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19篇
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19篇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企业征信工作报告 企业进展征信方面的工作报告有利于促进企业做好相关的征信工作。下面就随一起去阅读企业征信工作报告,相信能带给大家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1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企业征信工作报告
企业进展征信方面的工作报告有利于促进企业做好相关的征信工作。下面就随一起去阅读企业征信工作报告,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我行积极推荐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在人总行的统一部署下,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建立为重点,加快了根底数据库的建立步伐,同时积极争取,在××省做为民银行总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二批试点省份的前提下,我市成为全省的四个评级试点城市之一,通过引入全国知名的专业化评级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开展外部评级,为中小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详细开展工作汇报如下:
为提高企业征信的效率,更好地效劳于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的根底上,200*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与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比,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构造建立,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数据由各自总行一点接入,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除包括商业银行目前办理的与借款人相关的各项业务信息外,增加了借款人的账户信息、外债信息及其与借款人相关的非银行信息等内容,信息效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升级系统除保证向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效劳、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信息效劳外,也为将来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效劳做了技术上的准备。
从蚌埠市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发行已于去开底通过各自总行接入了全国统一数据库,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目前正在徽商银行总部的统一安排下做信贷核心系统的数据采集和迁移工作,5月13日新系统上线,6月份将以徽商银行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三县一郊联社也在人行的指导下进展存量数据的录入工作,5月15日实现向省联社报送存量数据,省联社也将于6月份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届时,我市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的工作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人民银行总行在征信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如何履行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保持征信市场稳定开展,提出了以市场方式管理市场行为、以业务管理标准机构行为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国内五家评级机构从事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同时,针对我国借款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结合培育评级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全国八个省份开展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在稳步推进、总结经历的根底上,今年又方案在包括××省在内的九个省份进一步深入开展试点。
蚌埠市做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城市,我行按照上级行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牵头组织,推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取得了政府部门的理解和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各金融机构组成的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行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详细协调组。
在人行合肥中文征信处的指导和市评级试点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召开了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发动推介会。参加推介会的有分管
市领导、市发改委、市区县经济委、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54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还邀请了人民银行合肥中文征信处领导、以及大公国际、中诚信以及联合资信等三家全国性评级公司的评级专家参加。会后,由我行和市经济委分别收集了参会企业的评级意向。同时,为抓好信用评级结果的落实,我行调查了解了各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情况,详细掌握各单位的投信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等,为下一步切实做好各行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合、评级结果与授信挂钩做好准备。近期将重点做好具备较成熟评级条件企业的再发开工作,启动企业和评级公司的评级签约。
非银行信息采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信用信息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集中征集、加工、使用,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的覆盖范围,更影响到企业对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功能的发挥。为此,我行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同时也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文持,有关部门也与我行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如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全市个人交纳个人住房公积
金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据提供应总行数据库,蚌埠市也成为全国65个向总行数据库报送公积金数据的城市之一。下阶段,我行将借助蚌埠市信用体系建立的契机,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提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共享方案。
征信宣传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积极配合信用体系建立工作,我行也力口大了对公众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xx年我中支以普及征信知识为目的,将助学贷款和
个人消费贷款作为突破口,分三个阶段逐步深入、广泛的开展征信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开始前从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入手,分阶段、有层次、有重点地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以《征信工作简报》、《蚌埠日报.淮河晨刊》的“金融天地”专版为载体,介绍征信知识,以及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进展;开展“信用校园行”活动到××财经大学、蚌埠学院散发宣传资料,并完成了600余份征信知识宣传的问卷调查。并进展违约惩戒的警示教育,除散发传单、挂宣传条幅外,还将视频宣传材料放到各高校的校园网中播出。同时,积极借助商业银行和高校与学生联系严密的优势,灵活开展各种活动。如,在新生报到之际,与农业银行的助学贷款宣传相结合,推广“守信一生,幸福一生”的宣传主题;配合农行在蚌埠学院发放助学贷款,举办了征信讲座,到场学生三百余人,收效良好。对社会公众,印制了20000份宣传资料,在“蚌埠信用网”上宣传,并就征信与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数据库正式开通启用两次承受《蚌埠日报》记者的专访,起到了宣传群众的目的。
去年我行联合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蚌埠银监分局,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单位共29家,举办了“推动银企对接,共建信用蚌埠”大型宣传活动,征信宣传也是重要内容之一。现场散发征信宣传资料1000余份,分发至各金融网点4000余份,接待公众咨询百余人次。通过深入宣传,提高了人们的信用意识,培育信用文化,为信用体系建立营造良好的道德根底和舆论气氛。
篇二: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qǐyè)征信业开展(kāizhǎn)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iànyì)征信现状
从各国市场经济(shìchǎnɡjīnɡjì)开展(kāizhǎn)经验来看,比拟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根底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拟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那么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开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开展和市场秩序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开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标准开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拟?〔一〕征信概念的界定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
参谋效劳。资信调查效劳〔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效劳中的一项最普遍、最根本的业务,它是专
业效劳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世界上
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表达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本钱;
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根底。?〔三〕征信行业开展模式的国际比拟自从世界上
?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效劳,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效劳。?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开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兴旺的国家,企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开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开展现状及运行特点〔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开展?企业资信调查效劳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开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躲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效劳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效劳,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根底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效
篇三: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
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
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最新规定。附件1: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因业务需要,特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将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特此授权。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
贷款卡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
受理行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企业名称)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效
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承诺
签发日期:年月日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件4
企业异议回复函
借款人名称
异议申请人姓名
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
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描述:
受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回复时间领取日期
篇四: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田营支行
20**-8-9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二)
XXXXXXXXXXX支行
一、自查时间:20**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XXXX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1.我行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
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支行盖章:〇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二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三)
为了全面做好征信信息管理和业务应用工作,确保我行信贷与征信信息如实反映客户真实信用情况,提升我行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声誉及法律风险。分行个人条线对你部2012年2季度个人征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授权管理检查情况
1.你部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
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检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检查情况
1.你部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龙江银行黑河分行个人条线
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周涛
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篇五: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监管思考
徐座玉【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近年来对全省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征信执法检查,指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规范征信系统运用、促进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管理的思路和措施。【期刊名称】《青海金融》【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金融机构;征信监管;思考【作者】徐座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8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22
自2006年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报告查询已经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的强制性制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掌握借款人信用状况、规避信贷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通过征信业务执法检查的形式,共对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现场检查,其中涉及2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2家地方性金融机构,1家村镇银行,1家股份
