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20篇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20篇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a半个月b一个月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c两个月d三个月三选择题多项1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2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a半个月b一个月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c两个月d三个月三选择题多项1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a责令作出检查b诫勉谈话c停职检查d调整岗位e责令辞职和免职2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a组织处理b党纪处分c党纪政纪处分d政纪处分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b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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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1、务。2、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3、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方针。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重在。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叙述了个方面个不准的情况。6、离职或者退休后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8、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私自泄露。9、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之便,。10、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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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1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的股份或者证券。1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职务。2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2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2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25、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26、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27、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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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9、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和的监督作用。3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起实施。31、《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成、、,形
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2、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协助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选择题(单项)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的领导责任。A、主要领导B、领导干部个人C、领导班子D、领导机关2、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决定。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3、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资格。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党内评选各类先进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4、对领导干部受到调整岗位以上组织处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半年内B、一年内C、两年内D、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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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A、15日内B、20日内C、30日内D、10日内6、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许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18个月内8、《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是指。A、国内公务活动B、国外公务活动C、A和BD、以上都不对9、《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以上党员领导干部。A、科级B、县(处)级C、厅级D、省(部)级10、《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A、根本性党内法规C、党的重要法规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D、基础性党内法规月内,以书
11、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在面形式报告。A、半个月C、两个月B、一个月D、三个月
三、选择题(多项)1、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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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责令作出检查B、诫勉谈话C、停职检查D、调整岗位E、责令辞职和免职2、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和。A、组织处理B、党纪处分C、党纪政纪处分D、政纪处分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B、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的原则。A、严格要求、实事求是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D、依靠群众、依法有序5、对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停职检查D、免职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主要领导者或者对其。A、引咎辞职B、辞职C、停职检查D、免职7、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失职、失察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或者和追究其领导责任。A、上级党委(党组)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纪检监察机关D、组织(人事)部门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批评教育B、组织处理C、纪律处分D、党纪政纪处分9、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哪些情节的,可以从轻问责。()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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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C、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D、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10、下列哪些属于《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A.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C.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D.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E.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11、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必须严格禁止:A、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B、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C、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D、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12、下列哪些是《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高消费娱乐活动”:A、营业性歌舞厅C、保龄球B、桑拿D、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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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A、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B、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C、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D、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四、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Ⅹ”)1、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2、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要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3、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多占住房,或者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9、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1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1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二年后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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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1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学习、培训费用。()19、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默许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2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五、简答题1、《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被追究的责任主体是什么?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5、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6、《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哪些行为?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六、问答题1、试论实施《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2、请结合实际,谈谈领导干部应如何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2、执政党的党风;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4、身体力行、狠抓落实;5、八、52;6、三年;7、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8、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9、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10、职业道德、家庭美德;11、公正执行公务;12、不按照规定程序;13、要求;14、管理和服务对象;15、交易;16、非上市公司(企业);17、不正当手段;18、工作调动、机构变动;19、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20、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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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21、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22、提供或者接受;23、决定或者批准;24、干预和插手;25、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26、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考核,任免、奖惩;28、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29、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舆论;30、2010年1月18日;31、廉洁从政、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32、各级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二、单项选择题1、B;2、A;3、D;4、B;5、A;6、C;7、A;8、C;9、B;10、B;11、B
三、多项选择题1、CD;2、AC;3、AB;4、ABD;5、ABD;6、BD;7、ABC;8、ABC;9、AD;10、ABDE;11、ABCD;12、ABCD;13、ABCD。
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五、简答题1、《廉政准则》适用范围?答:《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被追究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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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1)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2)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3)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4)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答: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5、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答: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6、《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答: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⑵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⑶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⑷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⑸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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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⑹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⑺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⑻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哪些行为?答:(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3)私存私放公款;(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答:(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六、问答题
