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16篇
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16篇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 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
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并辩称已签订的协议文本未交与贷款申请客户的原因,是贷款申请单位签约后未主动索要协议文本。承办人员对银行提供的协议文本进行仔细分析,除了甲公司外,又筛选出银行与另四家贷款申请单位签订的服务期限时间有交叉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例如:乙银行与某公司于2008年分别签订的,在协议所载明提供的服务内容、事项等条款完全相同的两份格式文本中,前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后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前份协议未到期又签订新的协议,证明了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优势地位,违背了合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贷款方不自愿的情况下,限定贷款方与其签约,以接受其提供的所谓财务顾问服务并重复收费。三、法律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第一条将“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济条件的行业”归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但在具体法律适用时涉及到是否构成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一)是否构成滥收费用
第一种观点: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理由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认为银行向贷款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属于从事正常的经营业务,该服务的收费项目已向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上报备案,未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对于财务顾问服务的费用没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的是供需双方协议定价,也就不存在超标准的问题。第二种观点:银行构成滥收费用。理由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第一条规定,“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银行与企业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收取财务顾问费,在期限未履行完毕时,因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又强行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服务内容相同的协议,再次收取财务顾问费,事实上对于前协议未履行的时间部分,银行未按前协议财务顾问费用金额的占比,计算出差额退还给对方,这差额部分显然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中关于“滥收费用”的概念属“规章”解释,其等级虽优于第二种观点的国家总局“答复”,但列举的范围窄于“答复”,而该“答复”是法律授予国家总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文所作的规范性解释。同时就立法精髓而言,根本在于是否“正常”和“标准”。本案中,银行收取财务顾问费,是按其发放贷款额度与一定比率的乘积为依据的,有一笔贷款就必须签一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一年中有两笔则签两份,这就超出了“正常”的范畴。协议从形式上看,服务金额虽然由双方协商自愿定价,但与同一单位签订两份协议履行时间相互交叉,即前协议未履行结束,后协议又开始生效,且时段重叠部分并不退还差额,既违反了收费标准,也违反了服务期限这一客观的时间“标准”,所以银行滥收费用的目的很明确。(二)违法所得的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所以也就不存在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第二种观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第三条表述:“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所以银行利用独占地位,强制贷款方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将其收取的全部财务顾问费收入作为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第三种观点:以银行在履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中,重复多收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作为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我们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答复第一条表述“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主要包括……(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银行虽有从事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经营范围,服务费用可按协议与接受财务顾问服务的贷款方采取协商定价,但依双方签订协议的履行期限发生交叉,对重复多收的不予退还,符合“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的特征。对于第一种观点,是基于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为前提的,既已构成滥收费用,违法所得则应计算。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国家局答复”虽然所列举的服务是“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但强调的是“按国家规定”。而本案中的财务顾问服务的收费项目,只需由银行向其所在地的银监局备案,国家对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收费金额以协议双方协商定价。所以我们不应将银行
收取的全部财务顾问费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只应计算银行重复多收的部分。
2、连云港市青源水务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案情】连云港市青源水务有限公司为赣榆县境内从事城市供水服务的公用企业。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在对向其申请提供供水服务,需安装消防设施、消防水表的用户服务过程中,以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滥用、盗用为名要求用户缴纳3000——5000元不等的消防保证金,才予以供水工程施工、安装消防水表并供应消防用水。自2006年5月30日至2010年3月23日止,共计收取包括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75户用户,金额40.7万元的消防用水保证金。该批保证金登记在当事人帐务的应付款科目上。当事人收取消防保证金的依据是县政府协调会上个别领导的口头认可,既无文件也无会议记录。收取数额是当事人自己定的。所有这些都不是法定依据。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调查人认为,根据《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及用户内部专用消防设施用水,一律装表计量,按用水量缴纳水费。当事人在这期间收取用户的消防保证金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作为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在为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取消防保证金。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上缴国库。【评析】一、不合理条件的认定当事人认为,企业所收的消防保证金是一种自我保护,不存在不合理。但是,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当事人是公用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受到国家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对其经营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保护自己消防水不被滥用、盗用,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不应该转嫁到用户身上。因此,认定当事人收取消防保证金是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是有法律依据的。二、案件定性的不同意见在该案件的认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是公用企业,本身就有优势地位,可以直接适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直接定性。只要能认定当事人收取的消防保证金的事实是不合理条件就行。另一种意见是,虽然当事人是公用企业,但应该认定的是,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具体利用什么优势地位来实施这种行为。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实际上,当事人利用的是为用户装消防水表的优势地位来实施这种行为的,《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的接水权属水公司。三、对拒绝、削减的理解当事人认为,在供水服务中,没有拒绝对用户的服务现象发生。办案人认为,公用企业具有优势地位,无论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对不接受该不合理的交易对方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的行为,均构成限制竞争。当事人具有独占地位,当其限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时,根本无须明示,其主观上都是以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相威胁,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不合理条件,客观上也能达到。
3、医疗机构限制竞争案件
【案情介绍】2010年5月,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泗洪县人民医院在门诊挂号收费时,要求初诊患者必须购买每张1元的“就诊卡”,如不购买此卡,患者将无法在该院门诊就诊,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10年6月21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0年初,我市辖区内某县人民医院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文件要求,建成了“一卡通”信息化系统,并从南京市鼓楼区某智能卡经营部购进了“一卡通”信息化系统所需的IC“就诊卡”。自2010年2月1日起,该县人民医院要求凡在其处就诊的患者,在初诊挂号时除购买病历本外还必须再购买1张“就诊卡”。患者如不购买此卡,则无法在该县人民医院就诊。患者复诊时,如遗失该“就诊卡”,必须再次购买“就诊卡”,否则也无法在该县人民医院继续就诊。至2010年5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县人民医院上述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时,其销售的“就诊卡”并未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该县人民医院共从南京市鼓楼区某智能卡经营部购进上述IC“就诊卡”10万张,购进价格为0.5元/张,共向就诊患者销售“就诊卡”54923张,销售价格为1元/张,销售收入总计54923元。【案情焦点】该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案件评析】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围绕案件定性和管辖问题,执法机关内部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县人民医院的行为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法管辖。《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该县人民医院在未经批准(且在当前无法获得批准)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违背患者的意愿,强制收取就诊患者IC“就诊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县人民医院的行为属于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应当由相关价格管理部门管辖。该县人民医院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患者IC“就诊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依法管辖。故工商机关应直接将本案移交有关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执法机关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县人民医院在其经营活动中违背患者的意愿,强制患者购买其提供的IC“就诊卡”的行为,构成了《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法责令该县人民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万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主体适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认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该县人民医院的设立和经营就是依法被赋予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独占市场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县人民医院是境内规模最大的医院,由于医疗资源集中,其事实上带有了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该县人民医院在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中具有相关医疗机构无法具备的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构成要件。其次,定性准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用结算IC卡不得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4]160号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用于门诊挂号、费用结算IC卡收费,而应由医疗机构通过减少运营其他成本、内部消化,否则属于滥收费用行为。虽然该县人民医院在有关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要求患者挂号时必须购买IC卡的做法,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地位从事营利性活动。该县人民医院利用患者对其信任度和依赖性高的特点限定消费,是滥用公益和社会福利性质用以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构成了《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最后,管辖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对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行复字(2007)6号]指出,工商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分别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对滥收费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由首先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宜。这一答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该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有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管辖。【总结思考】本案查办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违法行为主体与以往查办的公用企业有所区别,就此引发了我们在执法办案中的两个疑问,一是该人民医院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该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带着疑问,执法人员认真分析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寻找案件定性的突破口,有针对性的重点调查相关证据资料,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一是全面获取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证据,不仅提取显性证据,还要调查反映当事人实际情况的隐性证据资料,用以证实该县人民医院作为经营者的独占地位;二是调查证据时要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但调查直接证据,还应注意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准确固定该县人民医院限制竞争的情节、方式和手段,做到案情客观、细致,促使其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处理;三是在案件调查中要注重证据材料的全面性,不仅调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也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免在以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搞“证据偷袭”。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已经被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肢解”,许多特别法中都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为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政府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和省级电信管理部门管辖等等。这种多个监督检查主体并存的局面,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部系统性和体系稳定性遭到了严重破坏。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稿中已经将执法权明确
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在其正式修改之前,如何准确妥当适用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仍然是摆在工商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作为执法部门,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实际,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积极提高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技巧,确保执法效果,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竞争秩序。
4、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垄断案
【案情】2009年4月初,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接举报,反映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统一预拌混凝土价格、分配销售市场,限制了混凝土市场的自由竞争,损害了混凝土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新浦分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2009年3月3日,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在市区销售预拌混凝土的16家混凝土预拌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主要从3个方面对混凝土市场设置了垄断性条款:1、统一价格。以C30砼为基础,价格暂定285元/M3(含泵送费,泵送费为15元/M3),C30以上的上浮20元/M3G一个强度等级,C30以下的下浮15元/M3一个强度等级,特殊添加剂要求的由成员单位视具体情况另定。2、统一分配市区砼市场份额。委员会根据成员单位的设备和产能情况对各会员单位进行打分,并按分值收取保证金,7.5分以上缴30万元,6分以上缴25万元,3.5分以上缴20万元,3.5分以下缴15万元,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混凝土委员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委员会所占工程量的比例。市区混凝土市场由协会统一划分。3、禁止协会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对私自承接的工程,协会进行处罚,组织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制裁。被协会成员单位停工的项目或工程,其他成员单位在没有得到原供应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供应,若供应,则按违约单位供应的总违约量的砼总款给予处罚。以上垄断性协议的签订后,混凝土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组织实施,使市区混凝土市场形成了统一划分市场份额、统一价格、用货单位只能被动接受供应而无权自由选择的格局。对以上情况,江苏省工商局认为涉嫌垄断,向国家工商局作了专题报告,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10月28日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江苏省工商局2010年8月31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和《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对其五大常委单位分别依法予以了处罚。【评析】一、是否依据《反垄断法》处理本案的查处实际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第二阶段是江苏省工商局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及国家局授权进行立案查处。第一阶段结束后,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签订并实施垄断性协议行为,应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上述两种意见,江苏省工商局组织省、市、区三级工商局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最后认为,本案中,在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的组织下,连云港市区混凝土生产企业几乎全部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使连云港市区混凝土生产企业之间不再是竞争对手,而是共同受益者。因此,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实质上不是竞争对手之间为争夺市场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而是原应是竞争对手的经营者联合起来排除竞争,它损害的是市场竞争结构,而不是竞争对手的权益,所以,依据《反垄断法》对本案进行处理更为准确。上述意见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认可。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予豁免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申辩,2008、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不景气,他们签订并实施垄断性协议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豁免条款,应予豁免。对上述申辩,专案组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很明确,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本案中,参与分割销售市场的企业几乎囊括了连云港市区全部混凝土生产企业,协议实施后,市区混凝土市场基本不再有自由竞争者,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限制相关市场(连云港市区混凝土市场)的竞争。同时由于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被限,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销售价格相应提高,也必将损害下游建筑产品购买者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不能分享垄断行为产生的利益。所以,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应豁免。三、是垄断价格还是划分市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是垄断价格还是划分市场。如果是垄断价格,工商部门则没有管辖权。如果是划分市场,工商部门则有管辖权。对上述问题,专案组研究认为,在本案中,“垄断价格”与“划分市场”是相关联的两种行为,但是“划分市场”可以包含“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则不能包含“划分市场”。如果单纯以“垄断价格”定性,则有失偏颇,以偏概全。而以“划分市场”定性则更加全面准确。况且,本案中,混凝土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重点也是“划分市场”。混凝土委员会以百分制对成员单位设备产能打分,并以分值作为其当年所占市场份额的依据,是一种从量上对混凝土销售市场的分割。垄断性协议签订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一系列的实施工作也是主要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执行“划分市场”,没有涉及价格监督的组织实施行为,这也证明了以“划分市场”定性的准确性、正确性。四、证据的深度挖掘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专案组成员深深体会到,垄断案件的查处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案件有很大不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案件,只要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又有对应条款,那么基本上可以确定可以处罚。而反垄断执法则不然,很多情况下需要从市场的整体状况出发,对《反垄断法》作全面系统的考量,特别是豁免条款。《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7款豁免条款都很原则抽象,无论是查处方还是被查方都难以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是否符合豁免条款。如,本案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反垄断法》十五条“……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一条使专案组面临很大困惑,怎样才能证明当事人“不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仅凭空洞说理难以服人,直接证据又无处可取。专案组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采取对“证据深度挖掘”的方法,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有理有据的分析性结论作为佐证。专案组采取的具体方法是进行价格趋势分析,根据调查掌握的有关资料画出了6张与本案相关的价格趋势图和分析表,这些图表非常直观地证明了与本案相关的时间段内,建设造价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与混凝土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合同价格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建设造价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呈现下降趋势,而混凝土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合同价格呈现出上升趋势。在混凝土成本呈下降趋势时,混凝土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合同价格却在上升,这些图表从一个重要方面证明本案涉及的垄断行为“不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思考】一、反区域性垄断应该成为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的最为重要的方向从工商部门承担的反垄断执法任务看,《反垄断法》对工商部门的授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垄断性协议。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是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除少数国家允许的高度垄断的行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基本上难以出现。关于垄断性协议,绝大多数的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签订垄断性协议的情况也基本不可能出现,较多的是区域性的,特别是市、县一级的,如本案。
从工商部门的机构特性看,工商部门主要是政府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职能机构,宏观调控从来就不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从中国的实际国情看,虽然中国反垄断立法大量借鉴了外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的经验,但是应该看到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其中区域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多发高发是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突出特点。针对这一特点,中国的反垄断工作应该比西方国家更多地关注区域性垄断,而这一任务理所当然的应由工商部门承担,因为在《反垄断法》授权的三个执法机构中,工商部门的职能与区域性垄断的联系最为直接、明确。二、工商部门应建立起适应反区域性垄断执法的工作机制从本案查处过程看,工商部门还没有建立起适应查处区域性垄断行为的工作机制。执法权在国家一级,可以授权到省一级,违法行为发生在市县一级,这就是工商部门反区域性垄断执法面临的状况,并且如果法律不作修改,这种状况就不可改变。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内必须建立起适应这种状况的工作机制,比如,如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缩短层层上报的时间,使符合授权条件的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如果层层报批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就可能丧失最佳取证机会,增加查办案件的难度,有的甚至可能造成案件流产。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局、省级工商局、地市级工商局之间就反垄断执法工作建立起某种体系,使工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做到反应及时,进退有据。
5、南京XX义齿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案
