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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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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11篇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谈加强网络舆论监督  作者:王宇飞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4年第4期  王宇飞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11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11篇

篇一: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谈加强网络舆论监督

  作者:王宇飞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4年第4期

  王宇飞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对社会中的负面信息和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从而产生舆论监督效果的活动,属于全新的社会监督手段,也属于法制监督的关键环节。它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但网络舆论监督同样具有两面性,行使该权利就意味着会损害部分公民的隐私以及名誉等权利,因此在监督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作为法制监督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优势

  (一)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保障

  有别于以往的媒体监督形式,网络监督具有传播快、影响大、范围广、聚合度高以及非常零散等特点。社会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人们通过网络将信息资料及观点意见综合到网络中,产生了极具多样性的舆论平台,从而使得约束公权力与保护民众权利的构想变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活动。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自上而下的媒体传播格局,由于它讲求自由、平等,且属于匿名活动,所以没有任何主体能够对其加以实时控制,由此产生的舆论效果才是较为真实和可靠的。它不仅能够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也能让权利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权力制约

  对于网民来说,监督权可采取以下手段加以实现,比如在网络中对相关国家部门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报道,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对意图进行不法活动的人施加压力,以规范权力的行使;还能对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者的言行举止进行分析,以此来提升国家机关和其中的内部工作者的执政水平,充分显示出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此外,也能对社会整体的法制情况以及权力运作的大局趋势加以分析和评价,从而在更深的领域中,对公权力行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综上所述,由于网络舆论监督自身具有非凡的公众影响力,民主水平又很高,因此能够明显增强政务的公开程度。

  (三)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法治精神培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更多的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广泛的沟通活动。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因此其资源共享的程度也是非常高的。由此一来,形形色色的法治理念就能够随时发表出来,被大众所认识和了解,从而推广和流传下去。法治理念的中心思想就是自由以及平等,而互联网恰恰能够让网民充分感受到这两种精神。网民们开展舆论监督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在合法区域里,自由、平等地评判各种各样的信息和内容,从而充分发挥出监督权的巨大作用。随着网络舆论监督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自身的权利,增强维权理念,形成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监督功能的局限性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对网络舆论监督权行使的制约

  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所出现的侵权行为是由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并传播别人的隐私所造成的,具体反映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私人空间加以干涉,并传播了不应被公开的他人隐私。而二者发生争端的核心是网络舆论监督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能否被纳入法定隐私侵权的范畴中。隐私属于一种个人信息资料,通常来说,它是和公共利益毫无瓜葛的。因此,相关信息有无涉及到公益领域,也就成为衡量隐私权有无被侵犯的依据。假设传播在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隐私内容,那么这种监督活动就不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否则,就是对隐私权的干涉和侵犯。

  (二)网络舆论监督权及其行使的限度

  首先,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法可依。法律允许公民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开展舆论监督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要确保他人及社会权益的完整性。网络监督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政治权力,维护群众自身的利益,属于一种监督与救济的手段,因此,各种形式的诋毁都是不合法的。

  其次,当各方权益之间存在矛盾时,要着眼全局,尽可能促成各种权益的平衡与稳定。比方,如果网络监督与隐私之间产生了矛盾,就要考虑隐私权人属于一般市民还是公众人物,并采取相应的举措。如果监督的对立面是公权力,鉴于公权力的权威性,必然要对监督权进行保护。然而,实践领域,公权力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对监督权进行限制。

  三、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监督功能的建议

  (一)适当运用网络舆论监督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公布网络诽谤等刑案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所以,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要把握监督的合法性。从目前来看,网络监督活动是以根深蒂固的道德理念为前提来运作的,其中不涉及各种强制手段,因此该项监督的效力及效果是由建议以及批评的水准来决定的,也就是论题的合理性和影响力,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方式、手段内容的科学程度和合法性,相关的看法和评价有无针对性、客观性、平等性,以及对应的建议有无可操作性等等,并非是通过针锋相对的冲突方式进行处理的。同时,网络监督活动会被相关的技术与服务要求加以约束,网络的存在和自由度都是通过技术水平来实现的,因此,技术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督与自由权能够行使的范围。

  (二)平衡好隐私权与网络监督的关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文件中。但是,国家对于这方面法规的制定已经提上日程。在网络环境下,监督权与隐私权的保障必须要保持在较为平衡的状态之下。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隐私权属于非常关键的权利内容。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知悉权和监督权,因此作为监督的一方来说,自然想得到大量的他人信息,但是公民主体却并不希望自己的一切都暴露在公众面前。所以,当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时,法律明确表示监督者能够对外传播相应的个人信息,同时无需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也要设立一定的免责条款,比如获得当事人的认可等等。每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同时也有权同意他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探究,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充分行使。

篇二: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

  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

  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

  可概括为三类: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法律监督的客体

  对于法律监督客体的范围,法学界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从法律监督的宗旨与目的来看,应当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对宪政、民主和法治最大的威胁和最大的破坏因素主要地不是来自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权力的拥有者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监督是针对公权利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而设计的一种防范机制。因此,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每一个方面都包括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法律监督的分类

  基本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根据不同标准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

  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根据不同标准、不同角度分类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

  督。(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特征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

  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方法和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内容

  一、执政党的监督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

  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

  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

  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一)行政监察: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意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篇三: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首先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为了牟取利润赢取点击率置正确舆论导向于不顾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发上网转发或引用虚假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借助互联网开放自由简易海量等特征迅速传兽世界贴吧中一个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在短短5个小时内引来超过20万的点击率和上万条跟帖并随即成为各大网站讨论热点

  浅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缺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三大优点: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独立性—行为具有交互性,效果具有直接性和三大缺点:无序性,软弱性、单一性,提出要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的监管和引导是关键。关键字: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对政府公权力的运行提出批评、建议等。一、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1。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独立性.(1)人民群众成为监督主体。相较于传统媒体代替大众实行舆论监督,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这大大扩展了舆论监督的主体范围,拓宽了人民群众发表社情民意的渠道,打破了传统监督体制自上而下的层级隔断,使人们得以迅速而且充分地表达自身诉求.据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如此庞大的网络应用人群,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天然具有雄厚的群众基础,大大提升了监督的几率与范围(2)监督主体具有高度独立性.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网络上的公众,他们几乎不会受制和依附于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高涨热情和强烈要求使得他们无所顾忌,勇于追根问底.。网民数量众多,层次丰富,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这种主体的广泛性和独立性带来了两点好处:一是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这种权利范围与能量的扩大及网络监督成功事例的传播又激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监督中来,监督力量不断增强,监督热情保持高涨,形成了良性循环。二是给传统的监督提供了案源、线索和舆论支持.中纪委信访室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职能介绍中已经明确列入“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网络反腐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天价烟"局长事件,就是网友从周久耕网上的一张会议照片中发现线索,经过不断搜索、揭露,促使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周久耕以受贿罪被判刑。“华南虎”事件中,广大网友从摄影专业、生物学专业乃至气象学专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为政府部门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了丰富的支撑材料。2.行为具有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使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实现跨越时空的“面对面"在线交流,包括网友之间的交流、政府和网友之间的交流,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交流等.这种交互性,可以督促政府部门对网络舆论应对提速,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网上官民良性互动。促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制化、透明化。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群起”而分析、完善、探讨各类信息,展示各自的观点、立场、思维方式形成各类观点的交锋,实现信息的筛选。最终促使舆论的形成.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历年真题考试心得模拟试题3。效果具有直接性。网络舆论监督基于广泛的群众参与和舆论形成的快速性,一是避免了重复监督,二是节约了监督环节,使监督效果体现出直接性、快速性。2009年2月8日,“躲猫猫”事件在网上曝光,2月27日,云南省政府就公布了调查结果,6名相关干部被记过或撤职。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缺点1。无序性。尽管网络舆论监督,备受瞩目,但实际上,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网站乃至广大网民本身,目前对网络舆论监督都没有有效的秩序管理措施或者自律制度.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便捷性在某种程度上叉加剧了这种无序。无序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情绪性言论蔓延,信息泥沙俱下,使网络舆论监督体现出“双刃剑"特性.

  (1)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传统媒体监督中,存在新闻把关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媒体公布的监督信息的准确性,而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网络信息的海量,以及目前网络审查技术的单一和低效使得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这就使网络监督信息真假难分。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卫生厅一位马姓处长就被网络传言殴打志愿者,网络上谴责谩骂声一片,该处长深受影响,但随后证实纯属网络误传误信。这类“误伤”事件损伤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和威信。

  (2)网络暴力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和“人肉搜索”的两面性上。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呈现出一种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往往导致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众多网民发表的言论缺乏独立判断和思考,多数人的盲从使得原本的舆论监督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而且由于网络的“反权威"特点,在网络大讨论中往往很难形成权威意见或者产生权威言论,也就谈不上什么“意见领袖"的引导,这也助长了网络暴力的形成。2010年2月网友曝光的某烟草局局长“香艳日记",虽然揭露了一名腐败官员,但网友群起而“搜”,大肆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细节,在讨论中毫不避忌情绪性的发泄和进行人身攻击,很多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的评论范围,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几位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但这种“多数人的暴政"目前尚无监管和惩罚措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敏感事件上往往很难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这也最终损害了网络舆论监督本身。除此之外,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出现“一边倒"的状况,这无形中会对现实中的党纪政纪处理、司法审判造成影响,导致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网络的盈利机制可能对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伤害。首先,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为了牟取利润,赢取点击率,臵正确舆论导向于不顾,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发上网,转发或引用虚假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借助互联网开放、自由、简易、海量等特征,迅速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增加其影响效应。2009年,百度“魔兽世界"贴吧中一个“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在短短5个小时内引来超过20万的点击率和上万条跟帖,并随即成为各大网站讨论热点。后来广大网友才知道这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为保持关注度的自我炒作。其次,如果不加以引导、监管,网络舆论监督很有可能会受到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的“网络公关"的伤害。中央电视台曾多次曝光这类网络公司,他们不仅为企业炒作品牌,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控制舆论,

  左右法院判决.目前,网络公关大多集中在商业领域,但如果不未雨绸缪,很难避免此类公关渗入网络舆论监督领域,这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伤害将是致命的。

  2.软弱性。(1)网络舆论监督离不开传统媒体的支持.抛开沸沸扬扬的讨论,我们看到,所有网络舆论监督的“胜利",都有传统媒体跟进。或者说,网络舆论和传统媒体舆论必须最终形成合力,才能促使监督的落实.新余和温卅1官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网友2008年11月26日在天涯社区首发帖,引起网民关注,11月28日央视《新闻1+1》报道,11月29日,新余市委作出处理决定,12月4日,温州市委作出处理决定.我们必须承认,尽管网络具有传播优势,很多监督事件始于网络,但在大多数人心目中,传统媒体更具权威性,在舆论的影响力和对事件的最终解决上,很难说谁更占优。

