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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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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5篇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家族信托研究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5篇,供大家参考。

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5篇

篇一: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家族信托研究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40名25-30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300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forPrivate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

  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9.1%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开,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有计算显示,由于2007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73%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

  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SMRTrust),主要托管人即是维亚康姆公司CEO、雷石东多年的副手菲力普·道曼。伴随家族信托基金的大量设立,产生了众多通过家族信托基金获得大量财富的信托基金宝贝。当这些宝贝年幼时,就有一个信托为他而设立。它一般先由一个委托人信任的人或机构管理,直到孩子的年龄足够大(往往是18或25岁),才可以参与财富的管理。比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可以随心所俗地过贵公子的优悠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因此约翰·肯尼迪即便在总统任上也无须动用年薪。同样,约翰·肯尼迪的财产也以信托方式留给了子女。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集团以200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私募集团百仕通(Blackstone),并宣布将名下净资产(约23亿美元)及信托基金的97%捐赠给康拉德·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不影响已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的帕丽斯的生活。在香港,作为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创立中

  建企业,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香港中建大厦、遐宁大厦、亚细亚行、湾仔爱群大厦、中怡中心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置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虽然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许氏家族的财富已跌至66亿港元,但看来对许晋亨的生活影响不大。家族信托基金是对子孙的一种庇荫,但财富有时也意味着陷阱,有可能导致信托基金宝贝们成为纨绔子弟,沉浸在无节制的挥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设立朝代信托时会专门设置“防止任意挥霍条款条款(Spendthrift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在信托契约设计时,信托机构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使子女只够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成为“二世祖”,同时也防止子女因欠债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达到“即使你不能拥有这些财产,也没有人可以从你那儿夺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财富管理机构都会度身定做家族信托,设计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及分配条件。在一些规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当然,客户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委托人,

  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入禀法院控告身为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显示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相当重要。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亦开始被引进。例如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HK),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目前Top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陈氏家族透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信托堪称保护家族无形资产的重要机制。以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帮助家族后代维护家族与企业的特殊资产。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关系等特殊资产,与创办家族难以分割,家族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才能发挥这些资产的潜在价值。假若家族事业拥有价值甚高的特殊资产作为其竞争优势,那么无论从创办家族还是其他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看,都应该由家族成员继续经营,家族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紧锁企业股权;反之,家族经营的必要性低,此举的益处就很少。

  信托节税效益有限我们常听到家族信托的优点是节省遗产税(estatetax),那么,税务专家为我们量身打造的家族信托的节税效益有多大呢?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是,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gifttax),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可达45%.当然,人们可以选择每年进行小额转移(每年1.1万美元以下的转赠是免税的),这对小家庭而言是可行的,但对于需转移巨额财富的家族而言并不实际。不过,家族信托在节税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家族财产一旦放进家族信托内,家族成员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日后再也不用缴纳遗产税,长远而言,这还是比将财产代代赠与划算。中国香港已于2006年废除遗产税,所以家族信托企业股权已没有节税的作用。内地目前没有遗产税及赠与税,但将来不乏开征这些税项的可能,家族同样可以通过家族信托使财产免受日后税务政策改变的影响。家族信托的两大副作用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它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置工具。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

  家族和谐,是家族企业成功的基石,亦是家族信托成功的前提。企业股权的设置,必须考虑其是否有助于解决纷争,促进或恢复家族和谐。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并且,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的42%股权,郭邝肖卿女士及其三个儿子是基金受益人。有报道指,新地创始人郭德胜当初成立信托基金,是希望三个儿子共同进退,所以定下条款“股份不能卖”。若真有此事,三兄弟就不能以分家来解决争端。在此僵局下,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而闹上法庭,扰攘多时,新地股价大幅下挫,直至其母出面制止争端。事件才暂告停歇。至于未来如何避免可能的家族争执再次影响公司运作,减低当初捆绑式控股机制的设计对家族事业的不利影响,仍有待郭氏家族继续努力。难以解决家族纷争之外,家族信托也可能导致家族成员对企业竭泽而渔。一般而言。当经济资源由社区成员共有时。成员们倾向于争先恐后把它据为己有,以争取最大的个人利益,由此导致的最坏情况是资源被过度使用,过早耗竭。这好比湖里的鱼是湖边人家共有的资源,但居民们倾向将它们尽量尽早捕获,担心慢人一步渔获就少了。人同此心之下,由于过度捕猎,未来的居民子孙便会无鱼可捕。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家族信托的资产上。信托的资产,包括家族企业,

