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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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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0篇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0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0篇

篇一: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一)商品住房应整幢申请预售,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预售。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申报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商品住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二)申报预售时应明确开盘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具体开盘时间,并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开盘销售。(三)申报预售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格式文本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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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管理(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1、取得预售许可后10天内必须全部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严禁采取分层、分幢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住房,应在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2、及时披露预售信息、公布预售方案和销售价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网站、媒体,定期对社会公布预售楼盘的预售信息。主城区通过重庆网上房地产(网址:www.cq315house.com)公布,远郊区县通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或当地相关媒体公布。项目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方案,并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要求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根据预售方案中承诺的开盘时间,在销售现场公示开盘时每套商品住房的建面、套面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盘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面积价格公示栏》进行检查。已制作的,应拍照留存;未制作的,督促其整改,未整改前不予建立电子楼盘表。销售价格如有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3、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收取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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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禁无预售许可证收取任何预售款性质的费用。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行为。(2)严禁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预定款。严禁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预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采取高于可售房源数量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多收取部分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4、加大对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加大对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1)达到商品住房预售条件,不办理预售的;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2)从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没有开盘的;(3)同一个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层开盘的;(4)未按照承诺时间开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经查实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1)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暂停该企业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3)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以及价格、建设等管理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售商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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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三、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一)将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作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联合价格、工商、建设等管理部门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局备案。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期对辖区内预售项目情况作一次检查清理,填写检查清理表(清理表格见附件),并在2010年6月2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房地产市场处。市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今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查处典型案例,公开予以曝光和谴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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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对典型案例应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开谴责和曝光。(三)加强售前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合理合法开展商品房销售。各地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尚未进入销售的开发项目,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加强对其销售行为的前期指导,在销售初期规范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销售行为的产生。各地区应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特此通知。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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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08.312017.08.31徐政办发〔2017〕163号住房改革与发展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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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管局)为营造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的有关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后10日内、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备案价格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直至全部房源完成网签。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制作固定的标价牌,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外公示,并可以同时使用印制的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价格备案前,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具体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备案后,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采取优惠折扣销售的商品住房,所有优惠必须以备案价格为基础,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弄虚作假。

  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和价格,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强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房管(住建)部门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一旦发现及时曝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篇三: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规范销售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杭娃集发〔2014〕229号

  各省销售分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促进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

  公司将严格规范考勤管理,现将相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分层落实考勤管理责任1、落实各级主管的考勤管理责任,一层管一层,省级经理管区域经理和拓

  展总监的考勤,区域经理管客户经理的考勤、拓展总监管拓展经理的考勤,拓展经理管拓展专员的考勤。

  2、直接主管应准确掌握分管人员的出勤情况,对分管人员考勤提报的规范性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省级经理对本市场全员考勤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规范考勤管理流程及执行要求(一)生成原始考勤记录1、出勤(使用终端考勤系统规范提交出勤数据)(1)客户经理每天上班在挂靠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显著标识;下班时在分销区域的批发商或终端处或拓展活动现场再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相关店招或活动现场照片,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客户经理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区域经理参照客户经理要求执行。(2)拓展专员每天上班在本区域的当日推广活动相关客户处或者活动点就近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

  显著标识;下班时在活动现场上传一张出勤照片,若当日开展异业谈判等非现场活动时,则在相应工作结束地点上传一张出勤照片,出勤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工作现场标识。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拓展专员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参照拓展专员要求执行。

  (3)若为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则提交的出勤照片为包含其他部分参会人员的会场照片。

  (4)正常上班期间,终端考勤系统提交的出勤数据作为考勤的原始凭证,未提交以及提交的数据不规范均视为旷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终端考勤系统的,问题在2天内(含)能够解决须书面报省级经理审核备案,问题解决时间超过2天的须书面上报销售公司审核备案。报备手续由各省妥善保管,同时建立终端考勤系统试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实时更新。

  (5)销售人员每天出勤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允许各省根据销售情况灵活安排人员轮休,但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法定天数。

  2、缺勤(1)正常休息。(2)请假。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详见附件,没有正常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要求各省按月整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妥善保管,同时建立本省全员请假管理台账,每月10日前完成台账的更新。(3)旷工。当天无故缺勤超过1个小时(含)、不到4个小时(含)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二)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两次例会间隔期的员工考勤记录表1、每次例会前一天,各级主管根据终端考勤系统提取的报表以及书面请假记录,制作两次例会间隔期的考勤记录表,考勤记录表格式及填写规范详见附件。

