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10篇
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10篇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思考]铁路12306官网 铁路资金结算中心的成立,对加强铁路资金集中管理,改变铁路内部资金分散、多头开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思考]铁路12306官网
铁路资金结算中心的成立,对加强铁路资金集中管理,改变铁路内部资金分散、多头开户、加强资金调控、缓解资金困难、提高资金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铁路帐户管理要求,铁路单位必须经审批备案后,在铁道结算中心开立结算帐户。对无结算中心结算网点的地方或确因业务需要,必须在专业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需报审批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近几年,按照铁道部要求,铁路单位帐户进行了多次清理,这对加强铁路财务和资金管理,集中内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效果日益明显。但是,要彻底杜绝铁路单位擅自在专业银行开立帐户或多头开户现象,确保有关帐户管理制度行之有效地落到实处,加强铁路单位帐户的检查监督就成了最为有效的途径。
一、加强铁路单位帐户检查监督的必要性未经审批、备案,在外开设银行帐户有五个方面弊端:一是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便于单位违法违规办理收支事项;二是给单位隐瞒应上缴的收入和转移资金提供了方便;三是截留上级规定的收入,使资金游离于铁路管理之外;四是为单位擅自开设收费项目提供了“防空洞”,使乱收费、违纪等现象屡禁不止;五是利用在外开设的帐户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乱支滥用资金,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所以说,加强铁路各单位帐户检查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二、铁路单位帐户检查监督的内容通过被检查单位现有帐户与审批部门审批、备案的所有帐户一览表对照,检查单位及内部各部门是否存在擅自在外部银行开立收费、不入帐款项帐户情况;检查单位和部门是否存在开设个人存款储蓄帐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问题;检查单位财务部门是否将资金随意拨给下属单位,支款依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资金造成财务成果不实的现象;检查单位收到其他经济实体及自身的经营收入是否
足额存入经审批的帐户;检查单位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帐户情况。三、帐户检查监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单位银行帐户检查,不能用重点检查代替常规检查,而应将重点
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按照规定,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帐户负有监管责任,在赋予其责任的同时应赋予其充分的职权,使其更加有力的起到监管作用。对帐户检查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关部门一定要作出严肃处理,警示其他单位,确保帐户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四、单位银行帐户检查的重点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运营站段主业帐户因接受各级检查比较频繁,管理还比较规范,多经、集经及各种实体帐户相对较为独立,帐户监管较为薄弱,所以,此类帐户就成了我们检查的重点。帐户检查,既要检查单位所有帐户是否经审批部门审批,又要检查帐户中所有反映各项资金收支活动的来拢去脉,从中发现有无未经批准在专业银行开设的其他帐户。(1)检查组未进入被检查单位之前,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帐户自查自报并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检查帐户时,在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看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并抽查银行收付款凭证,从中发现和寻找疑点。对隐瞒不报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承诺制,可促使单位如实提供资料,又可查清单位帐户的真实情况。(2)在检查时,检查组首先将各帐户银行对帐单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合计,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借、贷方合计数相核对,看发生额是否相符。其次将各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加总与会计报表的银行存款余额数核对,看余额是否相符,若不符,可摸清隐性帐户,从而揭露违纪违规问题。(3)检查组可通过核查对照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如:支票、发货票、收据等),了解经济业务往来帐户真实面貌,发现收入去向,进而查清其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帐户是否审批。采用这种方法,主要
检查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存入经审批的帐户。通过核对各种票据,可以发现收入去向不明的问题,查清单位隐匿的银行存款帐户。
(4)检查组可以采取突击盘点的办法,在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当天,对其现金、银行存款及保险柜中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盘存清点,以发现其货币资金
篇二: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郑瑞琪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年第9期
郑瑞琪
摘要: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银行账户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秩序、遏制经济犯罪、降低金融风险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分析了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对策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利于银行机构间的公平、合理竞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得以不断加强,导致我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以及国内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能够有效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从而使银行的经营竞争力得以提升。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大大提高
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和终点,银行结算账户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基于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使银行、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及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得到相应的规范,为存款人在银行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流通速度加快和结算效率的提升,逐步拉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银行账户的有效管理,有助于严厉打击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在我国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和规范了账户种类及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对防范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银行账户使用中会反映出各类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有效监控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对可疑资金建立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或大额可疑资金的准确流向,帮助银行准确判断个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信用,从而促使社会信用程度得以有效提高。
二、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相关部门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第一,一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想尽一切办法为本银行多拉拢客户,有的甚至利用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方式,让更多的客户选择本银行的服务,以此追求存款增加额,使存款市场占有率得以扩大。第二,在我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采取事后申报制度,且控制力度不到位,针对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并没有制约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违规的现象不