  (2)网络舆论监督存在偶然性。媒体和网络时代,一件事情如果不被报道和关注等于不存在,即使被报道与关注了,无法形成聚焦效应和足够的舆论压力也等同于不存在.和传统舆论监督并无强制机制保障一样,网络舆论监督也没有相应的政府回应制度支持,其能否实现监督功能只能依靠事件本身能不能引发较大范围的关注,能否产生足够的舆论压力,同时还要取决于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这还不包括有些基层党政部门消极对待网络监督,反应滞后,甚至对网络监督臵若罔闻.实际上,如果将所有通过网络发布的监督信息,和引起社会关注并最终得到解决的网络监督事件数量进行比较,我们

  会发现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并不高,力量非常有限。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监督的成功还依赖于监督信息发布人的文笔、选择发布的平台,甚至一点点运气,这无疑充满了偶然性。

  3。单一性。(1)监督内容单一。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从理论上推论,大凡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监督客体一般应有各环节介人的机会,不能取此舍彼。而当前的网络舆论监督几乎都集中在事后监督环节,而且大多涉及的是违法违纪事件等微观事项,对日常工作状态的监督和全面宏观的监督基本空白,其结果就是监督路子狭窄.在国家日益重视事前监督的制度建设,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专设机构之时,如果网络舆论监督能够突破单纯事后监督,必将发挥更大效力,稳定其功能和地位。

  (2)监督平台单一.目前,绝大多数成功的网络舆论监督案例,都是网友通过人气较高的全国性的商业网站、论坛或者博客平台发布信息,引发较大关注实现的。也就是说,首先,由于相关落实制度的缺失,绝大多数花大力气建设的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及其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实际中作用甚微。其次,地方网络论坛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十分微弱。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的2009年77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中,23件率先在网络论坛上曝光的事件,没有一个是出自地方网络论坛。而地方网络论坛立足本地,容易形成利益共识,本应成为舆论监督的排头兵,在网络舆论监督的链条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成为疏导民意的最短路径。而且很多时候,地方网络论坛上往往汇集的只是一些舆情信息,尚未形成舆论,只要及时解决,就能化解舆论的产生。但现实中,往往是很多监督信息在地方网络论坛曝光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网民只好再借助于全国性的网站平台,这就占用了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和网民个人资源。而从权威性、便捷性上来说,政府网站和地方网络论坛本应该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要阵地。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关键在政府引导当前,网络舆论监督蓬勃发展之中隐忧方显,各方也给出了不少完善措施,如尽快出

  台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消除数字鸿沟、开展公民网络素质教育等。但不论是何种具体的措施,关键都在政府的引导。如上文所述,网络舆论监督表现出来的优点与缺点,要发扬与克服,都离不开政府重视网络舆论,形成完善的层级响应机制,完善相关网站建设。克服网络自身的缺陷,提升网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关键也在政府的各类监管措施是否得力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是这样定义“舆论监督”的:公众通过舆论这种集合性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也就是说,有了舆论才能监督。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形态。单个公民发表的意见,即使完全正确,也不能称之为舆论;只有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认同,成为公众的共识(社会集合意识),才能形成舆论.“这样一来,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就需要事先引起公众的讨论和评析,如果公众没有参与,也就很难称得上是舆论在监督。”

  传统媒体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公众参与度受限、交互性较差等.即使在传统媒体高度发达的美国,学者彼得斯(J°hnD““h“,P“ι““,)也难免发出这样的感叹:“舆论概念的紧张之处在于,符合舆论民主理念的传播形式-——对话、互动、批判性共识以及知情的参加者———和现在庞大的民族国家里的传播形式不相符合。”他感叹的正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可以发挥信息传递的功能,却很难充当沟通平台的作用。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媒体应该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但在现实运作中,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媒体的言论有时并不

  能如实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呼声。而网络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的出现,则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无限宽广的话语平台,任何一个会打字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连通网络的电脑,就可以顺利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正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谢新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指出的,“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甚至强奸民意.

  其次,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民众汇集到一起,通过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第三,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第四,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传统媒体对民情、民意一般都有个加工、筛选的“把关”程序,有时一些更真实而一手的舆论、呼声却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工序”。同时,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有所担忧.这种“无记名投票"式的宽松、自由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

  第五,网络舆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之后,中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正因为互联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可以说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

  最后,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由上可见,对于舆论的形成,网络具有传统媒体无可匹敌的优势,称得上“符合舆论民主理念的传播形式"。同时,网络舆论作为“原生态"的公众意见,真实反映了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双刃剑"问题,可通过法治和公民教育解决集众多优点于一身的网络,也有它的缺陷。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其次,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网上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

  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存在传播不良信息的一面,时常夹杂着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柏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意的,但不排除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而经网络迅速传播后,会形成很坏的影响。”孙柏英认为,网络舆论消极的一面应当引起重视,要防范不良信息迅速传播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老百姓有时候是盲动的,不是每个人都有辨别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特别容易鼓动人们,会导致社会传染效应,在问题澄清前已经形成严重问题,再想改变就很难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教授展江也认为,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信息失真。

  与此同时,滥用网络监督,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网络舆论的上述缺陷,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都无法与传统的媒体相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8月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大部分网民倾向于认为网络内容可信度一般,认为可信和非常可信的仅占15.7%.这说明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互联网持怀疑态度.而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恰恰应是建立在公众对它的信任之上的。虽然如此,人们对于网络舆论监督还是寄予厚望。展江教授就认为,“尽管互联网鱼龙混杂,但不能因此抹杀它的贡献和功劳,如今网络已经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如果没有网络,不知有多少矿难难见天日,不知有多少食品安全事件继续被忽视.所以,我们要感谢互联网,而对存在的问题,则需要通过法治和公民教育来加以解决。”实现双剑合璧,传统媒体快跟上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已经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其地位的重要性也正在得到提升,相比之下,传统媒体的作用似乎正逐渐被淡化。但大量事实表明,在强化网络监督的同时,也不能否定或轻视传统媒体在监督中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依然有赖于传统媒体的声援和跟进,只有加强二者的合作,才能使我国的舆论监督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网络的确具有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传播优势,然而,当前我国网络媒体专业报道的能力毕竟有限,而相比之下,报纸等传统媒体在事件的调查报道、原因分析、经验总结等方面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更能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由此可见,网络与传统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都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在对共同关注的事件的监督过程中,二者有相互取长补短的需要.为了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二者也应当在监督过程中相互配合。纵观以往网络监督重大事件可以发现,在众多事件的监督过程中,传统媒体的参与在舆论影响上的作用依然是互联网无法做到的.几乎所有的网络事件的解决,都是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合力的结果。不能以网络监督而否定传统媒体监督,两者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使舆论监督更加有效、有力。

  因此,网络监督除了网民互动、网网互动,还需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要把互联网在监督初始的即时揭露功能、传统媒体报道的深入发掘功能和扩大影响的能力、网络交流平台在大众言论信息方面的整合功能三方面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努力促进新老媒体更默契的合作,共同促进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发展进步.

  网络监督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平等性、匿名性和廉价性融入了反腐的行列,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人民起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使命”。网络环境下民主参政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推动着党的廉洁执政的过程。当前网络监督存在着信息良莠不齐、影响力有限、

  网络暴力危及个人隐私、网络管理及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等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制定相关法律,保证网络舆论监督在制度化的轨道中运行,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一、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新平台自1986年中国与国外合作发展互联网技术以来,网络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达4.85亿,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宽带网民数3.90亿。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网民规模较2010年底增长2770万,2011年上半年网民增长率为6。1%。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平台,受到网民的强烈推崇,用户数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快速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这么庞大的网民数量已经为我国网络反腐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庞大的网络社会群体利用网络的公开、透明、快捷、影响面广的特性,不断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流和集聚。伴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网络不仅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交往、沟通、娱乐的信息平台,也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新平台,使得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有了新的途径。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以来,2005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的网址。各地纪检监察机构也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这些网络举报途径,受到网民的空前欢迎。从“躲猫猫”到“开胸验肺",从“跨省追捕”到“钓鱼式执法”,从“香烟门”到“日记门”,从武汉“经适房六连号”、南京“天价烟局长”、“史上最牛团长夫人”等一系列网络监督的案例,我们看到了网民、媒体、官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前不久发生在武汉的“打错门”事件,依然是在广大网民的跟踪、评论而不断聚焦案情的情况下,武昌区公安分局政委才受到免职的处理。其实,相当多的地方个案只有在经过网络的快速放大后,才有了比较公平的处理结果.一个个成功案例见证了网民的力量和网络反腐的威力,网络反腐案件从曝光到查处呈现出新的规律:举报;曝光;评论与建议;“人肉搜索”;直至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受到惩处。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代表热议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区长等人以“考察”为名出国旅游被曝光一事,他说“我在网络视频上看得很清楚,他们去哪里玩,都是什么名字和职务,从出发到每天日程都有.这种图像都在那里,纪检部门就得马上介入,否则无法交代。”他认为,网络监督的力量大大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过去出了问题有人还可以封锁消息,而在网络时代,做了就很难掩盖,大家手机拿起来就可以拍,几分钟内就可以发送到网络上,立刻就会产生爆炸性效果。有的人大代表甚至认为网络监督的时代已经来临。据人民日报与人民网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可见,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参与反腐、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官员的重要力量平台.2009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不断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等.这意味着网络反腐已经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成为广大民众参与反腐的新平台。二、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网络安全维护、对网络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以及对谣言惑众、诬告陷害者的处罚等.其实,网络舆论监督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否定的声音。但对待网络舆论监督,简单的否定无疑是一种倒退。因为,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一种结合,是公众