制商业银行。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管理存在重运用、轻管理的情况,导致某些行为既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又为自己埋下了诸多风险隐患。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报送、纠错,信用报告的查询及异议处理、征信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职责等相关内容。但是对于严格系统安全管理及内部查询管理程序,保障客户个人信用权益的制度建设却较少涉及,部分银行即使有相关制度,执行上也不到位。例如检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未制定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管理办法或制度、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方面未作明确规定。部分商业银行未建立对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操作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跟踪的相关制度,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也不明确。(二)个别制度执行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授权制度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普遍存在查询授权书中未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称谓的现象;个别分支机构在“借款人及配偶授权书”中,使用“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等字样,模糊和扩大了信用信息的报送、使用范围;部分银行在执行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时,存在查询时未登记、漏登、错登查询记录等问题,导致查询授权制度未能落实到人;个别分支机构存在用户管理员密码未加盖骑缝章交由部分负责人保管,未妥善保存拒贷客户的查询授权资料等问题,使征信系统的信息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三)存在未取得客户本人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
检查发现一家金融机构存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表现为∶一是银行在查询贷款申请客户信用报告时,发现客户逾期记录过多予以拒绝,客户要回所有申请资料,银行未留存客户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联保贷款管理需要查询担保人信用报告,银行仅与实际贷款人签订了查询授权协议,未获得担保人的书面授权。(四)贷后管理查询无内部书面审批授权记录部分银行在贷后管理查询信用报告时,没有执行内部审批授权管理程序,涉及查询次数均在20笔以上。同时,部分机构的内部授权书不难看出是为应付检查而临时补充的,部门主管在对查询用户授权时,授权贷后管理查询范围为所有借款人,致使授权管理程序“形同虚设”。更有机构日常管理不严,部门主管根本不知道各查询用户的详细查询记录,为应付检查就将所有贷后查询统一归到一位查询用户名下,并对其授权以当作内部授权资料。(五)征信系统用户设置与管理不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银行在征信系统用户设置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征信系统管理员、查询员及数据上报员存在兼任现象;二是未及时停用已调离征信岗位人员的用户登录权力;三是少数用户没有更改初始密码,致使检查人员用初始密码成功登录系统。四是由于征信系统查询收费后,部分商业银行省分行管理部门,为了控制查询笔数收回部分支行查询用户的权限,不符合相关规定。二、问题成因及风险隐患分析(一)征信法律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是我国征信事业高速发展的时期,征信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征信数据质量逐步提高,信用报告运用更加广泛,但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却较为滞后,《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征信管理主要沿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征信业务违规行为管理较弱,
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容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留下空子可钻,如对规范授权的理解、查询原因错误的违规认定等均存在模糊不清、难以操作等问题。(二)部分银行对征信业务重视不够,内部管理不严,容易留下安全隐患部分银行对征信管理重视不够,相关内部管理松懈,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容易留下诸多风险隐患。例如缺少贷后管理查询的审批流程,使得查询用户可以不用授权就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从而侵犯客户信用隐私;对征信系统运行环境不做限制,征信系统与互联网连通,增加了征信系统受外界病毒侵入和被侵犯的风险;对征信管理用户密码保管约束不严,征信管理员用户密码未交负责人封存管理,存在遗忘甚至被盗用的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地获取客户授权行为易产生法律风险一般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制定了获取客户授权的规章制度,但大部分银行的制度建设仅局限于转发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银行机构不多,内容也简单引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等几句话,至于查询授权书格式、需要的授权资料、查询用途限定及授权时间准确性等细节问题,无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下列问题:一是未留存被拒绝客户的查询授权书,导致未经授权查询信用报告;二是查询在前,授权在后,身份证复印件无效、无授权查询担保人信用报告等,存在越权查询侵犯客户隐私的风险;三是贷后管理查询未执行每笔由主管授权,有的银行省略授权程序,直接以年为期限对查询用户贷后管理进行集中授权,从而为查询用户利用贷后管理越权查询或窃取私人信息提供了便利。(四)对企业贷款卡状态审查不力,容易产生骗贷风险部分商业银行未能严格审查企业贷款卡有效状态,或者为无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不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验证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容易出现企业骗贷风险。(五)征信人员对系统功能设置不熟,用户管理存在风险
检查发现各银行征信人员从业时间一般在5年以内,有些银行征信人员一年更换2次。人员频繁调动易造成征信人员对系统功能不熟,人员设置及权限分配不当等情况。同时,部分银行疏于征信培训也是造成征信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的主要原因。用户管理风险表现在管理员和查询用户“兼任”,导致管理员存在随意创建查询用户违规查询的风险。(六)在线异议处理管理疏漏,内部核查隐患多异议处理要求落实专人每天负责查看本机构是否有异议协查函,若有则须及时处理。但部分机构管理疏漏,人员业务不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异议处理机制,易导致协查不力,超期回复等情况发生。同时,不通过异议处理在线流程,直接由客户向当事银行提交异议处理是现阶段异议处理的常用方式,这种内部处理流程比征信系统在线处理的速度要快,且对申请人和受理机构要求的手续相对简单,但隐患也较多:一是内部异议处理流程无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易导致金融机构不作为,时间一长易激发矛盾;二是内部异议处理流程如果内控不严,容易引发内部作案,如非法帮助客户消除不良记录等。三、相关建议(一)加快征信立法建设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是保障征信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加快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征信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使商业银行管理和运用征信系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征信立法应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出发,规范金融机构运用征信系统和接受异议申请两类征信活动;二是对涉及信息主体的不良信息使用和披露的规范,应讲究公平、公正及综合考评,避免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一刀切”。(二)强化内部约束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改变对征信系统“重应用,轻管理”的现状,加强对征信系统应用的内
部管理,避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引发征信诉讼案件。建议一是管理层应提高认识,对征信系统的内部管理和实际运用要做到“两手抓”;二是征信业务部门要充分排查征信系统应用中风险点,完善内部约束管理机制;三是征信牵头部门应加大对征信系统应用的监督检查,促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加强征信人员的业务培训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涉及部门和人员众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重要岗位人员变动频繁,培训措施不力等是导致征信人员业务不熟、操作违规的主要原因。以西宁市为例,2007年辖区内10家银行的征信用户管理员,到2010年仍保持不变的仅有4家机构,其余均已更换。新接任征信管理员普遍没有进行过系统培训,大多根据过去的规范文件自行学习,或零星接受一些经验指导。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征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征信系统的规范操作和应用能力,避免业务不熟、制度理解错误所带来的风险。(四)积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规范做好征信业务管理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和维护管理者,在规章制度执行和征信系统应用上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邀请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开展征信业务培训,并通过定期内部自查、接受人民银行征信执法检查等形式,查找自身征信业务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排除风险隐患,从而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征信业务。
篇六: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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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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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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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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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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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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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
(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
(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
(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
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
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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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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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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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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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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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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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因
业务需要,特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国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批
准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将
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信
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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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
贷款卡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
受理行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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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
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
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
记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
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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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企业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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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称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
异议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描述:
受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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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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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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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一)征信概念的界定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
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
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
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
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特点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
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在大陆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
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三、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二)信用数据的封锁已成为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瓶颈?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等。在一国范围内,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过去的封闭式的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
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
能。?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
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
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
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
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
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
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本报告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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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