间断地发生。例如,有些企业为了拖欠税款,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架空基本存款账户,导致国家税收部门不能及时收缴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逃之夭夭,导致开户银行无法有效收回贷款和利息,促使银行资产风险的不断扩大。这些多头开立银行账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的现象,导致一些银行账户处于从未使用或长期闲置的状态,给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转让、出租等活动,极易导致经济诈骗现象的发生。
2.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有待加强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流程不相适应。在现行《办法》中,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并填制开户申请书;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银行应审查企业开户申请书所填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合格之后,银行将企业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之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由于受到系统设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在账号产生之后才开始进行后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而现行《办法》中规定要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才能由银行为企业开立账户,这与实际操作相互矛盾。
(2)对于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合理的限定。《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存款人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这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在经过正常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此外,《办法》未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具有转账功能提升、账户提现自由度高等特点,那么犯罪分子就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若干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从而将单位经营性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为洗钱、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还为侵吞集体、国家资产、私设“小金库”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致使腐败现象肆意滋生。
(3)规定中对银行审查责任不清晰、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在现行《办法》中,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不清晰,导致不能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审查,这样容易为那些利用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此外,《办法》存在约束不足、处罚偏轻的问题。在《办法》中,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社会约束力不够,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限制,银行可对违规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罚款的措施,这样能够起到的惩戒作用极其有限,直接影响着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使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理想。
三、解决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几点对策
1.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
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于此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严肃确认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提供便利,做到切实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升至法律的高度。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的投入力度。要大力打击洗钱、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使银行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从根本上得以减少。因此要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形式使公众的信用道德水平得以提升,为诚信环境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交流和联系,实现通力合作,共同参与到抵制各种形式犯罪的活动中,确保金融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也是不可
篇三: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加强账户管理,杜绝利用不合规账户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加强账户管理,杜绝利用不合规账户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王福武2021年7月24日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单位可支配现金减少,一些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巧立明目,不断翻新形式设立小金库,从而引发的矛盾,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小金库它目的是为了什么呢?比如说一个单位,一个政府,它把一笔资金留下来,以这笔资金给自己内部的人发奖金,或是给一些福利,比如说给你一个遮风宿舍,让你住得舒服一点,或者是找一些旅游点、景点,让大小官员去享受一下。(小金库流通“四步曲”--处理单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领导小数额贪污→主要领导大肆侵吞→领导集体合伙贪污。)当然这和级别有关,级别愈高,享受的愈多,级别小,就享受的愈少。但是无论怎样,下面干部也会有一点,所以这样就形成一个利益集团,一个利益的集体,大家共同来欺骗国家,这个利益就由内部,这个集团的人,大家依照权力的大小自己来划分。这个行为也不容易发觉,大家都不愿意来揭发,一揭发了,等于我自己的利益也受到损失。另外一个情况是国有企业,因为它本身就是国家的,我不愿给国家,就自己留下来了。还有一种就是制度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你是那一方的领导,你就有权利高兴怎么样处理这些财产就怎么可以来处理,别人或下面民众就没有办法有意见,就是没有舆论监督。所以对这种事情,本身就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特别是地方和中央存在的某些方面的利益冲突,地方上这样做的话,它的民意基础,比交给中央要来得更广大。收入分配的时候,这些利益中央拿相对多些,地方得到的相对要少一些,如果地方作为“小金库”自己截留一部分,他可能底下的民意支持度会高一些,可能的话官做得更加的稳。所以愈做愈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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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如果集体腐败让集体担责,对于普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诚然,他们也是集体腐败的受益者,但他们是被动接受。他们有权决定不要小金库的钱吗?他们有权决定单位设不设小金库吗?“集体腐败”其实只是“一把手”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伎俩。这样就为小金库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根本上看,“小金库”长期存在,原因在于尚未建立治理的长效机制。开展重点检查只是治标之策。长远来看,要根除“小金库”,就要针对检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制约,从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入手,消除其产生和存在的主客观条件,建立包括思想教育、制度保证、组织协调和监督惩处为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在源头上防治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本文仅从如何通过加强账户管理,建立单一账户体系,杜绝利用不合规账户设立和使用“小金库“问题出发开展调研。
一、全面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是治理“小金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要将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发放《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进行审核比对,彻底摸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和性质,并认真分析,确定哪些账户需要设置,哪些账户需要撤销,为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奠定基础。
