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12篇
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12篇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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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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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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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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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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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关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基层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考验。社会矛盾化解水平是基层群众工作水平的重要表达,更是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作力点。现就如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统筹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之争”上,分析其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在环境艰苦、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奉献,但一部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二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目前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赔偿利益不均衡,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而且解决起来十分困难,政府一方面要低成本发展,一方面无力支付老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用,矛盾十分尖锐。三是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由于受自然灾害和产业结构老化的影响,农业产出增长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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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放缓。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消费水平逐年上升,生活开支、教育开支、医疗开支、生产投入增幅变大,部分农民的负担相对来说依然较重。由此引发的干群矛盾仍然占有相当的比例,在遥远落后地区尤其如此。四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素质普遍偏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观念的原因,农民信“访”不信“法”,“青天情结”非常严重。有的事情本来很小,少数人能一直访到中央,有的即使经过法律程序判决,还要上访,有的甚至与政府故意对抗。涉法信访在信访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除司法不公原因外,主要是上访人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五是农民居安要求增强。治安状况是老百姓极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尺。治安状况不好,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不安。六是宗族派性斗争犹存。村民自治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但是在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矛盾、派性斗争也似乎有了时机,斗争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破坏选举、煽动闹事、制造混乱和不停地上访,直到“对手”下台为止。七是党务政务不够公开。因为党务、政务〔村务〕公开不及时,程序不标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到位,广阔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引起农民不满,从而引发群众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二、准确把握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在我国当前特定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社会利益格局会重新调整,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也会不断涌现。其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主体发生变化,矛盾覆盖的范围日益广泛。由于社会改革,农村民间纠纷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发展成为村民与基层行政村、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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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不再仅仅是村民个人,还包括了许多经济主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二是矛盾触及问题层次加深,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突出。由于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政治上涉及民主权利,思想上涉及价值观和利益观等。现在农村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山林纠纷、水利纠纷、婚姻赡养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成为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方面。三是干群矛盾风险增大,涉及的对象群体性增多。在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中,一些村民在利益问题上产生共鸣,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农村矛盾冲突的对抗性增强,那些涉众广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矛盾一旦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些地区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潜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意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往往会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事件而引发,迅速演化成一场集体行动。四是矛盾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相互影响、交织、牵动。矛盾出现之初,大都希望能通过正当途经将问题予以解决。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假设没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往往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有的越级上访,有的酿造成严重的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些地方农村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其隐藏的风险不小。五是矛盾政治因素有所增加,群众自保能力有所提高。现在的农民,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也越来越懂得监督干部。当一部分群众利益受到干部侵害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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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在外打过工、当过兵或者退休返乡的干部教师等地方能人,往往会主动或者被推选出来,与当地干部交涉。如果基层干部不能答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常常以上访的形式对当地干部施加压力,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一〕强化基层基础,夯实维稳根基。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其平安建设的依托作用,加快形成以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综治、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在维护社会核心稳定中发挥核心作用。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持力度,加快公安、司法等政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矛盾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硬件设施建设,以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阵地的作用。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将综治、平安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和工作经费,调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化解工作兵多将广和“弹药充足”,为这场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创造先决条件。〔二〕加强队伍建设,配优配强人员。一是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力量。将“招录”、“聘用”及其他灵活用人方式相结合,吸收一大批文化程度较高、法律知识牢的新鲜血液充实到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中去,同时积极吸收社会上的“三老”人员,组成一支老中青搭配合理,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相互配合,相互调动的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二是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队伍建设,通过加大对工作队伍对《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的书写等内容的学习,剖析案例等方法,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矛盾化解技能,丰富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提升矛盾化解的质量。三是稳定矛盾调解工作队伍。可以考虑直管或垂管的方式,将政法干部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人员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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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确保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减少被借用和一人多职情况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对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成绩比较突出的,优先提拔,以此激励人、留住心。
〔三〕整合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手段。一是整合三级网络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组(社)三级调解网络作用,形成互补,使之形成一个矛盾化解工作的强大网络,使每一起矛盾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可诉求的主体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力度更大化,解决矛盾的能力实体化,有效地躲避人民调解队伍不足、公信力还有待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警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引导律师参与调解。探索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手段消除纷争。三是发展民间调解力量。通过必要的物资投入,将农村党员、老干部、有威信的群众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装大民间调解力量,以群众做群众的工作,更加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开工作发展。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报信息网络,政法书记负责统筹,各领域分管领导负责包案,乡综治维稳中心负责调处,村治调主任负责化解,按照“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由责任人负责调处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司法所为主体,公安、法庭、移民、信访、林业、土管等单位和部门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优势兵力协助基层消化社会矛盾和纠纷,把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基层、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将“矛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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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成功率”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这将有效改变部分地方领导对矛盾化解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不足的局面,能够更好地提升矛盾化解工作的质量。