  为现在以及后代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但现在的家族成员可能倾向尽量以各种方式提早提领其中资源,却忽略企业长远的发展。当家族成员越来越多时,这种竭泽而渔的情况便越见严重。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负面影响不容轻视。也许家族结构比较简单、成员比较少时,情况尚可控制,但当家族愈大、受益人愈多时,信托所产生的“官僚架构”就会成为一个负累。对216家香港上市家族公司的控股机制及其业绩表现,的研究表明,其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而它们的业绩并不比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好。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家族成员众多及容易发生摩擦的关键时刻,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业绩明显较差。如当企业面对财务困境时,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为(用托宾Q值计算,即企业的股票市值与账面净值之比),但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值只有0.74,;当企业经历金融危机时,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有0.97,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值只有0.87。另外,当家族经历多代、结构较为复杂时,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相比之下股利发放较多,用以扩大资产及提升服务效率的长期投资支出却较少,员工人数及销售的增长亦较慢。统计结果显示,这类企业的股利发放率高达62%,而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只,43%.至于资本支出与公司市值的比例、员工人数及销售额的增速,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分别为11%、12%及15%,明显高于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9%、6%及13%。

  如何完善信托治理要避免家族信托企业股权所伴随的两大问题,必须在信托内设置有效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目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银行,其主要功能只是托管财富及分配信托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并无积极的治理功能。有些家族甚至委托家族成员充当受托人,更增加了信托治理的风险,信托资产被某些家族成员掏空的疑案时有听闻。例如,旗下拥有堡狮龙国际(00592.HK)的香港罗氏集团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成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以其次子罗蜀凯为受托人,其孙女罗颖怡则是其中一名受益人,罗颖怡于2008年入禀法院,指罗蜀凯没有向她提供该信托名下物业和财产的全面和准确数据,且未交代这些资产的状况和下落,并指罗蜀凯于1996年已拿走罗定邦遗产中时值约2.9亿元的公司股份、现金及物业等。要降低信托治理的风险,建议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oftrustee)。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委员会亦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资产的作用。委员会更需选贤与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建立与执行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若只请

  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不过严重的家族冲突还是难以由受托人委员会解决。其实,家族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容许信托基金在特定情况下解散或将信托财产转让。美国索尔兹伯格家族信托基金便是一个例子.这一信托控制着《纽约时报》的大部分特殊表决权股份,共有30名受益人及8名家族受托人。其条款中列明,倘若得到8名家族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基金内的股权便能够转让,包括给非家族外人。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让受益人能在严重的家族分歧时有机会将资源重新分配,使家族事业不至于陷入长期瘫痪甚至最终倒闭。归根到底,在建立控股性质的家族信托时,创立人不应盲目从众或一厢情愿,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

篇二: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名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forPrivate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

  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产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有计算显示由于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

  SMR信托SMRTrust主要托管人即是维亚康姆公司CEO雷石东多年的副手菲力普·道曼伴随家族信托基金的大量设立产生了众多通过家族信托基金获得大量财富的信托基金宝贝当这些宝贝年幼时就有一个信托为他而设立它一般先由一个委托人信任的人或机构管理直到孩子的年龄足够大往往是或岁才可以参与财富的管理比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可以随心所俗地过贵公子的优悠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年他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因此约翰·肯尼迪即便在总统任上也无须动用年薪同样约翰·肯尼迪的财产也以信托方式留给了子女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年把希尔顿酒店集团以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私募集团百仕通Blackstone并宣布将名下净资产约亿美元及信托基金的%捐赠给康拉德·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不影响已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的帕丽斯的生活在香港作为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年代创立中建企业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香港中建大厦遐宁大厦亚细亚行湾仔爱群大厦中怡中心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置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

  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虽然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许氏家族的财富已跌至亿港元但看来对许晋亨的生活影响不大家族信托基金是对子孙的一种庇荫但财富有时也意味着陷阱有可能导致信托基金宝贝们成为纨绔子弟沉浸在无节制的挥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设立朝代信托时会专门设置防止任意挥霍条款条款Spendthrift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在信托契约设计时信托机构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使子女只够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成为二世祖同时也防止子女因欠债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达到即使你不能拥有这些财产也没有人可以从你那儿夺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财富管理机构都会度身定做家族信托设计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及分配条件在一些规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当然客户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年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委托人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入禀法院控告身为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显示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相当重要。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亦开始被引进例如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

  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年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年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HK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目前Top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陈氏家族透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

  信托堪称保护家族无形资产的重要机制以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帮助家族后代维护家族与企业的特殊资产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关系等特殊资产与创办家族难以分割家族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才能发挥这些资产的潜在价值假若家族事业拥有价值甚高的特殊资产作为其竞争优势那么无论从创办家族还是其他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看都应该由家族成员继续经营家族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紧锁企业股权反之家族经营的必要性低此举的益处就很少

  信托节税效益有限

  我们常听到家族信托的优点是节省遗产税estatetax那么税务专

  家为我们量身打造的家族信托的节税效益有多大呢?

