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包括范文(精选5篇)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制度包括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信访制度包括5篇
信访制度包括篇1
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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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 (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制度包括篇2
丝丽雅公司信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办理公司员工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四川省、宜宾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丝丽雅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司员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公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公司信访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公司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信访办分管具体信访工作。 (一)、信访办为公司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二)、信访办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三)、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行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员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行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 (二)、对于赴京、赴省、赴市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信访人制度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司员工。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 (一)对公司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公司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失职行为;
(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公司部门或下属子公司侵犯的行为;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反应自己的合理要求和诉求,严禁通过任何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法规的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领导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公司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有关人员,不得拦截领导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部门和领导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一)来信管理: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
1、拆封。信访者直接来信的,由专人负责拆阅,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并加盖收信章。要保持信封以及信封里内容的完整。
2、登记。对信访件要认真阅读,弄清内容,详细填写信访人、来信时间、信访人部门、联系地址以及来信事由。
3、阅批、转办。根据来信内容,呈送上级公司领导,并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相关部门处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
4、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处理结果。到期未能处理或正在处理不能回告的,要责成承办部门说明情况。
5、答复。对直接来信,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对于转送、交办的信访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和上级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来访管理: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耐心教育,维护秩序。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
2、来访登记。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部门、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恰当处理。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者的正当要求。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上级公司领导批办。
(3)来访者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人员和部门。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上级公司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争取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 (三)电话举报管理:基本要求是:耐心倾听,认真登记,及时交办,妥善处理,快速反馈。
1、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2、接听者来电时,要详细填写来电人姓名、来电时间、来电人部门或联系地址,以及来电事由。 3、对能直接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热情、耐心、快捷地作出详细的解答和处理。
4、对不能直接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详细记录投诉的内容及投诉人的联系电话,呈报上级公司领导阅批后,通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解答其问题,并将答复情况上报上级公司信访办公室备案。负责信访的同志必须跟踪所受理的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直至有处理结果。
公司信访受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举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三)反应自身合理要求和正常诉求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公司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公司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政府机关已经复核通过的;
(四)相关领导或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九条 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解决;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部门请示后,按上一级部门的答复办理;属于几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对不属于公司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信访案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由上级部门或领导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由其他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依照信访规定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即调查处理:
(一)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
(二)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
(三)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
(四)涉及公司生产、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五)跨公司、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
(六)需要立即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员反应的问题需要进行核实检查的。一般案件的初查,由具体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案件的初查,须报请主要领导,经批准后进行。在进行查处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事件进行办理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处理。各子公司和部门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专人包办制度。接到信访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三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信访案件处理结论复核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对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原处理部门复查。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部门复查,上一级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具体分管领导在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进行配合复核的,报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相应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进行配合复核。
信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有专用举报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举报和控申材料的收发,当面或电话的接待、接听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漏,机关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要及时送交信访室。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第三十六条 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部门、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信息);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公司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个人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答复、奖励、报告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三十九条 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回信回访
第四十条 对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重要的复信应由分管领导审阅。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联名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调查结束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对匿名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回信回访,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员工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对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要影响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四十六条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公司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信访制度包括篇3
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为保持质监部门与广大消费者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举报、投诉秩序,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公正与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信访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信访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信访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信访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来源:
信访制度包括篇4
市府东路街道重要信访信息
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重点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一、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的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1、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2、要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街道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都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必须迅速处置。
三、要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逐及负责、逐级报告制度。
1、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向区信访局报送;区信访局再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向本级领导报告。
2、区信访局收到街道报送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后,根据所报内容、紧急程度、事态发展趋势,逐级报信访局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示,然后再根据两个办公室领导的批示精神报相关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时将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时反馈回街道办事处。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或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1、信访部门接待的30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2、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4、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5、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6、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党工委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信访制度包括篇5
信访制度_规章制度(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
(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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