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护办法18篇
房屋管护办法18篇房屋管护办法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9【实施日期】1988.06.09【时效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管护办法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房屋管护办法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9【实施日期】1988.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6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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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
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第八条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封闭阳台应统一组织设计,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区内乱搭、乱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条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路灯、道路、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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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有关单位如因维修公用设施需挖掘住宅小区道路的,必须报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管委会,施工后应限期修复道路。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游园绿地、雕塑、喷泉和行道树及路边草坪等由管委会派专人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周围的树木、花草由单位分工负责管护。
第十三条人人要爱护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偷盗、攀折、践踏。严禁用有害污水浇泼树木、花草。不准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等。
第四章卫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抓好经常性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不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第十六条禁止向厕所和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如居住房屋与第一个检查井之间发生堵塞,由使用单位或居民自己出资疏通。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等由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看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放。
第十八条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的一层窗口必须安镶铁棍栏栅,临街门必须安装暗锁。管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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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管委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0.5─1元,单位每月缴纳5─15元。管理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卫生、宣传、奖励等事项。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于众。
第二十三条在建小区,由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参照办法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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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房屋管护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次。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
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
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
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施。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
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合同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
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法、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篇三:房屋管护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6.11.291997.01.01
房地产市场监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
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
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
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
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
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
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
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
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
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
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
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物业维护
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
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
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
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户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合同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理、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房屋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物业维护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篇五:房屋管护办法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为加大对我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力度,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本村村规民约的一部分,请广大村民主动遵守。
1、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本村范围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道路、桥涵、林木、房屋、土地、广播、电线等。
2、成立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领导我村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3、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队长、村组干部为队员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小分队。4、小分队在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看管与养护,对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和村两委。5、故意破坏上述设施者,要以原造价3倍以上进行赔偿;在耕作中无意损坏上述设施,并能主动维修的,按原价进行赔偿。6、对破坏上述设施的程度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本村村民人人有责,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监督他人,发现有破坏行为,立即报告小分队。8、管护小分队每半年要对本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养护,费用由村委会负责。9、村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自觉遵守管护办法、并有突出贡献的村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评比的重要依据。10、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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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房屋管护办法