  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可以高达%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是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gifttax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可达%当然人们可以选择每年进行小额转移每年万美元以下的转赠是免税的这对小家庭而言是可行的但对于需转移巨额财富的家族而言并不实际

  不过家族信托在节税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家族财产一旦放进家族信托内家族成员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日后再也不用缴纳遗产税长远而言这还是比将财产代代赠与划算中国香港已于年废除遗产税所以家族信托企业股权已没有节税的作用内地目前没有遗产税及赠与税但将来不乏开征这些税项的可能家族同样可以通过家族信托使财产免受日后税务政策改变的影响

  家族信托的两大副作用

  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它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

  置工具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

  家族和谐是家族企业成功的基石亦是家族信托成功的前提企业股权的设置必须考虑其是否有助于解决纷争促进或恢复家族和谐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并且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

  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的%股权郭邝肖卿女士及其三个儿子是基金受益人有报道指新地创始人郭德胜当初成立信托基金是希望三个儿子共同进退所以定下条款股份不能卖若真有此事三兄弟就不能以分家来解决争端在此僵局下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而闹上法庭扰攘多时新地股价大幅下挫直至其母出面制止争端事件才暂告停歇至于未来如何避免可能的家族争执再次影响公司运作减低当初捆绑式控股机制的设计对家族事业的不利影响仍有待郭氏家族继续努力

  难以解决家族纷争之外家族信托也可能导致家族成员对企业竭

  泽而渔一般而言当经济资源由社区成员共有时成员们倾向于争先恐后把它据为己有以争取最大的个人利益由此导致的最坏情况是资源被过度使用过早耗竭这好比湖里的鱼是湖边人家共有的资源但居民们倾向将它们尽量尽早捕获担心慢人一步渔获就少了人同此心之下由于过度捕猎未来的居民子孙便会无鱼可捕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家族信托的资产上信托的资产包括家族企业为现在以及后代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但现在的家族成员可能倾向尽量以各种方式提早提领其中资源却忽略企业长远的发展当家族成员越来越多时这种竭泽而渔的情况便越见严重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负面影响不容轻视也许家族结构比较简单成员比较少时情况尚可控制但当家族愈大受益人愈多时信托所产生的官僚架构就会成为一个负累对家香港上市家族公司的控股机制及其业绩表现的研究表明其中/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而它们的业绩并不比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好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家族成员众多及容易发生摩擦的关键时刻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业绩明显较差如当企业面对财务困境时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为用托宾Q值计算即企业的股票市值与账面净值之比但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值只有当企业经历金融危机时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有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

  值只有

  另外当家族经历多代结构较为复杂时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相比之下股利发放较多用以扩大资产及提升服务效率的长期投资支出却较少员工人数及销售的增长亦较慢统计结果显示这类企业的股利发放率高达%而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只有%至于资本支出与公司市值的比例员工人数及销售额的增速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分别为%%及%明显高于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及%

  如何完善信托治理

  要避免家族信托企业股权所伴随的两大问题必须在信托内设置有效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目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银行其主要功能只是托管财富及分配信托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并无积极的治理功能有些家族甚至委托家族成员充当受托人更增加了信托治理的风险信托资产被某些家族成员掏空的疑案时有听闻

  例如旗下拥有堡狮龙国际HK的香港罗氏集团创办人罗定邦于年成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以其次子罗蜀凯为受托人其孙女罗颖怡则是

  其中一名受益人罗颖怡于年入禀法院指罗蜀凯没有向她提供该信托名下物业和财产的全面和准确数据且未交代这些资产的状况和下落并指罗蜀凯于年已拿走罗定邦遗产中时值约亿元的公司股份现金及物业等

  要降低信托治理的风险建议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oftrustee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委员会亦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资产的作用委员会更需选贤与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建立与执行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若只请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

  不过严重的家族冲突还是难以由受托人委员会解决其实家族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容许信托基金在特定情况下解散或将信托财产转让美国索尔兹伯格家族信托基金便是一个例子这一信托控制着《纽约时报》的大部分特殊表决权股份共有名受益人及名家族受托人其条款中列明倘若得到名家族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基金内的股权便能够

  转让包括给非家族外人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让受益人能在严重的家族分歧时有机会将资源重新分配使家族事业不至于陷入长期瘫痪甚至最终倒闭

  归根到底在建立控股性质的家族信托时创立人不应盲目从众或一厢情愿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

篇三: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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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财富灵活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防止继承人好逸恶劳。案例1: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在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那么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局部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局部,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评价: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

  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防止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防止子女败家。财产平安隔离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防止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防止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这样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离婚之事丝毫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

  评价:现实中我们的许多高净值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

  际控制人,而且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晰划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如果企业家或其子女发生婚姻变故家庭财富将面临重大的变故。而家族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使财产平安隔离,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其所有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家族信托财产的存续与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国内的富豪也纷纷寻求家族信托的庇护,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等,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基金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节税避税家族信托能很好的躲避遗产税,因为信托财产名义已经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没有登记财产,所以也无法征收遗产税。案例3:龙光集团家族信托

  在2021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KeiFamilyUnited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2021年5月15日,该信托公司收购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信托公司是一家由BrockNomineesLimited及TenbyNomineesLimited各自拥有50%股权的公司,而其代表于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reditSuiseeTrustLimited(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包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纪凯婷为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及受益人,该信托的设立是为持有

  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海鹏)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家

  族信托拥有信托公司的全部权益,而信托公司那么持有英属

  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

  的根底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风险和税负的

  合理躲避运用到了极致!