  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事实上,网络舆论监督本质上就是一把双刃剑,应该客观地评价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2009年1月13日,人民日报与人民网推出的一期关于“网络监督"的调查,尽管网民明确对“网络监督”给予积极评价,但仍然有32.1%的网民认为“没什么,只是网友在宣泄不满情绪".这足以说明网络监督确实存在一些不理性的行为,需要纠偏补弊,进行制度创新,确保其规范、健康地发展。(一)网络自身的不可靠性造成信息良良莠不齐,影响典论监督的效力。互联网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交互性和开放性,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愿。但由于国家对网络信息发布控制的不完善,使人们获得的信息存在真假难辨的处境,虚假的信息可能会使人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有些不实信息,经网络广泛传播后,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正常社会秩序。2007年的“香蕉致癌事件”,2008年的“柑桔事件”等等,就是例证.“柑桔有虫”、“香蕉致癌"的消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致谣言四起,全国各地的桔子、香蕉严重滞销,给果农造成了极大损失。去年的大蒜、绿豆价格疯涨事件都是如此。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二)诬告陷害时有发生。网络的高科技性和虚拟性有时会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充分利用,借此虚拟空间给竞争对手或上级领导、同事制造各种桃色新闻和经济问题,诬告陷害,以达到泄私愤的目的。从当前网络上的情况看,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合影照片作处理,以此说某单位某人有“情妇”;二是提供虚假证据,指明某人行贿受贿.方式花样不少,目的就是“给某人一点颜色看看”.这样的诬告陷害经过网络广泛传播,不仅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且也给纪检、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三)网络暴力危及个人隐私。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过激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络上,我们不时会看到过激的言论,看到对他人的恶意诽谤,看到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例如,2009年初,一篇帖子在一些网上论坛流行:一个叫姜岩的女人,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家庭,最终选择了跳楼自杀。姜岩的丈夫和“第三者”随即遭到“人肉搜索”,他们的住址、家人电话、公司情况等各类信息被公布,网上声讨铺天盖地而来。尽管当事人诉诸法律,还是没能逃脱名誉、生活受影响的结果.据人民日报与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58%的受调查者认为“相关法律不健全,可能会侵犯当事人名誉或隐私”;23%的受调查者认为“网络声音不够理性,缺乏真实性,容易受表面信息鼓动";10%的受调查者认为“随意性大,给社会治理带来难题”;9%的受调查者认为“对监督人的限制不够,他们可能捏造事实,随意发帖。全国人大代表王曦说,“正是因为网络监督的限制较少,一些网友可能会滥用这种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和“网络暴力"常常只有一步之隔。全国人大代表李明蓉说:“民主是需要规则的,否则就走向民主的反面”,“假如网络的追索成为一些人以私利为目的的报复工具。网民无形中就成了别人的帮凶”。(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2005年3月4日,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上百亩良田未批先征?谁有如此大的权力》一文,披露了台州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没有完成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将一个村庄的120亩良田出让给一家公司使用。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看到这则报道后,认为这则报道没有经过充分调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失实,侵害了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名誉权,因而将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告上法院。三、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思路网络监督不是洪水猛兽。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人肉搜索”受到这样那样的质疑,但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督形式已是不可阻挡.只要因势利导,加以引导和规范,科学设定管理制度,就能确保网络监督健康发展。(一)大力培植网络监督的文化土壤和制度环境首先,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网络监督对反腐的重要意义,为网络监督鼓与呼。让网络监督的理念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入千家万户,为

  人们所了解,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文化氛围。其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与完备,给网络监督一个法治的支撑点.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和长期性。制度化反腐,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要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强化制度的作用。针对网络监督,应尽快出台和完善各种有关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保证既可以减少网络监督过程中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查办等情况,也可以保护监督主体权利的实施,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给予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环境.再次,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和谐网络.以国家与地方主流网络媒体的品牌优势为基础,开拓舆论引导的主阵地,以主流的声音、权威的言论及时地帮助人们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对于网络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政府网站的论坛、新闻评论等及时披露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正面引导网民的讨论,及时批驳带有恶意的造谣、攻击和污蔑,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导向作用,有效地管制网络公共空间,使网上舆论监督真正反映民众呼声。(二)要加强和改进网络举报工作,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要进一步发挥网络举报平台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可能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举报信息进行有效引导、分流和承接,使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三)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为广大网民的监督开辟顺畅的监督渠道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利用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来规范公共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行为已经非常普遍,对此,我们应当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具体来说,一方面加强透明度,及时公开可以公开的相关信息,为群众实行网络监督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积极回应网民的疑问,及时核查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利用网络的优势建立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机制,确保网民有顺畅的诉求表达渠道。(四)加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建设,提高典论监督责任意识通过加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建设,使网民在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时,能够注意调整心态,以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而不是只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布信息、不考虑信息的真伪、不考虑社会公众的反应。网络世界不是哪一个人的,它是属于大家共有的虚拟空间。所以,当我们享受网络带来的好处时,应关心他人的权利和感受,关心网络的健康发展,共同努力遵守网络道德,增强网络监督的责任意识。要通过规范网络舆论监督,争取让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让它在复杂的社会运行当中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以此来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篇四: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法律规制网络匿名表达的基本原则

  曾白凌;淦家辉

  【期刊名称】《攀登(汉文版)》

  【年(卷),期】2010(029)002

  【摘要】网络匿名表达需要法律规制,而法律在对网络匿名表达进行规制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限制网络匿名表达权要严格遵守既定程序的原则,政府要制定必要的教助原则,以防止行政权力对网络匿名表达限制过度.

  【总页数】5页(P111-115)

  【作者】曾白凌;淦家辉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基于网络行为匿名特征的Tor网络匿名度分析[J],蒋昊;祁建清;刘增全2.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J],董国军3.网络匿名表达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平衡[J],路鹃4.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本质及制度供给[J],张治中5.网络空间匿名表达的伦理批判[J],刘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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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张萍的试析我国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及利弊分析载西部广播电视2013年第132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其对策方面中央民族大学的王璐璞于2010日发表的硕士论文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本文重要围绕网络舆论监督的近况存在的问题和怎么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开展的阐述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

  舆论监督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近期多起重大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典型案例。如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舆论正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对司法公正而言,究竟产生了怎样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本文试从分析两者的关系入手,从而为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做出有益的思考。从而真正实现现代社会政治的民主、进步,保证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目录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一方面,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和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时常存在冲突,如舆论过度干预司法甚至“舆论审判”的现象常有发生。深入、广泛的舆论监督和独立、公正的司法是民主法治国家建立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对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来说,意义重大。

  中国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对人们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网络的世界里,极其微小的声音都有可能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从而成为舆论洪流。网络舆论的作用受到了大众的广泛认同,网络舆论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将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司法审判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网络舆论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思考。

  在传统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还没得到很好解决的同时,网络舆论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更大的冲击。不可否认近年来发生的不少网络热点事件如“许霆案”、“平顶山逃费案”等都是在网民的积极参与下,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局限性制约,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也具有二重性。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匿名性和互动性等特点使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更为全面和有效,也更容易触及到司法体制内部的各个层面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也演变得愈发激烈,网络舆论破坏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情形时有发生。当前人们对网络舆论的狂热己经使得其监督功能发生流变。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舆论监督方式的突破,因此全面地分析其优势,客观地剖析其不足对发挥其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图在理论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注重个案研究。文章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方面切入,在分析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积极意义的同时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实现的不利影响,并且深入解读了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从表层原因及深层原因两个层次进行分析,探讨出矛盾焦点所在。通过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进行深层的学理分析得到在本质上二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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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相容性。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近年来表现出来的紧张关系是由于对于二者关系的认识出现偏颇、法律的缺失、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和网络媒体技术、部分网络媒体以及网民道德水平不高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认清我国当前问题的基础之上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机制是本文写作目的所在。

  (二)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关于网络舆论监督在国外的研究现状,本人主要是通过图书馆和网上查找了相关资料,因此收集资料很有限,导致对此研究存在不足。国外把以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主题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然而与其相关的内容比较多,主要代表美国的凯斯·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阐述了网络中的民主问题,通过随机对60个网站的研究得悉,很多网站都不链接与网民立场相反的网站,这种现象极易产生群体意见极端化的倾向。作者认为经验分享和相左观点对防止极端化和整合社会关系的接触拥有重要的意义,他经过剖析后得出结论,利用网络及其他传播技能时,应当进行有效的规范,政府应该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其中;埃瑞克·伊斯顿发表的《互联网对国家法律、社会和伦理价值观的潜在影响--个案研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1期)通过一个与报道禁令有关的案例,即伯那多案。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泄露了大部分情节的案件,法院仍然能够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此案件看出,跨国传播的网上信息没有对加拿大基本法律价值观形成影响,可是尚有待考察的是互联网对一个国家的法令、社会和伦理价值观的潜在影响;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的《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深入而全面的论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大众传播过程当中诽谤、保护隐私权、信息自由等重要的法律问题;美国新闻评论家沃尔特·李普曼的《公众舆论》(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次论述了公众舆论,并对舆论监督研究中一系列难以避免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首次全面阐述了新闻史上舆论传播现象,为后人对舆论监督的研究奠定坚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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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国外对网络的研究是从网络舆论监督的角度展开的,并得出了一个共同的基本的价值取向,为了方便和促进公众表达自由以及加强市民和政治精英的对话,网络从技术上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实践层面上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产生积极的作用,则应秉持慎重的态度。由于我国与国外的国情不同,因此国外的这些研究成果不能直接适用与我国的现状,但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和启示。

  2.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特征的方面袁卓异的《浅谈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与运用》(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学版)2012年第4期》);蒋原伦的《把握网络舆论的新特点》(载《宁波日报》2010年12月16日);张萍的《试析我国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毛璐明、陈佳琪王彦吻、曾蔷薇的《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及利弊分析》(载《西部广播电视》2013年第13期)等。(2)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其对策方面中央民族大学的王璐璞于2010年3月1日发表的硕士论文《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本文重要围绕网络舆论监督的近况、存在的问题和怎么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开展的阐述;门利平、尚馥娟、张磊的《网络舆论监督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河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夏元珍富人《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策略分析》(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学院)》2013年第10期);颜英利的《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2期)等。(3)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方面孙洪波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石静的《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陈丽芹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平衡》(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苏州大学的张晓琳与2011年5月1日发表的硕士论文《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张兵的《试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辽宁师范大学的胡小华于2012年6月1日发表的硕士论文《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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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查找图书馆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如著作,了解国内外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研究,此外还通过“中国知网”查看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学位论文、期刊、报纸。经过分析整理,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通过文献分析,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参考资料,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作用。限于查看文献的有限性,可能对本文的研究有不足之处。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途径

  传统舆论的形成需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舆论的形成受到在媒介的控制。网络舆论的形成与传统舆论的形成既有相似性,也有其自身特点。其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一下三个步骤:

  1.发表言论在互联网上,发布意见或言论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它们主要侧重于新闻报道,这些传统媒体往往通过自有网站,将发布舆论的空间拓展到互联网。二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访谈、发文等形式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往往专业性很强。三是网民。网民通过发帖和留言等形式,发表自己的看法。虽然前两者也是网络舆论的表达者,但本文所称的网络舆论主要指的是不特定的网民的意见形成了具有倾向性的舆论。2.言论扩散并形成网络舆论相当数量的网民对某一事件的持续关注会导致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迅速传播开来。传播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网络论坛的转贴,网民讨论。这种方式是以论坛讨论的互动式和抱团式传播的。在某一特定的论坛里面,会形成观点一致的集体意见。但参与的网民数量较少,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传统媒体行转载。当事件在某一论坛里形成热点后,传统媒介会进行有选择性的转载。通过传统媒介的转载,会吸引到更多的眼球关注事件,参与网络讨论,形成网络民意。在网民与网民,网民与传统媒体的互动中,网络民意经过交融,主流的网络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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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形成了。3.网络舆论继续扩散网络舆论在网络与传统媒介之间交互扩散,吸引到更多民众的关注。这种持