1农村村民住宅风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规划理念进一步传承与彰显xx地方建筑特色切实提升乡村建筑文化品位与空间环境品质按照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要求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结合xx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风貌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规划理念,进一步传承与彰显XX地方建筑特色,切实提升乡村建筑文化品位与空间环境品质,按照“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要求,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结合XX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的乡(镇)和村庄。第三条规划管理本办法应体现在乡村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全过程中。规划管理应以详细规划与本办法为依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作为乡村建筑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管理。
二、基本原则第四条统一协调尊重XX乡村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山水环境,从建筑环境、尺度、形式等方面与地方风貌协调统一。第五条整体提升符合整体氛围要求的前提下,完善与弥补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及现代功能的不足,从功能等方面与现代新农村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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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文化传承注重地方历史文脉传承,挖掘传统文化元素,依托传统建筑和空间场所,提升传统文化品位,增强地方文化识别性。第七条环境融合依托XX山水基调与原生地形地貌,展现依山就势、随意赋形的乡村风貌,通过场景的有机融合,丰富乡村风貌表现。
三、设计导则第八条空间布局(一)肌理。尊重现有格局,在乡村现有布局和格局的基础上,协调与延续乡村现状肌理,避免新村的肌理与旧村的肌理生硬衔接。通过完善肌理布局、设置开放空间等形式,达到空间肌理的自然过渡。(二)场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与场地环境资源,避开有地质灾害的区域,宜采取沿河、沿山、分台等结合等高线布局的形式,避免大挖大填及破坏空间场景识别性的建设方式。(三)布局。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避免阵列式单调布局。第九条建筑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功能应符合乡村整体氛围要求,完善与弥补乡村基础配套设施不足的现状,增设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满足乡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集中布置农村附属建筑,家庭散养禽畜应人畜分离,确保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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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整治保护村庄传统街巷格局、山水格局、村庄肌理、空间尺度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保护与修缮乡村古道、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寺古祠、古树名木、古桥古井、古碑、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建筑(构筑)物和环境要素。乡村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类既有农房,按相关要求进行整修,在基本保持原有形式与风格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功能与内部格局的调整。一般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过度装饰,色彩、风格与乡村整体风貌达到协调统一。装饰内容体现当地民俗文化,切忌西化洋化。(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乡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延续原有肌理,建筑高度、色彩、形态与原村落建筑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大体量建筑。采用“青砖、灰瓦、悬山顶、花窗、门头、穿斗架”的客家特色元素,在造型上采用灰瓦悬山顶坡屋面(设有屋脊和封檐板)、木色穿斗架;在建筑外墙色彩上采用青灰色系面砖或土黄色系涂料饰面。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按照《XX县客家特色农村住宅建筑图集》和《XX县客家特色建筑立面设计参考图集》要求建设。第十条景观环境营造与乡村有关的人文景观,拆除违章建筑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破旧建筑。增设具有特色的配套与服务设施、指示系统等,增强乡村风貌识别性,烘托乡村整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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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设施周边绿化水平,公共绿地应考虑村民休闲活动设施,充实人性化的小品设施,提升公共设施的舒适性。
保护古树名木和村庄风水林,严禁乱砍滥伐。绿化树种选择应有别于城市绿化,突出乡村地方特色,选用季相鲜明、乡土气息浓郁、便于管护或不要管护的适生作物和植物。
充分利用闲置地和不宜建设用地美化宅前屋后,可结合实际情况,以易养护乡土植物为主,铺以菜地,配植适宜的果树,达到绿化美化效果的同时,提高实用性。围墙可种植爬藤植物或作物,增加垂直绿化,彰显乡村特色的美好家园。
四、奖惩政策第十一条奖惩分明各乡(镇)在审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要求村民签订建设XX客家风格房屋承诺书,采用XX客家风格建筑通用图,收取保证金XXX元/户。房屋竣工后,由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筑风格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并视立面建筑情况予以奖励(仅做灰瓦悬山顶坡屋面、木色穿斗架的奖励XXX元/户;按照《XX县客家特色农村住宅建筑图集》和《XX县客家特色建筑立面设计参考图集》添加了花窗、门头、挑托、吊柱等XX客家建筑元素的奖励XX元/户)。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验收。
五、保障机制第十二条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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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负责一级巡查监管,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的客家建筑风貌进行建设,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乡(镇)负责二级巡查监管,是农房建设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不按照客家建筑风格施工的房屋,应及时劝阻,督促整改。
(三)县政府负责整合现有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呼县应”的监管执法协同机制,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客家建筑风貌得到有效管控。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奖励资金从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列支,由县、乡(镇)财政各负担50%;工作经费从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对客家建筑风格验收合格的住宅补贴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村委会各XX元/户,村委会工作经费可作为巡查人员误工补贴。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每半年向县财政申请一次。第十四条督查考核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风貌管控管理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考评内容,由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督查考核。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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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房屋管护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维护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
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户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一)不履行合同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理、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八:房屋管护办法