  要求制表前省级经理要对区域经理及拓展总监、区域经理要对客户经理、拓展总监要对拓展经理、拓展经理要对拓展专员的本阶段终端考勤系统考勤原始数据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确保考勤系统后台提取的数据真实有效。

  2、例会上,各级主管要组织分管人员对出勤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严禁代签,各级主管同时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注明是否已严格对分管人员提交的终端考勤数据的规范性进行逐一审查,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由于临时工作安排导致的考勤照片提交地点与本规定有出入,要求各级主管在考勤表记录中备注清楚。

  (三)制作形成本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各省根据各区域、各拓展小分队等各级例会的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签字原件,汇总后制作形成本省所有人员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初稿,并通过抽查终端考勤系统数据、复核请假手续等方式对考勤记录表的出勤数据进行核查,最终形成本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四)上报考勤记录表1、各省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月全员考勤记录电子表(附上当月请假人员请假审批单图片)及经省级经理签字的扫描件至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汇总形成全体销售人员全月考勤数据表后报备人力资源部一份。2、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相关签字原件,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上报要求,但必须是在汇总形成全员全月考勤表前完成收集。3、终端考勤系统使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及全员请假管理台账由各省自行保管、备查。

  4、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表签字版原件,以及员工书面请假手续由各省按月收集整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寄送销售公司存档、备查。

  三、建立监督核查机制(一)对考勤信息的查验1、要求直接主管对下属出勤信息查验率达到100%,即逐人逐天查验。2、要求各省每月按照各类人员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出勤信息的查验。3、销售公司每月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业务类人员进行抽查,市场部结合活动计划每月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对拓展类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每月10日前反馈人力资源部备案。4、以上查验主要内容为终端考勤系统提报的考勤数据,重点包括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两个方面。此外,如有请假的,还需复核书面请假手续。5、要求各省定期比照《客户经理走访及例会记录本》对考勤记录进行检查。(二)对请假规范的查验1、销售公司每季度抽查不少于20%的市场的员工请假手续。2、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请假人员工奖造册规范进行复核。3、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四、考核1、对终端考勤系统考勤数据的查验,无论是哪个层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销售公司、市场部层面的抽查,发现问题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2、各省违反请假管理规定的,包括越权批假、手续不完备、未按标准造册请假人员工奖等,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3、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由各省执行扣罚,达到一定天数的,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特殊情况需报销售公司审核。各省未按照规定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五、其他1、全体人员纳入终端考勤系统进行考勤上报,由于前期未要求拓展人员必须使用,因此给予拓展人员2个月过渡期,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核,请各省抓紧申报、请销售公司尽快完成系统软硬件的配置。2、销售公司根据人员分管范围及时向省级经理、区域经理、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开放终端考勤系统后台报表提取权限。3、因不胜任岗位、违纪调离等原因尚未定岗以及拟劝退等非正常在岗工作的人员,按照待岗人员处理。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勤范畴内的任何已发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要求各省1月15日前组织全体在职员工学习及签字,签字原始记录由各省统一妥善集中保管,新入职人员入职时及时组织学习及签字。同时,要求人力资源部、销售公司就本规定操作执行细节召开视频培训。特此通知

  附件:1、员工考勤记录表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

  附件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1、销售人员请假类型操作流程

  请假类型要求

  备注

  请假时间少于3天(含)的,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销售公

  事假

  司总经理审批;请假时间超过3天但低于5天(含)的,区域经理、拓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一个公历年度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需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次性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

  病假

  病假天数在5天及以下的,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天数超过5天且少于30天的,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30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该类假期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书及医生休假建议。休假时间应控制在医疗期范围内。

  同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根据复检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产假、哺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乳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婚假、护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理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慰唁假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

  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

  司总经理审批。

  工伤假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后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备注:不在上表范围内的请假情形,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书》,报省经理审批同意即可。

篇四: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8.07.022018.07.02豫建房管〔2018〕29号房地产市场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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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及销售状态(已销售、已认购、在售)等情况。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5.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6.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7.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三、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2.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6.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7.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8.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10.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11.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12.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13.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1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16.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强化沟通联动。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移交,并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大宣传、及时发声,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正面宣传我省房地产市场形势和相关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8年7月2日

  ——结束——

篇五: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浙建〔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

  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

  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三)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0月29日

篇六: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乌建房字(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择录于您。近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检查,房地产市场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发展轨道。但商品房销售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进行销售、合同价外另行收取多项配套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交付用户时另行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三、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商品房。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五、本通知从3月15日起执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印发各开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篇七: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解析