〔五〕强化宗旨意识,赢得群众信任。一是帮助困难群体。用活用好现有政策,从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致富信息等方面着手,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给予积极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到达密切干群关系,化解干群矛盾的作用。二是落实好惠农政策。农村基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上来,实现增收致富。只有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搞好生产生活,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物资保障,农村的稳定才有物资基础。三是增强为民服务本领。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也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只有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农村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想群众之所想,积极为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及时有效化解出现的社会矛盾,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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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敦寨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敦寨镇综治委
我镇当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机制,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促进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三调联动”工作,通过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全面推行“三调联动”调解机制,基本实现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调解资源。一是将“三调联动”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来抓,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二是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中心,实行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推进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在村、企事业单位等加强了调委会、调解小组建设,基本形成了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
(二)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综治牵头、公安、司法、国土等多部门参与领导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强化了领导责任。二是建立完善了组织协调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行政村、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进行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三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研究工作对策和处置方案。四是建立了排查调处制度、联合调解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将行政村排查、部门排查、单位排查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活动,防止了矛盾纠纷扩大升级。五是严格“四调处”(边查边调、归口调处、重点调处、共同调处)工作制度。六是建立了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和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制度。此外,我镇针对可能影响全镇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坚持“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领导包案制度。同时还建立鼓励调解结案激励机制。
(三)加强衔接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在构建“三调联动”中加强衔接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工作中,注重加强三种调解手段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认真执行“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切实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的全过程,促进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通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的优势互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二、当前“三调联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个别领导干部对于“三调联动”在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与作用上,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从而使“三调联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调解资源整合衔接还不够顺畅。由于相互衔接配合的责任意识还不够,一些复杂矛盾纠纷,如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涉及面广,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个别部门责任意识不够或无力解决,参与意识不强,加之“三调联动”的衔接和责任履行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调解规范化程度不够。程序的合法性,即不论结果怎样,程序必须合法。同样,在调解工作中也必须做到规范化调解,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人为的失误。但在目前,三大调解工作程序中,除司法调解履行着固定的调解程序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有时过于简单,有失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调解人员素质和调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但“三调联动”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政策理论学习的经常性和普遍性还不够,造成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普遍缺少业务骨干,从而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是当前做好“三调联动”工作中亟需加强的重要环节。
(五)办公经费少,缺乏保障。基层政法单位条件较差,人头办公经费不多,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加上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
收费,因此长期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六)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几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群众对产生的矛盾纠纷仍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凡是有维权之事只找政府,因此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还亟待加强。
(七)纠纷案件执法主体不合法。近年来,由于大部分领导干部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够,多数乡镇对办理各类纠纷的执法主体不一致,有的乡镇以司法所为主,有的以综治办为主,使其工作人员焦头烂额,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应根据类别进行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进行调处,比如:山林纠纷应以林业部门为主,土地纠纷由国土所为主,综治办统一协调,调解中心相互配合,形成“三联调”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建议加强“三调联动”要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使三者更好的运转、衔接、联动,就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一)要着力加强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要通过全面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夯实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三调联动”衔接配合机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党政主要领导要把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真正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使“三
调联动”程序、内容、措施、责任等更加明晰、规范,能够更有效地提高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中的基础作用。要通过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乡镇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完善预警、预测、排查、调处机制,扩宽人民调解领域,严防个体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地发挥在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要着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积极探索建立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制度和劝导调解制度,强化诉讼调解,尝试建立诉前告知人民调解机制、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要着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要探索建立部分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行政部门相互衔接配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提高和扩展行政调解范围,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
(五)要着力加强调解工作的衔接联系。一是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事件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加强调解工作的衔接联系,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资源解决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建立调解联络机制
和调解登记制度。在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包括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登记记录报送具体行政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衔接,研究处理问题的办法,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通过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不使矛盾激化。二是建立调解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调解网络信息共享,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协调职能,加大法院、信访、公安、建设、劳动、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参与镇街、村居调解网络的力度,形成一个统一指挥、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调解机制。最终实现受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时,相关部门能够快速通过调解网络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发生的原由、动向,能做出科学的判断。三是要规范“三大调解”程序,积极探索出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调解程序,最终达到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维护和谐稳定的目的。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六)要着力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镇村三级“三调联动”组织协调机构,在县乡两级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协调)中心,确保“三调联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使广大群众知晓“三调联动”工作的内容、意义、目的,遇到问题首先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2014年8月2日
篇四: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群众信访反馈与相关政策联动机制条块协调配合机制人户分离的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年龄偏大的非正常上访人员法制教育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资源整合领导包案三访排查建档信息预警联动化解公开答复考评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制度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排查化解工作的整体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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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如何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作者:宋玉江来源:《活力》2011年第11期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当前,在垦区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全力实施“三步走”百年垦区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农场的经济社会建设步伐在不断的加快。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因土地承包、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惠民政策资金发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各方力量、努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领导干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有效措施。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做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首先要处理好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矛盾纠纷化解不好。社会就稳定不了。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以人为本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妥善处置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全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更加关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更加关注社会稳定、更加关注社会和谐,才能为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稳定。