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为巩固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已建成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作用,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围绕“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四个好目标,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形成机制健全、保障到位、工作落实、规范运行、长效治理的环境管护格局,提高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农村综合环境质量,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引领、法治引导、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筹主导地位,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规范、长效推进。
2.部门协作。切实发挥镇级相关部门职能,加强对村庄环境治理特别是项目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指导、督促,协助各村(社区)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发挥积极作用。
3.群众主体。坚持农民自愿,积极引导体现农民主体作用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在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方面的关键作用,依靠群众,发挥群众智慧和力量维护美丽家园。
4.分级管理。加强镇、村两级组织领导,镇级负责长效管护业务指导,村级对长效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管护。
5.社会参与。有效结合农业农村发展任务,积极宣传和吸引社会各界以不同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形成互帮互助、共促共赢的良好氛围。
6.科学运作。探索实施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护的市场化、公司化操作,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运行效率。
二、管护实施(一)管护内容: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护主要是指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过程中,通过各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基础设施;农村污水治理、河
塘沟渠清淤设备及配套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厕所、户用厕所及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村庄道路公共绿化、路灯、活动阵地等环境配套设施;以不同形式建设的其它人居环境配套项目。
(二)管护标准1.卫生保洁。村庄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污水、畜禽粪便、沉积泥土等,绿化带、公共活动场地等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农房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齐,户用厕所做到空气无异味、室内无苍蝇、粪便无裸露。村庄道路边、河渠旁、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物,柴草垛、建筑材料等杂物尽量整齐堆放于房屋背面或绿化遮拦处,农户建筑材料有序堆放,无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现象,家畜家禽逐步实现集中圈养。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有具体养护和保洁制度,并落实具体养护和保洁人员。塘堰河渠等水体清洁,及时打捞、清除、清运,确保无漂浮物、无堆积垃圾,水质良好、干净、无异味。垃圾箱、垃圾房内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点无焚烧垃圾现象。村庄建筑墙面无乱涂乱画乱贴现象,文化墙保持干净、不褪色。2.绿化维护。村庄绿化树种多样,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青树种的配置基本合理、补植及时,裸露土地不明显,村庄道路两侧、塘堰河渠、公共场地、村口周边等绿化植物确保生长
良好。村庄行道树、绿化带四周无乱拉乱晒、乱堆乱放现象,围堰整齐美观,无残缺破损。公共绿地整洁干净,无杂草、无垃圾、无污物,落叶、草屑等能够及时清除。村庄树木无乱砍滥伐现象,房前屋后的菜园、农田无杂草丛生,做到耕作规范。
3.公共服设施管护(1)垃圾收集点、垃圾桶要进行定时清理保持卫生,车辆要保持干净整洁、封闭运输,垃圾中转站要做到无积水、无苍蝇、无臭味。村庄内垃圾桶、垃圾屋、垃圾清运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垃圾不外溢。(2)公厕全年开放使用,保持干净卫生、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烟蒂,蹲位、便槽无垢,水冲设施完好,化粪池做到定期清理。厕内照明灯具完好,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和蜘蛛网,无乱涂乱画现象。厕外环境整洁,四周无垃圾、污水等污物。(3)污水处理设施要定期做好水质监测,按期及时更换填料、确保池体、检查井和管网无堵塞、渗漏、开裂,盖板无丢失、破损,动力设施运作正常。要做好管网的破损维修及疏通清淤。农户新建房屋或农户新增排污口要及时接入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要安排专人管护,及时做好进出水检测、运营和污泥处置等管理记录。
(4)文体活动场所、停车场等室外活动场地的配套设施要做好日常巡查、检修、排障工作,及时修复锈蚀、破损等设施。路灯要做好日常检修工作,及时更换电线电路和蓄电池,确保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5)其它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确保安全使用、正常运行。
(三)管护权责1.规范权属管理。农村环境整治配套项目建成以后,凡由政府财政项目资全部投入或社会捐助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逐一登记纳入管理。2.明确管护责任。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镇级职能部门负责单项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的业务指导工作,各村(社区)作为辖区内环境基础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村级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系统、路灯等联村公用或跨村共建设施的管理。各村建成使用的道路、公厕等设施由村集体具体负责管理;农房风貌改造及其房前屋后附属设施等的长效管理原则上由村民负责。(四)管护方式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注重符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鼓励采取不同的长效管护方式,依法依规有效推进治理。
1.引导群众管护。通过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等群众自发性组织的带头、监督作用,落实受益群众的日常管护责任。
2.鼓励承包管护。由村委会组织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当地居民或产业项目业主,打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按照集中承包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3.支持社会管护。由镇政府或村委会集中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管护单位或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4.实行制度管护。结合村落宜居标准加快修订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家庭卫生保洁、检查、评比制度,推行农户“门前三包”,坚持用约定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运行。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健全镇级统筹指挥推动落实、村级引导群众参与互动的工作机制,强化镇、村两级组织领导。镇政府针对环境管护、项目运行、宣传引导等治理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村委会充分依靠群众采取不同形式组建村级环境管护队伍。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
会职能,重视发挥农业专合社、农民合作社、村民自治委等组织的作用,增强农村环境治理管护的组织能力。通过不同形式,有效运用各种平台,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以正反典型引导持续加强舆论造势,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积极营造乡风文明良好的氛围。
(二)强化投入保障。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运行管护经费“三个一点”投入机制(即财政补助一点、村集体承担一点、农户交纳一点),积极探索农村公共环境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与低保挂钩、农户缴纳保洁费、产业项目运行等投入经费保障的“村庄物业管理”模式。鼓励产业带动,市场化运作参与管护。鼓励按照政府关于采购政策要求进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厕所改造等设施用具采购,有效降低成本,减轻资金压力和农民负担。
(三)强化制度保障。以加快农村现代治理体系建设为目标,充分依托村规民约,以村为单位建立规范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切实做到环境治理有人抓、环境维护有人管。完善镇、村两级协同的农村环境配套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发包、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规范和加强村集体组织及其群众对环境管护的监督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运行效果。