1、试论实施《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答:(1)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纪律要求,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管好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早在1926年,我们党就专门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中国工农红军的纪律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要坚持“两个务必”,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多次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坚决清除腐化堕落分子。改革开放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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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廉洁奉公方面起表率作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强调要把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穿于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工作,切实体现到对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等等。《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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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深刻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执政60年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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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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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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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内幕的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谋权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法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有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返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返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返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心得体会学习和坚持党风廉政建设,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时刻坚持的方针和原则。如何提高反腐倡廉、拒腐防变能力,是各级党委和广大党员干部需要认真研究并解决的重大历史性课题。必须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和一名党员,更应该从头做起,以身作则,廉洁从政。自觉学习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地学习和加强对腐败行为地认识,自觉树立反腐倡廉的意识,洁身自好,努力把自己培养成让党放心,人民相信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自公司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以来,作为基层党支部的领头人,我更加认真地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现谈谈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一是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公司党委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定理想信念,点亮思想的“明灯”。廉政典型之所以能够做
到廉洁奉公、勤恳做事,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不动摇,坚持为人民利益奋斗终身的信念不动摇,用崇高的理想信念抵御形形色色的腐朽思想和腐朽事物的侵蚀,永葆公仆本色。对党员干部而言,越是改革,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对主观世界的改造,越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志存高远,永葆本色。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要结合《廉洁准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永葆公仆本色。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必须坚持执政为民,把握用权的取向。用权为公能得到群众的拥护,用权为私必然步入违法违纪的深渊。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谋福祉,真正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是始终坚持遵守《廉洁准则》等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是履行管党职责,构建廉洁的净土。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打破权力的真空。监督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关爱。这批先进典型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群众信任,有个共同点就是他们能够敞开心扉,让党和人民群众来监督自己。因此,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摆正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的关系,把自己时刻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共产党人。作为一级党支部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管党职责,承担一方反腐倡廉责任。当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网络,形成上下联动的合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深入推进源头治腐工程,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切实加强案件的查处,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构建党员干部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防腐体系。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同时,作为在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党员的我们,更应该自觉学习廉洁从政的准则,树立反腐倡廉的坚定意识。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漠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心得体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近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甚至连婚丧喜庆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这表明,中央正全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
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致力封堵权力滥用的漏洞、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纵深。学习后,我认为,要取得实效,关键要看如何贯彻落实。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深刻领会《行为规范》内涵。认真学习《行为规范》内容,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把握《行为规范》的基本精神,以贯彻实施《行为规范》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二要严格践行《行为规范》要求。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解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着手,深入基层,掌握实情,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注意思想改造;在工作中,《行为规范》规定要求;在工作中,查找自身不足,用实际行动加强行风建设,取信于民,使人们满意。
篇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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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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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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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每个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保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试行)。《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其目的旨在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第一部分:制定《廉政准则》的依据一、《党章》是制定《廉政准则》的根本依据国有国法,党有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员意志的集中表现,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是教育党员增强党的意识的教科书。因此,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制定党内一切法规包括《廉政准则》的最根本的依据。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是制定《廉政准则》的现实依据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是我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政治要求。从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现状来看,主流是好的,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自觉坚持廉洁从政,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以权钱交易为特点的腐败现象不断翻新,而且“更加隐蔽、更加曲折、更加狡诈”。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了。因此,中央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并以正式的《廉政准则》向全党印发,是在教育促廉、公开述廉、监督查廉的基础上,强化制度保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廉政准则》的总则《廉政准则》总则部分,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规范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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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大意义,强调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以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举措。一、中央印发《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1、印发《廉政准则》,是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宏观经济前景不容乐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既有严峻的挑战,也有发展的机遇。我们应该明白,机遇是稍纵即逝的,机遇只有紧紧抓住了、有效利用了,才能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真正把机遇从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而我们能否抓住机遇、实现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关键在于我们的领导干部有没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作风,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当前这个重要的机遇期,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扎实开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2、印发《廉政准则》,是完成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的必然要求。从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必须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为重点抓手。这就需要明确现阶段领导干部在从政行为中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廉政准则》,就是为着这个目的和要求而修订和印发的。因此,广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从当前完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廉政准则》,切实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以思想认识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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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保证行动和工作的高度协调,万众一心,迎难而上,共克时艰。3、印发《廉政准则》,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关键在党、重点在领导干部。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从现实中看,许多不和谐的因素都与党风有直接关系,都与领导干部不能做到廉洁从政有重要关联性。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以廉洁从政的行为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4、印发《廉政准则》,是改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能否预防和抵制腐败,实质上是个作风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问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政,就会上行下效,必收“其身正,不令而行”之功效;领导干部党性不纯、作风不正甚至违纪违法,为政不廉,就会纷纷效尤,必酿“上梁不正下梁歪”之恶果。