之策,也是提高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目前,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师生有1254名,由汉、藏、蒙、回、土、纳西等个兄弟民族组成一个大家庭。学院肩负着为五省藏区民族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双语人才的重大使命,多民族构成的师生结构决定着在我院师生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特别是增强青年学生的“三个自信”和“四个认同”,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对于推进我院“十二五”发展规划、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进而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贡献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团结教育机制,建构和创新适应青海民族工作需要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热爱民族教育事业,精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敬业务实的优秀师资队伍。重在基层,全员参与,关键是要紧紧围绕推动我院双语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保持校园和谐稳定这一主题,扎

  实推进,分步实施,实现各民族师生长期团结和睦,校园长治久安。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民族师范学院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的创建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组长:张雄伟扎布

  副组长:吉太加董海峰

  成员:洛加才让陈永良马登福钱明仁张国喜宁坚刚多旦拉旦多杰尖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董海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宣传,营造开展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认真学习中央、省委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开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教育和省情、国情、世情教育,加强“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教育,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教育和无神论及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筑牢反分裂、反渗透的思想防线。(责任领导:董海峰责任单位:学管处、公修教研室、系部党组织)

  (二)大力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广大学生法制意识。

  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活动,使依法治校理念成为全院师生的行为规范。(责任领导:董海峰责任单位:学管处、公修教研室、系部党组织)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举办院院之间、院系之间、不同民族间的文艺汇演、民族团结歌曲演唱、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展示等活动,推动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为先进区建设奠定良好的人文环境。(责任领导:董海峰责任单位:学管处、各系部)

  (六)积极开展不同民族、不同学科师生之间的学习交流、教学经验交流、教学研究互动、民族学生帮扶、精品活动推广等等互动,促进不同民族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增进各民族师生之间的团结友爱关系。(责任领导:吉太加、董海峰责任单位:教务处、学管处、各系部)

  (七)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讲座,开拓视野;派遣学院专家赴省内民族地区宣讲民族团结政策,掌

  握全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区建设情况,促进自身工作。(责任领导:吉太加责任单位:教务处、院办公室)

  (九)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社团建设。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自觉参加创建活动,发挥学生党团组和学生社团在广大学生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领导:董海峰责任单位:学管处、团委、各系部)(十)加强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先进班级、先进宿舍和争当民族团结先进模范个人活动。制定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评选标准和测评指标体系,规范程序,确保先进典型的质量和评选的可操作性,推动先进典型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责任领导:董海峰责任单位:学管处、各系部)

  五、保障措施

篇十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P>  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自治县、市、区)、乡镇(民族乡、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省民宗委制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测评指标,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对照省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评,经市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同意,向省民宗委申报。

  第五条全省每年命名一批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每年8月31日前根据省民宗委工作通知申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六条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工作经验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省直机关所属单位由各省直机关审核后向省民宗委申报;部属、省属高校,由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申报,但不占用其辖区名额;驻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审核后向省民宗委申报。

  第八条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评,择优命名。

  第九条省民宗委对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二)对申报单位中的省直机关所属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分别征求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教育厅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六)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区和单位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七)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条由省民宗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原则上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产生。获得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以及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地区和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复检复验制度,省民宗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力量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检查,巩固提升创建示范水平。

  第十四条省民宗委定期组织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适时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指导、支持各示范区示范单位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十五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第十六条凡需要撤销命名的,由省民宗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省民宗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有关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另行制订下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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