  评价:龙光集团的创始人纪海鹏先生,以国际化的视野

  和智慧,用辩证的法律化思维,在其正值壮年之时,家族企

  业处于上升阶段,便花大力气对公司架构进行重新布局和安

  排,提前进行传承设计,在子女尚轻之时便将其扶上马,同

  时仍亲自掌舵领航,以便在时机成熟之后交班传递,最终实

  现完美交接,合理的躲避了遗产税。同样,李嘉诚也设立了

  多个家族信托基金,分别持有旗下公司的股份,并指定其妻

  子及子女为受益人。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使得

  李超人即使年赚60多亿港元,也可以通过合理避税缴纳零

  元所得税。家族治理与文化共同传承

  家族信托的一

  个重要功能就是托管家族企业股权,实现家族财富与家族文

  化的共同传承。

  案例4: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洛克菲勒是世界上第一个亿万富翁,他在1882年成立了家族办公室。家族传承其实不是说非得子继父业,洛克菲勒家族已传承到了第五代,但每

  一代洛克菲勒感兴趣的方向都大相径庭,如第二代洛克菲勒投资商业地产;第三代那么是金融家,开创风投先河;第五代洛克菲勒是一位出色的艺术家。其家族股权实际上已经作为信托资产,名义上已脱离洛克菲勒家族的实际控制,由信托持有并独立运作,既能保证财富的所有权不旁落,同时也能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资助。

  评价:目前为止,洛克菲勒家族已经传到了第六代,却依然在全球各行业扮演着“中坚力量〞的角色,完全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而这其中,洛克菲勒家族基金功不可没。因此洛克菲勒家族财产不会面临因控制人婚变而引发的股权纷争、股价震荡、甚至企业瘫痪等灾难性风险。家族信托不仅保住了洛克菲勒家族的庞大资产,而且对于其子孙后代来说,巨大的财富将不会使他们受到迷惑和压迫,反而变成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维续家族事业的动力和支持。信息严格保密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家族财产已完成转移,防止了遗产认证的过程。案例5:中国香港庞鼎文家族信托

篇四: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在131313世纪前后英国正处在主要依靠对土地的控制加强自己统世纪前后英国正处在主要依靠对土地的控制加强自己统世纪前后英国正处在主要依靠对土地的控制加强自己统治的封建领主时代治的封建领主时代治的封建领主时代土地是封建领主和教会土地是封建领主和教会土地是封建领主和教会农民之间的主要权益争斗对象农民之间的主要权益争斗对象农民之间的主要权益争斗对象为为了回避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控制了回避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控制了回避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控制出于向教会捐赠土地出于向教会捐赠土地出于向教会捐赠土地规避封建税赋和十字军东规避封建税赋和十字军东规避封建税赋和十字军东征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征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征等几个方面的原因212121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规避普通法规定为目的的一种土地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规避普通法规定为目的的一种土地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规避普通法规定为目的的一种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另一个人所有而土地上的收益却归第三人所有的用益制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另一个人所有而土地上的收益却归第三人所有的用益制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另一个人所有而土地上的收益却归第三人所有的用益制度

  遗产信托制度与罗马法中的信托思想(上)

  「摘要」根据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制度,我们可以得出关于信托制度的两个基本命题:罗马法上存在信托法律思想,信托并非英国人的发明;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罗马信托法律思想在信托制度完善和构建中的影响。虽然罗马信托思想所蕴涵的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规则和原理存在很大的背离,但其中的个别方面依然对现代信托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遗产信托,信托,思想一、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罗马法中的信托体现在遗产信托制度中,所以对罗马法信托的探讨和研究必须建立在对遗产信托制度的研究之上。本文无意去详细地探讨有关遗产信托制度的方方面面,仅在有利于本题的层面上对遗产信托制度做一个概述。对遗产信托的涵义,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并没有进行集中性地概括和总结,仅仅具体地解释了遗产信托的运作脉络和程序。不过,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中倒是对遗产信托制度作了较为概括地解释。他是这样看待遗产信托的: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别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根据这个表述,我们不难发现,遗产信托制度产生于继承和遗嘱之后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目的在于规避市民法上的严格性规定。因为在市民法上,某些人既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这些人包括拉丁人、妇女、异邦人和一些不确定的人等.虽然市民法上也有遗赠制度来达到转移财产以给予特别人以特别权利的目的,但其形式和内容都是非常严格的:它的形式是郑重其实的、程式化的;它的意思表示是典型的.因此,为了回避市民法对转移遗产的严格性要求,人们便利用遗产信托的方式。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优士丁尼所称的“只能依靠它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制约”仅仅是遗产信托初期的情况。实际上,到奥古斯都时,已经有“信托大法官”来处理信托纠纷,并确认了受托人的信托义务,从而使遗产信托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受托人所负的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从此以后,遗产信托很快变成了一种得到承认的法律制度.二、来自罗马遗产信托的两个基本命题(一)罗马法上存在信托法律思想,信托并非英国人的发明。