一、线索发现2010年5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南京XX义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为医院定制义齿的经营中涉嫌向医生实施商业贿赂。经预查发现当事人确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遂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二、证据收集2010年5月10日立案当天,我局公平交易科的4名同志按照事先制定好的现场检查方案,来到当事人位于南京市凤凰西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业务室和财务室内收集了大量当事人向医院医生支付“讲课费”的相关资料;在其后的调查过程中又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及通过电脑主机取得的电子计算机数据。我局收集的主要证据有:按医院统计的支付“讲课费”的情况汇总表,证据指向:至案发时当事人支付“讲课费”的总金额、营业额统计、获利统计;当事人支付各医院口腔医生“讲课费”的统计表,证据指向:当事人按月支付给各医院口腔医生的“讲课费”及对应的“相关营业额”;有关记账凭证及所附《费用报销审批单》、打款记录的《客户回单》、结算记录,证据指向:当事人以“付专家讲课费”名义支付的现金数额及给付医院、医生的明细记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指向:当事人针对支付“讲课费”的情况所作的说明;《询问笔录》,证据指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代表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三、定性及法律适用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5月,主要业务是为江苏、安徽部分医院提供口腔治疗材料、定制义齿。2009年度在其经营过程中为排挤市场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共向徐州xx医院、徐州x院、连云港x医院、镇江xx医院、盱眙xx医院、南京xx医院、江苏xx医院等十四家医院的医生支付“讲课费”199333.00元,涉及的医生有姚xx、邱x、金x、郑xx、陈xx等五十余人,共实现销售1103928.00元,获利441571.20元。(一)定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两个观点:1、当事人称其给付医生的讲课费都是为了提高企业义齿加工质量请医生到厂里来的指导费、讲课费,是正常的报酬,而且每份讲课费的发放表上都有医生的签字,不属于商业贿赂。2、当事人称其给付医生的劳务费都在账上如实记载,没有构成帐外暗中,不属于回扣的范围,不是商业贿赂。针对当事人的申辩,我局认为:1、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向医生支付的所谓“讲课费”并没有实际发生讲课的行为,而且讲课费又是根据有关医生让患者从医院购买的义齿的销售额按比例支付(15%-20%)的。因此,当事人支付给医生的所谓“讲课费”是假借讲课费之名支付给医生的财物,应属商业贿赂。2、“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我局认定的是假借“讲课费”的名义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是“回扣”。(二)法律适用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按照销售额的15-20%比例支付(实际没有讲课事实存在)的“讲课费”,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禁止的,构成了假借“讲课费”的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罚,我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在处罚幅度上,是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从重处罚;具体标准则是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八十三条第5项“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最终决定是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9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1571.2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1571.20元,上缴国库。四、办案效果及影响此案的当事人是南京市义齿行业协会的会长单位,股东之一还是江苏省的知名口腔医院,过去他们一直是按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进行操作。本案查处以后,当事人已经意识到过去私下支付给医生的各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讲课费”等均属商业贿赂,因而以其影响力在南京市甚至江苏省内的义齿行业当中发起了一个抵制“潜规则”、讲诚信合法经营的活动,实现了我局历年来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一直倡导的“查处一家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积极作用。同时,我局通过此案揭开了义齿加工企业向医院医生给付“讲课费”及其他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黑幕,随后迅速出击,进一步扩大战果,对辖区内其它义齿加工企业类似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查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近半年的整治,整个义齿加工行业的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当事人也对我局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还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做法表示由衷的感谢。五、典型指导意义此案的典型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案件本身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长期以来一直是工商系统执法方面的一个难点,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调查取证难,二是定性处罚难。
由于大多数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比较隐蔽,实施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取得,此案的圆满突破在于我局经过多年摸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可行的调查取证方法,主要是:1、通过预查梳理线索。此案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到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暗访,不仅确定了今后准备实施现场检查的地点,同时通过咨询等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当事人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相关资料的可能存放的场所,使以后的调查取证更具针对性;二是通过网络查询或者到医院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与此案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此类案例的查办经验和成功做法,做到有的放矢。2、现场检查之前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如:确定恰当的检查方式,适当的检查时间,现场的人员分工,以及遇到突发情况的处置等等。3、关键证据一次取得。根据预查掌握的情况,在现场检查中要一次性的取得尽可能多的关键证据。因为一旦实施了现场检查,必将引起当事人的警觉,以后再取得相关证据几乎不太可能,因此在第一次出现场时一定部署周密,确保关键证据一次取得。此案关键的《费用审批单》和当事人支付“讲课费”的打款记录的《客户回单》、结算记录等关键证据都是在我局第一次出现场的时候取得的,这就为以后案件的办理工作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4、以规范的目的办案。办案不仅仅是为了完成财政预算任务,更重要是要通过办案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认真履行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我局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实现最大程度的罚没款上,而是花了近半个月的时间指导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的特殊影响力来规范整个南京市义齿行业的经营行为。5、以说理的方式定性。商业贿赂案件查办的另外一个难点在于定性难,主要原因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许多似是而非的表现方式,如何抽丝剥茧、抓住主要矛盾是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此案我局的查办重点就在于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证明“讲课”的行为没有发生,那么既然没有“讲课”的行为,那么何谈“讲课费”呢?同时,我们以一个有力的旁证来证明“讲课费”的子虚乌有,那就是“讲课费”的标准。众所周知,一般的“讲课费”都是按照时间以及讲课人的层次来支付,哪有按照义齿的销售额来计提的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以能够相互印证的确凿证据证明“讲课费”的不存在,而只是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的一个“精美”包装;以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准确把握,用说理的方式说服而不是“压服”当事人。6、实现了办案领域的新的突破。过去我局、也包括其他的一些工商机关主要办理的都是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购销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义齿加工这个行业鲜有涉及。此案的成功办理使我局认识到在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医用材料领域也存在着商业贿赂行为。这就提醒我们,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作为执法者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要以敏锐的洞察力和娴熟的法律执行力来关注和监控整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和经济的运行,努力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案件之外此案案件以外的典型指导意义主要就在于实践了我局一贯倡导的“查处一家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办案理念。近几年来,我局先后查办了医药领域、建筑(包括装修)领域、白酒行业等多个领域或者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些原先在某些领域或者行业盛行的“潜规则”或者所谓“商业惯例”被打破,许多受过处罚的企业成了这个领域或者行业的守法经营者和“潜规则”的掘墓人。就拿此案当事人来说,在我局积极、认真的指导下,作为这个行业协会的会长单位,它就通过自己的影响要求协会成员以后不要再借口“潜规则”设置各种名义的“讲课费”、“咨询费”、“专家补贴”、“现场勘查费”等等,并且重新修订了协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使南京市整个义齿加工行业的竞争秩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此案的办理不仅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而且彰显了我们工商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者和一心一意服务发展、服务人民、服
务企业的良好形象。
6、医院体检服务中心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与思考
【案情简介】我局根据线索,对常州某医院有限公司的体检中心进行检查,经办案人员调查,当事人为了承揽劳务用工体检业务,获得竞争优势,与辖区内数十家职业介绍所及个别企业(招工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从体检费中拿出约20%付给对方,2008年4月至2010年1月,当事人共收取体检费1184066元,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方式支付回扣239504元。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也是一种出现在医疗系统除医药购销、设备采购环节之外新的商业贿赂现象,本案能之所以能成功查处,办案策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一)精于准备办案人员在参加聚会闲聊中听说,现如今医院体检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常州某医院有限公司的体检业务量在众多竞争者中遥遥领先,其设有专门的体检营销团队,为扩大业务量常常会给付用工企业招工负责人及职介所一定比例回扣,收受单位(个人)则拿劳务费票据去抵冲,这一听似正常的商场“潜规则”,立即引起了我们的警觉,并从真实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对该案源信息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这是一条有价值的商业贿赂线索。由于公办医疗机构与民营医院在经营性质、管理方式上有本质区别,对其监管我们往往侧重于广告宣传方面,而对于其他领域尤其体检非但没有成功案例可循,甚至都未曾涉足,如果计划不详,仅凭一点信息盲目入手,仓促上阵可能会打草惊蛇,达不到我们查处案件的预期效果,从而使我们的办案工作陷入被动,如何准确把握案件切入口,掌握第一手案件证据材料?是办案人员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我们根据掌握的线索首先从外围入手,做好先期调查摸底工作,以日常巡查,清理无证照职介所为名找部分企业了解医院发展用工体检业务的操作环节及流程,了解到给回扣拉体检业务是行业规则,同时对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暗访,对其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明确今后检查重点。其次考虑到当事人可能警惕性较高,如果检查针对性过强,当事人会有对抗情绪,甚至于还会采取各种措施回避检查,因此我们针对民营医院经营特点,先期对当事人的网站、发布的媒体广告、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决定采取声东击西策略,以查违法广告内容为切入口,带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查处,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把握案件方向,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对于办案人员也能做到有理有节,进退自如。(二)善于检查执法实践表明,调查取证有时单刀直入能打对方个措手不及,但有时目的指向性太强则容易引起对方警觉,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在思维上的定势,不利于案件查处,特别是像商业贿赂这样的案件,由于其具有较强隐蔽性,支付、收受回扣手段也日趋多样化,给我们办案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取证时既要讲究方式方法,又要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在本案的现场检查中办案人员一是以虚掩实。在现场以收集违法广告证据为名,不露声色,暗中关注涉及体检业务的各种资料,找到违法证据后再直奔主题,使对方猝不及防。二是有的放矢。在调查违法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同时,将营销、财务、接待处、负责人办公室等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区域,着重检查办公电脑以及财务帐册、营销人员花名册、体检联系单、体检客户
名单等资料。三是随机应变。本案取证过程并没有办案人员预想的那样顺利,在当事人的财务帐册中并没有发现用劳务费冲抵支付回扣情况,眼看取证工作即将陷入僵局时,当事人财务经理办公桌旁废纸篓里一张只打印了半张的空白表格引起了办案人员注意,表头字迹模糊但依稀可以辨认出上面写有“体检单位返还情况表”等字,办案人员迅速作出判断,当事人可能设有“小金库”,采取的是更为隐蔽的“帐外”手段,并且意识到要找的证据可能就在该经理电脑里,办案人员立即调整检查方向,一方面对财务经理电脑进行重点检查,另一方面将财务经理作为重点突破对象。通过检索。办案人员找到了部分“体检返回情况表”(上面详细记录体检人数费用、回扣支付金额、收受回扣的单位等)以及写有密码保护的有关文件夹,掌握了一定证据,办案人员立即转入正题,再辅之以政策攻心,对方还没完全反应过来,办案人员就拿到密码获取了全部证据材料。(三)巧于应变案情瞬息万变,即使在办案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会轻易屈服,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来敷衍搪塞我们的调查,也会动用一切能动用的社会人际关系来干扰我们的办案工作,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巧于应变。随着调查深入,当事人逐渐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一方面以各种理由推托不配合调查,同时解释说钱是给营销工作人员的劳务奖励,不存在给职介所回扣的情况,表格上签字的也都是内部工作人员,即使给钱也是营销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上下串通一气,众口一词。另一方面找朋友给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来了个软硬兼施。办案人员没有因此而乱了“阵脚”,由于在检查现场我们证据采集到位,已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形式固定了基本违法事实,一手资料比较齐全,办案人员底气足,决定以不变应万变。考虑到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很大,如果还与其直面交锋,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我们决定先从外围入手,根据返回名单,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单位进行调查,收集旁证并通过他们传递压力。其次多管齐下,除商业贿赂外,同时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回收剩余药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第三注重沟通,由当事人找的领导出面找其做工作,摆明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内外夹击之下,当事人最终配合了我们的调查并接受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后思考】一、劳务用工体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分析1、体制因素。目前体检行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审核、服务标准,进入体检市场的门槛也较低,在逐利心态的驱使下,各种五花八门的体检机构越来越多,一时乱象丛生,一些医院为扩大业务,不伦不类设立业务部、公关部等“商味”十足的部门,竞争加剧、诱惑增多,体检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也大行其道。2、市场因素。随着劳动用工法律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为有效降低因健康原因带来的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企业普遍重视职工的入职体检,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猛,企业用工需求不断扩大,在促进劳务市场繁荣的同时,劳务用工体检市场也发出勃勃生机,市场潜力巨大,各医疗机构都想从中分得一杯羹,竞争非常激烈。3、利诱因素。因开展体检业务不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需利用现有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体检运营成本相对较低,而体检费用却均在百元以上,利润空间巨大。为争夺相关业务,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采用不正当的手法向职介所、企业用工负责人送回扣,逐渐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此外一些职介所运作不规范,职业道德缺失,唯利是图,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股歪风邪气。二、劳务用工体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通过我们的执法检查和业务调研,劳务用工体检行业中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1、医院与招工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其通常表现为医院为招揽体检业务,以账外暗中的方式,按人头直接支付回扣给企业招工负责人。其回扣的数额与体检人数及体检费用标准
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企业收到回扣后通常亦不入账,留在小金库中使用,或者落入个人腰包。2、医院与职介所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这种情况较为普遍,由于职介所在组织务工人员应聘时,需要应聘者提交身体健康证明,一般在报名时体检费用就由职介所代为收取,同时发放体检表格,对应聘人员到哪家医院去体检中介机构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医院正是看中了职介所在体检上的支配地位,为了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与一些规模较大的职介所之间事先均有约定,其具体操作模式是:职介所组织务工人员到医院体检,并将事先收取的体检费用支付给医院,医院按人头开具收款收据给体检人员,根据约定,医院按比例支付回扣给职介所,体检人数越多,标准越高,所收到的回扣也就越大。医院在支付回扣的方式上通常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利用名目繁多的管理费用票据如餐饮费、礼品费、会务费等顶账提出现金,将回扣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另一种是医院支付回扣后,由职介所开具“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给医院入账,医院假借这些费用名义,巧立名目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三、劳务用工体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劳务用工体检竞争中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有以下严重危害:1、导致务工人员支付体检费用虚高,直接侵犯了务工人员利益。“羊毛出在羊身上”,医院支付给职介所、招工负责人的商业贿赂款都是体检费用的一部分,如果这笔费用可以减下来,可以直接降低体检费用,维护务工人员的利益。与此同时,一些医院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或使用淘汰、低档劣质的医疗仪器,或在检测项目上弄虚作假,多报少做,有的甚至与职介所联合骗取务工人员的体检费,损害了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扭曲了劳务体检市场公平竞争的本质。商业贿赂行为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劳务体检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干扰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医院反成为受害者,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妨碍经济的健康发展。3、破坏了劳务体检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务体检资源要想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必须通过体检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商业贿赂使资源不合理、不公平的向行贿者一方流动,这势必影响和阻碍劳务体检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商业贿赂阻碍了劳务体检服务质量的提高。竞争加剧,使得经营者纷纷采取措施,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然而由于商业贿赂的出现,从根本上影响了劳务体检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因为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四、治理劳务用工体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及建议要彻底改变和劳务体检领域中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保持治理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1、建立健全的行业规章和服务标准。一方面针对劳务体检市场现状,尽快建立体检行行业规章,统一服务标准,公开体检服务价格,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劳务体检市场公开、公平、合法竞争新秩序,完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职介所、医院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赢利模式和经营模式。2、建立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作机制。劳务体检领域的商业贿赂相对隐蔽,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如果各自为阵、单打独斗,往往达不到整治的效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实现“标本兼治”,纪检监察、劳动、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之间必须相互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的反商业贿赂机制,使目前的反商业贿赂力量得到有力整合,提高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整体效率。
3、建立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众对劳务体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发挥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对典型案件进行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医院、职介所加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争取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务体检市场竞争秩序。
7、浅析汽车担保活动中的商业贿赂
——汽车4S店、担保公司商业贿赂系列案【案情】2010年5月,常州市溧阳工商局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江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了争取汽车消费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分别向本市范围内多家汽车销售品牌店(以下简称4S店)支付担保手续费,而4S店则利用自身掌握客户资料的优势为,为担保公司提供客户资料信息,收取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其行为均涉嫌构成商业贿赂,本局对涉案的相关单位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担保公司分别以担保费用10%至25%不等的比例向溧阳A、B、C、D4家4S店支付担保手续费。经查证,甲公司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止,共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汽车贷款担保业务122笔,收取担保费296579元,支付担保手续费51208.35元,违法所得为64724.22元。乙公司自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止,共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汽车贷款担保业务48笔,收取担保费121685元,支付担保手续费24539元,违法所得为22291.05元。上述手续费被A、B、C、D4家4S店按提供业务的数量分配。4家4S店只有1家4S店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3家4S店均未开票入账。上述2家担保公司和4家4S店的行为,均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各自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二条规定,分别对上述2家担保公司和4家4S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1家4S店提出了陈述申辩、1家4S店提出了听证要求,本局于2010年8月18日组织了听证。在听证会上,工商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其不属于商业贿赂主体,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认定的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进行了相互质证。本局认为认定当事人为商业贿赂受贿的主体是正确的。上述当事人在收到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以其不属于商业贿赂的主体等为由申请撤销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收到复议决定后,本局执法人员就其提出的异议耐心地不厌其烦地进行了讲法和说理,在事实证据面前,上述当事人在其违法行为的认识上与执法部门达到了统一,消除了抵触情绪,服从了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并表示不上诉。这起由执法主体与被处罚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历经听证、复议程序的商业贿赂案,最后以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服从处罚而结束。【争议】本案在听证和复议程序中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所调整的对像,也就是说第三人是否可以定性为商业贿赂的主体。4S店辩称,其不属于商业贿赂的主体,因此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理由和依据是: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釆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釆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因此,商业贿赂主体具有明确的相对性,即一方单位或个人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以给予需要购买或销售商品的对方或个人财物为手段,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相对交易行为为基础,其中一方单位或个人已构成商业贿赂主体,相对方才构成商业贿赂受贿主体。本案中二担保公司为部分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担保而作为商品交易,该交易相对方是购买汽车并需要贷款者,而贷款担保作为交易的标的,一方是担保公司,另一方是汽车购买者,而4S店既非该商品销售者,也非该商品购买者,且与担保公司不存在商品交易,因此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即4S店不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问题的答复》是一事一答,工商局根据其说理推定4S店构成商业贿赂主体是错误的,与本案事实没有统一性。4S店根据汽车购买者需贷款担保而将其担保信息提供给担保公司,这是4S店服务方式的延伸,至于担保公司事后主动支付给4S店“担保手续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根据“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工商局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认为,4S店的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认定A公司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定性准确,理由和依据是: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将有关商业贿赂的受贿人表述为“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立法本意并非仅指交易的对方或个人,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并没有将受贿人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2、如果4S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向担保公司提供客户担保信息,担保公司不为消费者提供贷款担保,消费者就有可能不在4S店处购车,4S店就形成不了销售,二担保公司向4S店支付了“担保手续费”,4S店收受了二担保公司的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受贿主体。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信息费”等费用定性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釆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益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该答复属于行政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中的其它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工商局认为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属于行政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答复虽然是对旅行社或导游接受商场支付的“信息费”“人头费”明确的处理意见,但对其它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最后市政府在复议决定中采纳了工商局对4S店行为的分析与定性。【体会】该案虽然已经查结,但执法办案人员感慨万千,感受颇深,留给我们诸多思考:1、在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的同时,如何把说理式这一执法的新理念贯穿于整个执法的全过程,这是新形式下对执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本案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知悉要受到处罚,抵触情绪较大,扬言如果工商局对其处罚,除了听证、复议外,要将行政诉讼一直进行下去。面对这一矛盾,执法人员没有草率行事,而是冷静应对,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