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
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最新规定.附件1: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因业务需要,特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将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特此授权.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
贷款卡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
受理行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企业名称)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效
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承诺
签发日期:年月日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件4
企业异议回复函
借款人名称
异议申请人姓名
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
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描述:
受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回复时间领取日期
篇九: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一条对未及时反馈解决企业征信异议并造成严重超期未回复未解决事项的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处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企业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对本行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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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第三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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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第七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第八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辖内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辖内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第九条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需求升级开发,保证数据录入、报送、反馈、加载等日常运行维护,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查询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更正征信数据。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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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需配置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导本行征信数据的录入、更正等维护工作,负责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负责注册并管理辖属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查询用户,包括用户建立、权限分配、资料修改、停用或启用、重置用户密码等。
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的权限。查询用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注册。本级查询用户注册应向本级企业征信牵头部门书面申请。
数据上报用户只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等。
第十二条管理员用户由征信牵头部门设立,书面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进行申请注册。
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如有查询需求,由业务接待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查询。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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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非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任人签字后送交所属机构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后要及时修改密码。
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重置后密码要及时修改。
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章金融机构代码与贷款卡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代码是企业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各业务发生单位的唯一标识,是企业征信数据正常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必要条件。第十七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相关业务发生机构出现新增、更名、拆分、合并等情况,按规定提供业务机构对应的金融机构代码。未提供金融机构代码的,上述机构新增、更名、拆分及合并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不予受理。第十八条贷款卡是借款人、担保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身份认证卡,每个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全国唯一、通用。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担保人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境内企业在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境外企业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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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含境内外)在业务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特殊情况包括:
(一)对于借款人已灭失(如企业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业务信息可暂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二)对于担保人已灭失(如企业已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可按“无担保”方式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确保客户的贷款卡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中。
第十九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来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负责贷款卡宣传和年审组织工作。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第二十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人员在企业征信系统(MBT)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及信贷业务信息。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数据报送人员从MBT系统中生成数据报文,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MBT系统中,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MBT系统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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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该每天18点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数据报送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管理员用户,并向征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于信贷管理系统更新、改造、升级等因素导致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流程发生变化的,按新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六章查询与应用第二十三条查询客户征信信息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第二十四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本行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报告及授权书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报告。
第七章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七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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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辖内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二类:(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二)客户直接向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出的异议信息。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附件。第二类信息由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二)审核环节。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三)审批环节。业务发展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四)处理环节。业务发展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业务发展部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要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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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落实数据抽取、上报、错误数据更正等各个关节的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第三十三条严格数据删除审批制度,规范、完善上报“批量业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的操作流程。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批量业务数据删除请求报文”时,应严格按照征信数据删除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每年要对辖内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或抽查。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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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做到有奖有罚。对于征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嘉奖或通报表扬,对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改的,不予追究责任,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征信管理人员,导致企业征信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本行企业征信业务质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征信用户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用户管理混乱,或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给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对上报数据把关不严,造成错录、漏录,或者不及时修改反馈错误数据,影响全系统上报数据质量的,将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对未建立数据删除审批制度、未按相关规定擅自删除征信数据的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未及时反馈、解决企业征信异议并造成严重超期未回复、未解决事项的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企业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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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对本行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企业征信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订。第四十六条
第十章附则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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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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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
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
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
询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
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
法。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
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
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
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
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
信息服务。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
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
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
询、使用、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
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第四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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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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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
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
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
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本办法所
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
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
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
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第五条本办
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第二章部
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
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
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
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
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
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