如果矛盾纠纷得不到正确处理,社会就不可能达到和谐与稳定。目前农场正处于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纠纷很可能在这一时期集中显现。只有排查化解好各种矛盾纠纷,理顺情绪,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义特别重大。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农场打下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3.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如果社会各方利益得不到妥善协调,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将受到严重影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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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也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妥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的理念,自觉按照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提高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是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深人、不扎实,推诿扯皮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文件政策学习理解不够透彻,解答问题时回答不全面。在化解疑难矛盾纠纷时,有急躁和畏难情绪,不够耐心细致,缺乏一种坚忍不拔的精神。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不够积极主动。个别人存在等、靠的现象。信息不够灵,反映不够快。处置不及时。有的片面强调工作程序,把案件终了当做问题终了,把程序走完当成工作做完,致使“案结事未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基层领导干部发现、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个别基层工作人员身上还存在政治敏感性不强、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破解难题的能力欠缺等问题。有些基层工作人员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有的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还不够开阔,有效化解的办法欠缺,只把工作重点放在已经显现出来的矛盾纠纷上,对苗头隐患重视和解决不够,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还不多,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还沿袭过去的思维。凭经验办事,缺少有针对性的新办法和新措施。
三是排查化解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群众信访反馈与相关政策联动机制、条块协调配合机制、人户分离的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年龄偏大的非正常上访人员法制教育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资源整合、领导包案、“三访”、排查建档、信息预警、联动化解、公开答复、考评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制度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排查化解工作的整体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还没完全到位。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漠视群众呼声、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的,还没有认真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处理矛盾纠纷不力的责任人还没有完全做到责任追究。致使有些集体访虽然早有苗头,但由于没有及时处理,结果形成长期积案。
三、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接访、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首问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遵守保密制度,以积极的态度认真接访,调处矛盾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将受理信访举报、耐心接访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职责。基层领导干部在积极接访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实践中,要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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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认真对待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群众信访举报要求的合理性,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要及时妥善解决:对要求合理但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小事拖大”的情形发生:对一些确实不合理、没有政策依据的过高要求,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明确答复。并负责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争取得到信访举报人的理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举报事项,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做好工作,防止出现推诿搪塞;对不属于基层工作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要积极、及时、耐心向信访举报人解释说明。劝解其去相关部门走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对涉法的信访举报事件。要积极劝解、疏导信访举报人走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问题。
二是对发生的集体访事件。基层领导干部要认真接待、耐心疏导。避免激化矛盾,尽量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基层领导干部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发生重复越级集体上访。
三是要加大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的力度。对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无序和过激的行为依法坚决给予制止和纠正。防止异常事件的发生。对有理无序的集体访,先变无序为有序,然后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对既无道理又行为极端的集体访,除依法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外,还要注重策略,要特别注意幕后策划者和现场煽动者,采取孤立个别,争取多数来引导来访群众依法、逐级、有序的反映问题。在接访过程中,要牡绝领导干部乱表态、乱开口子的现象。
2.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廉政法治教育。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实行依法治“访”是目前开展廉政法治教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干部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廉政教育的效果。因此,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办事水平。是开展廉政法治教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如何把众多的廉政法律法规转化成人的素质,通过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和廉政意识,去维护和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当前和今后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的关键。为此,应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深入基层干部中推进廉政法治教育。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完整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各项制度是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
一是坚持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两会”期间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三早”;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是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及时报告调处结果,防止工作推诿、扯皮、懈怠等造成不良后果。
三是坚持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处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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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坚持督办督查制度。根据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抓好一般矛盾纠纷的调处、落实,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并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篇五: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
第一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矛调工作现状
(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二、当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虽然各村都有调委会,但成员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干部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是义务调解,费时费力还不讨好,有时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谩骂,存在畏难情绪;其次是大多数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方法不当,个别调解员态度还不够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化解。
二是部分群众素质有待提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
高,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是部门沟通协调程度不够。综治、信访、司法、国土、安监、林站、公安等社会治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沟通和配合不足,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漏查、漏报和协调迟缓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
一是把好“进入关”。让村民们选举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发掘农村“五老”等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加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好村第一书记、名誉村书记、名誉村主任模范带头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训关”。要拟定培训计划,结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实培训任务并达到培训效果,使每个调解员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原则、要求,掌握相关的调解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三是要把好“管理关”。及时了解村级调解工作的质和量,总结经验、整改不足。强化激励导向,积极向上级争取“以奖代补”政策,提高调解员积极性。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健全以镇村为主体的普法教育网络,通过开展定期法律咨询、普法讲座、送法进村到社区等活动,以及灵活运用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观念,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认真落实村民组织法。切实推行民主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提高公开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村务行为的规范化。三是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要发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向农村,为农民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
(三)发挥“邱联钧调解工作室”品牌效应
目前,“邱联钧调解工作室”在群众有一定的知名度,群众有矛盾纠纷乐于找邱联钧,要发掘更多邱联钧式的调解员,为邱联钧式的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场所、更强工作保障。一是要继续做好镇村两级综治中心建设,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场所和服务。二是要明确激励机制,明确“以奖代补”政策,提高工作待遇,条件成熟的可以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职业化。
第二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赤寿乡在县委县政府建设“田园松阳”升级版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抢抓园区建设的机遇,化解各类矛盾,快速推进各项事业发展,使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二、调研目的
随着大量征地拆迁后,土地重新调整、利益重新分配,由此而产生群众信访活动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信访案件的逐渐增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探索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的治本之策,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基层调研,总结提炼经验做法,能够实现基层难题破解的新突破,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取得成效及主要做法
在征迁和项目推进中,土地重新调整、征地款分配、村民之间、生产队之间、本村与外村之间的矛盾集聚爆发。乡党委政府加强指导,引导村三委干部主动作为,迎难而上,用心化解各种矛盾,实现了乡村和谐发展。