法相结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讲法与讲理相结合,在听证、复议程序中案件承办人员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讲法说理,坚持以诚恳之心与当事人进行勾通和交流,终于使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认识,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化解了对立抵触情绪。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说理式处罚文书的层面上,而应将推行“说理”贯穿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去,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2、在加强书本学习的同时,还应加强与各执法单位的横向实践经验的交流、学习。由于本案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将购车者需要贷款需要担保的信息告知担保公司而收取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手续费,4S店不是担保与被担保之间的当事人,而是与之相关的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可作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本局执法人员在定性上吃不准,也从未办过此类案件,为了稳妥查处该类型案件,该局执法人员在加强书本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还主动走出去,到曾经成功查办过该类型案件的执法单位学习取经,通过书本学习与向兄弟单位的实际执法的经验交流学习,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从而为本案的准确定性和顺利查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在律师提前介于办案、参与行政纠纷及当事人首选地方政府复议的情况下,应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汇报和沟通。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的律师很早就参与进来,在听证、复议以及与工商部门的交涉过程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全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此类情况已多次出现。自从《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当事人在选择复议机关时一般选择地方政府而不是执法机关的垂直上级机关。针对这一情况,应该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要求执法人员在全面提高专业执法水平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汇报和沟通。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综合性的复议机构,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将执法的法律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提供给他们,以求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作出答辩的基础上,还积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政府法制办汇报查处本案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4、担保公司等中介公司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企业,其主要业务要依附于相对的实体(如银行、汽车销售公司等)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如果没有它们介绍业务,其就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在这些领域(如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等)往往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地,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上述领域的监管。
8、苏州某管业有限公司傍名牌案
【案情】2010年6月29日,苏州市吴江工商局根据“科勒”品牌维权代理公司(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吴江市某乡镇的苏州科勒管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遂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企业注册于2008年9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苏州科勒管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事PPR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2009年4月1日,当事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elepipesystem”的英文字母商标,注册类别为第十七类塑料软管。自2010年5月起,当事人开始生产“kelepipesystem”品牌的管材管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科勒管业”字样,并且“科勒”两字的字体明显要大于其他文字。此外,当事人在2010年5月委托他人加工铸印有“科勒管业”字样的金属阀门5500个,与管件配套销售。现场查获铸印有“科勒管业”字样的金属阀门5089个以及在外包装上印有“科勒管业”字样的管材310捆,管件460箱。苏州市吴江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管材310捆、管件460箱、铜球阀3825只、截止阀1264只、包装箱210只、包装袋500只、模具一套)、罚款101500元的行政处罚。【评析】本案在定性处理时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将企业名称中“科勒管业”四字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并非是商标使用,企业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申请注册中的“kelepipesystem”,注册类别为第十七类塑料软管,故而不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顶多是企业名称没有标注全面的不当使用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利的冲突,不能简单定为商标侵权的行为。理由是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其在产品上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能属于违法,一定要说违法侵权的话,也是登记部门过错登记在前,故而不能直接处理当事人,应当先由登记部门撤销登记后,如果当事人再次使用,才能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傍名牌的违法行为。理由:1、“科勒”属于显著性和独创性极强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科勒公司于1873年在美国成立,以生产销售高档厨房卫浴设备为主,是著名的“科勒”系列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和权利人。从举报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看出,早在1997年,科勒公司就在国际分类第11类商品(包括水量控制阀、水管龙头控制阀)和第19类商品(包括非金属水管和水管阀)上分别取得了“科勒”商标的注册证。所以,可以确定科勒公司依法享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科勒”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在中文文字中,“科”与“勒”两个字无任何关联性,既没有连接在一起使用的先例,也不能表达内在的特殊含义,只是通过科勒公司的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后,在相关行业及相关消费者中已产生第二含义,使得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对其熟知与认同。故“科勒”商标属于独创性和使用显著性极强的商标,应受到相对强的保护。2、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与科勒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类似产品当事人生产的管材管件属于国际分类第17类商品,虽然“科勒”商标在国际分类17类商品上并未注册,但是参照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该国际分类第17类商品与科勒公司注册的1909类非金属水管属于类似商品。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产品上突出标注“科勒”字样,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评判,显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是科勒公司生产的或者是与科勒公司的商品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3、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当事人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但其经营行为不应当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益。科勒公司早在当事人注册之前数年已经使用“科勒”商标进行经营,而且该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积累了良好的社会评价与公众认可,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作为同科勒公司在同一行业的公司,在未经科勒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将企业名称中含有“科勒”这一由科勒公司使用后产生第二含义的特定词组突出使用的行为,明显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误解。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要件。因此,认定当事人侵犯了科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最终选用了第三种意见。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傍名牌”案例,在本案中,当事人注册了“苏州科勒管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且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科勒管业”四个字突出标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同时还申
请了“kelepipesystem”的注册商标。从表面上看,当事人的这两种行为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从本案中当事人以“科勒”为字号注册企业以及进行产品生产、包装的事实分析,当事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科勒公司注册商标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将其突出使用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能够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知名品牌“科勒”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具有较为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科勒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吴江工商局除对该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外,对该公司注册使用“科勒”字号的企业名称,又给予了行政指导,使其自行变更了企业名称,并监督其消除含有“科勒”字号厂牌、标识等,彻底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小结:本案成功查结主要基于对相关司法解释和类似国际分类目录等相关资料的熟悉和运用,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上述行为有直接明确的条款规定,但在实际办案中,执法人员除了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借用了司法解释,在计算非法经营额时同样也参照了《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解释规定。
篇二: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医院经营模式概念、类型及其特征
一、医院经营模式的概念
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尚属不成熟的初级经营管理,其集中表现就是还没有形成确定而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通过深化改革,研究、确立和完善医院经营模式,是我国医院向经营管理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
所谓医院经营模式,是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来看,如何进行医院经营管理,主要指经营目的、方向,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
首先,经营目的不同经营模式就根本不同。经营目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另一种则是医院的盈利性经营。经营方向是与经营目的相联系的,是指为谁而经营的方向性问题。医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就是为私人获利而经营;医院进行非盈利性经营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其次,医院如何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问题是能否依照一定的经营规范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二、医院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区别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对于各种不同所有制医院进行盈利性经营没有法律及税收等方面的约束。尽管如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所谓盈利性经营模式,是指其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完全从盈利出发。这种经营模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存在的,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存在,现有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其经营目的是追求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综合效益,经营目标和宗旨是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及长远的医疗需求。因此,医院盈利性经营与非盈利性经营模式的区别,并不在于医院的实际经营结果有无一定的结余或亏损,主要区别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并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盈利性经营模式则不但没有盈利率的限制和约束,相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的加重。
2.在医院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结余的条件下,非盈利性经营的医院其结余资金只限于用在医疗资源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绝对不成为私人资本增殖和经济剥削,也不成为投资者(包括股份制的股份持有者)的非劳动所得。
盈利性经营模式,不论其利润的支配是否有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盈利资金的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地归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所有,其实质是使医院经营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资本增殖或经济剥削的手段。
三、医院经营规范
医院经营规范是指医院经营管理应该遵循的正常轨道及其必备条件。
1.建立现代医院制度或者按一定体制解决医院经营自主权问题是建立医院经营规范的前提。现代医院制度不是指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而是指国有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掌握医院资产所有权,并对医院微观的行政、业务进行全面具体的行政干预,因而使医院管理者既没有经济实体的真正法人地位,也没有经营责任。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已经向医院下放了部分经营自主权,对增强医院活力和转变其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已有的改革措施尚有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国有医院尚未改变政府“附属物”的基本框框;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进一步将对医院进行微观管理的职能转变为宏观调控职能。
其次,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措施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如果国有医院也需要同国有企业一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医院产权制度,那就需要逐步采取三项深化改革措施:第一,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与作为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分开。第二,建立对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及其代表机构)负责,并能有效评价,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三,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自由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经营国有医院,承担起创造医院综合效益并使医院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如果不采取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医院产权制度,也需要建立另一种国有医院产权管理制度,并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使医院走上经营轨道的基础。
2.医院经营管理职能的规范化。一般地说,医院经营管理职能与传统的医院管理职能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要求增加经营性职能。第一是决策、计划职能规范化。过去非经营型医院管理的决策、计划职能主要是眼睛向内,考虑内部计划、决策问题。经营管理职能则必须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查分析,
加强科学预测,进行经营战略决策,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长期和短期经营计划。第二,在组织和指挥职能方面,必须加强经营活动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的有机组合,提高经营活动的指挥效率。第三,经营管理对控制的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将经济的、质量的、效率的以及科学技术等全方位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外部协调与内部协调、纵向协调与横向协调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四,要特别重视经营激励职能。要求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与各科室、部门及个人的经营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调动全员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
3.医院经营结构的规范。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结构不够规范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收益结构方面,即收益结构不合理。主要是技术劳务价值偏低,而医疗收入主要靠销售药品等物化劳动收益。这种经营结构发展下去,很容易使医院经营失去它的本来面目,甚至会成为类似于商业性经营。目前上海市提出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措施,其中“结构调整”就是对医院经营结构的调整。
4.经营手段规范化。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而经营手段运用力度不够,更缺乏法制手段。规范医院经营手段的关键在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的法制和法规。
综上可见,医院经营规范的建立,不仅涉及医院的经营活动,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府行为。所以,需要经过较长期的改革历程,才能使我国医院走上完全正常的经营轨道。
四、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形成要素及特征
从医院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的角度概括经营模式,就是全面经营与片面经营两种模式。其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特征的对照见表
表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的特征对照
经营模式形成要素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医院片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经营自主权
医院有比较全面的经营自主权是全
面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上级
医院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然就
主管部门能够向医院充分下放经营自主不可能进行全面经营;同时医院内部也没
权;另一方面,较大型医院实行院、科有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两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全员经营是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
只有院级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
经营者(院长,管理要特征之一,即不仅院级领导班子、院
经营管理,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没有经营责
人员,科室部门负责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成为经营者;各医疗
任,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基本上没有经
人,职工)
科室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成
营意识。
为经营者。
经营管理手段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
经营模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和特征,就是
基本上采用单纯行政管理手段和传
经营管理手段
必须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未能将各种经营管和民主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理手段结合起来,特别是未充分运用经济
尤其是必须充分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并管理手段。
建立相应的法规。
成本核算体系
建立全面成本核算体系是形成全面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或者仅以科室为
经营模式十分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成本单位进行收支结余计算或不含工资的成
构成是全面的;另一方面要核算全院总本核算。
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医疗
成本等
医疗产出管理
投入—产出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医疗产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就是基
纲。医疗产出管理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本上没有意识到医疗产出管理中存在的
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即全面管理医疗数量与质量脱节、“病例组合”与医疗指
服务的综合效益、工作效率和医疗产出标脱节和价格与价值脱节等问题,没有对
指数,而不是以业务收入代替全部医疗各种脱节问题加以改进和补救。
产出。
经营结构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应有全面的经营
结构,一方面医疗、教学、科研及必要
业务经营单一,不够全面;收益结构
的生产业务能够全面经营;另一方面,不合理、不均衡。
收益结构基本合理、全面、均衡。
经营目标
全面经营模式的经营目标是比较全
经营目标只重视经济效益目标,甚至
面的,不仅重视经济效益目标,更重视以降低社会效益为代价专追求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目标、资源积累目标和科技进目标,或者没有资源积累和科技进步目
步目标。
标。
经营凝聚力
强大的经营凝聚力是医院全面经营
存在着种种离散经营现象,明显地影
模式的必备特征;不存在离散经营现象。响医院经营凝聚力。
篇三: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医院经营模式及类型特征
医院经营模式概念、类型及其特征
一、医院经营模式的概念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尚属不成熟的初级经营管理,其集中表现就是还没有形成确定而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通过深化改革,研究、确立和完善医院经营模式,是我国医院向经营管理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所谓医院经营模式,是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来看,如何进行医院经营管理,主要指经营目的、方向,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首先,经营目的不同经营模式就根本不同。经营目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另一种则是医院的盈利性经营。经营方向是与经营目的相联系的,是指为谁而经营的方向性问题。医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就是为私人获利而经营;医院进行非盈利性经营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其次,医院如何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问题是能否依照一定的经营规范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二、医院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对于各种不同所有制医院进行盈利性经营没有法律及税收等方面的约束。尽管如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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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盈利性经营模式,是指其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完全从盈利出发。这种经营模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存在的,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存在,现有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其经营目的是追求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综合效益,经营目标和宗旨是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及长远的医疗需求。因此,医院盈利性经营与非盈利性经营模式的区别,并不在于医院的实际经营结果有无一定的结余或亏损,主要区别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并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盈利性经营模式则不但没有盈利率的限制和约束,相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的加重。
2.在医院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结余的条件下,非盈利性经营的医院其结余资金只限于用在医疗资源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绝对不成为私人资本增殖和经济剥削,也不成为投资者(包括股份制的股份持有者)的非劳动所得。
盈利性经营模式,不论其利润的支配是否有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盈利资金的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地归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所有,其实质是使医院经营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资本增殖或经济剥削的手段。
三、医院经营规范
医院经营规范是指医院经营管理应该遵循的正常轨道及其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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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形成要素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医院片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经营自主权
医院有比较全面的经营自主权是全
面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上级
医院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然就
主管部门能够向医院充分下放经营自主不可能进行全面经营;同时医院内部也没
权;另一方面,较大型医院实行院、科有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两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全员经营是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
只有院级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
经营者(院长,管理要特征之一,即不仅院级领导班子、院
经营管理,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没有经营责
人员,科室部门负责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成为经营者;各医疗
任,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基本上没有经
人,职工)
科室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成
营意识。
为经营者。
经营管理手段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
经营模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和特征,就是
基本上采用单纯行政管理手段和传
经营管理手段
必须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未能将各种经营管和民主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理手段结合起来,特别是未充分运用经济
尤其是必须充分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并管理手段。
建立相应的法规。
成本核算体系
建立全面成本核算体系是形成全面
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或者仅以科室为
经营模式十分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成本单位进行收支结余计算或不含工资的成
ofrualdinkgwtesc,pbyhm
构成是全面的;另一方面要核算全院总本核算。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医疗成本等
医疗产出管理
投入—产出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医疗产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就是基
纲。医疗产出管理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本上没有意识到医疗产出管理中存在的
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即全面管理医疗数量与质量脱节、“病例组合”与医疗指
服务的综合效益、工作效率和医疗产出标脱节和价格与价值脱节等问题,没有对
指数,而不是以业务收入代替全部医疗各种脱节问题加以改进和补救。
产出。
经营结构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应有全面的经营
结构,一方面医疗、教学、科研及必要
业务经营单一,不够全面;收益结构
的生产业务能够全面经营;另一方面,不合理、不均衡。
收益结构基本合理、全面、均衡。
经营目标
全面经营模式的经营目标是比较全
经营目标只重视经济效益目标,甚至
面的,不仅重视经济效益目标,更重视以降低社会效益为代价专追求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目标、资源积累目标和科技进目标,或者没有资源积累和科技进步目
步目标。
标。
经营凝聚力
强大的经营凝聚力是医院全面经营
存在着种种离散经营现象,明显地影
模式的必备特征;不存在离散经营现象。响医院经营凝聚力。
ofrualdinkgwtesc,pbyhm
篇四: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医院经营理念的分析与设计
徐万东;邵亚岚
【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年(卷),期】2009(020)002
【摘要】医院经营理念是一种思想观念,是医院特有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医院经营理念为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证,增强了动力.通过分析,当前医院的经营理念需要设计.设计时需要把握相应的原则、前提、导向和层面.医院的经营要从理念层面出发,提高经营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促使医院沿着正确的轨道朝愿景稳步前进.