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从抓党性修养这一“根本”入手,切实解决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领导干部的坚强党性、优良作风、廉洁从政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领导干部对一般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引导、示范、带动效应,从整体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印发《廉政准则》,是党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把廉政建设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了当前加强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也表明了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从党的整体来看,是出于坚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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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使人民群众过上经济更加富裕、政治更加民主、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的幸福生活。从领导干部个体来看,则是出于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保证领导干部健康成长。因为,《廉政准则》的印发,不仅在全党吹响了胡总书记提出的制度反腐的新号角,而且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共8个方面52条禁令。这就为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架起了一条“高压线”,筑就了一道“防火墙”。从《廉政准则》的内容上看,很多禁令都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事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说是“小事”,之所以还要用党内重要的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来规定,就是出于在现实当中,特别是从发现查处的腐败分子来看,有些党员从领导干部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所谓“小事”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廉政准则》的印发和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综上所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每个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保证。二、《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举措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就是为了带领广大党员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就是为了领导人民群众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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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因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在党处于执政地位的条件下,既为我们更好地服务人民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纵观中外历史不难发现,违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以人民群众作为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党要求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党员干部在从政行为中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谨慎用权、执政为民。三是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对其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概括。我们党的干部不管担任什么职务,不论对人民有多大的贡献,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只能履行人民公仆的职责,而绝不可以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发展、人民幸福生活的创造。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四自”。四是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优势。从现实来看,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廉洁从政,一方面靠个人的廉洁自律,另一方面靠严格的党纪国法。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真正解决好为什么入党、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认真恪守职责,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做清正廉洁的表率,勇敢地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是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干部的作风是干部的世界观和党性的综合体现,是干部素质的综合体现。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才能真正做到廉洁从政,才能保持和发展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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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先进性,进一步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和光辉形象,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总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作出自己的贡献。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措施。《廉政准则》指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这就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措施。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方针上,就是要一手抓治标,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为政不廉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震慑力;一手抓治本,从根本上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奠定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同时,要将惩治与预防结合起来,并更加注重预防。加大惩治力度,可以起到敲山震虎、扶正祛邪的良好效果。然而,惩治毕竟是事后行为,虽然腐败分子受到了惩处,对其他人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但是由腐败所带来的危害已经发生,因此预防显得更加重要。这次中央印发《廉政准则》,就是把反腐败关口前移的重大举措,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措施上,就是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深化改革是根本。总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则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我们要始终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党的纪律,从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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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一些领导干部为政不廉的行为,坚决把腐败现象降到最低程度,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三部分:《廉政准则》的正文内容全面了解、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的基本内容,是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基本前提。《廉政准则》除总则之外,有三章正文,共十八条。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阐述,是本准则的核心内容,共八条,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八个禁止”,并具体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52个不准”,为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廉洁从政的具体行为规范,做到廉洁从政奠定了基础。具体为: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是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是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是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是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是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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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是私存私放公款;四是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是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是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是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是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是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是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是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是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是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是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是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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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是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是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是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是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是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是虚报工作业绩;三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是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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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等利益;六是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由此可见,《廉政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怎样做是廉洁从政,怎样做不是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章——实施与监督这章共六条,强调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组织领导、基本途径、考核办法、对违反本准则的处臵以及对实施本准则的监督。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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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章——附则这章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关于适用范围:《廉政准则》的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关于解释机构:《廉政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生效时间:《廉政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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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管理、(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经商、(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旅游或者变相出国(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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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调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应当奉公守法。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为配偶、旅游、探亲、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索取资助。(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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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c13下列行为中属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是a某处级领导干部向其亲属借用住房一套b公务员王某收到同学寄来的手机一部c某县副县长向下属单位索要使用笔记本电脑一台d某私营企业经理董某向企业员工索要高档香烟一条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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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单项选择题1、《廉政准则》是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的。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考答案:C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A、纪委B、政协C、领导班子D、人大参考答案:C3、各级()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A、人大B、纪委C、党委(党组)D、政府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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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廉政准则》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A、法院、检察院B、人大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D、政协参考答案:C
)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