  对于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是否为信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遗产信托……它性质上属于遗赠……,而并非属于信托.由此可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罗马法存在信托的。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草率的。尽管遗产信托是为了克服遗赠的严格性所产生的,在功能上类似于遗赠,但不能因此就简单的认为它不是信托。评价一种行为或者法律制度是否为信托,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信托,其判断的根本标准是什么。对此,尚无学者去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探讨。不过,从信托基本特征来理解信托是有益的,这些特征主要是:以信任关系为前提;主体的多元性;财产的独立性;权利和利益的两极化.所以,当一种法律行为同时符合这几个方面就属于信托,这是确信无疑的。不过,当一种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所有这些方面,也不能认为就不是信托,实际上,信任关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并不能作为评判信托最实质的标准和参数。因为就现代信托而言,信任关系和主体的多元性等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不再重要或必要。毕竟,就委托人设立信托于受托人而言,虽然是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但这种信任并非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最大的驱动力所在,而是由于信托制度本身独特性魅力所致,即在信托设立以后这种信任主要不是对人的信任,而是对制度本身的信任。这从一些学者的信托定义和立法上的信托定义不再强调信任这个因素可以得到证实.就信托主体的多元性而言,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并非是确定不移的事情。在一些信托中根本不存在受益人,较为明显的例证就是目的信托,而在一些信托中也不存在委托人,例如推定信托。所以,那种认为信托包含三方当事人的说法并非正确.而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言,虽然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是受益人利益的根本性保障,但也并非是信托所独有的,在一些场合,也有财产具有独立性却并非是信托的情况。综合以上,虽然财产独立性、信任和主体多元性对理解信托是有益的,但并不能将他们用来作为评断一种行为或者制度是否为信托的最实质性指标。在这个问题上,恐怕用财产权益相分离即“为他人的利益而持有”[11]来分析较为科学,因为,不管是英美法上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分离,还是大陆法上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都旨在说明信托的一个最基本特质:受托人所接受的财产仅仅是为他人利益而存在。对于这一点是任何信托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因此,我们分析和考察罗马遗产信托是否为信托就必须看它是否符合此点。

  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在他死后转移于指定的第三人[12].其中继承人在法律上继承遗嘱人的人格,为遗产的所有人[13],但他必须按照遗嘱人的遗愿,将财产交给遗嘱人指定的第三人[14],尽管早期遗产交付采用的是要式买卖的方式进行,但其中的买卖价金是纯属一种拟制[15].而第三人则是遗产信托的承受者,虽然他有时被视为继承人[16],但

  从市民法的角度上看,他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继承人,因为,在市民法上,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且还继承其人格,而这里的第三人在遗产信托中仅仅继承财产,而不继承人格,他“仅是财产的受益人”?。因此,就继承人手中所持有的财产而言,第三人是实际“所有者”。二者在遗产这种财产上的结合关系显然与“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财产)”的财产权益分离的信托特质是相符合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方式确属信托无疑。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三人实为受益人。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尽管罗马法存在信托,但不能据此认为罗马法存在信托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必须具备一套系统的规则体系,并能够独立地存在。然而,罗马法上的信托始终是与遗产转移纠葛在一起的,它仅仅是用来满足遗嘱人于死后将其遗产用于一定目的一种设计,所以其运用主要局限于遗嘱领域,在遗嘱之外,尚无适用的余地。这种信托内嵌于遗嘱之中的状况使其缺乏形成一套独立的系统性规则的必要,因为一些信托基本层面的东西就能够满足遗嘱人的这一简单目的。因此,在罗马时代,我们很难发现法学家和裁判官对信托进行单独地研究和探讨,信托尚未被系统化、独立化、体系化,实践中也没有被扩及适用于其他领域,可以说,这时的信托运用仅仅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上的信托只是停留在思想的层次而已,还未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因此,那种在谈及罗马遗产信托时就使用“信托制度”一词并认为那时已经形成信托制度的做法显然是草率的、欠严谨的[17].