【总页数】2页(P91-92)
【作者】徐万东;邵亚岚
【作者单位】宝应县卫生局,宝应县,225800;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
【相关文献】
1.对国有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创新经营理念的调查与思考[J],李祖伦2.从医院管理者到医院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的战略转型转变[J],陈海啸;王耀辉3.医院网络结构分析与设计——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J],吴辉4.从医院管理者到医院经营者的转变——浅谈经营理念的战略转型[J],蒋永和;黄
旭5.企业经营理念的分析与设计[J],周游;隋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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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浅议医院经营分析
【关键词】经营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长期稳固地进展,不仅要认真地组织好各项医疗效劳活动,而且要及时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经营状况、进展趋势和潜在的问题。经营分析是了解医院经营状况、进展趋势和潜在问题的大体方式。
1医院进行经营分析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展,医疗市场的竞争愈来愈猛烈,医院作为独立核算、自大盈亏的经营者,必需及时把握自己的经营状况,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以便于下一步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因此进行经营分析为医院治理者提供适当信息成为必然。
经营分析是经营治理的重要环节医院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认真组织好各项医疗效劳活动,而且要及时把握自己的经营状况,经营分析是一个重要的手腕。医院能够通过对各类经营指标的分析了解自己的现状和进展趋势;能够在经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进展战略和经营打算;能够依照经营分析所提供的情形,找出组织医疗效劳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拟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方案,制定挖掘潜力的方法。只有不断开展经营分析,才能及时发觉问题、总结体
会教训,不断前进、持续进展。
经营分析是增强经济核算的重要手腕以较少的花费和占用取得较多的产出和效益是医院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记账、算账,进行经济核算。只有常常开展经营分析,准确及时地把握医院各项支出和收益的实际情形及其转变规律,才能发觉经济核算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经济核算,推动经济核算的进展。在必然的意义上能够说,经营分析是对经济核算的检查。如不进行经营分析,经济核算就会失去约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经营分析是医院组织好医疗效劳活动的重要方式医院在现有经济条件下,除政府少量的拨款外,其他运营资金都需要通过医疗效劳活动来补充。因此,医院的各项医疗效劳都同其一按时期的经营目标相联系。经营分析那么是了解医院经营现状、进展潜力,适当组织医疗效劳活动之必需。如:通过经营分析发觉医院劳动生产率有下降的趋势,那么,在组织医疗效劳进程中,就应把调动职工的工作踊跃性、完善效劳组织、增强工作纪律作为重点工作去抓;一样,通过经营分析发觉经济效益有下降的趋势,就应把扩大效劳范围,增加效劳项目,节约劳动和消耗作为要紧工作来抓。
经营分析是医院外部关系单位了解本医院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医院开展经营分析,能够使医院外部关系单位较准确地把握医院的经
营状况,进而采取相应的计谋;作为医院本身从中能够取得外部关系单位的支持和帮忙,加速其自身的进展。如:卫生主管部门、财政、物价、审计、各类金融机构等能够依照该医院的经营状况,相应的对医院工作给予指导、支持、监督和效劳,从外部增进医院的健康进展。
2经营分析和经济分析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活动分析,即经济分析,是医院经济核算的继续和深切。它以医院的会计核算、统计资料为依据,对医院一按期间的全数或部份业务活动中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进行评判,揭露矛盾,找出存在的问题及缘故,并提出改良方法的一种治理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要紧目的在于:了解医院各项医疗效劳中经济活动的完成情形;查明阻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因素;总结体会、克服缺点、挖掘潜力、改良工作,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成效。经营分析那么是经济活动分析的深切和进展。其分析内容并非是医疗效劳进程中经济状况本身,而主若是医疗效劳进程中经济活动的结果。进行分析的要紧目的在于:了解医院的进展潜力、进展趋势、潜在问题和不稳固因素,以实现医院的长期稳固进展。
经营分析与经济活动分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要紧表现为,都要以会计核算和各项统计资料为依据;都是为实现医院经营治理的合理化;在分析方式上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二者
的区别要紧表现为:(1)分析的重点不同。经济活动分析偏重于医院经济活动本身;而经营分析偏重于经济活动的结果。(2)二者是不同层次的分析活动。相对而言,经济活动分析是对医院各项工作,主若是医疗效劳的低级形式的分析;经营分析那么属于战略性的、综合性的高级形式的分析。(3)经济活动分析方式在医院被应用的时刻远远早于经营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讲,经济活动分析是随着医院的产生而产生的。从有医院那天开始,就有经济活动分析。而经营分析那么是医院进展到一按时期才产生的。(4)经济活动分析是医院的经营治理者把握医院经营状况的方式;而经营分析除作为医院经营治理者把握医院经营状况的方式外,仍是医院外部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卫生事业领导机关、财政、物价及尔后银行、其他投资者和利害关系者把握医院经营状况的手腕。
3经营分析的大体内容
分析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医院追求的总目标。因此,判定医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好坏,就成了经营分析的首要内容。在进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时应注意的是:一是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辩证关系,二者不能偏废或片面追求某一方。二是要坚持用数听说话,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最近几年来各地提出的医院综合效益指标体系可作为分析的标准。三是在分析经济效益时除要分析医院的业务收入及收支节余之
外,还要进一步分析医院的投入与业务收入及收支节余的比值,也确实是要把握投入的单位资金取得多少收入和收支节余。
分析医院的进展能力医院持续不断地进展是所有医院追求的目标之一,因此把握和了解医院的进展能力,也是医院经营分析的重要内容。一样说来,医院进展能力分析包括资金、技术(含设备)、人力等方面。其中,资金状况又是要紧的,在日趋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医院的基础设施、医疗器械、人员都可抽象为资金;相反,资金能够转化和表现为开展医疗效劳所必备的物质设备和人材技术。尔后,医院的进展能力与医院的纯收入关系会愈来愈紧密,呈现一致性,但在某种情形下也会产生背离现象。因此,不能把纯收入与进展能力混为一谈,更不能以纯收入状况的分析代替进展能力的分析。分析医院的劳动效率劳动效率是医院职工在单位时刻里(一样为1年)为社会提供的效劳量。一样用人均收入来表示。劳动效率的高低能够说明医院职工工作的踊跃性、主动性,能够说明医院劳动组织是不是合理,能够说明医务人员内部及外部技术力量的状况。总之,劳动效率能够反映医院的经营治理状况和水平,是医院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劳动效率高的医院在猛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才能取得成功。收入多和进展快的医院并非必然是劳动效率高的医院。反映医院进展能力的要紧指标是总收入、纯收入、大型设备数量,拥有的技术力量和众多的人材。但是这些方面有优势的医院劳动效率并非必然高。这就意味着医院用人不必然要多,但要精;意味着医院不必然是办得越大越全、占有的
篇六: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试论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经营者主体资格
王扬
【期刊名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11)1
【摘要】从事营利性服务似乎是界定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作为经营者的标准,而法律对于什么是营利性服务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体资格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先决问题.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王扬
【作者单位】芜湖市工商局,安徽,芜湖,2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试论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发展策略[J],刘松涛;修蓉;邓先碧2.从公立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看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J],周丽萍3.试论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颁毕业证学位证案为例[J],张玲4.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是不是经营者[J],何文;霍增辉;蒋卫君5.谈建立国有非营利性医院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J],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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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医院财务分析报告怎么写
有关医院财务分析报告医院财务分析报告一、我国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现状医院中的财务分析报告通常是通过财务报表进行.这种财务分析与评价的依据来自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但这并不是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仅仅是利用报表数据,来进行表面的解读.医院完整的财务分析应该是利用医院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医疗器械的统计、药品市场的分析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医院资金运行结果及其利润平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全面评价财务状况和医院的医疗效益,为下一步的财务预测、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提供定量的依据。显然,医院的财务分析是对医疗经营结果的分析。形成上述这种认识上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对财务分析的目的认识不明确.经营者对医院财务活动进行分析,不仅是为了正确评价医院过去的经营状态,更重要的应该是预测医院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医院未来的价值,通过财务分析为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提供依据.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大多将注意力集中所顾忌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这是做好财务分析的组织
保证传统的医院属福利性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但改革开放三
十二年来,一批合资或独资的个体医院弥补了医疗系统的匮乏,使医疗体系活跃起来,但无论医院的体制如何,医院的财务行为必须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医院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情况表以及基本数字表等组成。
除了基金变动情况表及基本数字表外,其他的四张报表都是财务分析的主报表。
医院常用的传统财务分析是运用这几张报表对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同时要根据当地政府对相关医院管理的规定,医院管理层要做出与医院会计有关的要求,针对医院的医疗运行情况和财务的资金情况。
医院管理层的财务决策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影响财务报告数据、分析人员对数据的理解等.
对医院的医疗能力进行分析。医院的流动资金周转率,比率越高,表明以相同的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较多,这些指标既是医院的经济指标,又是社会效益指标,不宜过高应相对合理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
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的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医院某一时期医疗和药品的费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
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功能是将大量的医疗和药品等收入数据转换成对特定会计的决策信息,提供给医院的管理部门,提高管理部门决策的准确性。
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医疗业务的提高、医疗服务内容的加强、医院经济指标的情况、固定资产利用率、劳动成本率、新技术与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管理创新以及医院财务活动、财务收支结余情况等等。
重要的是医院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从社会效益分析设备投资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医院债权债物情况和资金使用率是医院今后生存与发展、保证医院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
三、完善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体系的措施医院财务报告分析的方法常用的是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是对医院在运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到利润差异的原因。数值比较是分析的简单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比较,分析就无法进行。如果为了使比较最清晰,就必须选择最佳的比较对象。
这些比较对象可以与历史比、与同类平均值比、与计划预算值比等。
得到的比率比较是最重要的分析结果。因素分析是根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因素分析方法有差额分析法、指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定基替代法等。我国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主要是指标分析,基本财务指标是主要是根据会计报表为依据,通过比率分析达到分析报表的目的。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注重财务指标分析,极少提到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这就给那些违法投机者有机可乘.这些违法者没有道德的良心,他们利用医院报表分析的不完善,操纵利润,滥用交易手段,虽然可以使亏损的医院变得利润丰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缺少诚信的医疗经营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未完,全文共2711字,当前只显示16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医院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范本市民政局:
XX医院20xx年是比较平稳的一年,在面对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本院门诊楼改建搬迁,道路施工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下,全院领导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始终坚持以过硬的医疗技术,先进的医疗设备,低廉的医疗价格,温馨的医疗服务为“XX”创下了良好的口碑.
现将20xx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如下:一、本年度收入分析本年度实现账面收入X。27万元,比上年度的X.09万元减少了1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27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万元,分别比去年减少了10%和20%。在主营业务收入中,门诊收入X。3万元,比去年增加了8%,其中XX门诊收入8。42万元,比去年的X。75万元增加了25%;住院收入X.94万元,比去年下降了19%,较去年相比,主要是本年减少了手外住院收入。本年度其他收入总额为X万元,其中:防疫站收入为X.47万元,比去年X。73万元增加了16%,房租及利息收入X。8万元。二、本年度主要成本费用分析本年度共发生成本费用X。51万元,比上年度X。10万元减少了7%,主要表现在:1、本年度药品消耗X。88万元,卫生材料消耗X。69万元,分别比去年的X。86万元和X.6
万元下降了12%和20%,主要是受收入减少的影响。本年度药品收入达到X。71万元,与去年持平.医疗收入达到X。56万元,比去年减少了15%。2、本年度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障费X。18万元,比上年度
X.44万元增加支出X.74万元,增加了1%。3、本年度发生能源费支出36万元。其中:耗电22.8万度21.4万元,用汽962。3吨12。5
万元,支付水费2。1万元。本年能源费比上年度增加了9.5万元。4、本年度计提房屋设备折旧X。3万元,与上年基本持
平.5、全年还发生电话费1。3万元,差旅及交通费2。5万
元,印刷及复印费5。5万元,购办公用品及消耗用物资7.2万元,招待费支出X.9万元,计量强检医疗废水监测证件年审等1.4万元,宽带网及医保卡使用费,软件服务费4.85万元,门诊及住院票据费1.48万元,刷卡手续费1.38万元,汽车加油保养保险养路费5万元,垃圾清运费0.38万元,购工装及医用图书报刊费1。2万元等。
6、本年计提董事长基金X.89万元,推销上年待摊费用X万元.
三、本年度发生的其他重大资金支出项目1、CT后续维护费,移机费X.78万元.
2、广告宣传及招牌制作费X.4万元。3、设备维修及汽管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费X。5万元。4、医疗赔偿支出X。83万元。5、支付碎石及手外科上年度提成X。76万元。6、门诊房屋改造装修支出X.5万元。7、防水处理改造工程X。04万元。8、本年度新增设备投资X。1万元。主要购置了高频利浦刀,婴儿高压氧舱,胎心多普勒,痔疮吻合器及刺激仪,心电监护仪等。四、本年度结余情况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X.76万元,加年初的分配结余X.64万元,期末账面未分配利润为X。4万元。五、现金流量分析本年度账面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X.42万元,除定期存款户X万元外,实际可用货币资金X.42万元。本年共发生现金及银行存款流入X。45万元。其中经营活动总流入为X。34万元,占71%,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流入X。75万元。在经营活动总流入中,销售药品及医疗服务收入X。2万元,占经营流入的X。5%,其他流入为1。5%。主要为财局06~07年防疫活动经费X.02万元.
本年度发生现金流入X.29万元。其中:经营活动流出X.25万元,占87.6%;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支出X。1万元,占3。1%;房屋改造支出X.5万元,占10。2%;污水处理工程投入12。04万元,占2。2%;在经营流出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材料支出X。65万元,占经营流出的42%;用于职工方面支出X万元,占经营流出的53。5%;CT维护以及移机支出X。78万元.六、20xx年医务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控制的方面1、加强物资管理,进一步做好物资的计划,采购,销售和库存工作。2、加强医疗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3、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管理,将财务核算进一步的细分化,精确化,努力降低财务风险。4、加强财务监督及控制职能,进一步协调科室与财务关系,做好住院结算和门诊收费工作的管理。5、加强往来账目的管理,及时清欠回收资金,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6、继续发扬我院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节能降耗,努力降低成本,调动员工积极性,为在新的一年再创辉煌作出努力。XX医院20xx年3月10日医院财务分析报告
市民政局:XX医院****年是比较平稳的一年,在面对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本院门诊楼改建搬迁,道路施工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下,全院领导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始终坚持以过硬的医疗技术,先进的医疗设备,低廉的医疗价格,温馨的医疗服务为“XX”创下了良好的口碑。现将****年度财务分析状况报告如下:一、年度财务分析--—本年度收入分析本年度实现账面收入X.27万元,比上年度的X。09万元减少了1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27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万元,分别比去年减少了10%和20%.在主营业务收入中,门诊收入X。3万元,比去年增加了8%,其中XX门诊收入8.42万元,比去年的X.75万元增加了25%;住院收入X.94万元,比去年下降了19%,较去年相比,主要是本年减少了手外住院收入.本年度其他收入总额为X万元,其中:防疫站收入为X。47万元,比去年X.73万元增加了16%,房租及利息收入X。8万元.二、年度财务分析——-本年度主要成本费用分析本年度共发生成本费用X.51万元,比上年度X。10万元减少了7%,经年度财务分析thldl。org。cn得知费用主
要表现在:1、本年度药品消耗X.88万元,卫生材料消耗X。69万元,分别比去年的X。86万元和X.6万元下降了12%和20%,主要是受收入减少的影响。
本年度药品收入达到X.71万元,与去年持平.医疗收入达到X。56万元,比去年减少了15%。2、本年度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障费X.18万元,比上年度X.44万元增加支出X。74万元,增加了1%。3、本年度发生能源费支出36万元。其中:耗电22。8万度21。4万元,用汽962。3吨12。5万元,支付水费2.1万元。本年能源费比上年度增加了9。5万元。4、本年度计提房屋设备折旧X。3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5、全年还发生电话费1.3万元,差旅及交通费2。5万元,印刷及复印费5。5万元,购办公用品及消耗用物资7.2万元,招待费支出X。9万元,计量强检医疗废水监测证件年审等1。4万元,宽带网及医保卡使用费,软件服务费4.85万元,门诊及住院票据费1.48万元,刷卡手续费1.38万元,汽车加油保养保险养路费5万元,垃圾清运费0.38万元,购工装及医用图书报刊费1。2万元等。6、本年计提董事长基金X.89万元,推销上年待摊费用X万元.
三、年度财务分析-——本年度发生的其他重大资金支出项目
1、CT后续维护费,移机费X.78万元。2、广告宣传及招牌制作费X。4万元.3、设备维修及汽管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费X。5万元.4、医疗赔偿支出X。83万元。5、支付碎石及手外科上年度提成X。76万元。6、门诊房屋改造装修支出X.5万元。7、防水处理改造工程X.04万元。8、本年度新增设备投资X。1万元.主要购置了高频利浦刀,婴儿高压氧舱,胎心多普勒,痔疮吻合器及刺激仪,心电监护仪等。四、年度财务分析-——本年度结余情况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X。76万元,加年初的分配结余X。64万元,期末账面未分配利润为X。4万元.五、年度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本年度账面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X。42万元,除定期存款户X万元外,实际可用货币资金X.42万元。本年共发生现金及银行存款流入X.45万元。
其中经营活动总流入为X。34万元,占71%,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流入X。75万元。
在经营活动总流入中,销售药品及医疗服务收入X.2万元,占经营流入的X.5%,其他流入为1。5%.主要为财局06~07年防疫活动经费X.02万元.
本年度发生现金流入X。29万元.其中:经营活动流出X。25万元,占87.6%;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支出X。1万元,占3。1%;房屋改造支出X。5万元,占10。2%;污水处理工程投入12。04万元,占2。2%;在经营流出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材料支出X。65万元,占经营流出的42%;用于职工方面支出X万元,占经营流出的53。5%;CT维护以及移机支出X。78万元.六、年度财务分析-—-****年医务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控制的方面1、加强物资管理,进一步做好物资的计划,采购,销售和库存工作。2、加强医疗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3、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管理,将财务核算进一步的细分化,精确化,努力降低财务风险.4、加强财务监督及控制职能,进一步协调科室与财务关系,做好住院结算和门诊收费工作的管理。5、加强往来账目的管理,及时清欠回收资金,以加速资
金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6、继续发扬我院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节能降耗,努
力降低成本,调动员工积极性,为在新的一年再创辉煌作出努力.
财务分析报告是企业依据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表及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所提供的丰富、重要的信息及其内在联系,运用一定的科学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特征,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变动和周转利用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存货、固定资产等主要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等变动情况及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将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做出客观、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进行必要的科学预测而形成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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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基本面分析20XX年上半年,AA集团公司在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年初职代会“坚持严、细、实,遵循高、大、新,实现AA集团公司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工作目标,克服了原材料持续上扬、业务承接量不足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完成机械加工总量17194吨,M产品106台,N产品8台,创造工业总产值7760万元,实现合并营业收入8315。68万元,营业利润331.73万元,利润总额303。45万元.
若剔除SS公司的影响,则上半年完成机械加工总量12700吨,创造工业总产值5969万元,实现合并营业收入6485。18万元(其中主营收入6435。22万元、外销257.50万元),营业利润256。36万元,利润总额255。48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915万元、1676.41万元、18。92万元和15。93万元,增长率分别为18。10%、34。86%、7.97%和6.65%;营业收入、外销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完成年度计划11100万元、400万元和610万元的58。43%、64。38%和41.88%;但合并销售毛利率、合并销售利润率和合并净资产收益率分别由上年同期的16。98%、4.98%和2。17%下降至14。90%、3。94%和1。69%,这说明集团公司在营业收入强劲增长34。86%的同时,由于成本费用以比营业收入更快的速度增长,使利润总额仅增长6。65%,经营成果与“时间过半,任务达半”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
从资产状况来看,截止6月末,资产总额13277万元,资产结构(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之比)为1。83:1,权益比率(负债与股东权益之比)为1。16:1,流动比率为126.01%,这说明流动资产足够偿还短期债务,但同时部分股益资本被流动资产占用,对盈利能力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便于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较,及与年度计划口径一致,以下对经营成果的分析以剔除SS公司的合并财务数据进行为准.