  续的关注导致网民的继续发帖和跟帖,网络舆论所关注的事件及这种关注本身就不能成为各种媒体报道与讨论的焦点。像芙蓉姐姐、凤姐等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的人,借助网络的力量,迅速红遍大江南北。在现实生活中渺小的个人,借助网络的力量,也可以发出强音。个人的意见与诉求,一旦在网络上引起共鸣,也同样能影响到相关的人与事。在“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中,周久耕因在一场媒体见面会中发表“开发商不是慈善家”、“开发商低价卖房要被查处”等“个性言论”,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将有关周久耕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络上,而“天价烟”、“天价表”也成了这位局长的代名词。由于网络舆论的持续关注,最终导致周久耕被“双规”查处。。而当网络舆论关注的对象是法律事务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同样会对司法公正产生相应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1.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大众化从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数量来说,统计显示,我国网民队伍之庞大日渐凸显,并且其正在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增长。网络是一个公开的空间,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给了每一位普通民众一个畅所欲言的机会。以往,由于信息流通不畅,一个案件的进展往往只限于极少数人知道,如案件的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律师及一些学者等,但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大数据的运用,极大地突破了这种局限。由此,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以多种方式存在,而在“互联网+”这一大趋势下,更是打破了以往监督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为各界普通公民了解案件进程、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提供了有利条件。2.网络舆论监督的评判依据单一现阶段,传统媒体由于其性质特殊,故仍享有对一些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采访的权利,再加上其严格的把关机制,绝大多数非理性、争议大的案件无法在传媒上发表,以杜绝滥用话语权之现象。由此形成的事前报道客观公正、事后评论认真负责这一特点,极大地提升了传统媒体的公信度及权威性。与此不同,网络舆论监督的评判依据则单一性强。随着案件的出现,各种评论层出不穷,网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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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不以拥有专业的法学背景为前提,故他们只会在已有知识背景的前提下,用内心对“好”与“坏”、“对”与“错”的衡量来对这一案情乃至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权衡。

  3.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特殊引起网民关注的,大多是一些已经在网络上讨论的沸沸扬扬的案件,如“李天一案”、“邓玉娇案”等。这些案件均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当事人身份特殊,如“李天一案”中,历次新闻标题总会冠上“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这几个字,以凸显被告不同于平民之身份地位。而“邓玉娇”一案中,被告处于社会底层的特定身份更是易于引起网民共鸣。“刑不上大夫”这一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人们之所以关注、热议,无非是想看看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一直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中国会给人民交上一个怎样的答卷,如果这些人犯法了,司法机关会如何判,甚至于会认为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监督,这些案件将不知会走向何方。4.网络舆论监督及时且互动性强在传播速度和传播区域上,较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始终走在前列。如传统媒体主要采取“我说你听、我写你看”的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告知民众这一事实,而在互联网的强大攻势下,通过人肉搜索和深度挖掘,可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还原,方便民众第一时间感知案件进程,毕竟,随着一条新闻的刊出,几秒钟内该新闻就可为全球所共享。由此,网络舆论监督超强的及时性为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之实现创造了条件。如“李天一案”开庭之前,就有大批记者提前蹲守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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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今日中国,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一个案的监督,“主人公”邓玉娇面临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因此,社会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舆论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的轨道。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网络。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

  四、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就是将审判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使社会根据其社会道德之共识,对审判活动做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法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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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活动结果上的公正性。”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使得审判的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这促进了审判程序的公开。公开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的环节,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的监督使每个审判环节都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同时,这也可以确保法官处于监督之下,促使其严格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避免因询私舞弊及腐败而产生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2.网络舆论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司法独立”主要的是指司法机关如何有效地排除党政领导人的个人干扰和行政机关的强力制约,特别是不正当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扰乱,而由其自己相对独立的行使司法权。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对司法活动实施舆论监督,就意味着对干扰司法独立的某种权力的抵抗,意味着对那些为捍卫法律尊严而战的法官们的支持,意味着对司法所持有的一种信仰。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审判程序的公开,使得每个审判环节都处于透明的状态,避免了暗箱操作,使得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个人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为不可能,使得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3.网络舆论有利于实现协商型正义协商型正义是指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及公众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达成处理法律事件的一致意见,进而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共同意见在形成过程中始终保持正义的方向,使全部参与者在对话和协商的过程中逐步推动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法律观念层面上,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博弈,通过公共知识分子的努力参与,通过公众与权力部门的对话和协商,通过个案中个体权利受到保护,进而使权利意识更深入民心,而协商型正义的精神则被逐渐注入到司法过程中。”在实现协商型正义的过程中,网络舆论作为私权利的代表,是与公权力对话、沟通、抗衡和协调的重要力量,必将在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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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1.非理性的评论冲击和影响司法独立尽管网络舆论通过报道案件事实真相,努力保持客观公正,但由于网民的生活环境及认识水平的不同,难免会受到不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影响,而形成非理性的评论。这些非理性的评论一旦形成舆论便给了法院巨大的压力,如果法院因此而投鼠忌器,难以抵挡这种巨大压力,而可能丧失审判的独立性。此外,网络舆论的可操作性较强,一旦它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引导网民对司法审判施加巨大的压力,也会严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2.非理性的评论冲击和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处于完全中立的立场,排除外界的一切干扰,但是民众通过网络对案件评论而形成的舆论,往往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此外,由于大多数网民缺乏法律或审判所需要的专门技术知识,所以他们的意见往往更多是基于情感性判断基础上而形成的道德结论。虽然社会主义道德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根本追求目标上是相同的,然而在个案审判实践中,道德评判标准与法律评判标准在是非认定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看法,如果用一味的道德标准评判是非,那么必然会出现与法律标准衡量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与之相对立。那么当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活动发生冲突时,网络舆论的道德优势会使公众站在批评司法的一方,损害司法公正。3.非理性的评论冲击和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法律上认定的本案事实,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在整体上加以考虑。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在司法判决做出之前,往往有网民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和非理性分析,对案件做出定论,后形成舆论施压于法院,这种“网络舆论的审判”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损害。此外,个别网民或团体利用互联网对司法机关过度贬损,对法院工作的缺陷,个别法官自身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严重贬低了法院的声誉,致使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损害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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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对网络媒体进行规制

  1.网络媒体的自我约束网络舆论形成的主要媒介是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也成为网民表达意见观点的主要平台。在网络舆论产生时必然离不开网络媒体的。那么这就要求网络媒体自我不断规范和调整;要求网络媒体不断的加强内部自我约束,增强社会的责任心。由于现在大型的网络媒体一般都具有商业性特点,利益最大化是其运营的根本目的,因此导致了一些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缺失。但是网络媒体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应忽视自己的社会功能。其与一般的商业行为不同,它担负着对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那么它必须进行自我不断的自我规制和调整,以使其自身更加规范。目前我国大型的门户网站也纷纷出台一些相关规定,以自我约束,最大程度上保证所载事件的真实性。2.对网络媒体进行立法规制网络舆论自身的约束对有效地监督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身的约束具有更多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单纯的依靠自身约束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外部强制力的约束是必要的。网络媒体其只是传统媒体的技术突破,其对社会的价值并不异于传统媒体,它同样承载着与传统媒体一样的社会责任。所以只有对它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才能促使他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对网络媒体的立法规制的考虑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当前我国大多数大型的网络媒体很多是商业性质的媒体和官方媒体,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报道难免会受他们自己的价值取向影响。那么在法律调控的过程中就要强调和引导他们报道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其次,网络媒体具有开放性特点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的自由度是无止境的,是完全自由的,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它的引导,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再次,对于网络舆论的流变部分原因是由于网络媒体报道的案件不真实而引起的,因此在法律规制的时候应该着力规范网络新闻来源的真实性。3.加强主流网络媒体的建设通过调查发现,相比网络媒体而言民众更加信任传统媒体。而在网络媒体中网民则较为信任传统媒体主办的网站。尽管在网络舆论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媒介的作用被慢慢的弱化了,但是媒介仍然可以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鉴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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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国家和地方的重点网站给予扶持,从而形成一支政府管得住和网民信得过的主流网络媒体。加强对主流网络媒体的管理,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事实上,部分地方已经将此项计划付诸实施了。实践证明,通过主流论坛的政论和时评来影响公共舆论走向是非常有效的,权威的言论通常可以及时地帮助网民把感性的认识转化为理性的认识。

  4.建立独立的网络舆论监管部门除了法律的规制以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制也是也是必要的。建立独立的对网络媒体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会降低当前网络媒体失控状态。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这是任何时候都无法避免的。但是专门的监管部门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滞后性。它可以及时处理各种网络事件,及时引导失范的网络舆论走向正常的监督轨道。并且,网络舆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特征使其保持中立的态度成为可能。因此站在处理网络媒体、网络舆论等相关问题时能够站在客观的角度。这样将会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对网民网络行为进行约束

  网络环境给予网民最大的自由表达的空间、最便捷的表达平台。由于网络的技术特点,单靠外部约束不可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网民的自身约束就尤为重要。网民应该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从而提升辨别是非的素质。综合地对所关注事件进行理性分析,不能一味地把网络平台作为一个宣泄口,肆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1.通过立法促进网民自觉遵守网络规则我国目前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针对网络媒体的法律来间接地规制网民,或者是对网民侵害的具体权益引用各个部门法进行规制。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网民言论的法律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网民对自己言行的法律责任预期。网民作为网络舆论的制造力量单纯依靠内部自律是不可靠的,是需要外部强制力来监督和制约其网络行为的。但是如果过多地对其进行限制必然侵犯民众的言论自由表达权,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尺度。总之,在这背后包含着表达自由的张扬和合法限制之间这个核心问题,只有通过合理、合情以及合法的调整,才能缓解当下二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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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高网民素质首先,应当优化外部环境。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网民,网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网络舆论监督能否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能否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来看,尽管近些年我国网民数量的地域性差异在逐渐缩小,欠发达地区的网民数量也不断增加,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也在趋于合理。但是不能否认,这些差异仍然存在,并且影响着网络舆论的合理性。因此努力缩小这些差距对于合理化网络舆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需要提高网民道德素质。网络舆论的监督方式的评判标准是道德,网民的道德水平对于网络舆论的质量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无疑是提高网络舆论的整体质量的可行方式。法律规则网络媒体以及网民的约束只是最后的保障,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才能在根本上改变影响网络舆论发挥作用的不合理因素。