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象征性地支付钱款占有公共财物,这是一种()行为。A、欺骗B、欺诈C、受贿D、贪污参考答案:D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年内,不能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A、四年B、五年C、三年D、六年参考答案:C7、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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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B、在特定环境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C、在特定范围内影响公正执行公务D、在特定时间内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参考答案:A8、《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A、廉洁性B、严肃性C、规范性D、连续性参考答案:A9、《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其中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A、建设工程项目承包B、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C、违反规定进行证券投资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参考答案:C10、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该事项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行为。(A、社会保障B、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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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救灾救济款物分配D、政策扶持参考答案:B11、《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下列哪种行为()。A、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开发B、干预和插手重大项目投资C、干预和插手民事纠纷D、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参考答案:C12、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A、本级纪检监察机关B、上级纪检监察机关C、国库D、所在单位领导参考答案:C13、下列行为中属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是()。A、某处级领导干部向其亲属借用住房一套B、公务员王某收到同学寄来的手机一部C、某县副县长向下属单位索要使用笔记本电脑一台D、某私营企业经理董某向企业员工索要高档香烟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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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14、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属于()的行为。A、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B、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C、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D、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考答案:B15、《廉政准则》从()开始施行。A、2010年1月15日B、2010年1月18日C、2010年2月23日D、2011年2月25日参考答案:B16、《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项()。A、根本性党内法规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C、行为守则D、基本政策参考答案:B17、《廉政准则》规定了(A、8B、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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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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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0D、70参考答案:B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活动。A、社会公益B、无偿咨询C、有偿中介D、无偿援助参考答案:C19、《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A、住房大修理基金B、住房公积金C、养老金D、医疗保险参考答案:B20、《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A、事实真相B、工作业绩C、相关资料D、现实表现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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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活动。A、开工B、开业C、庆典D、庆祝参考答案:C22、《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学历学位等利益。A、职级B、奖金C、职称D、称号参考答案:C2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组织调动B、降职处理C、组织处理D、人事变动参考答案:C24、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A、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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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C、教育与惩处D、惩治与帮助参考答案:B2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A、下级B、同级C、挂职部门D、直属单位参考答案:A26、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的教育,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A、艰苦奋斗B、廉洁从政C、党风党纪D、党性修养参考答案:B2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A、民主生活会B、作风座谈会C、干部考核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政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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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主双评参考答案:A28、“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属于()所不准有的行为。A、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B、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C、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D、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参考答案:C29、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A、参照B、适用C、视情况而定D、不参考答案:A)执行《廉政准则》。
30、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管好(A、主要领导B、党员领导干部C、党员干部D、党员自身
参考答案:B
)。
3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的股份或者证券。A、上市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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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上市公司(企业)C、境外公司(企业)D、股份制公司(企业)参考答案:B32、《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会员资格。A、协会B、学会C、俱乐部D、会所参考答案:C
33、《廉政准则》包括三章、十八条,由(A、全国人大B、国务院C、中央纪委D、中央组织部
参考答案:C
)负责解释。
3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A、手机话费B、住房公积金C、个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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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罚款参考答案:B3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谋取职位。A、本人B、他人C、本人或者他人D、亲人参考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廉政准则》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A、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B、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C、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D、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参考答案:ABCD2、《廉政准则》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不准违反规定(小汽车。A、配备B、购买C、更换D、使用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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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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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政准则》中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A、民主生活会B、一般情况通报和报告C、巡视D、谈话和诫勉参考答案:ACD4、《廉政准则》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是变相索取、接受他人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等。A、支付凭证B、电脑C、车辆D、手机参考答案:ABCD5、下列属于违反《廉政准则》,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是()。A、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业绩B、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C、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D、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参考答案:BCD6、《廉政准则》中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用公款支付()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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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配偶B、子女C、子女配偶D、其他亲属参考答案:ABCD7、《廉政准则》适用于(A、党的机关B、行政机关和政协机关C、人大机关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参考答案:ABCD8、《廉政准则》中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决定任免干部。A、推荐B、考察C、酝酿D、讨论参考答案:ABCD9、《廉政准则》中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断完善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实现()。A、政企分开B、政资分开C、政事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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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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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参考答案:ABCD10、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发挥()的监督作用。A、民主党派B、人民团体C、人民群众D、新闻舆论参考答案:ABCD11、《廉政准则》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具体内容包括:(A、虐待父母B、生活腐化C、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D、包养情人参考答案:ABCD12、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带来了以下哪些负面影响?(A、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B、扰乱了经济秩序C、造成社会分配不公D、干扰和阻碍了改革进程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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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廉政准则》中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其中,“多占住房”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B、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真实房屋居住情况,骗取新单位的住房C、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D、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参考答案:ABCD14、《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A、要求提拔配偶、子女B、妨碍涉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C、授意子女及其配偶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D、纵容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活动参考答案:ABCD15、《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A、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B、在机构变动时,任意调整干部C、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有关信息D、在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参考答案:ABCD16、《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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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配偶B、子女及其配偶C、其他亲属D、身边工作人员参考答案:ABCD17、《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B、干预和插手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资金借贷等事项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参考答案:ABCD1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A、批评教育B、行政处罚C、组织处理D、纪律处分参考答案:ACD19、下列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A、用公款结算公务支出B、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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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参考答案:BCD20、《廉政准则》中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等市场经济活动。A、房地产开发B、房地产经营C、矿产资源开发D、矿产资源利用参考答案:ABCD三、判断题1、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参考答案:对2、《廉政准则》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参考答案:错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参考答案:对4、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参考答案:对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依据《廉政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参考答案:对)