具体分析一、实现产值、营业收入、利润分析上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596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485。18万元(其中主营收入6435。22万元,外销257.50万元),利润总额255。48万元。合并营业收入完成年度计划的58.43%,比上年同期增加1676.41万元,主要呈现为XX公司和YY公司的销售增长,而母公司的销售相对萎缩.合并利润总额完成年度计划的41。88%;与上年同期相比,各母子公司都有所增加,其中母公司在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实现了增利,YY公司实现扭亏,稍有盈余,开创了良好发展的新局面。母公司的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48。87万元,但利润总额增加71。88万元,除投资收益增加36。17万元外,其他归功于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XX公司PP产品销售量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由于5月份某公司(客户)补差价566。97万元(含税),使平均结算价格(含税)由上年同期的3576。34元/吨增至4455.53元/吨,增加了879。18元/吨,从而营业收入增加779。58万元,实现增利16。05万元.YY公司积极、主动地开发市场,实现外销183。70万元,同时采取到现场包换N产品的售后服务等有效措施,基本上
占领了B市内N产品市场。与上年同期相比销售收入增加821。93万元,实现盈余3。
16万元。ZZ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
23.32万元和9。23万元,可见正处于持续性发展中.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比较表指标名称合并完成与上年同期相比为年度计划的%
备注增加额增长率(%)工业总产值596991518.10AA公司154974191.71XX公司3250210.65YY公司9949110。08ZZ公司1766254.39营业收入6485。181676。4134。8658。43AA公司1339。23-248.87-15。67XX公司4080.41779。5823。62YY公司1384.15821。93146.19ZZ公司137。4123.3220。44内部抵销-456。02300。45—39.72外销257。50203。5376。8564。38AA公司66。3019.341.06
YY公司183。70183。7ZZ公司7.500.57。14利润总额255。4815.936.6541。88投资收益:29。29万元AA公司60。7271.88-644.09投资收益:35。66万元XX公司201。3016。058。66投资收益:27。29万元YY公司3。1651。25—106。57ZZ公司23。969.2362.66内部抵销—33。66—132。48—134。06抵销投资收益:33。66万元二、成本费用分析上半年,营业成本为5519。06万元,较上年同期3992.36万元增加1526。70万元,增长率为38.24%;期间费用为826.72万元,较上年同期546。19万元增加280.53万元,增长率为51。36%。由于总体成本费用的增长率39。58%大于营业收入的增长率34.86%,使得今年上半年的销售成本费用率达98。38%,比上年同期95。06%相比增长了3.32%,增长幅度为3.49%,最终使利润总额以比营业收入少28。2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原材料的持续上扬是成本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虽然5
月份有所回落,但自6月初以来又出现强势反弹,与上年平均原材料采购成本相比,上半年由于涨价因素对生产成本的影响金额为1135.47万元,其中母公司39.19万元、XX公司992。85万元,YY公司103.4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母公司与整个集团的情况正好相反,与上年同期相比,母公司的营业成本下降了495.61万元,期间费用增长214。21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下降了283。60万元,下降幅度大于营业收入的下降幅度,致使母公司由上年同期亏损11.16万元扭转为盈利60.72万元,这一方面与各分公司的成本控制意识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如实地反映成本,今年对收所属分公司的管理费由以往冲减管理费用改为冲减制造费用,若剔除此因素的影响,管理费用应是相对节约的。
XX公司上半年平均单位生产成本达3675。35元/吨,比计划单位成本3650元/吨上升0.69%,比上年同期生产成本2434.31元/吨上升50。98%.
根据吨生产成本原材料配比,由于涨价因素使原材料生产成本比上年平均增加了993.73元/吨。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半年营业成本增加了914。70万元,比营业收入的增加多出135.12万元。
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节约了138。66万元,营业费用与财务费用基本持平。
YY公司上半年平均单位生产成本M产品为9020。33元/吨、N产品为5268.44元/吨,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690.27元/吨和410。60元/吨。
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的增长比营业成本的增长多出107.53万元;期间费用增长52。43,其中由于销售特别是外销的增长和本年增加外行贷款400万元而增加营业费用20。15万元和财务费用4.33万元。
成本费用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项目名称本年上半年上年同期数值(万元)百分比(%)数值(万元)百分比(%)营业收入6,485。18100.00%4,808。78100。00%成本费用总额6,380。4098.38%4,571.2595。06%其中:营业成本5,519。0685。10%3,992。3683。02%主营税金及附加34。620。53%32。700。68%管理费用644。819。94%466.439。70%销售费用115.881.79%39.260。82%财务费用66。031。02%40。500.84%可控性管理费用为年度财务计划216.10万元的48。55%,与上年同期相比节约了60。57万元。其中修理费、运输费节约较多,控制较好,这主要是公司认真落实了上级关于对车辆进行效能监察的精神,对车辆
运输费、修理费进行有效控制;办公费较上年同期增加3。60万元,主要是因为今年增加了物资验收单、结算中心委托收款书等印刷品使印刷费增加3。60万元;业务业务招待费超支较严重,其中母公司和XX公司已超出税务允许扣除标准的4。18万元和1.83万元,这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半年应严格控制。
篇八: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由于医保是按月结算当月结束后结算数据进行统计核对上报审批后等待各医保中心考核再划拨款项正常情况在次月底前结清但当长假或者异地医保结算还往往拖延更久从资金层面看医保结算款的长期大量拖欠大大损耗货币时间价值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况且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对医院的考核比较严格扣款是常规性的考核手段医院在执行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主观或客观差错往往实际结算时医保结算款不能全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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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立医院公益性及经营性
作者:夏琪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1期
目前,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市场的主体,占比超95%以上。其同时具备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特征。一方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代表国家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体现公益性;另一方面,我国对大部分公立医院实行“差额补助”的财政政策,且财政补助的部分远远低于维持医院正常经营所需,必须通过医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收取合理的费用来获得资金,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可持续发展。公立医院的主要补偿渠道和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财政税收等间接补偿,由财政部门按照不同财政补助标准对医院进行补偿,同时对公立医院进行税收减免,如公立医院退休人员部分工资福利费的直接补助,免征医疗收入所得税等间接补助。二是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采取对部分领域及科研进行专项补助,如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等。三是由相关机构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医院通过医疗服务收费的方式进行直接补偿。前两种补偿主要通过上级补助拨款的方式实现。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的绝对数历年不断增加,但是增长速度远低于卫生医疗总费用的增长,甚至在财政支出资金所占比例上有所下降。由于公共卫生投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各地财政经济实力直接影响投入力度。医疗建设投入属于服务性质,对于带动当地经济增长不明显,政府投入更偏好于效益高、见效快的实体经济领域。其次在医改深化过程中一方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逐年要求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但旧时“以药养医”的传统思维让地方财政普遍认为医院效益不错,不愿增加投入;另一方面,政府补助由于存在审核调拨等层层关卡,资金下拨基本滞后于事件发生。例如,2013年SARS非典暴发疫情漫延时,各级地方政府响应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各级公立医院配套相关诊疗仪器,采取提供免费公共医疗的紧急措施,但在这之前,公立医院就必须自筹资金及时投入保证人员、物资充分到位,及时提供良好医疗服务体现公益性。第三种补偿渠道即医疗服务收费收入,它是公立医院的主要补偿来源。在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医药分离已成定局。近年来,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医疗服务收入必将取代药品收入成为公立医院主要经济来源及经营发展支柱。医疗服务收入的增长并非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人才的培养、层次高收费高的新诊疗项目开展都是一个漫长地成长过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保人员占医院服务对象的比重逐年提高,医保结算成为医疗服务费用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医保结算方式分为联网结算及异地先行自费结算,再回当地报销。联网结算即病人只支付自己所负担的自费及自理部分,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院统一和各地医保部门间进行结算。由于医保是按月结算,当月结束后结算数据进行统计核对,上报审批后等待各医保中心考核再划拨款项,正常情况在次月底前结清,但当长假或者异地医保结算还往往拖延更久,从资金层面看医保结算款的长期、大量拖欠大大损耗货币时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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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况且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对医院的考核比较严格,扣款是常规性的考核手段,医院在执行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主观或客观差错,往往实际结算时医保结算款不能全额到位。由于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的推广,使得医保结算款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不断增高,由此产生垫付资金的缺口日益增大,此部分资金的运营成本给医院造成不小压力。为了缓解资金矛盾,减少医保考核扣款,很多公立医院更偏好那些未联网结算先行自己垫付所有费用的异地医保病人,因为此部分费用结算不存在货币价值损耗,这在一线城市技术水平较高的三甲医院尤为明显,无形中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了新的“看病难”。针对此种矛盾,政府在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与面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深化改革,增加医疗保险的投入,缩短医保回款期,从资金层面上来说也是对新医改的激励。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实行医保预付款的制度,即每月中上旬根据历史数据预付考核良好医院医保款的90%至95%,次月根据审核数据再结算剩余款项,减少医院垫付资金及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随着医改的深入,新一轮由“药改”引起的资金压力产生。目前的新医改主要是通过取消药品差价,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从而彻底颠覆“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能更好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但是药品零差价取消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劳动价值。医院为药品流通提供资金、设备、仓储、人员成本,但所有投入都无法从医疗收入中反映其价值,无形中大量增加医院运营成本,造成新的资金压力产生。随着医疗竞争加剧,公立医院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养高层次人才都需要医院除维持正常经营外有充足的发展资金。在地方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院逐渐出现了市场化经营倾向,偏好经济效益优先,导致公益形象缺失,加剧医患矛盾。为缓解这一矛盾,不少地级市医院通过提高医疗效率,降低“就诊难度”,减少创新守成守旧,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从而又形成新的弊端,不利于医疗体系的良性循环。从以上分析来看,医院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是一对矛盾的存在,要保证公益性的主导地位,必须放弃大部分“经营性”。而以目前绝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经营现状来看,特别是处于夹层中的二三级地级市公立医院,要保持良好健康的态势持续经营,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投入和扶持下,医院才能放弃“经营性”,秉承公益性造福于一方百姓。医改继续深化的重点将是政府如何有效率有针对性地投入公立医疗事业,继续有力推动医疗公益性。(作者单位为湖州市中心医院财务科)
篇九: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丌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幵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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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营模式及类型特征(精品)
医院经营模式概念、类型及其特征一、医院经营模式的概念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尚属不成熟的初级经营管理,其集中表现就是还没有形成确定而成熟的经营模式。
因此,通过深化改革,研究、确立和完善医院经营模式,是我国医院向经营管理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
所谓医院经营模式,是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来看,如何进行医院经营管理,主要指经营目的、方向,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
首先,经营目的不同经营模式就根本不同。经营目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另一种则是医院的盈利性经营。经营方向是与经营目的相联系的,是指为谁而经营的方向性问题。医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就是为私人获利而经营;医院进行非盈利性经营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其次,医院如何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问题是能否依照一定的经营规范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二、医院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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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对于各种不同所有制医院进行盈利性经营没有法律及税收等方面的约束。
尽管如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所谓盈利性经营模式,是指其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完全从盈利出发。
这种经营模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存在的,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存在,现有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其经营目的是追求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综合效益,经营目标和宗旨是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及长远的医疗需求。
因此,医院盈利性经营与非盈利性经营模式的区别,并不在于医院的实际经营结果有无一定的结余或亏损,主要区别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并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
盈利性经营模式则不但没有盈利率的限制和约束,相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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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医院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结余的条件下,非盈利性经营的医院其结余资金只限于用在医疗资源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绝对不成为私人资本增殖和经济剥削,也不成为投资者(包括股份制的股份持有者)的非劳动所得。
盈利性经营模式,不论其利润的支配是否有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盈利资金的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地归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所有,其实质是使医院经营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资本增殖或经济剥削的手段。
三、医院经营规范医院经营规范是指医院经营管理应该遵循的正常轨道及其必备条件。
1.建立现代医院制度或者按一定体制解决医院经营自主权问题是建立医院经营规范的前提。
现代医院制度不是指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而是指国有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掌握医院资产所有权,并对医院微观的行政、业务进行全面具体的行政干预,因而使医院管理者既没有经济实体的真正法人地位,也没有经营责任。
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已经向医院下放了部分经营自主权,对增强医院活力和转变其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已有的改革措施尚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国有医院尚未改变政府附属物的基本框框;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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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也没有进一步将对医院进行微观管理的职能转变为宏观调控职能。
其次,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措施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如果国有医院也需要同国有企业一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医院产权制度,那就需要逐步采取三项深化改革措施:
第一,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与作为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分开。
第二,建立对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及其代表机构)负责,并能有效评价,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自由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经营国有医院,承担起创造医院综合效益并使医院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如果不采取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医院产权制度,也需要建立另一种国有医院产权管理制度,并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是使医院走上经营轨道的基础。2.医院经营管理职能的规范化。一般地说,医院经营管理职能与传统的医院管理职能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要求增加经营性职能。第一是决策、计划职能规范化。过去非经营型医院管理的决策、计划职能主要是眼睛向内,考虑内部计划、决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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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职能则必须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加强科学预测,进行经营战略决策,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长期和短期经营计划。
第二,在组织和指挥职能方面,必须加强经营活动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的有机组合,提高经营活动的指挥效率。
第三,经营管理对控制的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将经济的、质量的、效率的以及科学技术等全方位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外部协调与内部协调、纵向协调与横向协调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四,要特别重视经营激励职能。要求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与各科室、部门及个人的经营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调动全员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3.医院经营结构的规范。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结构不够规范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收益结构方面,即收益结构不合理。主要是技术劳务价值偏低,而医疗收入主要靠销售药品等物化劳动收益。这种经营结构发展下去,很容易使医院经营失去它的本来面目,甚至会成为类似于商业性经营。目前上海市提出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措施,其中结构调整就是对医院经营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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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手段规范化。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而经营手段运用力度不够,更缺乏法制手段。规范医院经营手段的关键在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的法制和法规。综上可见,医院经营规范的建立,不仅涉及医院的经营活动,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府行为。所以,需要经过较长期的改革历程,才能使我国医院走上完全正常的经营轨道。四、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形成要素及特征从医院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的角度概括经营模式,就是全面经营与片面经营两种模式。其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特征的对照见表表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的特征对照经营模式形成要素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医院片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经营自主权医院有比较全面的经营自主权是全面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向医院充分下放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较大型医院实行院、科两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医院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然就不可能进行全面经营;同时医院内部也没有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经营者(院长,管理人员,科室部门负责人,职工)全员经营是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即不仅院级领导班子、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成为经营者;各医疗科室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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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工都成为经营者。只有院级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经营管理,各医疗科室负责
人没有经营责任,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基本上没有经营意识。经营管理手段经营管理手段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经营模式不
可缺少的要素和特征,就是必须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和民主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尤其是必须充分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并建立相应的法规。
基本上采用单纯行政管理手段和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未能将各种经营管理手段结合起来,特别是未充分运用经济管理手段。
成本核算体系建立全面成本核算体系是形成全面经营模式十分重要的特征。
一方面成本构成是全面的;另一方面要核算全院总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医疗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或者仅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收支结余计算或不含工资的成本核算。
成本等医疗产出管理投入产出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纲。医疗产出管理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即全面管理医疗服务的综合效益、工作效率和医疗产出指数,而不是以业务收入代替全部医疗产出。医疗产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就是基本上没有意识到医疗产出管理中存在的数量与质量脱节、病例组合与医疗指标脱节和价格与价值脱节等问题,没有对各种脱节问题加以改进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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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结构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应有全面的经营结构,一方面医疗、教学、科研及必要的生产业务能够全面经营;另一方面,收益结构基本合理、全面、均衡。
业务经营单一,不够全面;收益结构不合理、不均衡。经营目标全面经营模式的经营目标是比较全面的,不仅重视经济效益目标,更重视社会效益目标、资源积累目标和科技进步目标。经营目标只重视经济效益目标,甚至以降低社会效益为代价专追求经济效益目标,或者没有资源积累和科技进步目标。经营凝聚力强大的经营凝聚力是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必备特征;不存在离散经营现象。存在着种种离散经营现象,明显地影响医院经营凝聚力。
篇十: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论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一一基于不正当竞争案判例的整理与研究
在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及《反垄断法(草案)》等为代表的经济法律,明确地将经营者作为其调整的主体,有些法律甚至在条文中明确界定了经营者的概念,但其内涵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其外延包括哪些组织或个人,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均存在争议。某一特定的组织是否属于“经营者”范畴,将直接决定其能否适用上述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并进而决定我国经济法体系对于现实经济生活能否起到应有的调整作用。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究竟包括哪些”为基本的问题,试图通过整理与归纳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判例所反映出的争议、困惑,在总结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范畴略作探讨,并得出一点结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或称之判例)的分析,并非将其视为既定的结论并作为论证的依据,而是通过展示司法界对经营者范畴的研究努力,作为理论界把握、认识与研究中国问题的基本素材。此外,本文所提出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视野,虽然其理论前提是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但无意涉及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争论,而只是为了从相关的法律视野去分析本文主题的方便而援用相关学者的观点与结论。一、判例整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该公报对于案件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严格标准,更由于前期此类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照、指导作用,因此可以视为判例,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能够反映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与解释,因此本文也将根据这些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经营者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问题,也是众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一条较常见的抗辩意见。对此,从相关判例情况来看,争议或者分歧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个人或者组织: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则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正如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2、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其重要的内涵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此如果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并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则能否成为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必然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需耍解决的先决问题。(1)高等学校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强调学校的设立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学校的宗旨还是其活动的性质,都决定了学校不可能成为营利性组织。那么,学校能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并要求以该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以擅S使用其名称、从事虚假宣传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则以“原告是一个教育事业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等理由抗辩。审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一问题作为该案的第一争议焦点,并认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法人,其虽然不在市场上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推向市场,并且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间接从市场上获利。事实上,附属企业的上缴,己经成为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因此,中国药科大学的市场经营者资格应予确认。”在该案中,法院在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时,以从事商品经营为基本的核心要素,但在解释时将其扩大至附属企业的行为,即由于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使其本身具有了经营者的资格。(2)医院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先决问题。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由包括: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患者因病而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因此不是消费者;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是经营者。这些观点也受到一些判例的支持。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解释,却较为宽松。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