一是综合治理,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通过村级换届,定好村级发展目标,用以事选人的标准,选出有思路、有能力的好干部,为村民服务,推进村级发展。
三是把工作做在平时,稳扎稳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17年,楼塘园中村搬迁工作启动,拆除房屋100余幢。2017年1月22日(农历12月25)是谷旺自然村拆迁合同签订的最后一天,最后
一户拆迁户谈到晚上6点还是不肯签合同,有许多同志决定放弃了,准备以后按着钉子户做相应处置。但村三委干部考虑假若真的成了钉子户,一定会产生很多矛盾和不可逆转的后遗症。他们没有放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工作,最终晚上11点做通了该户的思想工作,连夜签下合同,圆满完成了谷旺自然村的拆迁工作。
四、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基层班子队伍结构需调整。有些班子年龄结构偏大,不能与时俱进,难于用新思想新理念去处理问题。目前就赤寿乡来说,支委整体年龄50岁左右的占85.6%,村委占70.3%。
二是基层党组织领头雁作用有待加强,有些支部书记并没有跟上前进的步伐,还是用老观念老思想看待问题。
四是群众意识有待转变。在遇到利益受损或者矛盾纠纷时,部分群众存在“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抓住制度的漏洞,有越级访、缠访等无理上访行为。
篇六: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少数基?层干部不注重学习党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学政策化解矛盾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而对于一些涉及复杂的矛盾纠纷束手无策针对基层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健全排查机制规范化解程序?公平公正化解强化法制教育全力推进发展?有效强化基层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件?中的作一明确责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职责不明责任不实是导?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更好的处理好矛盾纠纷,更好为群众服务
张昀
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基层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对如何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基层干部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正确处理经济与稳定的关系,不断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基石”作用。
目前,基层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化解矛盾的机制不健全。由于基层缺乏一套完整、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解决机制,导致很多矛盾纠纷不能一管到底,有些问题的解决留下后患、留有遗憾,造成反复性。二是少数基层干部
责任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干部只注重了经济发展,对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甚至认为矛盾的排查调处是村委会的职责,导致矛盾出现时,既不积极化解,又不及时报告,使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基层干部作风不实。少数基层干部缺乏做好群众工作的热心、耐心和责任心,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矛盾问题不重视、不分析,草率应付处理,导致矛盾纠纷发生。四是化解矛盾的本领不强。少数基层干部不注重学习党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学政策,化解矛盾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而对于一些涉及复杂的矛盾纠纷束手无策。针对基层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健全排查机制,规范化解程序,公平公正化解,强化法制教育,全力推进发展,有效强化基层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件中的作用。
一、明确责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职责不明、责任不实,是导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明确基层干部在化解
社会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责任,促使基层干部主动担负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一是建立起完善的维稳工作机制。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经常性开展矛盾排查,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把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二要改进和完善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在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开展基层工作,建立群众参与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合理化,减少矛盾产生。三是健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问题。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化解群众困难,理顺群众情绪,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解决好土地征收、耕地草场纠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消除各类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取得良好效果。
二、健全机制,规范矛盾纠纷化解程序
机制是保障。建立稳定长效工作机制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也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制度保证。一是建立部门联合维护
社会稳定工作机制,明确和强化各部门责任,落实相关待遇,协调司法、公安、综治等部门联合抓稳定。二是完善调解工作机制。选派政治素质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威望的党员担任调解员,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做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解工作无盲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要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敞开民意诉求渠道,引导群众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利益诉求,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政策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制定落实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的应急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处置、依照法律、把握时机、冷静稳妥、及时平息,并做好后续思想工作,用教育疏导的方法化解矛盾。我乡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处理”工作机制。乡党委、政府在信访维稳中心建立群众接待室,每天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坐班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在各村建立专门调解组织,实行党员包户制度,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群众诉求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困必帮,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质量和水平。
三、为民服务,公平公正处理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应该也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基层干部要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主动担负起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重要职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一是勇于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党的基层组织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首道防线。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二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合理解决纠纷。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在充分调查,搞清矛盾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公平公正予以解决。三是转变基层干部作风。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真正做到从思想上视群众为“主人”,感情上把群众当“亲人”,工作上做群众“仆人”。积极主动做群众工作,锤炼工作本领,掌握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干净干事、廉洁奉公,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强化教育,提高全民综合素质
当前,基层一些矛盾纠纷的发生、转化、升级是由于矛盾双方不懂得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为“一口气”较劲所致。因此,要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提高全民综合素质。一是加强对广大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二是把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法制宣传的过程,坚持在调处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三是广泛开展“法制六进”活动,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以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在每个村推出“一个承诺栏”,承诺内容涵盖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矛盾化解等方面内容。
五、推动发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大多因为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满足而引发,因此基层干部要真正发挥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就必须围绕发展,用发展目标引领,用民生
工程保障,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一要用发展目标引领。我乡积极实施现代农业畜牧业发展和“一村一品”农民增收重点工作,把全乡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引导到推动发展、实现发展目标上来,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促进全乡和谐稳定。二是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积极落实国家农业、住房、医疗、养老等各项惠民政策,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树立民生经济理念。在解决民生问题时,一方面针对不同个体需求,解决其关注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个体优势,为乡、村经济发展和引领更多群众增收致富贡献力量。
篇七: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年至20**年,我州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000多起,其中,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一、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近两年来,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22039件,调处成功21492件,防止民转刑77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2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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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专业户”,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224个,实有工作人员216名,列编所223个,上级审批行政编239人。但乡镇(街道)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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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街道)、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般都是由县、(市)统一安排部署后,乡镇(街道)、村、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四)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15126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600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合格,在20**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协议书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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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构建排查调处网络,营造“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一)健全责任机制。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意,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在各县(市)、乡(镇)、村(居)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在县、乡(镇)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
篇八: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及化解对策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杭锦旗司法局陈再军当前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领导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
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及化解对策