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
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风险管理
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
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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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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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
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
企业征信系统。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
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
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
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
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
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
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
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
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
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第九条XX财务公
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
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
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
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
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
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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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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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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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
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
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
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
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
责。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
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
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
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
置“公共用户”。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
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
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
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
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
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
位的;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将查
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第四
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
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
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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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有关事项的函》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以“贷后管理”为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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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第二十二条企
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
企
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
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
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征信中心对
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
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
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
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
最后再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
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
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
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第二十
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
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
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第二
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承担企业征信数
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
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第二十
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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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XX财务
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XX财务公
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
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
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
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
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有关业务人
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
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
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
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
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第
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
查信息;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
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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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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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
议信息的处理工作。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
成后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
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征信牵头
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
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客户部门
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
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二十九条XX财务
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
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
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第七章安
全管理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
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
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
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
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
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
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
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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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
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
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
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
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
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
安全。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
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
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
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
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
记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
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
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
用信息的;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未经同意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
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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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
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
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内控委员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
最新规定。
附件1:XX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因业务需要,特
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
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将
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
得的信用信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
途范围内。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日期:年月
日
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名称机构信用代码贷款
卡编码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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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受理行名称申请人签字接收人签字联系电话申请日期接收日期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附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
代理人,
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
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
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
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
买卖。附件4企业异议回复函借
款人名称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异
议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描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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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回复时间领取日期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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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征信业务自查报告(共8篇)征信业务自查报告(共8篇)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自查人田营支行-8-9
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
四.我行严格管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客户征信信息。从开业至今,我行未发生将客户信息与
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检查情况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检查情况1你部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龙江银行黑河分行个人条线二20xx年x月x日
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检查情况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检查情况1你部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龙江银行黑河分行个人条线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自查人田营支行-8-9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欢迎下载,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今年征信管理工作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征信工作考核标准1.12月8日七台河市农村城市信用社非农户个人信贷数据已成功上报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且能保证在今年年底继续录入上报存量信贷业务。此项考核应得8分;
2.我行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已成功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外在与政府沟通方面制定了七台河市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得到了市委宣传部的认可,积极协调各征信职能部门,有利于推动我市诚信建设体系的早日实现。此项考核应得12分;