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共同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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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错7、《廉政准则》规定,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准则。(参考答案:对8、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参考答案:对
9、在特殊情况下,到新地方任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必备条件。()参考答案:对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参考答案:对11、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参考答案:对1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参考答案:对13、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考答案:对1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的民营企业的聘任。()参考答案:错1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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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错1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参考答案:对17、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某挪用住房公积金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后获利50万元,严某将挪用资金归还,获利部分用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严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廉政准则》。()参考答案:错18、某县副县长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自费到加拿大读大学,高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到加拿大照顾儿子,因属个人隐私,高某可以不向党组织汇报。()参考答案:错19、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没有违反《廉政准则》。()参考答案:错20、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万某退休一年后接受当地一民营矿业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技术顾问,万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参考答案:对2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参考答案:对22、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参考答案:对23、《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考答案:对24、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通过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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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错2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考答案:对2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但不能划归自己的名下。(参考答案:错27、《廉政准则》规定,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参考答案:对28、《廉政准则》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公开的信息。(参考答案:错29、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参考答案:对3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参考答案:对31、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参考答案:对32、兼职是指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参考答案:对33、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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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对34、《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考答案:错3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参考答案:对36、挪用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参考答案:对37、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但可以向当事人透露。()参考答案:错38、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参考答案:对39、《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参考答案:错40、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参考答案:对4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参考答案:对42、要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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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对4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不汇报。()参考答案:错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考答案:对45、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参考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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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a半个月b一个月c两个月d三个月三选择题多项1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a责令作出检查b诫勉谈话c停职检查d调整岗位e责令辞职和免职2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a组织处理b党纪处分c党纪政纪处分d政纪处分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b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知识竞赛题库知识竞赛题库竞赛
一,填空题1,务.2,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3,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方针.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重.在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叙述了个方面个不准的情况.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6,离职或者退休后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8,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私自泄露.9,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之便,.10,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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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1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的股份或者证券.1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职务.2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2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2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25,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26,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27,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入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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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9,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和的监督作用.3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起实施.31,《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成,,,形
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2,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协助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单项)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的领导责任.A,主要领导B,领导干部个人C,领导班子D,领导机关2,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决定.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3,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资格.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党内评选各类先进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4,对领导干部受到调整岗位以上组织处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半年内B,一年内C,两年内D,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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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A,15日内B,20日内C,30日内D,10日内6,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许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18个月内8,《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是指.A,国内公务活动B,国外公务活动C,A和BD,以上都不对9,《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以上党员领导干部.A,科级B,县(处)级C,厅级D,省(部)级10,《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A,根本性党内法规C,党的重要法规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D,基础性党内法规月内,以书
11,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在面形式报告.A,半个月C,两个月B,一个月D,三个月
三,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多项)1,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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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责令作出检查B,诫勉谈话C,停职检查D,调整岗位E,责令辞职和免职2,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和.A,组织处理B,党纪处分C,党纪政纪处分D,政纪处分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B,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的原则.A,严格要求,实事求是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D,依靠群众,依法有序5,对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停职检查D,免职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主要领导者或者对其.A,引咎辞职B,辞职C,停职检查D,免职7,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失职,失察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或者和追究其领导责任.A,上级党委(党组)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纪检监察机关D,组织(人事)部门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批评教育B,组织处理C,纪律处分D,党纪政纪处分9,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哪些情节的,可以从轻问责.()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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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C,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D,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10,下列哪些属于《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A.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C.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D.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E.