  (二)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罗马信托法律思想在信托制度完善和构建中的影响。

  对于现代信托的起源问题,学者中间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否定罗马法曾经存在信托而主张“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8],有根据罗马法中存在遗产信托制度的事实认为现代信托制度即渊源于罗马法[19].尽管如此,这两种观点也有相同的地方,即都认为现代各国信托制度皆来自和借鉴英国信托制度,而英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是直接在中世纪用益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二者的差异仅仅在于后者认为英国的“用益制度”又来源于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制度。所以,信托的起源问题实质上就是“用益制度”是否来源罗马遗产信托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历史承袭脉络不清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断定“用益制度”就必定源于其中,而只能认为或许有影响或许没有影响[20].本文认为,这种用“或许”解决问题的做法在法学研究上是无益的,也是令人遗憾的。笔者认为,用益制度与罗马法遗产信托制度之间并没有什么必要的继承关系。处在罗马法若

  干年之后的英国法之所以产生具有信托思想的用益制度完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在13世纪前后,英国正处在主要依靠对土地的控制加强自己统治的封建领主时代,土地是封建领主和教会、农民之间的主要权益争斗对象,为了回避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控制,出于向教会捐赠土地、规避封建税赋和十字军东征等几个方面的原因[21],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规避普通法规定为目的的一种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另一个人所有,而土地上的收益却归第三人所有的用益制度。最初这种规避行为在普通法上是不被承认的,但由于英国具有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双轨制,使得该制度得到了衡平法的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随后逐渐发展为信托制度。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用益制度并非来源于罗马遗产信托,而是来源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毕竟,作为普通百姓根本不可能去从古代罗马法那里去借鉴遗产信托来进行用益设计。我们知道,用益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而规避法律恰恰是人性中的“本能”,故在若干年之后再度出现类似的制度是没有什么奇怪的。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英国的用益制度并非产生于罗马遗产信托的论断,并不等于否定罗马遗产信托制度可能对后来英国信托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产生影响。在这里,罗马遗产信托是否影响用益制度的产生是一回事,而罗马遗产信托是否对在用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产生影响是另一回事,后者恰好是下面所要讨论的话题。所以,对于现代信托的雏形,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通说皆认为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22].

  尽管我们认为现代信托法起源于用益制度,且用益制度的产生和罗马遗产信托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但并不能排除在用益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中有罗马信托思想的影响。不可否认,英国的用益制度能够发展为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并爆发出蓬勃的生命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23]和法律原因[24],但其中也不乏理论上的推动和参考,这就是古代信托思想的影响。虽然不能断言现代英美法的信托制度完全受到了罗马法遗产信托的影响,但是,部分影响是肯定存在的[25].这些影响可以从下列原因中找到根据[26]:首先,罗马法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对英美法系中法的分类、概念、术语、衡平法、商法、以及某些私法理论原则等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7],具体对英国而言,主要是重在消化吸收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英国教会法、衡平法中的某些内容就出自罗马法,以及在普通法中关于契约自由原则、信托原则、遗嘱制度和法人制度等等援用罗马法[28].因此,在构建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罗马法遗产信托制度是不可能被英国的学者和法官所忽视的。其次,英国信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英国衡平法院支持和努力的结果。而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早期多是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往往采用罗马法的一些原理来审理有关的衡平案件,正如梅因指出:罗马法中可以适用于世俗纠纷的规定远多于寺院法,因此,

  罗马法便常为下一代法官所借重。在他们的审判意见中,我们常常发现列入了从“民法大全”中采摘的整段原文,其中的名词不加变动,虽然他们的来源是从来没有注明的[29].既然如此,衡平法院法官在审理“用益”的纠纷以及后来将之逐渐确立一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是不会完全漠视与用益制度相类似的遗产信托制度中所体现的信托原理和精神的,尽管我们不能断定这种影响对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积极的,但承认影响的存在哪怕是些许的微弱甚至消极影响也是客观主义的、历史主义的态度。

  三、罗马遗产信托所蕴涵的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的背离罗马遗产信托总的精神是信托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所蕴涵的信托规则同现代规则并非绝对一致,其中不乏有一些与现代信托规则或者信托理念是相背离的。兹叙述如下。(一)在信托关系人意愿的尊重上,罗马法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有异。现代信托法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尽管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个别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30],但总体上,任意性规范是主要的规范形态。尤其在委托人是否愿意设立信托,是否给予受托人以报酬,受托人是否同意接受信托等方面都有相当的自由度。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托法实际也是崇尚意思自治的。然而在罗马遗产信托中,信托当事人的意愿是不太被尊重的。首先在委托人意愿上,罗马遗产信托为了保护受托人(即继承人)利益,在委托人是否愿意给予受托人一定“好处”方面,限制了委托人的自由,即委托人(即遗嘱人)是否给予受托人一定的好处,并不是由委托人说了算,在委托人即使不愿意给予受托人(即继承人)一定好处的时候,法律也允许受托人可以留置所受托遗产的四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自己的“好处”费用[31].另一方面,对于受托人的意愿,罗马遗产信托也是不太关注的。我们知道,在现代信托法中,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是受托人自己的事情,受托人可以接受信托,也可以不接受信托,别人甚至法律是无权干涉的。但在罗马遗产信托中,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却受到相当限制,因为罗马法规定,如果受信托人不愿意接受继承(即信托),执法官则强迫他接受[32].总之,罗马遗产信托所蕴涵的信托规则中存在许多意思自由的限制,自由原则在其中的运用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缩。(二)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利益平衡点的倾斜上,罗马法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相左。现代信托法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上,采取的基本是受益人本位主义,即现代信托法的主要立法思路和任务在于如何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现代信托法在受托人的报酬、义务和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则。首先,在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的问题上,现代信托法认为,信