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护指示精神,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提升村庄后续管护水平,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护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生态宜居村庄美、文明和谐乡风美”和“打好乡村振兴战略
容,确保村庄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作用。坚持边试边行、整乡推进原则,哨前村作为试点村,先行施行,2019年底前全面进入常态化运行。
长效管护“五有”要求是:——有制度。制定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和办法,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管护质量的日常检查。设置长效管护责任牌,明确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有标准。以“干净、整洁、有序”为基本要求,出台环境卫生整治、乱搭乱建整治、绿化养护和设施维护等管护标准,确保全域村庄环境“拆得彻底、清得干净、改得美观、管得规范”。——有队伍。以原有保洁员队伍为基础,组建一支由乡新村办牵头管理的乡村一体农村环境长效管护专业队伍,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特长实行兼职并不断配齐必要管护设备。——有经费。建立以乡、村两级财政资金补助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适度负担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专项资金用于村庄长效管护,确保全域村庄环境公共设施正常运转、维修更新及人员工资等正常经费支出。
——有督查。完善长效管护考核办法,严格督查考核和问责,采用集中检查和日常督查形式,差异化发放管护经费,督查考评结果与行政村年终考核挂钩。
“五定包干”是指:“五定”,定管护范围,区分一般自然村、示范村、旅游村,分类明确村庄管护范围;定管护标准,对村庄公共设施和场所,分别明确管护具体要求和标准;定管护责任,根据管护项目的专业性、操作难易,分别明确农户、保洁员、村级、乡级管护责任;定管护模式,由乡新村办具体实施全乡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护项目;定管护经费,采取乡村两级补助,群众自筹的办法筹集经费。包干即乡督查引导、村具体实施、农户房前屋后三包。
三、管护标准切实抓好村庄卫生保洁、沟塘清淤、杂草清除、绿化养护,以及村内道路养护、公厕管理、路灯等公共设施维护、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等工作,实现管护无死角。(一)环境卫生做到一个健全。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
(二)河塘水体做到达标排放。(1)河塘每年清淤一次,无污水直排,无有害水生植物,无垃圾杂物和漂浮物,清澈无异味,水质达到三类水以上标准。(2)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实现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排放达标。同时,河堤完好平整,无暴露垃圾,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无侵占河道;桥面干净整洁,无损坏,无堆积物。
(三)道路管护做到通畅无阻。(1)路面干净、路基完好、路面无坑槽破损、无淤泥,排水通畅。(2)桥下地面、通道及涵洞内无堆积物,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路口和拐弯处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道路用地范围内无堆积物、无棚房和违章搭建,无非公路标志和非法广告,无未经审批的杆线。(3)道路无打谷晒场、焚烧秸秆、损毁道路安全设施和绿化等损毁路产、侵犯路权现象。
(四)公共设施做到使用正常。加强对路灯、公共厕所、休闲广场、停车场、污水处理、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1)路灯要做好日常检修工作(2)公厕要全年开放使用,保持干净卫生(3)污水处理设施,要定期做好水质监测,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
(五)乡容村貌做到井然有序。(1)街道商铺经营规范,商品摆放整齐。(2)房前屋后整齐干净,四周无违章建筑、无残垣断壁、无乱贴乱画、无污水横流。(3)电力、电信、有线电
视等线路规范整齐,有条件的村庄弱电下地,今年将对哨前村开展管线“蜘蛛网”整治试点。(4)依法拆除影响村容村貌的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残墙断壁,闲置猪牛栏、遮阳棚及杂物等,确保实现拆违拆临全覆盖。(5)加强文明新风引导,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垃圾不乱丢、杂物不乱放、粪坑不露天、污水不乱倒、畜禽不散养、院室不脏乱、秸秆不乱烧,努力达到干净、整洁、有序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1.强化领导,组织到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房屋立面、残墙断壁拆除等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3.建立队伍,提高水平。落实一支由乡新村办具体管理的专业管护队伍,各村可根据自各实际,以原有保洁人员为基础,不断扩充管护队伍,由乡新村办组织管护人员进行培训上岗,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水平。
4.广泛宣传,浓厚氛围。创新方法,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等新型网络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让“村容整洁,人人有责”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营造热爱村庄、建设村庄、美化家园的浓厚氛围。同时,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加强舆论与社会的监督。
5.严格督查,同步考核。建立健全长效管护考核督查机制,开展好环境卫生季度评比活动,完善工作调度考核机制,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暗访、督查相结合,提高巡查暗访和日常督查在考核中的比重,督促各地巩固村庄建设成果,将督查考评情况与“以奖代补”资金等直接挂钩,确保长效管理队伍、责任、资金“三落实”,切实巩固全域村庄环境整治成果。
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
安义县进一步强化对村庄基础设施及服务场所的长效管护,到2020年,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
一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乡镇长财政投入为主、县级补助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府投入体系;要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项目资金整合,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和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PPP项目,独立审贷,加大支持。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拓宽金融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渠道。
二是建立公益性日常管护机制。以各乡镇为责任主体,以行政村为单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将道路桥梁、河塘沟渠、小型小利等基础设施,公厕、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环卫设施,农家书屋、休闲广场、活动室、卫生室、农村客运候车厅等服务场所纳入日常管护范围,实现管护无死角。
三是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建房管理制度、购买服务制度、管护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理护范围职责、内容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理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四是健全村民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全面推行村民理事会制度,鼓励致富能手、复转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退休公职人员加入,选优配强理事会长。依法成立社会团体类的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赌禁毒会和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提升村民的环保与健康意识。
篇九:房屋管护办法
按照xx县客家特色农村住宅建筑图集和xx县客家特色建筑立面设计参考图集添加了花窗门头挑托吊柱等xx客家建筑元素的奖励xx五保障机制第十二条日常监督一村委会负责一级巡查监管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的客家建筑风貌进行建设并建立工作台帐
农村村民住宅风貌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规划理念,进一步传承与彰显XX地方建筑特色,切实提升乡村建筑文化品位与空间环境品质,按照“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要求,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结合XX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的乡(镇)和村庄。第三条规划管理本办法应体现在乡村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全过程中。规划管理应以详细规划与本办法为依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作为乡村建筑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管理。