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杭锦旗司法局陈再军当前,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领导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整合基层维护稳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一、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势一是表现类型增多。矛盾纠纷已由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劳动争议、干群关系、涉法涉诉、医疗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主体逐渐多元化。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可能是个人、集体、村委会,甚至是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特别是体现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和城镇拆迁改造方面。三是诱因更为复杂。因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四是反复性更大。许多群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诸多矛盾纠纷全部聚集到政府及信访部门,造成信访部门门庭若市,法院门庭冷落的被动局面。据统计,全国2010年信访总量*****万件,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量仅为13.5万件,出现了信“访”
而不信“法”的现象,涉法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五是群体性纠纷愈加突出。拆迁安臵、征地补偿、草牧场、林地
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六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牧区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众
性活动少、流动人口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很难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带来难度。
二、当前我旗矛盾纠纷类型(一)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旗普遍,主要发生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工业园区征地、109国道改建、土地利用收储、铁路、公路修建、土地开发等。如我旗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地少的贫困村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出户、外嫁女得不到补偿、产生不满。(二)城镇房屋拆迁、农牧区移民搬迁安臵引发的矛盾纠纷。(三)土地、草牧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导致一地多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四)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转包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问题是:一是土地承包转包过程中历史遗漏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二是部分农牧民将土地、草牧场承包、转包后,由于征地或其他原因,中途反悔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五)劳资纠纷,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六)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公共事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七)涉法涉诉和执行难引发的矛盾。
(八)因玉米制种合同缺乏规范造成的玉米制种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我旗巴拉贡镇,由于农民和制种公司不签合同,或有的虽签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广大农民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干部作风、村务、政务、换届选举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引发的社会矛盾。
(十)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旗矛盾纠纷的成因(一)在二轮草牧场、林地承包时,部分乡苏木镇及村嘎查干部没有真正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在贯彻中有工作偏差。一是有些地方没有及时给农民发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草原、林权等权属证书。二是有些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具实丈量土地,而是采取简单的步测、摩托测或粗略估计等手段,农牧民实有草场、林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有很大出入。三是有些签订承包合同的农牧民的合同书内容不完善,没有四至界线和确切的亩数,更没有准确的示意图。(二)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重视不够,出现了矛盾纠纷不及时的调查处理,导致许多小的矛盾累积成大的纠纷,造成了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三)部分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旗的土地、草牧场、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臵、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大多数都是在政法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参与下调处的,一些部门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事务,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部门,认为是天经天义的,出现了“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状况。(四)责任机制不健全。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在部门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时,有的部
门处于应付的态度,派出的工作人员不仅责任心不强,不懂业务,反而成为矛盾纠纷的制造者。
(五)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以及对信访工作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六)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不深不细,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飘浮,缺乏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干群关系紧张,服务不到位、与民争利等现象,导致群众不满引发矛盾纠纷。比如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征地纠纷。
(七)村级基层组织发挥作用较差,部分基层村级组织在群众在威信不高,软弱涣散,村务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缺乏应用的责任意识,不仅不是矛盾纠纷的解决者,反而是矛盾纠纷组织策划者,带头指使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八)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我是农民,违了法政府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九)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旗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臵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另外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
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财政困难,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
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仅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十)对社会不稳定人员打击力度不够,也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重要因素,对一些制造矛盾纠纷的关键人物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这部分人消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对矛盾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建议(一)强化旗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干群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锦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摆上重要位臵,特别是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过问、早安排、早部署、早化解,确保矛盾不上交,解决在萌芽状态。(二)强化部门责任。要改变过去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责任,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对发生的矛盾纠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不拖,确保调处化解责任落到实处。(三)强化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作用。政法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推动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发挥职责能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臵预案,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依法果断处臵,对个别纠纷的组织策划者、无理缠访闹访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违反刑法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凋配合。当前矛盾纠纷的发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通力合作,才能将矛盾予以解决。但是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许多部门遇到了矛盾纠纷就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有的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是解决矛盾,
反而成了矛盾纠纷的制造者,给群众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联调联动机制,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
(五)强化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是政法机关的核心,要按照市、旗两级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政法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装备建设、队伍建设,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工作和能力建
设的需要。(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当前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如果不及时化解任其累积、激化,很容易从“小纠纷”演变为“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廉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工作者的一件大事,更是全体司法行政工作者的一件大事。一是要加大旗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中心的作用,与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着力解决全旗性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为旗委政府排忧解难。二是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以乡级调委会为基础,整合政法资源,积极预防和化解乡级矛盾纠纷,服务苏木镇经济发展。三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加强村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强新型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领域,完善联动方式,全面推行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庭所联动”,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争取旗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民调解
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六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力争使全旗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识,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为系统的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队伍。
(七)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努力为我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中小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牧民的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普及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八)强化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与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因此,要加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要大力加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