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断,不同法院在不同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3)律师事务所在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从事虚假宣传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等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尚无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该案表明,法院持律师事务所不是经营者的立场。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并不持这一立场。在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该所和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律师在市场中实际从事法律服务,但是其并不能以■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上述服务。因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伍和家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理,被告向阳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可以发现,其隐含的结论是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也正因如此,在论述裁定理由时,法院有意略去了其对律师事务所可否成为被告的表述,只是指出律师个人不属于经营者。(4)行业协会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针对被告关于“摩擦协会为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涉案声明也不是广告。摩擦协会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虽然该案表明,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但是也有相关判例却不认同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
机构,专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3、初步的结论初步整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与公布的判例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司法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外延判断尚未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与解释。但是,正如各地法院所认识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直接决定着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该问题无法回避,也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二、学说梳理:症结与解决思路1、学说梳理从总体而言,法学界对经营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不久,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与反映的问题,或者尚不普遍,或者尚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在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基本上停留在对经营者一般内涵与外延的研究,尚未对经营者进行深入的类型化研究。例如,有的仅仅是分析政府部门是否属于经营者;有的则是简单地列举予以排除的主体;有的则是绝对化地提出该法不调整非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则主要探讨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第二阶段则是1997年以后,随着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直接影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效果,理论界开始了对经营者的内涵以及外延的类型化研究。一方面是针对经营者的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而进行的争论,尽管尚有部分学者坚持主体标准,即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主流的观点基本上达成了行为标准的共识,艮P:“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代理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另一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竞争法主体资格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非企业法人,虽然不是营利性组织,但如果其业务范围中含有营利性业务,亦即依法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如有的事业法人,也属于竞争主体。应当明确的是,依法不得兼有营利性业务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竞争主体资格。”有的学者则将行为标准的理论同样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只要行为人对外从事了市场交易,不管赚取的利润是否分配给其成员,都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性,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更何况,只要行为人参与或者影响了市场竞争,不管其本身是否谋取利润,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不得以其为非营利组织而开脱责任。”有的学者则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观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将营利性作为经营者的要件,但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一
些如学校或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批评将营利性作为要件不恰当地限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范围。目前己有一些地方法规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延伸到了„经营者以外的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2、问题的症结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学者们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便是从解释论的立场去理解、分析与运用该法的规定。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却向制定于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各种挑战。这种挑战的基本表现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按照一般的理解,经营是指一种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合法的市场行为,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固守着对于经营、经营者的传统理解和严格解释,则只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与主体;但是,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全方位的体制与观念变革,传统意义上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逐渐具备了营利性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组织、公益单位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逐渐加入了市场竞争的行列,并因部分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争议。这些行为与争议,无论就其行为性质、手段还是后果,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相同。但是,对丁•这些行为,相关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调整,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也不可能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调整。于是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当事人便提出了运用该法加以保护的现实诉求。因此,这一挑战的实质或者说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法律界如何面对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3、既有的解决思路总结法律界几年来的应对实践,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条思路。第一,从立法的角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予以突破与扩大,从而将传统理解上不属于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之中。这既包括有些地方性法规将相关主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不扩大经营者外延的做法,如《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进行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也包括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规章对本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这一主体严格把握,对子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主体不适用该法,而是通过其他法律的适用加以调整,或者直接在个案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前文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行业协会的案件。第三,对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不视为经营者的主体解释成经营者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该法加以处理。在前述王跃文一案中,法院从目的解释入手,通过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解释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并将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新兴的文化市场商品,进而将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经营者;在中国药科大学一案屮,法院通过分析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上缴,认定大学间接从市场中获利,因而构成
经营者;在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则认为由于其会员属于经营者且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隐含结论也就是认定协会属于经营者。第一种思路属于立法论的解决方式,但即使如此,其低位阶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高位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解决的方法是否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第二种思路固然严守法条的文意,但此种文意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第三种思路固然可以适应时代发展、市场变化对于法律调整的新需求,但有关解释与论证的逻辑似乎过于牵强,需要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说明。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内涵与外延问题的认识,应当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局限,从法律主体的理论和部门法的不同视野加以把握。三、主体理论:不同部门法的视野笔者曾经并且继续坚持认为: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而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就理想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其所保护的是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只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至于该行为是由何种主体作出,则在所不问。当然,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实践中,由于法律技术本身的需要,这样的主体需要进行类型化,以更为准确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实施破坏竞争秩序行为以及受到此种行为损害的所有各种主体。“经营者”这一概念就是类型化技术的产物,因为只有经营者才可能为了市场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只有经营者才可能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而遭受市场利益的损害。问题在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经营者这一范畴是如何认识的呢?而从司法判例所反映的争议来看,营利性是否属于经营者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是困惑与分歧的关键。那么,在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视野中,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相同呢?1、民法视野基于平等性的基本假设,民法所设定的自然人、法人两类主体(姑且不论合伙等第三类主体)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平等。尽管对于法人,还存在着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分类,但其区别主要在于依据法律或章程而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划分,其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除了特定领域的限制与要求外,此种法人的具体分类,对于各类法人在外部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换言之,尽管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千差万别,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享有基本上平等与相同的权利、承担着相同的义务。自然人、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对其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并不产生本质性的区别。而这正是民法的特殊调整对象、调整任务与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从事普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作为民法的主体,均统一适用民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是否严格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与必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前对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一案的处理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在这里,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甚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关键因素在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因此应当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商法视野但是,站在商法的立场上,以商法的视野去观察与分析上述民法主体时,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商法(或商事法)以商事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商法学者们的各种表述中,商主体、商事活动、商行为、商号等一切重要概念,都是塑造商法视野与商法立场的关键因素,其核心的内容则是营利性。“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因此,进入商法视野的主体即商事主体,必然是以营利性作为其重要特征。而所谓的营利性,是指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股东作为根本目的,或者是指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相应地,如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纳入商法的视野,则其所规定的“经营者”以及所界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中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营利,均应理解为“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以此为标准,则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才是经营者,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用的主体。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事行为”,“事业单位法人(如科技研究机构)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商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成为商法人”。更有学者直接将商事主体界定为企业,提出:“将我国商法之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即可,……具体表述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表述为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26〕依此则企业以外的所有主体均非商法视野下的经营者。本文前引的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案、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案中,相关法院之所以认定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主要依据与理由便是这些机构不是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实质是以商法视野认识与判断经营者。3、经济法的视野依照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看法,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视野的特色在于其着眼于经济活动对市场交易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其活动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其他主体依照民商法调整方法所无法纠正与克服的,而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加以干预、协调或调节。如果某些主体或者某些经济因素,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安全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加以自我调节与解决,则同样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如可持续发展及宏观经济安全)进行干预、协调与调节。当然,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家的干预、
协调与调节活动,也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由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确定某一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接受经济法的调整,是根据其行为对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影响,而非先验地以营利性作为确定主体属性的判断标准:某一主体的活动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则纳入经济法的调整,无论其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如果并不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即使其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但足以依据民商法的规范加以自我调整,则不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于这些进入经济法视野的主体,5见行法律冠之以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或者还包括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经济法主体名称。因此,经济法主体依托市场,可谓生于市场、终于市场,一旦进入市场即成为经济法主体,而一旦退出市场即不再是经济法主体:政府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经营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从事着各种经营活动;消费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济法的视野要求对经营者的判断不再着眼于其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而着眼于其经济活动对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这时的经营者及其关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性质界定,已经不再强调其利润是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而是强调在与交易对象的交易活动中是否以获得对价为条件。简言之,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强调的是第一个层面的营利性即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而不再强调第二层面的营利性即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近年来相关法院将企业以外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的各种理论努力与实践探索,正是剔除营利性第二层面含义的过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界定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营者主体身份时,不再强调其第二层而的营利性,而是强调其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而获得经费来源,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市场对价。在宜昌妇幼保健院诉工商局一案中,法院在将医院理解为经营者时所指出的“只要从事了商业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其实质是将医院活动的对价性理解为营利性,同样不再强调医院的此种对价及盈利是否分配给医院的投资者。而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公司诉中国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对于行业协会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基于行业协会的声明已经介入了市场竞争这一理由,即其行为己经影响到市场竞争。4、基本结论综上所述,如何界定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用主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采取何种部门法视野去思考与观察。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用何种视野,换言之应当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四、应当以何种视野认识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正如前文所述,认识部门法主体,应当依据该部门法的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事实上,认识某一法律文件特别是其核心法律制度的属性,也同样应当依据其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黄茂荣教授在分析地下经济业者是否属于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调整主体时指出的:“(其)虽未为其从事地下经济而向经济主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以取得法律上之形式的主体地位,但在像公平交易法及税法这种法律,在其意义下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适当与公司在公司法下之权利能力的取得问题同视。盖在公平交易法及税法,如以设立登记为必要,将不能达到规范竞争秩序或稽征税捐的目的,而法律用语之定义或解释必须取向于其规范目的,亦即从实现规范目的之功能的观点解释之,以探求其真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之间的
竞争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竞争这一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规则,因此在性质上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属于同一领域,而且通过其一般条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等范畴,成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竞争领域的具体运用。而经营者从事竞争活动的目的、结果与典型形态,是通过竞争获胜而实现盈利并将该盈利分配给投资者,因此也极易被商法学者纳入自己的视野之中。从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对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也确实是在民法的框架内进行的。法国的法院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侵权行为规范为出发点,将不正当竞争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制裁;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源地的德国,虽然人们普遍寄希望于立法机关确立一条一般的、制止一切非诚实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即使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单行法律之后,由于该法并未规定一般条款,无法调整该法所列举行为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仍然通过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加以应对。因此,德国竞争法学者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属于私法的范畴,即使有学者认为其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缘地带,但同样认为其核心依然是私法。但是,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此种特殊的关系,在认识该法的部门法属性和确定核心概念的范畴时,仍应确立经济法的视野与分析方法。第一,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产物,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运动的结果,因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是公私合一的法律部门,并不排斥与拒绝其调整对象中的私法因素。相反,其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基本原则中诸种元素都深深地渗透着私法的影响,只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公私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而已。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一方面是因为民法本身无法具体列举与调整种类繁多、日益复杂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需要单行的法律予以具体的类型化;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的除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民事权益外,还包括民法本身难以有效调整的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为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介入,动用国家权力对此类行为加以制栽,以维护竞争秩序。基于意思自治、个体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民法,对此已经无力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保护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依赖的正当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其法益已经从纯粹的个体利益走向包含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内的综合性利益,必然也需要引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第三,鉴于商事法“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这一旨趣,而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不应纳入商事法的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追求的是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与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因而并不刻意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丁•商主体(商人)。换言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并不改变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也不改变其行为在竞争法意义上的性质。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于民商法的宗旨与调整方法,它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因此,在认识其适用主体与制度性质时,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
察。在界定“经营者”这一竞争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时,应关注其行为对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应关注其是否具有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五、境外法的借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建立和运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在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制度构建时,借鉴与参考境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尽管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水平存在着差异,但是境外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其反映的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的制度完善与法律应对提供有益的借鉴。在经营者主体的界定方面,境外法的实践也同样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条在规定适用主体时指出:“本法所称事业如左: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同业公会;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或团体。”对于第4种主体即“其他人或团体”的内涵与外延,台湾学者依据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放弃了获取收入的要件,即包括营利及非营利事业,而且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将政府机关、地下经济业者、非营利社团、财团法人均纳入事业者范围,从而成为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规范目的——维护市场之竞争机能”。可见,无论是对于营利性要件的放弃,还是对主体范围的扩大理解,均区别于商法的理解,而是依据竞争法本身的法益与调整方法而得出的结论。在法国的竞争法中,其近似商业行为的规定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对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法国《公平交易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违法使用国家、地方团体及其公共机构之公有财产,为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要约者,应予禁止。企业或行政之非营利社团或合作社不得经常性地为出售产品之要约、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但上述活动规定于章程者,不在此限。”第53条规定:“本命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销及劳务活动,公法人之行为亦包括在内。”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近似商业行为通常系指非商业性组织或个人,从事商业行为而言。就该商业行为之本质探讨,不论为产品出售或劳务提供,与正常之交易行为无异。……此等违规营业,不仅违反有关的交通、卫生法规,逃避税赋,同时亦对正常商店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此种主体范围的扩大而不仅仅限于企业,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其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与影响,而并不关注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反映了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与导向,对丁•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在其第1条概念的规定中隐含了有关主体的内容:“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注释中指出:“工商业活动一词应当在广义上理解,即不仅适用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特别是此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而且包括职业活动,如律师、医生,不管是私人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因此,就示范法的目的而言,个人或者企业的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关紧要。在整个示范中,该术语的含义是一致的。”据此,示范条款及解释明确地指出了竞争法的主体界定原则,即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营业、事业者的界定也同样值得关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对此,其“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作了具体的解释:“本法第2条第2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学者们认为,“商业行为,不必限定仅以有商号而狭