二、基本原则第四条统一协调尊重XX乡村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山水环境,从建筑环境、尺度、形式等方面与地方风貌协调统一。第五条整体提升符合整体氛围要求的前提下,完善与弥补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及现代功能的不足,从功能等方面与现代新农村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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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文化传承注重地方历史文脉传承,挖掘传统文化元素,依托传统建筑和空间场所,提升传统文化品位,增强地方文化识别性。第七条环境融合依托XX山水基调与原生地形地貌,展现依山就势、随意赋形的乡村风貌,通过场景的有机融合,丰富乡村风貌表现。
三、设计导则第八条空间布局(一)肌理。尊重现有格局,在乡村现有布局和格局的基础上,协调与延续乡村现状肌理,避免新村的肌理与旧村的肌理生硬衔接。通过完善肌理布局、设置开放空间等形式,达到空间肌理的自然过渡。(二)场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与场地环境资源,避开有地质灾害的区域,宜采取沿河、沿山、分台等结合等高线布局的形式,避免大挖大填及破坏空间场景识别性的建设方式。(三)布局。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避免阵列式单调布局。第九条建筑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功能应符合乡村整体氛围要求,完善与弥补乡村基础配套设施不足的现状,增设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满足乡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集中布置农村附属建筑,家庭散养禽畜应人畜分离,确保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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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整治保护村庄传统街巷格局、山水格局、村庄肌理、空间尺度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保护与修缮乡村古道、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寺古祠、古树名木、古桥古井、古碑、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建筑(构筑)物和环境要素。乡村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类既有农房,按相关要求进行整修,在基本保持原有形式与风格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功能与内部格局的调整。一般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过度装饰,色彩、风格与乡村整体风貌达到协调统一。装饰内容体现当地民俗文化,切忌西化洋化。(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乡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延续原有肌理,建筑高度、色彩、形态与原村落建筑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大体量建筑。采用“青砖、灰瓦、悬山顶、花窗、门头、穿斗架”的客家特色元素,在造型上采用灰瓦悬山顶坡屋面(设有屋脊和封檐板)、木色穿斗架;在建筑外墙色彩上采用青灰色系面砖或土黄色系涂料饰面。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按照《XX县客家特色农村住宅建筑图集》和《XX县客家特色建筑立面设计参考图集》要求建设。第十条景观环境营造与乡村有关的人文景观,拆除违章建筑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破旧建筑。增设具有特色的配套与服务设施、指示系统等,增强乡村风貌识别性,烘托乡村整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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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设施周边绿化水平,公共绿地应考虑村民休闲活动设施,充实人性化的小品设施,提升公共设施的舒适性。
保护古树名木和村庄风水林,严禁乱砍滥伐。绿化树种选择应有别于城市绿化,突出乡村地方特色,选用季相鲜明、乡土气息浓郁、便于管护或不要管护的适生作物和植物。
充分利用闲置地和不宜建设用地美化宅前屋后,可结合实际情况,以易养护乡土植物为主,铺以菜地,配植适宜的果树,达到绿化美化效果的同时,提高实用性。围墙可种植爬藤植物或作物,增加垂直绿化,彰显乡村特色的美好家园。
四、奖惩政策第十一条奖惩分明各乡(镇)在审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要求村民签订建设XX客家风格房屋承诺书,采用XX客家风格建筑通用图,收取保证金XXX元/户。房屋竣工后,由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筑风格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并视立面建筑情况予以奖励(仅做灰瓦悬山顶坡屋面、木色穿斗架的奖励XXX元/户;按照《XX县客家特色农村住宅建筑图集》和《XX县客家特色建筑立面设计参考图集》添加了花窗、门头、挑托、吊柱等XX客家建筑元素的奖励XX元/户)。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验收。
五、保障机制第十二条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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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负责一级巡查监管,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的客家建筑风貌进行建设,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乡(镇)负责二级巡查监管,是农房建设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不按照客家建筑风格施工的房屋,应及时劝阻,督促整改。
(三)县政府负责整合现有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呼县应”的监管执法协同机制,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客家建筑风貌得到有效管控。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奖励资金从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列支,由县、乡(镇)财政各负担50%;工作经费从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对客家建筑风格验收合格的住宅补贴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村委会各XX元/户,村委会工作经费可作为巡查人员误工补贴。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每半年向县财政申请一次。第十四条督查考核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风貌管控管理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考评内容,由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督查考核。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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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房屋管护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
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
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篇十一:房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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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已建成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作用,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围绕“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四个好目标,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形成机制健全、保障到位、工作落实、规范运行、长效治理的环境管护格局,提高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农村综合环境质量,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引领、法治引导、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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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筹主导地位,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规范、长效推进。
2.部门协作。切实发挥镇级相关部门职能,加强对村庄环境治理特别是项目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指导、督促,协助各村(社区)推进综合整治项目发挥积极作用。
3.群众主体。坚持农民自愿,积极引导体现农民主体作用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在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方面的关键作用,依靠群众,发挥群众智慧和力量维护美丽家园。
4.分级管理。加强镇、村两级组织领导,镇级负责长效管护业务指导,村级对长效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管护。