  托本身是基于高度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受托人职位是具有无比人格感和道德感的,因此除了明确约定或者营业信托以外,受托人是不得收取报酬的,即实行信托无偿原则[33].其次,就受托人义务而言,现代信托法为受托人设置了独特的严格义务体系,如忠实义务、分别管理义务、自己管理义务、注意义务等等,而且这些义务的标准都是较高的。例如在注意义务上,现代信托法采取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这种义务是以一般谨慎人为标准,而不是以自己为标准。再次,在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上,现代信托法为了保护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往往在受托人承担责任上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并不考虑受托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受托人客观上有违反信托本旨的行为,即承担责任。最后,在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上,现代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出于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的立场,认为受益人的权利是兼具债权和物权的一种混合性的财产性权利[34].总之,现代信托法在受益人与受托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上,实际上是一种明显体现“受益人本位”的向受益人一方倾斜的立法态势。

  然而,在罗马遗产信托中,所谓的受益人本位思想并不明显,而且从整个结构中,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受益人的保护远远不如现代信托法。不仅如此,该信托机制更多是站在有利于受托人的立场,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得到证明。首先,在受托人报酬的问题上,由于受托人要求全部返还遗产,使得受托人接受遗产信托以后毫无好处。从而他们不愿意接受信托,因此,为了鼓励信托,罗马遗产信托规定,受托人可以从接受的遗产中扣除四分之一的数额,甚至如前述,如果死者未遵守有关四分之一的限度,受信托人还有权留置四分之一。尽管罗马法并没有将其性质明定为报酬,但实际上具有报酬之作用。所以在受托人是否应该得到报酬的问题上,罗马遗产信托采取的是有偿主义原则。其次,在受托人义务规范上,罗马遗产信托尚缺乏现代信托法中的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等义务规则,尽管强调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但其仅仅要求受托人采用一种“对自己物所采用的勤勉注意[35]”即可。显然,这非为善良管理人标准,而是自己标准,同现代信托法相比,义务标准显然较低。再次,在受益人对遗产(信托财产)的权利上,由于罗马遗产信托仅发生债的关系[36],所以受益人对遗产仅仅是一种债权,而不像现代信托法那样具有债权和物权之双重效力的复合性权利。如此,对受益人的保护上并不如现代信托法有力。最后,在诉权的设置上,罗马遗产信托非常关注对受托人的保护。这在下面的一段话中可以得到启示:尽管元老院希望帮助继承人,但是,也要帮助受托人。因为,根据这项决定,如果一个继承人成为被告,他们可以行使抗辩权并因此而得到救济。相反,如果继承人们提起诉讼,则继承人们因被告的抗辩而被拒绝,因为诉权属于受托人。无疑,这一规定有利于受托人[37].

  综上,罗马信托规则在受托人与受益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上,更倾向于向受托人一端倾斜,这与现代信托法倾斜于受益人是明显相左的。

  (三)在信托功能上,罗马信托与现代信托法有别。在现代社会,财产转移到某人手中的客观需要,尽管依然存在,但在法律制度已经普遍提供了较为灵活和多样的转移机制的情况下,人们就财产转移而利用信托的情况鲜少,单纯的财产转移功能几乎已经失去魅力。尽管如此,现代社会对信托制度的利用却依然相当普遍和热衷,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托功能已经被重新定位和挖掘,功能的多样化趋势非常明显,如财产管理功能、保全功能、增殖功能、公益功能和导管功能[38].而在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事务相当繁忙且日益重视财产增殖的情况下,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并希望产生收益的信托情况越来越多。所以,在上述多样化信托功能中,主导性的功能又是信托的管理功能和增殖功能。投资信托在各国的兴起证实了这一点。同现代信托功能相比,罗马信托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前面已述,罗马遗产信托主要是基于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尽管如此,遗产信托最重要的作用并不在于为单个物的遗赠提供一种更为灵活的替代手段,而在于实现遗产继承(或部分遗产)的转移[].换句话说,遗嘱人交给受托人遗产的目的并不在于让受托人去管理信托财产,而在于凭借受托人的特殊身份并借助这种身份将遗产转移到遗嘱人需要给予的某些人身上。很显然,这种信托运用实质是为遗产能够轻松便利地转移到遗嘱人所希望的人手中提供一个输送管道,尽管受托人也有收受债权,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始终是其首要义务[40].因此,此种信托功能主要体现为财产转移功能。当然,在受托人将遗产转移之前,可以对其进行掌管,这种掌管就其本身而言虽然也是一种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很单纯的、消极的,它并不涉及对遗产的处分以及其谋求相应的增殖,而仅仅是从属于该转移的目的的一种纯粹保存行为,这与现代信托法重视其管理功能且达到财产增殖的目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四)在受托人地位上,罗马法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稍有龋齿。在现代信托法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者(大陆法)或者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英美法)。尽管他对信托财产是“形式”所有,但由于现代信托经常发挥的是其增殖功能和管理功能,而不是财产的纯粹转移功能,所以他不是中介人,而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另一方面,尽管受托人在有些时候收取报酬,但就信托财产本身来讲,他不享有任何利,他获得的报酬,仅仅是其管理行为的补偿,所以他也不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总之,现代信托法的受托人对所管理的信托财产而言其角色是积极的,非获益的。相反,在罗马遗产中,受托人的地位是复杂的,甚至在有些时候已经与现代信托受托人明显有异: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要求