  导言:2020年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通知》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通知》的下发,激起了保险圈千层浪。如何理解《通知》,以及实务中如何执行《通知》的规定要求,是摆在各家保险机构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既往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服务经验,对《通知》进行简要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立法精神理解早在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曾针对《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数家保险机构征求过意见,虽然《征求意见稿》与《通知》均聚焦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两大方面,但亦可以看出,此次正式下发的《通知》结合2019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所体现的监管精神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从2019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来看,银保监会制订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目标,是制订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一致性的政策,但基于线上业务的特殊性,立足于现行政策,根据线上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调整、补漏。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对保险销售行为提出了“双录”等可回溯管理要求,但基于线上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无法做到“双录”,所以有必要制订针对线上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相关规定,而本次下发的《通知》,可以认为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线上相关要求的体现。

  另外,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的本质为“人机交互”,即保险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渠道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从实务来看,若要保险消费者做到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确保投保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则需要其对保险产品信息充分了解、享有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所以,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相关要求不仅是区分线上线下保险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也贯穿于《通知》始终,可以说,《通知》的下发,就是为了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前述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的相关权利。

  二、对《通知》的解析(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平台:自营网络平台、自助终端适用产品: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适用于保险机构自营平台和自助终端,系因为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保险机构仅能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但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从而通过链接跳转至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投保。这也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平台仅为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定一致。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出台,但随着《通知》的实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就可以直接投保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

  (二)什么是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采用的方式: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等可回溯的对象: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目的:通过对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的记录和保存,形成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以供事后查验基于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银保监会主要从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两个方面对保险机构提出了可回溯要求,通过对销售页面的严格管理、对销售过程的记录和保存,以达到销售行为可查验之目的。

  《通知》就保险机构如何对销售页面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及保存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三)什么是销售页面?从《通知》第三条来看,销售页面包含了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括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流程不同,《通知》明确增加了销售页面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且将该提示投保页面作为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的分隔线,只有进入到销售页面,保险机构才能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

  (四)如何对销售页面进行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对于销售页面的可回溯,需要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对于需要保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等。

  对于如何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笔者理解,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险机构应制订专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销售行为可回溯基本要求、销售页面版本内容要求以及相应的制订及修改流程等内容,并应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员。

  (五)如何设计销售页面?对于销售页面中若干重要页面的具体要求,是《通知》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1、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该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2、验证客户身份页面验证客户身份本质系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前提要件,若客户身份不真实,将极大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或相关条款的效力,容易引发纠纷。从实务来看,保险机构一般可能会通过密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生物认证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通知》并未就如何进行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进行规定,仅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篇八: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标准销售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杭娃集发〔2021〕229号

  各省销售分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促进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

  公司将严格标准考勤管理,现将相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分层落实考勤管理责任1、落实各级主管的考勤管理责任,一层管一层,省级经理管区域经理和拓

  展总监的考勤,区域经理管客户经理的考勤、拓展总监管拓展经理的考勤,拓展经理管拓展专员的考勤。

  2、直接主管应准确掌握分管人员的出勤情况,对分管人员考勤提报的标准性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省级经理对本市场全员考勤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标准考勤管理流程及执行要求〔一〕生成原始考勤记录1、出勤〔使用终端考勤系统标准提交出勤数据〕〔1〕客户经理每天上班在挂靠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显著标识;下班时在分销区域的批发商或终端处或拓展活动现场再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相关店招或活动现场照片,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客户经理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区域经理参照客户经理要求执行。〔2〕拓展专员每天上班在本区域的当日推广活动相关客户处或者活动点就近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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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标识;下班时在活动现场上传一张出勤照片,假设当日开展异业谈判等非现场活动时,那么在相应工作完毕地点上传一张出勤照片,出勤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工作现场标识。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拓展专员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参照拓展专员要求执行。

  〔3〕假设为参加相关工作会议,那么提交的出勤照片为包含其他局部参会人员的会场照片。

  〔4〕正常上班期间,终端考勤系统提交的出勤数据作为考勤的原始凭证,未提交以及提交的数据不标准均视为旷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终端考勤系统的,问题在2天内〔含〕能够解决须书面报省级经理审核备案,问题解决时间超过2天的须书面上报销售公司审核备案。报备手续由各省妥善保管,同时建立终端考勤系统试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实时更新。

  〔5〕销售人员每天出勤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允许各省根据销售情况灵活安排人员轮休,但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法定天数。