  六、结论

  社会正义是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同的价值追求。网络舆论是现代民主制度与高科技结合的产物,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民意最集中和最直接的体现,也是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尺。网络舆论监督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也是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条件。就二者的价值目标而言,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阻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因为二者的价值目标相同,并且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各个层面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后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在解决二者冲突时,应当首先对二者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认识清楚,不能简单地制约或者取舍,而应该着力于二者的平衡点,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使冲突向统一协作的方向转化。只要能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就能使网络舆论监督在实现公民的监督权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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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黄橙橙.舆论与司法公正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2]胡小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D].辽宁师范大学,2012.[3]王亚兵.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D].辽宁大学,2012.[4]杨斌.关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2.[5]陈思田.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D].苏州大学,2010.[6]张越男.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平衡[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7]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06).[8]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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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隐匿性网民在网络舆论活动中既可用真名也可用假名甚至匿名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或为社会发展积极发表言论或抨击批判社会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在网络中传播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论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使得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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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论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要

  当今社会网络媒体日益兴盛,网络媒体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重视。网络舆论反映代表了上网者人心的向背,影响着网民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我们是否认知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公众在这里平等的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集合,进而形成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引起政府高层的关注,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现如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为形式的舆论监督其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尤其网络舆论,越来越被认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7•23动车事故﹑郭美美炫富事件等。本文从网络案例到专家著作评点分析,说明目前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机制;舆论监督;网络

  中图分类号:TN711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现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对被监督者各种不正之风的进行谴责,通过网络形成舆论,再经过网站媒介的传播,传播速度是最快的。“风起于青萍之末”由小范围的舆论变为大范围的舆论,地方性的舆论变为全国性的舆论,越轨者因此受到社会公义和社会责任的强大压力。但也有由于过大的不实或是夸大的网络舆论使国家人民群众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网络舆论监督机制更需要完善,促使人们去服从规则,借助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好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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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挥其道义力量,从而促使整个社会机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网络舆论监督内涵及特点分析网络舆论的概念:网络上公众的意见或言论称之为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一是来源于网民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当社会出现某一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基于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文化素养,自发地、分散地在网路上表示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持有类似态度的人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人注目的网络舆论。网络监督:网络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网络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网络监察,二是网络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络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网络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形态中具有的特点: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它是从有网络、网民产生之日起即已存在的一种新型社会控制形式。网络舆论对政府和群众的作用。制约公共权力,推动廉政建设,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核心是授权,并使个人与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在网络上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这种职责是每个网民享有的。3以人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网民监督政府的权力;二是网民与人民之间的监督,促成政府的关注、关心。网络舆论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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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公民参与,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影响舆论方向。

  发挥人民网络舆论权利制约机制的涵义在于,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网络舆论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公民的网络舆论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注意到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4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尤其一些权利停留在理论或道德的层面,没有成为法定的权利。

  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我们要更多地利用网络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着力提升监督水平。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舆论监督是一个新事物,目前方兴未艾的网络舆论监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网络舆论监督才能够在公共权力制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一)网络舆论监督有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1网络舆论监督内容不全部真实监督信息具有片面性。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自己的社会背景和自己的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发布的信息具有片面性,不利于事情的解决。2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制度设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特征。二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内容狭窄。三是信息公开的渠道少,手段落后,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四是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往往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五是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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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

  部分监督主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网络监督主体把大众网络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网络舆论监督权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骗取钱财。一些监督主体开展舆论监督则是为了泄私愤、鸣不平,甚至是为了敲诈勒索。少数大众网络传媒和监督主体对监督事实和分寸尺度把握得不好。监督视野有待拓展。目前,我们的网络监督者关注更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切身利益的事,对除此之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态度。乐于运用流言和民谣等形式参与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隐匿性,网民在网络舆论活动中既可用真名也可用假名甚至匿名,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或为社会发展积极发表言论,或抨击、批判社会,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在网络中传播,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使得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流言、谣言和各种民谣对社会心理、民众情绪产生极大的干扰,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能力,影响社会稳定。

  (二)公共部门及政府官员有时不能正确对待网络舆论监督1网络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缺乏比较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网民以博客、微博、跟帖、留言、论坛帖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网络话题等表达的意见,即“网民意见”,还有网上新闻报道、专业交流等信息。随着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此类舆论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态势值得密切关注。尽管我们党和政府开始重视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些大型网站论坛也制定了某些办法来支持网络舆论监督,但是,总体上看,其规定大都比较抽象,操作难度大,同时也有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往往使一些是非难以评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网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甚至胡乱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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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我国大众网络传媒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语现象,对民众的“网络舆论”重视不够。有时网民对某一社会问题已经“议论纷纷”,媒体报道却很少置顶或删帖;虽有报道,但与民众对事件关注的角度、关心的程度以及对信息量的需求相差甚远,导致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与网民关心的议题产生错位。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行政管理者常常把负面新闻与国家及地方的形象联系起来,把网络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威胁,经常动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打击报复网络舆论监督现象严重。5网络监督主体在实施网络舆论过程中常受到不公平待遇,轻者限时封ID或用户名不可用。而且侵犯、施暴主体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正在向一个法治化的进程中前进中进行,而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依赖于一个法治政府的形成,法治政府的形成中舆论监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在这条法治化的道路上,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推动社会民主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更大进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等诸多方面。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才能使舆论监督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真正使舆论监督发挥监管公共权力运行的作用。要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机制,其次要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尽管克服了传统媒体的不足,但其缺乏系统性和规律性,因此,必须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监督方式,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另外还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机制。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关键要健全自身机制,政府要培养理性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把关人,提高网络从业者的素质,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在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在尊重网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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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3)

  [2]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中国网络媒体大讨论)

  [3]展江.舆论监督紫皮书.广东: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4]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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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所以我们想让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的发挥它在社会监管中的效能就应该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端正他们对个人角色的认33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会出现积极地功能还是会出现消极的影响新闻工作者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同样一件事新闻记者从正面说明则会引人深思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反如果从反面报道就会增加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有很大影响

  试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1相关理论概述1.1舆论监督监督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舆论监督则是这种权利在

  新闻媒体领域的使用和发展。李良荣在《新闻学概论》中指出,舆论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公共事件,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观点,舆论监督就是利用这种公众关注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利益问题等内容给予监督的活动,现在,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报纸,电视,网络等一系列的媒体监督平台,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舆论监督的特点1.公开性。这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显著的特点,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公开的,他们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立场被人们广泛熟知,另一方面,被监督的事件曝光后,其内容也是公开的,全面的展示在公众面前,受到更多人的监督议论。2.广泛性。新闻包含的方面很多,娱乐新闻,社会新闻,政治新闻等,其内容是丰富的也是广泛的,所以,新闻媒体能够涉及到的监督领域也是宽泛的,另外,监督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媒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从这一方面来说,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广泛的。3.及时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在特点的时间发生的,这也就要求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有一定的时效性,通常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当下热点话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监督。

  2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2.1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直接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参与政治生活,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效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中。比如,当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开幕,改革的一些重点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人民群众即使不能直接参加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让民主得到进一步的发扬。2.2有效帮助抵制腐败犯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让贪污腐败问题曝光在太阳下,让这些阴暗行为无处躲藏。自十八大召开以来,防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这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分不开的,大量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一再宣传防腐倡廉的重要性,让这一话题前所未有的成为舆论热点,人民群众广泛的投身到反腐倡廉工作中,集思广益,广泛监督,有效的抑制了贪腐的滋生。2.3有助于维护人民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方面非常广泛,人民群众的很多合法利益在新闻舆论监督下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比如之前为落户口往返多次无果的事件,办理准生证迟迟没有答复的事件,诸多事件因为有了新闻媒体的帮助才更好的得到了解决,而这些事件的曝光就是舆论

  监督的一种方式,让社会公众更多的参与到事件本身的讨论中,这是新闻媒体对政府职能的监督,对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这种监督无疑让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4帮助宣传社会文化价值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不仅对事件本身进行说明,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说明了道德取向,价值标准,引导社会公众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舆论监督并不是报道社会的阴暗面,引起社会的不满,激发激愤情绪,相反,舆论监督通过这种正反对比更加清楚的说明社会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帮助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端正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态度。3如何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3.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监督权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相同,都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这两个权利在新闻媒体监督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些冲突,一方面,新闻监督有时候会遇到对隐私问题的报道,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要让新闻媒体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效能,就必须要求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督权利。新闻媒体应该充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不是分开存在的,所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基础,规范执行。3.2建立健全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从目前来看,我国专门的管理新闻媒体的法律并不存在,而新闻媒体又在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几次全国性会议中国家领导

  人对其作用也给出了正面的肯定的评价,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新闻媒体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很有可能会通过新闻媒体制造舆论风波,严重影响社会舆论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想让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的发挥它在社会监管中的效能,就应该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端正他们对个人角色的认识。

  3.3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会出现积极地功能还是会出现消极的影响,新闻工作者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同样一件事,新闻记者从正面说明则会引人深思,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反,如果从反面报道,就会增加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有很大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较高的个人素养,能够确定监督的方向和角度,让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4结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功能在当今社会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并且逐渐被社会公众认可,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本文重点对其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说明,还提出了一些促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更好发展的建议措施,希望借此能够帮助完善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让其发挥更多的正价值能量。【参考文献】

  [1]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五个关键词[J].新闻爱好者(理论版).2007(09)

  [2]叶战备,金太军.“以权利制约权力”视角下的舆论监督[J].探索.2005(04)

  [3]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现存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礼仪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的产生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在我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做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也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胡锦涛总书记2009年在世界媒体峰会致辞中曾强调:“要鼓励和支持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

  要作用。”两位国家领导人对新闻舆论监督职能的鼓励与期许,为我们未来更好地开展新闻监督指明了方向。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业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最初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从监督现状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配合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和实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从而发生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甚至存在着损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些新闻媒体为制造噱头,引起广大受众关注,竟然违反“真实”这一媒体舆论监督的生命,通过不实报道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

  例如2007年3月,广东某媒体报道称,广东香蕉发现巴拿马病,由于难以治疗,被称为“蕉癌”。报道随后被有意无意误读延伸为“吃香蕉会致癌”,香蕉运销商也借此打压香蕉价格,导致海南香蕉滞销,价格暴跌。一个以讹传讹的“蕉癌”事件,使得海南香蕉业几乎遭到灭顶之灾,香蕉种植户损失惨重,教训极其深刻。