二、切实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权限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不得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各种形式的银行账户,同级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文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开户许可证》。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批复及《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单位内部的银行账户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办理开立、变更、撤销和登记及年审手续。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职业资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本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单位法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未经审核程序开户的银行账户一律视同违规账户。
三、严格银行账户设置原则。要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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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定设置银行账户。各有关部门要对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严格审查开户依据。结合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重新审批核定银行账户。为确保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账户设置规定和审批程序,根据同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分部门、分单位、分账户逐个进行重新审批。人民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发放《开户许可证》。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将重新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动态监控;
没有实施改革的,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检查,不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五、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财政局要针对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措施,明确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审批程序、监督处罚以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切实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长效机制。
六、严肃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是关乎“小金库”清理能否收到实效的关键环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严肃纪律,加强督查督办。对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通报批评;
篇四: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联社各部:针对当前检查辅导中发现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不全、账户管理不规范、久悬账户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根据《会计业务操作规范2011》、《人民币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释疑》等有关要求,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管理(一)存款人到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户时,需提供开户资料原件,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原件退客户,并留存以下证件: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如为代理开户,需提供双方原件并出去委托授权书。7.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8.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9.其他组织按账户管理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信用社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并留存复印件。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并留存原件。(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乡政府等预算类事业单位在信用社开户时,只能在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存款人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开立多个专用户。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可以根据需要在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或资金性质,并出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但账户管理系统开户名称、核心系统开户名称、预留印鉴卡片名称应保持一致。2.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非预算类事业单位开户时,信用社应为其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无需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后备案即可。开户时可以在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或资金性质,并出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但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名称、核心系统开户名称、预留印鉴名称应保持一致。(四)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时需提供资
料参照会计业务操作规范P142页。二、单位存款账户变更与撤销1.因规范账户名称需要,应让存款人填写变更申请书,信用社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行及账号的,信用社不用销户,可在核心系统直接更改账户名称。因在人行账户系统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时,其他账户名称一并变更,各社要定期核对账户管理系统与核心系统的账户名称,两者不相符的,及时联系存款人到信用社办理账户名称变更手续。2.变更印鉴卡片的,应将旧印鉴卡片一式三联全部放入账户资料保管,并注明注销日期。新印鉴卡片的启用日期为变更日的次日启用。对于销户的印鉴卡片随账户资料联放入账户资料保管,其他两联做当日记账凭证附件。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信用社应与其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三、进一步清理久悬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
专户管理”。因此,自信用社发出通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信用社可以视同其自愿销户。1.对有账户资料的各类账户,销户时由信用社填写销户申请书,并注明原因,需要人行撤销的到人行撤销,不需人行撤销的自行销户。2.对账户资料丢失的,请联系存款人及时补充账户资料。四、账户资料保管各信用社应当用专用档案盒保管账户资料,一户一盒,账户未销户、未到保管年限的不准私自拿出或丢弃,把开户时原始开户资料、变更资料、年检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再按照开户资料、变更资料、年检资料的顺序放入档案盒中。按照账户资料的保管要求,单位结算账户销户后账户资料应保管10年。五、其他方面1.机构信用代码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期机构信用代码证没有编码,在登记时登记领用总个数,在发放时登记机构信用代码证编码。二期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带有编号可直接登记。2.留存存款人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加盖“核查相符再次复印无效”章。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
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六、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账户管理工作。账户管理是基础工作,是支付结算的载体,是反洗钱重要工具,是降低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2.做好账户资料的查漏补缺,目前来看各社的账户管理都存在一定问题,请结合本次账户自查活动,对账户名称不规范、账户资料不齐全的进行彻底整改。3.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耐心解答存款人的疑问,提高单位存款人的认知度和配合度,避免引起存款人的误解、不满、投诉等不良反应,争取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五: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
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
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5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995472/2015122519481491493.doc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
序号或报文要素
<XMLTag>
属性类型
备注
加签要素
1.