  2、缺勤〔1〕正常休息。〔2〕请假。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详见附件,没有正常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要求各省按月整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妥善保管,同时建立本省全员请假管理台账,每月10日前完成台账的更新。〔3〕旷工。当天无故缺勤超过1个小时〔含〕、不到4个小时〔含〕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二〕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两次例会间隔期的员工考勤记录表1、每次例会前一天,各级主管根据终端考勤系统提取的报表以及书面请假记录,制作两次例会间隔期的考勤记录表,考勤记录表格式及填写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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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制表前省级经理要对区域经理及拓展总监、区域经理要对客户经理、拓展总监要对拓展经理、拓展经理要对拓展专员的本阶段终端考勤系统考勤原始数据进展逐一审核确认,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确保考勤系统后台提取的数据真实有效。

  2、例会上,各级主管要组织分管人员对出勤信息进展确认并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严禁代签,各级主管同时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注明是否已严格对分管人员提交的终端考勤数据的标准性进展逐一审查,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由于临时工作安排导致的考勤照片提交地点与本规定有出入,要求各级主管在考勤表记录中备注清楚。

  〔三〕制作形本钱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各省根据各区域、各拓展小分队等各级例会的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签字原件,汇总后制作形本钱省所有人员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初稿,并通过抽查终端考勤系统数据、复核请假手续等方式对考勤记录表的出勤数据进展核查,最终形本钱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四〕上报考勤记录表1、各省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月全员考勤记录电子表〔附上当月请假人员请假审批单图片〕及经省级经理签字的扫描件至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汇总形成全体销售人员全月考勤数据表后报备人力资源部一份。2、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相关签字原件,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上报要求,但必须是在汇总形成全员全月考勤表前完成收集。3、终端考勤系统使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及全员请假管理台账由各省自行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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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表签字版原件,以及员工书面请假手续由各省按月收集整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寄送销售公司存档、备查。

  三、建立监视核查机制〔一〕对考勤信息的查验1、要求直接主管对下属出勤信息查验率到达100%,即逐人逐天查验。2、要求各省每月按照各类人员不低于20%的比例进展出勤信息的查验。3、销售公司每月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业务类人员进展抽查,市场部结合活动方案每月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对拓展类人员进展抽查,抽查结果每月10日前反应人力资源部备案。4、以上查验主要内容为终端考勤系统提报的考勤数据,重点包括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两个方面。此外,如有请假的,还需复核书面请假手续。5、要求各省定期比照?客户经理走访及例会记录本?对考勤记录进展检查。〔二〕对请假标准的查验1、销售公司每季度抽查不少于20%的市场的员工请假手续。2、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请假人员工奖造册标准进展复核。3、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理情况进展跟踪考核。四、考核1、对终端考勤系统考勤数据的查验,无论是哪个层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销售公司、市场部层面的抽查,发现问题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2、各省违反请假管理规定的,包括越权批假、手续不完备、未按标准造册请假人员工奖等,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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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由各省执行扣罚,到达一定天数的,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展处理,特殊情况需报销售公司审核。各省未按照规定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展处理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五、其他1、全体人员纳入终端考勤系统进展考勤上报,由于前期未要求拓展人员必须使用,因此给予拓展人员2个月过渡期,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核,请各省抓紧申报、请销售公司尽快完成系统软硬件的配置。2、销售公司根据人员分管范围及时向省级经理、区域经理、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开放终端考勤系统后台报表提取权限。3、因不胜任岗位、违纪调离等原因尚未定岗以及拟劝退等非正常在岗工作的人员,按照待岗人员处理。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勤范畴内的任何已发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要求各省1月15日前组织全体在职员工学习及签字,签字原始记录由各省统一妥善集中保管,新入职人员入职时及时组织学习及签字。同时,要求人力资源部、销售公司就本规定操作执行细节召开视频培训。特此通知

  附件:1、员工考勤记录表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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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x集团2021年12月22日

  附件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1、销售人员请假类型操作流程

  请假类型要求

  备注

  请假时间少于3天〔含〕的,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销售公

  事假

  司总经理审批;请假时间超过3天但低于5天〔含〕的,区域经理、拓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一个公历年度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需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次性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

  病假

  病假天数在5天及以下的,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天数超过5天且少于30天的,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30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该类假期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书及医生休假建议。休假时间应控制在医疗期范围内。

  同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根据复检结果断定是否批准申请。

  产假、哺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乳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婚假、护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理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慰唁假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

  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

  司总经理审批。

  工伤假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后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备注:不在上表范围内的请假情形,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书?,报省经理审批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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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应由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可以承保分红万能险投连险及变额年二要解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

  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

  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2.不搞“一刀切”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应由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可以承保分红、万能险、投连险及变额年金。

  (二)要解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调业务结构,回归保障主题。(文件第二条)