  三、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我国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1对如何正确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出现偏颇。人们对媒体的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还不太满意,仔细寻来,虽然关乎方方面面,但关键还是认识问题。一些相关部门或领导总是借“给国家添乱”、“给社会主义抹黑”、“伤害同志”、“影响团结”等理由,来限制和阻挠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顾虑重重,人为设置障碍,导致“禁区”过多,范围偏小,有意无意地避重就轻,浅尝辄止,不敢触及根本问题。正是这些认识的偏差,导致媒体的舆论监督层次低、力度小、效果差。其表现为: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的问题多,监督本地的问题少;监督别人的问题多,监督自己的问题少;监督领导者已经指出的问题多,监督读者关心而上级没有明确表态的问题少;等等。2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的保障。现今时代,信息的传播就像

  空气无所不在,新闻职业人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新闻的报道对象,甚至成为公共事件主角,这些是不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力以后惹的祸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一定的联系。记者有时候也是一种弱势群体,被辱骂者有之,被殴打者有之,被拘捕者有之……不胜枚举。而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两项权力――“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中派生、推演出来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或具体的法律条款从舆论监督主体同被监督者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上加以操作性的规定,缺乏在某些情况下新闻媒介独立自主地开展舆论监督、享受免责权利的授权性法律条款和妨害正当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新闻媒介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就会受到种种限制,不利于保护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3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充当企业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搞地方保护主义,小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成为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社会力量。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有一种现象时常出现,即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企业,自己不出来说话,却由当地党政‘部门出面与媒体交涉,替企业代言。市场经济法则应遵循的是:谁的利益受损应该由谁自己来主张权利。一些当地政府和某些政府机构与替说话的企业均无股份,为什么企业被媒体批评时,不是去积极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而是通过行政干预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这

  些实质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行政错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地方和部门基本不接受舆论监督,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约束新闻舆论监督,使得这些地方和部门被批评之后就变成了“禁区”。还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不但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舆论监督,甚至启动司法机关,对记者施行“通缉”、“调查”,直至拘捕。

  4说情风成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梗阻”。新闻工作最难的就是舆论监督,而令媒体人最为头痛则是常刮不息的说情风。这种情况越是基层越加突出和严重。有些被批评的个人和单位在知道媒体对其采取舆论监督时,调动各种关系,采取不同手段,或是打招呼、递纸条,或是请客送礼、登门拜访,有的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给媒体施加压力;有时甚至会通过行政手段利用“公关组”到上面找关系、走后门。诸如此类,迫使许多已经采编完成的批评和监督稿件在“轮番说情”中无奈撤稿和被“枪毙”,而那些已经发表的稿件也多会半途而废,无法组织后续报道跟踪落实。在这方面,许多从事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记者编辑均有深刻体会。据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舆论监督研究”的调查结果,在导致批评和舆论监督稿件无法正常刊播的原因中,“说情阻挠”以37%的比例高居首位。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从根本上说,缺

  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支持,缺乏对新闻舆论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以笔者之见,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认识,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实行舆论监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追求的应当是一种决策民主、施政高效、官员廉洁、政治开明、法律健全、社会和谐的政治目标。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所以我们应当把开展自我批评和实行舆论监督提高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而一切忽视、抵制甚至破坏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的做法都应当视为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的背离。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增强开展新闻批评、实行舆论监督的自觉性,才能抛弃各种杂念,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出发,争取新闻舆论监督的高质量、好效果,让党和人民满意。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清理以往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文件、规定,将那些与中央新闻舆论监督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内容删除,以便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有效的支持,从政策和法规上给媒体和记者更多、更充分的批评和监督权。

  2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法律是保

  障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在出台《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等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先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形式过渡,在各地法规监管的试行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制定统一的法律条文作准备。如珠海市就制定《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等等。

  3实行异地监督、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公权力错位行政的有效措施。一些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地方保护主义常常致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流产”,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陷入半瘫痪和瘫痪状态。实行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和媒介的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消除地方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冲破地方的这种禁锢,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异地新闻监督可以阻断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异地媒体没有与当地的复杂之联系和关系,可以和容易做到铁面无私。另一方面,一些被采访对象对异地媒体也会消除顾忌,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有利于被采访对象畅所欲言,揭露出事实真相。而且异地监督可以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和威力,在舆论影响力扩大的情况下,

  引起有关部门、当地政府、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最终有利于问题

  的解决和事件的有效处理。媒体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使本地题材外

  地化和外地题材本地化,可以形成媒体联盟,联合搞区域性甚至全

  国性的舆论监督。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进行了奶源地、生产地、销

  售地之间的媒体联动。

  4要确立和形成新闻舆论监督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为使

  新闻舆论监督得以顺利、健康地进行,避免舆论监督稿件“梗阻”

  或“夭折”,应该确定并形成一定的对舆论监督稿件的选题、审批

  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譬如,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及各类行政机关对

  媒体提交的选题和送审稿件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和退回,在规

  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和退回的,即视为允许采访报道和公开发表。

  这是其一。其二,应当规定凡是需要撤销的舆论监督稿件,必须通

  过一定程序,由相关负责人通过正式公文的形式签署方可生效,任

  何个人不得以口头打招呼的方式随意作出撤稿和枪毙的决定。其

  三,对新闻单位转请处理的读者来信,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未

  于答复的,允许媒体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曝光。

  总结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有相关的机构与人员进行监测,才能更好

  的发挥它的作用,而且要有正确的的监督方向与导向,有制度有管

  理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

  案例

  山西黑砖窑事件:当时的记者傅振中答应前来,后来因为身体其它原因没有能到会。这种情况在我们邀请的来做主题报告的记者编辑里面是比较少的,或许是这个报道影响比较大,国家最高领导人做了批示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黑煤窑事件,通过媒体异地监督加以披露,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舆论监督案例,但是可惜的是傅振中记者没能前来。《南方周末》年终向传媒致敬其中舆论监督向傅振中记者致敬,他也没能来。去年还发生其它比较重要的事件,《财经》杂志所披露的山东鲁能要被某些不太知道身份的人低价收购,一个七百多亿资产的大型国企据说要被少数私人代表以30多亿人民币的低价收购其中95%的股权,这也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监督,而且这个监督成功了。07年第一期,这也是去年外界不一定知道,也没有那么轰轰烈烈的事情。黑砖窑事情有非常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大家了解以后非常震惊。

  我国当前网络舆论监督下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件

  (一)邓玉娇刺官案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某宾馆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消息在网络上传开

  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在为邓玉娇鸣不平的声势高涨之时,巴东县当事司法部门取证粗糙、三次案情内容通报前后不一致等行为更激起了民众对公信力的质疑与不满。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二)欺实马事件

  杭州飙车案或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同时也被网民称为欺实马事件(音同70码,取欺负老实人之意)。2009年5月7日,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注:实际应为‘公里/小时’),由此引发舆论不满。5月14日,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完成后,杭州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

  101.2公里之间,同时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之后法院认定胡斌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说2008年的“许霆案”标志着公民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已进入了“网络舆论监督”时代,那么2009年的“欺实马事件”、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案件”以及今年的“李天一案”等案例,则标志着网络舆论监督逐渐走向全盛时期。而网络舆论的监督对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在一定层面上也冲击着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舆论监督著名案例

  南丹矿难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当地严密封锁消息。7月31日,人民网刊发《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各媒体也相继推出相关报道,事件最终被曝光,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南丹矿难是我国首例由新闻记者最先披露的重大灾难事故。繁峙矿难2002年6月22日,山

  西省繁峙县发生特大矿难事故,当地政府隐瞒不报。《中国青年报》于6月29日发表了《惨剧真相扑朔迷离―――聚焦繁峙金矿爆炸案》,并随后进行10多天连续报道,有力推动了矿难调查。

  黄静案

  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21岁的女教师黄静裸死在宿舍内。此后近一年时间内,该案一直未能审结,黄静死因也一直未有定论。50余家媒体关注此案,数百家网站进行转载报道。舆论压力促成了多次尸检与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也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定。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未带证件,在广州收容所被打致死。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对此进行披露。5月13日,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此后,《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又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深入反思。6月20日,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003年底,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残害婴幼儿事件。此后,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奶粉之祸”引起社会各界和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调查组进驻阜阳,各地也对奶粉市场进行了紧急清查。2005年1月,“黑心”企业和商人受到法律严惩。

  刘涌案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黑道霸主”刘涌死缓。21日,《外滩画报》刊登题为《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的评论,各媒体也相继发表评论,质疑刑法专家的意见。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并最终判处其死刑。

  嘉禾拆迁事件

  2004年,湖南嘉禾在进行珠泉商贸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强制拆迁。5月8日,《新京报》发表的《湖南嘉禾县拆迁引发一对姐妹同日离婚》一文,揭开了嘉禾拆迁事件的盖子。5月13日、14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连续播出嘉禾拆迁专题,对当地政府的做法提出质疑。6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湖南省政府、建设部联合调查组基本查明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西安宝马彩票案

  2004年3月23日,西安青年刘亮摸中体育彩票特等奖,3天后陕西省体彩中心却宣布刘亮所持彩票为假票。4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先后3次推出调查报道,为案件侦破打开重要突破口,涉案人员相继受到法律制裁。6月4日,刘亮领回宝马车大奖。

  副市长下跪事件

  原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开发区主任李信,在贪污受贿等丑行败露后,采取一切手段迫害知情人,甚至下跪推脱罪行。2004年6月10日,“中国舆论监督网”刊登了相关文章和李信的下跪照片,随后,《南方周末》等媒体全面报道此事,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7月26日,李信被依法逮捕。

篇八: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不仅如此网络使得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当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件的时候可以立即将其上传不仅仅是通过文字的形式还可以辅以图片和视频等作为有效的证据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反腐败渠道得到了大力的拓宽也使得传统纪检监督形式不再成为官官相护的一个有效保护色成为了全民监督全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言