3.我行转发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3号令,要求各金融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_,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查询内控制度.分级用户受权管理体系,并将有关制度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2分;
4.在对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中,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人民银行3号令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分级用户授权制度,在贷款合同或信用卡批准等材料中加入相关查询条款。此项考核应得2分;
5.目前辖区内还没有公民向征信管理部门提出过异议申请,在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曾学_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此类业务培训,要求信贷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异议处理流程。此项考核应得3分;
6.在日常报表方面,我行一直注重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杜绝迟报.漏报现象发生。此项考核应得5分。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考核标准1.在贷款卡发放操作中,我们严格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及财务指标,所发放的贷款信息中不存在任何错误。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集中清理中,我们仅用了省行规定的一半时间
就完成了1万余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参加省行数据清理工作。此项考核应得3分;
2.在接到哈中支关于转发总行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后,我们即严格执行贷款卡发放行政审批制度,借款人先提供有关办卡材料经人行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后,再转交业务部门受理,贷款卡申办流程已进行公示。此项考核应得3分;
3.我行在今年5月8日-6月末开展了贷款卡集中年审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中支。此项工作应得2分;
4.为了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有企业信贷业务准确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每月初我们都与金融机构核对信贷数据余额,如发现不一致,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此项考核应得3分;
5.为了保证企业信息机密,我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查询中界定查询范围,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所有金融机构系统管理员.操作员信息都要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3分;
6.科技科每日都对城市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并确保服务器与省域系统网络联接通畅,将数据及时上报省域系统中。此项考核应得3分;
7.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升级中,按照总行银行征信20XX48号文件精神对城市行管理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了集中修改补录。此项考核应得6分;
8.利用人行报表子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制做成饼形图,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强了贷款结构及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此项考核应得2分;
三.征信宣传工作考核标准1.在接到关于下发全省征信方案的通知哈银发152号文件后,我们即拟定了七台河市征信管理工作方案.20XX年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情况.七台河市20XX年征信宣传推广工作要点等材料,并上报哈中支。此项考核应得2分;2.为了扩大征信知识宣传,我行于6月18.19日组织金融机构开展了七台河市“金融征信杯”男子蓝球赛.8月17日结合助学贷款进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扶贫助学捐款活动.9月21日在中行.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展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项征信宣传活动。此项考核应得6分;3.9月12日在市职业技术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了征信知识讲座,参加人员超过300人。此项考核应得3分;4.10月15日我行开展了征信进社区活动,到七台河市桃北花园社区进行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于10月25日由张桂云行长带队深入龙湖煤矿进行征信知识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的应用。此项考核应得2分;5.为了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我行于11月4-11日开展了七台河市征信宣传周活动,对社会大众进行征信知识宣
传.今年5-7月连续在七台河市公共频道黄金时段播放人总行征信宣传公益广告.6月15-18日在鸡西市麒麟山庄举办全市征信管理工作培训班,提高了参训人员的业务素质.我行撰写的调研文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黑龙江金融调研
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未发现并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查询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簿进行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企业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七.自查中未发现有存在无客户授权委托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已结清或销户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未发现在非工作时间查询客户信用报
告的现象。建立征信查询工作制度。建立查询登记簿,相关领导签字,做到“授权一笔,登记一笔,查询一笔”。
根据关于秦农银行开业前后征信系统运行的有关通知中征信查询委托书进行查询,贷款征信查询基本能够做到一份授权委托对应一笔征信查询书,但是也有企业贷后管理征信查询和后期贷后管理中用的是一份查询书。查询用户密码使用规范,专人查询。-9-14信用社征信业务自查报告征信自查报告信访业务自查报告银行征信自查报告总结(共8篇)信用卡业务自查报告
篇十二: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标准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为了标准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了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建议银发200695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那么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
征信法规一、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保护了信息主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深入研究征信立法相关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并相继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规范了商业银行报送、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框架上,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程。(三)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2008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现场访谈、作业时间进行了规范。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四)推动征信标准建设2005年起,人民银行把征信标准化建设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启动了征信标准化建设。一是发布征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基本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二是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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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主要国家征信法规简介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征信模式不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国外对征信行业的立法有专门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形式。北美和新兴市场国家多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欧盟国家、部分亚洲和南美国家则多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普遍注重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范,对企业征信业务的限制较少,大多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范围,重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的重要权利。美国征信法律制度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197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即《公平信用报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Act)。该法颁布40年来历经17次修订和三次重大修改。该法系统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等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从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信用报告准确性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信用报告的合法用途、负面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主体获取和要求更正本人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对信用报告准确性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除《公平信用报告法》外,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还涉及《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银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账单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房屋抵押披露法》等近20部法律,共同形成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英国征信法律制度英国主要从个人数据的取得和使用方面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并给予私营征信机构足够的生存空间。与征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信用法》和《数据保护法》。1974年实施、2006年修订的英国的《消费信用法》充分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该法对消费者与信贷提供者之间涉及第三方征信活动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6年修订后增加了“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必须申请信用许可证”的内容。1998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规定不能滥用数据。该法对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了详细规定,着重强调个人的权利,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自己何种信息被收集及谁使用了信息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隐私、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规范征信业发展的目的。韩国征信法律制度韩国征信业法律制度规范出发点是对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对信息的科学合理使用。韩国1995年的《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对信用报告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与保护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规范,对征信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此外,韩国还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与保护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领域的信息公开与保护的数部法律。前者的代表性法律是1994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1998年的《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是2000年生效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日本征信法律制度日本有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款,因此征信立法主要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目的,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较少。日本于2003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尊重个人人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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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等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还颁布了保护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保证实施。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日趋完善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回顾在1992年贷款证制度、1999年个人征信上海试点、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数据库的实践基础上,人民银行于2004年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并于2006年1月和6月正式宣布全国联网运行,提供查询服务。
图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自2006年以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数据查询量大幅提升,征信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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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涵盖金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截至2012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2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9家。
图2:2012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图3:2012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第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2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859.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规模已经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
图4:2007~2012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
截至2012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2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收录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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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量居世界各征信机构之首。图5:2007~2012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量