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11,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必须严格禁止:A,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B,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C,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D,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12,下列哪些是《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高消费娱乐活动":A,营业性歌舞厅C,保龄球B,桑拿D,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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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A,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B,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C,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D,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四,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Ⅹ")判断题1,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2,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要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3,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多占住房,或者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9,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不准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1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1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二年后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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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1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学习,培训费用.()19,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默许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2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五,简答题1,《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被追究的责任主体是什么?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5,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6,《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哪些行为?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六,问答题1,试论实施《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2,请结合实际,谈谈领导干部应如何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2,执政党的党风;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4,身体力行,狠抓落实;5,八,52;6,三年;7,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8,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9,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10,职业道德,家庭美德;11,公正执行公务;12,不按照规定程序;13,要求;14,管理和服务对象;15,交易;16,非上市公司(企业);17,不正当手段;18,工作调动,机构变动;19,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20,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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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21,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22,提供或者接受;23,决定或者批准;24,干预和插手;25,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26,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考核,任免,奖惩;28,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29,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舆论;30,2010年1月18日;31,廉洁从政,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32,各级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二,单项选择题1,B;2,A;3,D;4,B;5,A;6,C;7,A;8,C;9,B;10,B;11,B
三,多项选择题1,CD;2,AC;3,AB;4,ABD;5,ABD;6,BD;7,ABC;8,ABC;9,AD;10,ABDE;11,ABCD;12,ABCD;13,ABCD.
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五,简答题《廉政准则1,廉政准则》适用范围?,廉政准则》适用范围?《答:《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被追究的责任主体是什么?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被追究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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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什么程序进行?(1)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2)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3)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4)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个必须是什么?《廉政准则《答: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5,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个方面的问题?答: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6,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廉政准则,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答: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⑵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⑶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⑷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⑸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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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⑹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⑺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⑻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7,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哪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些行为?些行为?答:(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3)私存私放公款;(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答:(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六,问答题
1,试论实施《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答:(1)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纪律要求,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管好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早在1926年,我们党就专门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中国工农红军的纪律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要坚持"两个务必",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多次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坚决清除腐化堕落分子.改革开放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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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廉洁奉公方面起表率作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强调要把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穿于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工作,切实体现到对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等等.《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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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深刻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执政60年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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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
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
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
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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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
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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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
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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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抓好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供了“准绳”为新时期制度反腐树立了“标杆”。
通过对《廉政准则》的学习是我认识到了《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和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认真学习《廉政准则》把他作为领导干部的行动指南。要在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上下功夫把《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准则》就是制度、《准则》就是“高压线”的思想增强遵守制度、贯彻制度、维护制度的自觉性模范地遵守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组织和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作为领导干部要找准位置自觉强化从政的意识把群众放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
所急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认真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建立妥善解决矛盾的体制机制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廉政准则》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从制度上有效规范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每一位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和从政指南逐条逐项认真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身体力行做表率树正气时时处处以《廉政准则》来要求自己、规范自己、提醒自己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在领导岗位上始终做到坚持操守、两袖清风不是件容易的事所有我们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以正面典型为指针以反面典型为镜子防微杜渐随时以自己的责任鞭策自己一是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二是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三是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四是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欲望在自己身上膨胀为贪欲才能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得以保证。
三、《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改进作风的强大法宝。良好的作风能培养创造力产生凝聚力形成战斗力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没有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各项工作就不能落到实处各项任务就不能顺利完成。《廉政准则》为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就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图虚名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把每件事情做细、做实。要注意化解同事之间不和谐的因素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补台”精诚合作和衷共济努力形成领导发展、科学发展的工作合力。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履职理念正视权力地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履职。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不断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
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
篇十一: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
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近期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各级领导干部[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认真学习、掌握;准确理解、把握、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条款,加强制度保障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配套制度?怎样运用《廉政准则》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特邀请了专家学者讲解《廉政准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十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4.17•【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3日)废止
中共中央通知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中共中央近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党贯彻执行。通知说,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