  实际上,现阶段我们所指的网络舆论监督,更多的是在网络这个媒介的影响之下,通过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方式来形成一个巨大的舆论影响作用,从而对社会当中的不良行为,政府的失德行为等等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控制,这是一种存在于道德层面的监督方式。但是,随着近些年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全面铺开,也逐渐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网络舆论监督逐渐带有了一些法律的强制意味。然而,目前我们不能总是停留于现状、满足于现状,而是需要积极地去思考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内在价值,与其目前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提升对策。使得网络舆论监督能够真正的祛除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改变政府工作的态度,真正的构建以人为本的、为人民服务的阳光政府,也能够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现代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笔者展开了此次研究,着重围绕网络舆论监督进行了对策的探讨和问题的分析。综合采取了文献查阅和实际调查走访相结合的研究办法,希望能够探讨出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且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一、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一)拓宽了反腐败渠道在传统模式下,如果我们想要对政府机关单位的种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话,那么往往需要借助纪检监察的力量,也可以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发挥主流媒体在这方面的监督职能。这种方式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也不能够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甚至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非常巨大的,是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发展需要的。而网络舆论监督恰恰将这方面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通过网络,通过这条纤细的网线,目前的监督工作当中已经打破了现存的时间限制、空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所有的人民群众都已经承担起了监督工作的重要主体,他们都是国家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开展执法行为的重要监督人。不仅如此,网络使得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当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件的时候,可以立即将其上传,不仅仅是通过文字的形式,还可以辅以图片和视频等作为有效的证据,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反腐败渠道得到了大力的拓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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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得传统纪检监督形式不再成为官官相护的一个有效保护色,成为了全民监督、全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党中央和政府的要求之下,现阶段我们需要建设的是以人为本的阳光政府,是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和谐政府。政府的号召,使得网络层面上也激起了不小的波澜,举例来说,现代人更加关注政府所出现的种种疏漏和各种腐败问题,一旦这些问题被上传至网络,那么非常容易就引起巨大的反响,一时间,网络言论甚嚣尘上,对于政府方面来说,这种全民谴责的情况形成了倒逼机制,使得政府不得不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的治理。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实际上是对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和保障,通过开展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的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使得党和政府真正的成为为人民服务的优秀群体。与此同时,如果从网络监督自身的特点上来说,其本身就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直接性强的种种特点。这种互动平台使得人民群众和政府一级能够直接的建立交流渠道,而政府一级的官员和领导也可以有效的通过网络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从而为其推出的各项决策提供一些有效的基层意见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种血肉联系是真正政府和我党和人民的需求的,也是符合了现阶段构建新型人民政府的需求的。(三)形成网络廉政文化现阶段,我们所开展的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并不仅仅指的是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各项工作的一种单向监督,更多的还是指政府希望能够被人民群众所监督,所以推出的各种阳光政府和公开透明决策机制工作方式。这种工作形式从实际上来看,就是将政府的各种决策、各种财务信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在政府的工作网站之上,以及各种相关网络平台之上,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够了解到政府本年度的各项工作和财政经费走向。另外,网络已经成为了意识形态斗争的新阵地,也成为了目前我们宣传思想和作风教育工作的新手段。对于廉政文化建设来说,网络舆论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无论是从信息的收集,还是相关的处理意见,包括最后的法律落实情况,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单位对于网民所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都需要做出有效的反馈,尤其是要针对一些大案要案作出明确的意见,只是并发布相关权威信息,为人民群众解疑答惑。是得纪检平台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尤其是通过一些反腐倡廉网站的建立,使得网上舆论阵地为进一步拓宽,也逐渐变得坚实起来,这种舆论监督形式使得网络廉政文化成为了家喻户晓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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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传统的监督和纪检工作开展之下,更多的是希望发挥政府机关自查自纠的作用,希望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外在监督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想要参与到政府的监管当中去,是非常不容易的。然而,网络以其独特的优越性和普及性。使得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够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对政府的种种行为进行监管,对社会不良行为做出监督和批判。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价值还在于可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不足之处

  (一)网络内容真假难辨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尚存很多不足之处,在对舆论监督内容的真假评判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空白之处,学术界对此也是褒贬不一:一方面,我们不能够否定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但另一方面,由于更多的人为了博眼球博关注博流量而采取。造谣和传谣的方式,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实际上,虽然网络使得人民群众的监督变得更加简便、直接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和存在利己主义思想的人,在对一些事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认定或不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之下,就为了赚取眼球、博取流量,盲目地将这些信息夸大并发放至网络平台之上,一瞬间引起了巨大的网络反响。这些信息和言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强的暴力因素,还带有人身污蔑因素。这种极具煽动性和情绪性的言论,本身就非常容易引起其他不了解实情的人民群众的同情,干扰器判断,最后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甚至延伸成为暴力案件,侵犯了当事人被害者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二)信息发布者匿名制如果将网络与现实生活进行对比的话,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就在于网络的隐匿性和现实生活的真实性。在网络生活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不必担心遭受道德方面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都是因为他们都身披“马甲”,将自身很好地隐藏起来。匿名制使得很多的信息发布者可以随意地造谣、传谣,其付出的代价不过是被封号,这种过小的造谣成本,使得很多人在传谣造谣的时候都忽视了其所带来的危害性。甚至一部分人在进行网络监督的时候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监督和反腐的旗号,恶意的对政府进行言论攻击,这种极具情绪化和煽动性的言论,非常容易形成跟风效应,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消除。(三)法律约束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也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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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了网络警察这一特殊岗位,用以监督网络舆论和言论当中的不良行为,但是从立法和其法律约束力层面来讲,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于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追究还不够到位。从现实情况中来看很多的媒体甚至是自媒体网络红人为了赚取流量博得眼球获得巨大的利润会采取恶意夸大甚至说是捏造事实的行为。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目前的法律约束力度不足,没有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甚至是重中提起、轻轻放过的治理办法,使得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尝到了甜头,越来越开始热衷于传谣和造谣,越来越热衷于来煽动言论,获取自己的不法收益;

  而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一些举报人在进行举报之前会面临着巨大的心理斗争,这些斗争主要是围绕自身的安全问题展开的,很多举报人都表示自己不愿意举报,一是因为这些事情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在担心自己进行举报以后,容易被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报复。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我国政府尚没有出台有关的政策法规,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化工作流程。这种法律层面上的空白,使得很多举报人在面对自我人身安全方面的担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对不法行为低头和屈服。

  (四)人肉搜索引发舆论暴力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人肉搜索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定位手段,通过人肉搜索来确定具体的涉案人员和涉案事件,这是为政府反贪工作和治理社会不良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本应是一种良性的查案手段,但是现阶段我们仍然不能够充分的保障房。被举报人信息的真实性,也不能够确定举报人言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之下,盲目地进行人肉搜索山动员言论,甚至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最终引发成了暴力事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有悖于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初衷的,也是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人本政府建立需求的。如果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的话,现阶段人们越来越仇视这些贪污行为,仇视破坏人民社会安定的行为,此类案件一旦被发布至网络上,非常容易引发巨大的舆论舆情,引发群情激奋。人们心中的正义感似乎一下子被激发出来,想要通过自己的手段来对这种非法行为和贪官污吏做出一定的治理。无论是在被举报人的家门口泼油漆,还是围追堵截,甚至说是恶意暴力对待,这种行为都是丧失法律性的。同时,这种人肉搜索引发的舆论暴力,对于被举报人的伤害是巨大的,无论是心理上的压力,还是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都非常容易使得被举报人因无法承受而选择自杀。近几年发生的“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等案件便是“人肉搜索”使用不当所导致的网络暴力惨案,结果发人深省。(五)容易被权力操控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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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运作的不透明和权力缺乏必要的限制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而这两大原因也很有可能致使网络权力存在自由裁量权,导致网络反腐有可能被权力主体所控制。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不管是手机短信还是高科技网络,都在一定的监控范围内,不是绝对的虚拟和安全,公安部门完全可以采取刑侦手段查获举报者“实名”并对其进行追踪和监控甚至抓获。在这种网络反腐的背景下,只要被举报者有能力调动公安机关,便能控制举报者,钳制网络,甚至可以设下“陷井”让网络举报者自投罗网。这样一来,举报者反成了作茧自缚,导致“网络反腐”的手段只能流于形式。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目前想要进行更加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想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监督的优势作用,那么首先需要保障其法律性,也就是需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和法制化的管理办法,使得人民的监督行为变得更加合理和科学。其次,还需要针对网络生活做出一定的规范化要求,不仅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方面着手,还需要加大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尽可能的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强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也避免出现造谣传谣的情况,尽可能的保障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言论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最后,要进一步提高网络举报的便捷性、实效性、安全性,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把网络监督作为有效法律成果固定下来;增设专门的贪污调查网络专线,提供更多的网络举报直通车,让纪检和公检法部门以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查办举报信息,处理相关案件,限期公布处理结果,让每一个举报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让每一位举报人都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二)组建专业网络舆论反腐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出一支素质好、能力强、负责任、有干劲的专业人才队伍,专注网络反腐,对网络舆情多分析、多关注,提高掌握网络舆情信息的研判和处置能力,及时澄清歪曲事实的网络舆情,及时纠正和引导歪曲党和政府的错误言论,及时归纳网络反腐典型案件,为网络反腐提供人才保障。对于网络曝出的官员贪腐、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案件,要迅速介入调查,及时有效跟进,一经核实限期结案严惩不贷。对于在网民中反响强烈的舆论热点案件,应突出处理、迅速结案,并坚决做到及时公布进展,公开惩处结果,以得到网民的支持与信赖,为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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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舆论导向政府方面需要加强宣传,尽可能的在全社会范围内铺开宣讲活动。是的,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网络生活中所担当的舆论监督角色,同时也能够意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双面性,一方面,它是对于贪官污吏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一次有效抗争,但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当,甚至是不假思索地进行传谣造谣,那么非常有可能对被举报人产生致命的伤害,使得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丧生于我们的周围。具体来说,政府一级需要联合当地的主流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和价值观导向工作,通过发放一些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的方式,使得人们能够掌握正确的网络舆论监督方法;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和张贴海报的办法,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使用这种监督手段,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真正的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为人民服务的人本政府。(四)施行实名制举报的舆论模式实际上,目前我们在开展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时候,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通过构建这种新型的舆论监督方式,使得人们在发布信息和进行举报的时候能够多加思考,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过于夸大的虚假信息,尽可能的规避这些问题,对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以及对被举报人的无端伤害。在实名制的举报模式之下,一旦发现造谣和传谣的情况,那么,可以非常有效地对发布信息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从而形成更加良好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使得人们都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思考,了解到只有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对其进行举报。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的是,实行实名制举报的舆论监督模式,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我们却很难打消举报人对于自身安全的担忧。因此,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积极地做出调整。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做出一定的保障,绝不可以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可以产生官官相护的情况,要对举报人做出一定的保护措施,打消举报人的这种顾虑。(五)网络媒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网络媒体应当意识到自己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应当对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并且时刻警醒自身,作为一个新闻人,作为一个媒体人应当坚持的真实,客观的最主要原则,对于网络媒体来说,不能够紧紧围困于眼前的利益,也不能够为了博得关注、获取巨大的流量,恶意的对一些信息进行夸大、甚至说是恶意捏造虚假信息。而是需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保障信息审核的有效性,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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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把质量关。网络媒体需要对本平台上自主进行发表的信息做出一定的核查,将那些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甚至说是包含色情淫秽和暴力因素的信息予以删除,并且深挖信息,发布人的信息保障,该发布者永远不能够再发布此类信息,甚至说对该发布者作出一定的惩治。同时还需要选择一些优质的信息加入精华板块,使得更多的人能够看到此类信息,充分的发挥好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优越性和其独特的价值。