第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功能日益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覆盖全国的信息服务网络,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利用覆盖全国的客户服务网络,免费为信息主体提供自身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管理及金融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截至2012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3.3万户,全年查询次数9733.1万次,日均查询次数26.6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5.4万个,全年查询次数2.7亿次,日均查询74.9万次。
图6:2009-2012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年度查询情况
第四,各类产品不断创新。随着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产品种类从单一的信用报告查询向提供关联企业查询、信贷报表等征信增值产品发展,研发完成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并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试用。第五,异议申请得到妥善解决。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个人开通了异议申请服务。2012年,受理有效个人异议申请近5000笔,异议回复率达到了99.8%,解决率达到了99.4%,个人异议平均回复和解决天数分别从2007年的27天和78天缩短至2012年的6天和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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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成效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不仅为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与信
用风险管理中,而且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其他方面。一是促进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审批效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
进金融机构实现了信贷决策从简单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提高授信申请审批效率、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也成效显著。
二是为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信用卡、消费信贷等发展迅速,借款主体不断增加,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三是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在财政贴息项目审查、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资质认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公务员录用等活动中将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有效促进了失信联防惩戒机制发挥作用。
专栏3:征信监督管理的国际比较从世界经验来看,一国的征信监管和该国的征信市场建设模式直接相关。美国的征信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完全市场化运作,因此美国仅在法律框架下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且多个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在相应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关监管职权,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欧盟国家既有以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也有市场化运营的私营征信机构,但欧洲各国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非常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亚洲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大多由中央银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注重培育征信市场。一、美国以法律体系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模式美国实施的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在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对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功能。美国的征信监管部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法律一般指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作为执法机关。二是非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征信法律的执行和权威解释,推动相关的立法等。此外,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准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部成立信用评级办公室,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进行监管,同时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制定权。同时,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管理并执行新的针对消费者金融监管的联邦监管制度。美国比较注重市场的自由发展,因此为征信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如美国要求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采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无需经信息主体人的同意。同时美国在必要的方面加强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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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禁止采集种族、信仰、医疗记录等隐私;对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惩处。二、欧盟以专业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由中央银行主导管理征信业。英国则由独立的公共行政部门——信息专员署负责征信业管理。在德国,政府作为主要出资方,建立全国数据库,形成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些专门的监管机构可制定法规,享有行政执法检查权,负责确保各项数据保护法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信息主体各项权益。欧盟国家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对征信业的监管更为严格。如德国规定,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档案;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消费习惯等有关信息。德国还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委托一名数据保护官,具备专业知识和可信度,致力于德国数据保护法的执行。三、印度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模式亚洲多数国家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建立征信体系并实施监管。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成立了印度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有限公司,负责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印度储备银行出台了《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向信贷提供者颁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强调印度储备银行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并对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作出限制和规定。印度尚未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但在有关法规中对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印度储备银行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的发展,出于对本国评级机构成长期保护,外国评级机构只能以与本地机构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要求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印度证监会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专栏5:征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区别和联系征信体系是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社会信用体系是目的,征信体系是手段。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金融交易中的授信方或金融产品购买方能够了解信用申请人或产品出售方的资信状况,从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通过准确识别企业、个人身份,保存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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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企业、个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更广泛,除征信体系建设外,其他部门如质检、税务等对本行业内部的市场行为进行惩戒和表彰奖励等都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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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
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
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信
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
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
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
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
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
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
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
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
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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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
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
系,查询、使用、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
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
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
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
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
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
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
等客户基本信息。本办法所称异议
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
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本办法所称
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
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
议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
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
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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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
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
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
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
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
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
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
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
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
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
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第八条XX财
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
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
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
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
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
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
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
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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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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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
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
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
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
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
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
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
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
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
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
户、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二条用
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
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
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
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
接工作。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
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
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
章,交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
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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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
6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
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
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
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
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