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
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
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
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管理、(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经商、(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旅游或者变相出国(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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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调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应当奉公守法。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为配偶、旅游、探亲、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索取资助。(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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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为: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
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
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
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释。1997年3月发布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篇十五: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5毛泽东箴言中共文献研究会编订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联合出版8大家丛书商务印书馆出版9镜鉴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编新华出版社出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2月23日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发布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十六: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多篇廉洁从政行为规范1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
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
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
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2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廉洁从政行为规范3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六大的精神,结合本局工作特点,特确定以下“十坚持、十不准”为全局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二、坚持办公用品和重要物资政府采购制度。三、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度。四、坚持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五、坚持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六、坚持用市场杠杆调节国土资源的供求关系。七、坚持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前置条件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八、坚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群众办妥各类证件。九、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诚相待,以礼待人,尽快办事,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十、坚持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篇十七: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抓好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供了“准绳”,为新时期制度反腐树立了“标杆”。
通过对《廉政准则》的学习,是我认识到了《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和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认真学习《廉政准则》,把他作为领导干部的行动指南。要在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上下功夫,把《廉政准则》的学习教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准则》就是制度、《准则》就是“高压线”的思想,增强遵守制度、贯彻制度、维护制度的自觉性,模范地遵守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组织和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作为领导干部,要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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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自觉强化从政的意识,把群众放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认真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建立妥善解决矛盾的体制机制,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廉政准则》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从制度上有效规范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每一位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和从政指南,逐条逐项认真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身体力行做表率树正气,时时处处以《廉政准则》来要求自己、规范自己、提醒自己,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在领导岗位上始终做到坚持操守、两袖清风不是件容易的事,所有我们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以正面典型为指针,以反面典型为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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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防微杜渐,随时以自己的责任鞭策自己,一是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二是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三是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四是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欲望在自己身上膨胀为贪欲,才能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得以保证。
三、《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改进作风的强大法宝。良好的作风能培养创造力,产生凝聚力,形成战斗力,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没有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各项工作就不能落到实处,各项任务就不能顺利完成。《廉政准则》为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就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图虚名,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把每件事情做细、做实。要注意化解同事之间不和谐的因素,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补台”,精诚合作,和衷共济,努力形成领导发展、科学发展的工作合力。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履职理念,正视权力地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履职。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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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不断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
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
篇十八: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构建廉洁文化规范干部廉洁行为张丽华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工业》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廉洁事关企业兴衰,廉洁责任重如泰山”。企业必须要坚持“三节”廉教,打造廉洁假日,通过目标引领、主题凝聚、文化渗透等措施,将廉洁从业的纪律要求,延伸到基层、岗位、家庭,从而多角度教育和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全方位拓宽和畅通群众的监督渠道,以此构建廉洁自律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总页数】2页(P76-77)
【作者】张丽华
【作者单位】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1
【相关文献】
1.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之探析[J],彭凯云2.以落实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行为的思考[J],王俊平3.论如何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J],闫海录4.沐浴廉政的阳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J],
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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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九: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范文最新推荐------------------------------------------------------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
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
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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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lcAlhoSt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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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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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
篇二十: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P>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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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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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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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
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
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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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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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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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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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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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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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凹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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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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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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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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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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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
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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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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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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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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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
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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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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