  二是担当桥梁角色。网络媒体应当意识到,在网络舆论监管工作当中,自身既是网民信息的收集着,同样也是政府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作为政府和网民之间的重要中介桥梁,网络媒体应当意识到自己这一职能,并且在上传下达的工作上做好协调。尽可能的下足功夫,使得网民意见能够得以上传,政府获得信息也更加简便。笔者建议目前的网络媒体可以借鉴湖南红网的经验——红网的《百姓呼声》在全国率先实行后台实名制,确保真实性,形成一种政网互动、政民互动的良好氛围。当然,从根本上规范网络舆论监督,国家也应出台相关的舆情监控和舆论监督反馈制度,将政府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始终保持这种“互动”良性持续地进行。

  (六)持续推进问责机制以及反馈各级政府和纪检部门应当意识到网络舆论监督永远不是结束而仅仅是开端这是帮助纪检部门全面进行政府工作监督和社会不良行为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在后续的问责和反馈机制方面各级政府和纪检部门也需要下足功夫对于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建议和举报案件要做出详细的调查在充分掌握证据和实际走访的基础之上依法依规的进行办理并且将办理的结果公布在网络上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每一名参与举报的主体都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举报是被重视的,自己的行为是有效的,使得他们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当中不至于心寒,才能够真正的使这个机制成为一个长效机制。另外,在看到一些造谣和传谣的恶劣行为的时候,相关部门同样需要采取具体有效的手段。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打击报复,中伤他人的不良行为,要依据其情节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制裁。(七)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性虽然从特点上来说,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是最具有独立性的一个主体,但是在后续的问责和治理环节当中,仍然是需要国家政府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这就非常容易出现独立性丧失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存在着官官相护,甚至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我们需要尽可能的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从组织机构方面来说,需要设置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问责与反馈部门,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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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这个部门更多的权力,使其独立于纪检和政府,在权力上拥有一定的自主能力。而从法律机制保障方面来说,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政府和。

  即单位以及纪检部门的权力,使得他们不能够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过多的负面干预,而是需要依法办事,依规办事,对大案要案予以严惩,不能够出现重重提起,轻轻放下的情况,也不能够出现打击报复,官官相护的问题。

  (八)提升网络监督主体整体素质作为新兴的网络平台,公民有权利发表对现实状况的评价、建议等权利,但是,绝非法外之地,作为一名公民首先要遵守法律,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作为网民首先要知法、懂法、守法、会用法。在这里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网民的自我法律意识。同时,网络交流平台也需要道德的力量规范和引导网民,让网民以榜样的力量做有责任感的大国网民。道德模范网络展示宣传、正能量“网红”现身说法线上线下互动等都是不错的举措。政府制定网络法规引导网民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律意识,强化道德评价,对不道德的现象进行谴责,加强全社会道德教育,形成道德良心,让文明上网成为自觉行为,利用网络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网络自律,尽自己的责任。政府党政机关应该积极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培养网民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判断力,唤起自觉维护科学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责任感与信息立法后的执行形成良性互动,使中国的网络空间成为一个高度开放、高度文明的网络社会,每个中国网民都是爱国、守法有责任感的中国好网民。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现阶段我们已经迈入了大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之下,人们的生活、交往、工作、生产几乎都是围绕着网络进行的,网络不仅发挥着这些基础功能,而且还在网络传播速度日益加快的当下,逐渐肩负起了监督的职能。网络舆论监督对于社会不良行为,政府不良行为都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甚至逐渐成为了现阶段我国监督和治理政府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现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可能地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有序的政府工作环境,而这一切都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尽可能的利用网络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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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摘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受到广泛关注,在西方国家的新闻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大多数西方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护和规范舆论研究。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业界关于舆论监督功能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与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全媒体时代下,作为舆论工具的新闻媒体,其发展遇到了瓶颈,因此重新审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

  1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

  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发布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

  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4结论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暸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谈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全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成为了社会深化改革的一把利剑。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并进一步推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民主方面建设。加强与改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学君.论责任政治及其实现途径[J].学术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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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田大宪.江泽民舆论监督思想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5]唐珉睿.加快监督立法积极开展舆论监督[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6]杜瑞珍.关于舆论监督的理论思考[J].南都学坛,2001(5).

  [7]韩亮.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下)[J].中国有线电视,2001(10).

  [8]韩亮.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上)[J].中国有线电视,2001(9).

篇十: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罗朋

  【期刊名称】《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21)011

  【摘要】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依据和标准,新闻媒体也必须明确法律规范为自己确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法律规范为准则与尺度,更切实有力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总页数】4页(P12-15)

  【作者】罗朋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

  【相关文献】

  1.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J],朱南靖2.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J],顾理平;邹举3.权利优先、还是义务优先——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思考[J],曹永福;沈秀芹;杨同卫4.微博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J],靖鸣;李姗姗5.微博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J],靖鸣;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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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北京法制舆论监督网

P>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从舆论监督诞生之日起,政府一直是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是高科技和民主相结合的成果。通过网络平台参与社会事务,表达意见的舆论监督成为社会的常态,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时代,网络监督以其先天的优势,使更多的人掌握了话语权,拥有了自己的舆论舞台,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现代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但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只有短短十余年,但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网民规模的不断增大和民众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推动着网络监督的发展。而其安全、快捷的特点和优越性,以及十六大以来所形成的反腐高压态势和良好环境,使网络监督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反腐倡廉、网络问政的重要途径.网络监督借助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有力补充。从某种意义上

  说,网络监督其实就是网络反腐形成体制外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门户网站、个人网页、博客以及BBS、QQ、MSN等各种网络传播形式或平台为民众提供了广阔的交流空间和灵活的监督方式,使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延伸了传播范围,使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监督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使舆论监督更为形象,直观和立体化,增强了感染力和影响力,从而更好的发挥了网络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1、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人们在传统媒体上表达反腐意见通常要署真实姓名,有时还需提供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这就给意见表达者带来顾虑。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因害怕打击报复或带来其他负面影响而谨慎从事.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的反腐和建议一般都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反腐言论和揭露腐败行为时能够畅所欲言,而不必有所顾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2、网络舆论变大的自由性,凸显了群众舆论监督的话语权。

  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尤其是对焦点事件的品论,放眼望去,不是“专家指出”,就是“学者认为”,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而网络是一个开放、互动、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大胆地借助网络发表言论,不

  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人们在网上发表意见具有较高的自由度,普通群众因此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和监督权。3、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

  人们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言论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和过滤,发表反复意见更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把关,有的还要等待适当的时机,因而时效性大打折扣。而网络舆论监督实行的是“点对点”的沟通,具有“瞬发而既至,始悉而周知"的传播特点。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互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这种传播在瞬间完成。随之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发和推广,网络言论传播的快捷性将会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4、网络舆论集聚的爆发性,强化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威慑力。

  借助网络,人们不但可以非常便捷地参与各种反腐新闻的评论和意见交流,还可以通过犹如现实中的俱乐部、聊天室等虚拟社区,将遍布各地的网民汇集到一起,共同关注反腐热点信息和事件,各种观点相互碰撞、交锋和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集聚广大网民的意见,最终形成并爆发出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给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造成一种声势浩大的舆论压力,凸显其揭露、鞭笞和抑制腐败的优势。

  二、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局限性作为信息化时代反腐倡廉重要途径的网络监督,对于反腐倡廉来

  说是一把“双刃剑”,其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在网络监督对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监督也

  具有局限性甚至对反腐倡廉建设产生消极作用。1、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导致非理性

  网络特殊的匿名保护功能使网民敢于利用网络自由大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尽管其中不乏理性分析和据实评论,但同时也给一些企图发泄不满的人留下可乘之机,使其在行使网络监督权的过程中使用偏激和非理性言论.他们或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使网络成了谣言的发源地;或在网上进行讽刺挖苦、谩骂诽谤,使网络成为人身攻击的场所,进而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尤其是一些“人肉搜索"在打着反腐败和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旗号下,使网络蜕变为令人生畏的“舆论暴力"。这些带有强烈情绪性的言论,容易使一些网络舆论严重偏离舆论监督应有的客观公正轨道,极大地干扰了普通群众的理性判断。2、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威性不够

  网络媒体的受众对象是一个集信息接受者、发布者、传播者于一身的多重角色,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双向或多向传播性及其海量信息,使得人们无法做到像传统媒体那样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控制和把关的难度非常大,进而使得网络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也确实存在着随意性和表面化甚至虚假的问题.如果信息的接受者缺乏足够的分析能力,以假乱真,或者以表面的一般的道听途说代替深入的了解和独立的思考,就会误导而产生错误的意见倾向,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3、网络舆论监督的代表性值得商榷虽然我国网民数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互联网发展极不均衡,还

  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区域、城乡等差异.据最新统计,我国网络的主体是思想活跃的35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城镇网民占比77。2%,农村地区网民的增长仍显得较为缓慢。显而易见,网民结构的年轻化且大多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使得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代表性还很不够。网民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回复网上信息的时候更多的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往往是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对此我们要有客观的评价,网络舆论并不是全民的舆论,不能简单地把网络监督等同于人民监督,将网上的声音等同于民众的声音。4、网络监管的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已有的关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的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在如何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网络舆论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面对迅速传播、良莠不齐的网络舆论,管理上已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受观念、制度、技术等各方面的原因制约,相关工作还做得不够,目前

  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逐步加以解决。

  三、加强网络监督建设网络监督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尽管网络监督气势非凡,但是如

  果没有规范约束,也可能会偏离监督的初衷。虽然网络反腐激发的是民众监督的活力,但是若要发展成为能够与时俱进的预防惩治腐败行为的利器,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要走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现有体制内监督力量的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使各自的正效应叠加、放大.1、加强网络立法,规范网络反腐倡廉空间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尚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对于网络监督腐败现象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等关系问题,尚需更为明确地界定.目前当务之急要明确规定网络舆论监督对权力腐败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使其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运行.2、严格网络行业自律,提高网民媒介素养

  为了提高网络舆论监督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效用,应尽早制定规范的网站管理责任制,明确网站所有者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加强对网站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对扰乱正常监督秩序的要给予处罚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虽然是虚拟化的平台,但是网民的网

  络行为是现实行为,网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民使用网络的媒介素养,增强其对腐败行为监督信息发布的社会责任感,避免情绪性的非理性言论。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引导舆论

  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涉及政府、官员的违规信息,要尽可能第一时间发布权威资讯,以主导社会舆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是政府接受舆论监督的基础。信息公开、透明,不仅让社会公众对腐败事件的真相及时了解,同时也树立党和政府诚信于民的信心与决心。国家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为公众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平台,保证公民知情权得到实现,会更加有利于提高网络反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更加有利于树立公权部门公正廉洁的形象,使网络反腐败机制更加畅通。

  四、总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

  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网络舆论作为时下对公权力和现行社会规范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最佳选择,需要政府,网络机构,网民共同努力,去营造和谐而活跃的舆论监督环境,进而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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