义地在商业市场进行谋利行为,而系指以产品或服务抽象地引入交易、流通之情形。事业者只要有将其产品或服务经由流通管道,提供予消费者即足该当,至于其是否以此为营利之事业,皆在非所讨论之列。”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的g趣与法益有所区别,但其对于经营者的界定同样是从法益与法律目的出发,以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反映出经济法视野的特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纳入民法的视野,运用无差别的自然人、法人概念加以分析与把握,而需要符合其竞争主体的特殊要求;也不能纳入商法的视野,以商法上的营利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而需要以其行为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去界定竞争法的适用前提。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因此,该法所称的经营者,不应当以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为构成要件。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本文所引判例中有关作家、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只要介入市场竞争并以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或者其合法利益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受到影响,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有关判例应得到肯定与支持。而从立法论的角度,在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这些努力与成果予以确认,以明确的立法语言表达对经营者营利性要件的放弃,从而彻底解决该法适用主体上所存在的可能分歧。如果上述分析思路与结论能够成立,则以经济法的视野分析其他法律中的主体范围时,也当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分歧。例如,以经济法视野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时,不应拘泥于经营者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着眼于交易关系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交易的对价性;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主体时,不应拘泥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应关注该行为人是否影响了广告秩序,是否对广告信息接受者产生了利益损害等等。
注释:[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8-14[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23.[7]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号民事判决书》。[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民终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663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12月版,第27页;邵建东:《中国竞争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事实上,由于该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一部分属于反垄断法性质的行政性限制行为,其主体当然只能是政府部门。当《反垄断法》制定以后,该问题自然也就顺利解决。[11]陈立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12]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66.[13]--------------------------------------------------------------------------------------------------参见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张玉瑞:《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认识》,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卷),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14]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15]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1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17]王全兴.竞争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8-51.[18]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5-88.[19]宋红松.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1.[20]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21]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2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0-70[24]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25]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1[2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5[2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9[28]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29]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24
[30]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1]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2]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33]交易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4]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5]护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潘静成,63-74.王保树.中国商事17黄茂荣.公平47-63何之迈.公平365孔祥俊.反不正当837朱柏松.消费者保262
篇十一: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医院经营模式概念、类型及其特征一、医院经营模式的概念
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尚属不成熟的初级经营管理,其集中表现就是还没有形成确定而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通过深化改革,研究、确立和完善医院经营模式,是我国医院向经营管理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
所谓医院经营模式,是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来看,如何进行医院经营管理,主要指经营目的、方向,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
首先,经营目的不同经营模式就根本不同。经营目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另一种则是医院的盈利性经营。经营方向是与经营目的相联系的,是指为谁而经营的方向性问题。医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经营,就是为私人获利而经营;医院进行非盈利性经营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其次,医院如何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问题是能否依照一定的经营规范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二、医院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区别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对于各种不同所有制医院进行盈利性经营没有法律及税收等方面的约束。尽管如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所谓盈利性经营模式,是指其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完全从盈利出发。这种经营模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存在的,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存在,现有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其经营目的是追求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综合效益,经营目标和宗旨是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及长远的医疗需求。因此,医院盈利性经营与非盈利性经营模式的区别,并不在于医院的实际经营结果有无一定的结余或亏损,主要区别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并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盈利性经营模式则不但没有盈利率的限制和约束,相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的加重。
2.在医院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结余的条件下,非盈利性经营的医院其结余资金只限于用在医疗资源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绝对不成为私人资本增殖和经济剥削,也不成为投资者(包括股份制的股份持有者)的非劳动所得。
盈利性经营模式,不论其利润的支配是否有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盈利资金的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地归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所有,其实质是使医院经营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资本增殖或经济剥削的手段。
三、医院经营规范
医院经营规范是指医院经营管理应该遵循的正常轨道及其必备条件。
1.建立现代医院制度或者按一定体制解决医院经营自主权问题是建立医院经营规范的前提。现代医院制度不是指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而是指国有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掌握医院资产所有权,并对医院微观的行政、业务进行全面具体的行政干预,因而使医院管理者既没有经济实体的真正法人地位,也没有经营责任。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已经向医院下放了部分经营自主权,对增强医院活力和转变其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已有的改革措施尚有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国有医院尚未改变政府“附属物”的基本框框;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进一步将对医院进行微观管理的职能转变为宏观调控职能。
其次,医院产权制度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措施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如果国有医院也需要同国有企业一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医院产权制度,那就需要逐步采取三项深化改革措施:第一,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与作为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分开。第二,建立对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及其代表机构)负责,并能有效评价,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三,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自由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经营国有医院,承担起创造医院综合效益并使医院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如果不采取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医院产权制度,也需要建立另一种国有医院产权管理制度,并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使医院走上经营轨道的基础。
2.医院经营管理职能的规范化。一般地说,医院经营管理职能与传统的医院管理职能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要求增加经营性职能。第一是决策、计划职能规范化。过去非经营型医院管理的决策、计划职能主要是眼睛向内,考虑内部计划、决策问题。经营管理职能则必须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加强科学预测,进行经营战略决策,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长期和短期经营计划。第二,在组织和指挥职能方面,必须加强经营活动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的有机组合,提高经营活动的指挥效率。第三,经营管理对控制的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将经济的、质量的、效率的以及科学技术等全方位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外部协调与内部协调、纵向协调与横向协调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四,要特别重视经营激励职能。要求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与各科室、部门及个人的经营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调动全员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
3.医院经营结构的规范。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结构不够规范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收益结构方面,即收益结构不合理。主要是技术劳务价值偏低,而医疗收入主要靠销售药品等物化劳动收益。这种经营结构发展
下去,很容易使医院经营失去它的本来面目,甚至会成为类似于商业性经营。目前上海市提出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措施,其中“结构调整”就是对医院经营结构的调整。
4.经营手段规范化。当前我国医院经营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而经营手段运用力度不够,更缺乏法制手段。规范医院经营手段的关键在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的法制和法规。
综上可见,医院经营规范的建立,不仅涉及医院的经营活动,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府行为。所以,需要经过较长期的改革历程,才能使我国医院走上完全正常的经营轨道。
四、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形成要素及特征从医院经营规范和经营方式的角度概括经营模式,就是全面经营与片面经营两种模式。其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特征的对照见表表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形成要素及两种经营模式的特征对照
经营模式形成要素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医院片面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经营自主权
医院有比较全面的经营自主权是全
面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上级
医院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然就
主管部门能够向医院充分下放经营自主不可能进行全面经营;同时医院内部也没
权;另一方面,较大型医院实行院、科有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两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全员经营是医院全面经营模式的主
只有院级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
经营者(院长,管理
要特征之一,即不仅院级领导班子、院经营管理,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没有经营责
人员,科室部门负责
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成为经营者;各医疗任,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基本上没有经
人,职工)
科室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都成营意识。
为经营者。
经营管理手段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
经营模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和特征,就是
基本上采用单纯行政管理手段和传
经营管理手段
必须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制手段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未能将各种经营管和民主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理手段结合起来,特别是未充分运用经济
尤其是必须充分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并管理手段。
建立相应的法规。
建立全面成本核算体系是形成全面
经营模式十分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成本
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或者仅以科室为
成本核算体系构成是全面的;另一方面要核算全院总单位进行收支结余计算或不含工资的成
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医疗本核算。
成本等
医疗产出管理
投入—产出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的医疗产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就是基
纲。医疗产出管理的全面性是形成全面本上没有意识到医疗产出管理中存在的
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即全面管理医疗数量与质量脱节、“病例组合”与医疗指
服务的综合效益、工作效率和医疗产出标脱节和价格与价值脱节等问题,没有对
指数,而不是以业务收入代替全部医疗各种脱节问题加以改进和补救。
产出。
经营结构
医院全面经营模式应有全面的经营
结构,一方面医疗、教学、科研及必要
业务经营单一,不够全面;收益结构
的生产业务能够全面经营;另一方面,不合理、不均衡。
收益结构基本合理、全面、均衡。
经营目标
全面经营模式的经营目标是比较全
经营目标只重视经济效益目标,甚至
面的,不仅重视经济效益目标,更重视以降低社会效益为代价专追求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目标、资源积累目标和科技进目标,或者没有资源积累和科技进步目
步目标。
标。
经营凝聚力
强大的经营凝聚力是医院全面经营
存在着种种离散经营现象,明显地影
模式的必备特征;不存在离散经营现象。响医院经营凝聚力。
篇十二: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医院财务分析报告怎么写有关医院财务分析报告医院财务分析报告一、我国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现状医院中的财务分析报告通常是通过财务报表进行。这种财务分析与评价的依据来自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但这并不是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仅仅是利用报表数据,来进行表面的解读。医院完整的财务分析应该是利用医院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医疗器械的统计、药品市场的分析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医院资金运行结果及其利润平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全面评价财务状况和医院的医疗效益,为下一步的财务预测、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提供定量的依据。显然,医院的财务分析是对医疗经营结果的分析。形成上述这种认识上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对财务分析的目的认识不明确。经营者对医院财务活动进行分析,不仅是为了正确评价医院过去的经营状态,更重要的应该是预测医院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医院未来的价值,通过财务分析为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提供依据。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大多将注意力集中所顾忌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这是做好财务分析的组织
保证传统的医院属福利性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但改革开放三
十二年来,一批合资或独资的个体医院弥补了医疗系统的匮乏,使医疗体系活跃起来,但无论医院的体制如何,医院的财务行为必须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医院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情况表以及基本数字表等组成。
除了基金变动情况表及基本数字表外,其他的四张报表都是财务分析的主报表。
医院常用的传统财务分析是运用这几张报表对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同时要根据当地政府对相关医院管理的规定,医院管理层要做出与医院会计有关的要求,针对医院的医疗运行情况和财务的资金情况。
医院管理层的财务决策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影响财务报告数据、分析人员对数据的理解等。
对医院的医疗能力进行分析。医院的流动资金周转率,比率越高,表明以相同的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较多,这些指标既是医院的经济指标,又是社会效益指标,不宜过高应相对合理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
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的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医院某一时期医疗和药品的费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
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功能是将大量的医疗和药品等收入数据转换成对特定会计的决策信息,提供给医院的管理部门,提高管理部门决策的准确性。
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医疗业务的提高、医疗服务内容的加强、医院经济指标的情况、固定资产利用率、劳动成本率、新技术与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管理创新以及医院财务活动、财务收支结余情况等等。
重要的是医院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从社会效益分析设备投资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医院债权债物情况和资金使用率是医院今后生存与发展、保证医院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
三、完善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体系的措施医院财务报告分析的方法常用的是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是对医院在运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到利润差异的原因。数值比较是分析的简单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比较,分析就无法进行。如果为了使比较最清晰,就必须选择最佳的比较对象。
这些比较对象可以与历史比、与同类平均值比、与计划预算值比等。
得到的比率比较是最重要的分析结果。因素分析是根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因素分析方法有差额分析法、指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定基替代法等。我国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主要是指标分析,基本财务指标是主要是根据会计报表为依据,通过比率分析达到分析报表的目的。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注重财务指标分析,极少提到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这就给那些违法投机者有机可乘。这些违法者没有道德的良心,他们利用医院报表分析的不完善,操纵利润,滥用交易手段,虽然可以使亏损的医院变得利润丰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缺少诚信的医疗经营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未完,全文共2711字,当前只显示16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医院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范本市民政局:
XX医院20xx年是比较平稳的一年,在面对医疗市场激烈的竞争,本院门诊楼改建搬迁,道路施工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下,全院领导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始终坚持以过硬的医疗技术,先进的医疗设备,低廉的医疗价格,温馨的医疗服务为“XX”创下了良好的口碑。
现将20xx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如下:一、本年度收入分析本年度实现账面收入X.27万元,比上年度的X.09万元减少了1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27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万元,分别比去年减少了10%和20%。在主营业务收入中,门诊收入X.3万元,比去年增加了8%,其中XX门诊收入8.42万元,比去年的X.75万元增加了25%;住院收入X.94万元,比去年下降了19%,较去年相比,主要是本年减少了手外住院收入。本年度其他收入总额为X万元,其中:防疫站收入为X.47万元,比去年X.73万元增加了16%,房租及利息收入X.8万元。二、本年度主要成本费用分析本年度共发生成本费用X.51万元,比上年度X.10万元减少了7%,主要表现在:1、本年度药品消耗X.88万元,卫生材料消耗X.69万元,分别比去年的X.86万元和X.6万元
下降了12%和20%,主要是受收入减少的影响。本年度药品收入达到X.71万元,与去年持平。医疗收入达到X.56万元,比去年减少了15%。2、本年度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障费X.18万元,比上年度
X.44万元增加支出X.74万元,增加了1%。3、本年度发生能源费支出36万元。其中:耗电22.8万度21.4万元,用汽962.3吨12.5万
篇十三: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如何做一位有大局观意识医院经营者,这三点是关键现在医院与社会的关系密切,社会也关注医院各项活动,对医院提出更高的要求。
就让医院面临挑战,所以医院经营者必须转变观念,采取正确的经营策略、合理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这些才是医院经营管理取得成功的关键。
1.合理的制度
这个源自西方管理学家提出的惩罚原则,它的实际指导意义在于有人在工作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就像去碰触一个烧红的火炉,一定要让他受到“烫”的处罚。
与奖赏之类的正面强化手段相反,而惩罚之类则属于反面强化手段,“热炉法则”指导我们“三性”,即即刻性、预先示警性、彻底贯穿性。
我们需要应用这三个特性来完善管理制度。
即刻性:当某人要碰到火炉时,立即就会被烫,火炉对人,不分贵贱亲疏,我们的医院管理制度也应如此,不分职务高低,适用于任何人,一律平等。
还有,违反制度的行为与处罚之间间隔时间过长,就不能收到好的罚戒、教育作用,因此,执行制度一定要坚决果断。
2.聆听意见
有些许管理者是非常自我的,听不进去医务人员的意见,对于医院的发展有着自我的看法,实施很多不合理的政策,对于经营医院也制定了许多制度,要求医务人员执行。
管理者自身却屡屡跳出制度行事,自己成了为自己制定的制度最大的破坏者,一家没有鲜明制度的医院,就像汽车没有油一样,跑不起来。
3.如何解决员工执行力差的问题
在垃圾桶上安装感应式录音机,丢垃圾进去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效果远比那些惩罚手段好得多,既省钱,又不会让人们感到厌恶。
同样,要解决员工在工作期间偷懒的问题,用监管和处罚的手段实际上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员工的工作成效主要还是要靠其用心努力。
员工偷懒,是故意偷懒还是忙里偷闲?
是员工自身的原因还是医院管理出了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在处理员工偷懒问题上,加强沟通很重要。
须注意的是,让员工超时且拘束地工作,已是不合时宜的管理方法;给员工多点理解、关心和体谅,会有助于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梅奥国际认为,每一个医院经营者需要做到的是,需要制定合理的医院规则管理制度,需要学会聆听或接纳他人的建议。
每位医护人员把工作落实到位,是每个医院经营者必须要做到的。
篇十四: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服务营销与医院经营与时俱进的社会,飞速发展的世界,给各行各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使它们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加入WHO后的中国的医疗市场及现状,也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某些国有大医院的整合、重组、兼并及改制;民营大型专科、综合医院的与日俱增;国外资金的流入,外资、合资医院的建立等,这些因素都在改变着整个中国医疗市场的格局。国有医院在人们心中的根深蒂固,民营医院的特色经营,外资医院的实力雄厚,他们都有自己的优势,同时也增加了彼此之间的竞争力。一个覆盖不同市场需求的医疗服务市场正在形成,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在所难免。而面临着巨大生存与发展考验的医院,路在何方?将是摆在医院管理与经营者面前的一份新的试卷。
医院的经营等同与企业经营,既企业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来获取利润的过程。医院就是通过患者整个就医过程满足就医者的各种需求,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价值,获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随着竞争的加剧,医疗机构正逐步加强市场营销行为。服务营销,是市场发展所产生并需要的一种新的模式。它的优势在于能够
比较顺利地抓住消费者回头购买或者长期购买,其中的价值体现是无法用常规的投入产出来计算。国外成熟的做法已经有许多年,我们现在的医院有许多优势可以运用这种模式。如何运用服务营销?如何将服务营销在医院的整体经营中运用的更好?如何才能更好的抓住就医者,挖掘他们长期的就医潜能?都值得我们去详细探讨。
1在开展服务营销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开展服务营销之前,需要让所有的营销人员也就是医院全体人员了解几个关键问题,特别是一些实际操作中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清楚服务营销所有的构架与支撑点,那么您的服务营销也是开展不起来的,可能又会出现“学而不象”的局面,导致浪费与破坏。
1.1一定要了解你所服务的对象(客户)是什么了解你的服务对象就好比了解你自己,了解你自己的健康状况一样,就诊者站在什么样的位置上,比如所犯何疾、疾病严重程度、就医情况如何、生活保障、收入等,其他如家庭状况、地址、电话等,了解的越彻底越好。你对就诊者越了解,就越能把握对方心理,说明对他越认真,就越能够做我们想做的事,在服务上就越能够体现服务的实际意义。
1.2一定要熟知你所推广的医疗内容是什么营销如战场,知己知彼方能够百战不殆。在了解服务对象的同时,要非常熟知自己所进行的医疗活动,每一个员工都必须清楚,自己所在医院的环境、实力、特色、专家、配套服务等。现在的营销有许多部分都要靠口碑的力量去做说服工作,服务营销的突出特点就是强力的口碑工作,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所推广的医疗内容,就谈不上服务营销了。熟知自己的医疗内容,熟知自己的特色与优势,并与到位的服务相结合,才能够事半功倍。
