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通用文档】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实效,根据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供大家参考。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实效,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三条采用指纹考勤制度。
1.工作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职工,工作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局值班室用指纹签到、签退。
2.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14:30以前;签退时间为上午12:00以后,下午18:00以后。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单位签到的,电话向办公室说明,经领导确认后认可。
3.职工考勤工作由各科室(单位)负责,每月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汇总公示,作为干部职工量化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计算。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骗取病假、事假的;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4.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无故不正常上班的;
5.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计旷工半天;
6.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1次计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的,每3次计旷工半天;
7.明查暗访找不到人,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视为旷工1天。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五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请假需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限;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工作人员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除法定节假日、病假以外不在岗的必须请事假,请事假需先请公休假。因病必须请病假,请病假超过3天以上的要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请假条及时交办公室存档,请假期满上班后第一天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七条请假程序
1.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和市办公室备案;其他县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超过5天的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县级干部请假超过5天的经批准后,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备。
2.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1—2天,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负责同志审批;3—10天,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11—30天,报局组研究审批。超过30天或当年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经局组讨论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3.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负责同志审批,1—5天,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6—30天,报局组研究审批。超过30天或当年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经局组讨论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在审签干部请假手续时,需明确审签意见,对不签署明确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请假。
5.因病请假半天以内的,需电话向有审批权的负责人请假,获准后由本人短信告知局办公室,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6.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脱产学习和各种专业培训、考试的人员,需持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批示的文件,事先办理报告手续,按报告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7.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8.年度内请假(含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工资晋升考核年限,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9.请病假人员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经人社、卫生部门认定的绝症患者和精神病人,暂不执行病假工资。
10.工作人员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因病(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鉴定达不到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第四章旷工处理
第八条旷工处理
1.职工旷工,在本人奖励工资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本人日平均工资进行扣除。
2.当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优优选资格,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在职工大会做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4.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局考勤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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