育,广大公务员不仅要成为学法的模范,用法的模范,也要成为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努力锻炼和造就一批让党委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问计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篇九: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我们已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要仍有许多角法盲现象仍有存在导致群众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求法律和政策依据而是凭感情凭旧的习俗瞎干盲干而且片面认为问题闹得越大越能引起领导重视越能得到解对策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引起了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f1级党委考核年度工作目标的内容增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基层矛盾纠纷诽查调处工作情况存在的薄弱环节、基层矛盾纠纷诽查调处工作情况存在的薄弱环节、原因和改进的对策
一、矛盾纠纷徘查调处工作情况我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新路子、新矛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处于全省领先地位,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取得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1、创建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形成了大排查大调解新格局。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土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莆田县东峤镇于98年10月率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形成了以司法所为依托,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新格局,市司法局和莆田县司法局及时指导帮助、总结推广。特别是去年,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指导管理力度和推广普及力度,全市54个乡镇于2000年7月15日全部建立起点较高、运作比较规范的调处“中心”乡镇调处中心的建立,强化了司法调解的职能,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能力,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安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治理,形成了强有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氛围。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狠抓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的同时,还围绕拆迁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反腐倡廉等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突出纠纷,围绕影响大、难度大、涉及面广、易激化和可能引发械斗、上访等重点纠纷,组织全市基层司法调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治理集中排查治理和百日会战等活动,认真开展“四查”即查纠纷隐患、纠纷苗头、纠纷积案和现有纠纷,然后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治理,形
成了全市集中抓矛盾纠纷调处治理、化解矛盾促稳定的良好局面。使一大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化解,一大批久拖不决的积案得到治理。3、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形成了矛盾纠纷层层抓落实,件件有人管的新局面。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制度建设,目前,全市各乡镇“调处中心”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四项职责、统一十项制度、统一八薄三册,各级党委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调解组织还把激励竞争机制引进调解工作中,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司法人员和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与工作突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坚持县(区)每月,乡镇、村(居)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的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矛盾纠分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二、存在问题1、排查调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认识不到位,宣传发动力度不大,排查调处成效不明显。2、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意识较差齐抓共管不够有力,有些乡镇仍是司法所抓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3、仍然存在不稳定的矛盾纠纷隐患。如荔城街道办事处旧城改造所带来的拆迁安置和过渡费发放问题,农村基金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问题,因为诸多因素难以解决,仍有引起群众上访的可能,有待于统筹解决。4、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不够重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认可程度不高。人民调解发挥的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与社会意识对人民调解的评价形成巨大的反差。5、部分调解人员对新时期民间矛盾纠纷的复杂性有畏难情绪、村居调委会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一
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原因1、基层党政领导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不力,一些领导还没有把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纠纷作为维护安定稳定的重要内容来认识,主动摸索规律性的东西,认认真真地抓好落实。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而对具体矛盾纠纷该出面的不出面,该协调不协调,工作没有力度。这种因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造成工作不到位的状况,是这些地方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主要原因。2、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政策法制观念不强,不能正确处理于群关系引发的矛盾,据对于群关系矛盾纠纷的分析、60%以上的矛盾纠纷起因于乡村两级干部的行为。这些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衙门作风;扭曲地执行上级政策,在“三提五统”上随意加码,加重了农民负担;为政不廉,办事不公;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习惯用行政部门的手段开展工作。3、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不负责任,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倭,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从排查出来的疑难矛盾纠纷看,有大部分的纠纷是因此而逐渐复杂化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托,不下大力解决;二是对于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倭,没有解决;三是人情关系复杂,往往是一件小事有多方说情,使问题复杂化,越拖越难。4、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不多,守法自觉性不高。虽然我们已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要仍有许多死角,法盲现象仍有存在,导致群众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求法律和政策依据,而是凭感情、凭旧的习俗瞎干、盲干,而且片面认为问题闹得越大越能引起领导重视,越能得到解决。四、对策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引起了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以上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级党委考核年度工作目标的内容,增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错责任制。即凡是因工作抓得不力而使矛盾激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众集体上访的,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的,由各级党委、政府依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管辖责任制,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其一,要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对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其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亲自解决一两件当地有影响的疑难纠纷。(三)加大部门齐抓共管的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制定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实施办法和奖惩办法。参照莆田县的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形成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统一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运行机制,使一般矛盾纠纷在村(居)就地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动,以司法所为主,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四)加强组织建设,壮大队伍,提高素质。要在整顿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要挑选有文化、懂政策、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要大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
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的各项制度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要完善奖励机制,大力表彰宣传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六)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当前,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出发,要利用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强司法所的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认真抓好人民调解队伍的思想建设,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调解组织的业务建设。
篇十: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困难、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困难、问题、成因及对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任务,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于信访形势持续好转,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太平乡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机制,让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全乡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问题。近年来,中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的矛盾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如何搞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者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走访了5个村20个村民组103户群众,了解了群众产生矛盾的根源。现结合我乡工作中所采取的应对办法和对今后工作的构想谈点看法。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从我乡近年农村呈现出的矛盾纠纷来看,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具体体现在:1、农业税改革引发的争地纠纷。在普遍实行农业税费改革后,随着全免农业税,实行良种补贴、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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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直补、退耕还林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原先已弃耕多年的农户,因利益冲突,要求退回让他人耕种和村委会因调整来修建乡村公路、公益事业建设等所征用的土地、山林,从而导致矛盾纠纷。2、暗箱操作引发的干群纠纷涉农资金的发放不民主,在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中,个别村干部不按政策规定,优亲后友或暗中提留,引起群众对村干部不满,导致群众上访不断。如:退耕还林工程中村委会及个别村干部提留指标,中饱私囊;低保、困难补助的评定等优亲厚友。3、干部作风引起的矛盾纠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有不少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在暗暗的发生了变化,办事要请客送礼或干部参与赌博时有发生,导致干部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大。4、财务开支不透明引起的矛盾纠纷边远乡镇,农村基层资金本身不多,大部分资金都在农村使用,不能开具正规票据,加之,资金量小也没有引起村干部的重视,所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财经纪律办事。二、农村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成因(一)群众对上访查处结果不满意引发矛盾纠纷问题因政策因素,各部门综合协调不到位,个人基本素质和理解能力的差异,加之被调查者所提供的情况与上访人提供的不相一致,所做出的上访查处结果,肯定有使上访者个人不满意的地方。上访者认为不是那回事,不应当是这种结果等,导致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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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程序不公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个别基层组织办事程序及收费项目标准的不公开,“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产生与存在,村务、政务、校务的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等,引发群众不满,造成人为的社会矛盾纠纷。