Messageroot
<BtchCstmrsAcctQry>
[1..1]
2.
GroupHeader
<GrpHdr>
[1..1]〔业务头组件〕
3.
BatchCustomersAccountQueryInformation<BtchCstmrsAcctQryInf>[1..1]
BatchCustomersAccountQuery√
--AccountCount
[1..1]Max8NumericText
4.
<AcctCnt>
√
查询账户数目
--AccountDetails
5.
查询账户清单
<AcctDtls>
[1..n]
----Identification
[1..1]Max32Text
√
6.
<Id>
账户账号(卡号)
----Name
7.
账户名称
[1..1]Max60Text
√
<Nm>
允许中文
----AccountBank
[1..1]Max14Text
√
8.
<AcctBk>
开户银行行号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
序号
报文要素
1.Messageroot
2.GroupHeader
<XMLTag>
属性类型
<BtchCstmrsAcctQryRspn><GrpHdr>
[1..1][1..1]〔业务头组件〕
备注
BatchCustomersAccountQueryResponse
加签要素
√
3.
OriginalGroupHeader原报文主键
<OrgnlGrpHdr>
[1..1]〔原报文主键〕
√
4.
BatchCustomersAccountQueryResponseInf
<BtchCstmrsAcctQryRspnIn[1..1]
ormation
f>
5.
--AccountCount查询账户数目
<AcctCnt>
[1..1]Max8NumericText
√
6.
--AccountDetails查询结果清单
<AcctDtls>
[1..n]
7.
----Identification账户账号(卡号)
8.
----Name账户名称
9.
----ResponseInformation应答状态
10.
----AccountStatus账户状态
11.
----AccountBank开户行行号
<Id><Nm>
<RspnInf>
<AcctSts><AcctBk>
√[1..1]Max32Text
[1..1]Max60Text
允许中文
√
[1..1]〔业务应答信息〕
AS00:待开户;AS02:待销户;AS03:
√
已销户;AS04:借记控制;AS05:贷
记控制;AS06:冻结;
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
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
AS10:无此户。
AccountStatusCod
√
[0..1]
e
√[1..1]Max14Text
篇六: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关于改良个人银行账户效劳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顺应市场开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效劳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效劳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详细信息看。下文是的关于通知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银行《民银行关于改良个人银行账户效劳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是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开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效劳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效劳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以改良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效劳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效劳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安康开展”的总体要求,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标准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良银行账户效劳五方面进行了标准。
《通知》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穿插验证。
《通知》,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那么,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
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置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置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效劳。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那么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人员代理办理。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核实。
《通知》强调,银行应从细化银行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效劳产品,不断改良银行账户效劳;应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本钱或的支付结算效劳,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篇七: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改进账户管理制度
加强结算账户管理
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日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性,其中的有些管理规定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以改变。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一般账户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均要求存款人将基本存款账户开在本机构后,方可对其贷款。同时,为监管贷款资金的用途,大部分银行要求存款人单独开立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监管,使得多数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借款的存款人其借款户只能以借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但《办法》对以借款协议开立的此类专户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定。(二)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有待改进。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单位的各种临时性经营项目、异地经营项目繁多,临时账户开立使用的需求大增,账户使用年限在很多情况下不满足于现在的两年有效期的限定,而销户及重新开户不仅
手续复杂,而且涉及到要与关联单位重新确认关联账号也相当麻烦,还可能挂一漏万,致使短时期内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三)久悬户管理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要求银行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其中,对于“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手续,银行在处理这类账户时不好把握尺度,使“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形同虚设。(四)放宽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控制,加大了账户监管难度。单位结算账户的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使单位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提现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存在着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建立小金库甚至是贪污挪用公款的可能。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现金监管职能,增加了银行现金管理成本,并造成现金管理信息失真。(五)账户申请资料的核实缺乏手段和依据。作为结算账户的直接办理机构,需要核实开户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由于未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证件的单位联网,无法准确判断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合规性,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成为银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一个难点。