  立即转让财产时,遗产信托受托人只是形式上的和过渡性的;另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设立了一定的沉淀期时,受托人则取得全部的受益人利益[41].由此可见,对于前者,受托人实质上处于中介人地位。对于后者,则相当于受益人之地位。在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罗马遗产信托中的受托人并非现代信托意义上的纯正受托人,而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多变的信托主体。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卫

篇五:许世勋的遗产信托案例

  传承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及分析汇总

  财富灵活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如“学业规划”、“结婚”“年龄阶段规定”等等,以此来保障继承人的理性选择,避免继承人好逸恶劳。案例1: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在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评价: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

  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财产安全隔离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这样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离婚之事丝毫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

  评价:现实中我们的许多高净值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

  际控制人,而且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晰划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如果企业家或其子女发生婚姻变故家庭财富将面临重大的变故。而家族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使财产安全隔离,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其所有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家族信托财产的存续与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国内的富豪也纷纷寻求家族信托的庇护,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等,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基金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节税避税家族信托能很好的规避遗产税,因为信托财产名义已经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没有登记财产,所以也无法征收遗产税。案例3:龙光集团家族信托

  在2013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KeiFamilyUnited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2013年5月15日,该信托公司收购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信托公司是一家由BrockNomineesLimited及TenbyNomineesLimited各自拥有50%股权的公司,而其代表于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reditSuiseeTrustLimited(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

  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纪凯婷为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及受益人,该信托的设立是为持有纪

  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海鹏)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家族

  信托拥有信托公司的全部权益,而信托公司则持有英属维京

  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

  础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风险和税负的合理

  规避运用到了极致!

  评价:龙光集团的创始人纪海鹏先生,以国际化的视野

  和智慧,用辩证的法律化思维,在其正值壮年之时,家族企

  业处于上升阶段,便花大力气对公司架构进行重新布局和安

  排,提前进行传承设计,在子女尚轻之时便将其扶上马,同

  时仍亲自掌舵领航,以便在时机成熟之后交班传递,最终实

  现完美交接,合理的规避了遗产税。同样,李嘉诚也设立了

  多个家族信托基金,分别持有旗下公司的股份,并指定其妻

  子及子女为受益人。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使得

  李超人即使年赚60多亿港元,也可以通过合理避税缴纳零

  元所得税。家族治理与文化共同传承

  家族信托的一

  个重要功能就是托管家族企业股权,实现家族财富与家族文

  化的共同传承。

  案例4: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洛克菲勒是世界上第一个亿万富翁,他在1882年成立了家族办公室。家族传承其实不是说非得子继父业,洛克菲勒家族已传承到了第五代,但每

  一代洛克菲勒感兴趣的方向都大相径庭,如第二代洛克菲勒投资商业地产;第三代则是金融家,开创风投先河;第五代洛克菲勒是一位出色的艺术家。其家族股权实际上已经作为信托资产,名义上已脱离洛克菲勒家族的实际控制,由信托持有并独立运作,既能保证财富的所有权不旁落,同时也能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资助。

  评价:目前为止,洛克菲勒家族已经传到了第六代,却依然在全球各行业扮演着“中坚力量”的角色,完全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而这其中,洛克菲勒家族基金功不可没。因此洛克菲勒家族财产不会面临因控制人婚变而引发的股权纷争、股价震荡、甚至企业瘫痪等灾难性风险。家族信托不仅保住了洛克菲勒家族的庞大资产,而且对于其子孙后代来说,巨大的财富将不会使他们受到迷惑和压迫,反而变成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维续家族事业的动力和支持。信息严格保密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家族财产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案例5:中国香港庞鼎文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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