1.3一定要深入了解你的医院与医疗服务口碑有多远服务营销所推崇的力量是你的医院品牌与医院的口碑,就诊者大多数对比较知名的医院信任度较高。
2在做好医疗服务营销时应该把握住服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医疗服务营销观念和医疗服务营销策略是搞好医疗服务经营的主要内容。它作为医疗机构进行市场经营决策的指导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起来有:生产观念、服务观念、营销观念、大市场营销观念、双赢与多赢的观念。营销观念的重点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1以就医者需求为中心的观念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都提出了要“以病人为中心”的观点和宗旨。从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来讲这是十分正确的,它比在生产观念和服务观念指导下的做法大大进了一步。但是,这种提法不全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1)从医疗服务的对象来讲,医疗服务对象不仅是病人,而且还包括健康人、亚健康状态的人。在过去服务对象主要是病人,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已经发生了变化,不仅是患了病的人才到医院去就医,而是健康人与亚健康状态的人有需求时都要到医院就医,并且形成了“健康就是财富,健康就是幸福”的共识。并不是有病不医、有病缓医,而是自己有点不适都愿意到医院就医;(2)从服务的内容上讲,医疗服务涉及到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方面。人们可以因为各方面的目的而到医院就医;(3)从医疗机构的功能来讲,医疗机构不仅要治疗疾病,它还包括照料(维护)人们的健康、修复劳动力和满足人们的保健消费需求等。所以,从医疗服务营销的角度来讲,应当是“医疗机构要以就医者的需求为中心”,而不再仅仅是以病人为中心。
第一,要满足就医者有关医疗服务的全部需求。就医者对有关医疗服务的全部需求,是通过医疗服务整体概念来实现这一要求的。这里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要改变长期以来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即把就医者当作求医者的认识,认
为病人患病后到医疗机构就医是来乞求医生治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医疗服务营销的角度来看,医疗机构就是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人们到医院是来就医而不是来求医,就医者和医务人员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和关系之中。对病人而言,其就医时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经费支出、获得没有副作用的诊疗措施解除其痛苦(治愈疾病);其次是护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的要求;对亚健康状态的人来说,其就医时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要求接受的医疗服务方便、快捷、周到。因为亚健康状态的人就医时获取的服务主要是:健康检查、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疗养、器官功能改善及生活质量的提高等;对于健康人来说,其就医时对医疗服务满意与否主要表现在是否方便、有效。因其就医时获取的服务主要是:人体雕塑(如隆胸、隆鼻、抽脂、祛斑、除皱、双眼皮切割、整形、矫形等)、疾病预防、健康咨询、个人体征改变(如腋臭根治,鼾声根除)以及生命质量提高的需求(如阴道紧缩术,包茎切割,断肢再植等)。
第二,要满足就医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在有形产品市场营销策略中,是要通过产品寿命周期理论,即不断提供新产品来实现这一要求的。医疗服务需求方面也是如此,它是通过医疗服务项目的寿命周期理论,即不断推出的新疗法、新技术来实现这一要求的。医疗服务项目同样存在着研发期、
临床试用期、成熟期、衰退期。如果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总是一副老面孔,没有新项目,就不能满足人们健康的需要,就必然被市场淘汰。而医疗服务项目寿命周期理论就是研究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推出新项目,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要满足就医者对不同服务的需求。这是通过市场细分战略来实现这一要求的。医疗服务营销观念认为,就医者的医疗服务需求都是不同的,医疗机构对不同的需求群体应提供能够满足他们各种需求的医疗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医疗机构必须实施市场细分战略,对需求进行划分。所以,市场细分战略就成为以就医者为中心的现代医疗服务营销观念的重要内容。
如新加坡中央医院就把“以就医者需求为中心”的理念深入到医院全体员工的心目中。在该院,只要就医者入院,不管你是国家总统,还是街头小贩,都会得到医院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料。医院为就医者考虑的十分周到,他们每天一换的消毒床单,每天安排就医者洗澡,护士查房时除医疗问题外,还会征求就医者对饭菜及生活的满意度,对医院各方面服务的需求,查体前总会把床前的布帘拉上。就医者出院时,还要请他们填写医务人员服务调查表。调查表开头写着:“感谢你选择了中央医院,希望你在住院期间感到舒适,请
你抽一点时间填写此表,本人将亲自查看。”落款是院长签名。
2.2以就医者满意为标准的观念西方的学者为服务业设定的法则是:“顾客就是上帝,热爱上帝,做他喜欢做的事情。”判断服务好与坏的标准就是顾客是否满意,这又称为“顾客满意理论”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对服务的感受大于他自己对服务期望的情感状态的反映。医疗服务既是特殊的服务也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服务的目标也是让就医者满意。就医者是否满意既是判断医疗服务好坏的重要标准,也是医疗服务的宗旨。
影响医疗服务满意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1)医疗服务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医院的环境与设施、医疗的各种标识、医务人员的服饰等;(2)医疗服务产品方面的因素:①医疗质量(包括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疾病的转归);②服务(包括获取服务的便捷程度、配套服务的完善程度、服务的及时性、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沟通技巧等);③医疗服务效果的快慢;④医疗服务的价格等。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将医疗质量作为判断医疗服务好坏的标准,把医疗质量(特别是疾病的转归)的因素等同于影响医疗服务满意的所有因素,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仅重视了
医疗质量,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和影响医疗服务满意的其他因素,甚至认为疾病治好了病人就该满意了,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从医疗服务营销的角度来讲,我们每一位医疗服务工作者和医疗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均要牢固树立以就医者满意为标准的观念,把就医者(客户)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医疗服务好坏的最高标准,高度重视影响医疗服务满意的各种因素。
2.3长期利润观念现代市场营销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调企业或服务部门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必须坚持长期发展战略,追求长期稳定的利润。医疗营销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但是在不同的营销观念下,衡量利润的标准不同。在早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的初期阶段,医疗机构根本没有什么利润的观念,医疗机构也不管成本和效益是怎样,只管有没有社会效益;在生产观念和服务观念下,开始出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存的认识,而衡量经济效益的一个唯一标准则是利润,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发展战略。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营销观念、大市场营销观念及双赢观念的出现,则强调经营的长期发展,不注重每一笔交易或每一项服务都赚钱,在市场竞争中也不是只用利润这一衡量标准,还要以医疗服务的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投资收益率来全面地衡量某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足就医者需求的程度,并且要衡量医疗机构的获利能力。
实际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正说明了长期利润观念的重要性。从医疗客户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客户)都具有终身价值,同时医疗服务又有就近获取的特点。如果一个人对某医疗机构的服务感到满意,他可能成为这个医疗机构的长期服务购买者,甚至是终身客户。不仅如此,他可能向他身边的其他人宣传这个医院或某个医生,介绍他身边的其他人到这个医院来就医;反之,如果一个人(客户)对某医疗机构的服务感到不满意,那么他可能只是这个医疗机构的一个一次性就医者,甚至他可能影响他身边的其他人有来这所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所以,每个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医务人员都应当树立长期利润的观念,而不能只考虑眼前的利益和当前的利益,更不能做一锤子式的买卖。
2.4发挥优势和特色的观念从医疗服务需求特性来看,医疗服务需求具有广泛性、层次性、重复性,医疗市场具有广阔性和复杂性。从资源的占有角度看任何一个医疗机构都不可能拥有所有的医疗服务资源,一所医疗机构所拥有的资源、所具备的条件和服务能力始终是有限的。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医疗机构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它只能从某些方面寻求机会并加以突破。这一特性指明,医疗机构必须发挥自身优势,突出特色。要在某些方面有所为,某些方面有所不为。在有所为方面应当根据市场细分理论和结合自身优势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利用,充分发挥占有资源的
作用。如果什么都去做结果是什么也做不好,最终将失去竞争能力和优势以及应有的市场地位。
2.5全员营销的观念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不是由一个人的简单劳动就能够完成,它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医疗服务的最终产品是由多个相关的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好像是一根完整的“链条”,如果某一个环节出问题(服务不好或出差错),这根“链条”就可能断裂。某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影响到医疗服务最终产品的形成,还可能影响到就医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医疗服务不同于商品零售业、金融保险业等其他服务业,他们只需个别服务人员与顾客接触就能完成相关服务。医疗服务则需要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完成。而且每一个医务人员都处在服务的前台,与就医者直接接触并向就医者提供服务。因此,医疗服务要树立、而且要牢固树立全员营销的观念。不仅如此,还应把就医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推销者。如果有人认为医疗服务营销仅仅是医疗机构的领导者和营销部门的事情,那就说明他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医疗服务的市场特征。
我们经常都会见到有这样的例子,同是一个学校毕业的医学生,同在一个单位从事医疗服务工作,其中一个人成了名医,而另一个人却很少有就医者选择他为其诊病。为什么
呢?很简单,因为前者懂得医疗服务营销,学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法、营销策略和营销技巧,并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断地营销了自己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后者呢?因为他只懂得埋头从事医疗服务技术工作,他把自己只定位成了一个科学家或专业人员,只知道为就医者提供冷冰冰的诊疗技术。他所关注的是疾病而不知道自己的服务对象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感情的人,当然也就很少有就医者愿意选择和接受他所提供的服务。
从营销的角度来讲,一个优秀的医务人员除了应具备精湛的医术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外,还应懂得接诊技巧,也就是医疗服务营销。一个成功医疗机构的领导者和经营管理者除了应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懂得领导艺术外,更应懂得医疗服务营销策略。可以说,一个医务人员如果不懂得医疗服务营销,他就仅仅算是一个“医匠”。一个医院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如果不懂得医疗服务营销策略,他就仅仅算是一个“管家”。
3在做好服务营销的同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3.1医院营销是个系统工程大家在谈到市场营销时,反映出的概念往往是如何做广告,或者是出个什么点子之类的,对于医疗服务市场的营销行为也往往流于这种认识,忽
略了市场营销工作的整体性和复杂性。市场营销是一个针对客户需求进行产品(服务)设计的过程,需要进行需求调查(判断)、产品(服务)设计、流通渠道确定、制定价格、形象设计、宣传等一系列复杂工作。而在进行整体战略营销时,则更为复杂,操作实施须更加谨慎。
医疗服务由于是一种提供“健康”这种“产品”的服务,具有其较为特殊的地方。在进行市场营销设计时,不仅需要基本的市场营销知识,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医疗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及卫生管理知识;不仅要能设计和实现医疗服务需求调查,进行需求判断,还需要能参与到医疗服务的流程改造等问题中去。结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策需求提供健康服务,则是一个站在战略高度看待医疗服务市场的问题。
3.2根植于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任何市场营销活动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根植于其内部的管理,医疗服务市场的营销行为也不例外。一个医疗机构要实行某项市场营销活动,最终的行为都将落实到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这必然涉及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医疗服务行为作为一种服务,这种依赖性更加突出。简单以下乡进行“假日巡诊”为例。我们姑且将这种营销行为的目的设定为:扩大医疗机构的影响,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发现病源挖掘病源。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
医疗机构有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首先,医疗机构内部必须有相应的人员、物品组织安排体系,有相关的行程、活动安排等内部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如何进行事前宣传、事中活动、事后结果分析等营销行为。一个缺乏内部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即便是营销计划做得很完美,在实行时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扩大营销成本得不偿失。
医疗服务的根本目的是祛除疾病,实现“健康”。因此,不管营销活动搞得多么精彩,对服务对象(患者)而言,是否帮助其实现“健康”才是最根本的。这依赖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就如同医疗检测设备再先进,也不能代表治疗水平一样)。而如何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技术水平,是需要医疗机构内部的一系列人才管理体制来促进和培养的。中医对疾病认识的一句话说:“有诸内,才能形之于外”。没有坚实的内部管理,医疗服务的市场营销活动就是花架子、空壳子。
3.3要注重内部营销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服务的实现过程,需要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面对面接触来实现,具有较强的个体服务的特点。一个医疗服务提供者面对患者时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整个医疗机构。因此,如何让医疗机构内的每一个医疗服务提供者自觉自愿地热心服务于患者,就必须进行医疗机构的内部营销。内部营销就是要求领导层将机
构内部成员当作客户一样看待,进行营销,即通过各种营销活动促进内部成员积极地工作(对外提供服务)。对于医疗机构的领导而言,这在目前还是一个需要建立的概念。内部激励机制(如定期选人到大医院带薪进修)也可以看作是内部营销的一项内容。
3.4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医疗服务市场营销活动肯定是需要经费的,因此必须进行项目的成本核算。还是以下乡巡诊为例。事前的宣传需要费用,内部人员的薪金需要考虑,来回的路费需要考虑,活动消耗需要折成费用,发放礼品及宣传用品的需要费用等。可以测算在一定的影响时期内,该地区来就诊人数的同比增加值及相应的收入,也就可得出该项活动投入与产出比,算出真正的经济效益。由此也可粗略地估计出活动提供周期,同时也可以衡量出该活动是否为社会效益“付费”。
在把握以上重点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医院服务营销的认识误区:(1)营销就是广告;(2)营销就是宣传策划;(3)营销增加支出;(4)营销就是营销部门的事;(5)医疗服务不营销也有需求;(6)有技术优势就不必要营销;(7)医疗服务无法营销;(8)医疗市场无法定位;(9)医院无法为医疗产品定价;(10)医疗服务无法促销。
4小结
上面谈到了服务营销在医院经营中的重要性,以及医疗服务营销的要点。医疗服务市场的营销在我国还是很新的一个领域,需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结合卫生管理、医院管理及市场营销管理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适合我国医疗服务体制的营销实践活动,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市场之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医院特色的发展之路。
篇十五: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由亍医保是按月结算当月结束后结算数据迚行统计核对上报审批后等待各医保中心考核再划拨款项正常情况在次月底前结清但当长假戒者异地医保结算还往往拖延更久从资金层面看医保结算款的长期大量拖欠大大损耗货币时间价值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况丏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对医院的考核比较严格扣款是常觃性的考核手段医院在执行过程中总存在戒多戒少的主观戒客观差错往往实际结算时医保结算款丌能全额到位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析公立医院公益性及经营性
作者:夏琪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1期
目前,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市场的主体,占比超95%以上。其同时具备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特征。一方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代表国家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体现公益性;另一方面,我国对大部分公立医院实行“差额补助”的财政政策,且财政补助的部分远远低于维持医院正常经营所需,必须通过医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收取合理的费用来获得资金,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可持续发展。公立医院的主要补偿渠道和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财政税收等间接补偿,由财政部门按照不同财政补助标准对医院进行补偿,同时对公立医院进行税收减免,如公立医院退休人员部分工资福利费的直接补助,免征医疗收入所得税等间接补助。二是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采取对部分领域及科研进行专项补助,如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等。三是由相关机构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医院通过医疗服务收费的方式进行直接补偿。前两种补偿主要通过上级补助拨款的方式实现。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的绝对数历年不断增加,但是增长速度远低于卫生医疗总费用的增长,甚至在财政支出资金所占比例上有所下降。由于公共卫生投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各地财政经济实力直接影响投入力度。医疗建设投入属于服务性质,对于带动当地经济增长不明显,政府投入更偏好于效益高、见效快的实体经济领域。其次在医改深化过程中一方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逐年要求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但旧时“以药养医”的传统思维让地方财政普遍认为医院效益不错,不愿增加投入;另一方面,政府补助由于存在审核调拨等层层关卡,资金下拨基本滞后于事件发生。例如,2013年SARS非典暴发疫情漫延时,各级地方政府响应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各级公立医院配套相关诊疗仪器,采取提供免费公共医疗的紧急措施,但在这之前,公立医院就必须自筹资金及时投入保证人员、物资充分到位,及时提供良好医疗服务体现公益性。第三种补偿渠道即医疗服务收费收入,它是公立医院的主要补偿来源。在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医药分离已成定局。近年来,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医疗服务收入必将取代药品收入成为公立医院主要经济来源及经营发展支柱。医疗服务收入的增长并非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人才的培养、层次高收费高的新诊疗项目开展都是一个漫长地成长过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保人员占医院服务对象的比重逐年提高,医保结算成为医疗服务费用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医保结算方式分为联网结算及异地先行自费结算,再回当地报销。联网结算即病人只支付自己所负担的自费及自理部分,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院统一和各地医保部门间进行结算。由于医保是按月结算,当月结束后结算数据进行统计核对,上报审批后等待各医保中心考核再划拨款项,正常情况在次月底前结清,但当长假或者异地医保结算还往往拖延更久,从资金层面看医保结算款的长期、大量拖欠大大损耗货币时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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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况且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对医院的考核比较严格,扣款是常规性的考核手段,医院在执行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主观或客观差错,往往实际结算时医保结算款不能全额到位。由于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的推广,使得医保结算款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不断增高,由此产生垫付资金的缺口日益增大,此部分资金的运营成本给医院造成不小压力。为了缓解资金矛盾,减少医保考核扣款,很多公立医院更偏好那些未联网结算先行自己垫付所有费用的异地医保病人,因为此部分费用结算不存在货币价值损耗,这在一线城市技术水平较高的三甲医院尤为明显,无形中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了新的“看病难”。针对此种矛盾,政府在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与面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深化改革,增加医疗保险的投入,缩短医保回款期,从资金层面上来说也是对新医改的激励。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实行医保预付款的制度,即每月中上旬根据历史数据预付考核良好医院医保款的90%至95%,次月根据审核数据再结算剩余款项,减少医院垫付资金及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随着医改的深入,新一轮由“药改”引起的资金压力产生。目前的新医改主要是通过取消药品差价,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从而彻底颠覆“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能更好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但是药品零差价取消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劳动价值。医院为药品流通提供资金、设备、仓储、人员成本,但所有投入都无法从医疗收入中反映其价值,无形中大量增加医院运营成本,造成新的资金压力产生。随着医疗竞争加剧,公立医院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养高层次人才都需要医院除维持正常经营外有充足的发展资金。在地方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院逐渐出现了市场化经营倾向,偏好经济效益优先,导致公益形象缺失,加剧医患矛盾。为缓解这一矛盾,不少地级市医院通过提高医疗效率,降低“就诊难度”,减少创新守成守旧,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从而又形成新的弊端,不利于医疗体系的良性循环。从以上分析来看,医院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是一对矛盾的存在,要保证公益性的主导地位,必须放弃大部分“经营性”。而以目前绝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经营现状来看,特别是处于夹层中的二三级地级市公立医院,要保持良好健康的态势持续经营,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投入和扶持下,医院才能放弃“经营性”,秉承公益性造福于一方百姓。医改继续深化的重点将是政府如何有效率有针对性地投入公立医疗事业,继续有力推动医疗公益性。(作者单位为湖州市中心医院财务科)
篇十六:医院是否为经营者分析
P> 医院财务分析报告范文一、我国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现状
医院中的财务分析报告通常是通过财务报表进行。这种财务分析与评价的依据来自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但这并不是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仅仅是利用报表数据,来进行表面的解读。医院完整的财务分析应该是利用医院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医疗器械的统计、药品市场的分析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医院资金运行结果及其利润平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全面评价财务状况和医院的医疗效益,为下一步的财务预测、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提供定量的依据。显然,医院的财务分析是对医疗经营结果的分析。形成上述这种认识上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对财务分析的目的认识不明确。经营者对医院财务活动进行分析,不仅是为了正确评价医院过去的经营状态,更重要的应该是预测医院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医院未来的价值,通过财务分析为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提供依据。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服务的医院,不大关注宏观经济的发展对医院运营的影响。事实上,医院也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最终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市场,在这个大市场里,任何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行业竞争对手政策的改变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医院的竞争力。例如近年来大中型综合医院业务量、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与我国GDP保持近10%的高增长率、消费升级不无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多了解一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这有助于进行原因分析和预测[1]。多了解一些国家对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这对于完善财务分析报告,为人民的医疗保健服务大有益处。
二、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功能
我国的医院财务分析报告是根据医院的医疗、药品的账簿记录和相关的资料,定期编制的在某一时期内的反映医院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平衡的文件。是针对医院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就可以掌握医院的资金对设备、药品的运用和分布情况,了解有效资金的运转周期,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不是简单的数据资料,而是一个定性、定量的系统分析工程。合格的医院财务报告是从适合医院发展方向的选择、医院财务战略、医院财务比率、医院财务效益等方面阐述医院财务报告分析的过程。这与医院领导层重视医院的财务分析相关,医院的财务工作涉及到医院的各个职能部门,医院的财务分析需要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因此,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把财务分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有有了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财务人员才会无所顾忌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这是做好财务分析的组织保证[2]。
传统的医院属福利性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但改革开放三十二年来,一批合资或独资的个体医院弥补了医疗系统的匮乏,使医疗体系活跃起来,但无论医院的体制如何,医院的财务行为必须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医院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情况表以及基本数字表等组成。除了基金变动情况表及基本数字表外,其他的四张报表都是财务分析的主报表。医院常用的传统财务分析是运用这几张报表对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同时要根据当地政府对相关医院管理的规定,医院管理层要做出与医院会计有关的要求,针对医院的医疗运行情况和财务的资金情况。医院管理层的财务决策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影响财务报告数据、分析人员对数据的理解等。对医院的医疗能力进行分析。医院的流动资金周转率,比率越高,表明以相同的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较多,这些指标既是医院的经济指标,又是
社会效益指标,不宜过高应相对合理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的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医院某一时期医疗和药品的费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功能是将大量的医疗和药品等收入数据转换成对特定会计的决策信息,提供给医院的管理部门,提高管理部门决策的准确性。医院财务分析报告,本文关键词为,wang,分析报告,财务,医院您可以在学习材料中查看更多。
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医疗业务的提高、医疗服务内容的加强、医院经济指标的情况、固定资产利用率、劳动成本率、新技术与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管理创新以及医院财务活动、财务收支结余情况等等。重要的是医院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从社会效益分析设备投资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医院债权债物情况和资金使用率是医院今后生存与发展、保证医院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4]。
三、完善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体系的措施
医院财务报告分析的方法常用的是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是对医院在运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到利润差异的原因。数值比较是分析的简单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比较,分析就无法进行。如果为了使比较最清晰,就必须选择最佳的比较对象。这些比较对象可以与历史比、与同类平均值比、与计划预算值比等。得到的比率比较是最重要的分析结果。因素分析是根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因素分析方法有差额分析法、指标分析法、连环替代法、定基替代法等。
我国医院财务报告分析主要是指标分析,基本财务指标是主要是根据会计报表为依据,通过比率分析达到分析报表的目的。医院的财务报告分析注重财务指标分析,极少提到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这就给那些违法投机者有机可乘。这些违法者没有道德的良心,他们利用医院报表分析的不完善,操纵利润,滥用交易手段,虽然可以使亏损的医院变得利润丰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缺少诚信的医疗经营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对于规范医院会计核算、加强医院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信息的复杂化,医院要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对被审计医院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医院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根据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中的一种审计意见。
医院的财务分析报告要为医院的发展和建设负责,作为县级医院,要以人为本,为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负责,又要为医院的提高和发展负责。使医院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壮大,更好的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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