5.社会参与。有效结合农业农村发展任务,积极宣传和吸引社会各界以不同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形成互帮互助、共促共赢的良好氛围。
6.科学运作。探索实施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护的市场化、公司化操作,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运行效率。
二、管护实施(一)管护内容: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护主要是指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过程中,通过各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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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基础设施;农村污水治理、河塘沟渠清淤设备及配套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厕所、户用厕所及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村庄道路公共绿化、路灯、活动阵地等环境配套设施;以不同形式建设的其它人居环境配套项目。
(二)管护标准1.卫生保洁。村庄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污水、畜禽粪便、沉积泥土等,绿化带、公共活动场地等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农房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齐,户用厕所做到空气无异味、室内无苍蝇、粪便无裸露。村庄道路边、河渠旁、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物,柴草垛、建筑材料等杂物尽量整齐堆放于房屋背面或绿化遮拦处,农户建筑材料有序堆放,无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现象,家畜家禽逐步实现集中圈养。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有具体养护和保洁制度,并落实具体养护和保洁人员。塘堰河渠等水体清洁,及时打捞、清除、清运,确保无漂浮物、无堆积垃圾,水质良好、干净、无异味。垃圾箱、垃圾房内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点无焚烧垃圾现象。村庄建筑墙面无乱涂乱画乱贴现象,文化墙保持干净、不褪色。2.绿化维护。村庄绿化树种多样,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青树种的配置基本合理、补植及时,裸露土地不明显,村庄道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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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塘堰河渠、公共场地、村口周边等绿化植物确保生长良好。村庄行道树、绿化带四周无乱拉乱晒、乱堆乱放现象,围堰整齐美观,无残缺破损。公共绿地整洁干净,无杂草、无垃圾、无污物,落叶、草屑等能够及时清除。村庄树木无乱砍滥伐现象,房前屋后的菜园、农田无杂草丛生,做到耕作规范。
3.公共服设施管护(1)垃圾收集点、垃圾桶要进行定时清理保持卫生,车辆要保持干净整洁、封闭运输,垃圾中转站要做到无积水、无苍蝇、无臭味。村庄内垃圾桶、垃圾屋、垃圾清运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垃圾不外溢。(2)公厕全年开放使用,保持干净卫生、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烟蒂,蹲位、便槽无垢,水冲设施完好,化粪池做到定期清理。厕内照明灯具完好,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和蜘蛛网,无乱涂乱画现象。厕外环境整洁,四周无垃圾、污水等污物。(3)污水处理设施要定期做好水质监测,按期及时更换填料、确保池体、检查井和管网无堵塞、渗漏、开裂,盖板无丢失、破损,动力设施运作正常。要做好管网的破损维修及疏通清淤。农户新建房屋或农户新增排污口要及时接入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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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站)要安排专人管护,及时做好进出水检测、运营和污泥处置等管理记录。
(4)文体活动场所、停车场等室外活动场地的配套设施要做好日常巡查、检修、排障工作,及时修复锈蚀、破损等设施。路灯要做好日常检修工作,及时更换电线电路和蓄电池,确保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5)其它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确保安全使用、正常运行。
(三)管护权责1.规范权属管理。农村环境整治配套项目建成以后,凡由政府财政项目资全部投入或社会捐助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逐一登记纳入管理。2.明确管护责任。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镇级职能部门负责单项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的业务指导工作,各村(社区)作为辖区内环境基础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村级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系统、路灯等联村公用或跨村共建设施的管理。各村建成使用的道路、公厕等设施由村集体具体负责管理;农房风貌改造及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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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后附属设施等的长效管理原则上由村民负责。(四)管护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注重符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类施
策,鼓励采取不同的长效管护方式,依法依规有效推进治理。1.引导群众管护。通过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等群众自发性组织
篇十二:房屋管护办法
P>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
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篇十三:房屋管护办法
P>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88.06.091988.06.09
住房保障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6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第八条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封闭阳台应统一组织设计,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区内乱搭、乱建或任意堆放物品。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路灯、道路、环卫、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有关单位如因维修公用设施需挖掘住宅小区道路的,必须报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管委会,施工后应限期修复道路。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游园绿地、雕塑、喷泉和行道树及路边草坪等由管委会派专人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周围的树木、花草由单位分工负责管护。第十三条人人要爱护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偷盗、攀折、践踏。严禁用有害污水浇泼树木、花草。不准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等。第四章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抓好经常性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1.公共厕所、化粪池及垃圾站由环卫部门管理;2.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区卫生的清扫;3.道路、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卫生队伍清扫;4.住宅楼内走廊、楼梯及庭院的卫生,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不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
防止坠落伤人。第十六条禁止向厕所和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如居住房屋与第一个检查井之间发生堵塞,由使用单
位或居民自己出资疏通。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等由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看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存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放。第十八条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的一层窗口必须安镶铁棍栏栅,临街门必须安装暗