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
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第十
篇十四: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
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一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
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七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八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第十九条: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
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二十条: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第二十一条: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第三章: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第二十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第二十九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
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送备案机构。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四)被大量投诉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
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第三十六条: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篇十五: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
务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最新规定。
附件1: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因
业务需要,特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
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
批准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
并将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
信用信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
贷款卡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
受理行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
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
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
记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
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
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件4
企业异议回复函
借款人名称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
异议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描述:
受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回复时间领取日期
篇十六: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
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
(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环节。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XX集团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XX财务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库提供征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XX财务公司应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对于贷款审批通过的,应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企业信用报告等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查询之日起5年。
文件的书面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应妥善存储,做好备份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不得私自以电子形式储存客户信用报告等客户信用信息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防范杜绝违规查用客户信用信息行为,不断提升各部门企业征信管理水平,特制定相应罚则。
第三十四条XX财务公司各部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接受外部监管部门处罚外,需按照《XX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XX财务公司或客户利益,并对XX财务公司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等如有变更,应遵守和执行其最新规定。
附件1: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因
业务需要,特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向中国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企业征信主管部门批
准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库查询并留存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将
本单位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信
息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描述:
贷款卡编码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异议信息类型
受理行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企业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
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本企业信用
报告异议处理事项。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
记证件号码:
,代理人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
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件4
企业异议回复函
借款人名称受理行联系人异议信息描述:
异议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处理结果描述:
受理行名称领取人签字
项目为必填项
回复时间领取日期
注:以上所有
篇十七: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页眉内容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
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
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信
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
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
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
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
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
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
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
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
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三
页眉内容
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
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
系,查询、使用、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
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
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
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
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
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
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
等客户基本信息。本办法所称异议
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
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本办法所称
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
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
议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风险管
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
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页眉内容
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
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
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
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
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
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
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
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
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
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
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第八条XX财
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
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
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
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
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
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
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
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
页眉内容
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第九条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页眉内容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
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
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
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
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
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
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
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
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
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
户、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二条用
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
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
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
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
接工作。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
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
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
章,交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
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
页眉内容
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
页眉内容
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
第十
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
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
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
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
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
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第十
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
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
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授权书须作为客
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授权书需符
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有
篇十八: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当前征信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信条例》)开始施行,作为我国
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更直接关系到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责时,由于现有的法律依据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人而异。一些执法人员对征信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深入,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最终导致对违规事实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较大风险。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
(二)信息采集风险征信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除了信息主体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如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有的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有的则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即可采集。目前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已涵盖公积金、电信、环保、法院、质检等类,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暂行办法》仅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报送、纠错提出了要求,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采集仅靠部门之间的协议来规范和约束,人民银行对非银行信息报送单位没有检查、督导的职权。但是如果采集的信息发生错误,或者数据更新不