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针对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我乡从实践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一)标本兼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基层稳则全局稳,所以我们基层干部应该意识到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夯实基础。一要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领导能力。二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工作人员、经费、措施、责任六落实。(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治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办公室和司法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加调解工作本领,使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要以防激化为重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工作,要广泛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改变过去“不告不理,不出事不管”的状况,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月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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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认真加以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三)规范管理,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村治保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的合法的群防群治组织,要提高素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治保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业务管理,要规范其日常行为,使其成员成为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收集信息,调解到位,治安防范的基层重要力量。二是加强对治保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治安防范工作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加大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变能力。(四)针对农村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五)加强信访、劝访工作针对群众对信访结果不满意导致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的现状,一是建立乡领导公开接待群众日来访制度,坚持对每次来访做到有登记、有交办、有处理结果。二是建立健全劝访工作制度,减少上访,尽量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主动出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让众多矛盾纠纷在干部下访工作中得以消化和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必须要深入调查,结合农村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才能取得好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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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P>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精品文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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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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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
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xx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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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公信力的关键。(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
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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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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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
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第二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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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县共有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共有调解人员391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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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全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560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4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8件,涉及人员2856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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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30—50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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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然经过近30年普法教育,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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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xx]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结合当前开展的2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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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街道)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第三篇: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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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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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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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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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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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第四篇。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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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笔者对XX县人民调解现状进行了调查。
一、XX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全县17个司法所,现有司法助理员17名,其中已建成规范化司法所6个。共有各类调解委员会组织396个,基层调解人员2229名。各乡镇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了村(居)调解委员会空白点。调委会由乡镇综治办牵头,成员由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和村级调委会主任组成,形成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自xx年以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全县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6个规范化司法所所在乡镇,调解委员会均达到“六有”(有人民调解庭,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有调解、回访、移交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县司法局统一制作了规范的调解档案模式,组织各乡镇司法所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取证、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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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填写进行了逐一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规范化乡镇调解协议书进行评议和推广,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县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地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xx年至今,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27件,调解成功2184件,成功率为98%,全县共排查纠纷36次,专项治理17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20件、涉及20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3件、涉及33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2件、涉及80余人次。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调处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成为人民检验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威信的重要平台,也是政府及部门树立公信力的重要载体。现实状况是: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部分干部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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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2、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一是
部分乡镇及村成立的调委会往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有的形同虚设,有的往往是人员一定了事,根本不管其是否在其位,谋其事。二是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层次不齐,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调解人员中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不透彻,难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3、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反悔之后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和无效,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
4、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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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
2、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村级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乡镇这一级。
3、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借鉴外地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统一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评议制度。在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拔精通法律知识,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网。有工作热情、爱岗敬业的人员,担任乡镇首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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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解员,组织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工作能力,使他们成为调解组织中的骨干力量;二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县司法局负责对各乡镇调委会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档案,将学习与考试、考核相结合,强化培训效果。
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县乡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保证县乡两级培训经费落到实处。