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取消一般账户的分类。因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户或其他结算需要,可纳入专用账户概念进行管理,增加一类用于借款资金专项管理的专用账户,对此类账户采取报备的管理方式、不允许提现,既可简化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也避免了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管理制约。(二)优化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鉴于临时账户的特殊性,其有效期制度需要坚持,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改进。对于两年使用期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单位,可要求每两年提供一次账户展期使用的申请及依据,不再要求单位在销户后重新申请开户,简化手续,方便客户。(三)细化久悬户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节约银行的账户信息管理资源,减少管理成本,对于余额为零并达到久悬户标准的,银行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应视同单位自愿销户。对于此种销户类型,应规定银行可主动为单位办理销户,由银行申请销户并简化销户应提供资料。(四)加强结算账户管理,减少公款私存现象。一是强化结算账户服务功能。可以考虑为高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节假日金融服务;大力推广企业网银、支付密码等新产品新业务,使单位结算账户的存取手续更加便利。二是同化公、私账户大额取现收费标准。为减少单位因逃避银行大额取现
收费管理而办理公款私存业务的现象,应对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取现也实行收费管理,并大力推广个人支票、本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减少现金交易。三是加大公款私存处罚力度。对于公款私存现象可采取加大金融监管和处罚力度加以防范,银行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对于频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重点监控,并借助审计等监管部门力量进行调查,一旦确认即给予严肃处理。(五)建立网上核查体系。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可采取类似于现行身份证核查的方式,建立网上核查体系,由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便于银行核查单位信息,在开户环节就能把住风险控制关,增强银行防范案件风险的手段。
篇八: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的现状与建议
作者:郁筱瑶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36期
随着今年疫情的发生,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金融举措,在保障居民企业复工复产的基础上,银行业对账户的监管也未曾松懈。银行结算账户不仅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收付结算,而且在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以及遏制金融犯罪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以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的需要。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作用及其意义
1、有利于人民银行实施与传导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运行。银行账户是金融交易的门槛,是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无论何种金融交易,只要通过银行,其都为资金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转移的表现形式,都会在账户记录中留下痕迹。通过账户管理可以监测金融总体运行情况,从而进行货币政策的各项调控,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强化资金监管提供重要的支持。
2、有利于金融统计调查工作和金融创新等工作的开展。随着国家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逐步提升,人民的购买力也在逐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日渐频繁,日常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大。通过账户管理数据进行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分析,可以有效了解各项金融需求,更好地进行金融创新。
3、便于行政、执法、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干预和操作,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一方面通过监测国际资金流动的情况,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预防骗税、骗汇、洗钱、逃债等犯罪行为,便于行政执法机关从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等方面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银行账户管理的现状
1、备案类账户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实际账户开立过程中,除需要人行核准的账户外,其他账户都是由各行前台人员在人行系统中自行备案,即使不及时备案也暂不影响账户的使用。虽然现在人民银行对账户的开立、变更、审核加大了考察力度,但自行备案的账户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人行系统与银行系统户名不一致、人行系统中账号录入错误、账户性质录入有误等风险,造成执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给账户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2、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难
目前银行在开立结算账户时,未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级财政和部队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共享,只实现了公安部门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给开户行在审查相关证件时带来一定的困难。银行时有发生企业或个人利用非法人、变造税务登记证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情况,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识别难度,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3、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等未按规定情况多
依据人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仅能在一家银行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际操作过程中擅自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随意开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目前银行账户管理最为严重的问题。此外,还存在通过多个户头转移资金逃税、从非基本存款账户中取走资金、将非结算账户视作结算账户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问题。这些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信用、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
4、“睡眠户”等账户管理难度大
在账户管理前期,一些银行在客户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为其开立账户。随着制度和科技系统的完善、执行力度的加强,问题逐步暴露。一部分账户无法联系到客户;一部分账户能联系到客户,但是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一部分客户虽承诺补齐资料或协助销户,但存在久拖不办等情况。另一方面开户银行难对“睡眠账户”进行处理,根据规定,睡眠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联系销户,但是销户工作涉及到资金的转入、转出等复杂问题。同时,开户银行也希望留住客户,进而对“睡眠户”的存在视若无睹。因此这些疑难账户很难管理,易形成监管漏洞。