  各银行及邮政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财产

  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这里保费收入,就是保费。(简单说明下: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所谓定期,确定时间内提供保障,比如1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如60岁。如果这段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则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终身寿险,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在100岁之内,什么时候死掉或者全残,什么时候赔付。当然活到100岁,也给相应的保险金,当然也不是说100岁以内活着什么都没有,有些带有年金性质,能活到一定的生存年金。前两者都是说被保险人死的早受益人怎么获得保障的问题。那年金保险就是解决寿命过长生活保障的问题,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就是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均履行保险责任。)这是一个硬要求,但保监会也做过测算,整个传统保障型业务的占比在2013年刚超过了10%,这里有个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报送一季度代理保费占比情况,这里提醒一下。对业务占比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和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监管措施没说太细,但实际上,我们认为,监管部门的语气是包含比如停业整顿这个强制措施的,再严重甚至可能取消总行或者一级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三)要解决的第三个核心问题:消费者知情权如何落实1.设置缓冲期:(文件第三条)。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新规将犹豫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客户15天之内如果“反悔”的,可以全额退保,这一“缓冲期”的设定,被认为可以有效避免一时冲动或盲目购买的情况发生,也为避免客户和保险公司、银行之间发生相关纠葛、矛盾设置了“缓冲地带”。2.明确要短信提醒:(文件第十七、十九条):在银保销售纠纷投诉的案例中,很多人表示,存款变保费而自己竟然完全不知。对此,银保新规首次要求银行在扣划保费时要跟投保人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又要求银行划扣保费时须在24小时内短信提示消费者。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件第十一)。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此前很多银保销售人员都会为投保人填好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字,监管部门对此也默认。但新规不认可了,“本人填写”能起到防止销售过程中的“语焉不详”甚至误导)。这里也有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投保人填写有困难的,要求投保人有书面授权。如果书面授权也没有,怎么办,可以在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况下口头授权。代填还要求投保人最后签字或者盖章,表示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四)要解决的第四个核心问题:银保责任分工问题1.细化网点管理,健全营销管控机制

  (1)强化“一年三家”的限制(文件第九条)。2010年开始执行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一个网点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合作,在操作中演变成每周或每月一轮换。此次明确:一个会计年度中只能有三家,2014年会计年度是4月1日-12月31日,2015年是1月1日-12月31日。同时,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考虑13个月保单继续率、业务结构等情况,这对险企影响很大。

  (2)销售宣传管理更全面(文件第六、十条)。2011年下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规定,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新规则更明确为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铺助品。为避免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保险产品,新规要求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这个也就是说,仅凭口头介绍有哪些产品是不行的,必须有纸质或者电子清单。

  (3)销售行为管理更深入(文件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十六条):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不得篡改客户信息,比如电话信息等。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也要确保本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就是商业银行应当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我们重点关注14条,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我省一些地方代理业务台账记载事项仍然不够完善。

  第十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咱们一些网点投保时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是不是真的给了客户,值得关注。

  2.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责任,前端、后端一齐管(1)从保单上做好风险提示文章(文件第四、五条)。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犹豫期是15天.(2)重提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文件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37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但没说明已经承保的怎么办,这次在3号文中进行了明确,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3)明确报送要求(文件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

  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犹撤情况第一次被监管文件提起,以前监管更多关注犹豫期外退保问题,因为牵涉到消费者退保损失问题。所以,犹撤率问题,我们也不得不更为关注。

  3.进一步落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责任,深化联防机制。(1)全面对接系统(文件第十五条)。对商业银行管控保险产品的技术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实现和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对接。包括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在2010年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15条也曾提出类似要求,如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第二、四款内容。实现对销售人员的管理。(2)妥善解决投诉、退保问题(文件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六节45-46条均是此类论述,包括建立应急机制,首问负责制等,已经很详细了,此次因为是联合发文,仍要再提一下。三、经营压力日渐繁重,销售误导治理刻不容缓尽管新规4月1日开始实施,有意避开“开门红"阶段,也

  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各保险公司调整、应对的时间。然而,作为

  史上最严厉的银保新政,3号文对行业的冲击也是空前的,监管部门在试图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理性竞争的同时,也要求代理机构从售前铺垫、售中规范、售后管理的诸多细节中下足功夫,为消费者提供多重保障,避免销售误导出现。

篇十: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订购”、“拟订合同”、“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因合同书写或微机录入有误以及其它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购房合同主体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改正;对因特殊原因退房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须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房协议、银行退款资金凭证(现金、转帐支票复印件、转帐支票进帐单以及银行对帐单)等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突出整顿重点,及时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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