锁。管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管委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1.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住宅小区内房屋或变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按《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乱建违章建筑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由管委会会同区处理违章建筑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昼夜罚款五角,逾期仍不执行的,组织强行拆除或清除。3.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损坏和偷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应加倍赔偿损失。对偷盗、攀折、践踏和用有害污水浇泼花木、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的,由管委会按园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的;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清除并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罚款。在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因未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造成坠落伤人或其他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0.5─1元,单位每月缴纳5─15元。管理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卫生、宣传、奖励等事项。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于众。第二十三条在建小区,由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参照办法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篇十四:房屋管护办法
P>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用,创建文明、平安、整齐、便利、美丽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托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爱护。其次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刚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确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变更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确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
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看法、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给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需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担当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修理、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平安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依据合同约定供应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托付专营公司担当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供应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状况。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依据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
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篇十五:房屋管护办法
P>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废止)》(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篇十六:房屋管护办法
P> 农村人居住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方案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建立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黔农人居通〔2019〕3号)文件精神,巩固全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已建成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州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工作要求,优先在入选全省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镇村开展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农民广泛支持、规范有效运行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并全面推广实施。实现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村垃圾收运制度健全,保洁人员配足配齐,农村广场、道路、房前屋后等区域无积存或零散垃圾;生活污水得到管控,镇、村污水处理设施有专人管理运行正常,无淤积堵塞渗透,排放污水达标;乡村道路通达有序,路基完好、路面平整、标志齐全、无路障;公共设施运行良好,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能够满足群众日常需求;村容村貌清爽整洁,公共区域无垃圾、积水、杂草,无乱堆乱放、乱挂乱贴、卫生死角,农户庭院内外干净卫生。
二、工作措施
(一)明晰管护内容。农户和公共设施较多的30户以上村庄,重点抓好村庄卫生保洁、沟塘清淤、绿化养护、道路养护,以及路灯、卫生厕所、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9项管护工作。地处偏远、农户不多的一般自然村庄,重点抓好卫生保洁、道路维护、供水设施维护等3项管护工作。
(二)对标管护标准。根据《黔南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精神,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1.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点、垃圾桶要进行定时清理,环卫车辆要保持干净整洁、封闭运输。每个自然村组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保洁员。村庄道路边、河渠旁、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物。农房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齐,户用厕所做到空气无异味、室内无苍蝇、粪便无裸露。
2.沟塘清淤。塘堰河渠等水体清洁,及时打捞、清除、清运,确保无漂浮物、无堆积垃圾,水质良好、干净、无异味。
3.绿化养护。村庄绿化配置基本合理、补植及时,绿化空地裸露土地不明显。做好村庄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村口、河渠塘坝周边等绿化养护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村庄行道树、绿化带四周无乱拉乱晒、乱堆乱放现象,房前屋后等具备绿化条件的地方应绿尽绿。绿化实现大绿量、本土化,体现花园、果园、菜园“三园式”绿化理念,围堰整齐美观,无残缺破损。绿地保持整洁干净,无杂草、无垃圾、无污物,落叶、草屑等能够及时清除。
4.道路养护。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有具体养护和保洁制度,并落实具体养护和保洁人员。
5.路灯。路灯要做好日常检修工作,太阳能路灯要及时更换蓄电池,确保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6.卫生厕所。公厕全年开放使用,保持干净卫生,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烟蒂,蹲位、便槽无垢,水冲设施完好,化粪池定期清理。厕内照明灯具完好,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外环境整洁,四周无垃圾、污水等污物。
7.供水设施。水质达标,供水保证率逐步提高,定期维护管道、阀门等设施,确保供水正常。
8.污水处理设施。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及其他配套机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定期清除杂草、杂物,按期及时更换填料,确保收集管网无堵塞、渗漏、开裂,盖板无丢失、破损,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做好破损管网的维修及疏通清淤,做好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农户新建房屋或农户新增排污要及时纳入管网。
9.文化体育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停车场等室外活动场地的配套设施要做好日常巡查、检修、排障工作,及时修复锈蚀、破损等设施。
(三)压实管护责任。要理清农户、村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是指导主体,要组建专业队伍,定期深入乡村开展业务指导,确保各项管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乡镇是组织主体,要统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村级做好建成使用人居环境整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同时抓好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村庄环境管护。村组是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的组织监督作用,抓好村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并带领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各类村庄环境日常管护工作。农户是参与主体,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主动做好房前屋后和庭院内外的物件规整、卫生清扫、水沟清淤等工作。