5、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不完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都需要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银行进行账户管理的一个重要系统。但在银行录入开户、变更等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如金融机构在录入信息提交后,发现有误,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查询与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6、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对存款违规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結算账户等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受利益驱使对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执法难,而
人民银行却又无法及时掌握所有存款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违规情况,难以进行事实取证,阻碍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建议
1、完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金融环境已在逐步完好,完善账户管理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需要适应市场经济需求,需要不断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对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有严肃性与操作性,便于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提供准确依据。因此要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合理意见,废除或修改对经济发展有碍的法律法规;推进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防范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不断建设成为一个安稳有序的金融环境。
2、强化账户管理的技术支撑
目前,江苏政银易企通二期已推出,系统采用大数据、微服务架构、分布式存储、人工智能-OCR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集账户资料影像传输与处理、异常监测、涉企信息共享、黑名单管理等功能为一体,达到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和加强账户风险监测目标,不断做到涉企信息共享。强化账户管理的技术支撑的目的就是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联网,落实人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联机,从源头上遏制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3、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账户管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导致利用账户管理漏洞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完善严谨的账户管理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然而,规范银行账户开户流程、防范犯罪活动是一项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艰巨任务,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银行的通力合作。对银行来说,需要定期梳理账户管理观念,向账户真实身份管理与转账收支、现金收支的全面管理理念转化。总之,要从多方面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篇九: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独家原创:银行账户管理的目的及方法研究
我是一个名银行的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虽然近年来,随着中央银行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已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银行账户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结算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的特点,加上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科学的管理手段,银行账户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社会经济、金融和信用秩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如何保证结算账户资金安全,是银行进行银行帐户管理的目的。自20**年**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促进了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建立,基本上达到了银行帐户管理的目的。但是目前银行在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保证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本人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1、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集中结算账户。建议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
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同时针对目前结算账户分散的弊病,借助多种高科技技术手段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合法地位的确认,可以考虑将分散在网点的结算账户集中到支行一级的机构管理,实行一行一个账户库,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集中到城市行营业部,实行一个城市一个账户库。
2、建立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化技术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杜绝多头开户的现象。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将实行电脑联网,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相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和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防止企业单位“多头开户”,遏制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进行逃贷、逃债、逃税和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随着银行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银行专户。
3、规范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出现,存款人异地开户将会越来越多。《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前性,应对存款人异地开户的管理作出规定。总的原则应是允许异地开户,但要强化管理。存款人异地开户,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核准,核发开户证,同时须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账户信息,纳入其账户管理数据库。
4、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建立现代化管理银行账户业务审批系统,实现财政、单位、银行一体化管理。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大部分是手工操作的,对单位究竟开立了多少账户,不能一目了然。为此,建议建立一个全面的、完备的、细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详细、清楚地掌握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对单位银行账户资料进行全面实时监控。二是实三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的有机联系,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工作效率。
5、进一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认真学习人民银行的(银支付〔20**〕**号),熟悉帐户有关问题处理流程,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的负责。而我们的会计工作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非常具体、繁琐且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我们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这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快速进步的时代,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创新意识,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