5、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基层调委会出面调处,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时,要向调解员了解情况,对双方签字认可的调解协议书要予以支持,以充分体现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关于蒲江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xx年8月4日调查时间:xx年7月25日调查地点:///司法所调查对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方式:谈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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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查心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虽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众所周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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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所体现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特色恰恰是一些良好的传统价值观的延续,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我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村级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第一,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由于,当前农村工作头绪多、压力大、任务重,因此,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第二,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二)村级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目前的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加之,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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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三)经费短缺是调解工作的一大障碍。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二、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应从基层环境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完善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做到村村、单位、企业都建有调委会,各生产队建有调解小组。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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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抓好调解人员素质培训。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基层人民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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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之,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二:基层干部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P>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xx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横水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目标坚持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我结合自己在横水任职政法委员工作的特点和实对如何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矛盾纠纷类型和来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认真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推进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第一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横水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目标,坚持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我结合自己在横水任职政法委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如何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矛盾纠纷类型和来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认真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推进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矛调工作现状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横水镇综治中心共计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权保护纠纷14件,劳务合同、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54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婚姻家庭纠纷14件。(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二、当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虽然各村都有调委会,但成员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干部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是义务调解,费时费力还不讨好,有时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谩骂,存在畏难情绪;其次是大多数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方法不当,个别调解员态度还不够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化解。二是部分群众素质有待提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部门沟通协调程度不够。综治、信访、司法、国土、安监、林站、公安等社会治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沟通和配合不足,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漏查、漏报和协调迟缓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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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调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凭经验,靠老办法,加之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不满;少数镇村干部受“稳定压倒一切”的影响,在疏导调处纠纷过程中求快求安,不考虑以后的工作,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资金协调办法,出钱“买”维稳,给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甚至上交。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进入关”。让村民们选举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发掘农村“五老”等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加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好村第一书记、名誉村书记、名誉村主任模范带头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训关”。要拟定培训计划,结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实培训任务并达到培训效果,使每个调解员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原则、要求,掌握相关的调解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三是要把好“管理关”。及时了解村级调解工作的质和量,总结经验、整改不足。强化激励导向,积极向上级争取“以奖代补”政策,提高调解员积极性。(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健全以镇村为主体的普法教育网络,通过开展定期法律咨询、普法讲座、送法进村到社区等活动,以及灵活运用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观念,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认真落实村民组织法。切实推行民主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提高公开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村务行为的规范化。三是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要发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向农村,为农民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三)发挥“邱联钧调解工作室”品牌效应目前,“邱联钧调解工作室”在群众有一定的知名度,群众有矛盾纠纷乐于找邱联钧,要发掘更多邱联钧式的调解员,为邱联钧式的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场所、更强工作保障。一是要继续做好镇村两级综治中心建设,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场所和服务。二是要明确激励机制,明确“以奖代补”政策,提高工作待遇,条件成熟的可以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职业化。第二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赤寿乡总面积54平方公里,总人口11023人,山林面积43128亩,耕地面积10486.3亩,全乡辖19个行政村,50个自然村,206个村民小组,4042户,总人口11023人。民族以汉族为主,有畲族人口200余人,是丽水市的小康乡。全乡以种植、加工茶叶为主。2012年-2014年,在县重点项目生态园区建设中共征用土地7000余亩,是征迁面积最多的一个乡镇。赤寿乡在县委县政府建设“田园松阳”升级版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抢抓园区建设的机遇,化解各类矛盾,快速推进各项事业发展,使乡村面貌焕然一新。二、调研目的随着大量征地拆迁后,土地重新调整、利益重新分配,由此而产生群众信访活动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信访案件的逐渐增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探索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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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基层调研,总结提炼经验做法,能够实现基层难题破解的新突破,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取得成效及主要做法在征迁和项目推进中,土地重新调整、征地款分配、村民之间、生产队之间、本村与外村之间的矛盾集聚爆发。乡党委政府加强指导,引导村三委干部主动作为,迎难而上,用心化解各种矛盾,实现了乡村和谐发展。一是综合治理,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通过村级换届,定好村级发展目标,用以事选人的标准,选出有思路、有能力的好干部,为村民服务,推进村级发展。二是主动靠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征迁建设过程中,引导村干部主动担当,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尤其是对群体性事件,要有高度的敏锐性。比如有一次楼塘村100余名村民受到部分人煽动聚集到乡政府要求分配集体土地款,并扬言越级上访。当时的楼塘村村民主任傅明亮,立即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现场对话,表态这是村级事务,由村里内部解决。他们及时公开了村集体的征地信息和财务情况,取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妥善平息了该群体事件。三是把工作做在平时,稳扎稳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17年,楼塘园中村搬迁工作启动,拆除房屋100余幢。2017年1月22日(农历12月25)是谷旺自然村拆迁合同签订的最后一天,最后一户拆迁户谈到晚上6点还是不肯签合同,有许多同志决定放弃了,准备以后按着钉子户做相应处置。但村三委干部考虑假若真的成了钉子户,一定会产生很多矛盾和不可逆转的后遗症。他们没有放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工作,最终晚上11点做通了该户的思想工作,连夜签下合同,圆满完成了谷旺自然村的拆迁工作。四、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基层班子队伍结构需调整。有些班子年龄结构偏大,不能与时俱进,难于用新思想新理念去处理问题。目前就赤寿乡来说,支委整体年龄50岁左右的占85.6%,村委占70.3%。二是基层党组织领头雁作用有待加强,有些支部书记并没有跟上前进的步伐,还是用老观念老思想看待问题。三是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升党员队伍中,还存在极少部分的党员不支持中心工作等现象。四是群众意识有待转变。在遇到利益受损或者矛盾纠纷时,部分群众存在“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抓住制度的漏洞,有越级访、缠访等无理上访行为。五、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优化基层班子队伍结构。下步在村级换届选举中考虑老中青结合,达到互相促进的工作成效。二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党委政府要把乡村治理的压力传导给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发挥他们的主导意识。三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每位党员管理好自己及亲朋好友,就能全面影响我们的身边的群众,使他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四是发挥群众基础性作用。乡村治理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实现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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