及时,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权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三)信息披露风险由于征信业务中的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披露方式不当,极有可能面临权利主体人的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到人民银行要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但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规程如何,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按照相关规定,部分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资料,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但其他行政机关如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是否也需给予配合,尚需进一步明确。(四)征信业务操作风险一是信用报告无防伪措施。目前,信用报告已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应用,但现行的信用报告普遍使用普通A4纸打印,且未加盖印章,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一方面信息使用者无法鉴别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外提供的信用报告极易被不法分子倒卖、复制、篡改、毁损、泄露,造成信用报告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二是委托查询意愿真实性难以甄别。实践中,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时,人民银行通常要求受托人出示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无法准确掌握被查询人查询其信用报告的真实意思,难以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三是部分信息采集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护。虽然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在业务申请书或合同中增加授权条款和说明条款,明确告知客户信息将被
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仅局限于金融机构,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往往直接在信息共享部门之间完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入库。自2006年征信系统运行以来,系统已将大量非银行信息采集入库,该部分信息并未经过当事人许可,有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征信执法风险成因分析(一)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配套不足问题凸显,虽然《征信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征信业务的法规规章和办法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但征信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支持力度仍然不够强劲,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位阶不高,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只是法规和部门规章,而缺乏法律层面的上位法进行独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构建线条粗,只有一个条例和两个办法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的部分违规行为处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法律制度滞后明显。四是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当前征信业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目前实施和新修订的一些非金融法律法规,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在法律原则和法条适用上已经延伸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人民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断扩大和加重;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该法律的实施就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产生了影响,尤其是
提高了征信工作的法律风险。五是我国法律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中的“民族、信仰、收入状况、房产登记”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1999年开始建设,2002年全国联网运行,2005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4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2006年1月该系统正式运行。征信系统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家在主导,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协作十分困难。此外,征信管理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尚未理清,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后,这一问题在总行层面有了清晰界定,但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角色一身这个问题目前仍然存在。此外,《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是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的顶层架构,其内涵超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身,这一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改革快速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条例》作为新形势下的顶层架构,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已经成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在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方面,系统接入申请审核流程长而且接入技术成本高,就算审核通过,也难以成功接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国经审核通过的机构709家,但成功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仅有6家,成
功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仅91家。在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采集规范、采集技术手段和信息源的制度保障,信息的质量、数据的持续性、准确性等都受到极大挑战。
(三)监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管理的执法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执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对执法工作重要性、规范性、严肃性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其文化水平、业务能力限制,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执法随意性较大,不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不认真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造成执法质量不高,潜隐执法风险。三、对策建议(一)完善征信法规配套措施,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发展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及其内容。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并修订各项征信业务规程,使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匹配,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规定》等征信行业规范,净化整个信用信息商业环境,清除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灰色地带,借鉴反洗钱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立法模式,参考《反洗钱法》
的出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提高征信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法律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详细的法律制度梳理,对征信管理工作及业务开展存在交叉规定、法条竞合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执法风险评估,并据此修订完善和补充细化。以《条例》为基准,对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梳理,《条例》出台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是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核心文件,但这些文件出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部分条款与《条例》不适应。因此,建议以《条例》为基准,对现有的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完善,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改进征信业务流程,保障相关征信主体合法权益1.采取有效的信用报告防伪措施。通过增加防伪手段,提高信用报告的安全性,提升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采用专用纸张进行打印,通过易于鉴别、难于模仿的特征区分真伪;可通过引入二维码与相关信息项目的相互印证,提高信用报告的可读性。2.优化受托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为确保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意愿真实性,应改进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明文规定委托书需经权威
4.改进“贷后管理”查询授权方式。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一次性授权。细化“贷后管理”查询流程,防止金融机构恣意进行“贷后管理”查询。在征信系统中增加授权人的角色,提供部门主管的授权操作,对以“贷后管理”为由进行的查询,需经授权人授权后方可查看查询结果。
5.充分保障信息采集主体的知情权。对于信息采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纳税等非银行信息采集,应参照金融机构的格式制定授权或说明条款,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且事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规避随后的法律风险。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民信用保护意识一是对征信执法岗位人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学习培训,如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总行级别的征信执法培训,进行全国认可的专业执法资格认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思想认识,提升征信管理执法权威性。二是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官方网站、电视、报刊等传媒渠道,并通过常规性、实用性的主题宣传活动,适时向金融消费者普及征信及其他金融基础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公众从关注个人信用报告着手开始关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提高对金融活动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四)优化重点工作环节,进一步降低征信法律风险
1.将委托代理查询授权条件做适当修改。个人委托他人代理查询时,建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公证证明,而由代理人在填写查询申请时声明委托关系属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可。企业查询时,建议改为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查询申请即可。
2.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众多,最接近终端金融消费者,出于服务自身客户的需求,也愿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建议制定商业银行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规程,放宽商业银行查询限制,允许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因查询产生的费用仍可由查询人承当。如此可分流人民银行柜台查询端口压力,同时也能提高信用报告查询的便利性。
3.从体制上理顺征信业监管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信用报告上加盖电子印章。建议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与征信中心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点的关系,明确信用报告系由征信中心出具,加盖征信中心电子印章。
4.重点关注金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以借贷关系为核心的信用信息采集为重点,对于非金融信用信息,建议按照“建设不同的信用系统,最终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的思路加以解决。如果坚持要加载非金融信用信息,也应该按“严谨规范、自上而下”的思路来解决,同时对于目前采集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建议暂停采集和加载。
5.提高系统接入效率,拓宽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基于互联网接入的系统平台开发进度,优化系统接入审核程序,尽快将银行业
小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威性和信用报告的公信力。
撰稿: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李嘉庆(执笔)刘丹刘军强杨云鹄沈跃群
篇十九:企业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
P>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
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准时登记,避开漏登或错登。(三)操作管理检查状况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1为了全面做好征信信息管理和业务应用工作,确保我行信贷与征信信息照实反映客户真实信用状况,提升我行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声誉及法律风险。分行个人条线对你部20xx年2季度个人征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状况通报如下:(一)授权管理检查状况1.你部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根据“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二)登记管理检查状况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
1.你部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状况;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状况;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龙江银行黑河分行个人条线二〇**年六月三十日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2XXXXXXXXXXX支行一、自查时间:20xx年12月31日二、自查人员:XXXXXXXXXX三、自查状况:(一)授权管理自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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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行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根据”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自查状况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准时登记,避开漏登或错登。(三)操作管理自查状况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状况;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状况;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支行盖章:〇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3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爱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方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二、在查询过程中,根据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根据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缘由,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缘由进行具体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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