篇十:加强账户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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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张海燕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03期
[摘要]随着铁路改革日趋深入,各项资金结算业务迅速增多,如何进一步通过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已是当务之急。文章围绕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铁路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2006年,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账户的通知》下发以后,路局就把加强全局银行账户管理作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全局铁路单位账户重新进行了清查、审批、整改和备案,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和管理等环节也逐步得到规范,为规避资金风险、畅通业务结算构筑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管理现状
铁路单位开设账户要遵循财会部门归口集中管理、满足经营需要、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路局各单位所有账户均由路局财务处负责审批,并由资金结算所(室)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立账户;铁路单位财会部门以外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开立和管理账户,其经济往来及业务支出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与支付。凡是不开立账户能够合并核算的业务,不得开立账户。铁路运输企业(含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车站、车间(领工区)、车队、班组(工区)及其他类似机构,不得开立支出账户。因与地方有关单位发生特殊业务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的正式文件报路局财务处审批。铁路单位的账户应在结算所(室)开立,单位住所地无结算所(室)或因特殊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等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2006年,路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全局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效果。全局共清查上报账户3595个,批复撤销766个,撤销率21.3%。通过继续清理整改,至2008年8月末,根据销户备案统计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销户统计,以及分系统清理整改完成情况反映,应撤销679个,已撤销506个,销户完成率74.52%。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资金归口管理、集中核算、优化核算主体结构、保证资金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通过多次账户清理工作,各单位不仅逐渐了解和掌握了账户申请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同时也促进了账户管理子系统的不断完善。目前,全局的银行账户信息基本已纳入账户管理子系统,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包括开户、销户及变更,全部实现了通过电子钥匙进入账户管理子系统进行申请的模式。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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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别单位未经审批开户疏于监管。由于铁路多经企业单位庞杂,大小公司众多,使得各企业的单位账户分散,管理松弛现象较普遍。多经企业疏于监管的账户所占比例较大,远远超过运输主业单位,风险较大,是目前账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个别单位为贪图方便,往往对相关制度规定熟视无睹,随意乱开设账户用于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这样不仅不能使路局财务处对全局的实际经营状况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更重要的是容易产生监管上的漏洞,为“小金库”甚至其他违纪违法活动提供土壤,贻害无穷。
2.账户备案制度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铁路单位账户实行结算所(室)备案管理制度。所谓账户备案,就是单位在银行办理完开户、销户及变更手续后向结算所的反馈信息。如果不进行备案,账户管理子系统的信息资料始终不全面。目前,特别是一些铁路多经单位在外部金融机构开销户以后未到指定部门备案,账户管理子系统显示信息不完整,给整个财务系统规范运作和安全带来了隐患。
3.无人管理账户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相关单位重组带来的合并或撤销,其银行账户撤销未及时办理落实,目前尚存着一些无人管理的账户。根据路局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被撤销的铁路单位,应在合并或撤销决定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并将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或上级单位指定的账户。撤销账户应填写“铁路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备案表”,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完毕转路局资金结算所进行会签,撤销单位持路局财务处的批复应及时办理销户。路局归口审核部门应及时联系无人管理账户的上级部门,督促其尽快办理。
4.账户管理子系统的维护和使用还不是很完善。账户管理子系统自运用以来,经历了很多次系统升级,功能也逐步得到完善。但在使用过程中,有些单位看不到自己单位账户的信息情况,导致无法操作,这跟原始信息数据录入的不准确有关,需要沟通归口审核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具体使用账户管理子系统的综合统计数据时,显示的数据资料跟实际台账有较大误差,需跟账户管理子系统维护员沟通联系。
三、改进建议
1.提高加强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账户管理对理顺资金归口管理、落实集中核算、优化核算主体结构、保证资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对执行国家财政法规、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财力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对涉及账户开户、变更及销户,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办理,银行的一切手续完成后及时到资金结算所(室)办理备案手续(有限期3个月),超过3个月未办理的批复会自动失效。办理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有问题就需要及时沟通,上下协调,提升工作执行力。
2.熟练掌握账户管理子系统的操作。重视账户管理系统的运用工作,保证系统数据真实、合规和完整,确保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纸制数据完全一致。办理账户开立申请、审核、审批、备案、变更及销户等事项必须使用账户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并凭系统打印带有编码的账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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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备案表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和备案等。做好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维护与核对工作,保证系统基础数据准确、完整与规范,确保实现账户日常管理信息化。
3.加大对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力度。负责账户归口管理的审核部门,平时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账户系统的监控监督,及时督促基层单位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经办人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如涉及办理账户开销户及变更手续的,应及时跟踪业务的处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业务办理结果,提高工作效率。审批单位需要不定期进行有关业务办理的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