(四)创新管护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注重符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鼓励采取不同的长效管护方式,依法依规有效推进治理。
1.引导群众管护。通过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等群众自发性组织的带头、监督作用,落实受益群众的日常管护责任。
2.鼓励承包管护。由村委会组织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当地村民或产业项目业主,打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按照集中承包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3.支持社会管护。由乡镇或村委会集中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管护单位或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4.实行制度管护。结合“三治融合”加快修订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家庭卫生保洁、检查、评比制度,推行农户“门前三包”,坚持用约定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村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农村人居环境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日常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工作,做好日常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抓好工作落实。村级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能,真正做到常抓不懈,常态管理。
(二)强化投入保障。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运行管护经费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公共环境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与低保挂钩、农户缴纳保洁费、项目运行等投入经费保障模式。县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涉农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贴息、担保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按照政府关于采购政策要求进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厕所改造等设施用具采购,有效降低成本,减轻资金压力和农民负担。
篇十七:房屋管护办法
P> 烤房群管护制度第一条,烤房群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和谁毁坏、谁赔偿的原那么。第二条,原那么上规定烤房群管理农户、所在地村民组长或农户推举的烟农代表任管护小组长,所有受益农户为管护成员。第三条,管护小组长及全体管护成员负责烤房群的全面管护工作,包括防火、防盗、平安用电及清洁环境等。第四条,烤房群管护主要内容:1、主机、鼓风机等设备在烘烤结束后要卸下并保存在阴凉枯燥的地方,循环风机要擦润滑油进行保养。2、烘烤结束后要去除炉膛内残留的炉渣。3、电源线路安装一定要标准,并且确保用电平安。4、烤房内不能堆置异味物或饲养畜禽等。5、烤房四周要排水通畅。6、烤房损坏部位要及时维修。7、损坏的烘烤设备要及时联系设备厂家进行维修。8、在设备的调试和运行中,要防止无行为辨识能力的人〔如小孩等〕接近。9、其它需要涉及的内容。第五条,本方法由独山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六条,本方法如有与国家局、省局、州局〔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局、省局、州局〔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第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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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房屋管护办法
P> 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2021年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由政府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网格化、常态化管理,
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能力。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
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
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人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以与受委托管理人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五)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履行前款规定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出借时,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合理、审慎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承担房屋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治理。
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款规定情形的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且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房屋权属证明、装饰装修设
计方案、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报送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房屋装饰装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违法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对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与危险房屋治理第十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房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告
知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委托鉴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屋鉴定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进行行业自律和开展活动。第二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危险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当按照危险
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具备解危能力
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险情,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房屋的维修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档案,登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危险房屋维修加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成片的危险房屋,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列入城市建设改造计划。在实施改造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护责任,采取必要的管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匾、管道、线路,或者其他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设备,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迁移、拆除。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房屋突发重大险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险情级别及时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避险疏散,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依法发布决定或者命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装饰装修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的,或者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前未采取必要管护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二)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三十九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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